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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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市,是我们生活、工作和发展的空间。

一个良好的城市规划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居民的生活质量以及社会的经济繁荣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则是确保城市规划科学、合理、有序实施的重要准则和依据。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涵盖了众多方面,从土地利用到建筑设计,从交通规划到公共设施布局,无一不是为了实现城市的最优发展。

在土地利用方面,规定明确了不同区域的土地用途和开发强度。

比如,商业区、住宅区、工业区都有各自特定的位置和范围,以避免功能混乱和相互干扰。

同时,对于土地的开发强度,如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也有严格的限定。

这既能保证土地的高效利用,又能避免过度开发带来的环境压力和基础设施负担。

建筑设计是城市形象的重要体现。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建筑的高度、外观、色彩等方面都做出了要求。

建筑的高度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能过高或过低,影响城市的整体天际线。

外观和色彩要符合城市的风格和特色,既要体现现代感,又要尊重历史文化传承。

例如,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新建建筑要与传统建筑风格相融合,不能破坏原有的风貌。

交通规划是城市运行的动脉。

规定中对道路的宽度、等级、交叉口设置等都有详细的标准。

合理规划道路网络,可以提高交通的通行效率,减少拥堵。

同时,对于停车场的设置也有明确规定,以满足居民和访客的停车需求。

此外,还会考虑公共交通的优先发展,如设置公交专用道、优化公交线路等,鼓励居民选择绿色出行方式。

公共设施的布局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生活便利性。

学校、医院、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的分布要均衡,服务半径要合理。

这样可以确保居民在一定范围内能够享受到基本的公共服务。

而且,对于公共设施的建设标准,如学校的规模、医院的床位数量等,也都有相应的规定,以保障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还涉及到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重要内容。

在环境保护方面,规定要求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污染和生态破坏。

城市规划数据标准

城市规划数据标准

城市规划数据标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控规)第二十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需收集以下基础资料:(一)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本规划地段的规划要求,相邻地段已批准的规划资料;(二)土地利用现状,用地分类至小类;(三)人口分布现状;(四)建筑物现状,包括房屋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层数、建筑质量、保留建筑等 ;(五)公共设施规模、分布;(六)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七)土地经济分析资料,包括地质等级、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况、开发方式等 ;(八)所在城市及地区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的内容要求(一)总则:制定规划的依据和原则,主管部门和管理权限;(二)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通则:1、各种使用性质用地的适建要求;2、建筑间距的规定;3、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规定;4、相邻地段的建筑规定;5、容积率奖励和补偿规定 ;6、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的配置和管理要求;7、有关名词解释;8、其他有关通用的规定。

(三)地块划分以及各地块的使用性质、规划控制原则、规划设计要点;(四)各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和指导性两类。

前者是必须遵照执行的,后者是参照执行的。

1、规定性指标一般分为以下各项:(1)用地性质;(2)建筑密度(建筑基底面积/地块面积);(3)建筑控制高度;(4)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地块面积);(5)绿地率(绿地总面积/地块面积);(6)交通出入口方位;(7)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

2、指导性指标一般为以下各项:(1)人口容量(人/公顷);(2)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要求;(3)建筑色彩要求;(4)其他环境要求。

第三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的内容要求(一)位置图。

图纸比例不限;(二)用地现状图。

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分类面各类用地范围(分至小类),标绘建筑物现状、人口分布现状,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必要时分别绘制;(三)土地使用规划图。

图纸比例同现状图,画出规划各类使用性质用地的范围 ;(四)地块划分编号图。

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二〇一九年一月编制单位(盖章):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等级: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编号:[湘]城规编第(142021)号中心主任:尹长林分管领导:张鸿辉部门领导:汤炼项目负责人:石磊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编制人校核审核审定石磊汤炼张鸿辉尹长林王琮翔傅敏特贺华军甘小玲孔辉谢石坚黄军林曾山山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2)第二节建设用地管理 (2)第三节建筑用地容量控制 (4)第三章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6)第一节建筑间距 (6)第二节建筑离界、退让 (11)第三节建筑日照 (15)第四节建筑无障碍设施 (18)第五节装配式建筑 (19)第六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 (19)第四章建筑环境与公共服务设施 (20)第一节城市绿地 (20)第二节广场 (22)第三节海绵城市 (23)第四节公共服务设施 (23)第五章道路交通 (26)第一节城市道路 (26)第二节公共交通 (29)第三节慢行交通 (31)第四节停车场管理 (33)第五节停车位配建 (34)第六节交通影响评价 (36)第六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37)第一节给水工程 (37)第二节排水工程 (39)第三节供电工程 (41)第四节通信工程 (44)第五节燃气工程 (46)第六节加油加气站 (47)第七节环境卫生设施 (48)第七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及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 (49)第一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49)第二节风景名胜区保护 (53)第八章城市防灾减灾规划管理 (55)第一节城市消防 (55)第二节城市人防 (56)第三节城市防震减灾 (57)第四节城市防洪、防涝 (59)第五节城市地质灾害防治 (61)第六节重大危险设施灾害防治 (62)第九章空域保护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63)第一节城市空域保护 (63)第二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64)第十章城市设计 (67)第一节城市设计管理 (67)第二节城市设计引导 (68)第十一章各类指标和配建计算规定 (71)第十二章附录 (81)附录一标准用词说明 (81)附录二术语解释 (81)附录三永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 (85)附录四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9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的质量与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文件,结合永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城市规划与建设标准

城市规划与建设标准

城市规划与建设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规划与建设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恰当的城市规划与建设标准能够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稳定的基础,推动城市环境的改善和发展。

本文将从城市规划、建筑设计、交通规划、环境保护等几个方面探讨城市规划与建设的标准。

一、城市规划标准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的基础,关乎城市的长远发展。

合理的城市规划需要满足以下标准:1. 人口规模与土地利用相适应:城市规划应根据城市人口的增长趋势合理规划土地利用,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和冗余。

同时,还要考虑到城市功能的合理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 生态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应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合理规划绿地空间,提供城市居民良好的生态环境。

在城市规划中要注重生态保护地、湿地保护和水体保护等方面的规划。

3. 基础设施的合理规划:城市规划要注重基础设施的合理规划,包括交通、电力、水利等方面的设施建设。

合理规划基础设施能够促进城市的发展与运转。

二、建筑设计标准建筑设计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环节,对于城市的风貌和文化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建筑设计要满足以下标准:1. 建筑安全标准:建筑设计应满足相关的安全标准,包括抗震、防火、排烟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物要设计结构稳固,保证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 绿色建筑标准:建筑设计要注重节能环保,采用绿色建筑材料与技术,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

在建筑设计过程中要注重建筑与环境的协调。

3. 人性化设计:建筑设计要注重人性化,关注居民的需求和舒适度,提供安全、宜居的居住空间。

设计要考虑到不同人群的特殊需求,推动城市社会的包容和发展。

三、交通规划标准良好的交通规划对于城市的发展至关重要,能够提高人民群众的出行便利性和生活质量。

交通规划要满足以下标准:1. 多元化的交通网络:交通规划要注重构建多元化的交通网络,包括公共交通系统、道路、自行车道等。

公共交通系统要完善,并与道路系统相协调,提供便捷的出行选择。

2. 交通拥堵缓解:交通规划要注重解决交通拥堵问题,合理规划道路容量与交通流量的匹配。

临沂市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最新版)

临沂市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最新版)
临沂市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最新版)
4.1.2次要朝向
4.1.2.1多、低层建筑后退东、西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2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并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4.1.2.2高层建筑后退东、西侧用地界线不小于6.5米,并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4.1.2.3多层建筑南北长度大于15米,高层建筑南北长度大于20米的,其后退东、西侧距离按主要朝向计算。
4.2.5其它规定
4.2.5.1建筑后退沂河路道路红线(80米)不小于50米,后退双岭路道路红线(44米)不小于100米。
4.2.5.2建筑后退城市外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50米。
4.2.5.3高度大于100米(含10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宽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性质、功能等实际情况确定。
4.2.5.4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符合以上规定外,必须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同时还应适当增加后退距离,为建设公共设施预留空间。
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
4.2.2.4高度小于24米(含24米)的建筑:
4.2.2.4.1行政办公、科教文卫、金融保险等公共建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
4.2.2.2高度大于50米,小于75米(含75米)的建筑:
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
4.2.2.3高度大于24米,小于50米(含50米)的建筑:

(完整版)临沂市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最新版)概要

(完整版)临沂市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最新版)概要

临沂市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为科学正确地实施城市规划,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相关控制标准。

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在满足国家规范、规定特别是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城市建设用地性质控制1.1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实施,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

1.2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和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及基础设施条件实施。

1.3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用地规划。

1.4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2、建筑容量控制2.1在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表1的规定执行。

表1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2.2表1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

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2.3对未列入表1的工业、仓储、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1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3、建筑间距:3.1主要朝向:3.1.1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46倍,并同时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和视觉卫生要求。

3.1.2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必须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

城市规划标准

城市规划标准一、概述现代城市规划的目标在于创建功能完善、环境友好、人性化的城市空间,以促进人民的良好生活品质和可持续发展。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城市规划标准,以确保城市的发展和建设能够按照一定的规范进行。

二、人口规模与土地利用1. 合理控制人口规模城市规划的首要任务是确定合理的人口规模。

通过综合考虑城市的基础设施、自然资源、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城市人口的合理规模,避免人口超载给城市带来的负面影响。

2. 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城市规划应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将各种功能区域合理布局,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教育区、绿地等,以满足不同人群需求,并为未来城市发展留出必要的空间。

三、基础设施建设1. 道路交通规划城市规划需考虑道路交通网络的建设。

制定公共交通线路规划,确保通勤路线畅通,并合理规划道路宽度、车道数量等,以保证交通效率和出行安全。

2. 水、电、气等基础设施规划制定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标准,确保供应安全可靠,满足城市居民和经济发展的需求。

四、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1. 绿化规划城市规划应充分考虑绿化问题,制定绿化规划,确保城市生态环境良好。

规划中应包括公园绿地、小区绿化、道路绿化等,以提高城市的生态质量和居住环境。

2. 环境污染控制城市规划需制定环境保护标准,防止污染物对人民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限制工业企业排放、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保护城市的环境质量。

五、文化与历史保护1. 文化遗产保护城市规划需要尊重和保护文化遗产。

制定保护规划,保护历史建筑、文物古迹、传统街区等,继承传统文化和城市记忆。

六、社区规划与公共服务1. 社区规划城市规划需要充分考虑社区建设,制定社区规划,为居民提供便利的生活环境,包括医疗、教育、娱乐等各项社会服务。

2. 公共设施建设城市规划需合理规划公共设施建设,包括学校、医院、公园、体育馆等。

确保公共设施的均衡分布,满足居民的日常需求。

城市规划相关规范


一、城市规划的要求
(一)、用地性质控制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于2010年12月24日联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原《城市用地分类与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城乡用地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 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 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 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2/人。 人均教育用地1.0 ~ 2.4 m2/人的要求,按照2.0m2/人的人均教育用地面积计

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 规划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2/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不应小于8.0m2/人。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规定人均城市建设用地75m2/ 人以上的城市到2010年人均公共绿地应不少于7m2/人。《国家园 林城市标准》规定园林城市人均公共绿地最低值在(6.0 ~ 8.0) m2/人之间。同时,为了避免大广场的建设,维护好城市良好的 生态环境,本标准确定以10m2/人作为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控制 的低限,并以8m2/人作为人均公园绿地控制的低限。 此外, 2007年制定的《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提出人均公共绿地 12m2/人应该是今后城市努力要达到的一个目标。
28.0 ~ 38.0
中 III、IV 、等V 气候区 23.0 ~ 36.0城


严寒地 1月平均气温≤-10℃

7月平均气温≤25℃

城市规划标准

城市规划标准城市规划是指对城市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风貌、交通系统、公共设施等进行统一规划和设计的活动。

城市规划标准是指在城市规划过程中所遵循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的宜居性和宜商性,促进城市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首先,城市规划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城市的发展定位和发展战略。

在城市规划的初期阶段,应当明确城市的定位和发展战略,确定城市的主导产业和功能定位,以此为基础进行城市规划设计,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城市规划标准应当注重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

在城市规划设计中,应当合理划分城市的不同功能区域,如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文化娱乐区等,同时合理布局城市的公共设施和绿地空间,以提高城市的宜居性和宜商性。

另外,城市规划标准还应当注重城市的建筑风貌和文化传承。

在城市规划设计中,应当保护和传承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注重建筑风格的统一和风貌的保护,同时推动城市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升城市的软实力和文化魅力。

此外,城市规划标准还应当注重城市的交通系统和基础设施建设。

在城市规划设计中,应当合理规划城市的交通网络,提高城市的交通运输效率,同时加强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城市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基本公共服务。

最后,城市规划标准还应当注重城市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在城市规划设计中,应当注重保护和修复城市的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的生态承载力,促进城市的绿色发展和循环利用,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总之,城市规划标准是城市规划设计的重要依据,其科学性和合理性直接影响着城市的发展质量和水平。

因此,在城市规划设计中,应当严格遵循城市规划标准,充分考虑城市的发展定位和发展战略,合理规划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注重城市的建筑风貌和文化传承,加强城市的交通系统和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修复城市的生态环境,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宜居宜商目标。

临沂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临沂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城乡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规划,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了实现城市和乡村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活动的综合部署。

城乡规划是规范城乡各项建设活动,保障社会发展整体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准则。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行政建制市规划(以下简称城市规划)、行政建制镇规划(以下简称镇规划)、行政建制乡规划(以下简称乡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第三条城乡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机场、铁路、公路等专门性规划必须符合城乡规划。

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应当与城乡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城乡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经济发展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临沂市规划局(以下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临沂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规划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临沂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及其他重点建设项目、重点保护区域、跨县区的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编制、审批以及违法建设的查处等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县的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

其派出机构依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规划的管理工作。

临沂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面积1748.60平方公里)以及蒙阴县岸堤水库城市水源保护区(面积214.3平方公里),总面积1962.9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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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 为科学正确实施城市规划,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平邑县城市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相关控制标准。 平邑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在满足国家规范、规定特别是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城市建设用地性质控制 1.1 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实施,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 1.2 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和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及基础设施条件实施。 1.3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用地规划。 1.4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2.建筑容量控制 2.1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表1的规定执行。

表1 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居住建筑 低层 1.0 35% 多层 1.5 28% 高层 3.0 25% 一般办公 建筑 多层 1.5 25% 高层 3.0 25%

商业服务 建筑 多层 2.5 45% 高层 3.5 40%

综合建筑 多层 2.2 40% 高层 5.0 35% 注:规划新区建设单位绿地率平均不低于35%

2.2 表1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2.3 工业用地建筑容积率不小于0.8,建筑密度不小于35%。 2.4 对未列入表1的仓储、科研机构、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1中的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3.建筑间距: 3.1 主要朝向 3.1.1 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5倍,并同时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和视觉卫生要求。 3.1.2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必须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 。 3.1.3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时,应按以上两款规定执行。 3.1.4 医院病房大楼、(休)疗养院住宅楼、托儿幼儿园活动室和大、中、小学的教学楼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南侧为高层时,必须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3小时的日照标准。 3.1.5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或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消防、抗震、疏散、视觉卫生及建筑退让的要求。 3.2 次要朝向 3.2.1 居住建筑,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米;高层居住建筑与各种多层居住建筑之间在满足消防要求的同时必须满足视觉卫生要求。 3.2.2 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3.2.3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消防间距和视觉卫生要求。 3.2.4 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应满足以下规定: 高层与高层之间不小于13米,高层与多、底层之间不小于9米,多层与多、低层之间不小于6米,低层与低层之间不小于4米。 4.建筑退让 4.1 建筑后退用地界线 4.1.1 主要朝向 4.1.1.1低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2米。 4.1.1.2 多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10米。 4.1.1.3 高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15米。 4.1.2 次要朝向 4.1.2.1 多、低层建筑后退东、西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2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并满足消防间距。 4.1.2.2 高层建筑后退东、西侧用地界线不小于6.5米,并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4.1.2.3 多层建筑 南北长多大于15米、高层建筑南北长多大于20米的,其后退东、西侧距离按主要朝向计算。 4.2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控制标准 4.2.1 城市道路等级分类 主干路:道路红线宽度大于40米(含40米)的城市道路。 次干路:道路红线宽度小于40米、大于24米(含24米)的城市道路。 支路:道路红线宽度小于24米 的城市道路。 4.2.2 行政办公、科教文卫、商业金融、宾馆、餐饮服务等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4.2.2.1 高度大于75米、小于100米的建筑: 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 4.2.2.2 高度大于50米、小于75米(含75米)的建筑: 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 4.2.2.3 高度大于24米、小于50米(含50米)的建筑: 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 4.2.2.4 高度 24米(含24米)的建筑: 4.2.2.4.1 行政办公、科教卫生、金融保险等公共建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4.2.2.4.2 商业、宾馆、餐饮服务等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等公共建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 4.2.3 居住建筑 4.2.3.1 高度大于75米、小于100米的建筑: 4.2.3.1.1 主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 4.2.3.1.2 次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 4.2.3.2 高度大于50米、小于75米(含75米)的建筑: 4.2.3.2.1 主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 4.2.3.2.2 次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 15米。 4.2.3.3 高度大于24米、小于50米(含50米)的建筑: 4.2.3.3.1 主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4.2.3.3.2 次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 10米。 4.2.3.4 高度小于24米(含24米)的建筑: 4.2.3.4.1 主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 4.2.3.4.2 次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 10米。 4.2.4 工业、仓储建筑: 4.2.4.1 主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4.2.4.2 次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 10米。 4.2.5 其它规定: 4.2.5.1 建筑后退城市外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50米。 4.2.5.2 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宽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性质、功能等实际情况确定。 4.2.5.3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符合以上规定外必须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同时还应适当增加后退距离,为建设公共设施预留空间。 4.2.5.4 城市高架桥和立体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 ,一般不小于其主要道路红线宽度1/2,且最小值不得小于20米,并应设置隔离设施。 4.2.5.5 建筑后退除满足以上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停车、疏散要求。 4.2.5.6 建设用地规模大于100亩工业项目,设置沿用地范围的环形车道,宽度不小于4米。 4.2.5.7 其它未尽情况参照以上原则,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3 建筑后退河道蓝线控制标准 4.3.1 建筑后退浚河河道蓝线(滨河路外侧道路红线)。 4.3.1.1 西岸不小于50米。 4.3.1.2 东岸不小于50米。 4.3.1.3 北岸(蒙阳路以西)不小于 30米。 4.3.2 建筑后退兴水河河道蓝线(已建成水渠、自然沟边沿)两侧不小于50米。 4.3.3 建筑后退二干渠蓝线(已建成渠道)。 4.3.3.1 每侧不小于40米。 4.3.3.2 西侧(朝阳路—石都大道段),二干渠与327之间,全部为城市绿地。 4.3.4 建筑后退府前渠蓝线(已建成渠道)。 4.3.4.1 府前渠每侧不小于20米。 4.4 建筑后退铁路控制标准 后退兖石铁路干线不小于100米;高层建筑除满足以上规定外,还应确保发生灾害时不影响铁路运行安全。 4.5 城市中心区范围以外,建筑后退控制标准 4.5.1 后退高速公路用地界线不小于100米;后退国道用地界线不小于30米,后退省道用地界线不小于20米。后退县乡公路用地界线不小于10米。并同时满足相关规划要求。 4.6 以上控制标准为最低控制标准,具体后退要求由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区位、性质、高度在规划要求中确定。 5.建筑高度 5.1 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 5.2 在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5.3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5.4 对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层高进行限定 无电梯的住宅不应超过六层;中学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幼儿园、托儿所不应超过三层;住宅标准层高度不低于2.8米;住宅底层储藏室不低于2.2米。 5.5 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建筑室内共享空间(跨层的厅、堂)内进行夹层建设或改造。 5.6 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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