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阅卷的重点与方法--公诉阅卷
【法律】公诉人答辩提纲的制作技巧

公诉人答辩提纲的制作技巧“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公诉人或辩护人出庭应是有备而来,不是仓促上阵。
公诉人或辩护人在开庭前应熟悉案件情况,拟好答辩提纲,为答辩做好准备,打好基础。
公诉人或辩护人的法庭答辩活动需要进行充分准备,这种准备最基本的表现,就是熟悉案情,撰写答辩提纲,根据庭审情况及时调整与修改答辩提纲。
首先,要熟悉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一是熟悉案情;二是熟悉证据,熟悉各证据证实的内容,及证据间的关系;三是熟悉与案件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党的政策、行政法规,掌握定性、量刑的依据;四是了解和熟悉与案件有关的专业知识。
其次,要拟好答辩提纲。
首先要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预测的情况拟好答辩提纲;其次要在法庭调查阶段修正好答辩提纲,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或辩护人应注意庭审动态,注意被告人口供的变化、对方对被告人、证人发问的内容,以及对方出示的和请求出示的证据、辩护意见等情况,根据这些庭审情况推断出公诉人或辩护人争议的问题,然后再及时调整、修正庭前预测的答辩提纲。
答辩提纲的拟写内容拟定答辩提纲,首先要确定辩点。
只有对于辩点准确预测,才能不打无准备之仗,不会因没有准确预测到辩论焦点而在法庭上乱了阵脚。
其次针对辩点预测对方可能提出的观点。
辩点是争议的焦点,但对方会用什么样的理论与语言阐述其观点,也需要经过预测。
要根据辩点问题的性质以及对方的辩护风格,预测其辩护观点,如辩点是定性方面的问题,就要根据刑法理论,预测对方的观点;辩点属于对证据的取舍判断方面的,就要根据刑事诉讼证据理论预测对方的观点,等等。
针对辩护观点组织答辩语言。
辩护观点清楚之后,要将针对该观点的语言组织好。
这种语言组织,不一定是原原本本地将法庭上所要答辩的语言全部列出,而是要根据自己平时的语言组织能力,或只列出提纲,或详细写出“发言稿”,但大部分公诉人或辩护人在经历一段时间的历练之后,仅用提示性的提纲也基本可以完成法庭上的语言组织,这也是对公诉人或辩护人语言组织能力的一个基本要求。
请描述一下公诉意见书的重点内容及其与起诉书的区别和联系

请描述一下公诉意见书的重点内容及其与起诉书的区别和联系公诉意见书是指在刑事案件中,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为表达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的意见,向法院提交的一种书面文件。
公诉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案件基本情况、犯罪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
下面将重点介绍公诉意见书的内容及与起诉书的区别和联系。
一、公诉意见书的重点内容1.案件基本情况公诉意见书首先会介绍该案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类别、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案发时间、地点等,以方便法院了解案件的背景和基本情况。
2.犯罪事实公诉意见书会具体分析罪犯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的动机、手段、结果以及影响等,对罪犯的犯罪行为进行严谨、详细的分析和解释,以便法院对犯罪事实做出判断。
3.证据公诉意见书的证据部分会列举出被检察机关掌握的相关证据,分析证据的可信度和证明力,建立证据的证明链条,并且证据要能够明确罪犯的犯罪事实,确保罪犯的罪行不冤枉和不漏罪。
4.法律适用公诉意见书对罪犯的罪行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对适用哪一条相关法律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释,并给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条文,以方便法院做出判决。
二、公诉意见书与起诉书的区别和联系1.区别公诉意见书和起诉书在具体的内容和作用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1)起诉书是指依法对涉嫌犯罪的人提起公诉的书面申请文件,其主要作用是对涉嫌犯罪人进行必要的查证和约束,明确起诉对象的问题、控告罪状和依据,对法院起诉判断和案件审理等都有重要的影响。
(2)公诉意见书则是在起诉书的基础上,向法院了解详细的案件信息和相关的证据情况,可以为法院的判决提供有力的依据。
公诉意见书的作用是便于检察机关直接向法院表达检察意见,确保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采纳公诉方的意见。
2.联系公诉意见书和起诉书在具体的内容和作用上存在一定的联系。
(1)公诉意见书与起诉书都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文件,都要求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和研判,防止冤假错案和恶意起诉。
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保障对公诉工作的影响

下述 表 格 系 南 昌 市 东 湖 区 人 民检 察 院 2 0 1 0年 至 2 0 1 3 年上 半 年 以来 ,受 理 刑事 案件 中犯 罪 嫌 疑人 、被 告 人 聘 请 律 师数 量 的 一 个 不 完全 数 据 统 计 。
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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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 g件 7 2 2人 5 5件 研 人
I 1 . 0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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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3 5件 l l 7 3人 1 1 5件 1 8 9人 l 3 . 7 7 %
2 o 1 3上 半年 3 2 6件 4 1 8人 4 9件 6 2人
1 5 0 3 %
9 9 %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以不 经 许 可 会 见 为原 则 ,经 许 可会 见 为 特 殊 。在 《 人 民检 察 院 刑 事诉 讼 规 则 ( 试行 ) 》 ( 以下 简 称 《 规则 》 ) 第4 5 、 4 6条 还特 别 规 定 了 , 检 察 机关 在 侦 查 终 结 前 应 当许 可 辩 护律 师 会 见 犯 罪 嫌 疑人 。要保 障辩 护 律 师 在 案 件 移 送 审查
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 民法院 、 人 民检察院许可 , 也可 以查阅 、 摘抄 、 复制上述材料。” 该条规定 , 使得辩护律师的阅
卷 范 围从 刑 诉法 修 改 前 的诉 讼 文 书 、 技 术 性 鉴 定材 料 扩 大 到 案件 的诉 讼 文 书 和证 据 材 料 。 且 根据 《 规则 》 第4 9条第 l 款
备注: 因本 院 2 0 1 3年 才 增设 案 件 管 理 部 门 , 因而 2 0 1 O一加 l 2年 的 聘
查案件的方法

查案件的方法一、案卷查阅案卷查阅是查案件的基本方法之一。
通过查阅案卷,可以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案情经过、证据材料等,为后续的调查和分析提供基础资料。
在查阅案卷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了解案卷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名称、案号、当事人信息、案件来源等。
2.仔细阅读案卷材料,包括起诉书、答辩状、证据材料等,了解案件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3.注意案卷中的疑点和矛盾之处,为后续的调查和分析提供线索。
二、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是查案件的重要途径之一。
通过司法公开,可以了解案件的审理过程、判决结果等信息,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监督和参与的机会。
在司法公开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了解司法公开的范围和方式,包括庭审直播、裁判文书公开等。
2.关注司法公开的内容和时间,确保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3.对司法公开的内容进行仔细分析和研判,为后续的调查和分析提供参考。
三、案情调查案情调查是查案件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调查案情,可以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等,为后续的证据收集和分析提供依据。
在调查案情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确定调查的对象和范围,包括当事人、证人等。
2.采用适当的调查方法和手段,如询问、勘验、鉴定等。
3.对调查结果进行仔细分析和研判,为后续的证据收集和分析提供参考。
四、线索追踪线索追踪是查案件的重要方法之一。
通过追踪线索,可以发现案件中的疑点和矛盾之处,为后续的调查和分析提供线索。
在追踪线索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确定线索的类型和来源,如举报、控告、申诉等。
2.对线索进行仔细分析和研判,确定其可靠性和价值。
3.采用适当的追踪方法和手段,如调查、询问、勘验等。
五、证据收集证据收集是查案件的重要环节之一。
通过收集证据,可以证明案件的事实和情节,为后续的判决提供依据。
在收集证据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确定证据的类型和来源,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2.采用适当的收集方法和手段,如调取、扣押、勘验等。
3.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仔细分析和研判,确定其可靠性和价值。
公诉案件律师法律意见(2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涉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姓名)涉嫌(罪名)一案。
被告人(姓名)于(时间)因(原因)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已被羁押于(羁押场所)。
二、律师接受委托情况本律师接受被告人(姓名)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本案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依法进行了阅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等工作,现就本案的法律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三、辩护人意见1. 关于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认定(1)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名)的证据不足。
具体分析如下:a.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但本案中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之处,且部分证言与事实不符,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b. 物证:本案中的物证未能充分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且物证的来源和提取程序存在瑕疵。
c. 书证:书证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但本案中的书证未能充分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2)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罪名)。
具体理由如下:a. 主观方面: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故意不足,其行为是出于(原因)。
b. 客观方面:被告人的行为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标准。
2. 关于被告人量刑的建议(1)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a. 自首:被告人(时间)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b. 立功:被告人(时间)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
c. 悔罪表现: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表示悔罪。
(2)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具体量刑建议如下:a. 如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建议判处(罪名)有期徒刑(年限),并处罚金(金额)。
b. 如认定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建议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3. 关于案件程序的建议(1)辩护人认为,本案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存在以下程序违法之处:a. 非法取证: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存在非法取证行为。
b. 超期羁押:被告人被羁押时间超过法定期限。
(2)辩护人建议,依法纠正上述程序违法问题,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公诉案件检察内卷材料排列顺序

公诉案件检察内卷材料排列顺序一、一审公诉案件1、交办案件通知书,报送(移送)案件意见书,起诉意见书,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2、受理审查起诉案件登记表;3、换押证(回执);4、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手续:委托辩护人告知书,电话记录或者笔录,情况说明;5、对犯罪嫌疑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转交手续:送达回证、电话记录或者情况说明;6、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会见专用证明(介绍信);7、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手续: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电话记录或者笔录,情况说明;8、律师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请求及检察机关的决定:申请书、解除(变更)强制措施要求答复书、解除(变更)强制措施审批表、取保候审决定书(原件或者复印件);9、保证人的保证书;1O、阅卷笔录;11、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纲;12、提押证或者传唤通知书;1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或者电话记录(未通知的,不需要);14、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或者亲笔供词(原件或者复印件);15、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意见的笔录、电话记录或者听取意见通知书(如与告知权利一并进行的,不需要);16、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意见的手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调查资料:听取意见笔录、电话记录或者听取意见通知书 (如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意见与告知权利一并进行的,不需要) ;17、听取被害人委托的人意见的笔录、电话记录或者听取意见通知书;18、询问提纲(询问对象是未成年人的,必须要有);19、询问通知书;20、未成年证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或者电话记录(未通知的,不需要);21、询问证人笔录(原件或者复印件);22、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形成的材料;23、在起诉阶段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材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逮捕决定书复印件、逮捕证复印件、讯问笔录(根据诉讼过程确定其顺序);24、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提纲或者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送达回证;25、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印件和签发稿)、送达回证;26、补充起诉意见书;27、重大、复杂案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审批表;28、延长或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告知书及相关送达回证;29、将有关计算办案期限的文书副本或复印件抄送监所检察部门的送达回证;30、中止案件审查审批表;31、撤销中止案件审查审批表;32、案件审查意见书;33、部门讨论案件记录、向检察长汇报案件记录、汇报提纲及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34、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的请示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复;35、起诉书(印件和签发稿)、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印件和签发稿)、报送(移送)案件意见书;36、提起公诉案件证据目录、提起公诉案件证人名单、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建议书;3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38、改变管辖通知书;39、案卷、赃款、赃物和证物移交清单或者送达回证;40、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41、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或者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意见书及相关送达回证;42、出庭通知书;43、派员出席法庭通知书(仅适用简易程序派员出庭案件);44、讯问提纲、询问提纲、举证提纲(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有举证提纲即可);45、公诉意见书;46、辩论(答辩)提纲(适用普通程序案件);47、出庭笔录;48、延期审理建议书;49、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50、恢复法庭审理函;51、案卷、赃款、赃物和证物移交清单或者送达回证;52、一审判决、裁定书;53、刑事判决、裁定书复印件抄送相关部门的送达回证;54、刑事判决、裁定书审查表,被害人请求抗诉的申请;55、部门讨论案件记录、汇报提纲及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56、抗诉请求答复书;57、抗诉书(印件和签发稿)、上诉状;58、上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通知书;59、二审法院终审判决、裁定书;60、法院执行死刑的通知;61、执行死刑命令;62、死刑临场监督笔录;63、检察建议书(印件及签发稿);64、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审理违法意见书、通知书;65、审查起诉形成的其他不移送的材料。
大陆法系辩护律师阅卷制度之比较研究
大陆法系辩护律师阅卷制度之比较研究摘要:辩护律师阅卷制度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制度,许国皆对该制度十分重视。
由于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传统不同,各国律师阅卷制度也相异,且各有千秋。
本文对大陆法系几个有代表性国家的律师阅卷制度给以概述和简评。
关键词:大陆法系辩护律师阅卷制度;比较研究一、德国的制度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47条第一款规定:辩护人有权查阅移送法院的,或者在提起公诉情况中应当移送法院的案卷,有权查看官方保管的证据。
第二款:案卷中还没注明侦查已经终结的时候,如果查阅可能使侦查目的受到影响,可以拒绝辩护人查阅案卷、个别案卷文件或查看官方保管的证据。
第三款:在程序的任何阶段,都不允许拒绝辩护人查阅对被告人的询问笔录,查阅准许他或者假如提出要求时,必须准许他在场的法院调查活动笔录,查阅鉴定人的鉴定。
此外,只要无重要原因与此相抵触的,以申请可以准许辩护人将除证据之外的案卷带回他的办公地点或者住处查阅。
由此可见,德国对辩护人查阅案卷的权利是分了两个阶段、三个层次规定的。
两个阶段是:在侦察阶段,辩护人可以查阅特定的案卷材料;在审判阶段,辩护人可以查看所有的案卷。
三个层次是:第一,对于移送法院的、或者在提起公诉情况下应当移送法院的案卷,辩护律师享有不加限制的阅卷权;第二,对于尚未注明已侦查终结的案卷,如果查阅可以使侦查目的受到影响的,可以拒绝辩护律师查阅案卷,即律师在此享有相对阅卷权;第三,对于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准许辩护律师在场或者如果提出要求必须准许辩护律师在场的法院调查活动笔录、鉴定人的鉴定,在刑事诉讼程序的任何一个阶段,辩护律师均有权查阅,即辩护律师对于这些特定的案卷材料,享有绝对的阅卷权。
此外,德国辩护人还有一项特权是:可以申请将除证据之外的案卷带回他的办公地点或者住处查阅,这是对辩护律师的充分信任。
二、法国的制度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也对律师阅卷权有明确规定。
该法典第116条规定:“律师选定或者经法院指定后,应将此情况以一切方法毫不迟延地通知律师公会会长。
关于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制作说明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公诉案件汇报的基本方法
、
汇 报 前 的 备
汇 报 前 的准 备 是 审 查 阅 卷 工 作 的 最后 环 节 ,与 阅
卷 、 作 案 件 审 查 报 告 等 各个 环 节 之 间 既相 互 独 立 , 制 又
密 不可 分 。 因此 . 做 好 汇 报 应 从 审 查 案件 环 节人 手 , 要
在 汇 报 案 件 主 要 内容 之 前 ,首 先 要介 绍 本 次 汇 报 的 目的 , 领 导 了解 要 解 决案 件 的什 么 问题 。 使 汇报 的 开 场 白包 括 汇 报 案 由 、 报 目的 ( 交 讨 论 的 问题 ) 移 汇 提 和
充 分做好汇报前 的准备工作 , 括认真 阅卷 、 讯 。 包 提 写
汇报 提 纲 。 办 人 整理 出阅 卷 意见 后 , 承 如果 已经 形成 了
审 查 报 告 , 般 不 需 要 单 独 制作 汇报 提 纲 , 要 在审 卷 一 只 报 告 上 标 明 汇报 顺 序 和 要 点 即 可 。如 果 时 间 紧 张难 以 制 作 出 详 细 的 审查 报 告 , 临 时受 理 重 大 案 件 , 求 阅 如 要 卷 后 立 即 汇 报 , 应 当整 理 出 阅卷 笔 录 、 报 提 纲 , 则 汇 二 者 结 合 使用 。 二 、 报 案 件 的程 序 及 内容 汇
不 可 省 略 。如 果 系未 成 年 人 , 要 重 点 汇 报 出生 年 月 , 则
重 、 轻 、 轻或 者 免 除 处罚 的情 节 。 , 定 量刑 事 实 从 减 如 法
理意见 , 为领 导 决 策 提 供 参考 依 据 的办 案 活 动 。 件 汇 案
报 并非 是 所 有 公 诉 案 件 均 要 经 过 的办 案 环 节 ,但 是 案
新刑事案件阅卷笔录范文(通用十三篇)
刑事案件阅卷笔录范文(通用十三篇)5刑事案件阅卷笔录范文(篇一)一年来,我在公安局党委正确领导下,我不断加强自身的政治理论学习,团结同志,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下面从以下几方面汇报自已工作。
一、德,能够自觉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能遵纪守法,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二、能,在目前工作岗位上,不断地抽出更多的时间去学习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积累经验.通过自己的努力,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能够善于发现问题,能独当一面地开展工作.三、勤,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能够正确地对待每一项工作任务.按照把党和国家的政策和精神灵活地体现在工作中.在工作中能够积极主动,认真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在日常工作中踏踏实实,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地做事,不以事小而马虎,不以事多而敷衍,真正做到仔细,敬业完成各项任务.四、绩,虽然我担任的是治安支队综合大队内勤,在干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我还承办刑事案件。
在20_年我本人承办的2起刑事案件中起诉3人、劳动教养1人、侦破倒卖有价票证案件10起,治安拘留5人,收缴票款2000余元。
五、廉,平时坚持按点上下班,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按要求规范着装。
严格遵守xxx的“五条禁令”,从没做过任何违规违纪的事情。
总结一年的工作,虽然有了一定的进步和成绩,但在一些方面也存在着不足.比如,有创造性的工作思路还是不多,这有待于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改进.在新的一年里努力从思想觉悟和工作效率,为铁路实现跨越式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刑事案件阅卷笔录范文(篇二)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帮助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法律规定,解释有关法律问题。
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不能理解为仅仅宣读法律条文或者对法律条文本身进行解释,也不能理解为仅仅回答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问题,对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法律问题,不论其是否向律师提出,律师都有责任提供帮助,如告知其应有的诉讼权利及有关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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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阅卷第一节公诉阅卷的目的要顺利进行公诉,就必须做好两件事:第一,必须通过对案情的准确分析,对案件进行准确定性,从犯罪构成上给案件“把脉”;第二,必须在“把脉”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以合适的罪名来为案件“初诊”,以供人民法院“确诊”。另外,我们的人民检察院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有义务也有权力对侦査机关的侦査程序进行监督。以上三点是我们公诉人阅卷的方向,而具体来看,我们的公诉人通过阅卷,应当完成以下几个任务,或者说通过阅卷,公诉人可以实现几个目的:
一、通过情节情景阅读,了解案件事实情节情景,是指案件的发展来龙去脉和详细经过,是案件的基本事实构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活动的必守准则,我们的公诉工作也不例外。该不该起诉,应当以何罪名起诉,都必须以案件事实为依据,因此,我们的公诉人员一定要重视案件的事实问题。不能仅以侦査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来认定案件事实,而应当通过对案卷材料,尤其是各项证据材料的审阅,来形成一个独立的基本判断。
情节,主要是指案件发生的一个动态过程,是指犯罪行为如何引起、如何展开、如何终了,最终又如何被立案侦査。通过这些情节的分析,公诉人员要明确案件是否确实发生,是否由该犯罪嫌疑人引起并实施,是否造成危害结果,是否属于刑事案件,是否需要纳入刑事司法程序。而情景,则是指案件进行和展开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应当特别注意的情况,例如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刑事行为能力,实施犯罪过程中是否有中止、中断、未遂的情况,是否存在自首、立功情况等等。通过对情节、情景的阅读,公诉阅卷人员要对案件事实形成基本认识,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深入地分析和调査,为案件的定性做好准备、做足功课。
具体而言,我们的公诉人员可以以侦査机关移送的起诉意见书或者相关口供为突破口,先获得案件的大致梗概,然后,仔细阅读其他材料,尤其是各项证据卷,不论是有利于起诉的还是不利于起诉的,进行全面审査,比对起诉意见书和口供,去伪存真,得出正确的事实认定结论。当然,我们要注意到,公诉阅卷毕竟只是一个初步审查工作,各个公诉人的知识结构和理解角度不同,得出的初步结论也会有所差别,因此,我们既要重视阅卷的初步结论,也必须通过后期的各项审査起诉措施对这个初步结论进行验证,最终才能得出最后结论。尽管我们公诉阅卷时形成的事实认定并不具有终局效力,但这个初步结论却有基础性的作用,因此我们的公诉人员一定要引起重视,不能仅仅通过讯问、询问等审査起诉措施来“边走边想”,“边走程序,边设猜想,边解谜底”,而应当循序渐进,做好每一阶段必须做好的工作。
二、通过犯罪构成分析,把握案件定性犯罪构成,是指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就构成一项罪名。侦査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査,侦査终结得出初步结论,并移送公诉机关起诉。公诉机关对于移送过来的案件,不能马上下结论,必须首先阅读案卷,了解基本案情,结合犯罪构成理论,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客观方面进行全方位分析,才能初步确定罪与非罪。在确定构成犯罪后,再进一步分析构成的是此罪还是彼罪。这样,是不是刑事案件、是不是公诉案件,公诉人有了基本定性后,才能展开进一步的工作,公诉活动才能顺利进行。
要对案件进行犯罪构成分析,这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并不是单单依靠阅卷工作就能完成的。但是,公诉阅卷作为审査起诉的基础性环节,也是对案件进行定性的前提。公诉人接触案件的第一步就是审阅案卷,通过对案卷的阅读,公诉人对案件才有第一步的了解,也会产生第一印象,对案件的定性也有了最初步的认识,在公诉阅卷环节,公诉人必然会形成一个假设性的结论,而之后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等审査起诉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对该初步的假设性定性结论进行证伪或者证成。正如本章第一节所述,公诉阅卷并不是一个“点”,而是一条“线”。并不是说承办检察官拿到案件材料,阅读了,案件的公诉阅卷工作就完毕了。公诉阅卷是贯穿于审査起诉工作的一个重要工作线索,公诉人初次阅读案卷,只是一个预读过程,只能形成一个粗浅的认识,只有通过讯问、询问、调査,并回头进行卷宗分析,“卷”才能越“阅”越深,一直到审查起诉结论的形成。
可见,对案件进行定性,是公诉阅卷必须完成,而且可以完成的任务,但是,阅卷又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工程,是一个不断猜想,同时不断自我证明的过程。这就要求我们的公诉人严正对待阅卷工作,不浮躁,不激进。在阅卷时,认真阅读,仔细审査,以得出准确的阅卷结论,从而更加准确有效地进行公诉。
三、通过法律条文比对,初步适用法律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査起诉,决定一个案件的诉与不诉,怎么诉的过程,就是适用法律的过程。而这个“法律”,既包括我们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系统内部适用的高检规则,更包括我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只是,由于国家的审判权具有终局性的权威,人民检察院的法律适用相对而言只具有初步性,人民检察院通过公诉阅卷和审查起诉,并印证相关法律,得出的起诉罪名以及量刑建议,还有待人民法院的审理裁判,既有可能被法院釆纳,也有可能被完全推翻。
就我们的公诉阅卷而言,公诉阅卷虽然只是“阅”,但正如前文所述,案卷的“阅读”是展开其他审査起诉活动和其他公诉环节的前提和基础。同时,公诉阅卷并不仅仅是单纯的“阅读”,而是一个必须发挥主观能动性的案件分析过程。通过阅读案卷,了解案件实体构成,进而“寻找”恰当的法律适用。
另外,人民检察院在公诉阅卷阶段适用法律还有两种体现:第一,通过阅卷分析,纠正侦查机关的法律判断。例如,侦査机关侦查终结后以A罪提请起诉,公诉人阅卷分析后,认为犯罪嫌疑人触犯的是B罪,这时,公诉人最终将变更为B罪进行公诉。第二,通过阅卷分析,把握法定犯罪情节的判断,例如是否有自首、立功、犯罪中止等法定情节,从而更加准确地适用法律。
四、通过案件特点概括,拟定审查方案公诉阅卷是审査起诉的前提和基础,只有认真阅卷,才能更好地展开进一步的审查起诉活动,可见,阅卷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审査起诉乃至公诉工作的效果。公诉阅卷,作为审查起诉工作的突破口,不仅决定了审査起诉怎么切入,也决定了审査起诉如何展开。通过阅卷,公诉人才知道哪些该审查、应当怎么审查,进而拟定审查方案,做到有的放矢,为具体的审査起诉工作打好基础。
案件特点,是指某一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马克思主义哲学强调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这个哲学原理同样要适用于我们的公诉阅卷。我们的公诉阅卷虽然存在很多普适性的原则和普遍性的规律,但这绝不意味着所有案件或者同类案件都可以完全按照一样的方式处理。案件与案件之间,必定存在区别,我们的公诉人在阅卷时应当重视案件的特别之处,有区别、有针对性地对待每一个案件。
审査起诉的若干程序中,有一些是必经程序,而有一些则是选择性程序,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选择适用与否,对于无须实行的程序,则不应进行,不给诉讼参与人平添讼累,不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而对于案件的一些特别情况需要加以确认的,就必须严格审査。例如,如果通过阅卷,发现该案是一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就必须在审査起诉时注意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障程序;如果是经济类犯罪,就必须特别注意犯罪金额的认定和相关物价的核实;如果发现是共同犯罪,在审査起诉中就要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相互串供……
可见,公诉阅卷,是案件的切入点和着手点,也是审査起诉活动的“预习期”和“审题期”。公诉人员接手一个案件,面对一个诉讼问题,就必须通过初步的阅读和“预习”,打好腹稿,拟好提纲,这样才能使接下来的审查起诉活动更有条理,更有成效。这就要求我们的公诉人员在阅卷时一定要积极思考,认真分析,准确策划,而不能纯粹阅读,被动接受。
五、通过文书材料审阅,监督侦查程序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神圣使命。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工作,贯穿于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始终,阅卷工作也不例外。公诉阅卷的监督作用,主要体现为对侦查程序的监督。
通过公诉阅卷,尤其是对诉讼文书卷的审阅,检察机关可以对此前的侦査机关的侦查程序起到一定的监督制约作用。具体表现在:
第一,通过对诉讼文书的审阅,审査侦査机关的侦查程序是否完整、规范。例如,是否出示拘留证、逮捕证,在拘留、逮捕后是否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是否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如果发现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没有出示拘留证、逮捕证或者没有对当事人进行权利告知,检察机关有权要求侦查机关进行纠正。
第二,通过对诉讼文书的审阅,审查侦查机关是否遵守了法定期限。例如,拘留、逮捕时是否构成超期羁押,相关文书的送达是否延迟。超期羁押属于程序不当,文书没有及时送达可能会对诉讼工作造成延误,增加当事人的讼累,这些情况应当加以克服和排除,公诉机关一经发现,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或者要求纠正。
第三,通过对证据卷的审阅,审査侦査机关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公诉人通过阅卷,看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翻供,前后供述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造成不一致的原因是什么。同时,通过对证据卷的审阅,还可以基本了解侦査机关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和欺骗,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岀于自愿,侦査机关讯问人员有没有剥夺或者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权利等等。
以上三点,并不是侦査监督的全部内容,进行侦査监督也不是审査起诉部门的全部工作职责。但是,通过公诉阅卷,我们的公诉人员确实可以发现一些问题,对此,公诉阅卷人员一定要严肃对待。如果通过阅卷发现了侦査机关有违法、违规的现象,就必须认真按法定程序处理。
本节所阐述的五个目的,应该说是我们的所有审査起诉活动的共同目的,也是我们的公诉人的责任和使命。如何履行好这些使命,更好地完成目的,以达到最佳的起诉效果,是所有公诉人共同的心愿。而这一切目标的落脚点,就是要做好我们的本职工作,尤其是要从公诉阅卷做起。规范阅卷,准确起诉,我们任重而道远。
第二节公诉阅卷的定义与定位公诉阅卷,顾名思义就是指在公诉过程中对侦查机关所移送起诉案件的相关卷宗材料的审阅。公诉阅卷是公诉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些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同志看来,阅卷的过程,其实就是办案的过程,案卷阅完了,思路明确了,然后不断反复验证和比对,最终得出审査起诉结论,公诉人员的办案工作也就得以完结。特别是在电子化办案的时代,随着案卷在公诉机关逐层逐步审阅,一个案件的诉与不诉,诉什么,怎么诉也就水到渠成了。这种说法可能略显夸林某,但却足以说明公诉阅卷在公诉工作乃至检察工作中的重要性。因此,认真阅卷、善于阅卷是一名人民检察官的基本业务素质。人民检察官,尤其是承担公诉业务的公诉人必须对阅卷工作高度重视,认真把握阅卷的重点、方法和基本规律。而做到这些要求的基本起点,就必须要深刻认识阅卷工作的定义及其定位,即必须明确公诉阅卷的内在的本质特征,以及其外在的功能展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