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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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agf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财政厅(局):我部(86)财会字第75号文印发的《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表》,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随着投资体制、财税体制和财务制度的变化,曾作了多次修改和补充,修改和补充的内容,有的已专门发过文件,有的已在历年基建决算计报表编报方法中作过规定。

为了便于建设单位财会人员学习,更好地贯彻执行建设单位计制度,我部将1986年制定的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作了统一的修改和补充,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建设单位,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一、总讲明1.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差不多建设投资,但有爱护费拨款、差不多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与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差不多合并的,不再执行本制度,应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能够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形,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主管部门按照本制度,对其直属建设单位所作的补充规定,也应报财政部备案。

3.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总账科目,建设单位在不违反概(预)算和财务制度等规定,不阻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能够按照实际情形,作必要的增加、减少和合并。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能够按照需要,自行规定。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各建设单位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章制度.doc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章制度.doc

基层建设单位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自行规定。

财务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上应注明:建设单位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

并由单位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5.建设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和主管部门。

其他需要报送的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规定。

同时有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预算拨款的建设单位,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将会计报表主送上级主管部门,并同时抄送拨出款项的其他部门。

国内合资建设的基建项目,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将会计报表主送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拨出款项的其他部门。

各部门、各地区在汇编会计报表时,应分别汇总各自投资部分,所投资金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和各项投资支出以及各种结余资金,均按投资比例计算确定。

中央主管部门对地方项目的补助性投资,划转预算的,由地方项目统一编报会计报表;不划转预算的,仍应由中央主管部门编报会计报表。

6.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第101号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

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及按照合同规定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102号科目设备投资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第103号科目待摊投资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104号科目其他投资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全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全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一、总说明1.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与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已经合并的,不再执行本制度,应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对其直属建设单位所作的补充规定,也应报财政部备案。

3.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总帐科目,建设单位在不违反概(预)算和财务制度等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增加、减少和合并。

1页脚内容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各建设单位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建设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能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4.建设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建设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建设单位自行规定。

基层建设单位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自行规定。

财务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上应注明:建设单位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

并由单位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国有建设单位财务制度

国有建设单位财务制度

国有建设单位财务制度国有建设单位财务制度一、引言在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国有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举足轻重。

作为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建设单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任务。

确立合理、科学的财务制度对于保证国有建设单位的财务安全、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国有建设单位财务制度为主题,对其进行深入评估和探讨。

二、国有建设单位财务制度的定义和重要性国有建设单位财务制度是指国有建设单位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为了规范、管理和监督单位财务活动而建立的一套包括财务管理原则、制度、规范和程序的体系。

国有建设单位财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证单位财务的正常运行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具有重要意义。

国有建设单位财务制度的建立能够确保单位财务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通过明确财务管理的原则和规范,能够避免财务信息虚假、错误的发生,保护单位财务的安全和稳定。

国有建设单位财务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单位财务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通过规范和标准化的财务制度,可以使财务信息清晰明了,能够及时反映单位财务状况,提高决策者对财务问题的把握能力。

再次,国有建设单位财务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能够切实提高单位内部控制水平,减少财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国有建设单位财务制度的建立能够促进单位财务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制度,能够为单位提供更好的财务管理方法和手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进一步推动单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大规模发展。

三、国有建设单位财务制度的关键要素1. 财务管理原则在国有建设单位财务制度中,财务管理原则是至关重要的要素之一。

财务管理原则主要包括合规性原则、适度原则、透明度原则、独立性原则等。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财务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规范性和适度性。

2. 财务制度和规范财务制度和规范是国有建设单位财务制度的核心内容。

该内容主要包括会计制度、财务报告制度、预算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审计制度等。

国有企业内部会计制度的建设范文(4篇)

国有企业内部会计制度的建设范文(4篇)

国有企业内部会计制度的建设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内部会计管理的规范和透明度,提高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便于企业决策和监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企业内部会计制度是指国有企业根据国家会计制度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三条国有企业内部会计制度是国有企业内部核算、财务管理和财务报告的基础。

第四条国有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应当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相一致,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合法性。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六条国有企业内部会计制度由企业财务部门负责起草,经企业领导层审议通过后,报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国有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核算基础:包括会计核算主体的确认和核算基础的选择等。

(二)内部控制:包括内部控制的目标、组织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和控制措施等。

(三)财务管理:包括资金管理、预算管理、成本管理、税收管理、审计管理等。

(四)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的编制、审定和披露等。

第八条国有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和评估内部会计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九条国有企业内部会计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并报企业领导层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国有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内部会计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企业全体员工了解并遵守内部会计制度。

第二章会计核算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会计核算制度。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主体的确认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并报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会计核算单位应当根据其经营活动的需要,建立完整的会计核算制度和会计档案。

第十四条会计核算应当按照经济业务的发生时间和实际资金流动的次序进行。

第十五条会计核算应当确保核算凭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

第十六条会计初级凭证的填制、审核和登帐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核算准确。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11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11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一、总说明1.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与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已经合并的,不再执行本制度,应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对其直属建设单位所作的补充规定,也应报财政部备案。

3. 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总账科目,建设单位在不违反概(预)算和财务制度等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增加、减少和合并。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各建设单位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建设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能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4. 建设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建设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建设单位自行规定。

基层建设单位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自行规定。

财务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上应注明:建设单位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

并由单位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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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2MG-E《专业技术人员绩效管理与业务能力提升》练习与答案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一、总说明1.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与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已经合并的,不再执行本制度,应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对其直属建设单位所作的补充规定,也应报财政部备案。

3.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总帐科目,建设单位在不违反概(预)算和财务制度等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增加、减少和合并。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各建设单位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建设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能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4.建设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建设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建设单位自行规定。

基层建设单位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自行规定。

财务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上应注明:建设单位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2)一、总说明 (2)二、会计科目 (3)三、会计报表 (28)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17号) (36)附件1: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36)附件2: 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 (38)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已作废 (44)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2]394号) (50)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394号) (57)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 (60)部会计控制规——工程项目(试行) (66)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审计署、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规定-已废止 (70)财政部关于国债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部门直接拨付资金”的通知(财基字[1999]530号) (72)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689号) (73)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 (75)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基金支出管理的通知(财经字〔1999〕725号) (77)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 (78)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 (80)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9]457号) (82)关于印发《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财基字[1999]27号) (84)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清理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01年9号) (87)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 (89).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一、总说明1.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2)一、总说明 (2)二、会计科目 (3)三、会计报表 (28)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17号) (36)附件1: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36)附件2: 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 (38)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已作废 (44)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2]394号) (50)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394号) (57)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 (60)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 (66)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审计署、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规定-已废止 (70)财政部关于国债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部门直接拨付资金”的通知(财基字[1999]530号) (72)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689号) (73)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 (75)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基金支出管理的通知(财经字〔1999〕725号) (77)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 (78)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 (80)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9]457号) (82)关于印发《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财基字[1999]27号) (84)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清理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01年9号) (87)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 (89)..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一、总说明1.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一、总说明1.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与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已经合并的,不再执行本制度,应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对其直属建设单位所作的补充规定,也应报财政部备案。

3. 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总账科目,建设单位在不违反概(预)算和财务制度等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增加、减少和合并。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各建设单位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建设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能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4. 建设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建设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建设单位自行规定。

基层建设单位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自行规定。

财务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上应注明:建设单位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

并由单位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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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第一节公路基本建设概述一、公路基本建设的概念及其特点公路基本建设指的是固定资产扩大再生产性质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的公路工程项目,可以是与生产过程直接相关的生产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也可以是用于人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及政治、国防所需要的非生产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

交通运输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交通运输业是使用各种工具、设备,通过各种方式,使货物和旅客在区域之间实现位置移动的物质生产部门。

现在交通运输业是由铁路、公路,、水运、航空以及管道运输所组成的。

公路运输业在整个交通运输业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它具有机动、灵活、直达、迅速、适应性强、服务面广等特点。

公路运输在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具有远大的发展前景。

发展公路运输业,首先必须进行公路建设。

公路运输业作为·个特殊的物质生产部门,必须拥有公路工程构造物作为其劳动资料,亦即以路线、桥梁、隧道、渡口等作为其生产用固定资产。

在公路运输生产中,公路工程构造物必然不断耗损,最后丧失功用。

为了维持运输生产,必须对公路构造物进行不断补偿,以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和功能;为适应社会对运输这种流通手段的需要,还必须不断地更新和不断地扩大公路构造物的实物形态,来扩大公路运输生产能力。

这是一个连续的过程,是固定资产再生产的过程。

所以,公路建设的性质是进行公路运输业中有关公路工程的固定资产的再生产。

这里还要指出:尽管公路建设部门在国民经济部门分类中是属于交通运输部门,但从公路建设生产的任务性质、内容、手段、经营方式等特征来看,却与国民经济建设部门中的建筑业基本相同,而与公路运输业中的运输生产完全不同。

公路运输业公路固定资产的再生产,是通过公路建设来实现的。

其主要形式包括:公路养护、重建、改建、扩建和新建等。

公路建设的内容包括公路小修保养、养路大中修、公路基本建设等三个方面。

(1)公路工程在长期使用过程中,由于行车和自然因素的作用,必然使组成部分不断损坏。

为了保持固定资产的原有形态与功能以维持公路的原有运输生产能力,必须对公路工程进行小修保养。

这种公路养护活动,是实现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的一种形式。

(2)由于受材料、结构、设备的特性和功能等方面的制约,必然使公路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的寿命期。

因此,固定资产尽管经过小修、保养,也不能无限期使用下去,到了一定时期,某些组成部分就要丧失功能。

这时就需要用新的固定资产来代替正丧失功能的固定资产,即进行固定资产的更新工作。

这种更新原则上是固定资产的简单再生产。

但实践证明,养路大中修工程一般是与公路技术改造相结合进行的,如局部的改线、改造“瓶颈”路段、提高路面等级等等。

通过这种技术更新与技术改造来提高公路的通过能力。

这样,通过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不仅能实现固定资产的简单再生产,而且也能实现固定资产的部分扩大再生产。

(3)我国主要通过基本建设来实现固定资产的扩大再生产。

为了适应社会生产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对公路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建,以不断扩大公路的运输能力。

所以公路工程基本建设,是公路运输业中公路固定资产扩大再生产的主要形式。

以上公路建设的三个内容,虽然都是固定资产的再生产,但它们之间在资金来源和管理方式上是不相同的。

养路费(或采用征收燃油附加费,下同)是贯彻国家“以路养路”的原则,由交通部门向有车单位征收的用于养路的事业费,它是公路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

养路费的经济性质就是对公路简单再生产的价值补偿。

养路费原则上用于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和部分扩大再生产性质的公路大中修工程及公路小修保养工程,但必要时也可用于扩大再生产性质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公路工程。

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资金是指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投资拨款,它原则上用于固定资产扩大再生产性质的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建公路工程。

公路建设产品的特点:①产品的固定性;②产品的多样性;③产品形体庞大性;④产品部分结构易损性;⑤产品的非商品性。

公路建设的特点:①劳动对象分散;②生产流动性强;③受自然因素影响大;④需要个别设计,个别组织施工;⑤生产周期长;⑥生产协作性高;⑦生产类型多,但以单件生产为主;⑧需不断地养护和管理;⑨组成部分的系1-2 第二章公路基本建设资金来源的核算公路建设单位为了全面完成国家批准、下达的公路基本建设任务,必须要拥有一定数量的公路基本建设资金。

公路基本建设资金来源的核算,就是要正确划清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种不同来源,及时反映和监督基本建设拨款、借款和其他来源资金的增减变动情况,按计划合理安排节约使用建设资金,为圆满地完成公路基本建设任务服务。

公路基本建设资金来源,是公路建设单位资金来源最重要的部分,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拨款、基本建设投资借款、公路建设债券资金和项目资本四个部分。

本章将分节进行阐述。

第一节公路基本建设投资方式过去,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长期是由国家计划安排的,投资主体很单一,投资方式也局限于政府的计划,建设资金来源渠道主要是养路费、交通规费、国家财政拨款。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公路基本建设也打破了过去单一国家投资的格局,逐步形成了国家、单位(法人)、个人、外国投资者等多元投资主体共同投资的新格局,公路基本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已多样化了。

据原国家计委的有关统计,在“八五”期间,全国公路建设共约投入2000亿元人民币,其中,中央政府投资仅200亿元,其余则是地方政府通过各种途径的融资,约为1800亿元。

根据不同建设项目在资金筹集和管理上的区别,国家在基本建设管理中把建设项目划分为两大类,即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

经营性项目建成后是一个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取得盈利,建设阶段负债比例的高低对生产经营阶段的效益有着直接的影响,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存在着关联性和延续性。

非经营性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公益性项目,是非盈利性的。

关于基本建设的资金筹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是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的性质和资金筹集方式来进行规范的。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金按照资产、负债体系进行管理和核算,建立了资本金制度。

非经营性项目则不实行资本金制度,其非负债资金仍按照拨款进行管理和核算。

公路是一种公共产品,其建设是一项公益性较强的生产活动。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资体制逐步向市场经济和国际惯例靠拢,投资主体日趋多元化,投资方式也趋向多样化。

纵观世界各国的公路建设模式,都是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直接或间接的参与下完成的。

公路基本建设投资方式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政府特许经营;另一类是由政府作为发起人,成立相关的项目责任公司,由该公司完成项目建设。

一、政府特许经营政府特许经营一般有两种方式:1.项目转让或BOT模式项目转让或BOT模式是指“建设—经营—转让”模式,即BOT(Built—Operate—Transfer)模式,通常由公司或财团自己融资,建设某项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在政府特许的经营期内经营管理该设施,以经营收入抵偿建设投资,并获得回报,经营期满后将设施转让给政府。

这种模式的特点在于政府不必出资,只需要给出相关的政策,就获得了社会需要的公路产品;但投资人要承担投资及经营期的——切风险,由于政策的扶持和其他方面的补偿,其回报也是很好的。

在BOT方式的运用中,还演化出另外两种模式:①BOOT(Buih-Own—Operate—Transfer)模式,即“建设—拥有—经营—转让”模式,BOOT在特许期内既拥有经营权还拥有所有权,一般特许期也长于BOT。

②BOO(Built—Own—Operate)模式,即“建设—拥有—经营”模式,此方式与前两种方式不同的是根据特许权协议,可不将设施移交政府。

近年来,我国的一些项目开始采用BOT模式运行,其中也包括交通领域,它为我国的项目建设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资金来源。

2.经营权特许政府将建设完成的公路交通基础设施经营权转让给投资经营公司,由公司负责设施的经营、维护、管理,特许期满后再移交给政府。

经营公司不负担建设期的风险,因而就更愿意接受这种方式,政府通过转让获得一大批资金,可再将其投入到其他设施的建设中,产生用活资金、滚动发展的效果。

正由于此,这种方式比之BOT方式更容易被投资者和政府接受。

鉴于我国目前已形成的庞大交通运输资产,经营权特许方式在我国交通领域运用尤30-31 第三章货币资金和往来款项的核算货币资金是指公路建设单位所拥有的处于货币形态的资金,主要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等。

货币资金是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用来购买设备、材料物资和固定资产,支付各种公路基本建设费用和偿还债务等。

公路建设单位为了保证基本建设工作顺利进行,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

对于结算业务,公路建设单位也应加强管理和核算,严格遵守结算制度和结算纪律,按期办理结算,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一节现金的核算一、现金管理规定现金是指存放在公路建设单位里,由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在流通领域中直接使用的货币。

公路建设单位的库存现金,主要用于支付公路基本建设过程中的各种零星开支。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公路建设单位只能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结算。

(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公路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并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二、现金的核算方法为了反映公路建设单位库存现金的收支和结存情况,公路建设单位应设置“现金”科目。

该科目属于资金占用类科目。

其借方反映现金的增加,贷方反映现金的减少,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的结余数。

有外币现金的公路建设单位,应分别按人民币现金、外币现金进行明细核算。

现金的核算,包括序时核算和总分类核算两种。

进行总分类核算必须设置现金总帐。

现金总帐应由不从事出纳工作的会计人员负责登记。

它可以根据现金收付款凭证和银行存款付款凭证直接登记,也可以根据汇总记帐凭证或科目汇总表进行定期汇总登记。

进行序时核算必须设置现金日记帐。

现金日记帐也就是“现金”科目的明细帐,它是按照现金收付业务发生或完成时间的先后,逐日顺序连续登记。

现金日记帐采用收付余三栏式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审计核无误的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按照经济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

现金日记帐应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月终时,结出全月的现金收入和付出发生额,计算出月末库存现金余额,并与现金总帐的余额核对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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