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中国古代会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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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

论中国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

论中国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纲要内容:第一部分,开篇引题,对“会审制度”渊源进行概述。

对明清社会背景及法律思想对会审制度发展影响及明清统治者推行会审制度的初衷本意进行考察。

阐明作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内容之一,明清封建统治王朝对会审制度给予了相当程度的重视。

会审制度是封建统治者“慎刑”和“恤狱”思想的体现,同时,也是封建统治者维持高度专制中央集权统治秩序的重要手段。

第二部分,结合现有关于明清会审制度的研究材料、成果,对明清时期会审制度形成发展、组织形式、主要内容等进行对比考察。

结合明清时期特定政治及思想文化各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研究,从而对明清时期会审制度内涵、特点及清代对明主要会审制度的发展等做出评析。

第三部分,也即最后一部分,对会审制度在维护封建皇权统治、加强对司法控制、进一步巩固中央集权的特权性加深认识,对明清会审制度中存在的擅权专断、流于形式的事实进一步的认识,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审查及死刑的复核区别处理的客观作用等进行评析。

最后,结合明清会审制度的认识,对促进司法制度改革、加强现代法制建设所具有的借鉴意义进行评价。

明清时期(1368年-1911年)是我国封建社会的晚期,也是我国封建社会的衰落时期。

社会政治经济矛盾日趋激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极度强化,皇权极端膨胀。

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在一定时期现实社会关系的反映,是国家实现其统治的基本工具。

随着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体制固有矛盾的不断激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极端发展,封建皇权的不断加强,中国传统法制的重心也开始向维护皇权,加强专制的方向倾斜。

会审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审判制度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内容。

溯其渊源,可究于汉代始行的“录囚制度”。

作为极具中国古代特色的法律制度的一种,是中国封建社会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极端发展,封建皇权不断加强的一种体现。

有明一代以来明清时期,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极端发展,及维护不断加强封建皇权的需要,在唐宋法律基础上,会审形式进一步发展,形成了体系完备,具有不同组织形式和不同功能的对重案、疑案及死刑复核案件进行审理的会审制度。

九卿会审的名词解释

九卿会审的名词解释

九卿会审的名词解释九卿会审,作为古代中国的一种审判制度,曾在历史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这一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历史背景值得我们深入了解和探讨。

一、九卿会审的概念和定义九卿会审是指由九个行政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的审判机构,负责对重要案件进行调查、审理和判决。

这九个行政部门分别是太常、大理、鸿胪、给事中、中书舍人、左右丞相、礼部尚书和兵部尚书。

九个行政部门的负责人集体组成九卿,并共同担任九卿会审的制度。

二、九卿会审的历史背景九卿会审的出现可以追溯到唐朝时期,当时宰相、尚书令和主席等高官负责审判案件。

但随着国家权力集中程度的提高,唐朝的审判制度出现了一些问题。

为了制衡宰相的权力,防止他们滥用职权,当时的统治者暴露了一种思想:官吏贪污腐败的根源在于他们掌握太多的权力,因此需要设立一个审判机构来限制宰相的权力。

于是,九卿会审制度应运而生,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

三、九卿会审的职责和权限九卿会审的职责和权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调查案情:九卿会审根据被告人指控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调查案件所涉及的真实情况。

他们可以讯问当事人和目击证人,收集相关材料,并进行自己的判断。

2. 审理案件:九卿会审负责对涉及重要案件的事实进行审理,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他们需要根据相关法规,仔细研究案件事实、证据,权衡利弊,最终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3. 制定政策建议:九卿会审身为高级行政机构的负责人,他们有权制定政策建议,以保证审判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他们可以根据案件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和建议,为国家管理和司法体制的发展做出贡献。

四、九卿会审的特点与意义九卿会审制度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和重要的意义:1. 权力制衡:九卿会审制度作为一种权力制衡的手段,可以限制宰相的权力,减少官员的滥用职权和腐败行为。

通过对案件的共同决策,不同九卿之间形成一种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的关系,有利于权力的合理运行。

2. 司法独立:九卿会审制度为古代司法提供了一种相对独立的机构和决策机制。

明清的会审制度

明清的会审制度

明清的会审制度(实用版2篇)目录(篇1)1.明清会审制度概述2.会审制度的种类和作用3.会审制度的历史演变4.会审制度的影响和评价正文(篇1)一、明清会审制度概述明清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其会审制度是封建社会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明清时期,会审制度主要是指由中央或地方的高级官员主持,召集有关部门和人士,对重大案件进行集体审理的制度。

二、会审制度的种类和作用明清会审制度主要包括朝审、秋审、热审等。

这些会审制度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解决司法审判中的疑难问题,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其中,秋审是其中最重要的会审制度,每年秋天举行,由皇帝主持,对全国范围内的死刑案件进行复核。

三、会审制度的历史演变明清会审制度的历史演变经历了几个阶段。

在明代,朝审、秋审、热审等已经初步形成。

到了清代,会审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清代秋审制度分为五级,分别是“正犯”、“情实”、“可矜”、“可疑”、“留养”,使得秋审复核更加严谨和公正。

四、会审制度的影响和评价明清会审制度对于维护封建社会的秩序和公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封建社会的衰落和资本主义的兴起,会审制度也逐渐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

目录(篇2)1.明清会审制度概述2.会审制度的种类和作用3.会审制度的历史演变4.会审制度的影响正文(篇2)一、明清会审制度概述明清时期,会审制度在中国司法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会审制度是指当重大案件无法由地方审判机关独立审理时,由皇帝或中央政府委派官员与其他审判机关共同审理案件的一种制度。

会审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司法公正,确保案件得到全面、公正、公平的审理。

二、会审制度的种类和作用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有多种形式,包括九卿会审、三法司会审和朝审等。

这些会审制度的主要作用是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同时也有助于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

九卿会审是由六部尚书和詹士府、大理寺、通政司等中央机关负责人组成的审判团,共同审理重大案件。

三法司会审是由刑部、大理寺和詹士府共同组成的审判机关,负责审理重大刑事案件。

浅论古代的会审制度-毕业论文

浅论古代的会审制度-毕业论文

浅论古代的会审制度摘要清朝是我国封建制度中最后一个中央集权政府,将封建法制推向高潮,是整个封建时期法律假设无法逾越的高峰,清朝的会审制度作为古代中国最为重要的刑事审判制度之一,它在继承和发展古前朝的会审审判制度的基础上,清王朝形成了它特有的并且相对独立而且完善的会审制度。

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司法审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这个国家法治建设和法治文明的程度,清朝会审制度的确是一个值得我们研究和关注的传统刑事司法审判问题。

本文详细的研究描述和概览了清朝会审制度的面貌,通过对其详细而且全面的研究,使我们可以清晰的了解清朝社会经济政治的典型特点,其实对我们而言更为重要的意义和启发是我们通过全面系统详尽的制度化研究能够从中发现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的会审制度的优点和缺点,长处和短处,因此能够使我们在批判前人并且继承这个中国古代传统优秀的司法实践成果,为当代我们的现代化法律制度建设服务。

关键词:会审制度;审判制度;清代;法治Ancient System of Meetings and TrialsABSTRACTThe Qing Dynasty was the last centralized government in China's feudal system. It pushed the feudal legal system to a climax. It was the insurmountable peak of the legal assumptions throughout the feudal period. The Qing Dynasty's review system wa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criminal trial systems in ancient China. On the basis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rial system of the ancient and the former dynasties, the Qing Dynasty formed its unique and relatively independent and perfect system of trials. The judicial system of a country or a nation represents to a certain extent the degree of rule of law construction and the rule of law civilization in this country. The Qing dynasty system is indeed a traditional criminal justice trial worthy of our research and attention. The detailed research in this paper describes and summarizes the appearance of the Qing dynasty review system. Through detailed and comprehensive research, we can clearly understand the typic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Qing Dynasty's social economy and politics. In fact, the more important significance and inspiration for us is Through comprehensive and systematic institutionalized research, we can discover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strengths and weaknesses of China's last feudal dynasty Qing dynasty's review system. Therefore, we can criticize the predecessors and inherit the excellent judicial practice results of this ancient Chinese tradition. Serve the modern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of our country.Key words: trial system; trial system; Qing Dynasty; rule of law目录1 绪论 (1)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1.2.1 国内研究现状 (1)1.2.2国外研究现状 (2)1.3研究思路与方法 (2)1.4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3)2 会审制度的主要内涵 (3)2.1会审制度的主要内容 (3)2.2会审制度的三性 (5)2.2.1 会审制度的严格性 (5)(1)会审条文内容的严格性 (5)(2)会审实际执行的严格性 (5)2.2.2 会审制度的结合性 (6)(1)会审过程复奏与复核相结合 (6)(2)会审审录方法的灵活结合 (6)2.2.3 会审制度的固定性 (7)(1)会审制度实施对象的固定性 (7)(2)会审制度实施时间的固定性 (7)(3)会审官员职责的固定性 (8)3 会审制度的价值评断 (8)3.1 会审制度的积极作用 (8)3.1.1 维护司法的公正 (8)3.1.2抑制了司法的腐败 (9)3.1.3推进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 (9)3.2 会审制度的局限性 (9)4 会审制度中“慎刑恤杀”理念 (10)4.1 “慎刑恤杀”价值理念的继承 (10)4.2 “慎刑恤杀”价值理念与实践的冲突 (10)4.3“慎刑恤杀”思想的历史意义 (11)5 会审制度对完善当今司法审判制度的启发 (12)5.1会审制度对完善当今司法审判制度的启发 (12)5.1.1 完善法律体系和加强法律意识 (12)5.1.2 树立现代的司法观念 (13)5.1.3 司法体制改制应考虑到当下社会环境的现实因素 (13)6结语 (14)参考文献 (15)致谢 (16)。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探析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探析
关键词 : 会 审制度 ; 慎刑 ; 集权 中图分类号 : D 9 2 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2 0 9 5— 3 0 5 4 ( 2 0 1 4 ) 0 1 — 0 1 0 4— 0 3
会 审制 度 的起 源 属 于统治 阶层 的法 律 意 识 形 态 , 决 定 了会 审 制 度 的 会审制 度 有 两 个 基 本 特 征 : 一 是 审 理 对 象 是 重 面貌 。纵 观会 审 制 度 的 发 展 历 程 , 由于 历 代 统 治 者 大疑难 刑 事 案 件 , 二 是 审 理 形 式 是 两 名 以上 官 员 会 吸取 前朝 人 亡 政 息 的惨 痛 教 训 , 积 极 思 考 治 国家 存


同审理。《 礼记 ・ 王制》 日: “ 疑狱 , 汜与众共之。众 疑, 赦之” , 即案情不 明, 国人共疑 , 予 以赦免 ; 《 周礼 秋官 ・ 小司寇》 : “ 以三刺断庶 民狱讼之 中: 一 日讯 群臣 , 二 日讯 群 吏 , 三 日讯 万 民。 听 民之 所 刺 宥 , 以 施上服下服之刑。 ” 即狱官审案时征求群臣 、 群吏 和 万 民的意见 , 取得 赞 同后 定 罪 量 刑 。对 此 , 多数 学者 认为 : “ 讯万民, 无疑是原始氏族 民主制 的遗迹 , 有些 像古希腊罗马的公 民大会或数千人 陪审 团审判重大 案件 ” 。类似民主, 在《 孟子 ・ 梁惠王》 中亦有体现 : “ 左 右 皆 日可 杀 , 勿听 ; 诸 大 夫 日可 杀 , 勿听; 国人 皆 日可杀 , 然后察之 ; 见可杀焉, 然后杀之。故 日, 国人 杀之 也 。如 此 然 后 可 以为 民父 母 。 ” 由此 可推 知 , 认 为会 审 制度雏 形最 早 出 现在 西周 的观 点 依据 上 述 材 料可采。汉人应劭说 : “ 古之听讼 , 必质于朝廷 , 与众 共之 , 故 日廷尉” , 即秦时廷尉 的职责是掌刑法 、 管讼 狱, 遇有 疑难 案件 , 与 众 共 之 。汉承 秦 制 , 因循 廷 尉 。 《 汉书 ・ 王嘉传 》 : “ 廷尉梁相与丞相长史、 御史 中丞 及五 二千 石 杂 治 东 平 王 云狱 。 ” 对 于重 大 的诏 狱 , 丞 相、 御 史 大夫 等与廷 尉会 审 , 谓之 “ 杂治 ” 。遇有 疑 难 案件 , 由三公或某些九卿参与会审, 在汉代是普遍情 况。可见 , 会 审雏形最早成形于西周 , 而会审制度成 形于 汉代 。 二、 会 审 制度 的成 因 在中国历史上 , 每一个法律制度 的产生 , 变迁转 折、 递演嬗变 , 在其 背后 , 蕴藏着极为复杂 的历 史环 境 和社 会 政 治 因素 。会 审制 度 的形 成 亦 如 此 , 它 的 形 成 有其 独 特 审 判 思 想 和 社 会 政 治 因素 , 审判 思 想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
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是指在司法活动中,在一定的条件下进行公开审判。

具体来说,会审制度是指召集民众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代表参与审判案件的一种机制。

在古代中国,会审通常由地方官府或法院主持组织,旨在增加案件的公正程度和民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能力。

会审的参与者通常是当地的知名人士、有一定社会地位或具有代表性的人物,他们作为评审人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过程。

会审制度对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有一定的作用。

通过公开审判,当事人和社会大众可以对案件的真相、证据和判决结果进行监督和评判,有助于减少私下交易、权力滥用和不公正的判决现象。

此外,会审也为民众提供了了解和参与司法活动的机会,增加了司法公正的认同和依从度。

然而,古代中国的会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局限性。

首先,会审的参与者通常是当地的社会精英,而普通民众的参与度较低,这可能导致对不同阶层的利益不平等的处理。

其次,会审的结果可能受到当时的政治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可能存在某种程度的政治操作和舆论导向。

最后,会审的程序和规则可能不够完善,容易出现不公正的情况。

总体而言,古代中国的会审制度在改善司法公正度和社会监督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中国古代会审制度及现代思考摘要:司法审判制度是法治文明的反应器,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在当时的朝代,会审制度也算得上是良法美制了。

而今,中国古代的一些法律制度得到了两种不科学,不公正的待遇,一是把它渲染成美不胜收,视为中华民族数千年之“国粹”,一种是把它批驳得一无是处,视之为中华民族的毒疮,欲除之而后快。

这些,都是不可取的。

我们研究古代的法律制度,正是为了鉴古明今,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是为了继承和发扬古代的良法美制。

关键词:会审制度;集权性;附属性;慎刑性一、古代会审制度简述“律者,民命之所系也,其用其重而其义三精也。

根据于天理民彝,称量于人情事故,非穷理无以察情伪之端,非清心无以祛意见之妄。

设使手操三尺,不知深切究明,而但取办于临时之检按,一案之误动累数人,一例之差,贻害数世,岂不可惧哉。

”[1]从这一小段方字,我们可以读出法律的重要。

中国的法律的发展在许多方面都与其他文明的经历大相径庭。

公元前六世纪,礼崩乐坏,最终导致了旧的社会和政治秩序的解体,法律就是作为对付这种无序状态的政治工具而产生的。

因此,最早的法律基本上侧重于刑罚。

中国法从一开始就是纯粹世俗化的。

它在产生之初确实遭到很多人的厌弃,因为它隐含着沉重的伦理倾向。

在刑法公布后的年代里,儒家与法家发生了激烈的争论。

儒家主张保留传统的不成文规范——礼,而法家希望用确定的成文法来代替礼,使人们一体遵守,并抑制私人特权,以有利于中央集权的政府。

秦国无情地实施了法家的理论,统一中国。

十五年后,秦帝国崩溃了,在后继的汉朝里,儒家取代了法家,取得了正统地位,结果,在以后的几个世纪中,法律逐渐儒家化。

这样中华帝国的法律就成了法家和儒家学说的混合物。

它保留了法家的法律样式和某些残酷性。

但也从儒家那里采用了社会是不平等阶层组成的,这些阶层在不同层次上和谐地发挥着作用构成一个有序整体。

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就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其历史可谓悠久。

明清的会审制度

明清的会审制度

明清的会审制度
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是指在明朝和清朝时期,以官员为主导的法庭审判制度。

明代时,会审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官员参与审判。

官员一般分为两类,一是主审官员,主要负责案件审理和判决;二是辅助官员,负责辅助主审官员进行调查和取证工作。

官员们通常根据明代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案件审理,并最终做出判决。

清代时,会审制度延续了明代的传统,但也有一些变化。

清代封建统治强化了官员的地位,官员在会审制度中的主导地位更加突出。

此外,清代会审制度中增设了审判机构,如都察院、大理寺等,这些机构负责监督官员的审判活动。

无论明代还是清代,会审制度都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官员的考核标准存在一定的问题,容易导致主观判断和执法不公。

其次,会审制度中的程序较繁琐,导致审判效率低下。

此外,会审制度对社会底层群体的专断与压迫也引起了公愤。

综上所述,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是由官员主导的法庭审判制度,虽然有一些改变,但仍然存在一些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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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中国古代会审制度浅议中国古代会审制度摘要:司法审判制度是法治文明的镜子, 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是指中国古代有关官署协同审判重大案件的制度,主要实用于大案、要案、疑案、死刑复核案等,以体现慎刑精神。

本文将追溯会审制度的形式、论述会审制度的价值以及对现实司法制度的思考。

关键词:会审三司推事朝审秋审一、会审制度的形式会审,广而言之,即指群体审议。

我国古代朝廷,凡遇有重大、疑难案件,往往先由群臣各抒己见、群策群力,对案件审议提出建议,最后由最高统治者进行裁决。

究其根源,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早在《周礼》中就已经记载了“三刺”制度。

它是指当司法官遇到了重大疑难案件时, 就需要听取“一曰群臣、二曰群吏、三曰万民”的意见, 然后才能定案。

这应该是会审制度的一个雏形了。

它从程序上保证了审判的公正。

随着时间的推移, 各朝代传承和发展了这一制度。

会审制度滥觞于汉代的“杂治”,成制于唐代的“三司推事”,到明代形成较大规模,主要有三司会审、九卿会审、朝审、大审、热审等形式。

清沿明制, 还创制了“秋审”这种新的会审制度。

总体上来说, 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是一脉相承的, 她始于周的“三刺”制度, 成于唐, 完善于明清。

(一)汉代遇有重大案件,皇帝会派若干官员会审,这也称为 "杂治",甚至大案或某些案件经审判官独任或杂治审讯,确认犯罪事实后,还常常由皇帝命令公卿大臣进一步 "杂议 ",主要讨论量刑问题,参加者可以就此各抒己见。

隋唐州县审理普通刑民案件通常采取独任制,遇有重大案件,特别是贵族谋反、人命的案件,皇帝指派若干朝臣进行会审即所谓的 "杂治 "。

这种会审不是固定的,是一种临时性的审判行为。

(二)有唐一代,形成了“三司推事”制度,中央或地方如遇到特别重大的案件,往往由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在京组成中央临时最高法庭,加以审判;至于地方案件不便递解中央的,则由皇帝指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前往鞫审,唐代三大司法机构既有所分工,又彼此监督制约,有效地加强了封建司法统治,以及皇帝对中央司法权的控制。

(三)唐朝的三司推事,到宋明清时期,发展到正式的会审制度。

(1)三司会审。

由唐朝 "三司推事 "发展而来。

凡遇重大、疑难案件,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察院左都御史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决的制度。

(2)九卿会审。

"会九卿鞠之,谓之圆审 ",故又称 "九卿圆审 ",是明代最高的联合审判和复议制度。

遇特别重大案件,被告二次翻供不服,皇帝下令由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六部尚书等 "九卿 "会同审理,最后将审判结果报皇帝圣裁。

(3)朝审。

"三法司 "长官与公、侯、伯等爵高位重者,在每年秋后对复审死刑案件的制度。

内容主要是审核死刑、慎刑宽宥。

"霜降录重囚,会五府、九卿、科道官共录之。

矜疑者戍边,有词者调所司再问,比律者监候。

"也就是分别不同情况对死罪凡人作不同处理;情节可矜或可疑者,改为戍边或充军;囚犯翻供者,移调官府再审;情法无疑者,监候待决。

但其结果最后均须奏请皇帝定夺。

每年霜降后,由皇帝择定日期,将在京现监重囚带往承天门外,由三法司会同五府、九卿各官署和锦衣卫堂上官以及御史、给事中等逐一复审,由吏部尚书秉笔。

朝审之名亦于此时沿用。

朝审在以后 "历朝遂遵行之 "。

朝审的对象是在京死刑监候案件,中成化十四年关于朝审的规定较为具体。

对朝审犯人《明会典》的处理分为情真、缓决、可矜、可疑四种类型。

从明代中后期朝审的实际来看,朝审中的死囚大多可缓死或减刑。

(4)大审。

皇帝委派太监会同 "三法司 "官员共同审录囚徒的会审制度。

五年一次,是明朝独有的由宦官指挥司法、会审重囚的制度。

《明史·刑法志》"成化十七年,二:(宪宗)(1481年)命司礼监一员会同三法司堂上官,于大理寺审录,谓之大审。

南京则命内守备行之。

自此定例,每五年辄大审。

"大审不仅在两京举行,而且派官到外地会同御史录囚。

(5)热审。

刑部奉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等于暑热季节审理囚犯、疏通监狱的审判制度。

因夏天炎热,为及时疏理牢狱,农历小满后十余日乃令中央府、部、科协同 "三法司 "遣放或审决在押囚犯。

始于成祖永乐二年( 1404年),初期 "止决遣轻罪 ",宪宗成化年间开始涉及重罪。

初始于北京,后亦行于南京及 "在外审录 "。

热审的决囚办法:对于重罪,死囚情疑可矜者免死,戴枷者暂时去枷释放,均奏请皇帝最后裁决;对于轻罪(徒流刑以下),分别减等处刑(审决后执行,未能审决的令出狱听候),一般笞罪无干证者,即行释放。

(四)在明代会审制度的基础上,清代进一步完善了会审制度,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比较规范的会审制度。

秋审在清代号称国家大典,每年一度,是对在押死刑犯进行特别复核的制度。

它是沿袭明代朝审制度而来。

依《大清律例》,死刑判决有立决、监候两种,凡判为斩监候或绞监候者,即监押等候复核,因复核例于每年秋八月中下旬举行,故曰秋审。

在秋审前,各省须将入于秋审案件整理复核好。

此种整理复核自下而上,由州县到省,对在押死囚一一复核,按其犯罪性质、情节,区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四类。

因可矜、留养者少见,故实际上主要是区分实、缓。

全国上千秋审案件,一日会审完毕,实为 "逐一唱名 "由会审官员共鉴共诺而已。

此即秋审或秋谳大典。

大典之后,由刑部领衙具题奏报皇帝,皇帝作出或实或缓或矜或养的最后裁决。

若是奉旨入于情实者,还要由刑科给事中向皇帝 "复奏 "。

初为三复奏,乾隆改为一复奏。

复奏后还要由各道御史奏请 "勾到 "。

奉旨勾决者才下令处决。

秋审列入缓决的案件,入于下一年度秋审,凡三经缓决者多例改为流刑或发遣。

除秋审外,还有所谓朝审、热审。

在秋审大典的前一天,对京师刑部狱中在监死囚进行复核,成为朝审。

朝审与秋审基本相同,但需要将囚犯解至现场审录。

热审是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的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使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

二、中国古代会审制度的价值会审制度是中国传统审判制度“慎刑”思想的体现, 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有其特殊的价值, 对于正确解决疑难案件, 监督司法官员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一, 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公正是古今中外人类普遍追求的理念, 而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与社会民众的共同追求。

会审制度集中众多官员的智慧和力量解决疑难、复杂的案件, 确保了司法公正。

正如有学者对汉朝的“杂治”所评价的那样,“杂治”制度与独任制相比, 更具合理性, 它可以发挥集体的智慧, 防止个人专断, 主观片面和徇私舞弊; 有利于查清案件的事实真相, 对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有积极作用。

所以, 汉朝“杂治”制度为后世王朝所继承。

因为这些熟知法律的官员共同参与案件的审理和评议, 可以一起见证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表现, 可以更全面听取当事人的供述和证人的陈述, 然后根据经验剖析、审视和挖掘证据, 准确分析、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也即这种集体审理与研究, 可以较快地理清事实和法律关系, 做出决断, 弥补审判人员个人知识上的缺陷和认识上的不足。

因而有利于保证办案质量, 维护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会审制度从程序方面维护了司法公正。

以致有学者认为: 古代的会审制度就是使用程序上的方法来控制适用死刑的一种司法制度。

程序公正被称为死刑公正的基石, 很多人认为中国古代程序公正缺失, 其实是一种误解, 会审制度就是中国古代程序公正的典型代表。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 知识全面、为人正直的理想法官并非普遍存在, 所以采用多人参与重大和疑难案件的审判, 集思广益, 以尽量避免可能出现的认识的偏差, 作出准确裁判, 这就是程序公正的制度设计。

中国古代会审官员参与会审, 在一定意义上也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西周“三刺”定罪制度, 可以弥补“五听”断狱的缺陷。

“五听”断案注重的不是证据, 而仅仅是被审讯人的外部表情和供辞, 很容易错判错杀。

“三刺”定罪虽不是以侦查确凿证据为出发点, 但其已包含着调查研究的内容, 有利于防止冤狱。

第二, 有利于抑制司法腐败。

对于司法权的约束, 在个案中不能依靠司法权外部的力量来进行, 而必须在司法权内部设计出一种原则或制度出来。

中国古代的司法审判是职权主义的模式, 司法任意性较强, 因此, 让其他行政机关的官员参与会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制约司法权和抑制司法专横的作用。

《周礼》载: 疏为断案时, 恐专有滥, 故众狱官共听之。

!在中国古代行政权力发达、审判技术相对薄弱的情况下, 司法审判方面的权力制衡很有必要。

但这并不是意味着会审审理的案件就绝对没有腐败, 但至少有减少发生的可能性。

由于多位官员共同参与审判, 又共同承担责任, 因此可以相互监督, 相互制约, 防止有对案件作出不公正裁判的现象的发生, 抑制专横的审判行为和判决结果, 因此, 会审制度可以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腐败。

第三, 有利于推进法律发展。

在会审过程中, 司法官员和非法律职业的行政官员通过共同审理重大疑难案件, 可以在法律知识、社会知识、思维方法等方面相互学习、相互启迪, 共同增长知识和才干, 最终推进法律发展。

史实表明, 美国人的政治常识和实践知识主要是在长期适用民事陪审团制度当中获得的。

可以说, 通过共同审理案件, 有利于知识的增长和技能的提高。

尤其是使行政官员在同司法官接触及共事的过程中, 快速地学习、了解法律专业知识, 并通过其广泛的社会联系将其普及到公众之中。

而行政官员从其他领域的角度对案件所作的分析, 也会弥补法律条文本身所存在的不足。

参与会审的官员能把群众的生活经验、道德观念及法律意识带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加以运用, 具有非常好的社会效果。

并且, 在法律缺乏或者法律存在缺陷的时候, 适度地用社会观念来稀释法律的刚性也显得极为重要。

同时, 在法律上有许多案件, 本身就是以社会观念作为基础的, 例如“公序良俗”往往成为法律的原则和判决的依据。

此外, 对于一些案件, 必须以所有能正确思考问题的人都感到适当 , 作为基本的标准来进行认定, 以此促进具体诉讼规则、相关法律解释的完善, 从而推进法律的发展。

现今, 我国学界几乎一致认为,会审制度是近现代审判合议制度的前身。

当今世界各国都能找到会审制度的影子, 实行参审制的大陆法国家中, 大部分诉讼案件, 特别是重大案件, 几乎都由法官和参审员组成合议审判庭, 共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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