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人身伤害赔偿案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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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死亡法律案例(3篇)

饮酒死亡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件背景:张某,男,4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22年2月15日,张某与几位好友在某市一家餐馆聚餐。

晚餐期间,张某饮用了大量白酒。

餐后,张某独自回家,其妻子李某发现张某醉酒后未归,遂报警。

警方到场后,发现张某已死亡,初步判断为醉酒死亡。

案件经过:1. 案发当晚:张某与几位好友在某市某餐馆聚餐,晚餐期间,张某饮用了约半斤白酒。

餐后,张某独自离开餐馆。

2. 案发后:张某的妻子李某发现张某未归,遂在家中寻找无果。

当晚11时许,李某拨打110报警。

3. 警方调查:警方到场后,发现张某已死亡,尸体位于其家中客厅沙发上。

经初步勘查,张某身上无外伤,现场也无他杀迹象。

警方初步判断张某为醉酒死亡。

4. 尸检报告:经法医尸检,确认张某死因为酒精中毒,死亡时间为案发当晚。

5. 酒精检测:警方对张某的血液样本进行了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50mg/100ml,远超醉酒标准。

案件争议:1. 餐馆的责任:餐馆方面表示,当晚聚餐期间,服务员已多次劝阻张某饮酒,但张某并未听从劝阻,自行购买了白酒。

餐馆认为,其已尽到提醒义务,不应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2. 张某妻子的责任:张某的妻子李某认为,张某的死亡与其过量饮酒有关,而张某过量饮酒是在餐馆聚餐期间发生的。

李某认为,餐馆未能有效制止张某饮酒,应对张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

3. 张某本人的责任:张某本人作为饮酒者,对于过量饮酒导致的死亡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案件判决:1. 餐馆:法院审理认为,餐馆在聚餐过程中,已尽到提醒义务,但未能有效制止张某饮酒,存在一定过错。

因此,法院判决餐馆承担20%的赔偿责任。

2. 张某妻子:法院认为,张某的妻子李某在发现张某未归后,及时报警,履行了家庭成员的监护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3. 张某本人:法院认为,张某作为饮酒者,对过量饮酒导致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但由于张某已死亡,法院未对其作出判决。

案件反思:1. 饮酒文化:张某的死亡案例反映出我国饮酒文化的潜在风险。

饮酒死亡法律案例(3篇)

饮酒死亡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伟,男,35岁,某市某公司职员。

2021年2月15日,张伟与同事李明、王强、赵刚在一家餐馆聚餐。

餐后,四人相约到酒吧继续饮酒。

当晚,张伟因醉酒过度,于凌晨时分在酒吧门口死亡。

经法医鉴定,张伟死亡原因为酒精中毒。

案件经过:1. 案发经过:2021年2月15日晚上,张伟与同事李明、王强、赵刚在一家餐馆聚餐。

席间,四人饮酒畅谈,气氛热烈。

餐后,四人相约到酒吧继续饮酒。

在酒吧,四人继续饮酒,直至深夜。

2. 发现死亡:凌晨时分,酒吧门口的保安发现张伟躺在地上,已经失去意识。

保安立即拨打110报警,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

张伟被送往医院,但经抢救无效,于当天凌晨死亡。

3. 调查取证:(1)调查酒吧服务员:服务员证实,当晚张伟等人进入酒吧后,点了多瓶酒。

服务员观察到张伟饮酒速度较快,且多次向服务员询问酒水是否还有。

(2)调查酒吧老板:酒吧老板证实,当晚酒吧内有多人在饮酒,其中包括张伟等人。

酒吧老板表示,酒吧内提供的酒水均为正规渠道进货,且符合国家标准。

(3)调查张伟同事:李明、王强、赵刚证实,当晚他们在酒吧与张伟一起饮酒。

三人表示,当晚饮酒过程中,张伟表现异常,饮酒速度过快,且多次向服务员询问酒水是否还有。

(4)调查医院:医院证实,张伟因醉酒过度,于当天凌晨死亡。

医院表示,张伟的死亡原因为酒精中毒。

法律分析:1. 饮酒死亡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伟在酒吧饮酒过度,导致酒精中毒死亡。

酒吧服务员、老板及同事均未对张伟的饮酒行为进行有效制止。

因此,酒吧服务员、老板及同事均存在一定过错。

2. 酒吧服务员、老板及同事的法律责任:(1)酒吧服务员:酒吧服务员在张伟等人饮酒过程中,未对张伟的饮酒行为进行有效制止,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限制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酒吧常见法律案例(3篇)

酒吧常见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酒吧作为我国夜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独特的文化氛围和社交场所,吸引了大量消费者。

然而,酒吧在经营过程中也常常面临各种法律风险,如侵权、醉酒驾驶、损害赔偿等。

本文将对酒吧常见法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酒吧经营者提供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二、酒吧常见法律案例1. 侵权责任案例案例:某酒吧在经营过程中,因员工疏忽,导致顾客在酒吧内摔伤。

顾客要求酒吧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对其员工在经营场所内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酒吧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疏忽导致顾客受伤,酒吧应承担侵权责任。

酒吧需赔偿顾客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防范建议:酒吧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完善酒吧设施,确保顾客安全;在经营场所内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2. 醉酒驾驶案例案例:某顾客在酒吧饮酒后,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

顾客被追究刑事责任,酒吧也被要求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酒吧在顾客醉酒后放任其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防范建议:酒吧应加强饮酒顾客的管理,提醒顾客酒后禁止驾驶;设置醒目的禁止酒后驾驶标志;对于醉酒顾客,应提供代驾服务或联系亲友接送。

3. 损害赔偿案例案例:某顾客在酒吧消费时,因酒吧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顾客食用后中毒。

顾客要求酒吧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酒吧提供的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顾客中毒,酒吧应承担赔偿责任。

防范建议:酒吧应确保所提供的产品质量,避免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加强食品卫生管理,确保消费者权益。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案例:某顾客在酒吧消费时,因服务员态度恶劣,导致顾客不满。

喝酒死亡的法律案例(3篇)

喝酒死亡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10月,李某与朋友赵某在一家餐厅聚餐,期间两人共喝了约一瓶半白酒。

饭后,李某独自回家。

第二天,李某被发现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系饮酒过量导致急性酒精中毒死亡。

李某的家属认为,餐厅和赵某对李某的死亡负有责任,遂将餐厅和赵某告上法庭。

二、案件审理1. 赵某的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与李某共同饮酒,且饮酒量较大,赵某在饮酒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赵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餐厅的责任法院审理认为,餐厅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的餐饮服务。

餐厅在李某饮酒过程中,未对李某的饮酒量进行限制,也未对其饮酒后的行为进行关注,存在疏忽大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餐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判决结果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决餐厅和赵某共同赔偿李某家属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3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饮酒过量死亡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李某因饮酒过量导致死亡,其家属要求餐厅和赵某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赵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餐厅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饮酒过量死亡案件的处理要点(1)确定饮酒过量的事实: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调查饮酒过量的事实,包括饮酒时间、饮酒量、饮酒方式等。

(2)确定各方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需要确定各方在饮酒过量过程中的责任。

(3)确定赔偿范围:法院需要根据各方责任的大小,确定赔偿范围,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五、启示1. 饮酒过量危害大,应引起重视。

饮酒过量可能导致急性酒精中毒,严重时甚至危及生命。

2. 饮酒过程中,共同饮酒人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关注饮酒人的身体状况,避免饮酒过量。

喝酒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喝酒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饮酒引发的交通事故,原告李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与被告张某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二、案件事实1. 时间:2023年4月15日晚上10点。

2. 地点:某市某区某路段。

3. 当事人:- 原告:李某,男,30岁,某市某区居民。

- 被告:张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4. 事故经过:- 当晚,原告李某在朋友家中饮酒。

- 饮酒后,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回家。

- 在行驶过程中,李某因酒精作用,操作失误,与张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

- 碰撞导致李某受伤,张某的摩托车损坏。

5. 鉴定意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原告李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张某无责任。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 第九十一条: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第二十三条:因下列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四、案例分析1. 原告李某的过错:- 李某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 李某的酒后驾驶行为直接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其过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 被告张某的过错:- 被告张某在事故中没有过错,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张某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

3. 责任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李某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喝酒死人法律案例(3篇)

喝酒死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因酒精中毒导致的死亡案件。

被害人李某,男,35岁,某市某公司员工。

案发当天,李某与同事王某、张某在一家餐厅聚餐,期间三人共同饮酒。

饭后,李某感到不适,但仍被王某、张某劝离餐厅,回家休息。

次日凌晨,李某被发现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系酒精中毒死亡。

二、案件调查1. 调查过程案件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李某生前饮酒量为约2斤白酒,而我国成年人适量饮酒的推荐量为每天不超过1两白酒。

李某的死亡与过量饮酒密切相关。

2.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餐厅、同事王某、张某是否存在法律责任。

三、法律分析1. 餐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本案中,餐厅作为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有义务对消费者进行饮酒量的控制,防止过量饮酒。

然而,餐厅并未对李某的饮酒量进行有效控制,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餐厅在本案中可能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2. 同事王某、张某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王某、张某明知李某饮酒过量,仍劝其离开餐厅,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二人共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王某、张某在本案中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案件判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餐厅、王某、张某均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餐厅承担李某死亡赔偿金的20%;2. 王某、张某承担李某死亡赔偿金的30%;3. 三方共同承担李某死亡赔偿金的50%。

五、案件启示1. 餐厅作为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加强安全管理,对消费者进行饮酒量的控制,防止过量饮酒;2. 同事、朋友之间应互相尊重,关注彼此的健康,避免劝酒等不当行为;3. 公民应树立正确的饮酒观念,适量饮酒,切勿过量;4. 法律法规应不断完善,加大对酒后驾驶、酒后闹事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从这几个经典案例,看喝酒喝出的法律事儿

从这⼏个经典案例,看喝酒喝出的法律事⼉原创A(XX实习律师)编辑⼁B说“⼈⽣得意须尽欢,莫使⾦樽空对⽉”,酒和饮酒在中国已经有逾千年历史,已经发展成为⼀种⽂化符号。

但是在今天,因喝酒聚会“酒友”劝酒致⼈伤害、死亡的事件时有发⽣。

对于损害后果的发⽣,“酒友”应否承担责任呢?怎么承担责任呢?快过年了,喝酒少不了,但是其中的法律风险要知晓,喝酒更要适度、开⼼就好、情到就好!笔者归纳了以下三种最常见的情形,以区别对待“酒友”的民事责任。

案例⼀:未履⾏基本照顾义务情形【案情再现】⼭东发⽣这样⼀个案例:三九寒冬,C、D、E三个朋友相聚豪饮,推杯换盏,E烂醉如泥。

酒后,C、D将E送⾄J家门前的马路边后,旋即离去。

第⼆⽇早上E家⼈发现E已冻死在⾃家楼梯⼝。

E家⼈对此结果难以接受,觉得E的酒友不负责任和**为,遂将C、D告上法庭,要求⽀付赔偿⾦、精神损失费等共8万余元。

【案件结果】⽇前,经某区法院调解,两酒友给了死者家属3万多元的赔偿,获得了家属谅解,达成和解。

【法律分析】朋友中类似的聚会很多,有很多⼈认为“宁愿把胃喝个洞洞也不让兄弟感情留个缝缝”,并为此喝得酩酊⼤醉,喝得住进医院,更并没想到会乐极⽣悲,喝酒醉死⼈。

在本案例中,C、D和E饮酒⾄E烂醉的⾏为,使C、D负有将E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亲⾃照顾的作为义务,⽽本案中虽然两⼈尽到了⼀定的义务,但显然没有“尽责”地履⾏完基本的义务。

即没有完成法律规定的义务,致E被冻死,构成了**为的侵权。

现实中还有这样的情形,朋友间喝酒后,醉酒的⼈⾃⼰要驾车回家,其他⼈没有进⾏劝阻或者通过其他办法将其交给成年家属。

醉酒的⼈驾车⾏驶过程中出现事故,其他酒友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先⾏⾏为引发特别注意义务情形【案情再现】F、G、H、E聚会喝酒。

酒后四⼈起兴来到河⾥游泳,F由于饮酒过量在游泳中出现抽搐症状。

H、E发现后上前营救,G上岸呼叫村民,⽽后⼜及时和村民⼀起下河搜救,但是待村民打捞出F时候,F已经没有⽣命特征。

喝酒的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饮酒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饮酒过程中常常伴随着各种法律纠纷,如酒后驾车、酒后滋事、饮酒导致身体损害等。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酒后驾车引发的法律纠纷案例进行分析,探讨饮酒与法律之间的复杂关系。

二、案例介绍2019年10月某日晚,张某与朋友李某在一家餐馆聚餐,期间两人共喝了4瓶白酒。

酒后,张某驾车送李某回家。

在行驶过程中,张某因酒精作用,操作失误,导致车辆失控,撞上路边行人王某。

事故造成王某重伤,张某负全责。

事故发生后,王某家属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万元。

张某辩称,自己是在饮酒后驾车,但并非故意,且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将车停在路边休息,试图清醒。

此外,张某还表示,自己已经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三、案件分析1. 酒后驾车违法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本案中,张某饮酒后驾车,属于违法行为。

2. 赔偿责任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酒后驾车,导致王某受伤,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1)医疗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王某受伤后,产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张某承担。

(2)误工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合理费用。

”王某受伤后,因治疗无法工作,产生的误工费应由张某承担。

劝酒的法律责任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和李四系好友,两人经常相聚饮酒。

某日,张三邀请李四到家中聚会,两人共饮了一瓶白酒。

酒过三巡,张三见李四已经喝得微醺,便劝李四再喝一瓶。

李四推辞说已经喝多了,但张三坚持要李四喝。

在张三的劝说下,李四无奈之下喝下了那瓶白酒。

饮酒结束后,张三送李四回家。

然而,由于酒精中毒,李四在回家途中突然晕倒,被路人发现并拨打急救电话。

经抢救,李四虽脱离生命危险,但身体受到了严重损害。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三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而言,主要涉及以下两点:1. 张三是否构成强迫劝酒行为;2. 张三是否应当承担劝酒的法律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强迫劝酒。

首先,张三在明知李四已经喝多的情况下,仍然劝说李四再喝一瓶白酒,其行为具有明显的强迫性质。

其次,张三的行为导致李四酒精中毒,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已经构成对李四人身权益的侵害。

因此,法院判决张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判决如下:1. 张三赔偿李四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2. 张三赔偿李四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3. 张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张三劝酒致李四酒精中毒,法院判决张三承担法律责任,主要基于以下两点:1. 强迫劝酒行为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张三在明知李四已经喝多的情况下,仍然劝说李四再喝一瓶白酒,其行为具有明显的强迫性质,侵犯了李四的人身权益。

因此,张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劝酒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饮酒过量造成他人损害的,劝酒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张三的劝酒行为导致李四酒精中毒,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

因此,张三应当承担劝酒的法律责任。

五、法律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 饮酒要适量,过量饮酒会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2. 劝酒要谨慎,强迫他人饮酒可能导致法律责任;3. 朋友之间要关心对方,避免因劝酒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喝酒引起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同村村民,平日里关系尚可。

某日,张某家中举办了一场聚会,邀请了李某等几位好友前来。

聚会过程中,众人畅饮啤酒,气氛热烈。

酒过三巡,张某与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情绪激动。

在酒精的作用下,两人言语越发激烈,进而动手打架。

在场的其他村民试图劝阻,但未能成功。

打架过程中,张某用啤酒瓶将李某头部打伤,李某随即倒地不起。

事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脑震荡,住院治疗一周。

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拘留。

案件经过:1. 事发经过:聚会当天,张某家中来了几位好友,其中包括李某。

在饮酒过程中,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情绪激动。

在酒精的作用下,两人言语越发激烈,最终动手打架。

在场的其他村民试图劝阻,但未能成功。

打架过程中,张某用啤酒瓶将李某头部打伤,李某随即倒地不起。

2. 报警处理:事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脑震荡,住院治疗一周。

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拘留。

3. 案件审理:李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

案件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3.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一、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在与李某发生争执时,在酒精的作用下,用啤酒瓶将李某头部打伤,导致李某脑震荡。

张某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 故意性:张某在发生争执时,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伤害到李某,但仍故意实施伤害行为。

2. 伤害性:张某用啤酒瓶打击李某头部,造成李某脑震荡,具有明显的伤害性。

3. 严重性:张某的行为导致李某受伤,住院治疗一周,具有严重性。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张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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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他人饮酒 醉酒造成伤害
共同饮酒人应对损害结果承担过错责任
现实生活中,请客喝酒或相约喝酒后,喝酒人因醉酒受伤或死亡的现象并不少见,且因此类事件形
成诉讼的案件也呈逐年上升之趋势,这与当前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和法律体系的日趋完善密不可
分。那么在共同饮酒行为中,当醉酒者因饮酒行为引发伤害后果时,其他共饮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呢?

起兴喝酒人之情 不料引发悲惨事
现年36岁的刘晓伟,是河南省某县一农民,他性格好爽,为人直率,虽生长在农村,但交际广泛,
朋友较多。2010年6月8日,张文强家有事需要人手帮忙,于是打电话叫来好友刘晓伟、李健,两人帮
张文强把事处理完后,张文强就叫妻子准备一桌好酒好菜,招待好朋友表示感谢,三人畅快痛饮。酒席散
后,李健和刘晓伟一同离开张文强家,在回家路上,碰到了老同学郭云飞,一月之前在农忙时节,刘晓伟
曾帮过郭云飞收割小麦,所以郭云飞这次逮着机会,强力邀请喝酒聊天,刘晓伟看到郭云飞真诚邀请,不
想就这样扫了别人的兴,于是满口答应。郭云飞在自家二楼摆下酒席三人一同饮酒,边聊边喝,在郭云飞
的极力劝酒之下,三人喝的更是畅快之极,特别是刘晓伟兴奋之极,索性就敞开了喝酒,不一会儿,刘晓
伟眼中所看之物都摇摆不定。在李建的极力劝说下,酒席就此结束,谁知悲剧就此发生,刘晓伟在下楼时
不小心踩了个空,一下子从二楼滚到一楼,身上到处是伤痕累累,当时吓坏了郭云飞,郭云飞马上就打了
个120的电话,不多一会儿,救护车就把刘晓伟送到了医院,进行了紧急处理。

人身损害谁之过 责任追究上法院
刘晓伟因为喝酒摔伤先后在医院治疗一月之久,共支出医疗费12857.32元。2010年12月2日,
刘晓伟提出伤残鉴定申请,同年12月16日,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书,认定刘晓伟的伤情构成一级伤残,
后刘晓伟要求郭云飞支付一部分医药费,而郭云飞坚持认为刘晓伟的伤残与自己无关,开始不想支付,后
来争吵激烈,于是昔日朋友反目成仇,矛盾越来越大,刘晓伟一怒之下将郭云飞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
项损失共计70941.88元。郭云飞的委托代理人李庆强认为:按照我国的风俗习惯,同桌饮酒人在共同饮
酒过程中必然存在相互敬酒、劝酒的情况,受害人刘晓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身体状
况、酒量大小有清醒的认识,也应当清楚过量饮酒会对身体造成不良影响,但其疏于履行对自身安全的注
意义务,在饮酒过程中不进行自我控制,导致过量饮酒,因此,受害人刘晓伟应当对其过量饮酒带来的严
重后果自行承担责任。作为共同饮酒人的郭云飞,在法律上并没有防止损害发生的法定义务,对共同饮酒
人在饮酒结束后出现的人身伤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刘晓伟的委托代理人王青亮却认为:共同饮酒
人之间应当存在互相提醒、劝告少饮酒并且阻止已过量饮酒的人停止饮酒的注意义务。作为共同饮酒人,
郭云飞明知过量饮酒会导致饮酒人身体受到伤害,还向其劝酒,应认定行为人存在让其他饮酒人醉倒的主
观故意;在过量饮酒的情况下,行为人对醉酒人可能会造成人身损害应当是明知的,但共同饮酒人郭云飞
的心态是轻信可以避免,没有尽到护送、照顾和通知其家人的注意义务,这种过错与过量饮酒者身体受到
损害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所以共同饮酒人郭云飞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查清事实有法依 双方服理当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原告刘晓伟在
被告郭云飞家中饮酒,酒席散后,被告明知原告醉酒,应当预见到原告在下楼时可能会摔伤,但其因疏忽大
意未履行相应的帮扶义务,致使原告严重受伤,对此被告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原告刘晓伟请求被告郭云
飞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
慰金、交通费等各项费用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自身醉酒下楼
时可能会发生危险,但因轻信能够避免而过多饮酒并自行离开,因此其对事件的发生也存在重大过错,应
减轻被告的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应承担30%的责任为宜。被告辨称其与原告受伤无关,不应承
担责任的意见,因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1、被告郭云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晓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
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8253元。2、驳回原告刘晓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
理费2365元,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2315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郭云飞不服判决,以刘晓伟的伤情与其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提起上诉,
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不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当晚,郭云飞明知刘晓伟等二人到其家前已经饮酒,本应将其劝解回家,
却再次摆下酒席三人一同饮酒,酒席散后,郭云飞理应将刘晓伟安全送回家中,由于其没有尽到充分的注
意义务,导致刘晓伟下楼梯时不幸摔伤,造成一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对此,郭云飞主观上存在过错,应承
担一定的责任。郭云飞上诉认为刘晓伟系自伤与已无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刘晓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人,对过量饮酒的后果有清醒的认识,但其于事发当晚放任自已的行为连续饮酒,造成严重后果,
自已应承担主要责任。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比例适当,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随着人们的频繁交往,因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大量增加,此类纠纷根据《侵
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则共同饮酒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而极力劝酒造成人身伤害的应承担责任。
在因喝酒引发醉酒人心脏病、心肌梗塞等疾病的发作,导致伤残、死亡等损害后果的情况下,如果
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劝了大量的酒,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无论“酒友”是否明
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不能喝酒,都应承担责任,只不过“明知”的情况下责任较大。

二、共同饮酒人一方强迫性劝酒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的应承担责任。
酒桌上经常会出现:“你今儿非喝不可,不喝就别想走!”等类似的话,强迫别人喝酒。作为酒友,
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的劝酒行为,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不依不饶等,
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酒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此种情况下,
醉酒人也有一定的过错,因为这种强迫并非是暴力性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
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应当减轻酒友的赔偿责任。

三、一方在酒后驾车、剧烈运动而共同饮酒人未加以劝阻造成人身伤害的应承担责任。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醉酒人酒后驾车、剧烈运动等行为酒友是否有义务进行劝阻进行明文规定,但根
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会承担一
定的责任。因为此时共同饮酒人应对醉酒的人负有加以阻止的义务。如果未履行此义务,造成醉酒人人身
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酒友是可以免责的。同样,在明知
对方喝多了、神志不清的情况下,酒友应该劝阻其不要喝酒,在能够进行劝阻时却没有劝阻,以致出现意
外,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其他情况下,酒友是没有劝阻义务的。另外,不管酒友是否进行阻止,只
要这种阻止没有发生效果,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酒友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明知对方已喝醉而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造成人身伤害的应承担责任。
如果酒友未将醉酒人送回,发生类似于“酒后死亡”或“酒后摔死摔伤”的情况,酒友是否要承担责
任呢?对此,应结合饮酒者当时的神志状况来加以判定。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
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此时酒友负有一定的监护义务,如果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
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比如家中无人),此时若出现意外,
酒友对此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与未成年人喝酒,造
成未成年醉酒人人身损害的,酒友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而言,郭云飞明知刘晓伟中午已经饮酒,但仍不断劝酒,在刘晓伟已喝醉的情况下,郭云
飞没有尽到护送义务,把已喝醉的酒友刘晓伟安全送到家,最终导致了刘晓伟下楼梯时摔成一级伤残,对
此郭云飞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刘晓伟作为成年人,应对喝醉的后果有清醒的认识,在明知
自己中午已喝酒的情况下晚上还要坚持喝,最后造成严重的后果,自己也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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