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八句话读懂四中全会

八句话读懂四中全会公报1.依法治国:加强宪法实施坚持依宪治国。
确立一个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其中有“加强宪法实施”、“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建设法治社会”等共六大任务;此外,会议还强调,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坚持依宪执政。
2.人事安排:递补三中委,杨金山落马。
按照党章,决定递补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马建堂、王作安、毛万春为中央委员会委员;同时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李东生、蒋洁敏、杨金山、王永春、李春城、万庆良开除党籍的处分;此外,审议通过中央军委纪检委关于杨金山严重违纪问题审查报告,杨金山为原成都军区副司令员,系18届中央委员。
3.依法决策: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4.司法独立:领导干预司法、插手案件有记录。
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5.司法分权: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改革。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6.人民权益:崇尚法律靠法维权。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7.职业保障: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
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25•【字号】南府发〔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南府发〔2015〕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南充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已经市政府五届第1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25日南充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加强行政决策监管,防范决策风险,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根据《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川府发〔2015〕24号)、《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川办发〔2015〕3号)、《中共南充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南委发〔2015〕10号),结合政府工作实际,制定《南充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以下简称《决策规则》)。
一、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一)重要决策事项。
主要指市政府对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与综合性特点的重大事项,以及关系民计民生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工作。
主要包括: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及重要工作部署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贯彻执行同级人大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办理同级政协重要建议需要决策的事项。
3.编制和调整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4.编制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经济布局和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重要专项规划中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
5.编制和调整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土地收储计划。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规范重大决策权运行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决策权运行作者:邢亮李国旗来源:《求知》2015年第02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政府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明确要求进一步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决定》强调,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并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如果这些程序和机制得以建立,不仅有利于降低各级政府的行政决策成本,还有利于抵制在许多地方出现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问题,推动实现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
一、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的重要意义1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
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密切关联、社会涉及面广、对一定区域的发展具有全局性、长远性意义的由政府作出决定或选择的重大政务事项,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是规范行政权力的重点,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前端。
保证行政决策合法、科学、民主,减少决策失误,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
当前,部分地方政府和部门盲目决策、草率决策等问题还时有发生,一些决策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甚至引发了群体性事件,不仅造成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同时还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阻碍了法治政府的建设。
行政决策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法治政府建设的成败,建立科学、民主、依法的决策机制可谓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迫切需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主体、权限、程序和责任,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能够按法律规定的内容、以法定程序为依据进行,不断增强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
2确保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可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是决策机制和程序的内核。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16•【字号】郴政办发〔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郴政办发〔2017〕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16日郴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郴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工作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执行、监督等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科学合法、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政府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四)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等事项;(五)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六)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八)其他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制度一、总则为深入贯彻国有企业改革精神,加强国有企业内部管理,规范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程序(简称“三重一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确保国有企业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规性,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1.依法合规:所有决策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及国有企业监管规定,确保决策合法合规。
2.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通过集体讨论,避免个人或少数人独断专行。
3.民主集中: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责任明确:明确决策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实施决策终身负责和责任倒查制度。
三、“三重一大”事项范围1.重大决策:涉及企业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融资、改制重组、上市计划、资产处置、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等。
2.重要干部任免: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及重要岗位人员的调整等。
3.重大项目安排: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购置、技术引进、国际合作项目等。
4.大额度资金使用:超过规定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包括大额预算调整、捐赠、赞助等。
四、决策程序1.议题提议:相关部门或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并附详细材料。
2.议题审查:议题需经分管领导初步审核,认为符合决策范围的,报请企业主要领导批准后,列入相应会议议程。
3.会议讨论:召开企业党委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决策会议,对议题进行深入讨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必要时可邀请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4.决策表决:根据会议讨论情况,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形成决策意见。
对于存在重大分歧的议题,应暂缓决策。
5.决策执行:决策形成后,明确执行部门和责任人,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和进度计划,确保决策得到有效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18•【字号】天政发〔2015〕100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天政发〔2015〕10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天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5年9月11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2015年9月18日天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三)财政预算编制中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四)编制或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五)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六)政府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七)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调整;(八)制定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重大政策性措施;(九)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的重大行政措施的制定与调整;(十)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重大事项。
第三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并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决策原则。
浅析政府官员懒政怠政问题`

浅析政府官员懒政怠政问题`摘要:由于党中央反腐力度的加大,以及一些官员“人民公仆”意识的缺乏,有些官员产生了懒政怠政的行为,对于公众的需求不予回应,公众利益不予满足,公众问题不予解决,甚至是部门之间相互推诿。
要从各方面的制度上采取措施解决官员懒政怠政问题,使其在“其位谋其政”。
关键词:懒政;怠政;腐败;制度前言随着党中央加大反腐力度,严惩政府官员中的腐败分子,一些政府官员产生了为官不为的懒政、怠政思想。
古语云:“以苟活为羞,以避事为耻”。
所以从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到刚刚召开的五中全会都强调尸位素餐本身就是腐败,不作为的懒政也是腐败!一、政府官员怠政懒政的原因(一)政府官员主观方面原因1、政府官员法律意识与服务意识淡薄缺乏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对于民众的利益置若罔闻,不作为,互相推诿扯皮,都以自身利益为中心忽视公众利益。
2、政府官员能力短板,缺乏企业家精神。
(1)在严厉打击反腐行为和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一些政府官员行为受到限制和约束,不知道该做什么或者应该怎样做,“不求有功,但求无过”。
(2)在经济新常态下,党中央逐渐改变以“生产总值”考核官员的制度,而是采取综合评价方式,又因为官员会定期调动,这样一来一些官员行动上会出现空白,没有现实自己政绩的作为。
(二)制度层面原因1、行政管理制度机制不健全(1)我国政府职能权责划分不清。
一方面“权力清单”出台之前,政府各部门权责不清,权力和责任混乱。
另一方面,权力界定不清晰、权力运行不规范、责任主体不明确,既是官员乱作为的根源,也常常成为官员不作为的借口。
(2)政府监管不到位。
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的不完善,也让官员有空可钻,避免承担相应责任。
2、行政伦理的缺失政府官员行政伦理的缺失也是产生怠政懒政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方面官员自身伦理道德建设缺乏,更重要的一点是在制度上负责任机制的不完善,行为准则推行力度不到位,官员公共服务条件的不满意,公共参与和监督有待进一步发展。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4•【字号】川府发〔2015〕24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5〕2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省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5年4月24日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省的决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事项作出的决定:(一)贯彻上级机关和同级党委、人大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办理同级政协重要建议需要决策的事项;(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三)编制和修改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四)编制财政预算草案,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等重大事项;(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政策措施;(七)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八)制定和修改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预案;(九)其他需要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摘要】行政决策对政府执法活动起着不可或缺的指导作用,但实践中因行政领导罔顾实际、不当决策而导致公共利益蒙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为此,党在审时度势之后于十八大届四中全会上作出了“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的重大决定。
这对提高行政决策质量、确保决策依法作出而言大有裨益,但目前仍存在“重大行政决策行为”难认定、责任主体难确定、追责效果难保障等问题,亟待采取相关措施予以补强。
【关键词】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制;责任倒查机制;追责程序
一、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因素考量
(一)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
政府是公共利益是实现者和维护者,行政管理和行政服务是其职责所在,而行政主体的地位之所以高于行政相对人,就是因为它所代表的是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然,身体的一切行动都离不开大脑的指挥调度,行政首长的意志于是便通过行政决策来实现对具体执法活动的指导。
曾有学者指出:“行政是一种典型的官僚体制”,对于我国行政体制来说,外部实行的是科层制,内部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在这种
体制安排下,民主是其次,集中才是核心,换言之,行政决策可以有民主,但最终决定权依旧掌握在行政首长手中。
然而,毋庸置辩的一点是,算无遗策只能是天方夜谭,更何况决策制定者还可能因利令智昏而故意失策以谋私利。
每年我国由错误的行政决策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他公共利益的
损失不计其数,但为决策失误而付出代价的却几乎从未是决策制定者。
究其缘由,概因追责制度形同虚设,难起威慑作用。
(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法治政府建设涵盖多项内容,行政决策依法作出无疑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无责任即无行政,科学合理的?任追究制度将是提高决策水平、确保决策依法作出的重要制度保障。
追责制度可以对长官意志进行潜移默化的规制,威慑其决策时不敢恣意妄为、犯错后不能逃之夭夭。
毋庸置疑,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所具有的补偏救弊之效对于法治政府
建设而言无疑意义重大。
二、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存在的几大问题
(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难认定
行为认定是追责程序能否启动的前提性条件,只有行为标的具备相关责任要件,才能据以认定主体的行为是否应当追究责任。
换言之,“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内涵与外延的明确界定直接决定了追责事项范围。
如前所述,决策应否被
追究责任,取决于其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的程度大小,这意味着界定“重大行政决策行为”至少面临着两大困境:一是何种决策属“重大”决策?二是与其密切相关的“公共利益”如何判定?遗憾的是,我国目前虽有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作为制度建立的理论依据,但相关的配套规定却尚未跟进,导致制度的运行荆棘塞途。
(二)责任主体难确定
众所周知,我国行政组织机构具有官僚体制的部分特征,行政首长大权在握,亦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决策追责一律由行政首长买单呢?非也。
在我国行政系统内,加官进爵、跨省调动、党委决策、上级干预等可能影响主体认定的因素不一而足,这就为决策制定者和相关经办人规避责任提供了可乘之机。
在客观层面,重大行政决策从制定到产生实质效果,必然要经历一段较长的时间,这期间发生的行政官员跨区调动等情况会使原决策制定者不在
原位置,追究其责任也就阻力重重。
在主观层面,很多官员可能在决策制定时就采取手段转嫁风险,较典型的就是基于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而以集体决策代替个人拍板,或者通过决策上报党委决定来获取庇护。
(三)追责效果难保障
行政首长虽处于相对的领导地位,但仍旧在公务员队伍之列,而我国对公务员的处置自有内部规则,一般不适用普
通司法追责程序。
在我国,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领导与监督职责,因此“对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绝大多数属于政府系统内部的同体追究方式,即上级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1]。
这种内部追责程序的不透明极易使上下级之间官官相护,使责任追究流于形式,追责后果亦难逃不公正的嫌疑。
三、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路径探索
(一)明确界定追责事项范围
明确追责事项范围亦即确定应予追责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边界究竟为何。
“重大”并非法学概念,因此直接赋
予其明确定义并不现实,列举式规定也难以尽如人意。
笔者姑妄言之,可以通过确定与其相关的概念的判定标准来间接划定追责事项范围。
具言之,首先,决策关涉的公众人数。
判定一项决策的影响力大小,首先要看因它产生的利害关系人的数量,只有合法权益受政策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利害关系人达到一定的要求,才符合“重大”二字的内在旨意。
“重
大行政决策涉及的利益相关人人数众多且不特定,一般应是影响到本区划内的所有人或绝大多数人。
”[2]如果一项决策
只与特定的少数人的利益存在关联,那就不足以将其认定为重大行政决策。
其次,造成损失的大小,这种损失一般是经济损失。
只有给公共利益带来的损失在标准额以上(具体标准需由相关法律予以明确规定),才能纳入追责范围。
(二)明确责任主体的确定原则
虽然《决定》将“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纳入了责任主体范围,但是其中的“相关”责任人员的兜底规定却使主体界定依旧扑朔迷离。
恰如坊间调侃“中国最难找的部门就是相关部门,最难找的政府工作人员就是相关工作人员”,行政体制和行政决策的特殊性为推诿责任所提供的空间,明确责任主体的确定原则就显得尤为必要了。
由于行政决策时常涉及党委、上级行政机关等,而党纪处分、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等有关责任主体范围的规定又相去甚远,因此笔者建议,为了制度运行更加顺畅、追责更加高效,应当出台专门立法,对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责任主体范围进行统一界定,以弥补法出多门的尴尬。
而这一举措所应关注的重点就在于明确划清上下级行政机关及各
级行政机关与同级党委之间的界限,党政分开、各司其职,这样才能保证重大行政决策更科学、更高效、更靠谱,更利民。
参考文献:
[1]韩春晖:《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的法律难题及其解决》,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6期。
[2]尹奎杰,王箭:《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性质与认定》,载《当代法学》201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