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假期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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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类假期的规定

关于各类假期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各类假期的管理,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对假期管理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公休假 1、凡与本公司签定正式劳动合同并在本公司工作已满1年的员工均可享受年休假。按照《聘用和劳动用工管理办法》执行。(工龄以档案记录为准。) 2、公司员工的连续工龄在上半年达到规定休假期的,从下半年起可享受年休假。在下半年达到规定休假期的,从次年或下一年度起可享受年休假。 3、员工年休假采取填写休假单按级请假的办法。 4、在连续年休假中,双休日应包括在内,但不包括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 5、员工请休年假,必须提前向部门领导提出申请并填写年休假单,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休假。 6、员工的年休假原则上在本年度内用完,不跨年度使用。 7、员工离职的,按国家规定计算应享受的实际休假天数。 二、探亲假(配偶或父母在异地的) 符合探亲规定的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同意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可休探亲假。(由办公室归口办理)

1、探亲假期内的时间计算含每周公休日。 2、探亲假的路程时间按实际天数给予。 3、探亲假期在15天以内的,当月绩效部分按50%发给;15天以上的停发当月绩效部分。 4、员工未提出休探亲假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婚假 1、初婚年龄以结婚证书上批准日期为准,假期3天,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晚婚假一周,共10天。 2、婚假期间薪金照发。 3、员工请婚假应凭结婚证书到公司办公室办理。 四、产假、哺乳假

初婚或未生育过孩子的晚育男方,可享受3天陪产假。 五、丧假:

假期管理办法(试行

蓝天公司假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员工管理,规范员工节假日管理,合理安排职工的休假,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规定的假期包括:国家所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及员工事假、病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等。 第三条:各种假期是国家与企业对员工的关怀和照顾,是以不影响生产和工作为前提的。各单位(或部门——下同)领导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和工作实际情况,合理地安排好员工休假并做好员工工作,避免节假日休假人数比例失调而影响工作。 第四条:员工休假时间的安排应兼顾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在不能够满足本人休假意愿时,要顾全大局,服从安排,不得擅自行事,或将不良情绪带到生产工作中去。 第二章请销假制度 第五条:员工请假时,必须填写员工请假单,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签字后,到行政办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回公司后,先在部门销假,然后到行政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否则,依据规定按照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 第六条:员工无论请何种假别,都要严格履行审批、登记、销假手续。各种请、销假手续和考勤记录作为核算员工薪酬的依据由行政办劳资员处妥善保管。 每月考勤日终了,各车间、部门汇总本部门员工请假情况,并填制《请假汇总表》,报公司行政办公室,行政办公室负责核实统计请假情况。

第七条:请假必须按照审批权限逐级审批,不准超越权限批假。假期经单位领导签字后必须到行政办办理请销假审核手续。 公司中层领导请假需经主管副总或总经理批准办理请销假手续。然后报行政办备案。 第八条:员工请假,必须按批准时间如期返回,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必须于假期未满前向所在单位来电讲明续假理由,经单位领导报行政办批准后方可执行。未补假或续假未批准而擅自超假不归的,依据规定按照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 第九条:员工请假,必须如实申请,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取消享受该假的一切待遇,其休假时间改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假期管理 第十条:法定节日假 1、元旦、清明节、五一、端午节、中秋节法定节日全体员工可享受1天的带薪休假。 2、、十一、春节法定节日员工可享受3天的带薪休假。 3、过肉孜节的少数民族员工可享受1天带薪休假,过古尔邦节的少数民族员工可享受3天带薪休假(可参照自治区通知进行具体安排); 4、“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工资照发;对因工作需要正常上班者,不增发工资,可安排调休。 5、节假日期间因工作、生产需要、公司安排员工上班的,按照国家规定发放节假日工资或安排调休。 第十一条:公休假 (一)根据公司生产特点及厂区地理位置,公司实行每月五天公休日制。

关于各类假期的管理规定

鲁裕发【2018】17号 关于各类假期的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严肃劳动纪律,规在岗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各类假期的政策标准、审批程序及工资福利待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企业利益,确保企业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和上级部门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病假 (一)医疗期限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入院治疗或根据医院诊断结论必须停工医疗的,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集团公司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集团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集团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职工患重大疾病的,由企业医疗鉴定委员会依据病历并到所

住医院查证后,确认是否重大疾病,并经医疗鉴定委员会成员签字认可,超出规定医疗期,经研究同意后,可办理医疗期延长,医疗期延长的,经济待遇执行企业规定。 5、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愈的疾病(含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在医疗期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由企业劳资部门协调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病退、退职手续,享受病退、退职待遇;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职工本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企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能够复工不复工的,按旷工处理。 (二)审批权限及程序 1、职工因病请假,需履行请病假手续。请病假条必须在三天以办理完毕审批备案手续,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2、病假2天(含2天)以的,由企业部门负责人、职工医院院长签字审批后,到企业考勤管理部门办理批假手续。 3、病假在2天以上的,需凭县级或三甲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包括个人病例、诊断结论、化验单据、住院证明、用药清单等),病假条由企业部门负责人、职工医院院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企业考勤管理部门备案。 4、月度同一病症出具门诊病假累计不得超过2次,未经医疗机构审核确认的病假证明一律不予承认。 5、职工办理请病假手续严禁弄虚作假,长期病假人员不得从事第二职业,否则,除追缴回支付的病假工资及各项福利外,根据情节追究责任。 6、各单位职工医院或考勤管理部门建立病假职工档案,企业工会、职工医院、所在部门支部书记对长期病假职工要定期走访,及时了解职工病情。 (三)工资福利待遇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病假工资按本人岗位基准工资的70%计发;累计超过180天的(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病假工资按本

假期作息时间安排表

宝宝假期作息时间安排表7:00-8:00 起床*锻炼身 体*吃早点 8:00-8:30 听拼音磁带* 8:30-9:10 宝宝阅读 9:10-9:40做算术 9:40-10:00吃点心 10:00-11:00看右脑图片*找字*做右脑训练或者画画*手工

11:05-11:30写字 11:30-12:30吃午饭 12:30-1:30看电脑 1:30-2:30睡午觉 2:30-3:30吃点心*玩玩具*宝宝读故事给爸爸或者妈妈听。 3:30-4:30亲子阅读 4:40-5:20看动画片 5:20-5:50 听音乐 5:50-6:30看电脑

6:10-7:00 运动 7:00-8:00吃晚饭 8:00-8:30洗澡 8:30-9:00讲故事*听右脑音乐 9:00-9:30熄灯睡觉 每完成好一项得一个笑脸,一周如集齐30个笑脸,周日可以换3元钱的玩具;集齐20个笑脸,周日可以换2元钱的玩具.以此类推. 假期期间如不遵守作息时间,作业拖拉不认真,不听爸爸妈妈的话,表现特别不好,当天不许看电脑.

独体字A:凹

B:卜、不、本、白、卞、丙、必、半、八、币、秉、巴、匕、办 C:成、厂、尺、才、寸、出、亍、产、叉、虫、串、丑、斥、蚩、川、匆、车、长、乘、重、垂、斥、承、册 D:刁、丁、电、东、丹、氐、刀、大 E:耳、二、儿

F:飞、甫、夫、弗、丰、方、凡、父 G:个、弓、艮、更、工、丐、干、果、瓜、戈、甘、革 H:禾、户、火、乎、互J:击、井、戋、夹、柬、甲、巾、斤、臼、孓、孑、几、九、久、及、韭、巨、兼、己 K:开、亏、口、卡

企业员工各种假期规定及依据

企业员工各种假期规定及依据 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经常遇到企业人力资源从业人员或者企业员工咨询过于假期的问题,比如婚假、产假、病假等等。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现将企业员工各种假期的规定及相关的依据文件整理汇总,供大家参考! 1、婚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员工结婚时,享受3天婚假。若是晚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14天,共计17天假期。(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 见:《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产假正常产假98天(截止2012年9月,青岛产假时间仍然执行90天的规定)其中: A、产前检查15天; B、难产增加15天; C、多胞胎每多一个增加15天; D、怀孕不足4个月的流产15天产假; E、怀孕4个月的流产42天; F、晚育的增加60天; G、男方7天护理假。 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丧假:若是员工因配偶、父母、子女死亡,可享受1-3天的丧假。 见:《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4、探亲假:关于探亲假,凡是在以上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夫妻两地分居,或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若能与父母亲中的一方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A、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B、探望父母,若是未婚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C、若是已婚,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见:《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5 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6、年休假: ①享受条件: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②年休假天数一般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

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端阳节、中秋节各1天。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

假期学习计划表doc

假期学习计划表 篇一:小学生假期计划表 ××暑期作息时间表 评分表 1、做的好的画★,没做画X,一般画△。如果有特别原因也可写明。 2、这张表最好由家长填写,也可以培养孩子自主管理的能力,交给孩子填写,但要 落实他登记的情况是否属实。 3、阅读课外书籍一栏可以写他看的书名。背诵一栏也可填背诵的题目。 4、自由安排的时间较长,家长可和孩子一起商量,征求孩子的意见,作出适当的具 体安排。 5、请家长在培养孩子作息有规律的良好习惯的同时,自己也能做遵守时间的榜样。 6、暑假时间比较长,能否坚持是最大的困难,相信只要把每一天都安排到位并督促孩子做到了,孩子的暑假生活一定会是充实而又快乐的。我给自己定目标: 1、学会一到两项本领。(学游泳、学骑车、学打球……)家长可根据孩子的具体情 况作适当安排,注意安全第一。 2、每天在家做一件力

所能及的家务事。 3、一个星期整理一次房间。 4、每天看电视、玩电脑不超过两小时。 5、如果报名参加其他培训班,要对作息时间重新灵活安排。 篇二:假期学习计划表 ××暑期作息时间表评分表 1、做的好的画★,没做画x,一般画△。如果有特别原因也可写明。 2、这张表最好由家长填写,也可以培养孩子自主管理的能力,交给孩子填写,但要落实他登记的情况是否属实。 3、阅读课外书籍一栏可以写他看的书名。背诵一栏也可填背诵的题目。 4、自由安排的时间较长,家长可和孩子一起商量,征求孩子的意见,作出适当的具体安排。 5、请家长在培养孩子作息有规律的良好习惯的同时,自己也能做遵守时间的榜样。 6、 暑假时间比较长,能否坚持是最大的困难,相信只要把每一天都安排到位并督促孩子做到了,孩子的暑假生活一定会是充实而又快乐的。我给自己定目标: 1、学会一到两项本领。(学游泳、学骑车、学打球??)家长可根据孩子的具体情况作适当安排,注意安全第一。 2、每天在家做一件力所能及的家务事。 3、一个星期

国家关于各类假期的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9 M+ D& ~9 m/ u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端阳节、中秋节各1天。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m( | 二、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3 G' ]6 {8 To% @4 L3 b5 C* kR$ o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0 Z, r, h/ o( H& z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R5 E( O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7 S. e6 r* O2 ]- ?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E' x7 b* M/ v- g& b- (二)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D! M1 U: d1 y/ P: M! B5 o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sp& g: H$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7 T# @) P: A/ H. ?' } " @/ }4 i& ~1 c% `! Qt- V. w2 S

各种假期汇总表

休假的类别及标准待遇 序号类别资格条件标准 待遇 说明文件依据 基本 工资 奖金 福利 1 年休假连续工作满1年,累计 工作满1年不满10年 5天/年,在本单位工作天数折 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 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100% 100% 不含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 休息日)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休假假期。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情况,不享受下一年 度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 条例》、 《企业职工带薪年 休假实施办法》 累计工作满10年,不 满20年 10天/年,在本单位工作天数 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 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100% 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 上 15天/年,在本单位工作天数 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 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100% 2 探 亲 假 探配 偶 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 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国 有企业)、事业单位工 作的已婚职工 30天/年100% 100% 工作满一年 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 待遇; 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 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 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 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 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即可开始享受探亲 假。此外,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 假。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 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 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含公休和法定节假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 探亲待遇的规定》探父 母 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 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国 有企业)、事业单位工 作的未婚职工 20天/年或45天/两年100% 100% 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 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国 有企业)、事业单位工 作的已婚职工 20天/4年100% 3 婚假法定年龄结婚3天100% 100% 含公休、法定假日;国营企业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80)劳总薪字29

江苏省各类休假给假天数与给薪依据汇总讲解

江苏省各类休假给假天数与给薪依据汇总 1、写在前面的话:即使同在江苏省,各市的执行也不尽相同,仅供参考! 2、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保障性规定)与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奖励性规定)不能混淆。 事假 天数:不定(部分企业通过规章制度制定最高事假天数,实践中也得到支持,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旦企业批准事假,就不得以超过规定天数给与旷工处理) 给薪:可不给薪 给薪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一)在事假期间的; 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天数: 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给薪:根据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薪资制度,但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给薪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地不同,上海、浙江都相应标准要高些) 甲类传染病假 天数:不定(视医学观察结果,比如SARS) 给薪:视同出勤给薪(不扣薪) 给薪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各类假期规定依据

各类假期规定(广东省广州市) (一)年休假 1.《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3号)2007年12月7日 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2007年12月14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2008年9月18日 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粤劳社发[2009]7号)2009年1月23日 (二)探亲假 1.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81]12号) 2.《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劳总险字〔1981〕12号) 3.《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粤府〔1981〕179号) 4.《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财事字〔1981〕第113号) 5.《广东省职工探亲路费实施办法》((81)粤财行字第25号) 6.《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 7.《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1981年3月14日 8.《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1982〕侨政会字第011号) (三)婚假 1.《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84号) 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 (四)产假、看护假、哺乳假、节育手术假期 1.《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82〕劳险字2号)198 2.0 3.27 2.《关于检发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的通知》(卫妇幼〔1984〕1号)1984.02.01 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号)1988.09.01 4.《颁布〈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1989〕16号)1989.01.29 5.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劳险字〔1995〕第013号) 6.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子女期间有关假期的通知(粤人薪[1997]5号、粤劳薪[1997]23号) 7.《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 8.《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五)病假 1.《关于半日工作半日休养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补充通知》(〔64〕中劳薪字第60

关于各种假期的法律规定汇总

目录 事假、病假: (2) 年假: (2) 婚假: (2) 产假: (3) 丧假: (4) 工伤假: (4) 旷工: (6) 加班及倒休 (6)

事假、病假: 我国劳动法规对事假工资无具体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对病假工资在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事假一般按照假期的天数扣除相应的日工资,即: 月工资÷21.75×事假天数=应扣除的事假工资 病假期间应支付的工资: 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0.8÷21.75×病假天数=病假期间应支付的工资 年假: 国务院2007年颁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婚假: 在法律层面的规定

《企业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及各类假期指导手册》

《企业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及各类假期指导手册》(第一版) 勘误表 1、第页,“江门市历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更新如下表: 江门市历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市统计局统计年鉴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单位:元月单位:元年 2、第页,“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表”删除。 3、第页,“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及工作年限说明”删除。 4、第页,“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限及待遇简明表”更新如 下表: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限及待遇简明表 5、第页,“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待遇简明表”更新如下表: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待遇简明表

6、第页,“各类计划生育假期简明汇总表”中的“生育奖励假”更新为 天。 7、第页,“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摘录)”删除。 8、第页,增加以下内容: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年月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条第二款:“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三、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第二款修改为:“工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 第三款修改为:“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四、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领域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加强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实行专户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工程款

关于职工各类假期及其待遇的有关规定

龙岩卷烟厂企业标准 关于职工各类假期及其待遇的有关规定 QZ/RL0001—2001 A/0—2001/05/01 为了加强劳动工资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分配制度,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严则,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条例》、《福建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规定》及《劳动法》配套法律法规等,同时结合我厂的实际情况,对我厂职工各类假期及其待遇作出如下规定: 一、旷工 1、旷工: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而未参加生产劳动的,即认定为旷工。

2、职工每旷工1天扣月奖金50%,旷工2天(含)以上者,则扣除当月全部奖金。职工旷工期间,其岗位工资按法定工作日扣发,同时按规定扣发年终奖和效益奖。 3、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职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含),或一年内累积旷工时间超过30天(含)的,企业即给予除名(一个工作日为一天)。 二、事假 1、职工因事需请假的,本人应写书面报告,事假3天(含)以内的,由部门领导审批;事假4天以上的,需到人劳科办理准假手续;4天至30天由人劳科长审批;30天以上经人劳科科长审核后,由分管人事的厂领导审批。如需办理续假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续假手续。 2、职工因私事要求出境或出国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交公安部门的有关证件材料,由安保科会同人

劳科、监察科共同审查后,由安保科签署意见,经所在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劳科长签署意见,再由厂长或分管人事的厂领导审批。假期按地方公安部门批准的时间计算。 3、职工每请事假1天,扣月奖金20%,依此累加,超过5天(含)者,不享受当月奖金。 4、职工请事假期间,其岗位工资按法定工作日扣发,同时必须按规定扣发年终奖和效益奖,。 三、病假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假期规定 1、职工因病需请病假休息治疗的,由医务室出具病休证明。凡厂外各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应由医务领导审核后,转为本厂病休证明方予认可。病休在30天(含)以内的,由医务室领导提出建议,所在部门(车间)领导提出意见后,由

国家规定各种假期的标准

二、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三、病假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四、探亲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五、婚假和丧假《劳动法》没有对职工婚假、丧假作出具体规定。原劳动部曾于1959年6月1日发布(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此后,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1980年2月20日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但目前全国层面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各地规定情况不一:《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六、女职工产假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关于各种假期的法律规定汇总

事假、病假: (2) 年假: (2) 婚假: (3) 产假: (3) 丧假: (4) 工伤假: (4) 旷工: (6) 加班及倒休 (6)

事假、病假: 我国劳动法规对事假工资无具体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对病假工资在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 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谒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十12月=21.75天。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事假一般按照假期的天数扣除相应的日工资,即: 月工资十21.75事假天数=应扣除的事假工资病假期间应支付的工资: 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X 0.8十21.7病假天数=病假期间应支付的工资 年假: 国务院2007年颁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国家关于各类假期的规定

国家关于各类假期的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9 M+ D& ~9 m u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端阳节、中秋节各1天。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各类假期规定

各类假期规定 一、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1、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职工,可以享受年休假。 2、职工累计工作(累计前工作单位工作时间)已满1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 15 天。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含哺乳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含哺乳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含哺乳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如享受年休假后,当年病事假超过上述规定,则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4、从外单位调入本单位的人员以及当年退休的人员,按照年度内实际在单位工作的月数比例计算当年年休假天数。 5、各科室应考虑职工本人意愿,根据科室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职

工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将给予相应补贴。 6、职工使用年休假,应报办公室审核,并在考勤上作相应记录。对请病事假的,先安排休息年休假,超出天数再按病事假计算。年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资待遇。 二、事假 1、单位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私事不能到岗或者离岗,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作旷工处理。 2、见习期、试用期内的各类人员,请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视情况延长其见习期、试用期。 3、员工年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年度考核不能评优秀;超过六个月,不得参加当年度的考核。 4、事假为无薪假。假期在20天以内,情况特殊的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给予发放基本工资。 三、病假 1、职工因病不能上班,应凭三级医院开具的诊断书,并经单位医教科审定后方可休病假,特殊情况不能到三级医院就医的,应凭其它医疗单位的有效证明,经单位医教科审定后,方可按病假处理。所有外院的病假单均需加盖单位医教科印章后方为有效。 2、员工连续病假超6个月或同一病因累计超6个月(不含6个月),如要求复工,须持三级医院有效诊断书并经科主任同意、职能科及分管院长批准方可试工,试工期为3个月。如试工期内旧病复发,试工期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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