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制度
河北省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一、分级分类(一)分级。
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和安全监管全覆盖的原则,全省工贸企业监管分为省级监管、市级监管、县级监管、乡(镇)级监管四个层级,四个层级对央属、省属、市属及其他工贸企业实施全覆盖分级监管。
其中,市县已明确界定工贸行业安全监管部门的,依照当地既定文件执行。
(二)分类。
按照工贸企业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分为A、B、C、D四类:A类企业:冶金类生产企业。
B类企业:规模以上涉爆粉尘、液氨制冷、机械铸造生产企业。
C类企业:除A、B类以外的规模以上企业。
D类企业:除A、B、C类以外的其他企业。
二、监管重点及检查频次(一)省安全监管局:对全省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各地工贸企业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和打击非法工作;对各市安全监管部门的督导检查次数每市每年不少于2次;对中央驻冀企业、省属企业每年检查数量至少完成60家;对A类企业督导抽查比例每年不低于总数的20%;对B、C、D类企业进行随机抽查。
(二)设区市(含定州市、辛集市)安全监管局: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对市属以上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对辖区内A、B 类企业建立基本信息台账。
对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督导检查次数每县(市、区)每年不少于2次;对辖区内市属以上企业执法检查次数每年不少于1次;对辖区内A类企业50家以下的执法检查次数每年不少于1次,50家及以上的执法检查比例不低于30%;对B类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10%,对C、D类企业进行随机抽查。
定州市、辛集市安全监管局监管重点、检查频次参照下述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有关要求执行。
(三)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园区)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对辖区内规模以上工贸企业以及涉爆粉尘、液氨制冷、机械铸造类生产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对辖区内生产企业建立基本信息台账。
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管理办法

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航运公司提升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倡导航运公司模范遵守海事相关法律法规,激励航运公司安全健康发展,推动建设“我要安全”的航运企业安全文化,进一步提升海事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的评选、年度评价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评选、年度评价、资格撤销的复核、相关结果发布以及证书发放等工作。
各直属海事局具体负责辖区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评选和年度评价的受理和初审、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证书年度签注、待遇落实及相关材料归档等工作。
第四条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评选第五条申报安全诚信航运公司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持有我国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符合证明》3年及以上,且最近3个年度未因安全管理原因被跟踪审核、附加审核或安全管理约谈,海事信用信息评定结果不低于A级;(二)最近3个年度,国际航运公司(包括同时持有国际和国内双证的公司)每年审核发证机构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数量(不含代表船)不超过全国平均数,国内航运公司每年审核发证机构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数量(不含代表船)不超过全国平均数;(三)最近3个年度所管理船舶在船舶安全检查中,未发生船旗国检查滞留情况,且船舶安全检查平均单船缺陷数不超过当年全国的平均单船缺陷数;(四)最近3个年度所管理船舶未发生负对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等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件)(含污染事故,下同);(五)最近3个年度所管理船舶(包括在船船员)无严重违反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行为,无严重违反船舶检验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六)公司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未发生向海事管理机构漏报公司及所管理船舶的水上交通事故(件)、船旗国滞留、海事行政处罚、影响安全管理管理体系运行的重大事项等信息;未发生遗弃船员、欠资欠薪等侵犯船员合法权益的情况及违反海事劳工公约规定的相关船东责任等问题。
工程建设企业信用等级评价aaa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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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诚信企业评审办法

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评审办法(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增强行业信用意识,加强行业自律,进一步促进全省建筑业行业的诚信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和几年来实践的情况,对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诚信企业的申报与年审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特制定“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评审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评审工作。
第三条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评审遵循为企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和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评审第四条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的申报评审包括规范管理、经营管理、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劳资管理等五项基本内容。
按“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评分表进行评分。
总承包企业的达标综合分是95分,专业承包企业达标综合分是90分,其中基本指标分均不得低于85分。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加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申报评审:㈠企业违规经营,扰乱建筑市场秩序;㈡企业因发生质量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㈢企业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累计死亡人数在5人/百亿元产值标准(含)以上;㈣企业违背合同法,因欠薪、欠债而造成较大社会影响;㈤企业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而受到刑事处罚(非个人行为)。
第六条“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评审活动在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团体会员和直属会员中组织实施。
㈠各建筑业企业的申报按隶属关系报送各市建筑业协会,在评选出市级建筑业诚信企业基础上向省建协报送。
省级有关专业工程协会(未成立协会的由专业厅局)和省建设投资集团所属企业的申报,由省有关专业工程协会和省建设投资集团评审后,向省建协报送。
㈡省建协秘书处对各市建协、专业厅局、省建投报送的企业进行审核,经“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公示。
㈢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授牌发证。
第七条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申报评审的资料和数据必须全部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㈠申报企业按“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评定标准填报《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申报表》和《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评分计分表。
建筑企业信誉评价方案

建筑企业信誉评价方案建筑企业信誉评价方案一、背景介绍建筑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建筑企业信誉评价旨在对建筑企业的信誉进行客观评估,提高建筑企业的诚信意识和信誉水平,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建筑企业信誉评价指标1.履约能力:评估建筑企业完成合同任务的能力,包括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
2.信用记录:评估建筑企业的信用记录,包括履约情况、合同纠纷处理等。
3.技术实力:评估建筑企业的技术实力,包括工程师资质、技术设备、项目工程质量等。
4.资信状况:评估建筑企业的财务状况,包括资金实力、信用额度、清偿能力等。
5.社会责任:评估建筑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包括环保、安全生产、员工福利等。
三、建筑企业信誉评价流程1.数据收集:收集建筑企业的相关数据,包括履约情况、信用记录、技术实力、资信状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
2.评价模型建立:根据收集的数据,建立相应的评价模型,确定权重系数以及评价指标的分值范围。
3.信誉评估计算:根据评价模型,对建筑企业的各个指标进行综合评估计算,得出信誉评价得分。
4.信誉等级划分:根据信誉评价得分,将建筑企业划分为不同的信誉等级,例如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等。
5.结果公示:将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并及时反馈给建筑企业,提醒其加强信誉管理和改进不足之处。
四、建筑企业信誉评价的意义1.引导企业诚信经营:通过信誉评价,鼓励建筑企业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提高企业自律意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合同履约、保质保量。
2.促进行业合作:信誉评价作为建筑企业选择合作伙伴的重要依据,有利于优质建筑企业之间的合作,促进行业协作发展。
3.提高市场竞争力:信誉评价结果在市场上进行公示,具有较强的约束作用,有利于优秀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提高市场竞争力。
4.保障权益:信誉评价结果作为建筑企业的信用记录,可用于司法机关、资金机构、业主等权益相关方进行参考,在合作过程中提供额外的保障。
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有效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监管职责的非煤矿山、化工(危险化学品)、医药、烟花爆竹和工贸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分类分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坚持属地管理、科学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县(市、区)、农垦管理局、森工林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机构或者人员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职责,由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
产业园区安全生产机构或者人员的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职责,由其派出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
第二章分类管理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根据行业和生产经营活动特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生产经营单位。
第一类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地下矿山、露天矿山(采石场)、尾矿库(选矿厂)和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需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石油库(原油、成品油)、需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储存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单位;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规模以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0篇)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0篇)最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精选10篇)在当下社会,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
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内容,欢迎阅读借鉴!最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篇1)为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文明生产,保证职工人身安全,促进车间生产经营的有序发展,结合本车间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职工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必须时刻谨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
2、严格执行残疾职工的安全监护工作,对残疾职工要组织职工结对子,每一名残疾职工在工作和生活中由班组的其他职工或领导指定人员负责监护,确保残疾职工的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
3、职工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位置,并掌握其使用方法,消防器材要确保安全有效,应定期检验,放置位置应明显,周围无阻碍物堆放,有效期限标志明显。
4、职工在车间内应走安全通道,通过料垛时,应保持安全距离,严禁攀爬料垛。
5、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执行操作规程和工艺标准,因违规操作造成设备事故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视情节给予一定处罚。
6、职工在操作设备时应精力集中,不得说笑闲谈或在疲倦状态下继续工作。
7、各班组职工应定期对组内设备进行保养维护,减少事故隐患,发现设备异常应立即上报维护。
8、保养维修设备时,必须在明显处挂出警示牌,维修需动用电源时,严禁其他组员触动设备开关。
9、职工必须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熟悉设备的性能特点,未经允许非本岗位职工严禁擅自操作其他工序的设备,确保安全生产。
10、职工应熟悉车间总电源位置,如遇紧急情况应立即停机停电,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
11、车间工作现场地面应时刻保持清洁,成品、备件、原料、废料等堆放应按照规定放置。
12、车间内不得私接乱拉电源、电线,如确实需要,需报车间批准,由设备维修人员负责,用后及时拆除。
13、下班前,班组长应负责关闭设备及照明电源,关闭门窗。
企业安全生产评估报告谁做安全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评估报告谁做1、有关单位出具的《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报告》如何编写,应有哪些单位出具。
和环评报告一样,需要在项目启动前,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编写,最后执行“三同时”制度。
由政府部门组织验收。
2、企业安全评价是每年都必须写评价报告吗不一定的,这要看你是什么百行业的了,如果是危险化品生产、储存、装卸、矿山、金属冶炼的话频率就要高些度,但是按安全生产法第二知十九条规定也只是要做安全评价,并没有说每年一次的,具体道的时间限制要看具体的行业细则。
其他行业的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法都没有要求做,只内是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中第七条提了容一下,也不是很清晰的要求。
3、工程施工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应该由哪个单位来做?工程咨询资质,做过很多稳评报告,都是用这个资质,有甲级的4、为什么安监局对企业的安全评价还要组织评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诚信机制建设的通知-绍政办发[2013]152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诚信机制建设的通知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诚信机制建设的通知(绍政办发〔2013〕1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省安委办《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互融合推进的工作意见》(浙安委办〔2013〕3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绍市委发〔2010〕6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诚信机制建设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一)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
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夯实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管理,促使各个生产环节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二、三级)和规范化评审,认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推动企业对标检查、对标整改、对标达标,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
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制度、公示承诺制度和“黑名单”管理制度,制订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等级评估标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管理状况和兑现承诺的信用程度进行综合考评,确定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A、B、C、D级),并实施分类管理,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促使企业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9.07.17•【文号】安监总煤办[2009]135号•【施行日期】2009.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办〔2009〕13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自主管理的途径和方法,不断促进煤矿企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安全发展科学理念,有效提高了干部职工的安全素质,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等方面积累了十分宝贵的经验。
但是,从全国范围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缺失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
主要表现在:一些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屡禁不止,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机制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足,安全承诺不兑现,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的现象时有发生等。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在煤矿企业广泛开展推进安全生产诚信建设活动,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推进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是煤矿企业及其干部职工在安全生产活动中自觉执行法律法规、遵守规章制度、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的意识、行为,以及创造安全生产环境、提高处置危害事件能力的综合反映。
它体现了企业和职工在安全生产活动中履行承诺、义务的能力和水平,以及企业和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可信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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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制度第一条为更好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程序严密、公正透明开展企业诚信管理等级评估,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通过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公示承诺,向全社会承诺信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审核、分类考评的原则和程序产生。
第四条级别管理。
(一) 等级划分: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管理状况、兑现承诺的信用程度,按照分级原则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分为A、B、C、D 四个级别,分别表示为“好”、“普通”、“差”、“不合格”。
(二)有效期界定。
1.A 级企业有效期为2 年,有效期满前1 个月企业必须申请重新评估确认;2.B 级企业有效期为1 年,有效期满前1 个月企业必须申请重新评估确认;3.C 级企业有效期为半年,有效期满前1 个月企业必须申请重新评估确认;4.D 级企业无有效期,经整改后安全生产状况有较大改善的,应申请重新评估确认;5.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暂不予以级别评定,在“黑名单”解除后,应申请重新评估确认。
(三)级别确定及调整。
1.不参加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的或者不向社会公开安全生产诚信承诺的企业,直接作为D 级企业管理(暂未列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范围的企业除外);2.A、B、C 级企业不按期申请评估的,一律作为D 级企业管理;3.通过市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的企业可直接作为 A 级企业管理,通过市、县两级规范化考评达标的企业可直接作为B 级企业管理;4.规模以上企业发生1 起死亡 1 人或者 2 起(含)以上重伤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诚信管理等级下调1 级,其他企业发生1 起重伤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诚信管理等级下调1 级;5.有效期内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企业,经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的,诚信管理等级下调1 级;6.经评定后级别需要调整的,由各级、各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并定期进行发布。
第五条评估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主管相结合的原则,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开展市本级有关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和审查;各县 (市、区) 政府分别确定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和审查。
第六条评估范围。
按照“先重点、后普通”的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可先对危(wei)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建造 (建设) 等高危 (重点) 行业企业和构成重大危(wei)险源的单位,及规模以上的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诚信管理。
明确评估范围后予以发布。
第七条评估程序。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根据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细则》执行,按照企业申请、组织评估、抽查审核、意见征询和发布结果等程序进行。
(一) 企业申请:由企业对照各级、各有关部门制定的评估细则进行自查评定,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向有关部门提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申请。
(二)组织评估:各级、各有关部门自接到企业申请后,按评估职责划分,原则上20 个工作日内组织对企业进行评估审查,确定等级。
各地将评估结果报县(市)区安委办,市各有关部门将结果报市安委办。
(三)抽查审核:市、县(市)区安委办按一定比例,对有关部门上报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和审查情况进行抽查审核;最后对评估审核确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统一公示。
(四)意见征询:在公开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及“黑名单”信息前要经过公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有关部门发布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及“黑名单”信息有错误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有关部门要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依据进行核实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发布结果:公示结束后,由市、县(市)区安委办定期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系统统一发布。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2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公示承诺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公示承诺制度,是指纳入诚信管理的企业要通过向社会公开承诺的方式,明确做到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条首次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的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开承诺内容;已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的企业应定期向社会公开承诺内容(具体时间由各级、各有关部门确定)。
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公示承诺制度的内容。
企业要与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诚信承诺书》,并向社会公示内容。
《安全生产诚信承诺书》由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主要内容包括:(一) 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二)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主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到位。
(三) 加强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四) 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按要求持证上岗;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wei)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五)杜绝违章指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现象发生。
(六) 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定期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重大隐患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七) 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八)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
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九) 自觉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监察机构的监督和监察。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公示承诺的方式。
企业以《安全生产诚信承诺书》为载体,通过信息网络、新闻传媒、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公开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内容。
第六条企业应当在门口显要位置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信息,保障企业员工及周边公众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知情权。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3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黑名单”制度第一条为更好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严格落实企业安生产诚信管理“黑名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造成安全生产诚信严重缺失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上报市、县(市)区安委办审查确定,列入“黑名单”,并在新闻媒体上向全社会发布,进行重点监管。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应列入“黑名单”:(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证件过期擅自生产经营的。
(二)各级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整治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三)规模以上且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为A 级的企业,发生一次死亡2 人以上 (含)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 次以上(含)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其他企业,发生死亡1 人以上 (含)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四)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2 次以上(含)行政处罚的。
(五)安全生产诚信管理D 级企业在评估确定级别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整改完毕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第四条黑名单确定基本程序:(一) 信息采集。
各级、各有关部门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采集存在不良行为的企业名称、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
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企业,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用。
(三)审查确定。
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各地、各有关部门将审定后的信息报市、县(市)区安委办,由市、县(市) 区安委办按照上述第三条的内容进行审查确定,经公示后予以发布。
(四)信息发布。
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市、县(市)区安委办要定期通报给银行、人力社保、财政、发改、经信、国土资源、工商、质监、电力等部门,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
(五) “黑名单”解除。
因第三条第 (一) 、 (二) 、 (五) 项原因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消除不良行为后即可向各级、各有关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因第三条第(三)、 (四)项原因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事故发生当日起或者第2 次被处罚的当日起 1 年期满,方可向各级、各有关部门提出解除申请。
各级、各有关部门接到解除申请后,在10 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审查合格后,将结果报市、县(市)区安委办,市、县(市)区安委办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其从“黑名单”上解除。
解除情况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发布。
第五条“黑名单”结果运用。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除依法赋予行政处罚外,还应取销其列入黑名单期间内的评先评优、申报“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知名商标”、创建“文明单位”等各类有关企业荣誉资格,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评优以及劳模评选等实行一票否决。
同时,对列入“黑名单”期间的企业,商业银行要审慎发放贷款,财政部门住手发放财政资金津贴和奖励,发改部门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与审批,经信部门不得赋予技改贴息等优惠政策,工伤保险费率应按规定提高,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提供扩大再生产所需用地,工商、质监、供电等部门也要依照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4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用公开活动,推进企业安全诚信机制建设,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是指各级和各有关部门对相关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中评估的诚信管理等级及“黑名单”情况。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及“黑名单”信息公开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有关部门在公开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及“黑名单”信息前要经过公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有关部门发布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及“黑名单”信息有错误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核实,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并进行公示,核实无误的予以维持,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五条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网络、新闻传媒、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公开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中评估的诚信管理等级及“黑名单”情况。
第六条有关部门受理异议申请期间认为需要住手公开该信息的,或者异议申请人申请住手公开,行政部门认为其要求合理的,可以暂停公开。
第七条有关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数据库应当实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