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作者:隋书卿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5年第18期摘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是促进决策者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必然要求。
要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需要解决好重大决策范围的界定、决策责任主体的认定、重大决策结果的评定等问题。
为此,应当建立重大决策范围清单、重大决策详细档案、决策效果评价机制等为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提供依据。
关键词: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责任倒查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8-000-02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这体现了权责一致的原则,是促进决策者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有力措施,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举措。
本文拟分析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的必要性和难点,并尝试提出相关建议。
一、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的必要性近年来,全国各地领导干部一言堂的现象从形式上来看有所减少,但是领导干部在决策过程中的主观性、盲目性、随意性仍然比较大,不做全面深入的调查、论证就轻易做出决定的状况依然存在。
领导干部决策失误的现象频频出现,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领导干部决策随意、决策失误现象频频出现,根源在于权责不一致,权力很大,责任很小。
领导干部作为决策者,因决策失误受到责任追究的并不多。
而责任是权力的孪生物,是权力的当然结果和必要补充,凡权力行使的地方,就有责任。
[2]权责不一致违背了基本的管理规律。
另外,一些重大决策产生的不良后果,往往在几年后才显现出来,而这时部分决策者已经离开了原来的工作岗位或者已经退休,对于决策者的责任追究便不了了之。
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这是继党的十八大提出“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之后,执政党在创新决策理论、健全决策机制上取得的突出进展。
决策是一种重要的公权力,它关系到公权力行使的方向和目标,影响着党和政府工作的面貌和成效。
正确的决策能够带来巨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错误的决策可能造成无可挽回的巨大损失,决策的腐败则是比用人腐败有过之而无不及的最大的腐败。
四中全会围绕“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的改革命题,探索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找到了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难点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其实际成效如何,是对改革力度的严格检验和对改革成色的严肃拷问。
为什么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同时责任倒查,就是因为实践当中存在一些行政领导、行政首长,为了追究政绩工程、面子工程,进行乱决策。
拍脑袋决策,拍胸脯决策,决策错了之后拍屁股走人。
这种乱决策、违法决策、不按民主程序决策、不按科学规律决策的情况必须要坚决纠正。
所以,《决定》确定了重大行政决策五个法定程序,第一,老百姓参与。
现在一些重大项目,地方政府想建,老百姓一散步、一反对,就下马。
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向老百姓讲清利弊,到底有什么好处,有什么危害,可不可控,没有请专家把它论述得很透彻。
第二,请专家论证。
第三,风险评估。
它有什么样的环境风险,有什么样的经济风险,有什么样的群体性事件的风险,要进行很透彻的评估。
第四,进行合法性审查。
到底这个决策是不是合法?你这个决策主体有没有权?决策程序对不对?决策内容符不符合法律?第五,集体讨论决定,而不是行政领导一个人拍脑袋。
把这五大程序法定化,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各级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完整版)贯彻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指出,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做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为贯彻落实此项决定,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配套措施,促进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具体化。
一、建立决策责任清单。
梳理决策各个环节,建立起决策行为后果责任目录清单,划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规定权责范围,按照层层分解、责任明晰的原则,对每一环节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确定对应的责任,确保重大决策相应环节所享有的决策权占整个决策权的比重与该环节应承担的责任与整个决策责任的比重相等同,实现重大决策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
二、明确行政决策的归责原则。
法律归责是指不法行为与法律制裁之间的特定关系,具体包括因果关系、责任法定、公平公正等原则。
重大决策责任归责应根据违法违规决策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决策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决策者的主观恶性等条件来进行,即重大决策责任的归责体系应以过错责任为主。
当然,重大决策责任归责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决策者的知识涵养是影响决策合法与否、正确与否的关键性因素之一。
一个知识素养不高甚至是“门外汉”的决策者,即使在主观上没有恶意,也很容易造成决策失误。
这一点与其他法律领域的归责原则和体系存在些许差异。
所以,在重大决策责任归责中,决策者的主观动机应成为首要的考察衡量因素。
如果决策者在决策时其主观上不存在恶性,即使通过法定程序认定重大决策行为失误,则应减轻或免除决策者的法律责任。
当然,决策程序违法不适用这一点,不能仅从决策者的主观恶性来判断,也不能仅从没有危害后果的这一事实予以免责,而应追究相关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责任后续管理。
没有责任追究,一项制度等于空话,责任追究没落实到位,一项制度等于空设。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民政厅重大决策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民政厅重大决策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自治区民政厅重大决策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属各单位:《自治区民政厅重大决策暂行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1.自治区民政厅重大决策听证事项目录2.自治区民政厅重大决策流程图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2017年1月3日自治区民政厅重大决策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政厅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自治区政府令第74号)和《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民发〔2014〕2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厅重大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重大决策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本厅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通过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决策范围第五条下列事项应当纳入重大决策范围(目录):(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等事项;(二)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党的组织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事项;(三)研究并决定干部任免、选聘、轮岗、挂职、考核、奖惩、后备干部人选和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提任干部人选等事项;(四)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定,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修改和废止,厅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制定等事项;(五)民政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和调整等事项;(六)研究制定民政重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民政工作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政策制定与实施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七)研究民政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项目确定、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以及管理和服务项目的确定、调整等事项;(八)民政重大资金安排和使用等事项;(九)重大信访矛盾纠纷化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等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和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事项;(十)重要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十一)民政厅认为属于重大决策范围的其他事项。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构建明确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合规、违规必究,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客观公正、责罚适当,惩教结合、纠建并举。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将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同时,对违纪违法行为,将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责任追究范围包括集团管控方面、购销管理方面和工程承包建设方面。
对于子公司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司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等情况,将进行责任追究。
在购销管理方面,如果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情况,也将进行责任追究。
在工程承包建设方面,如果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情况,也将进行责任追究。
除了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还将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政策解读:落实重大决策追责,斩断“三拍”干部后路

政策解读:落实重大决策追责,斩断“三拍”干部后路时下流行一种“三拍干部”的说法,就是重大问题决策“拍脑袋”定案,对决策是否可行“拍胸脯”保证,而在决策出现失误并造成重大损失时“拍屁股”走人。
“三拍干部”的“三拍”,从时间顺序上看,“拍脑袋”在前,“拍胸脯”其次,而最后才是“拍屁股”,似乎应先从治理“拍脑袋”开始。
其实,“三拍”能拍起来,根子就在第三拍。
就是因为可以“拍屁股”走人,所以才敢于“拍脑袋”和“拍胸脯”。
可见,如果根治了“拍屁股”,就可以杜绝前两拍。
一、重大决策失误不能“权当交学费”重大行政决策,例如对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及土地利用等的决策,关系到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关系到百姓切身利益以及敏感的公共利益,关系到国家行政管理的成效,对一定区域或地方的全局利益和长期利益都具有重大影响。
一旦失误,将产生极其严重后果,代价惨重。
因此,确保重大决策科学正确,是党和人民的真切呼声和迫切愿望,同时也是为了防止重大决策中的部门私利、个人私利融入其中,确保每个决策都是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然而,近年来,从省、市到县区、乡镇,一些重大行政决策往往是“一把手”说了算,因仓促草率决策而产生严重后果的事件频繁发生,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巨大损失。
某市建巨型国际机场,因决策失误,不但没有带来任何收益,反而负债累累,给地方政府背上沉重的包袱;某地方领导为了制造政绩,草率决策花十几亿建广场,短时间内就因问题频出而不得不拆除,给当地经济社会带来重大损失,群众怨声载道;“造城运动”兴起之后,因仓促上马,导致房屋空置、人流稀疏、鬼城频现;而“古城热”、“故里热”中的大拆大建,造成大量遗留的欠债烂尾更是触目惊心。
一些单位领导热衷于政绩工程、面子工程,急功近利,脑袋一拍就定案而导致决策失误,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反思与追问。
以往对安全事故追责的力度较大,但对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追责制度还不健全。
由于追责机制的不完善,实践中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问题往往以“权当交学费”为理由冠冕堂皇地打发过去,升官走人后,“烂摊子”留给后继者来收拾。
重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有效防止违法决策行为,保证重大事项决策权责统一和贯彻落实,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事项决策责任是指局负责同志、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单位负责人以及具体工作人员在重大事项决策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
第三条决策责任追究坚持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对决策和决策的执行,局主要负责同志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分管负责同志承担直接分管领导责任,局其他负责同志承担协同领导责任。
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条决策承办科室、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和具体工作人员对决策依据的真实性、决策建议的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负责重大事项决策的组织协调、起草拟办意见、执行等具体任务的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对决策和决策执行承担直接责任。
本条规定的上述人员对错误决策提出反对意见和修改建议未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实行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决策事项终身负责制和责任追溯制,不因追责对象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辞职、辞退、退休等免予追究。
第八条在局重大事项决策和决策执行中,应当制定会议纪要,如实记录决策会议参会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开展执行情况督查,为决策责任追溯和倒查提供依据。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决策失误的,应当追究决策责任:(一)超越法定职权决策的;(二)弄虚作假决策的;(三)经听证、合法性审查或者集体讨论证明决策违法或者明显不合理仍然作出决策的;(四)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补救的;(五)擅自变更、故意延缓、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已经作出决策的;(六)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损失、恶劣影响的;(七)按照规定应当追究决策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相关责任人对重大事项决策和决策执行有一般过错,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予以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浅议国有企业

浅议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三等奖)来源:监察部(纪委办公室)发布时间:2016-02-04国有企业廉政监督是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国企党风廉政建设的必然要求。
在国企实行“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决策制度,是党对国企从源头治理腐败、控制各类案件发生、减少经营决策失误的重要体现,是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举措。
“三重一大”决策内容亦是员工普遍关心和关注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更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点。
近年来,国有企业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过程中成效是显著的,但在实践过程中,企业内部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调研发现,虽然企业制定了《实施细则》,但实施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问题,依然潜藏廉政风险,主要表现在:存在违规决策,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健全,或者缺乏可操作性;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不到位;个别领导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原则,致使权力得不到规范运行和有效监管等等,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权力过于集中,责职不明确。
在个别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中,主要领导民主意识不强,专权集权思想严重,认为自己是单位“一把手”,大事小事自己说了算,自己“拍板”决策的就是政策,习惯了管理他人,不习惯在监督下用权;在这种心态支配下,有些党政正职往往大权独揽,以“老大”自居,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置若罔闻;有的领导身兼两职,党政大权集于一身,独断专行,对上级的监督,认为是有意找“茬子”,对身边和下属的监督,认为不服从领导是拆台,把不同意见看成是“杂音”,有的甚至还对持不同意见者打击报复;有的副职参与“三重一大”决策时,以主要领导意志为转移,往往“跟着举手”。
凡此种种造成集体领导决策与个人说了算界定不清,开会只是“走过场”,做个会议记录,正确了显得自己决策高明,出现失误就以集体决策来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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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指出,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做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为贯彻落实此项决定,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配套措施,促进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具体化。
一、建立决策责任清单。
梳理决策各个环节,建立起决策行为后果责任目录清单,划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规定权责范围,按照层层分解、责任明晰的原则,对每一环节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确定对应的责任,确保重大决策相应环节所享有的决策权占整个决策权的比重与该环节应承担的责任与整个决策责任的比重相等同,实现重大决策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
二、明确行政决策的归责原则。
法律归责是指不法行为与法律制裁之间的特定关系,具体包括因果关系、责任法定、公平公正等原则。
重大决策责任归责应根据违法违规决策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决策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决策者的主观恶性等条件来进行,即重大决策责任的归责体系应以过错责任为主。
当然,重大决策责任归责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决策者的知识涵养是影响决策合法与否、正确与否的关键性因素之一。
一个知识素养不高甚至是“门外汉”的决策者,即使在主观上
没有恶意,也很容易造成决策失误。
这一点与其他法律领域的归责原则和体系存在些许差异。
所以,在重大决策责任归责中,决策者的主观动机应成为首要的考察衡量因素。
如果决策者在决策时其主观上不存在恶性,即使通过法定程序认定重大决策行为失误,则应减轻或免除决策者的法律责任。
当然,决策程序违法不适用这一点,不能仅从决策者的主观恶性来判断,也不能仅从没有危害后果的这一事实予以免责,而应追究相关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责任后续管理。
没有责任追究,一项制度等于空话,责任追究没落实到位,一项制度等于空设。
要落实好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必须加强责任后续管理,做到责任到位,责任到人,对被追究重大决策责任的单位或责任人建立档案,统一管理,不能水过鸭背、转眼即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