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完善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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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这是继党的十八大提出“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之后,执政党在创新决策理论、健全决策机制上取得的突出进展。

决策是一种重要的公权力,它关系到公权力行使的方向和目标,影响着党和政府工作的面貌和成效。

正确的决策能够带来巨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错误的决策可能造成无可挽回的巨大损失,决策的腐败则是比用人腐败有过之而无不及的最大的腐败。

四中全会围绕“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的改革命题,探索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找到了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难点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其实际成效如何,是对改革力度的严格检验和对改革成色的严肃拷问。

为什么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同时责任倒查,就是因为实践当中存在一些行政领导、行政首长,为了追究政绩工程、面子工程,进行乱决策。

拍脑袋决策,拍胸脯决策,决策错了之后拍屁股走人。

这种乱决策、违法决策、不按民主程序决策、不按科学规律决策的情况必须要坚决纠正。

所以,《决定》确定了重大行政决策五个法定程序,第一,老百姓参与。

现在一些重大项目,地方政府想建,老百姓一散步、一反对,就下马。

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向老百姓讲清利弊,到底有什么好处,有什么危害,可不可控,没有请专家把它论述得很透彻。

第二,请专家论证。

第三,风险评估。

它有什么样的环境风险,有什么样的经济风险,有什么样的群体性事件的风险,要进行很透彻的评估。

第四,进行合法性审查。

到底这个决策是不是合法?你这个决策主体有没有权?决策程序对不对?决策内容符不符合法律?第五,集体讨论决定,而不是行政领导一个人拍脑袋。

把这五大程序法定化,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各级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谈谈你对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的认识》

《谈谈你对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的认识》

《谈谈你对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的认识》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是促进行政机关公正行政和有效治理的一个重要举措。

重大决策涉及国家和民众利益,一旦出现失误或滥用职权的情况,将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因此,为了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民主性,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是必要且合理的。

首先,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有效防止滥用职权和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

在现实中,一些官员或领导干部在决策过程中往往缺乏科学决策的原则和方法,过度追求政绩和个人利益,导致决策出现失误和偏差,损害国家和民众的利益。

如果有了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他们就会意识到,一旦决策出现问题,将会承担终身责任,甚至可能受到处分和纪律处分,从而提高他们在决策过程中的警惕性和慎重性。

其次,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可以加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重大决策往往牵涉到多方利益,可能会面临一些利益团体的干扰和影响,导致决策的公正性受到损害。

如果有了责任倒查机制,可以对重大决策的过程进行全面、公开、透明的审查,在发现决策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或违规操作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和惩处,从而确保决策的公正和合法。

此外,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也可以提高决策的效率和效果。

如果决策的结果得到肯定和认可,相应的责任人也会获得相应的荣誉和奖励,这将有助于激励他们更加认真地履行决策职责,提高决策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一旦决策出现问题,责任人将会受到相应的追责和处罚,这也会形成一种信号效应,提醒其他人在决策过程中要慎重和谨慎,从而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对于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责任追究要有明确的依据和标准。

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重大决策的标准和程序,确保责任的界定和追究具有可操作性和合理性。

其次,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来负责责任追究和倒查工作。

可以成立独立的调查机关或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对决策过程进行全面调查和审查,对责任人进行追责和处罚。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的决策越来越重要,涉及到的利益也越来越广泛。

有些重大决策的后果可能会对整个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因此,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已经成为当前很重要的工作之一。

一、为什么要建立这样的制度?首先,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是为了防止一些重大决策制定者考虑不周,在制定决策时轻率行事,最终导致不良后果。

其次,建立这样的制度可以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和价值观,让重大决策制定者深入思考,审慎处理,尽力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最后,建立这样的制度可以提高制定决策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

二、制度的具体内容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责任的明确要对决策制定者的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的追责。

责任的明确有利于保障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防止一些不良后果的发生。

2.更新规定决策制定者需要及时跟进国家各项规定政策,定期更新制定决策相关的规定。

及时完善制度可以有效避免因制度不足而导致的失误。

3.问题的排查实行反馈机制,对于一些问题必须要尽快排查出来,并做出相应的反应。

针对所发现的问题,需要进行立案排查,并进行调查、整改和处置。

4.追责情况的公开将制度执行的追责情况进行公开,让社会各界知晓决策制定者的责任,促进社会对决策制定者的监督,保障公众权益。

三、应该如何落实?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涉及重大决策的相关制度和政策的宣传力度,让公众更加清晰地了解重大决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同时也要对涉及到制定决策的人员进行严格考核,促使决策制定者深入思考,审慎处理问题,尽可能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

最后,有关部门应该定期对决策制定者进行培训,提高其决策制定的专业知识,保障决策制定水平的提高,以更好地维护社会利益和公众权益。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是为了保证决策制定者的责任意识和工作质量,防止不必要的损失的发生。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国国家监察体制的目标和要求,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应运而生。

该制度旨在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和问责,推动公共权力运行的透明化、法治化和规范化,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廉洁自律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与发展。

其次,该制度建立了全面完善的追责机制。

从决策者到相关部门和个人,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对于政策决策,决策者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协商,确保决策的有效性和合理性;而相关部门需要提供决策所需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并对决策的实施进行积极监督。

同时,决策的执行人员也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确保决策的顺利实施。

其三,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自上而下的监督机制进行了完善。

国家监察体制将原监察机构与纪检机构合并,形成了统一的国家监察体制,使监察机关能够对行政决策进行更为全面、深入的监督。

监察机关将通过行政审查、调查问责等手段,监督决策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失职失责情况,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该制度还注重对违法决策行为的强制性追责。

对于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行政决策,要依法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惩罚。

这不仅包括对决策者个人的处罚,也会涉及到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整改和监管责任。

通过强制性的追责措施,能够有效遏制决策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权益和行政决策的正当性。

综上所述,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意义重大。

通过建立全面完善的追责机制和监督机制,能够有效约束和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保障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同时,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廉洁自律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公正和发展也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引言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涉及国家领导、发展方向、战略规划等方面的决策,其影响力和后果对整个国家和人民有着深远的影响。

然而,由于权力集中、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一些行政决策可能存在失误、滥用职权等问题,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损失。

因此,建立起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势在必行。

什么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于重大行政决策中责任人员的责任,不论其是否已离职,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道德责任。

这种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效果。

终身责任追究的必要性1.推动道德规范的提高: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能够迫使行政决策者时刻保持高度敬业精神和责任心,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2.加强决策过程的透明度:知道自己的决策将被终身追责,行政决策者会在决策过程中更加注重公平、公正和透明,从而减少不当干预和腐败行为。

3.鼓励行政决策者主动尽责: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能够让行政决策者认识到自己的决策将对国家和人民产生长久的影响,从而激励其主动尽责,提高工作质量。

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1.建立健全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国家应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行政决策的追责范围、方式和标准,以及责任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2.加强监督力度: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对行政决策过程的监督,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标准,及时纠正不当行为。

3.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应该向公众进行及时、全面的披露,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什么是责任倒查机制?责任倒查机制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出现问题时,通过追查决策过程中的责任链,找出问题的根源和责任人,进行追责和问责。

这种机制可以提高行政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避免重大损失的发生。

责任倒查机制的重要性1.保障权益:责任倒查机制可以帮助受损害者追回损失,并向责任人追究法律和经济责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减少责任逃避:责任倒查机制能够迫使行政决策者对自己的决策负责,避免责任人隐瞒问题或转嫁责任的情况发生。

建立领导干部重大决策失误 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建立领导干部重大决策失误 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建立领导干部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对策和建议作者:程玉华来源:《决策探索·下旬刊》 2015年第9期文/程玉华享有多大权力,就应负多大责任,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特点,也是新形势下我国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在各种权力中,决策权是最重要的。

可以这样说,各级党政机关对广大人民群众的领导过程,基本上就是制定决策和实施决策的过程。

因此,决策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国家、地区、部门、单位的发展方向和命运。

党的十八大提出“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这是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强化领导责任、减少决策失误、及时纠正错误决策和挽回损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建立领导干部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2014 年,新闻媒体披露了广州市耗资8 亿元人民币建成的陈家祠广场,仅使用4 年时间,即因为地铁建设需要“推倒重来”,引起公众广泛关注。

类似广州陈家祠广场这样的短命工程,实际上并不是个别的,在一些地方已经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了。

这样好大喜功抓建设、搞工程造成的浪费十分惊人,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非常有害,但有的官员还是乐此不疲。

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什么?笔者认为,造成决策失误的原因有很多,但权责不清、责任追究主体不明、责任追究程序不完备是主要原因。

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之所以存在班子成员都想说了算,而又都不想承担决策的风险和责任,出了问题往往不了了之,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对造成决策失误的责任者追究不够严厉。

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建立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就是对决策造成的重大失误,必须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哪怕当事人早已升迁、退居二线甚至退休都要进行责任追究。

表明中央对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者的追究是动真格了。

有了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并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就等于给领导干部设了警戒线和高压线,领导干部在做重大决策时,就不敢胆大妄为,有利于增强其责任心,使他们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误必追究”的观念,正确谨慎地使用决策权,尽量避免决策失误,减少经济损失。

工作心得实施错案“终身追责”应注意区隔“责任豁免”

工作心得实施错案“终身追责”应注意区隔“责任豁免”

工作心得实施错案“终身追责”应注意区隔“责任豁免”一、引言在现实工作中,做出错误决策或犯下过错是难免的。

为了保障工作的正常进行,有时需要对责任人进行追责。

然而,在实施错案"终身追责"时,我们必须注意区隔"责任豁免"。

本文将就该主题展开讨论。

二、实施错案"终身追责"的必要性1.推动工作质量的提升实施错案"终身追责"能够促使责任人对自己的工作负责,提升工作质量。

如果没有追究责任的机制,有些人可能会对工作马马虎虎,不去尽心尽力。

而实施"终身追责"则能迫使责任人时刻保持警惕,减少疏忽失误的发生。

2.倒逼修正错误实施错案"终身追责"能够倒逼责任人积极主动修正错误。

当责任人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将会被长期追责时,他们会更加主动地找出错误的原因,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以避免再次犯错。

3.提升组织的公信力实施错案"终身追责"可以提升组织的公信力。

当组织能够坚决追责错误的责任人,以保证公平公正,不以人情主义为由纵容错误时,能够赢得员工和社会的信任。

这将有助于组织的长期发展。

三、区隔"责任豁免"的必要性1.排除一次性错误的干扰将所有错误都追责终身可能会导致对责任人的过度惩罚。

一些错误可能是一次性的、无意识的失误,而非故意造成的。

在这种情况下,将责任人终身追责显然不公平。

因此,我们需要区隔"责任豁免",排除一次性错误的干扰。

2.避免责任过度集中如果对所有责任人都实施终身追责,可能会导致责任过度集中,从而给后续工作带来风险。

我们需要明确区分责任人的重要性和工作性质,仅对那些造成巨大损失或恶意隐瞒错误的责任人进行终身追责。

对于其他一般性的错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追责。

3.保护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实施终身追责可能会削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当员工对自己的工作结果承担过大的风险时,他们可能不敢尝试新的做法或提出创新性的想法,从而给组织带来损失。

责任追究管理制度感想

责任追究管理制度感想

责任追究管理制度感想首先,责任追究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激发组织内部的积极性和责任意识。

在一个完善的责任追究管理制度下,每个员工和领导都清楚自己的职责范围和责任要求,明白自己的任务目标和工作标准。

当工作出现问题或者失误时,责任追究制度能够明确责任主体,并制定相应的处罚和惩罚措施。

这就使得每个人在工作中更加谨慎和认真,避免出现疏漏和错误,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责任追究制度也可以激发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让他们更加积极主动地推动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挥出个人的潜力和价值。

其次,责任追究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提升组织的治理能力和监督机制。

在一个拥有完善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的组织中,各级领导和管理者会更加注重自身行为的规范和合法性,遵守组织的规章制度,保持公平公正的工作态度。

同时,责任追究制度也可以促使领导和管理者更加注重内部监督和自我约束,有效避免权力滥用和腐败问题的发生。

责任追究制度将对组织内部的工作和行为进行明确细致的监督,确保组织运作的规范和有序,提升了组织的治理能力和监督机制。

此外,责任追究管理制度也可以有效地提高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在一个具有责任追究制度的组织中,各项决策和工作流程都是公开透明、明察。

每个员工和领导都能够清楚了解组织的运作机制和决策过程,避免出现内部的隐瞒和不公平现象。

透明公开的工作环境可以增强员工之间的信任和合作,提高组织整体的凝聚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加强了组织的公信力和形象。

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不仅有效地提高了组织内外部的认可度,也为组织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总的来说,责任追究管理制度是一种非常重要和必需的组织管理体系,它可以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提升组织的治理能力和监督机制,提高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在当今社会中,各个企事业单位都应该重视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和执行力,实现组织发展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责任追究制度,是组织健康发展和长远稳定的关键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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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完善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长期以来,在重大行政决策中,存在不同程度的“随意决策、经验决策、功利决策、人情决策”等决策失范现象。

表现为有的决策者人治思想和长官意志盛行,有的主观主义、经验主义倾向严重,还有的受到不良“政绩观”等功利思想驱使或人情羁绊,罔顾民意呼声,或擅自决策,或暗箱操作,甚至不惜以身试法,导致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

责任追究制度失之于软、失之于松、失之于宽是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的重要原因。

建立完善严格的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是保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利器。

一、构建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倒逼科学、民主决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作出决策的行政首长、参与决策的领导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无论被调离、辞职、辞退或者退休,都要终身追究责任。

可见,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突破了时间界线,这意味着自决策之始,追责如同一把利剑,高悬于每个决策者的头上。

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着眼点,固然有事后惩戒的考虑,但更根本的是从权力源头上督促领导干部审慎用权、遵守法纪、尊重民意、科学论证,保证决策的正确性与可行性。

具体而言,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教化作用。

终身责任追究是“权责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

同时,责任承担也是“权责相当”的应有之义。

有多大的权力,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一旦权力行使失范,无论工作岗位发生怎样的变化,都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权责一致”和“权责相当”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树立科学的“权力观”“法治观”,必将起到广泛深刻的教育作用。

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威慑作用。

终身责任追究是履职不利的负面后果,对决策的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将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轻者警告、处分,重者失去自由,身陷牢笼。

而决策者多珍视政治生命及发展前途,这种负面影响必将对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产生强大威慑作用。

为避免追责后果发生,会更加慎用、善用手中的权力,主观上会努力追求实现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

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惩治作用。

终身责任追究发生在重大决策失误之后。

对参与决策方案提出、论证、决议、执行、反馈等一系列环节的领导干部及其有关人员,分别按违法性质、主观恶性、危害程度、责任轻重,予以组织处理或追究党纪、政纪至法律等不同种类、不同程度的责任,直接影响决策者政治发展、人格名誉、经济状况甚至限制、剥夺自由、生命,这对决策失误者是严厉的惩戒。

同时,对其他领导干部、公职人员也是一种教育和警示。

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之实施的制度困境目前,除了一些地方出台了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之外,全国性的直接规范重大决策终身责任制度尚属空白。

规范领导干部问责的现行制度有《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

除了《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是国家法律,其他多为国务院条例、规范性文件或党内法规,对决策失误问责总体上内容宽泛、概括。

存在的主要问题有:责任类型较多,但衔接配套不足;问责事由不明晰,操作性缺失;追责主体不明确,启动难度较大;问责程序不具体,透明度不高等。

责任类型较多,衔接配套不够。

责任根据性质可分为政治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具体又表现为不同的责任追究形式。

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提醒、函询、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岗位、职务调整,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党纪处分主要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形式;政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刑法、民法、行政法规定了刑罚及民事赔偿、国家赔偿责任等责任形式。

从类别上看,责任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剥夺相关的待遇或剥夺荣誉称号等可纳入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的范畴;政纪、刑事、民事责任则属于法律责任。

制度与制度之间各自独立,不同的责任追究方式是并行、先后相承、还是互为补充,并不明确。

从目前的责任追究实践来看,情节较轻微,适用组织处理;严重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甚至法律责任并处。

但不同责任追究方式之间的边界是什么、衔接的接口又在哪里、衔接的程序如何运行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追责事由不明晰,操作性缺失。

关于决策失误的追责事由在《行政监督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制度中规定并不明确。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相对明确地规定:因“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要予以问责,但这一制度并没有回答怎样才是决策“严重”失误、“重大”损失、“恶劣”影响。

而目前“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予以追责更加迫切需要明确上述边界。

追责主体不明确,启动难度较大。

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规定了三个层次的主体:一是线索的发现、反馈主体。

包括公众及相关部门。

二是问责的建议主体。

指纪检监察机关。

三是问责决定主体。

但究竟具体由哪个部门、哪个层级作出问责决定,《暂行规定》并没有明确。

现行决策体制中,由于公众参与并不充分,如果决策者不敢或不愿公开决策结果,将直接导致重大决策失误发现机制缺失,依靠政治体制内部的层级监督或者专门监督,往往存在不同程度的监督短视或短路现象。

这将直接影响着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的落实。

所以,必须提升公众在责任追究中的地位和作用。

(弘利遴选)追责程序不具体,透明度不高。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对问责程序的规定是,纪检监察部门对认为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地方行政问责的一般包括两个程序:一是问责建议的提出;二是问责程序启动。

如深圳市是市长启动,问责程序启动后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限定时间调查完结后向市长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再由市长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但具体决定如何作出,责任人是否有相应的救济程序,并没有明确。

从整个问责程序来看,属于同体问责的制度设计。

由权力体制内部主体提出问责建议并作出决定。

问责标准不明确,问责过程不透明,公众力量难以介入其中。

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者产生了更为重大的影响,在程序设计中应充分考虑体制外民众、舆论因素的参与,才能作出为公众和当事人所接受的责任追究的处理结果。

责任主体不明确,实效性不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没有明确“其他领导人员”是否包括党务干部。

从我国的决策体制来看,决策权力集中于党政机关。

其中,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公共权力机构的领导核心,也是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国务院及各级地方政府既是重大决策的执行者,也享有制定政策法规的权力。

在我国政治运行中,各级党委往往是重大决策的真正主体,党委一把手拥有真正的决策权,而党委的权力在宪法中缺少法理基础。

再者,党委是实行集体负责,个人责任易被集体责任所吞噬,难以落实。

可喜的是以瓮安事件县委书记被免职为标志,我国责任追究已经扩大到了党务领导。

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作了党政问责的制度设计,明确自“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到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均为问责主体”。

这为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奠定了制定基础。

新制度的构建应充分汲取既有制度成果,并作进一步的完善。

三、完善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确立了构建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指导性原则。

各地重大决策终身问责制的规定作了前瞻性的有益探索。

当前,亟待制定统一完善的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和指导各地追责的实施与落实。

在制度设计中,应从体系衔接、责任对接、细化标准等方面予以全面科学考量,重点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明确追责主体。

谁来追究终身责任?追责主体分为追责建议主体和追责决定主体。

我国现行制度体现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同体问责。

党的组织系统的领导干部由党委决定问责;政府及其相关机构的领导干部由产生它的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决定问责;由政府直接任命的部门干部由政府决定问责。

谁授权谁问责,是一般规律,权力最终来源于人民。

要适度增加党政权力体制外公众的问责因素,增加异体问责的制度设计。

一是要明确人大在责任追究中的决定作用。

我国《宪法》第3条、第128条明确规定由人大产生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对人大“负责”。

要在制度中赋予各级人大在责任追究中的多项刚性监督问责手段,如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罢免、投不信任票等。

将人民代表大会纳入“问责决定机关”。

二是确立媒体终身追责建议主体地位。

近年来,“网络问责”显示了媒体的独立性与中立。

应确立媒体在终身责任追究追责建议中的独立地位,充分利用社会公众的力量使负有责任者无处遁形。

三是赋予公民及社会团体以终身追责建议主体地位。

1982年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第41条赋予了公民申诉、控告、检举等政治权力。

落实宪法精神,应提升公民在终身责任追究中的地位,公民不但是追责线索提供反馈主体,社会团体和有组织的符合一定数量的民众按照规定的程序应成为问责建议的主体。

从而把党政体制内的“行政问责”与对人民负责和国家权力机关负责的“政治问责”统一起来。

明确责任承担主体。

追究哪些人的终身责任?建议将党务领导干部纳入《决定》“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中,重大责任终身追究应实行“党政同责”。

在党政同责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分清行政首长的决定权与党委集体负责制的共享性权力之间的边界;明确决策者个人的责任与集体决策的责任分担规则;上级领导责任与直接责任之间的边界;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直接责任都需要明确区分。

建议参照新修订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责任划分的原则构建重大决策领域各类责任的划分边界即“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情况下,则由行政首长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直接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完备追责程序。

如何开展终身责任追究?这涉及追究责任的程序设计问题。

一是程序核心在于公开透明与民主参与。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决策公开、结果公开”。

公开是监督的前提,在决策执行后,民众享有知情权,能够客观地对决策效果进行评估,确认责任主体,便于公众行使对重大决策失误情形的线索反馈、建议追责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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