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15年05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和《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订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评估、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应急预案管理由各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或部门应急管理机构承办日常管理工作,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机构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应急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案分类

第七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八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区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市级各开发区管委会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

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九条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分类分级、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体现原则性、政策性。

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要有针对性,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市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区县级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市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主体职能和指导性;区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

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区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镇、街办专项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镇、街办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预先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任务和预防性措施做出安排。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第十条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的具体程序和措施、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

第三章预案编制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针对本辖区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可行性原则。进行风险评估,符合处置突发事件实际,便于操作。

(三)科学性原则。重点突出,结构严谨,简便易行,科学实用。

(四)系统性原则。预案体系完整,预案之间相互衔接。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编制的基本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和《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上级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三)行业主管部门预案编制标准、导则和指南。

(四)本辖区、本单位危险源及危险程度分析、预案演练执行情况及单位的实际。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编制的主要内容。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突发事件应对的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组成及其职责;监控、排查风险隐患及应急准备措施;信息报告(报警)与发布、先期处置、应急预案启动、分级响应、响应终止的程序与措施;应急保障措施;恢复与重建措施;预案的监督管理和附则。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参照国家行业有关应急预案编制导则、指南等规定制定相关综合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五条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

第十六条政府及其部门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需要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第十七条对预案应急响应的分级和界定分级响应措施等,由预案制定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编制时,应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相关业务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成立风险分析评估组、专家咨询组、预案编制组等工作机构。

总体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吸收应急委员会部分成员单位参加。

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由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负责领导任组长。

部门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由部门分管领导任组长。

第十九条编制应急预案必须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基础上进行。

(一)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二)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应急办牵头负责组织编制;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由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由市级有关部门负责编制。

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参照市级应急预案编制程序,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单位和基层组织负责编制。

第二十一条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由主办或承办单位负责制定。由市委、市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程序办理。由市级相关部门、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编制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联合预案编制由联合单位共同负责制定,参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程序办理。

第四章审批和备案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编写完成后应按照征求意见、专家评审论证、成员单位会签、会议审定、备案、发布等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的预案作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重要基础设施经营管理单位、重点危险源企业、城市生命线工程管理部门等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时,应邀请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急管理人员、相关行业协会人员、相邻单位及居民代表、应急专业技术专家等参加。

第二十五条应急预案评审。预案评审主要是检查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有效衔接,主体内容是否完备,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等。

预案评审专家组通常邀请市应急管理专家库成员、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人员5人以上组成,专家不得少于3人,明确评审组组长。

预案评审的步骤:一是听取编制单位对预案编制情况的简要介绍;二是查阅预案编制过程风险分析评估报告、应急资源能力报告等相关材料;三是对预案重要内容进行现场质询;四是专家集体研究讨论;五是形成评审结论。

预案评审通常在5天前将预案内容告知专家,重要或者涉密预案按照保密要求办理。

市总体应急预案邀请省应急管理相关专家和市应急管理专家组共同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各区县及开发区管委会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应急管理专家组进行评审;专项应急预案由预案编制牵头单位邀请市应急管理专家库成员和有现场处置工作经验的人员进行评审;部门应急预案由市应急管理专家库成员、行业专家和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进行评审;联合应急预案由市应急管理专家库成员和联合单位有现场处置工作经验的人员进行评审;其他应急预案的评审参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评审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六条应急预案审批。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总体应急预案应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以本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应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应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

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转发。联合应急预案由上级组织联合单位研究,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审批,以联合发文的形式印发。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的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以本单位名义印发。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以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名义印发。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备案。

(一)应急预案备案的范围:本级专项应急预案;下级总体应急预案;重要保卫目标应急预案;辖区内其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涉及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驻地单位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明细目录。

(二)应急预案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1.会议研究通过预案的决议或者批复;2.预案编制(修编)说明;3.风险分析与应急能力评估报告;4.专家评审论证结论报告;5.预案发布文本(含电子文本);6.成员单位复函或会签表。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急管理部门不予备案。

(三)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转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备案: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专项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部门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驻地单位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备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应在活动举办前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应急预案备案时,预案管理部门应将电子文本录入预案管理信息库,并向备案单位出具应急预案备案证明。证明内容包括:备案预案名称、相关资料明细、备案时间、联系人及电话等。

预案涉及保密内容时,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建立动态管理制度,推动应急预案数字化、智能化建设。

第二十九条按级别和权限启动应急预案。预案启动后其执行力和效果须在2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应急预案管理实行专人专管,管理人员应经过相关业务培训,熟悉应急预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应急预案管理应建立资料库,实行预案编号管理制度。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联合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编号区分见附件。

第五章预案演练

第三十一条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桌面演练、实战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达到检验预案、完善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的目的。

第三十二条应急预案演练应按照计划准备、组织实施、评估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专项应急预案演练由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年度演练计划,各级人民政府或者预案编制牵头单位组织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演练由部门计划安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演练,部门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项演练。

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油、交通、通信、广播电视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交、地铁、公共场所和医院、图书馆、车站、码头、体育馆、商场、宾馆、休闲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等,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多发易发地区和各类学校、幼儿园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以上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演练。

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演练前,组织实施单位应制订演练计划并报领导批准后,制定演练方案,对综合性较强、风险较大的应急演练,应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应当在演练开始前20天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三十五条应急演练应成立评估小组,通常由各级各部门应急管理专家和具有实际处置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市应急管理

评估小组主要负责对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和区县联合演练、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演练的评估工作,区县和部门组织的其他应急预案演练,自行组织评估。

评估基本内容包括:演练准备情况、演练执行情况、目标完成情况、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参演人员处置情况,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评估程序和方法:对应急演练方案设计组织评审,对应急演练过程进行评估,对演练的流程、控制、效能进行评价,形成评估结论,提出改进意见。

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第三十六条应急演练前应制定演练安全保障方案,落实安全保障责任人,并对控制人员、模拟人员、评估人员进行培训,对参演人员进行应急技能和防护常识培训。

第三十七条应急演练结束后30日内,应将演练评估报告及演练有关资料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应急预案演练对周围人民群众正常生产和生活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在演练7日前公示告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及相关部门。

第六章评估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第七章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四十三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第四十四条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牵头部门应在应急预案批准发布20个工作日内,将该应急预案的要点解读、宣

传通稿和应急预案简本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其他应急预案,由起草部门或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简本,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要通俗易懂、好记管用,免费向公众发放。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可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编写的预案编制指南,指导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第四十六条建立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评比考核机制,将其纳入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内容。对未按照规定编制、修订应急预案的,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或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制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88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8号 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 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 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臵中的作用,切实提高应急处臵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发布、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工作。省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1—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州)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臵的需要。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危险性分析、重大危险源分布以及本行业、本地区易发事故等情况编制。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风险种类、生产规模等特点进行编制。 第七条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三者要相互衔接,形成预案体系。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2—

公司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公司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系统处置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重大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护国有资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企业职工和周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减少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不良影响,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公司及所属管理各单位均应制定应急管理办法、编制应急预案,并认真执行。 第二条应急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减少灾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靠科学、实事求是;提高素质、协同作战的原则。在**集团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体制,严格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快速、有效地组织事故抢险、救援,使事故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三条公司和所属电厂应根据电厂地理位置和当地气象特征,辨识重大地质灾害和重大气象灾害;依据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辨识出重大危险源;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电力建设和生产强制性法规和标准要求,结合企业设备设施的健康状况和在用危险化学品生产

使用情况,辨识出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环境影响因素,组织风险评价,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设备设施损害以及重大环境影响的突发事件,编制相应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第二章重大突发事件及应急预案分类 第三条公司作为中央管理企业和上市发电公司,主要从事电源的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组织电力的生产和销售。对公司上述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危险源和风险进行辨识、分析后,参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的相关定义,公司重大突发事件分为四大类15 种。 (一)事故灾难类,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设备、设施事故,重大施工机械损坏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 (二)社会安全类,包括:重大社会治安事件,重大网络安全事件,重大涉外事件,重大金融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 (三)自然灾害类,包括:重大地质灾害,重大气象灾害。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通用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66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通用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省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

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八条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国家层面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应对原则、组织指挥机制、预警分级和事件分级标准、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应急保障措施等,重点规范国家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政策性和指导性;省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市县级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市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正版)201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电力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电力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第三条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网厂协调的原则。对涉及国家机密的应急预案,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对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对所辖区域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涉及跨区域的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由国家能源局协调确定;同一区域内涉及跨省的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由区域监管局负责。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完善电力应急预

案体系,规范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等工作,保障电力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预案编制 第六条电力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并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建立覆盖全面、上下衔接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七条电力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主要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生产规模、风险种类、应急能力及周边环境等,组织编制企业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主要从总体上阐述处理事件的应急工作原则,包括应急预案体系、风险分析、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电力企业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类和社会安全事件类等各类突发事件,组织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电力企业为应对某一类或某几类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等内容而制定的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事件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信息报告、应急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电力企业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岗位操作规程以及风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最新)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 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 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 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 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AQ/T9002-2006 ),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确保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高效有序的实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后造成的损失,并在安全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做好应急救助工作,维护生产经营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企业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2、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队伍建设、完善各种规章制度、预案演练等工作。做到安全工作警钟长鸣,营造人人重视、个个有责的安全工作氛围。 二、应急机构组成、职责 公司成立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协调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工作和平时应急准备工作;综合部后勤安全主管负责处理安全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各部门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案,按照安全管理委员会要求协调、检查、督促应急的准备落实情况等。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领导、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并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助工作。 1、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组织—安全管理委员会。 主任:总经理 2、副主任:副总经理二人 成员:各部门经理、综合部后勤安全主管。 主要职责:(1)迅速接受和执行政府主管部门的各项通知,确保政令畅通。 批准人:审核人:拟制人: 日期:日期:日期

(2)组织实施本预案,发布各项应急命令、指示、通知等。(3)确定应急计划,部署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实施事故有关人、物转移救治方案。(4)及时统计、上报事故及损失。 3、安全管理委员会现场负责人员应迅速反应,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将现场人员 按如下分工作出应急安排: (1)首先保证人员的及时抢救 在事故发生后,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首先积极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安排现场员工分工处理事故(成立现场事故救援小组):救护人员负责受伤人员的临时护理,自身不具备护理或抢救条件时,须及时拨打120,在专业救护人员到达现场之前,在保证不造成二次伤害的前提下,对受伤人员进行护理。 (2)安排通讯人员,负责事故第一时间按程序报告。报告程序:现场人员—部门安全员(部门经理)--公司后勤安全主管—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报告。 (3)安排现场保护人员负责对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必要时对事故现场拍照,(4)安排就医陪同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门人员陪同就医,陪同人员与司机(或夜班值班司机)一起带伤者就医,或陪同伤者与到现场救治的120车到医院救治。 (5)事故调查处理 按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执行。 (6)巡视督查 必要时安排保安员牵头,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现场管理秩序,保证事故处理工作顺利进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蔓延。 三、预警预防机制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四、平时应急方案 (一)加强对各部门员工的应急救援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

完善应急预案管理体系与完善问题整改措施通报汇编

完善应急预案管理体系与完善问题整改措施通报汇编 完善应急预案管理体系 湖北省将应急预案编制、评估、修订、备案、培训、演练、监督管理作为各级政府、部门评先和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条件之一,并作为行政许可条件审核的重要内容,同时对应急资源进行动态化管理,提高了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能力。 湖北省各级政府的预案和各监管部门专项预案备案率为100%;高危行业预案备案率为100%;规模以上企业预案备案率为100%,并全部纳入动态管理。这三个100%意味着目前全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的专项预案、安全监管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能单位的部门预案、涉及安全生产有关组织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基层预案(含现场处置方案)的编制、评估、修订、发布、备案、培训、演练等工作得到了规范,全省基本形成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体系。 落实工作责任 湖北省将预案编制、评估、修订、备案、培训、演练、监督管理纳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形成了安全生产工作主管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业人员全力抓的局面。 湖北省成立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及应急预案与应急资源数据库建设领导小组及工作专门班子。将应急预案编制、评估、修订、备案、培训、演练和监督管理工作作为履行政府监管职能、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大事来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湖

北省制定了《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报备管理实施方案》,明确了预案报备管理范围、工作流程、机制和完成时间。 为落实工作责任,湖北省把预案管理作为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业务工作,纳入安全监管范畴。湖北省做到了应急预案制定有依据、评估备案有人做、修订发布有人管、监督管理有成效,明确了应急预案管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责任。应急预案管理已经成为安全检查和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每年都要开展1~2次专项执法活动。同时,坚持四不放过,即:各级政府、部门和各类企业没有预案或预案没通过评估不放过,应急预案没修订、发布、备案不放过,应急预案没检验或演练不放过,应急预案管理人员责任不落实不放过,采取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管理方式,督促一线生产经营单位不断充实、完善企业预案和现场处置操作卡,提高企业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能力。 湖北省把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作为辖区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做好协调指导工作。做到逢检必查、逢缺必补、逢错必纠。同时,作为行政许可条件审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评先和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条件之一,每年在省政府与各市州、省有关部门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专门将应急预案的制定、评估、报备、培训、演练、监督管理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实行两个必查、一个加大,即:在年度目标考核中必查应急预案,必查演练记录;加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在目标考核中的分值,从以前占总分的5%,提高到10%。通过考核,进一步推动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狠抓编制评估备案

最新加油站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培训资料

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预案评审、预案实施、应急队伍、宣传教育、应急装备、应急演练等工作。 3.应急预案的编制 3.1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3.1.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3.1.2结合本站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3.1.3结合本站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3.1.4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3.1.5有明确、具体的事故求援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3.1.6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站的应急工

作要求; 3.1.7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3.1.8预案内容与专项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3.2加油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结合本站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3.3加油站应急预案体系为综合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3.3.1针对本站存在的各种风险,由站经理组织编制本站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包括本站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处理及保障措施、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3.3.3综合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3.4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装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4.应急预案的评审 4.1评审方法 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形式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解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解读 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6月3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 2009年3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对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化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对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的不断提高,原《办法》亟需修订完善。 (一)应急预案工作的背景和重心发生变化。近年来经过不断探索,应急预案的定位从补充应急管理制度向完善应急准备、规范应急处置转变,工作重心从解决预案有无向提升预案质量、发挥预案实效转变。同时,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改革对简化应急预案评审、备案程序提出了要求。为推动应急预案工作与时俱进,适应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需要,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对应急预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新《安全生产法》对企业的应急预案主体责任、

政企应急预案衔接、应急预案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对应急预案功能定位、编制程序、管理责任、预案衔接提出了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企业应急预案应当体现先期处置、自救互救的特点,强调应急预案编制应当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并广泛征求意见,强化政企应急预案之间的相互衔接,突出应急预案的评估修订和动态管理。而原《办法》已不适应新的要求,主要问题是重规范企业应急预案内容,轻规范应急预案编制程序;重预案内容的全面性,轻应急预案内容的实用性;重规范企业内部各类应急预案衔接,轻政企应急预案衔接;重规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轻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动态管理。因此,需要通过修订原《办法》补充和细化相关具体要求。 (三)一些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中的经验教训需要通过《办法》汲取和改进。根据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导致事故发生和扩大的原因之一,就是瑞海公司应急预案流于形式,应急处置力量、装备严重缺乏,不具备初期火灾的扑救能力。为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近年来一

河北省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预案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奖惩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协调工作。省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协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中央驻冀各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别是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落实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明确应急组织和人员职责分工,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附件信息准确,并适时更新;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边肖收集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全文的最新版本。欢迎阅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最新版本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核、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其他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风险分析;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职责分工明确,有具体实施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能够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计划基本要素齐全完整,计划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AQ/T9002-20xx),结合危险源现状、风险分析和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根据不同情况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多种类型风险,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包括应急组织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和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和应急支持、应急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等。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针对某种风险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突发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的应对和处理突发事件,建立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提 高处理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突发性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防止、控制、减少自然灾害的侵保护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的安全,降低经济损失,公司建立各项应急预案及突发事件处理程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和《深圳市特区安全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2006)》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特点,制定本预案。 1.3使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防卫事故(含自然灾害、疫情突发、安全卫生事件等)。当发生重大事故(险情)时启动本预案。 1.4应急预案体系 本应急预案包括:公司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各类事故应急预案分预案。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始终把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各车间、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工作。 1.5.3救援和生产相结合,立足于自救、互救。以自我保护、自我生存为基点,处理问题时要保持冷静,采取果断措施,在非常情况下实施有效的救援。 1.5.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救援和预防工作相结合。 2. 公司可能面临的危险性(危险源)分析

2.1 生产经营状况 海淇以生产研发亚克力、展览展示柜台、灯箱为主要产品,主要设备有空压机、发电机﹑电锯文档资料Word . ﹑冲床﹑电焊机﹑啤机﹑裁板机、折弯机、锣机﹑砂轮机等。 2.2 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按照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 28001-2001)的要求,经调查和 3.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3.1应急组织体系 公司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公司、车间组成。 3.2指挥机构 3.2.1公司成立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事故(险情)的应急救援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稿)》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和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工作,并负责应急预案中涉及到的应急职责、应急程序以及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和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部门的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编制方面的规范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主要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组织、指导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主要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工作原则,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等,可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净水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实施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运营部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公司其他负有应急预案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公司运营部负责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其他负有应急预案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突发事件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包括组织机构、人员、经费),并能满足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九)有与地方政府联动机制预案。 第六条公司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七条公司根据可能发生多种类型的突发事件,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总体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八条对于某一种类的突发事件,公司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2891-84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

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省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系统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年月日应急管理部第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部长王玉普 年月日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应急管理部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号),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四、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修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将第三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结论”修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 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七、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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