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关于印发《深圳海事局小海船船员适任考
件 2011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确保船员适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本规则所称适任证书包括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和普通船员适任证书。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负责船员考试和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第二章适任证书第五条适任证书应当以中英文载明以下内容:(一)适任证书编号;(二)持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等级、职务、责任级别和职能;(五)适用或限制的项目;(六)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普通船员适任证书长期有效,但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六条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按照所适用的船舶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确定,并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或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限制。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相应或较低职务。
但担任值班水手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担任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机工或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第七条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5.08.10•【文号】海船员[2005]296号•【施行日期】2005.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5]296号)沿长江各直属(地方)海事局,中国海事服务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的规定,为加强航行长江干线三等及以上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工作,现颁布《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日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以下简称统考)的管理,使统考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保证考试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航行长江干线三等及以上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工作。
在穿越长江干线但仅航行京杭运河水系船舶上工作的船员不适用于本实施办法。
2004年1月1日后未参加统考的船员如需在航行长江干线三等及以上内河船舶上工作,需参加与其所持适任证书同等级同职务的理论统考(升等或升职考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统考实施统一组织、统一管理。
各直属海事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辖区内报名申请、资格审查、准考证制作、考点设置及监考等工作。
考试采取闭卷考试、统一试题、统一时间、统一评卷。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在统考工作中的职责为:(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下达的统考计划组织实施本辖区的统考工作;(二)负责受理权限范围内的考试申请和资格审查,并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三)对符合申请条件者签发《准考证》;(四)汇总统计本辖区的报名人数后,按要求填具本辖区《统考报名统计表》(见附录一),最迟于统考开始前30天报中国海事服务中心;按要求根据《统考科目、试卷代号表》(见附录二)填具本辖区《统考考场科目分配表》(见附录三)、《统考分卷信息表》(见附录四),最迟于统考开始前20天报中国海事服务中心;(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要求按时在指定地点领取本辖区各考点的试卷和《统考分卷、验封登记表》(见附录五);按时将试卷分发至本辖区内各考点;(六)监督落实各考场、各科所需的考试用品、表册及照明、保健、防暑或防寒措施;(七)负责主考人员和监考人员的培训工作,统考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员考试考场规则》,并按照要求填写《考场记录》(见附录六);(八)统一确定本辖区的总监考、主考、督察人选,落实辖区内各考点的统考值班,做好统考期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通讯联络工作;将《考场分配及联系表》(见附录七)最迟于考试前10日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九)负责接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派的统考督察人员;(十)将统考中发现的技术问题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出处理意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核准后,协调本辖区各考点统一执行;(十一)将本辖区各考点的所有答题卡、《统考阅卷交接记录清单》(见附录八)连同《考场记录》、《统考分卷、验封登记表》、《统考信息反馈表》(见附录九)最迟于统考结束后7天内安全地送达中国海事服务中心指定的评卷地点;(十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安排办理有关统考的其他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5.06.08•【文号】海船员[2005]198号•【施行日期】2005.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3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13年2月26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5]198号2005年6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各直属海事局应于2005年7月31日前依据所管辖水域内船舶通航条件、船员分布情况、船员管理机构资质条件及工作规范化程度向我局提出内河一、二等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机关授权申请,原则上各局所在省内授权开展内河一、二等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的机关不超过4个。
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内河一、二等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机关进行预授权,经预授权的发证机关应于2006年12月31日前通过我局组织的专家组进行的资质评审。
已建立《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质量体系》并通过审核的发证机关不再进行评审。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各直属海事局应于2005年7月31日前根据已具备的实际操作考试能力,对超出所管辖水域范围的航线(区)实际操作考试权限提出申请报我局,我局将统一进行航线实际操作考试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一、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第1号交通部令)(以下简称《05内河考规》)的实施,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实施办法学习要点

1、证书形式变化
新版船员证书(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健康证明)分别采用一张纸打印,减少船员证书数量
2、证书航区变化
将航区分为无限航区(《04规则》的无限和近洋航区合并)和沿海航区(《04规则》的沿海和近岸航区合并)
3、证书职务变化
新增加了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职务适任证书
(5)初次申请客船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
在其他种类的3000千瓦及以上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在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务3个月。
通过三管轮适任考试者,在客船上完成规定的18个月船上见习,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可以申请适用于客船的三管轮适任证书。
三、适任考试
(一)考试方式
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项目的评估
(2)适任证书过期5年及以上10年以下的
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
(3)适任证书过期10年及以上的
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并在适任证书记载的相应航区、等级范围内按照《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四、海事局对船员适任能力的现场考核
(一)考核情形
1、船舶发生碰撞、搁浅或者触礁的
2、在航行、锚泊或者靠泊时,从船上非法排放物质的
3、违反航行规则的
4、以其他危及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的方式操作船舶的
(二)考核方式
1、发生上述1、3、4项情形的,对事故责任船员进行《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项目评估
电子电气员、电子机工
只有5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一个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是为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的。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交通运输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以上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的相关信息,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规则一、实施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已于2022年12月8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简称“11规则”,共9章64条1个附件。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2022年第12号部令发布。
二、目的和依据【第一条】目的: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
三、适用范围【第六十条】【第二条】适用规则下列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不适用本规则:(一)在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二)在未满1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船员;(三)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上任职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的轮机部船员;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四)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五)在公务船、水上飞机、地效翼船、非营业性游艇、摩托艇、非自航船上任职的船员。
四、海事职责【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五、遵循原则公平公正公开便民者旅客)运输的机动船舶;六、名词解释9.安全记录良好,是指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10.实践教学,是指航海类院校或者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实验教学、工厂实习教学和船上实习。
11.航运公司,是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者光船承租人;12.相关机构,是指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和海员外派机构。
七、适任证书适任证书基本内容:装置、特殊设备操作等项目;(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七)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统考实施办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统
考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海事船员[2002]38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海事局
【发布日期】2002.08.06
【实施日期】2002.08.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统考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海事船员〔2002〕389号2002年8月6日)
各直属局:
为贯彻实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规范广东海事局辖区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的管理,保证船员考试质量,提高船员素质,我局制定了《广东海事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统考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海事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统考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海事局辖区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的管理,保证船员考试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河机动船舶驾驶专业三等及以上、轮机专业二等及以上的船员适任证书统一考试。
第三条广东海事局对辖区内河船员适任证书统考进行统一组织和管理,采用统一试题、统一时间、统一评卷、分点考试的方式进行。
辖区内各海事局依照广东海事局的授权并按照统考计划及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试。
第四条广东海事局的统考职责
(一)下达统考计划。
(二)设置考点并组织实施统考工作。
(三)监督各考点的考试准备工作和监考工作情况。
(四)管理。
中国海事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中国海事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
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海事》
【年(卷),期】2016(0)6
【摘要】4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1号),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管理。
【总页数】1页(P80-80)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内河船舶;中国海事局;适任考试;运输部【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76.2
【相关文献】
1.中国海事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J],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解读(上) [J], 郑和平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解读(下) [J], 郑和平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 [J], 无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11规则)宣贯材料1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问答一、《11规则》生效后,如申请新版适任证书,是否可以向任何海事机构提出申请?答:(一)根据《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目前仍然是按照授权范围和属地管理的模式进行管理。
管理对象包括:管辖范围内的航运公司(航运单位)、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等所属船员;辖区航海院校或培训机构的学员;注册地或船员技术档案所在海事机构的个体船员等。
已持旧版适任证书申请新版适任证书的,应向原证书签发机关提交申请(乙类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除外)。
(二)各海事机构的具体分工授权情况如下:1.无限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机关2.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和无限航区普通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机关(三)经交通部海事局批准,直属海事局可以向其所属分支机构授权除无限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以外的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业务。
(四)船员应根据权限调整情况,申请将其适任证书档案迁移到所属的管理机关,并向该机关申请新版适任证书。
二、如果船员要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应满足什么要求和提交哪些材料?答:船员参加岗位适任培训时,需满足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要求,并向培训机构提交《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
船员培训机构应将有关岗位适任培训的要求告知船员,并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船员符合要求后方可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
岗位适任培训的最低时间要求如下:三、如果申请适任考试,是否一定要先参加岗位适任培训?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及《实施办法》的规定,船员完成岗位适任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后,由培训机构、船员本人或船员所在的航运公司或机构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经培训机构审核的《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和培训证明,方可申请适任考试。
四、培训证明是否有有效期,效期多长?过期后是否还能申请适任考试?答: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有效期为5年。
培训证明过期而未申请参加适任证书考试的船员,不能直接申请适任考试,应重新参加岗位适任培训,才能申请适任考试。
海船船员适任证
海船船员适任证摘要:一、海船船员适任证简介二、海船船员适任证的申领条件三、海船船员适任证的培训与考试四、海船船员适任证的作用与意义五、如何提高海船船员适任证的通过率六、总结正文:一、海船船员适任证简介海船船员适任证,是我国海事部门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的规定,对从事海船船员职业的人员颁发的法定证书。
持有该证书的船员,表明其具备了一定的航海技能和专业知识,可以在国际航行船舶上担任相应职务。
二、海船船员适任证的申领条件申领海船船员适任证,需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符合船员体检标准;3.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4.参加并通过相应的船员培训和考试。
三、海船船员适任证的培训与考试海船船员适任证的培训分为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两部分。
理论培训主要包括航海基础知识、船舶操纵与避碰、航海气象与海洋、船舶结构与设备等内容。
实际操作培训主要包括航海观测、船舶操纵、通信与导航设备操作等内容。
培训结束后,船员需参加海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实操考试两部分。
笔试主要测试船员对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实操考试主要测试船员的实际操作能力。
四、海船船员适任证的作用与意义海船船员适任证是船员从事航海工作的法定准入证书,对于保障船舶安全和维护船员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持有适任证的船员,表明其具备了一定的航海技能和专业知识,有利于提高船舶在国际航行中的安全水平。
五、如何提高海船船员适任证的通过率1.提前了解报名条件,确保自身符合要求;2.参加培训时,认真听讲、做好笔记,加强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记忆;3.注重实际操作训练,熟练掌握各种航海设备和通信工具的使用方法;4.制定学习计划,合理安排时间,进行系统性复习;5.参加模拟考试,了解自己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进行提高。
六、总结海船船员适任证是船员从事航海工作的法定准入证书,对于保障船舶安全和维护船员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要想顺利取得适任证,船员需要加强理论学习,注重实际操作训练,并合理安排时间进行复习。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关于印发《深圳海事局小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和《深圳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海事[2013]235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4.01.08
【实施日期】2014.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关于印发《深圳海事局小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和《深圳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深海事〔2013〕235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海事局小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和《深圳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海事局小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
2.《深圳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
2014年1月8日
深圳海事局小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小海船船员的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1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深圳海事局小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进行的培训、考试以及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不适用于在军用船舶、公务船舶、渔船、非自航船、体育运动船舶和非营业性游艇上服务的船员。
第三条在小海船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员、驾机员,应当持有小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当持有沿海航区二等及以上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拖轮的船长、驾驶员所持适任证书等级应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一致。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五条小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使用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沿海航区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第六条小海船船员职务设置为:
(一)船长;
(二)驾驶员;
(三)值班水手;
(四)轮机员;
(五)值班机工
(六)驾机员。
第七条申请适任证书考试者,应完成以下相应的小海船船员适任培训:(一)申请驾机员适任证书考试者,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10天的航海技术(轮机工程)培训。
(二)申请驾驶员适任证书考试者,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20天的岗位适任培训,或完成认可的航海技工学校船舶驾驶或航海技术专业的教育。
(三)申请轮机员适任证书考试者,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20天的岗位适任培训,或完成认可的航海技工学校船舶轮机专业的教育。
第八条开展小海船船员适任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船员培训管理规则》规
定的资质,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培训。
第九条培训机构应在开班前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向主管机关报备。
第十条曾在军事船舶或者渔船上担任驾驶、轮机职务的船员和参加补考或抽考的船员,可免除岗位适任培训,直接向主管机关申请相应职务的适任证书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