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与继承法讲义

婚姻法与继承法讲义
婚姻法与继承法讲义

婚姻家庭法

婚姻就象一座围城,城外的人想走进去,城里的人想走出来。

---- 钱钟书目录

●第一章导论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原则

●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

●第四章婚姻的成立与有效

●第五章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第六章婚姻的效力1:人身关系

●第七章婚姻的效力2:财产关系

●第八章离婚

●第九章父母子女

第一章导论

●婚姻和婚姻家庭法

● 1. 中西方的婚姻观念

● 1.1 “婚礼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故君子重之。”

《礼记·昏义》

● 1.2 D.23,2,1。婚姻是男女间的结合,是终身的结合,是神法和人法

的结合。

● 1.3 I.1,9,2。婚姻或夫妻关系是男女的结合,包含不能分开的生活的

亲密交往。

◆家族与个人

“百年好合”、“多子多福”

“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

◆世俗与宗教

“囍”、“七出”与“三不去”

教堂与誓言

◆男耕女织与男女平等

“家庭主妇/煮妇”

“Husband and wife should be equal partners.”

● 2.中西方的婚姻家庭法律观

● 2.1 结婚法

● 2.2 夫妻关系法

● 2.3 亲子关系法

● 2.4 离婚法

●◆在一定程度上,婚姻家庭法具有固有法属性,这种固有法属性在古代

法中尤为明显。在现代,婚姻家庭法逐渐走向现代化,其共有的属性增强,但其固有法性仍无法彻底消除。

● 3.婚姻家庭法的命名

●德语:Familienrecht;

●法语:droit de famille;

●意大利语:dritto di famiglia;

●英语:law of domestic relations,family law.

●——“婚姻法”?

●——“婚姻家庭法”?

●——“亲属法”?

●——“家庭法”?

● 4.婚姻家庭法的内容和体系

●◆内容

●——人身关系法:身份创设、取消,权利义务●——财产关系法:财产归属、分配,权利义务

●◆体系

●——总论

●——婚姻关系

●——亲子关系

● 5.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新中国的婚姻法

1950 年婚姻法【已废止】: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实质——婚姻制度的一场革命

主旨——男女平等婚姻自由 (共27条)

1980年婚姻法:拨乱反正初期法制重建

意义——家庭关系政治化年代结束

争议——结婚年龄离婚标准 (共37 条)

2001年婚姻法修改:转型期法律完善

聚焦——财产制度、家庭暴力、离婚条件

难点——“包二奶”、过错赔偿 (共51条)

《继承法》1985.4.10通过;10.1实施

其他渊源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其他法律中的零星规定,如:

●《合同法》第195条:“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

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

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婚姻家庭的法律/道德调整

● 1.“青春损失费”赔偿案

●【案1】2002年1月底,在武汉市某饭店举行的一场婚礼上,当新郎新娘

正在接受祝福时,曾与新娘谈过半年恋爱的晏某带人进来,以谈朋友期间为她花过钱为由,向新娘索要青春损失费3万元,新娘无奈之下当场付了4000元,并写下26000元的欠条,后警方以涉嫌敲诈罪将晏某刑拘。

●【案2】陈某与王某于1986年相识,两年后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两年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生有一子。后双方感情破裂,陈某诉请离婚,妻子王某表示同意,但要求赔偿她5万元的青春损失费。陈某见此,也向法院提出,要求王某赔偿他青春损失费10万元。

◆案例类型

a. 男女之间结束非婚同居

b. 有配偶者与他人结束婚外同居

c. 婚姻关系终止

◆解决路径

a.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6条

b.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

c.不予受理/道德调整?

●【案3】赵甲(女)、赵乙二人原为中学同学,家境贫寒,同时高考落榜。

为了使赵乙专心应考,两人协商赵乙先复考,为照顾赵乙的生活,两人在附近找了间住房借住。自1998年起,两人开始同居。后来,赵乙考上四川省某财经学校,赵甲放弃继续参加高考的机会,在县城打工,挣钱供养赵乙读书。赵乙又考上了研究生,在此期间,赵乙与就读学校某领导的女儿关系暧昧。但假期回乡仍与赵甲同居,并称将赵甲迁入城市。因8年同居,赵甲3次人工流产,导致其丧失生育能力。赵乙便绝情地劝赵甲与之断绝同居关系。

赵甲无奈,于2006年诉至法院,要求赵乙赔偿青春赔偿费,法院不予受理。

赵甲请求政府及妇联组织保护,但答复几乎一致,她得不到任何赔偿,无奈之下,赵甲跳楼自杀。

●法院不予受理的做法是否正确?赵甲要求赵乙赔偿青春赔偿费的请求是否

可以得到支持?应该如何保护赵甲的权利?

●《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

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2.“青春损失费”补偿协议案

●【案1】2004年9月,浙江省乐清市法院审理了一起“青春损失费”补充

协议诉讼案。该案当事人双方在订婚后共同生活,后感情破裂分手。分手时经协商,男方向女方出具欠条,写明欠女方“青春损失费”12万元,3年内归还。因男方逾期未付,女方诉至法院索要。

●【案2】2000年,熊某与周某恋爱并同居。后熊某发现周是已婚男子。两

人为此争吵不断,周某提出分手。熊某父母认为自己的女儿吃了亏,遂找到周某,索要20万元青春损失费,周某与熊某签订协议:“双方从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恋爱、同居关系,周某向熊某支付青春损失费20万元。”

◆案例类型

a.解除男女之间非婚同居的补偿协议

b.结束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的补偿协议

c.终止婚姻关系的补偿协议

◆解决路径

a.道德/法律调整?

b.附条件的赠与?

c.侵权损害赔偿的约定?

● 3.“婚姻忠诚协议”的效力

●【案1】曾某与贾某相识并登记结婚。因双方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

年6月,夫妻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30万元的违约金。2001年8月,贾某发现了曾某和一年轻女子的婚外恋情,曾某的不忠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曾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时贾某以曾某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贾某的反诉请求,判决离婚的同时判令曾某向贾某支付30万元人民币。曾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开庭中达成和解:男方向女方道歉,并一次性赔偿女方人民币25万元。

【案2.首例“空床费”索赔案】自2003年7月以来,刘敏(化名)的丈夫熊小华(化名)开始时不时地不回家。于是两人商定:丈夫如果在凌晨零时至清晨7时夜不归宿,按照每小时100元的标准支付“空床费”给妻子。2004年3月份,刘敏以丈夫有外遇为由向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起诉离婚,还请求赔偿家庭暴力导致的医药费和营养费3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以及“空床费”4000多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双方约定的“空床费”,可作为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予以支持。当年9月,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

由熊小华赔偿刘敏4000元精神抚慰金,并分割相应财产。判决后,刘敏认为“空床费”和精神损害赔偿是两码事,为此,她上诉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一中院终审判决称刘敏提出的“空床费”属有效约定,应予以支持。

●实务观点

● 1.有效说:夫妻忠诚协议并不违法,因为夫妻忠实本来就是法律规定的

内容,属于法律明确的要求,协议双方等于把法定义务变成了约定义务,是对《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规定的具体化。●——《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

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 2.无效说:夫妻忠诚协议是一种身份协议,具有非道德性,不仅可能导

致婚姻关系的异化,也会形成对人身自由的约束,最终使婚姻自由名存实亡。

夫妻忠实义务并不是法定义务,此种协议并非契约,而是一种“情谊行为”

或“社会层面的行为”。

●——《婚姻法解释(一)》第3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

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2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

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该条未获通过)

●解决方案(道德调整)

●认定夫妻忠诚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承认其有效性,但不宣

告其无效。理由是,若认定有效,应依据夫妻忠诚协议进行裁判;若认定无效,则依据夫妻忠诚协议取得的财产或者赔偿金需要返还;若认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则当事人依据夫妻忠诚协议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而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若依据夫妻忠诚协议要求赔偿的,则人民法院同样不予支持。

这样做就可实现让道德的回归道德。

第二章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第2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婚姻法》第3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

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

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

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一、婚姻自由原则

●禁止干涉婚姻自由

●—包办婚姻

●—买卖婚姻:买卖婚也属于包办婚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如强迫离婚、干涉再婚、以结婚为辞职的条件

等等。

●救济:可撤消婚姻、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拐卖人口罪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不影响婚姻的效力,但在离婚时,如当事人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

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与假借结婚诈骗财物、赠与的区分

二、一夫一妻原则

●禁止重婚

●—婚姻法上的重婚与刑法上的重婚罪的关系

●—对“前婚无效后婚即不构成重婚”观点的审视

●—重婚的法律效果:无效婚姻;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也是离婚损害赔偿的

法定情形之一;重婚罪。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

●—《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

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与“事实重婚”的区分

三、男女平等原则

●形式平等还是实质平等?

●—法定婚龄的“男大女小”规定

●—保护军婚规定

●《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

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

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保护妇女特殊利益:婚姻自由方面、夫妻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方面、子女抚

育方面、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儿童利益最大化”(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父母有抚养、教育

和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离婚父母对子女仍继续承担抚养教育义务,并享有探视权;…………

●保护老人特殊利益:婚姻自由权;受赡养权;人身自由权;遗产继承权。

五、计划生育原则

●计划生育原则的本质

● 1.国家的生育数量控制权与父母生育权的冲突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

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 2.国家的性别比平衡控制权与父母对子女的性别选择权的冲突

●问题:父母是否有对子女的性别选择权?符合生育条件的14周以上的妊

娠可否人工终止?

●性别比:每100位女性所对应的男性数目。

●正常的性别比:一般正常范围则在102至107之间。

●我国历次人口普查的性别比:1982-106.3;1990-114.14;2000-116.86;

2009-119;

●生育权的本质及其属性

● 1.历史发展

●—1927年美国·“巴克诉贝尔”(Buck v. Bell):霍姆斯法官认为,生

育权并不是一般权利,而是一种特权。公众为国家福利可以呼吁那些消耗国家资源的人作出一些牺牲,做绝育手术,以免整个社会被他们拖累。社会不应等待他们的后裔沦为犯罪或等待他们饿死,而是要防止他们繁殖后代。因此,佛罗里达州规定的医院可以对脑缺陷病人进行绝育手术,巴克在此情形下做了绝育手术。

●—1942年美国·“斯金那诉俄克拉何马”(Skinner v. Oklahoma):斯托

恩大法官认为,规定容许被判处盗窃罪的人进行绝育的法案侵犯了人类的自由,人类的生育能力不容侵犯。

2.生育权的本质

生育权属于一项基本人权,属于宪法上的基本权利。该权利应通过各个部门法律规定加以具体化。例如,在民法上创设自然人人格权制度,刑法上确立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类型,都能起到具体化生育权的作用。

3.生育权的权利主体

a.未婚或独身者是否有生育权?

b.死刑犯是否有生育权?【案1】

c.可否在人死去之后实现生育权?【案2】

●【案1】2001年5月29日,被告人罗锋因琐事与被害人公司副经理王某发

生争执,王某先打了罗锋耳光,被告报复用榔头将被害人杀死。8月7日,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罗锋死刑。判决宣判的第二天,罗锋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其妻子则向两级法院提出通过人工授精为丈夫生一个孩子。一审法院以此做法无先例为由,拒绝了罗妻的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驳回罗妻的请求。

●【案2】2005年9月7日,台湾孙吉祥因公殉职,其女友李幸育强烈要求死后

取精,为未婚夫留下后代。“卫生署”起初坚决反对,认为死后取精“于法规不合”、“无法可依”,但是“立法委”认为现行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取精是否可行,所以死后取精并不违法。“行政院”长谢长廷指示“卫生署”“先行取精”,以避免错过取精黄金时间,“至于如何使用的问题,再依相关法令进行研议”。得到“卫生署”的默许后,生殖中心立即施行手术,并完成萃取、冷冻程序。此间“卫生署”两度召开专家会议,竭力劝说李幸育冷静考虑半年再作生子决定。李幸育意志坚定初衷不改,请求“卫生署”准许她人工受孕;而孙吉祥家属经过反复权衡后,决定放弃保存精子。12月22日,保存了104天的孙吉祥精子被销毁。这场跌宕起伏的死后生子案终因孙、李两家矛盾而提前落下帷幕。

●侵犯生育权的案例类型

● 1.第三人直接或间接侵犯他人的生育权

●【案例】1981年,被告河南省常青乡卫生院妇产科医生顾某为原告周

某实施了取环手术,其后称环已取出。但此后,原告夫妻却一直未有生育,虽看了许多医生,寻了不少偏方,但终不见效果。1999年8月16日,在作妇科检查时,B超显示周某体内仍留有节育环。1999年12月26日,周某将节育环取出,然而此时,她已经绝经,丧失了生育能力。2000年4月,饱受痛苦煎熬的周某夫妇愤然以被告的行为侵害其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为由,将被告推上法庭,索赔医疗费37.40元、误工费1000元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后在庭审中,原告又将精神损失费请求数额降为203040元。被告某卫生院在法庭上否认周某曾到该院取环,且认为此事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 夫妻一方侵犯他方的生育权

【案例】新婚夫妇赵军林和张琴琴,领取准生证后开始了孕育新生命的征程。然而,就在丈夫怀着期盼的心情等待孩子降临人间之时,妻子到医院偷偷实施了堕胎手术。曾经温馨的家庭骤起巨浪,愤怒的丈夫走上法庭,在起诉离婚的同时,向妻子索讨侵犯其生育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县法院对丈夫的生育权侵权诉讼请求未予认可,最后以调解了结此。该案引出的法律问题是:擅自堕胎的妻子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3. “不当怀孕”和“不当出生”

a.“不当怀孕”( wrongful conception )是指妇女或夫妻不想生育孩子,但是由于医生节育手术过失、开处药方错误或指导过失等原因,导致妇女有了身孕。

b.“不当出生”(wrongful birth )指妇女怀孕期间进行孕期检查,但因医院检查错误而未发现胎儿具有先天性残疾,致使妇女未能实施人工流产而生下具有先天性残疾的婴儿。

●【案1-不当怀孕】2004年10月6日,怀孕妇女张某入住上海市南汇区某医

院妇产科,生下一女儿后并做绝育手术(医院施行输卵管双折夹挫结扎切除术,并告知张某该手术有0.5%至1%的再通率)。2005年11月,张某发现自己意外怀孕,只得在其他医院作了人工流产手术。张某认为医院在选择绝育手术方法上存有过错,从而导致其怀孕的损害后果发生,因此,起诉要求判令医院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两万余元。

●【案2-不当出生】台湾朱秀兰怀孕,因系高龄产妇,恐生下唐氏症等有身

心障碍的儿童,于是到被告医院产检,因被告医院从事羊水分析及判断过失,未验出胎儿染色体异常,患有唐氏症,并告诉原告胎儿是男孩而且正常。致使原告未实施人工流产,且一再安胎。产下患有唐氏症候群、无肛症、导致导管闭锁不全之重度残疾男孩。原告朱秀兰及其丈夫于是以财产和非财产上受有重大损害向被告医院请求损害赔偿。法院否定了原告对医院主张的侵权诉讼,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医疗契约,被告医院应就其过失负不完全给付债务不履行责任;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医疗费用、人力照顾费用、特殊教育费用,而不包括一般抚养费用。

●【案3-不当出生】原告朱某凤、王某灵在被告厦门某医院处建立了孕产妇

系统管理保健卡,进行常规性检查。三次黑白B型超声波检查的结果是胎儿“未见异常”。后原告朱某凤生下一名先天性右手掌缺失的男婴。两原告认为被告未如实告知有关胎儿的真实情况,致使其失去判断和选择权,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院以被告医院不存在法定必须检出的义务,同时客观上也无法100%地检查出该缺陷,故不存在过错之理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朱晓喆、徐刚:《民法上生育权的表象与本质——对我国司法实务案例的解

构研究》,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5期。

●生育权就其本意而言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宜在具体民事案件

裁判中直接适用。我国司法实务中出现的48个典型的生育权民事纠纷大致可分为三类:生殖器官受侵害型、配偶之间生育侵权型、侵害生育自主权型。

前两类案件根本无须"生育权"这一概念的介入,即可依据现有民法体系和规则解决所争议的法律问题。在第三类案件中,虽不当出生或不当怀孕的确构成侵害生育自主权,但也无须动用宪法上的生育权,因为民法上的一般人格

权或其他人格利益已经包含了生育自主权的具体内涵。

六、夫妻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

●《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

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法解释(一)》第3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婚姻忠诚协议”的效力

●【案例】曾某与贾某相识并登记结婚。因双方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

年6月,夫妻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30万元的违约金。2001年8月,贾某发现了曾某和一年轻女子的婚外恋情,曾某的不忠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曾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时贾某以曾某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贾某的反诉请求,判决离婚的同时判令曾某向贾某支付30万元人民币。曾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开庭中达成和解:男方向女方道歉,并一次性赔偿女方人民币25万元。

【首例“空床费”索赔案】自2003年7月以来,刘敏(化名)的丈夫熊小华(化名)开始时不时地不回家。于是两人商定:丈夫如果在凌晨零时至清晨7

时夜不归宿,按照每小时100元的标准支付“空床费”给妻子。2004年3月份,刘敏以丈夫有外遇为由向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起诉离婚,还请求赔偿家庭暴力导致的医药费和营养费3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以及“空床费”4000多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双方约定的“空床费”,可作为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予以支持。当年9月,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由熊小华赔偿刘敏4000元精神抚慰金,并分割相应财产。判决后,刘敏认为“空床费”和精神损害赔偿是两码事,为此,她上诉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一中院终审判决称刘敏提出的“空床费”属有效约定,应予以支持。

●实务观点

● 1.有效说:夫妻忠诚协议并不违法,因为夫妻忠实本来就是法律规定的

内容,属于法律明确的要求,协议双方等于把法定义务变成了约定义务,是对《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规定的具体化。

● 2.无效说:夫妻忠诚协议是一种身份协议,具有非道德性,不仅可能导

致婚姻关系的异化,也会形成对人身自由的约束,最终使婚姻自由名存实亡。

夫妻忠实义务并不是法定义务,此种协议并非契约,而是一种“情谊行为”

或“社会层面的行为”。

●《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2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

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该条未获通过)●解决方案(道德调整)

●认定夫妻忠诚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承认其有效性,但不宣

告其无效。理由是,若认定有效,应依据夫妻忠诚协议进行裁判;若认定无效,则依据夫妻忠诚协议取得的财产或者赔偿金需要返还;若认定不具有法

律约束力,则当事人依据夫妻忠诚协议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而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若依据夫妻忠诚协议要求赔偿的,则人民法院同样不予支持。

这样做就可实现让道德的回归道德。

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

一、亲属的概念和种类

二、亲系、亲等及我国亲属关系计算法

三、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四、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幻灯片9

思考题:

1、王某有两个子女:王一和王二,王一与陈某结婚,生有一女王小,林某为陈

的母亲。请按罗马法计算相互之间的亲等,按我国法律计算代数?

2、比较罗马法亲等计算方法和我国以代数来计算亲等的方法,那个更科学合理?为什么?

第四章婚姻的成立与有效

第一节结婚制度概述

第二节结婚的有效要件

第三节结婚的程序

第四节事实婚姻

第五节婚约

第一节结婚制度概述

●概念

●结婚(婚姻的缔结)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

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结婚要件的分类(教材)

● 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 2.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 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

●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 1.个体婚形成初期的结婚方式

●掠夺婚;时效婚;买卖婚;共食婚;交换婚;劳役婚

● 2.我国古代的聘娶婚(六礼)

●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 3.欧洲中世纪的宗教婚

● 4.近现代的共诺婚

第二节结婚的有效要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

●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男女”:否认同性婚(《婚姻法》第5、8条)

●变性人能否结婚?

●阴阳人能否结婚?

●民事结合制度

●◆“完全自愿”:婚意、意思表示

●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男22周岁、女20周岁(《婚姻法》第6条)

●◆法定婚龄与性别歧视?

●◆法定婚龄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变通规定(《婚姻法》第50条)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未婚者、丧偶者、离婚者

◆死亡宣告及其撤销对婚姻的效力问题

- 其配偶可以再婚,不构成重婚

- 撤销时,其配偶未再婚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 撤销时,其配偶已再婚的,保护现行婚姻关系

- 撤销时,其配偶的再婚已终止的,不自动恢复婚姻关系

●结婚的禁止条件

● 1.不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婚姻法》第7条第1项: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婚(基于

优生学和伦理观念)。

●◆拟制血亲(养亲)之间禁婚问题

●—拟制直系血亲禁婚:《婚姻法》第26条第1款解释不出来,应对《婚

姻法》第7条第1款的“血亲”作扩大解释,包括拟制血亲。

●—拟制血亲终止后可否通婚?即“婚姻破收养”是否成立?目前法无明文,

应当禁止。

—拟制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应否禁婚?如养兄妹之间能否结婚?目前法无明文,不宜禁止。

◆直系姻亲之间禁婚的问题

- 1953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等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目前法无明文,专家建议禁止。

◆旁系姻亲之间不适用禁婚规定。

2.不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p.102)

《婚姻法》第7条第2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严重的精神方面的疾病:无行为能力

- 重度智力低下者,如痴呆症患者

- 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狂躁抑郁症患者

◆严重的传染性或遗传性疾病

【1986年卫生部《异常情况分类指导标准》】

①不许结婚:重症智力低下者

②暂缓结婚:性病、麻风病未治愈者,精神分裂症、狂躁症、抑郁症或其它精神病在发病期间的,患有传染病者在隔离期间的。

③可以结婚,但不许生育:男女任何一方患有严重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双方均患有相同的严重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婚配的任何一方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病情稳定者、先天性心脏病患者。

④可以结婚,但限制生育性别:严重的性锁链隐性遗传病如血友病、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的女性携带者与正常的男性可以结婚,但只保留女性胎儿。

第三节结婚的程序

●结婚登记机关

● 1.人员:内地居民之间;中国公民 + 涉外人员

● 2.地点: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结婚登记程序

● 1.申请结婚登记行为的性质:身份行为,不得代理,但可由“使者”(传

达人)代办。

● 2.婚检应否为申请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各地做法不一。

●问题

● 1.在押人犯可否申请登记结婚?

●—反对说:违法婚姻本质/刑事制裁

●—支持说:婚姻的本质不等于同居/民事权利不得剥夺

● 2.关于骗取婚姻登记的效力问题(无效还是不成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

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

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节婚约和彩礼

●婚约的概念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

●婚约的性质

● - 契约说

● - 非契约说(情谊行为)

●解除婚约的损害赔偿-过错

●——财产损害

●——精神损害(失贞、男方从严)

●我国现行法律对婚约的态度

● 1.对婚约既不提倡,也不禁止

● 2.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 3.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婚约,不可请求强制履行。

● 4.当事人有解除婚约的自由,既可以合意解除也可以单方解除,而不论过错

与否。

● 5.借婚姻索取的钱财应归还对方。自愿性质的赠与可不予返还

● 6.婚约所附的违约金约定无效

●彩礼的性质

● 1.附负担的赠与说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

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 2.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

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 3.目的赠与说

●彩礼是一方为能够与对方结婚而向其赠与送的财物。如果双方缔结婚姻

关系,赠与方赠送彩礼之目的已实现,不发生彩礼返还的问题。但如果因种种原因最终分道扬镳,赠与方则可以结婚目的落空为由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返还彩礼的请求权基础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1.基于合同违约?

●我国不承认婚约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请求返还方也不可能基于违约要求返

还所赠财产。

● 2.基于不当得利?

●彩礼是一方为与另一方在将来能缔结婚姻关系而为的赠与,也就是说当

事人送彩礼的直接目的是结婚,是有目的的赠与。如果双方未能缔结婚姻,那么赠与彩礼的原因也就不复存在。换言之,受赠方继续占有彩礼的原因和法律依据因婚约的解除而归于消灭。根据公平原则,只有将财产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才能体现公平合理。所以在婚约解除后,结婚目的已不能实现,返还彩礼理所当然。如果受赠人仍继续占有彩礼,则构成不当得利。

●诉讼主体的确定

● 1.原告:婚约当事人,其父母?

● 2.被告:婚约当事人,其父母?

●返还范围

● 1.所有赠送物都应返还?

● 2.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

● - 共同花费,如宴请亲朋费用;

● - 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如赠与对方的定情物、信物等

●传统风俗与妇女权益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

●续,却事实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乱终弃,要解

●除婚约,这时应权衡双方利益,本着保护妇

●女,保护弱者的原则,在彩礼返还数额上,可

●酌情减少。在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双

●方已同居多年的,男方要解除同居关系,以未

●办理结婚手续为由,要求返还彩礼,此时若女

●方已将所收彩礼用于同居后共同生活的,也可

●减少返还数目或不予返还。

●姜堰市人民法院《婚约返还彩礼纠纷案件裁判规范指导意见》

●该《意见》规定,婚约的礼物和礼金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下的,一般不

予返还;超过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酌情返还。

●接受彩礼方提出解除婚约的,彩礼价值在2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按

照80%返还;价值在1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按照90%返还;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则全额返还。

●给付彩礼方提出解除婚约的,彩礼价值在2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

按照60%返还;价值在1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按照70%返还;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则全额返还。

●接受彩礼方为结婚做了准备,可以将准备的嫁妆抵算返还。具有纪念意

义的戒指、项链和手链等特定物,双方当事人能确定其性质、样式、规格、数量和价值且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已经不存在的,按上述返还彩礼比例计算返还现金;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其性质、样式、规格、数量和价值的不予返还。

●了解:我国台湾地区订婚制度

●第972条: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

●第973条:男未满十七岁,女未满十五岁者,不得订定婚约。

●第974条:未成年人订定婚约,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975条:婚约不得请求强迫履行。

●第976条:Ⅰ、婚约当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约:●一婚约订定后,再与他人订定婚约或结婚者。

●二故违结婚期约者。

●三生死不明已满一年者。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恶疾者。

●六婚约订定后成为残疾者。

●七婚约订定后与人通奸者。

●八婚约订定后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Ⅱ、依前项规定解除婚约者,如事实上不能向他方为解除之意思表示时,

无须为意思表示,自得为解除时起,不受婚约之约束。

●第977条:Ⅰ依前条之规定,婚约解除时,无过失之一方,得向有过失之他

方,请求赔偿其因此所受之损害。

●Ⅱ前项情形,虽非财产上之损害,受害人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Ⅲ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

●第978条:婚约当事人之一方,无第976条之理由而违反婚约者,对于他方

因此所受之损害,应负赔偿之责。

●第979条:Ⅰ前条情形,虽非财产上之损害,受害人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

额。但以受害人无过失者为限。

●Ⅱ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

●第979条之1:因订定婚约而为赠与者,婚约无效、解除或撤销时,当事人

之一方,得请求他方返还赠与物。

婚姻家庭继承法第2阶段练习题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第二阶段练习题 考试科目:《婚姻家庭法》(总分100分) ______________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一、名词解释(2×10=20分) 1、结婚 2、婚约 3、直系血亲 4、事实婚姻 5、义绝 6、家庭关系 7、离婚 8、亲权 9、亲属 10、旁系血亲 二、单项选择题(2×10=20分) 1、下列各组亲属中,全部属于旁系血亲的有()。 A、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岳父母 B、外甥子女、兄弟姐妹、族兄弟姐妹 C、伯父伯母、姐妹之夫、姑夫 D、侄媳儿媳、姑舅、姨 2、我国婚姻法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实际意义在于()。 A、禁止中表婚 B、禁止精神病人结婚 C、禁止兄弟姐妹结婚 D、禁止童养媳和防止早婚 3、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赡养关系以后,有权继承()遗产。 A、生父母

B、生父母和继父母 C、继父母 4、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一般情况下,须得()同意。 A、军人 B、军人团以上政治机关 C、军人亲属 D、双方单位 5、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 A、地位高低的单位 B、亲疏远近的单位 C、身份尊卑的单位 D、辈份、次序的单位 6、按照近代世界各国法律对亲属分类的划分,父母、子女、舅、侄子女属于()。 A、直系血亲 B、旁系血亲 C、拟制血亲 D、自然血亲 7、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 A、男女双方都有权提出离婚 B、男女双方都无权提出离婚 C、女方不得提出离婚,特殊情况除外 D、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特殊情况除外 8、要求结婚的男女()。 A、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B、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结婚登记 C、可以用结婚仪式代替结婚登记 9、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有权继承()的遗产。 A、生父母

婚姻家庭继承法作业答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婚姻家庭继承法作业答案 篇一:20XX-20XX年婚姻家庭继承法网上练习题汇总(含答案) 婚姻家庭继承法网上练习题汇总(含答案) 第四章结婚制度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3分*13=39分) 1.现代各国法律大都规定了禁止近亲结婚,()原因是最主要的。 A.优生b.伦理c.道德D.政治 2.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法律拟制的血亲同样适用禁婚亲的规定 b.我国《婚姻法》禁止姻亲之间结婚 c.“同姓不婚”的婚姻制度和习惯已完全不符合社会变化的客观情况 D.各国立法都普遍禁止直系血亲结婚 3.甲男的母亲是乙女的姨母,甲男和乙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且均无禁止结婚的疾病,二人要求结婚,依照我国

现行法律()。 A.可以结婚b.不得结婚 c.女方实施绝育手术后可以结婚D.女方超过50岁可以结婚 4.“未婚夫妻”之间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A.婚约关系b.夫妻关系 c.同居关系D.一般社会关系,不具有法律意义 5.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 A.从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时起算 b.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c.从双方共同生活时起算 D.从双方起诉离婚时起算 6.没有配偶且没有婚姻障碍的一男一女以夫妻互待同居生活的,如果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 A.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b.按离婚处理 c.不予受理D.有子女的按照离婚处理 7.我国对无效婚和可撤销婚均采取的态度()。

婚姻家庭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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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大16秋《婚姻继承法》在线作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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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重点复习及课后习题答案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重点复习及课后习题答案 亲等计算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图 第四章 试述婚姻自由原则。(了解)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1、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是互相结合、缺一不可的。 2、实行婚姻自由是为了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社会主义的新型婚姻关系,其本质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男女平等的实现,为婚姻自由提供了社会保障。 3,社会主义的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正确处理婚姻问题,不仅涉及个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婚姻双方、下一代、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别何在? 1、缔结双方是否自愿不同。前者根本违背婚姻当事人的意思,是以包办强迫为手段,索取大量财物的行为;后者是在婚姻当事人基本自愿的情况下,一方向另一方索取大量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 2、索要财产的主体不同。前者的财物是三者索要的,后者的财物主要是婚姻当事人(通常为女方)一方索要的 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果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法院可以判决准

予离婚,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买卖必定属于包办婚姻,即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违背他人意愿,包办强迫他人结婚,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 试述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异同? 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违反《刑法》和《婚姻法》的两种不同的行为,二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 重婚,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犯重婚罪的,按《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重婚也违反《婚姻法》的规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妻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属于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和离婚时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这条规定中的“同居行为”是违反《刑法》规定的,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家庭暴力与虐待,遗弃有何异同? (1)虐待行为具有连续性、经常性的特点,而家庭暴力可以只是一次,如一次性殴打或一次性暴打(2)虐待行为不一定均为家庭暴力,如精神折磨导致严重后果的,也可能构成“虐待罪”,而家庭暴力一般为肉体折磨。(3)家庭暴力”与“虐待”相比,其社会危害性更大,家庭暴力行为只是虐待行为诸多表现中的一种,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试述处理因解约婚约引起的人身和财产纠纷的政策? 1,对于人身方面的纠纷,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例如,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婚约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对于因婚约引发财物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处理因解除婚约或终止恋爱关系而引发的财务纠纷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交出财物的一方其财物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应判决收缴国库。参见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法律问题的意见》中“离婚时财产的处理问题”部分第17条。 (2)对于以恋爱、订婚之名,行诈骗财物之实的,除构成诈骗罪之外,还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被害人。 (3)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4)对恋爱或者订婚期间一方主动赠与对方的财务,在婚约解除或者恋爱终止时,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如为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价值不大的财物,按照赠与关系处理,一般不予返还;如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价值较大的赠与,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不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应允许赠与方主张返还。 第五章 结婚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3)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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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法经典案例 2002年7月,李海生与同市一吧女杨某认识,此后不久两人开始公开同居,并以夫妻名义互相称呼。李海生自知性命不长,于是写下了一个遗嘱。 婚姻继承法经典案例 案例一: 案例二: 案例三: 老张系湖南省长沙市一退休工人,现年64岁,丧偶,没有子女。2002年4月与一28岁女子李某认识,此后两人大有相见恨晚的架势,很快同居。老张在该女子劝说下,于2003年4月为新婚作准备花费近40万在长沙市天心区盖了一栋房屋,户主登记为李某。在入住后不久,李某开始对老张态度冷淡,后来干脆不再开门,老张也就不能进入新房了。因二人没有经过合法婚姻登记,房屋户主又登记为李某,老张百口难辩,于是向一律师求教,此案老张应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四: 案例五: 案例解决方法与评析: 关于案例一,此案曾由一知名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作为辩题而经过了激烈的争论。正方认为该案有悖于民法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原则,该女子(吧女)仅仅与李海生同居了几个月就侵占了别人家庭20年辛苦创建的家业,所以应该取消这份遗嘱。反方认为,该遗嘱是公民李海生在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所立的,符合法定遗嘱的要件,而且此遗嘱经过了公证机关的公证,完全合法有效,所以应该予以执行。最后该模拟法庭判决李海生处理全部家庭财产的行为无效,他只能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此遗嘱部分有效。 依照法理,遗嘱本来是只能在合法继承人之间进行的,对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只能成立遗赠。该案正方请求依照民法基本原则来处理,以达到真正的公平合理,然而依照民法解释学,只有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才能使用民法基本原则,或者法规不能与民法民法基本原则相悖。此案李海生遗嘱并不违法,所以模拟法庭判决比较适当。 关于案例二,方天奇与该女子婚姻登记时女方系未达合法婚龄,所以应判决婚姻无效,二者系同居关系,至于子女的抚养应依有利于子女抚养的原则,判给经济能力较好以及亲情关系较好的一方。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名词解释

婚姻 结婚: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发生,即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缔结夫妻关系的行为所形成的法律事实。 结婚登记: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获准登记,婚姻即告成立的法律制度。 事实婚姻:法律婚姻的对称,只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两性结合。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婚外同居:亦称姘居,指已有配偶的人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行为。 家庭暴力:用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方法,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具有隐蔽性、连续性、严重性、多样化的特点。它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和精神暴力。 婚姻自由原则: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权按照本人意愿自主的决定自己的婚姻,任何人不得加以限制和干涉。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其行使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反对轻率结合和轻率离婚。 男女平等原则:以政治上、经济上的男女平等为基础的婚姻家庭领域的平等,专职婚姻家庭成员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享有的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它既表现为权力的平等,也表现为义务上的平等,是平等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它包括在婚姻关系上男女平等、父母子女关系平等以及其他亲属法律地位平等。 忠实义务:夫妻不为婚外之性交,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也包含夫妻不的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 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实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配偶他方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财产制: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婚姻对外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财产分割与清算,以及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的法律制度。 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和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 个人特有财产制:法律直接规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所有者个人所有,并排斥其配偶共有的制度。 约定夫妻财产制:夫妻以契约方式商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适用的制度。 一般共同财产制: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全部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的夫妻财产制度。 限定共同财产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外的财产均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度。 分别财产制: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夫妻财产制度。 登记离婚:也称行政程序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并就与离婚有关的问题全面达成协议时,婚姻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离婚,符合条件即批准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带你看:民法典 (讲义 笔记)

带你看:民法典(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编:总则 第二编:物权 第三编:合同 第四编:人格权 第五编:婚姻家庭 第六编:继承 第七编:侵权责任 附则 授课思路——对“新规定”要点进行梳理 修改要点一:完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修改要点二:三权分置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修改要点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修改要点四:居住权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修改要点五:预约合同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修改要点六: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婚姻继承法练习及答案

.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法律规定自己决定自己地婚姻、父母和任何人不得干涉.() .有配偶者但感情不合又与他人结婚地也是重婚.() .兄弟姐妹之间关系是旁系血亲关系.() .婚约已经订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所规定男女双方地最低结婚年龄称为法定婚龄.() .我国婚姻法规定,患轻度麻风病和已经治愈地人均可结婚.() .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祖父母关系.() .夫妻双方如离婚,孩子归哪一方,由哪一方抚养,另一方从离婚之日起不再负担.().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地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地义务.() .现役军人地配偶不能首先提出离婚.() .无效婚姻与同居在法律上是同一概念. () .无效婚姻地当事人所生子女,不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地规定. () .在继承遗产中,继承人所继承地遗产既包括被继承人生前地个人合法财产,还包括被继承人地债权和债务.()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地份额应当相等.()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地,可以让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遗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地同时,对被继承人地债务、税务,也负有清偿地责任.().丧偶儿媳带着年迈公婆改嫁,虽仍照顾公婆生活,但不能再做第一顺序继承人了.().甲和乙地外祖母是表姐妹,故甲和乙不能结婚.() .非婚生子女不能继承其父母地遗产.() .李某自小被父母遗弃,所以父母去世后,他不能继承遗产.()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就有权赡养养父母而不再赡养生身父母,所以有权继承养父母遗产,而无权继承生身父母遗产.()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继子女和继父母、生父母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地权利.() 二、单项选择题 .我国婚姻法是调整地法律. . 婚姻关系.夫妻关系.恋爱关系.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自由地内容包括. .订婚自由.恋爱自由 .解除婚约自由.结婚和离婚自由 .破坏一夫一妻制地行为有. .重婚.姘居.第三者插足.卖淫 .实行计划生育是. .家庭地义务.丈夫地义务 .妻子地义务.夫妻双方共同地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地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地义务这是 规定地. .宪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 .夫妻婚前地财产应归所有. .各自所有.男方地归夫妻共有 .女方地归女方所有.夫妻共有 .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一年内男方提出离婚地,. .可由法院判决.由双方协商 .须征求女方意见.男方不得提离婚要求

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

第一章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 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共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正确理解婚姻家庭概念要注意:第一,要强调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第二,要强调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这种权利义务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性,而不能取决于它的自然属性。社会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也是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按我国 婚姻法学界比较公认的见解,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集中表现。 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我们既要肯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又要重视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 作为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各种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的。总的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类型是一致的,我们通常以经济基础的类型作为划分婚姻家庭制度历史类型的基本依据。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广义说,群婚制的出现标志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类型。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狭义说,婚姻家庭制度是随着原始社会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为一夫一妻制所替代而出现的,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划分为奴隶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资本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主义的家庭制度。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整个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主要由维护宗法制度的礼和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一般说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礼实际上起着法的作用。 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成文法源自战国时代。中国封建时代的婚姻家庭法至唐代进入了全盛时期,现存的唐〈永徽律〉以〈户婚〉为第四篇。 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在表现形式上具有自身的特点。总的说来,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详于礼而略于法。历代封建王朝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是礼、律并用,以礼为主,以律为辅的。 自汉代以后,“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君为臣纲”一样,被推崇为封建伦常的基本支柱,成为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外国古代婚姻家庭法:一、古代罗马的亲属法:罗马亲属法以婚姻家庭规范为其重要内容,为奴隶制时代的家庭制度提供了系统的法律形式。二、欧洲中世纪各国的婚姻家庭法:具有发展缓慢、宗教影响强烈以及多样性和地域性等特点;其渊源主要来自习惯法、寺院法和罗马法三个方面。 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 在编制方法上,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和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均将亲属法编入民法典,如法国、德国、日本等。英美和其他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没有统一编制的民法典,这些国家的亲属法(婚姻家庭法)是由一系列的单行法构成。 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苏联的婚姻家庭法中明确肯定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原则,在立法上有许多对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予以特殊保护的条款。特别需指出的是,在苏联的法学理论和立法体制中,婚姻家庭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被认为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婚姻家庭法典和民法典同时并存。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回顾:1931年12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在新中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于1934年4月8日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它们在当时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中起了重要的作用,为我国新的婚姻家庭制度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是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

婚姻家庭继承法答案

婚姻家庭继承法试卷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D 3.A 4.D 5.D 6.B 7.B 8.B 9.C 1 0.D 二、单项选择题 1.ABCD 2.BCD 3.ABCD 4.ABC 5.AB 三、名词解释题 1.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2.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身体上蒙受损害的违法行为。 3.指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相对稳定地对偶同居的婚姻形态。这种结合并不牢固,很容易为一方或双方破坏,它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中间环节。 四、简答题 1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有抚养教育、赡养扶助的义务祖孙之间在一定条件下有抚养和赡养的义务;兄弟姊妹在一定条件下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2.(1)扶养指亲属间相互供养的法律责任。(2)扶养发生在法律上规定的一定亲属之间,该义务是必须履行的义务。(3)扶养是一种法律关系,扶养方为义务人,被扶养方为权利人。(4)履行扶养义务是有条件的,以义务人有能力扶养和权利人有必要受扶养为限。(5)扶养是当事人间相互对等的义务,而不是单方的义务。 3.例如(1)一定的亲属关系是监护的基础法律关系;(2)一定的亲属可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3)一定的亲属得依法提出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申请,以及撤销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申请; (4)失踪人的财产由其一定的亲属代为管理; (5)按照一定的亲属关系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6)列入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亲属得为遗嘱继承人,等等。 五、论述题 (1)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在私有制社会里,非婚生子女历来遭受歧视,社会地位及家庭地位低下。近现代,许多国家在法律上采取了一定的对策,改善非婚生子女的待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地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 (2)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婚姻法中有关父母子女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如抚养教育、管教保护、赡养扶助和遗产继承等,均适用干父母和非婚生子女。 (3)婚姻法还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按修正前的婚姻法第19条2款作答,亦属正确)。这一规定适用于生父与生母未结婚的情况。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和负担的方式应根据生父与生母的经济收入情况,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 五、案例分析题 (1)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因为,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案系男方提出离婚,且不存在确有必要的受理男方请求的情况。 (2)对于甲的第二次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应判决甲乙夫妻双方离婚。因为,甲乙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多次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3)子女归乙抚养为宜。因为子女随乙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其次,从本案中甲的所作所为来看,甲的个人品质不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甲方因每月有较高的固定收入,抚育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如果存在法定的特殊情形,给付期限可适当缩短,或至子女独立生活时为止。 (4)甲擅自搬走的家中电器及取走乙名下的存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应归乙所有。因为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甲离婚时,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教案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教案

西南政法大学教案民商法学院婚姻家庭继承法教研室 [首页] 课程名称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授课专业法学年 级 法学院 2004级 课程编号 课程类型 必修课校级公共课();基础或专业基础课();专业课() 选修课限选课(√);任选课() 教学目标 通过讲授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阐述婚姻家庭法的立法背景、立法内容和立法理由,引导学生研讨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且学生通过到法院等部门实习,以及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培养一定的实际工作能力。此外,教师通过指导学生撰写婚姻家庭法方面的学年论文、毕业论文,提高学生的写作能力、思维能力,理论研究能力,以及联系实际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授课方式课堂讲授(√);实践课()考核方式考试();考查(√) 课程教学 总学时数 50学时学分数 学时分配 课堂讲授38学时;实践课8学时(课堂案例讨论3次和观看教学片1次,或课堂案例讨论4次);总复习2学时;考查2学时。

教材名称《婚姻家庭 继承法学》 作者陈苇主编 出版社及出版 时间 群众出版 社 2005年8 月 指定参考书 1.《婚姻家 庭继承法学案例 教程》 作 者 胡平、陈苇主编 出版 社及 出版 时间 群众出版社,2005年8 月第1版。 授课教师陈苇职称教授单位民商法学院授课时间2006年-2007年第一学期 西南政法大学教案 周次第 1 周,第1-2次课编写时间2006年9月1日 章节名称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第二节婚姻家庭法 第二章亲属制度:第一节亲属关系概述、第二节亲系和辈分、第三节亲等、第四节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和重复 授课方式课堂讲授(√),实践课()教学时数 4 时间分配 授课要点教 学 内 容 的 重 点 和 难 点 第一章教学重点: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与特征;2001 年婚姻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教学难点:婚姻家庭的属性。 第二章教学重点:亲属的分类;亲等的计算方法;我 国“代”的计算方法。 第二章教学难点:亲等的计算方法。 第一章2学时; 第二章2学时

民法典每章学习心得笔记精选

民法典每章学习心得笔记精选 民法典正式颁布已经进入倒计时状态。这在我国的民事司法体系中具有里程碑的 意义。民法典的颁布会给婚姻家事领域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那么你知道民法 典每章学习心得笔记该怎么写吗??为了方便大家,一起来看看吧!下面给大家分 享关于民法典每章学习心得笔记精选_民法典大学生学习心得,欢迎阅读! 民法典每章学习心得笔记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截至 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我国《民法典》是 保护公民私权利的法律汇总,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权利的 宣言书和保障书,作为事关每个公民“从胎儿到身故后五十年”漫长岁月切身利 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关。大到国家所有制、土 地制度、小到普通百姓的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 财产权利保护都可以《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不仅能统一民事法律规 范,消除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且可以助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民法典是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翻开 历史的画卷,从1954年到2017年民法典走过了漫长的道路,一部“法”的诞生 伴随着中国社会60多年跌宕起伏的发展,伴随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 民“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飞跃”。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以“人民 至上”绝不动摇,为“人民幸福”保驾护航。 从生活的鸡毛蒜皮到人生终身大事,更新服务零距离。从生活中的充值、“霸 座”到结婚登记、夫妻债务等,从细节中为人民群众的“钱袋子”“米袋子”保 驾护航,为人民群众打开幸福之门提供有力保障。 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义环境。民法典是 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日常遵循。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的幸福感满意度不断加强。 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 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社会矛盾变化的过程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驱动下的创新创造,在这个过程中, “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从一个人懵懂时为游戏充值,再到初入社会时网贷平台的“利滚利”,再到见 义勇为时不慎造成的损害,再到接到无数垃圾短信的维权,这些看似生活中的 “小事”,却记录了中国社会发展的历程,展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 完善,体现了中国社会矛盾的转化过程。在“小明”生活的点滴中,是“一枝一 叶总关情”的人民情怀,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成果展现。民法典让社会 更加公平发展,让群众步入幸福安康的生活。 民法典每章学习心得笔记2 2020年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从此,我们迈入民法典时代。新编纂的民法典包括总则编、物权编、 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七编。民法典是对过去民 事单行法以及司法解释的传承继受和创新发展,一些与时俱进的新理念也体现在 民法典中。民法典的变化还体现在,基于立法严谨性的技术要求,对过去民事单

婚姻家庭继承法论文

关于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债务规 则的思考 [摘要]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规定,一直以来都是《婚姻法》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婚姻关系中夫妻债务的承担,不仅涉及到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和保护问题,也影响着婚姻关系当事人中的夫妻一方的权益。本文将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性质入手,对现行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进行分析。 [关键词] 婚姻法;共同债务;个人债务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分,使人与人之间不仅在财产关系上也在身份关系上受到法律的约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夫妻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债务性质也从夫妻共同债务为主,到双方个人债务比例不断增长。由此带来的夫妻债务承担以及对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婚姻法》的制定以及不断地修正和解释,促使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逐渐完善,对夫妻债务相关问题的规定也处于不断的进步中。然而,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债务应该如何承担,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应加以区分。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一规定明确了对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承担的要求;由此可知,非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应当共同偿还。因此,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性质加以区分,不论是对债权人,还是对夫妻中未负债务一方当事人,都是不可缺少的保护途径之一。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因此,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应从债务产生的时间、财产的用途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二、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存在缺陷。《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婚姻法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规定了夫妻双方对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易于操作,对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然而,这一规定却意味着,无过错的夫妻一方当事人,若无法举证证明债务为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就要承担一项本不应承担的清偿责任。由此可见,这样的规定在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方面是明显不足的。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试题库复习过程

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婚姻家庭继承法试题 二、单项选择 1、男女双方领取了结婚证但尚未同居的,()。 A 其婚姻关系尚未成立 B 可通过申请撤销婚姻登记而解除婚姻关系 C 向婚姻登记机关送交结婚证,婚姻关系即可解除 D 必须办理离婚手续,才能解除婚姻关系 2、双方自愿离婚的,()。 A 自行解决婚姻关系 B 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C 由人民法院判决 D 由双方组织批准 3、小高的生父及小高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于1997 年5月先后死亡。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小高()。 A 只能继承生父的遗产 B 只能继承继父的遗产 C 对生父,继父的遗产都无权继承 D 对生父、继父的遗产都有权继承 4、离婚时,女方个人所欠的债务,如女方生活有困难,依法 ()。 A 由男方帮助偿还 B 男女双方共同偿还 C 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 应由女方本人偿还 5、我国《婚姻法》规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A 可以从习惯结婚 B 不生育子女的可以结婚 C 禁止结婚 D 若男女双方遵守计划生育的规定,可以允许结婚 6、甲、乙夫妻双方协商同意离婚,乙委托丙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代理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依我国法律规定,()。 A 丙可以代理 B 在甲乙双方同意下,丙可以代理 C 在取得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丙可以代理 D 丙不能代理 7、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 A 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B 应维持其生活 C 应给予定期帮助 D 应给予长期帮助 8、遗嘱继承人的范围是()。 A 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 B 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C 公民或法人 D 公民、法人、国家或其他组织 9、继承开始的时间就是继承发生效力的时间,继承开始的时间应是()。 A 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的时间 B 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 C 遗产被确定的时间 D 遣产分割的时间 三、多项选择 1、我国婚姻法规定,下列情况禁止结婚()。 A 直系血亲 B 远近姻亲 C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D 麻疯病患者 E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我国结婚登记的程序包括下列步骤()。 A 申请 B 审查 C 举行仪式 D 公告 E 登记 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婚姻登记机关对于离婚申请查明()。 A 双方对于离婚是否确实处于自愿 B 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C 双方对子女问题是否已有适当处理 D 双方对财产问题是否已有适当处理 4、为了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贯彻实施,必须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 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 A 重婚 B 买卖婚姻 C 借婚姻索取财物 D 姘居 5、婚姻家庭方面的身份关系,是基于下列哪些原因而发生的: ()。 A 出生 B 结婚 C 收养 D 寄养 , 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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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读书笔记_读书笔记 民法读书笔记 民法是这个学期新接触的一门相对而言比较基础的课程,和《宪法》,《刑法》,《行政法》相同的,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有着不可磨灭的影响力,并且这又是一门相对而言,比较高深又抽象的学科,虽然可以结合相关的案例去更加好的理解民法的含义,但是学习也是一个不简单的过程,于是,我选择看一本相关的书籍来扩充自己的民法相关知识,帮助自己更加好的去理解民法这门学科,《民法典与民法哲学》是我选择的书籍,因为我觉得,我很想去了解民法相关的历进程,然后也想去了解蕴含在民法里面的更加深沉的哲学理论。 这一本书收录了作者21篇文章,第一,作者讲了民法典的立法程序问题,其涵盖了对正在征求全国人民意见的物权法草案的语言文字缺陷的批评,在起草者的立法技术培训方面涉及民法典的立法程序问题;第二,民法的两大调整对象之间的关系问题,实际上是民法典结构设计的前提问题,其涵盖了财产关系理论在当代的发展,涉及体外受精胚胎是人还是动物,阐明了在我国长期得不到正确认识的人身关系,介绍了《绿色民法典草案》对两种新型人身权的规定,讲述了取得时效在古代兼跨人身法和财产法的历史,证明有一种民法的财产法化现象之存在,也讲了财产关系法取得了优越于人身关系法的地位的原因以及这种安排的不合理性;第三,民法典的结构问题。

其实,仔细想来也是如此,中国的民法典为何产生的如此艰难,甚至在今天都没有具体出台相关的《民法典》,首先,我们要承认一个事实,从根本上而言,民法不是我国固有的法律,而是继受法。因此,民法对于我们中国人而言,只是国外的舶来品,于是我们自己对于这种不是很了解的东西,也不是很到位的能够编排出一本相对于比较合适的《民法典》,但是对于邀请国外的一个或者数个人来替我们编写《民法典》,也是相对于而言很不实际的,因为首先外国的不一定很具体的卡可以了解到我们的实际国情,那么对于他们而言,在不了解我们具体情况的条件下,如何很好的去变编排出一本优秀的《民法典》呢?其次,我们强烈的民族意识,也是不会允许我们去让几个外国人编写我们自己国家的法律,我们骨子里那种曾经被侵略的愤恨,还是不能够很好的被彻底清除掉。还有一点,那就是,曾经也有很多专家聚集在一起,讨论如何更加好的编写《民法典》,但是其实一百个人就有一百种思想,于是大家由于思想的不一样,也不能很好的结合,但是一个人形成一个草案,谁又有那么大的能耐? 第二个原因,作者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中国民法学者罗马修养普遍不够,仔细想来也的确是这样,从法典编纂的纯正意义而言,它是罗马系的文化现象,大陆法系的民法典,脱离了罗马法制定的,还找不出先例。罗马法于现代民法典的密切联系,说明了民法科学的历史性。民法思考不仅是同时代的不同民族的法学知识分子的思考,它还是历史不同时代的法学家的思考。承续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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