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会审制度及其现代思考
明朝会审制度及当代启示

明朝会审制度及当代启示明朝的会审制度是指明朝时期特有的审刑制度,对于当代社会也有一定的启示。
首先,会审制度是明朝时期独创的审刑制度。
在明朝,各级法院在处理敏感案件时,往往会将案件交由一组审判员共同审理,而非由单一的法官独断。
这保证了在重要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多方参与,共同商议,避免了个别法官的主观判断对案件结果的影响。
其次,会审制度中强调审判员的独立性和平等性。
会审制度要求每一位参与审判的法官能够独立思考、发表自己独立的意见,并以平等的身份参与讨论和决策。
这种独立性和平等性的原则为案件的公正和合理审判提供了保障。
再次,会审制度重视集体智慧的发挥。
通过多位审判员的讨论和争辩,可以有效避免个体主观判断的片面性和局限性,不仅可以更好地发现案件真相,还可以提供更加全面的案件分析和判断,有利于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判决。
会审制度的当代启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于保证司法公正和合理非常重要。
会审制度保证了多方参与,避免了个别法官的主观判断对案件结果的影响,更加客观和公正地进行判决。
在当代社会,司法公正是一个重要的价值追求,我们可以借鉴会审制度的理念,建立更加科学、公正的审判制度。
其次,会审制度强调审判员的独立性和平等性。
这一点提醒我们,在当代社会,法官应当独立思考,发表自己独立的意见,以公正的身份参与案件的审理。
同时,对于涉及重要利益的案件,应当引入多方意见,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再次,会审制度重视集体智慧的发挥。
多位审判员通过讨论和争辩,可以更好地发现案件真相,提供更全面的案件分析和判断。
在当代社会,我们也可以借鉴这一理念,提倡多方意见的交流和碰撞,以利于决策的科学和合理。
此外,会审制度还提醒我们在司法领域中应注重程序的公正和规范性。
会审制度明确规定了审判程序和法律程序,以保证司法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在当代社会,我们也应关注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规范性,以确保司法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明朝的会审制度在当代社会也有一定的启示。
明朝会审制度及当代启示

明朝会审制度及当代启示明朝会审制度及当代启示明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伟大王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
明朝时期,会审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司法制度。
会审制度也称“刑书会审”,是指在刑狱所进行的以审阅刑书为中心的会议。
该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开展广泛的审判调查,强调团体讨论,注重审查过程。
明朝会审制度的运作极为复杂,分别由调查、提讯、拷打、施刑等环节组成,同时会审制度也为起诉诽谤、雇佣放火等纠纷提供了途径,使其变成了一项多功能的制度。
明朝会审制度的运用,真正保证了司法制度的公正、有效,为当今的司法改革也带来了启示。
一、明朝会审制度的特点1.注重审查过程。
明朝会审制度重视审查的过程,注重采用讨论式的会审方式,实行多人审讯、多角度考察,避免单一人的判断,避免题生冤案,使庭审判决更加合理、公正。
2.权力分散和群体智慧的应用。
明朝会审制度鼓励多人参与,使权力分散在不同的专业人员之间,如律师、法官、大夫等,并以会商方式集中群体智慧,以提供判决的客观性、公正性、透明度和正确性,防止出现一人主宰的情况,也避免视线狭窄,得出片面判决。
3.多功能的应用。
明朝会审制度不仅仅用于处理犯罪诉讼,还用于处理民事诉讼。
例如,官府会审四部玉牒诽谤案,乡村会官或村社会组织会审治安事故、劳资纠纷等案件,以祛妖除魔和保障民生。
二、当代启示1.建立规范的司法程序。
毫无疑问,明朝的会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司法公正,但也存在一些缺点,如会审的成员不够明确、会审程序不够规范等。
因此,在现代,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遵循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营造出更加可靠的司法环境。
2.推行司法公众参与。
人民群众总是感到司法有时缺乏透明度,因此,司法机关应该在处理案件时尽量公开,让公众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审判。
可以采用开放审判、公开讨论等方式,促进公众对司法机构的信任,使司法变得更加公正。
3.加强专业化建设。
现代法律业需要多方面的支持,要消除犯罪,并支持声音来源的现代科技和知识产权保护。
论中国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

论中国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纲要内容:第一部分,开篇引题,对“会审制度”渊源进行概述。
对明清社会背景及法律思想对会审制度发展影响及明清统治者推行会审制度的初衷本意进行考察。
阐明作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内容之一,明清封建统治王朝对会审制度给予了相当程度的重视。
会审制度是封建统治者“慎刑”和“恤狱”思想的体现,同时,也是封建统治者维持高度专制中央集权统治秩序的重要手段。
第二部分,结合现有关于明清会审制度的研究材料、成果,对明清时期会审制度形成发展、组织形式、主要内容等进行对比考察。
结合明清时期特定政治及思想文化各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研究,从而对明清时期会审制度内涵、特点及清代对明主要会审制度的发展等做出评析。
第三部分,也即最后一部分,对会审制度在维护封建皇权统治、加强对司法控制、进一步巩固中央集权的特权性加深认识,对明清会审制度中存在的擅权专断、流于形式的事实进一步的认识,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审查及死刑的复核区别处理的客观作用等进行评析。
最后,结合明清会审制度的认识,对促进司法制度改革、加强现代法制建设所具有的借鉴意义进行评价。
明清时期(1368年-1911年)是我国封建社会的晚期,也是我国封建社会的衰落时期。
社会政治经济矛盾日趋激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极度强化,皇权极端膨胀。
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在一定时期现实社会关系的反映,是国家实现其统治的基本工具。
随着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体制固有矛盾的不断激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极端发展,封建皇权的不断加强,中国传统法制的重心也开始向维护皇权,加强专制的方向倾斜。
会审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审判制度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内容。
溯其渊源,可究于汉代始行的“录囚制度”。
作为极具中国古代特色的法律制度的一种,是中国封建社会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极端发展,封建皇权不断加强的一种体现。
有明一代以来明清时期,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极端发展,及维护不断加强封建皇权的需要,在唐宋法律基础上,会审形式进一步发展,形成了体系完备,具有不同组织形式和不同功能的对重案、疑案及死刑复核案件进行审理的会审制度。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及现代启示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及现代启示
郝鑫
【期刊名称】《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5(39)4
【摘要】在中国古代,会审制度源远流长,其最早出现在西周时期,形成制度于汉代,经过长时间的发展演变,于数千年后的明代终成定制.司法审判制度是显现法治文明的镜子,由此看来,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确是一个值得钻研和探究的问题.纵观古今,会审制度也可算是中国古代“国粹”级别的良法善制.然而,“知今须鉴古,无古不成今”,研究古代的法律制度,更是为了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扬其长避其短,思古喻今,继承和发扬凝结先人智慧的良法美制,让它在当下的社会生活中不仅不会褪色,而是绽放出时代的独特光彩.
【总页数】3页(P49-51)
【作者】郝鑫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09.2
【相关文献】
1.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现代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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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的会审制度

明清的会审制度【原创版3篇】目录(篇1)一、引言二、明清会审制度的发展1.三司会审2.小三司会审3.王大臣九卿会审4.热审5.朝审三、会审制度的历史意义四、结论正文(篇1)一、引言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中国古代司法审判的特性和时代特征。
在明清两朝,会审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成为当时中国司法审判的主要形式之一。
二、明清会审制度的发展1.三司会审三司会审是明清会审制度的基础,它起源于唐代的三司推事。
在唐代,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共同参与司法审判活动,被称为三司推事。
到了明代,正式确立了三法司的体制,即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
这三法司在司法审判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刑部负责审判刑事案件,大理寺负责审判民事案件,都察院则负责监督和审查审判结果。
2.小三司会审小三司会审是在三司会审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主要针对的是涉及地方行政和财政的案件。
在小三司会审中,除了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外,还有户部和礼部参与其中。
户部负责审查涉及地方财政的案件,礼部则负责审查涉及礼仪和科举的案件。
3.王大臣九卿会审王大臣九卿会审是明清会审制度中的又一重要形式,主要针对的是涉及皇权和朝廷利益的案件。
在王大臣九卿会审中,除了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外,还有王大臣和九卿参与其中。
王大臣由皇帝亲自任命,负责处理朝廷重要事务,九卿则是朝廷的高级官员,负责处理各种政务。
4.热审热审是明清会审制度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针对的是涉及民生和民众利益的案件。
在热审中,除了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外,还有都督和巡抚参与其中。
都督和巡抚是地方的高级官员,负责处理地方事务,对于涉及民生和民众利益的案件,他们有着重要的话语权。
5.朝审朝审是明清会审制度中的最高形式,主要针对的是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案件。
在朝审中,除了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外,还有内阁和六部参与其中。
内阁是明清两朝的最高行政机构,负责处理国家重大事务,六部则是内阁的下属机构,负责处理各种政务。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的价值评判和启示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的价值评判和启示作者:刘振华来源:《卷宗》2018年第15期摘要:作为古代“慎刑”思想和统治者仁政精神的重要表现形式,古代会审制度是古代追求司法正义、实现司法公正的典型规范。
它的形成具有深厚的思想背景和政治制度作为支撑,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中,应时势而变化和发展,发挥着其特殊的的历史时代价值,并对现代司法制度产生了根深蒂固的的影响,但是由于古代的封建制度与思想限制,同时也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
关键词:会审制度;价值评判;启示一、古代会审制度的时代价值1.缓和社会矛盾,体现人文关怀史学学士黄敏兰曾指出“中国古代社会有自己独特的发展规律,与欧洲中世纪社会的性质和特点完全不相同。
中国古代的社会基本机构,是以权力为核心的等级制,与财产占有、经济行为和阶级属性都没有直接的关系。
法律明确规定了等级之间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包括了政治、经济、司法、日常生活等几乎社会生活的所有组成部分。
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矛盾不能简单的归结为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矛盾,而是皇帝、官僚集团与该集团以外的全体社会成员的矛盾 [1]。
”如清朝的秋审制度就是将死刑纳入严格的司法审判程序中,使国家牢牢掌握最高刑罚的权力。
所有的死刑犯都要秋审之后处斩,另外除“十大罪”的死刑犯中若符合“可衿”、“缓决”“留养承祀”条件,还可能得到皇帝的法外开恩,免除死刑 [2]。
这样的制度有利于加强皇权的威慑力,树立君主体恤为民的伟岸形象,让人民对君主产生信任感,缓解了官与民之间的敌对性,从而使封建统治根基稳定,司法秩序严谨。
2.维护司法公正,相对彰显公平公正历来是人们向往和追求的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它与人类追求平等的本性相吻合,其中司法审判中的公正更是司法制度追求的核心标准,在古代社会,会审制度就是保证公平和公正的一张巨大屏障。
司法公正一般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而古代会审制度主要是着力在程序上的公平。
一方面,这种集中审判的制度可以有效发挥众多官员的智慧,使更多人可以全面听取当事人的个人供述和和证人的证言,再根据各自的经验剖析和挖掘证据,从而使调查的案件真相更加清晰,以便准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明清的会审制度

明清的会审制度(实用版2篇)目录(篇1)1.明清会审制度概述2.会审制度的种类和作用3.会审制度的历史演变4.会审制度的影响和评价正文(篇1)一、明清会审制度概述明清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其会审制度是封建社会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明清时期,会审制度主要是指由中央或地方的高级官员主持,召集有关部门和人士,对重大案件进行集体审理的制度。
二、会审制度的种类和作用明清会审制度主要包括朝审、秋审、热审等。
这些会审制度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解决司法审判中的疑难问题,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其中,秋审是其中最重要的会审制度,每年秋天举行,由皇帝主持,对全国范围内的死刑案件进行复核。
三、会审制度的历史演变明清会审制度的历史演变经历了几个阶段。
在明代,朝审、秋审、热审等已经初步形成。
到了清代,会审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清代秋审制度分为五级,分别是“正犯”、“情实”、“可矜”、“可疑”、“留养”,使得秋审复核更加严谨和公正。
四、会审制度的影响和评价明清会审制度对于维护封建社会的秩序和公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封建社会的衰落和资本主义的兴起,会审制度也逐渐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
目录(篇2)1.明清会审制度概述2.会审制度的种类和作用3.会审制度的历史演变4.会审制度的影响正文(篇2)一、明清会审制度概述明清时期,会审制度在中国司法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会审制度是指当重大案件无法由地方审判机关独立审理时,由皇帝或中央政府委派官员与其他审判机关共同审理案件的一种制度。
会审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司法公正,确保案件得到全面、公正、公平的审理。
二、会审制度的种类和作用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有多种形式,包括九卿会审、三法司会审和朝审等。
这些会审制度的主要作用是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同时也有助于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
九卿会审是由六部尚书和詹士府、大理寺、通政司等中央机关负责人组成的审判团,共同审理重大案件。
三法司会审是由刑部、大理寺和詹士府共同组成的审判机关,负责审理重大刑事案件。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
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是指在司法活动中,在一定的条件下进行公开审判。
具体来说,会审制度是指召集民众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代表参与审判案件的一种机制。
在古代中国,会审通常由地方官府或法院主持组织,旨在增加案件的公正程度和民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能力。
会审的参与者通常是当地的知名人士、有一定社会地位或具有代表性的人物,他们作为评审人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过程。
会审制度对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有一定的作用。
通过公开审判,当事人和社会大众可以对案件的真相、证据和判决结果进行监督和评判,有助于减少私下交易、权力滥用和不公正的判决现象。
此外,会审也为民众提供了了解和参与司法活动的机会,增加了司法公正的认同和依从度。
然而,古代中国的会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局限性。
首先,会审的参与者通常是当地的社会精英,而普通民众的参与度较低,这可能导致对不同阶层的利益不平等的处理。
其次,会审的结果可能受到当时的政治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可能存在某种程度的政治操作和舆论导向。
最后,会审的程序和规则可能不够完善,容易出现不公正的情况。
总体而言,古代中国的会审制度在改善司法公正度和社会监督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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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会审制度及其现代思考Ξ●敖 惠1,徐晓光2(1.西南民族大学,四川成都 610041;2.贵州民族学院法学院,贵州贵阳 550025)摘 要:司法审判制度是法治文明的镜子,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在当时的朝代,会审制度也算得上是良法美制了。
而今,中国古代的一些法律制度得到了两种不科学、不公正的待遇,一是把它渲染成美不胜收,陶醉于中华民族数千年之“国粹”的美妙旋律中;一种是把它批驳得一无是处,视之为中华民族的毒疮,欲除之而后快。
这些,都是不可取的。
“知今须鉴古,无古不成今”,我们研究古代的法律制度,正是为了鉴古明今,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是为了继承和发扬古代的良法美制。
关键词:会审制度;集权性;附属性;慎刑性;“人本”主义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644(2005)01-0050-07 一、古代会审制度简述“律者,民命之所系也,其用其重而其义三精也。
根据大理民彝,称量于人情事故,非穷理无以察情伪之端,非清心无以祛意见之妄。
设使手操三尺,不知深切究明,而但取办于临时之检按,一案之误动累数人,一例之差,贻害数世,岂不可惧哉。
”[1]从这一段文字,我们可以读出法律的重要。
中国的法律的发展在许多方面都与其他文明的经历大相径庭。
公元前六世纪,礼崩乐坏,最终导致了旧的社会和政治秩序的解体,法律就是作为对付这种无序状态的政治工具而产生的。
因此,最早的法律基本上侧重于刑罚。
中国法从一开始就是纯粹世俗化的。
它在产生之初的确遭到很多人的厌弃,因为它隐含着沉重的伦理倾向。
在刑法公布的年代里,儒家与法家发生了激烈的争论。
儒家主张保留传统的不成文规范———礼,而法家希望用确定的成文法来代替礼,使人们一体遵守,并抑制私人特权,以有利于中央集权的政府。
秦国无情地实施了法家的理论,统一中国。
15年后,秦帝国崩溃了,在后继的汉朝里,儒家取代了法家,取得了正统地位。
结果,再以后的几个世纪中,法律逐渐儒家化。
这样中华帝国的法律就成了法家和儒家学说的混合物。
它保留了法家的法律样式和某些残酷性。
但也从儒家那里吸取了思想精粹,在不同层次上和谐地发挥着作用,构成了一个有序的整体。
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就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其历史可谓悠久。
早在《周礼》中就已经记载了“三刺”制度。
它是指当司法官遇到了重大疑难案件时,就需要听取“一曰群臣、二曰群吏、三曰万民”的意见,然后才能定案。
这应该是会审制度的一个雏形了。
它从程序上保证了审判的公正。
随着时间的推移,各朝代传承和发展了这一制度。
如汉朝有“杂治”,即遇到重大案件时,御史中丞、廷尉等可组成特别法庭,联合进行审判,还有“录囚”制度。
唐朝有“三司推事”,即由人理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对中央和地方发生的重大案件,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加以审理。
到明朝时,发展成为“三法司会审”。
明清两朝,会审制度已日趋完善,并达到了鼎盛,会审的形式也多种多样。
明朝除了“三法司会审”外,还有“九卿圆审”、“大审”、“朝审”、“热收稿日期:2004-05-03作者简介:1.敖 惠(1981-)女,贵州民族学院法律系2004年毕业生,西南民族大学2004级法理专业研究生。
2.徐晓光(1958-)男,贵州民族学院院长助理、贵州民族学院学报编辑部主任、法学院教授。
2005年第1期(总第89期)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Guizhou University for Ethnic Minorities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No.1Feb.2005审”。
清沿明制,还创制了“秋审”这种新的会审制度。
总体上来说,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是一脉相承的,她始于周的“三刺”制度,成于唐,完善于明清。
二、古代会审制度的特征及成因(一)集权性西周时期,中国的奴隶社会进入了全盛时期。
法制上,中华法系已初见端倪。
诉讼、审判制度得到了发展。
“三刺”制度,这一会审制度的雏形从表面看,是将重大案件的审判权交由了“群臣”、“万民”,看似分权,实则审判权还是由周王所掌握。
《礼记・王制》有记载:“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之。
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又(宥),然后制刑。
”这说明,对重大疑难案件,最终决定权仍由周王所控制。
大司寇的职责只是“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2]小司寇职掌“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
[3]到了汉朝的“杂治”,唐朝的“三司推事”和比较完善的明清的“大审”、“热审”、“九卿圆审”、“秋审”、“朝审”,其实一切都在王权、皇权的控制之下。
“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此律令以闻”,[4]从表面上看,各司其责,但最终将由皇帝作出终审判决,体现出集权性特征。
究其原因,是强化君权、加强集权的结果。
自周王东迁以后,诸侯权力集剧膨胀,因此,诸侯“问鼎之轻重者有之,射王中肩者有之”,致使国家“威分于陪臣之邦,国殄于后封之奏”,于是,“天下乖戾,无君君之心”、“周之败端其在乎此矣”。
[5]后为削弱诸侯的势力,推恩及于子孙,大权为周王所掌握。
法家认为“权者,君之独制也”,[6]君王应独掌国家大权,做到令行禁止,赏罚分明。
秦统一六国后,形成了封建君王独裁的专制政体,皇帝总揽一切大权。
“在法律权力方面,皇帝不仅掌握着最高立法权,而且牢牢控制着司法大权,成为实际上的最高审判官。
”[7]为了强化皇权,统治者利用了君臣、父子、夫妇这三种封建社会非常重要的伦常关系,宣扬“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并且将其纳入封建国家的法律,维护夫权、父权,进而成为巩固封建统治的得力工具。
用封建礼教来制造“顺民”。
为了适应皇权的专制和集权,作为维护皇权至上的法律也不得不为这一目标而努力,体现在审判制度上就是强烈的集权性,最终审判权由皇帝把持。
(二)附属性古代社会中,司法与行政是不分的。
“非司法官与司法官一起决定审判是其最大的特点。
”[8]正如意大利一位政治学家说的“在封建国家中,治理社会的所有政府职能———经济的、司法的、行政的、军事的都是由相同的一些人同时行使的。
”[9]古代中国,在作为中华帝国缩影的州县衙门中,司法行政是合一的。
而在省和中央则是司法从属于行政的。
在州县的长官同时也是司法长官。
“行省虽设有专门的司法机关,但其判决仍需要省行政长官批准。
”[10]以最典型的“九卿圆审”为例来看,它不单单是由司法机关来审理案件,而是由刑部、大理寺、督察院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长官通政使详审。
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的审判是非专业化的,缺少独立性,往往与行政搅和在一起,附属于行政。
出现审判附属于行政,与中国古代长期存在的专制制度有关。
长期以来,统治者是以行政管理方式来管理司法审判的。
地方长官以行政职能为主,兼行其它如户籍、赋税、治安等职能。
司法,只是其职能之一而已,处于附带从属地位,突出的是行政权的主体地位。
并且,中国古代的经济基础是小农经济,统治者追求“无讼”境界,百姓以讼为耻,希望尽早“息讼”,最好的方式莫过于通过行政权来处理。
并且,宗法制度与小农经济相结合,家国一体。
“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思想一贯到底,反映了我国古代宗法、血缘社会结构和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对立法、司法、守法的影响。
出现“礼法结合”、“德刑并用”、“德主刑辅”,使道德与法律不分,司法与行政不分。
审判,不过是展示国家公权力的一个道具而已。
会审,也只是囊括中央有关结构高级官员的审判的一种仪式。
司法独立是根本没有的事,一切皆在皇权、行政权的控制之下,被垄断了。
(三)慎刑性会审制度对冤狱、滥刑的预防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如“三刺”制度,本着兼听则明的思想,从程序上保证了审判的公正。
而明朝集中国历代审判经验而形成的会审制度在慎刑上就表现得更加突出。
如明宪宗成化十七年(公元1480年)定制的“大审”,是由皇帝定期派出代表审录在押罪囚的制度。
具体是每隔五年由司礼太监一员代表皇帝,会同三法司堂上官于大理寺审录在押罪囚中累诉冤枉或死罪“可疑”、“可矜”的待决囚犯。
地方上由刑部、大理寺派出官员会同巡按御史审理,审理结果及时上奏皇帝。
虽然,这种做法在时空上都是很有限的,但通过这些会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冤假错案和滥施刑罚,在当时是有进步意义的,对今天的社会也是值得借鉴的。
这种慎刑的司法审判制度与中国古代的“明德慎罚”思想是分不开的。
中国古代是人治和专制,推行以德治为主的治国方略,统治者追求的是“无讼”的境界,统治中国几千年的伦理法律文化体现在法律上,则是追求“慈父孝子”、“圣君顺民”。
西周夺取政权之初,面临复杂的政治局面,迫使他们从深层次考虑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问题。
商亡于暴政,毫不恤民,西周统治者在“以德配天”思想上,进一步提出“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
秦用法家思想来指导治国,用重刑,最终灭于其残暴统治。
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
”[11]“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
”[12]在频繁的朝代更迭中,这一思想被传承了下来。
要求统治者慎用刑罚镇压,制定法规,任用法官,审理案件,施用刑罚,都必须反复思考,不可轻率从事。
也正是在这一思想指导下,统治者为了使其王朝的统治延续下去,除了他自身要勤政修德,宽以待民,施惠于民外,在法制上,更应该反对乱罚无罪,枉杀无辜,用刑既不“过”,又无“不及”,刑当其罪,才能使万民臣服巩固统治。
三、我国古代会审制度建立的目的及意义死刑,是所有刑罚手段中最严厉的。
中国古代社会在“明德慎罚”、“以德配天”的儒家思想的影响下,通过设置一些特殊的程序和特殊的赦免方式来控制死刑的使用。
如死刑复核的“三复奏”、“五复奏”、“录囚”制度和通过会审对“可矜”、“缓决”、“留养承祀”的死囚法外施思避免使用死刑等等。
古代的会审制度就是使用程序上的方法来控制使用死刑的一种司法制度。
建立这一制度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是有特定的目的和进步意义。
(一)通过会审制度防止错杀滥杀,体现“恤民”和“仁政”中国传统思想观念的基本理念是“天人合一”的天道人文精神。
“‘天人合一’的‘灾异’说认为人世间的刑杀无辜会干扰‘天道’的正常运行,从而产生灾变,所以要谨慎司法。
”[13]在这一传统观念的影响之下产生的法律制度,应是“随人情,通人性,合人道,应人心;而不应逆人情,悖人性,反人道,违人心”。
[14]夏朝之始,“夏后氏不杀不刑,死罪罚二千馔”。
[15]可见,夏朝可“以馔代刑”刑罚较轻,及至商纣王,溢施刑罚,终至灭亡。
西周总结商纣苛刑亡国之教训,创设了“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的三国三典政策,亦为后世慎用死刑提供了借鉴。
统治者施行“恤民”、“仁政”政策通过会审得以扩大。
“十恶”罪以外的死罪囚犯通过会审这一司法制度,使“可矜”、“缓决”、“留养承祀”的罪囚可能得到皇帝的法外施恩,得以生的希望,也使冤假错案得以平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