清代会审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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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公元1644年——公元1840年)第一节清代立法概况学习重点:清代立法思想与主要立法一、清代立法思想“参汉酌金”与“祥译明律、参以国制”的指导思想参汉,就是吸收明朝的封建法制。

酌金,是有条件地援用女真族的习惯法。

这一思想的内涵,在于首先要全面理解、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自身的特点及清代社会的现实,制定出一套既能体现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适合清代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二、清代的主要立法(一)《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制定清朝入关不久,即开始将明律译为满文,并对明律略加修订,使之成为清朝法典。

顺治三年制定《大清律集解附例》,?是第一部成文法典。

基本沿袭明律,稍有删改,但没能认真执行;? (二)《大清律例》的制定乾隆时期,《大清律例》对《集解》的整理删改。

律后增加小注。

律后附例,是以明律为蓝本,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部法典。

更加严密周详。

整部律例共有条例1042条。

清初由简单袭用明律,经过近百年时间,几经修订,终于完成《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颁行后,作为“祖宗成法”,律文自乾隆五年以后不再修改,只是每五年一次将新颁的条例续纂入律例。

所谓“律一成而不易,例则逐年增删,五年一小修,又五年一大修,通行天下”。

这样就使《大清律例》沿用至清朝灭亡前夕,成为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法典,直到清末修律时才被《大清现行刑律》代替。

(三)例的制定清朝最主要的法律形式是例,例是统称,可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等名目。

律条与条例,条例与条例之间彼此矛盾冲突,影响法制的统一和稳定。

条例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则例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事例指皇帝就某项事务所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成例是一种统称,包括条例及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是经过整理编写的事例。

(四)《大清会典》的制定清朝会典是仿照明朝的会典编成的,康熙二十三年,正式编篡会典。

论中国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

论中国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

论中国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纲要内容:第一部分,开篇引题,对“会审制度”渊源进行概述。

对明清社会背景及法律思想对会审制度发展影响及明清统治者推行会审制度的初衷本意进行考察。

阐明作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内容之一,明清封建统治王朝对会审制度给予了相当程度的重视。

会审制度是封建统治者“慎刑”和“恤狱”思想的体现,同时,也是封建统治者维持高度专制中央集权统治秩序的重要手段。

第二部分,结合现有关于明清会审制度的研究材料、成果,对明清时期会审制度形成发展、组织形式、主要内容等进行对比考察。

结合明清时期特定政治及思想文化各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研究,从而对明清时期会审制度内涵、特点及清代对明主要会审制度的发展等做出评析。

第三部分,也即最后一部分,对会审制度在维护封建皇权统治、加强对司法控制、进一步巩固中央集权的特权性加深认识,对明清会审制度中存在的擅权专断、流于形式的事实进一步的认识,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审查及死刑的复核区别处理的客观作用等进行评析。

最后,结合明清会审制度的认识,对促进司法制度改革、加强现代法制建设所具有的借鉴意义进行评价。

明清时期(1368年-1911年)是我国封建社会的晚期,也是我国封建社会的衰落时期。

社会政治经济矛盾日趋激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极度强化,皇权极端膨胀。

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在一定时期现实社会关系的反映,是国家实现其统治的基本工具。

随着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体制固有矛盾的不断激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极端发展,封建皇权的不断加强,中国传统法制的重心也开始向维护皇权,加强专制的方向倾斜。

会审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审判制度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内容。

溯其渊源,可究于汉代始行的“录囚制度”。

作为极具中国古代特色的法律制度的一种,是中国封建社会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极端发展,封建皇权不断加强的一种体现。

有明一代以来明清时期,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极端发展,及维护不断加强封建皇权的需要,在唐宋法律基础上,会审形式进一步发展,形成了体系完备,具有不同组织形式和不同功能的对重案、疑案及死刑复核案件进行审理的会审制度。

9.清朝的法制

9.清朝的法制

三、《大清会典》
《大清会。其后, 雍正、乾隆、嘉庆、光绪四朝均续加修定, 合称为“五朝会典”,即《大清会典》。 《大清会典》详细记载了清代从开国 至光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掌、事例和活 动原则,内容比《唐六典》、《明会典》 丰富,是中国封建时代最为完备的行政法 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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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大清律例》的结构及历史地位 1. 《大清律例》的结构 《大清律例》简称《大清律》,在结构形式 上与《大明律》相同,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 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律文436条,因 “以例附律”,故称律例。 2. 《大清律例》的结构及历史地位 《大清律》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 典,是历代法制建设的总结。因此,它在中国封 建法典的制定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第十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1644--18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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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立法概况
一、《大清律例》 (一) 《大清律例》的制定
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完成修订工作, 定名《大清律例》,这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 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封建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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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清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以“明刑弼教”为出发点,“正人 心、厚风俗”为旨归。 一、入关前,仿明制,建立一套行政 管理体制 二、入关后,汉、满法文化结合,在 制定大清律的同时,加强民族立 法
评价:
天理,它并不是指老天的意愿或是规 矩,而是长久以来在人们心中形成的一 种良知理念。它居第一位,是因为国法 可能会有不当之处, 人情可能会有偏私之 处,但天理难违,公 道自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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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复习题 一、重要概念 1、大清会典 2、大清律例 3、理藩院 4、文字狱 5、禁海令 二、重要问题 1、清朝采取哪些措施限制了资本主义萌芽 的成长? 2、试比较清朝的秋审和朝审制度。 3、古代法制有无可以借鉴之处,试举三例 说明之。 4、试述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特色。

明清的会审制度

明清的会审制度

明清的会审制度【原创版3篇】目录(篇1)一、引言二、明清会审制度的发展1.三司会审2.小三司会审3.王大臣九卿会审4.热审5.朝审三、会审制度的历史意义四、结论正文(篇1)一、引言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中国古代司法审判的特性和时代特征。

在明清两朝,会审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成为当时中国司法审判的主要形式之一。

二、明清会审制度的发展1.三司会审三司会审是明清会审制度的基础,它起源于唐代的三司推事。

在唐代,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共同参与司法审判活动,被称为三司推事。

到了明代,正式确立了三法司的体制,即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

这三法司在司法审判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刑部负责审判刑事案件,大理寺负责审判民事案件,都察院则负责监督和审查审判结果。

2.小三司会审小三司会审是在三司会审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主要针对的是涉及地方行政和财政的案件。

在小三司会审中,除了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外,还有户部和礼部参与其中。

户部负责审查涉及地方财政的案件,礼部则负责审查涉及礼仪和科举的案件。

3.王大臣九卿会审王大臣九卿会审是明清会审制度中的又一重要形式,主要针对的是涉及皇权和朝廷利益的案件。

在王大臣九卿会审中,除了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外,还有王大臣和九卿参与其中。

王大臣由皇帝亲自任命,负责处理朝廷重要事务,九卿则是朝廷的高级官员,负责处理各种政务。

4.热审热审是明清会审制度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针对的是涉及民生和民众利益的案件。

在热审中,除了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外,还有都督和巡抚参与其中。

都督和巡抚是地方的高级官员,负责处理地方事务,对于涉及民生和民众利益的案件,他们有着重要的话语权。

5.朝审朝审是明清会审制度中的最高形式,主要针对的是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案件。

在朝审中,除了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外,还有内阁和六部参与其中。

内阁是明清两朝的最高行政机构,负责处理国家重大事务,六部则是内阁的下属机构,负责处理各种政务。

教学案例清代的法律制度

教学案例清代的法律制度

一、本章知识点(一)清代立法概况1.立法思想:“参汉酌金”与“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这一思想的内涵,在于首先要全面理解、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自身的特点及清代社会的现实,制定出一套既能体现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适合清代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2.主要立法:(1)清入关前的法制概况。

(2)《大清律集解附例》,为清朝第一部通行于全国的综合性法典。

(3)《大清律例》。

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完成的,它完全可以说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

(4)清朝的律例关系:“律垂邦法为不易之常经,例准民情因时以制宜”。

(5)《大清会典》。

(6)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

在立法上,除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法典外,清朝还制定了一系列适用于各少数民族的专门法规,如《蒙古律》、《回律》、《番律》、《苗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等。

(7)各部、院则例。

所谓“则例”,乃是清政府针对中央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是各部、院机关正常运转的基本依据,可以视为清政府的行政法规。

(二)清律的主要发展变化1.严刑峻法维护高压统治。

(1)对“十恶”重罪特别是侵犯皇权的犯罪加重处罚;(2)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3)对危害治安及财产的犯罪也加重处刑;(4)严惩思想异端,大兴文字狱震慑知识分子。

2.旗人特权的法律化:(1)确保满族贵族在政权中的优越地位。

(2)赋予旗人以法律尤其是司法上的特权。

(3)保护旗地旗产,禁止“旗民交产”。

(4)旗人触犯法律特殊的审判机构。

3.重法扼制资本主义经济因素的发展:(1)颁布“禁海令”与阻挠海上贸易的发展;(2)限制采矿业的发展;(3)重征商税抑制民间商业;(4)严行官营制度。

4.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有效法律控制:(1)因族制宜,因俗立法;(2)有效的司法管辖与审判;(3)制定和运用法律的特点。

5.刑罚适用原则的发展表现在:(1)“自首”的原则;(2)共犯的处理原则;(3)公罪私罪区别对待原则;(4)依法定刑与有限类推并存;(5)“化外人犯罪”的处理原则。

清朝的司法制度

清朝的司法制度
<<中国法制史>>
第十章 清朝的司法制度 (公元1644--18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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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是以满族贵族为主体并联合各族地主阶级建立的中国历史上最 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统治中国达二百六十八年之久,其间经历了 两个性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即1840年以前的封建社会和1840 年以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本章阐述的是1840年以前的清朝的 法律制度。这是中国历史发展中的重大转折时期,也是中国法制史 发展中的重大转折时期。 清朝的法律制度,渊源于明朝,其基本的体系和内容与明朝法律制 度相同,即所谓“清承明制”。但是随着经济政治的变化,为了巩 固极端发展的君主专制制度,清朝统治者运用法律手段全面保护满 族贵族的特权,在思想文化领域内实行空前严厉的镇压措施,并加 强了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摧残。在司法制度上进一步健全和发展了会 审制,形成严密而有效的司法管辖。这些特点构成了清朝法律制度 的发展变化,也反映了时代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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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人心、厚风俗” 清统治者为了压制、肃清汉族地主、官僚士大夫的反满意识,防 止不利其专制统治的的“异端”思想传播,入关后竭力以儒家正 统自居。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皇帝钦定,“御纂”有关儒家 《易》、《书》、《诗》、《礼》、《春秋》五经方面的著作有 几十部之多,力图以儒家“天命”、忠君的思想统一中原汉族地 主阶级的意识。并大力提倡程朱理学,全盘继承、发展“明刑弼 教”、 “正人心、厚风俗”的理学思想,以此作为法制指导原 则。 明刑弼教,推行教化,必须禁绝一切不利于专制统治的异端思想 的传播。清圣祖认为:“治天下以人心、风俗为本,欲正人俗, 必崇尚经学,而严绝非圣之书,此不易之理也!”①根据这一原 则,清统治者大搞“文字狱”,查书、禁书、烧书,以人的言论 文字、而不是以行为论罪,对所谓异端思想进行惩罚,全面强化 思想文化方面的专制统制。

明清的会审制度

明清的会审制度

明清的会审制度(实用版2篇)目录(篇1)1.明清会审制度概述2.会审制度的种类和作用3.会审制度的历史演变4.会审制度的影响和评价正文(篇1)一、明清会审制度概述明清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其会审制度是封建社会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明清时期,会审制度主要是指由中央或地方的高级官员主持,召集有关部门和人士,对重大案件进行集体审理的制度。

二、会审制度的种类和作用明清会审制度主要包括朝审、秋审、热审等。

这些会审制度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解决司法审判中的疑难问题,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其中,秋审是其中最重要的会审制度,每年秋天举行,由皇帝主持,对全国范围内的死刑案件进行复核。

三、会审制度的历史演变明清会审制度的历史演变经历了几个阶段。

在明代,朝审、秋审、热审等已经初步形成。

到了清代,会审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清代秋审制度分为五级,分别是“正犯”、“情实”、“可矜”、“可疑”、“留养”,使得秋审复核更加严谨和公正。

四、会审制度的影响和评价明清会审制度对于维护封建社会的秩序和公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封建社会的衰落和资本主义的兴起,会审制度也逐渐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

目录(篇2)1.明清会审制度概述2.会审制度的种类和作用3.会审制度的历史演变4.会审制度的影响正文(篇2)一、明清会审制度概述明清时期,会审制度在中国司法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会审制度是指当重大案件无法由地方审判机关独立审理时,由皇帝或中央政府委派官员与其他审判机关共同审理案件的一种制度。

会审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司法公正,确保案件得到全面、公正、公平的审理。

二、会审制度的种类和作用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有多种形式,包括九卿会审、三法司会审和朝审等。

这些会审制度的主要作用是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同时也有助于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

九卿会审是由六部尚书和詹士府、大理寺、通政司等中央机关负责人组成的审判团,共同审理重大案件。

三法司会审是由刑部、大理寺和詹士府共同组成的审判机关,负责审理重大刑事案件。

简答清朝的会审制度的发展

简答清朝的会审制度的发展

简答清朝的会审制度的发展清朝的会审制度是指在清朝时期,由皇帝或官员召集有关当事人进行公开听审的一种司法制度。

该制度起源于明朝,经过清朝的发展和完善,成为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司法程序。

下面就清朝的会审制度的发展进行详细介绍。

一、明代会审制度的起源明代会审制度起源于元代,元代称之为“齐刑”,是指在诉讼案件中,由有关当事人集中到一处进行公开听审。

明代将其发扬光大,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会审制度。

明代会审分为两种:一种是地方官员主持的地方会审;另一种是由京城官员主持的京城会审。

这两种会审都采用了公开听证、当事人自辩、证据交换等程序,具有很高的效率和公正性。

二、清初会审制度的形成清初时期,由于满族统治者对汉族法律不熟悉,因此采用了汉族法律,并逐步改革完善了汉族法律体系。

同时,在政治上也借鉴了明代政治体制,并加以改进。

其中就包括会审制度。

清初的会审制度主要是在地方上进行的,由巡抚或知府主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查阅相关证据,作出判决。

这种会审制度虽然比较简单,但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程序性和公正性。

三、乾隆时期会审制度的发展乾隆时期是清朝政治、经济、文化最繁荣的时期之一,也是会审制度得到发展和完善的时期。

乾隆皇帝对司法体系进行了大力改革,并颁布了《大清律》和《大清会典》,明确了会审程序和规范。

在地方上,巡抚、知府主持的地方会审逐渐深入到县级以下,形成了县级以下官员主持的小额诉讼会审制度。

此外,在京城中设立了专门的大理寺和都察院来处理重大案件,并采用“三法司”、“四法司”等机构来协助处理案件。

四、光绪时期会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光绪年间,清朝面临着国内外各种困难和挑战,在这种背景下,光绪皇帝推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包括司法体制的改革。

光绪时期,会审制度进一步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对会审程序的规范:清朝制定了《大清会典》和《大清律》,明确了会审程序和规范,对会审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2. 对官员的选拔和考核:为了保证官员能够公正、有效地执行会审制度,清朝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选拔和考核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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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审
产生背景:清顺治元年(1644年)刑部左侍郎 党崇雅建议沿用明代朝审,并由此开始适用。 时间: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时间略迟于秋审。 地点:天安门外金水桥朝房 涉及官职: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 审理范围:清代朝审所复审的案件专指京师地 区监候秋审案件,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 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就 是说,清代京师地区的秋审案件不称“秋审”, 而专称“朝审”)。
渊源


会审制度源起何时,学界看法不一。有的学者认为: 早在西周时期就已经有了法官会审的制度或者至少是 雏形了; 另有学者认为:会审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 审判制度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内容,溯其渊源,可究于 汉代始行的“录囚制度”。 慎刑思想:会审制度的产生有深刻的思想根源,这就 是自殷商以来日渐成熟的“明德慎罚”思想。实行会 审制度,正是“明德慎罚”思想在诉讼制度上的体现, 反映我国古代会审制度的形成,首先根源于慎刑思想, 或者说会审制度是慎刑思想的典型体现。
会审制度
九卿会审 秋审及朝审,区别,处理结果 热审
九卿会审
九卿: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
以及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 审理范围:凡是全国性的重要案件,特别是 每年判决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需要由九 卿组成最高一级的会审机构会同审理,以示 重视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热审
时间:每年小满后10日至立秋前1日 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 部承办司官员审理 范围: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 内容:一般笞杖罪决后释放,徒、流以下减 等发落。 目的:加快笞杖刑案件的审理判决,疏通监 狱,以防在暑热天气庾毙狱囚。
小结*优点
会审制度体现了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完备性,保 证了案件按法定程序的审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 了君主的任情生杀、官吏的违法乱纪。清代皇帝 对死刑案件的审断较少发生历史上曾经有过的君 主随意杀人现象,与其说是专制权力受到制约, 不如说清代高度发展的专制权力已经制度化,虽 然有时这些制度的执行也不免流于形式甚至出现 司法腐败。
秋审
简介:复审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于秋季举 行。 内容
秋审内容

每年一度由三法司对斩、绞监候案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一次 复核,一般于八月举行。秋审的主要程序有四: 1.初审:对各省奏报的秋审题本,先由刑部审录,摘叙案件原由, 写出具体结论。 2.会审与题报:由大学士、九卿、詹事、科道等在京三品以上官 员齐集天安门前、金水桥西进行会审,然后由刑部领衔分情实、 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本向皇帝题报。 3.皇帝批示:奉旨缓决、可矜、留养承祀案犯的秋审程序即告结 束,奉旨情实者,仍要复奏。 4.复奏和勾决:死刑执行前向皇帝复奏,是谓遵行“三宥三刺” 古制,以示特别慎重。复奏本上,由皇帝用朱笔在应立决案犯名 上打勾,称为“勾决”,一旦勾到,即行处决。在全部秋审程序 中,惟有勾决仪式由皇帝亲自主持,以示 “生杀予夺之权操之 自上”(乾隆语,见《大清会典事例》,卷847),即皇帝掌握 着死刑的最终复核权,掌握国家的最高司法权。

录囚制度
皇帝和各级官吏定期或不定期巡视监狱,对在押 犯的情况进行审录,以防止冤狱和淹狱,监督监狱 管理的执行司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监狱史和司法制 度史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又称虑囚。西周时期就有 司法官吏每年仲春三月省视监狱的制度。西汉王朝 建立以后,鉴于秦朝法峻刑残,囹圄成市而激起人 民反抗的历史教训,吸取儒家的慎罚思想,对司法 制度多有改革,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录囚制度,但当 时仅限于州郡刺史太守定期巡视所部狱囚。
会审制度简介
1. 什么是会审? 2. 会审的渊源 3. 清朝会审的发展
会审简介
会审是中国古代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审理的主要方式,自西周时期即 已产生,经过几千年的历史沿革和发展,逐步成熟和规范,到明 会审,顾名思义,是“会同审理”的意思,它是中国古代多人共审 重大疑难或特殊类型案件的组织形式。如学者所言,“所谓会审制 度,是指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案件比较重大,案情较为 复杂,主审的司法官员不能单独作出判决,必须邀请其他相关机构 的人员参加审理。”但是,古代的典籍中并未出现“会审”一词。 《辞海》、《辞源》等工具书当中也都没有对其作出任何解释,只 是在《司法词典》及《北大法学百科全书》中找到“三司会审”词 条,实指唐朝的“三司推事”,或者解释为中国古代的一种联合审 判和复议制度。而且,中国历史上,不同时期对“会审”的称呼是 不一样的。如汉朝的“杂治”、隋唐的“三司推事”与“三司使”、 明清的“九卿圆审”、“朝审”与“热审”等等。“会审”一词, 实际上是后人对中国古代刑事诉讼中若干官员及法官会同审理重大 或特殊案件的通称。朝实现制度化。它的形成是慎刑思想的典型体 现及行政兼理司法的另类表现,同时,会审制度也是我国司法民主 萌芽状态的重要表征。
小结*缺点
道光二十九年,张集馨作四川按察使,他说:“秋审并 不难办,固须条规例案娴熟,尤在定案时预为秋审地 步。……四川秋审部费,向例给以六百金,部书于五六 月间专人将秋审实缓底折送署,收取部费,司(臬司) 中不与交通,皆在省佐杂,有部办出身者网罗其事,彼 即于中取利。”(《道咸宦海见闻录》,第115页。) 这个事例说明,至少在道光年间,刑部与各省在秋审前 已暗中沟通,刑部将预先审定的实缓底折送交各省,各 省据此信息向皇帝题报本年实缓名单,就不会因错误较 多而受到皇帝申饬,但为此要付出“部费”600两白银, 秋审之流于形式和司法腐败由此可见一斑。清代的秋审 制度实行到后期,更是积弊如山,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 用了。
区别
朝审和秋审,但这两种审判方式形式基本相 同,只是审判的对象有区别。秋审的对象是 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而朝审 则是复审刑部在押的死刑犯。审判官的组成 是相同的,都是中央各部院的长官。朝审和 秋审的区别还在于时间上,朝审要晚一些。
处理结果
①情实:指案情属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这种情况下 “奉旨勾决”,下令执行死刑。 ②缓决:指案情尚有疑问,暂时将人犯再行监禁,留待下 一年秋审或朝审再行审理。 ③可矜:指案情虽属实,但有可以宽恕的情节,此种情形 大多可以免于处死,改判其 他刑罚。 ④留养承嗣:指在符合“孀妇独子”等留养条件的情形下, 经刑部提出留养申请,获得皇帝的首肯后,免于死刑, 在施以一定处罚后准其留养。
古代其他国家的会审

西周时期
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 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 《周 礼.秋官.小司寇》通过三次讯问来使对平民诉讼的审断 正确无误:一是讯问群臣,二是讯问群吏,三是讯问民 众。听从他们的意见来决定诛杀或从宽,决定施用重刑 或轻刑。也即“三刺断狱”,它充分反映一个史实:西 周时期,当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在判决之前,司法官 必须征求有关官吏,包括百姓的意见。汇集众多官民的 意见,来对重大疑难案件作出处理,一般都将其作为 “会审的雏形” 成狱辞,史以狱成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告于大司寇, 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狱成告于王,王命三公 参听之;三公以狱告于王,王三又宥,然后制刑。 《礼 记.王制》 即周王命三公会审定案,然后交由皇帝处理。 在此,三公共同进行审理表明西周时代已经初步建立会 审制度了 。
国外的会审
在著名的苏格拉底审判中,共有500名古希腊市民参与, 而最后是以280票对220票的结果判定苏格拉底死刑。在 古希腊著名的城邦国家斯巴达,每当发生重大案件的时 候,便由28人组成的长老会议来听取当事人和有关证人 的陈述并作出裁决,这表明古希腊在审判实践中早已使 用会审的方式。在罗马的《十二表法第九表《公法》部 分第二条规定:“对剥夺一人的生命、自由和国籍的判 决,是专属于军伍大会(注释5:军伍大会是罗马第六代 王塞尔维吾斯.图利乌斯改革后成立的。军伍是一种军事 组织,它是按照财产组成的政治权利机关。在表决议案 时,以军伍为单位,每个军伍一票,按照等级排列依次 投票。)的权力。” 。可以说,罗马法是西方会审制度最早的渊源。因此, 会审并非我国独创。
结论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张文 忠公集》奏疏三)这是明代著名宰相张居正 在万历元年(1573年)提出“官吏考成法” 的奏疏中曾经说过的一段名言,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再好的制度也会成为一纸空文, 又岂止秋审一项制度。
朝审内容
参加朝审的大臣除了司法部门外,几乎包括了在京的所 有重臣,如公、侯、伯、驸马、内阁学士、六部尚书、 侍郎等。 由于参与的官员级别很高,基本包括了在京的最主要官 员,所以朝审也号称“九卿圆审”。 朝审的地点在承天门外,仪式由吏部尚书亲自主持,如 果死囚犯人喊冤,或者有的官员认为案件可疑、可矜 (即值得怜悯),就要认真复审,然后报请皇帝裁决。 一般朝审的死刑犯都是普通的死罪犯人,重犯都已经 遵照“决不待时”(即不等到秋冬季节就执行死刑)的 原则在平时被处决了。因此,在秋后处决的死罪犯都是 一般的杀人犯、严重的盗窃犯。
会审的发展
废除了明朝的大审制度,保留了热审制度,将 朝审进一步发展为秋审(是指每年农历秋8月中 下旬在天安门前金水桥西进行的、由军机大臣、 内阁大学士、九卿、詹事、科道等中央各部院 长官会同复审各省上报斩、绞监侯案件的审判 制度。审理结果由刑部领衙具题奏报皇帝,由 皇帝作出最后裁决。)和朝审两大会审制度。乾 隆年间编修《秋审条款》,详细规定朝审、秋 审的时间、会审机关、管辖范围及处理办法等 内容,表明清朝会审制度的完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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