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及拆迁纠纷问题的探讨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农村征地拆迁是中国农村改革中的重要环节,它的实施对于农村社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农村征地拆迁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在征地拆迁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矛盾,给农村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下面将从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进行探讨。
1. 补偿标准不合理在农村征地拆迁过程中,往往存在着补偿标准不合理的问题。
有些地方对于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了对于农民的补偿金额低于实际价值。
有些地方在制定补偿标准时,过于注重经济利益,而忽视了农民的基本权益,导致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 补偿流程繁琐在征地拆迁的补偿流程中,往往存在着手续繁琐、时间长、程序复杂的问题。
农民需要通过多个环节来领取补偿款,其中涉及到的手续和材料很多,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办理,给农民带来了不便和困扰。
3. 补偿款发放不及时在农村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补偿款发放不及时的问题。
有些地方政府在征地拆迁后,拖延时间或者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给农民发放补偿款,导致了农民的经济来源中断,给农民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4. 农民安置问题在农村征地拆迁后,一些农民由于失去了耕地和家园,往往面临着安置问题。
有些地方政府在征地拆迁后,没有妥善地解决农民的安置问题,导致了一些农民无地可耕,无家可归,给农民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针对这些问题,下面将提出一些建设性的建议。
建议1. 完善征地拆迁补偿政策针对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应当完善相关政策,明确补偿标准,确保农民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要注重维护农民的基本权益,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做到公平公正。
2. 简化补偿流程征地拆迁的补偿流程应当简化,减少农民的办事负担。
可以通过整合相关手续和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效率,简化农民的补偿流程,降低农民的时间和精力成本。
浅析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浅析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的法律问题与对策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土地征收是指政府依法收回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支付一定的补偿款给农民。
在实际操作中,征收补偿问题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问题,需要及时加以解决。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对策。
一、土地征收补偿中存在的法律问题1. 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是农村土地征收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在征收过程中,政府通常会按照土地的等级、位置、用途等因素进行补偿,但有时候这些补偿标准并不符合农民的实际损失。
特别是在一些发展迅速的城市周边地区,土地价值可能远高于政府规定的标准,导致农民的利益受损。
2. 补偿款拖欠问题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一些政府部门或征收单位存在着补偿款拖欠问题。
农民按时交出土地,却无法得到及时的补偿款,导致生活困难。
这种情况严重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土地征收法律的规定。
3. 补偿协议成立难题征收补偿协议是农村土地征收中的重要环节,需要征收单位与农民达成一致并签订协议。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往往存在着信息不对等、协商能力不足等问题,导致协议成立难题。
有时候征收单位会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强行签订协议,不顾农民的利益,这在法律上是不合法的。
二、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的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农村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征收补偿的标准、程序和责任。
特别是要加强对补偿款拖欠等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2. 加强征收补偿的公开透明通过加强征收补偿的公开透明,可以有效地减少不合理补偿标准的出现,防止征收单位对农民进行不公平的补偿。
也可以增加农民对征收补偿程序的了解和参与,避免信息不对等、协商能力不足等问题。
3. 健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征收补偿的监督,对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款拖欠等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严厉的惩处,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摘要】农村征地拆迁是农村发展中的重要环节,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补偿标准不合理导致农民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信息不透明造成农民难以了解自己的权益;部分农民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权益受到损害。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当合理制定补偿标准,加强信息公开,增加农民参与度,加强监督管理。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征地拆迁过程公平公正,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未来需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管理水平,为农村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关键词】农村征地拆迁补偿、问题、建议、补偿标准、信息不透明、农民权益、参与度、监督管理、发展方向、农村改革1. 引言1.1 背景介绍农村征地拆迁是指政府为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进行城市化建设而对农村土地进行征用和拆迁的行为,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项工作。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征地拆迁频繁发生,给农民利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许多案例曝光出存在的一些弊端和不足。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地方存在着补偿标准不合理、信息不透明、部分农民权益受损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引发了农民的不满和抵触情绪,也容易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确保农民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和保障其合法权益。
1.2 问题意义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意义是十分重要的。
农村征地拆迁是涉及到农民利益的重大事件,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计和生活质量。
如果征地拆迁补偿存在问题,就会直接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导致社会不稳定和民生问题。
征地拆迁涉及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发展的平衡,如果补偿标准不合理或者信息不透明,就可能导致资源浪费和不公平现象,影响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问题也是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的体现,如果管理不当或者缺乏监督,就会导致腐败和失信问题,影响政府的形象和权威。
浅析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浅析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的法律问题与对策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征收成为了一个热点问题。
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各种法律问题,给农民带来了诸多困扰和纠纷。
本文将就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补偿标准不合理。
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有些地方政府往往将土地的征收价格压低,导致农民因此而受到经济损失。
有些地方政府甚至采取不正当手段,隐瞒土地的真实价值,从而剥夺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2. 补偿方式单一。
在土地征收后,政府给予的补偿方式往往比较单一,无法满足农民的多样化需求。
这就导致了农民在失地后无法找到新的生计来源,从而造成了生活上的困难。
3. 补偿程序不规范。
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有些地方政府对征收程序不够规范,存在一些程序性的问题。
这就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利用程序漏洞进行假冒冒领补偿款。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一些对策: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部门应该及时修改和完善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法规,明确补偿标准和补偿程序,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 加强对政府部门的监督。
应该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各级政府部门在土地征收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确保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多元化的补偿方式。
政府应该在土地征收后,给予农民多元化的补偿方式,如提供就业机会、安置房屋等,帮助农民重新安置生活。
4. 完善农民权益保护机制。
建立完善的农民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农民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是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
相关部门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法治建设,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土地征收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法。
农村征地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征地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几年,违法征地,截留、挤占、挪用和克扣农民补偿资金,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事时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纠正和解决土地征用补偿中存在的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加强农村土地征用补偿的监督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问题1、农村土地征用和补偿程序不规范。
用地单位未批先征,在未取得人民政府颁发用地批准文书之前,直接与农村基层组织自行确定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办法等事项。
农村集体组织擅自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土地补偿、失地农民的安置方案等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不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而是多由用地单位和农村基层组织直接负责实施。
依法应当公告的征地事项没有向基层群众,特别是失地农民公开,广泛征求意见。
少数村级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收支帐目和对农户的补偿分配不公开,暗箱操作,常常引发农民的不满和上访。
2、征地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费用分配不公。
由于现行土地法规对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不具体,上下限差距很大,在实际执行中很多用地单位往往取下限标准,补偿费用与土地和劳力安置的实际状况不符,标准明显偏低。
少数农村基层组织与用地单位相互串通,隐瞒真相,高标准补偿到村,低标准补偿到户。
土地补偿费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没有明确的分配方案,不公开征求集体组织成员的意见,特别是土地经营权流转、婚丧嫁娶等情况未认真加以考虑,造成了分配上的不合理。
3、土地补偿资金管理不严,截留、挪用、克扣等现象较为突出。
土地补偿资金应用于对失地农民的补偿,专款专用,但有的基层组织却扩大了支出范围,用来支付业务招待费、补发干部工资、修建办公房,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营利;少数地方白条支出,甚至无帐可查。
征地补偿的各项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3个月内全额支付,但由于拨付环节过多,失地农民不能及时足额得到补偿费用,层层截留、挪用、克扣等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农村征地拆迁是指政府对农村土地进行征用和拆迁,以进行城市建设、农村改造或者其他公益性项目的行为。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住户的土地和房屋进行合理赔偿的一种补偿方式。
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征地拆迁补偿问题也日益凸显,一些不合理和不公平的现象层出不穷,影响了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本文将从农村征地拆迁的存在问题和建议来探讨这一问题。
1.制度不完善。
目前农村征地拆迁制度体系仍然不够健全,多方面的政策法规缺乏配套,导致征地拆迁补偿中的许多问题难以解决。
2.补偿标准不合理。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是一个影响农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包括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等,都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性。
3.补偿征收程序不规范。
在征地拆迁中,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程序不规范,存在不按程序行事、违法违规行为,使得征地拆迁中很多农民的权益受到损害。
4.农民权益受损。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村居民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包括赔偿不足、强制拆迁等问题。
5.征地拆迁后的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问题。
在征地拆迁后,一些地方对于拆迁后的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不够重视,导致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
建议1.完善农村征地拆迁政策法规体系。
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征地拆迁制度的完善力度,健全相关法律和政策法规,为征地拆迁提供法治保障。
2.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和房屋的实际价值等情况,合理确定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确保农民的利益得到合理保障。
4.加强农民维权意识和能力。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维权意识和能力的培养,帮助农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建立健全农村征地拆迁监督机制。
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征地拆迁的监督机制,建立相应的投诉举报渠道,及时纠正扭曲政策执行,确保公平合理、合法合规的实施征地拆迁。
结论农村征地拆迁补偿问题影响着农村稳定和社会发展,必须引起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农村征地拆迁是一个涉及现代化建设与农村传统生计方式的重要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经济发展需要,很多地方都出现了农村征地拆迁的情况。
虽然征地拆迁为城市建设提供了必要的土地资源,但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特别是在补偿方面存在着很多不合理的现象。
本文将辨析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目前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
最主要的问题是对农民的合理补偿问题。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对农民的补偿远远低于市场价,未能充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有些地方农村征地拆迁还涉及土地土地使用权等多重权益问题,导致了农民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征地拆迁后的安置问题也值得关注,一些地方政府未能提供合适的安置方案,导致农民失去了原有的生计来源。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与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利益分配不公也存在很大的关系。
在农村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往往存在一些不法分配情况,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以及相关建设单位往往以低价获取农民土地资产,再将土地资源以高价出售从而获取高额利润。
这种不公正的利益分配导致了征地拆迁补偿无法充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在政策执行层面也存在一定问题。
在征地拆迁政策实施中,一些地方政府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制衡制度,导致了政策的执行难度和可操作性问题。
一些政策实施方面存在不足,造成了政策执行的混乱和不完善。
这也为一些不法分配行为提供了机会,进一步加剧了农村征地拆迁补偿问题的严重性。
为解决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应该采取以下措施:应加强农村征地拆迁的法制化建设,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农村征地拆迁的监管和维权工作,确保农民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征地拆迁的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鼓励农民积极维权,保护自身的利益。
应加强对农村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利益分配监管,规范征地拆迁的实施行为,确保征地拆迁的公正合理进行。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征地安置补偿是指政府或者相关开发企业依法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征收土地,对因征地而需搬迁的农民提供相应的经济和物质安置补偿。
征地安置补偿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当前在征地安置补偿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本文将就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1. 补偿标准不合理。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地方对征地安置补偿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征地补偿标准不尽合理,不能真正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2. 补偿方式不多样化。
目前在征地安置补偿中,补偿方式主要以经济补偿为主,缺乏其他形式的多样化补偿方式,不能满足搬迁农民的实际需求。
3. 安置政策不完善。
部分地方在搬迁农民的安置政策上存在不完善的情况,导致搬迁农民在安置过程中面临着不少问题,影响了其生活和发展。
4. 征地程序不规范。
在征地安置过程中,有些地方存在着征地程序不规范的情况,可能存在着违法征地的情况,影响到农民的合法权益。
5. 监督不到位。
在征地过程中,有些地方对征地安置补偿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得征地安置补偿中的不合理现象无法得到及时纠正。
4. 规范征地程序。
政府应加大对征地程序的监督力度,确保征地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杜绝违法征地的情况。
针对当前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解决。
只有加大对征地安置补偿的监督和规范力度,才能真正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得征地安置补偿制度得到更好的运行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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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及拆迁纠纷问题的探讨【内容摘要】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拆迁呈逐年上升趋势,因征地补偿款分配,拆迁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加,由于我国立法滞后和执法无明确标准,农村土地征地款分配纠纷,拆迁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
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从法律上讲,对来源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收益,依法属于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共同享有,每个成员的权利是平等的,对集体土地等的收益享有可分割的特定份额,但不少乡村在土地分配款等问题中村民的分配权被限制或剥夺的情况时有发生。
本文提出了解决农村土地征地款分配,拆迁纠纷的途径;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方法;处理原则;【关键词】土地补偿款分配收益主体处理原则拆迁一、关于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问题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指村民委员会或由村民小组在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时,在村民中实行不平等分配,不分或少分给一部分村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而引发的纠纷。
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尚存在争议。
有人认为,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分配,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的处理,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
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分配纠纷,属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中出现的纠纷,只能有有关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明确规定:“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故当村民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因征地补偿费问题发生争议时,市、县、乡(镇)政府应当解决,责无旁贷。
所以,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也有人认为,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农民集体对其所有的集体土地行使经营、管理、收益权的机构,与其成员之间地位平等。
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行为,是依法行使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收益权的具体体现,是一种民事行为。
因此,此类纠纷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关于此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也前后不一。
最高人民法院业务庭自1994年至2004年就村民征地款分配纠纷问题是否受理做了五个复函或答复。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1994]民他字第285号《关于王翠兰等六人与庐山区十里黄土岭村六组土地征用费纠纷一案的复函》,其主旨是不予受理;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1]51号《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分配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其主旨是受理;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1]116号《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其主旨是受理;四是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立他字第4号《关于徐志君等十一人诉龙家市龙渊镇第八村委会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的复函》,其主旨是不予受理;五是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立他字第33号《关于村民请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纠纷法院应否受理的请求的答复》,其主旨是不予受理。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业务庭的复函或答复内容冲突,使得下级法院对这类案件是否受理掌握不一,各取所需。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法院对因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引起的纠纷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缺乏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这里出现了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两个并列的概念,这两者不是同一个组织,也不是相互交叉的组织。
至今法律上对何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没有明确的界定。
根据字面的理解,集体经济组织应是村民集体管理集体经济而设立的组织,如农村经济合作社等,它与村民委员会有很大区别。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调整。
村内集体收入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但在实践中,很多地方没有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收入分配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行使权利。
因而,当土地收益分配纠纷发生诉讼时,便发生在村民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之间。
因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是村民自治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济管理的组织,两者均不是一级政府机构,所以,进行的管理、分配等活动不具有行政性。
从法律上讲,对来源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收益,依法属于全村村民,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应属于全体村民共有,每个成员的权利是平等的,对集体土地等的收益享有可分割的特定份额。
可见,对我国农村公民来说,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权是一项法定的财产性民事权利,对该民事权利的侵害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依法由侵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再说,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行为,也是依法行使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权的具体体现,本身就是一种民事行为。
因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组)之间因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所引发的争议应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
对此,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二、如何确定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受益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实践中,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都是支付给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组)。
而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组)通常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揉在一块,分配给村民,后再统一调整本村(组)农业承包地。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决定了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是对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土地共有人应共同享有,土地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就应由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参与分配,这与法律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性质是相一致的。
那么,依何标准来确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呢?在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几种主张:①户口说,认为只要户口在该村(组),就享有该村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权。
②事实主义说,认为只要是长期在本村(组)生活,就应当享有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权。
③生活来源说,认为只要是以土地耕作收益作为个人主要生活来源,就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笔者认为,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既要反映征地补偿费的本质,又要有利于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由于很多农村没有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财产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进行管理,这种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就是本村(组)的村民。
笔者主张,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依据一般应以户籍为原则,但户籍又不是唯一依据,还应结合地权进行考虑。
如果某人户口在本村(组),只要他(她)的农民身份没有改变,依附于村(组)集体土地,他(她)必然享有集体土地的地权,他(她)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团体里的一分子,他(她)就和其他集体成员一起,成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主体的一部分,就应该成为征地补偿费的受益权主体。
三、当前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突出表现、处理原则、解决办法当前,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突出表现在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擅自决定分配事务,对出嫁女、招婿、丧偶、离异及继子女、大中专在校生、义务兵等处理不当。
笔者认为,处理此类案件时既要充分尊重村民的自治权,也不能剥夺公民的财产权,要处理好二者的关系。
村民的自治权并不能对抗公民的生存权和财产权,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土地补偿款既具有生存利益性质又具有财产权性质,该权利非法律不得剥夺。
因此,村委会、村民小组在决策时必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程序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其无权擅自作主。
村民会议作出的决策亦必须符合该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民主原则和第二十条规定的合法原则,应明确村民享有同等待遇。
具体地说,应该遵守以下原则:(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一些农村部分村民的土地收益权得不到保护,与人们对村民自治的模糊认识有很大的关系,其所依仗的就是村民自治制度所赋予的一些权力,其实这是对村民自治权力的滥用。
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任何形式的自治都不能同国家的依法行政相违抗,任何形式的自治章程都不能同国家的法律相抵触,任何形式的社区民主决定都不能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
因此,那些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民主决定都是自然无效的。
村民自治必须在民主和法治的轨道上才能获得健康发展,必须做到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遵守法律。
(2)平等原则。
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确地处理利益关系。
之所以会出现剥夺少数成员或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收益权,主要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次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总量是恒定的,为了更多的分配集体收益,惟有通过减少应分款人数来实现多数村民的最大利益化,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征地款是保障每个成员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权的前提。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在明确了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受益主体和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处理原则后,对当前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合理的予以解决:1、关于嫁城女及所生子女的问题。
与城镇职工、居民结婚的农村妇女(嫁城姑娘),由于政策规定不能到男方落户的,且居住地也未迁离、享有地权的,应当保证其享有村民同等待遇。
其所生子女是农村户口的,属有地权主体,应与其母等额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