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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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学习制度

1、集中学习由局人事教育科负责落实。

2、每周四下午为集中学习时间,每月月末为全系统人保讲堂活动时间。集中学习要做到有计划,有安排,内容新颖,形式多样,确保人员、时间、内容、效果落到实处。

3、参加学习人员要严格按照通知时间、范围参加,不得迟到、早退或替会,如不能参加的人员必须事先向分管领导请假。

4、学习期间要关闭通讯工具,严禁交头接耳、随意走动,或处理与学习无关的工作。要爱护公物,讲究卫生,保持安静。

5、定期对工作人员的学习笔记进行检查,年终对全年学习情况进行汇总通报。

干部职工年休假制度

一、休假的具体规定

1、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当年假期当年使用,不得跨年度使用。

3、安排干部职工休假,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职工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未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休假的审批程序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的休假由个人写出申请,分管领导同意,局长审批;机关其他人员休假由个人写出申请,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领导审批。休假手续报局人事教育科备案。

市管干部的休假,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关要求

1、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干部职工年休假制度。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分期分批安排好干部职工的年休假,不能因部分干部职工的休假而出现漏岗、空岗现象,影响工作正常开展。

2、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假。

3、在确保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领导干部应带头休假,并积极鼓励、支持其他同志休假。

4、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中断休假的,应无条件放弃休假回单位上班。

5、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同志在休假期间,要明确其他同志代理其工作,并保证通讯畅通。

6、所有干部职工在休假期间要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纪律,不准有违规违纪现象发生,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申报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明辨是非的能力;

2、单位经济条件好;

3、有明确的工作考察任务或有上级通知并提出硬性要求的;

4、单位比较稳定,无不安定隐患。

二、实行出国(境)事前请示制度

1、市管干部因公出国(境)的,按市委济发[2002]19号和市外事办济外侨[2005]4号文件执行。

2、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经单位班子研究同意后,由单位提出申请,并附出国(境)依据、单位财务报表及资金支出渠道说明报局人事教育科,局人事教育科会同相关部门核查提出具体意见,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局长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出国(境)手续;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三、有下列情况下之一的不准出国(境):

1、上级部门未作硬性要求的;

2、无明确考察任务或出国(境)考察对指导本单位工作意义不大的;

3、正在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查的;

4、本单位欠发职工工资和未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障金的;

5、本单位经济困难的;

6、本单位有严重不稳定隐患的。

四、有关要求:

1、严禁通过因私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出国(境)执行公务。

2、因公出国(境)费用由本单位承担,严禁使用政策性资金和额定办公经费。

3、因公出国(境)的护照管理、外事纪律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请假制度

1、工作人员因事、因病请假,须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人事教育科具体负责落实。

3、机关一般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机关一般人员请假2天以上的及机关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的,由分管局长批准;重大活动或集中学习时,须经具体主办部门分管领导批准。

4、机关一般人员请假5天以上的,机关科室、二级机构负责人请假2天以上的,由局长批准。

5、市管干部、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负责人离开本市须经局长同意。

6、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到人事教育科销假,无正当理由超假的视同旷工。

7、所有人员凡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一律视同旷工,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8、局属各单位的请假制度由本部门参照本制度制定,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教育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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