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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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刘某,女,30岁,温陈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住该村。1998年村上发包土地时约定承包3亩地,并办理了土地承包证,土地承包证登记承包亩数为三亩。2013年3月,当地因济邯铁路征收了刘某所承包的三亩土地,土地补偿款按亩4万元支付给村委会。村委会以刘某出嫁女为由只发给刘某青苗补偿款2000元元,刘某则认为应当发给自己12万元。双方发生争议,刘某申请到温陈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有温陈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立案调解。

【案件焦点】

本案焦点在于刘某承包的3亩土地合同效力认定。刘某认为应该以土地承包证登记为准,即承包土地三亩,应该补偿给12万元;村委会认为刘某未出嫁女不该分的土地不补偿款。

【办案经过】

一、接手案件后,温陈法律援助工作站经过调查,查清楚以下事实:某村1998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土地重新进行了调整,刘某按人口获得三亩承包地,刘某土地承包证合法有效,刘某2005年出嫁,因其丈夫为城镇户口其户口从未迁出本村,土地补偿款按每亩4万元已由占地方支付给村委会;村民大会曾开会讨论认定只给刘某青苗补偿款2000元,不享受土地补偿款的分配。

二、根据以上事实,温陈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协助温陈街道调委会向当事双方进行了法律分析:

三、第一,土地补偿费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须经一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事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第一、土地补偿费通过民主议事程序讨论决定,可以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就本案而言,村委会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事程序讨论如何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而是村委会干部决定只发给刘某2000元青苗补偿款。在程序上违反了法律规定。第二,认定承包地的亩数,应以土地承包证的登记为准。《合同法》第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签订合同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对签订合同的形式已做了规定,要求承包方与发包方就土地承包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该合同并成为土地承包证记载面积的依据。3 在本案中,刘某签订有承包合同,其土地承包证合法有效,记载承包土地三亩,村委会应予以认定;村民代表大会认定刘某只承包了一亩土地应属无效。第三,村民大会的会议决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村委会认为,认定刘某是出嫁女只给青苗补偿款2000元,不享受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是村民大会的会议决定,认为法律、法规及其他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不得干涉。但程序合

法的东西,不能表示内容就合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从本案看,村民大会的会议决定直接违背了法律的规定,是以“多数人通过的合法形式”剥夺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利,显然与法不符,村民小组的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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