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民事案例分析:城中村改造常见房产纠纷及处理

[案情介绍]某城中村改造拆迁中,遇到这样一个案例。
老人留下的一处院子,弟兄们做了分割,但其中有一间没有明确书面约定就由老大进行了翻盖,虽然弟兄几个均各自批到了宅基地,各自盖起了房屋,且在老二盖房时,老大对其给予了实物补偿,当时也没有提出异议。
结果,在2008年拆迁中,老大整个院子获得150多万元的补偿款,老二提出异议,对这一间房屋的补偿主张权利,双方协调不成,老二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老大作为被告,在答辩时称:我被拆迁的院子四至清楚,产权明确。
根据1987年的宅基地清查登记表可见,该院是两户并一户发证,属于这两户所有,并没有其他人的份额。
后在1990年因为施工管道通过该院,拆掉另一人的房产并已得到补偿。
至此,该院也没有了另一户的财产。
也就是说,院子被管道通过后,已将另一户的房屋全部拆掉了,全院归我一户所有,任何人没有提出过异议。
在1994年,我将该院平房全部拆除,翻盖成浇筑房,在我94年盖房时,原告也并没有提出任何意见或者主张权利。
2008年拆迁时,我被拆掉的房子是砖混结构,整个院子盖为一体的小二楼,原告主张的是一间砖木结构的平房,该房根本不存在,原来院子里的平房早在94年就全部拆除重建了。
按照原土地使用证清查登记底薄,原房子深5米,原告主张以7米计算,也与事实不否。
在2000年,原告另批到宅基地一处,他盖房时我出资帮他盖房,我资助他2万余元的材料,弟兄们的财产已不存在纠纷。
因此,老大认为,既然房屋已经翻盖,并没有其他人的产权,多少年也没有争议。
在该房被拆迁之后,原告突然提出有其两间房,要求分割补偿款毫无事实依据,没有被拆掉的房子,那来对其补偿一说查清本案的关键是原告主张是否有合理依据?即被拆掉的房屋哪间是属于原告的产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房屋拆迁补偿金16万多元,依据的是一份“分家协议”。
通过法庭调查已查明,该分房协议虽产生于2003年,但它所表述的内容是以往房屋的处理情况及分割情况,并不存在2003年重新分割的事实。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第一部分国有土地上的公房拆迁补偿款分割问题一.本《解答》所指的国有土地上的公房范围如何界定? 答:本《解答》仅适用于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
但单位分配住房寸与职工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二.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分割而发生的纠纷,哪些人员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答: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纠纷中,一个或数个共同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其他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同住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被通知以原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末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被通知以被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其在诉讼中的相关事宜,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四.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问题如何解决? 答: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
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末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于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于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对于这个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一、从法律上相关规定去理解1、过去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时代,由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通常都是由拆迁公司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而拆迁公司是民事主体,不是政府及其部门,签订的协议不具有行政协议的属性,而是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因而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2、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只有市县人民政府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实施,通常都是由其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是关于该协议究竟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还是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该条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在该条例第25条规定,被征收人对上述协议不服的,可以起诉。
可能由于在当时对于这个问题还存在相当大的争议,因此立法规定较为模糊。
但是2015年新的《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1项明确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属于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
二、从实践中各地做法去理解1、近年来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还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实践中也出现了激烈的争议,各地法院处理情况也不一样。
有的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有的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司法裁判尺度不统一。
一方面,如果按照民事案件受理的话,被征收人向法院起诉就会要缴纳巨额诉讼费,风险较高。
另一方面,如果属于行政案件的话,可能不好立案,败诉的风险也较高。
2、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往往都不直接出面实施拆迁补偿问题,通常都是由村委会来负责拆迁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事项。
根据新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村委会得到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话,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因此,如果村委会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可以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话,那显然该协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村委会作为该行政诉讼的被告。
3、需要注意的是,在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些省高院出台规定,村委会与被征收人签订的上述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文本资料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第一部分国有土地上的公房折迁补偿款分割问题一、本《解答》所指的国有土地上的公房范围如何界定答:本《解答》仅适用于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
但单位分配住房时与职工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二、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分割而发生的纠纷,哪些人员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答: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纠纷中,一个或数个共同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其他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同住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被通知以原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被通知以被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其在诉讼中的相关事宜,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四、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问题如何解决答: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
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款纠纷的调查报告

房屋拆迁补偿款物分配纠纷的成因及对策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拆迁补偿引起的纠纷急剧上升,其中因拆迁补偿款或补偿的房屋分配问题引起的纠纷在处理上存在一定难度,成为热点和难点问题。
此类纠纷虽大多属于家庭内部矛盾,但引发了一定的社会伦理问题,对社会的传统价值观体系冲击较大,若处置不当,极易引发其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为及时审理此类纠纷案件,我们对近年来我院审理的此类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此类案件的特点调查表明,此类案件存有以下特点:(一)案件数量呈上升态势,涉及的案件类型较多随着城市规划中旧城改造的深入,房屋拆迁的数量越来越多,从中引发的各种纠纷也呈逐年上升趋势,根据目前掌握的数据,2007年我院受理的因房屋拆迁补偿分配问题引发的诉讼案件为3件,2008年截至目前为6件,案件数量上升一倍。
案件类型一般涉及:财产权属纠纷、分家析产、遗产分割纠纷等三种类型。
(二)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多具有亲情关系,诉争的利益差距较大,调解难度大1、此类案件的当事人之间是具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近亲属,当事人之间争夺的利益,多是为子女而争,有的是当事人子女主动为自己的利益而起的纷争,并且大多已经多方协商和调解,仍没有达成一致,在其间矛盾越来越激化,最后不得不诉至法院。
2、当事人之间诉争的利益差距较大,利益难以平衡。
有的当事人的诉请与其他当事人的诉请恰恰相反,有的当事人的诉请与实际能够获得支持的部分差距太大,当事人之间针锋相对,互不让步,利益难以平衡。
因此,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一方面大多数情绪较为激动,言辞较为激烈,另一方面固执地坚持自己的观点,不肯妥协让步,使得案件的调解难度较大,一般多为判决结案,不利于矛盾的最终解决,判决的执行难度也较大。
(三)此类案件比较复杂,处理难度大此类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部门多,当事人的人数较多,标的额较大,处理难度比较大。
1、此类案件因涉及城市改造、房屋拆迁补偿等行政行为,因此民事纠纷中也包含这一些土地补偿、房屋类型(居住房、营业房)划分、房屋确权评估、公房买卖等行政法律关系。
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第一部分国有土地上的公房折迁补偿款分割问题一、本《解答》所指的国有土地上的公房范围如何界定?答:本《解答》仅适用于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
但单位分配住房时与职工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二、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分割而发生的纠纷,哪些人员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答: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纠纷中,一个或数个共同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其他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同住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被通知以原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被通知以被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其在诉讼中的相关事宜,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四、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问题如何解决?答: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
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
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ﻫﻫ第一部分国有土地上的公房折迁补偿款分割问题一、本《解答》所指的国有土地上的公房范围如何界定?ﻫ答:本《解答》仅适用于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
但单位分配住房时与职工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ﻫﻫ二、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分割而发生的纠纷,哪些人员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ﻫ答: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纠纷中,一个或数个共同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其他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同住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被通知以原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被通知以被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其在诉讼中的相关事宜,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ﻫﻫ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ﻫ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四、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问题如何解决?答: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
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
结合案例小议房屋拆迂案件中的财产损害赔偿问题

告 的行 为致使 原告 的房屋 不 能使用 , 造成 了巨大损 失。2 0 0 5年 6 件 规定 , 接此通 知后 在 2 0 0 1 年 4月 3 0日前到动 迁办 公室 办理 手
不应在 被 告泰某 公司 , 因为被 告泰 某公 司在主 观上 没有故 意 , 客 的租 赁合 同 , 并 于 同年 5月 1 8日进行 了搬 迁 。 原告 搬迁后 , 被 告 观 上没 有 实施侵权 行 为 , 因 此被 告泰某 公 司不应承 担 民事责 任 。 泰某 公司于 2 0 0 1 年 6月将 该房 屋南侧 山墙 下 的门窗用施 工公 示
停 水、停 电的指令 。原 告无耐 于 2 0 0 1 年5 月1 8曰根据拆 迁 通 毕 , 逾期 不搬迁 , 按 有关 条例处 罚 。 同 日, 某市 动辽 安置 办公室 向 知, 将 已租 赁给 他人 、 业主 正在 营业 的房 屋收 回, 进行 了搬 迁 。 原 原 告送 达 了动迁通 知单 。动迁 通知 单的 内容 为 “ 王某 同志 , 按 照
◆法律 经纬
l , l , J 占 轧金
2 0 1 3 ・1 1 ( 下)
结合案例小议房屋拆 迂案件 中的财产损
害赔偿 问题
孙 小 虎
摘 要 在 房屋 拆迁 过程 中房屋 拆 迁管理部 门确定 的对被 拆 迁人 暂停 停 电 、 停 水期 限过后 , 作为拆 迁人 的房 屋 开发人没 有
民事案件 予 以受 理 , 那 么被告拆 迁处 明知被 告泰某公 司与 原告没 城市房 屋拆 迁安 置管 理办法 》 的规 定 , 通 知供 电部 门和 自来水公 有 达成 拆迁 补偿 安置协 议 , 在 未进行 行政 裁决 的情 况下 , 通 知供 司对 原告 的房屋 采取 了停 电、 停水措 施 。在此 情 况下 , 原 告终止 电、 供 水部 门停 止供 电 、 供水, 造成 原告 合法 权益受 到侵 害 , 责任 了与 崔玉 子和金 今兰 的对 原告在 某市 善文 街 5号 、5 —1 号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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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
答
一、本《解答》所指的国有土地上的公房范畴如何界定?
答:本《解答》仅适用于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缘故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
但单位分配住房时与职工有专门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二、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分割而发生的纠纷,哪些人员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答: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纠纷中,一个或数个共同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其他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同住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被通知以原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不情愿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舍弃实体权益的,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被通知以被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其在诉讼中的相关事宜,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讲明的规定处理。
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形,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形。
那个地点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打算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四、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咨询题如何解决?
答: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能够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
承租人或同住人承诺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样可认定为属于关心性质,并不因此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益份额。
因此,在这种情形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关心而取得。
当事人对该未成年人入住的相关咨询题另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
五、除前述条款列举的以外,还有哪些人员可被视为同住人?
答:(一)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益的,一样是指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本解答第三条所指的同住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
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样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样情形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能够分得拆迁补偿款;
3、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缘故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缘故,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能被视作同住人,无权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益(本解答第二条所列的住房困难的情形除外)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六、相关利害关系人与承租人就居住咨询题和拆迁安置达成协议,现一方反悔,如何处理?
答: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户籍入籍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时或入住被拆房屋时就房屋居住或拆迁补偿等作出承诺的,或者同住人与承租人在拆迁时就补偿达成协议的,假如相关承诺或协议系一方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既不违法,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认可该承诺或协议的效力。
七、承租人与同住人等因对获得的公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是用于购房依旧予以分割意见不一的,法院应如何判决?
答: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一样应当用于购房,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能够支持当事人分割货币补偿款的要求:
1、承租人与同住人之间、同住人与同住人之间矛盾专门尖锐,无法连续共同生活的;
2、分割不致于造成当事人居住困难,或当事人曾达成协议同意分割货币补偿款等其他能够分割的情形。
八、拆迁取得的补偿款不足以在市场购得房屋的,当事人是否还能够要求分割货币补偿款?
答:当事人协商一致要求分割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法院在审理时,可不考虑分割后各当事人所得的补偿款能否在市场购得房屋;当事人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应予以购房依旧予以分割,意见不一的,法院在审理时,应考虑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的购房能力。
如依据分得的补偿款,确实无法在市场购得房屋,保证正常生活的,可不予分割。
九、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间如何分配?
答: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样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
但有下列情形除外: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能够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二)属于本市两处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
十、公有房屋拆迁补偿款中属非居住用途补偿的部分如何分割?
答:自然人承租的被拆迁公房,租借给承租人和同住人以外的人用于非居住用途的,该补偿咨询题应当由公房的承租人、同住人与租借人另行解决。
个人承租的公有非居住用房的拆迁补偿款归承租人。
被拆迁的房屋属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假如拆迁人在给付拆迁补偿款时差不多明确区分居住补偿和非居住补偿份额的,则对居住补偿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能够共同分割;对非居住补偿部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人是该公房的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则该承租人或同住人能够适当多分。
假如拆迁人在给付拆迁补偿款时未明确区分的,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个补偿款能够适当多分,具体份额由人民法院酌定。
以上情形,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上海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属争议咨询题的确定
我国一直未建立农村房屋所有权等级制度,宅基地房屋则历经土改登记、及未新建、翻新、改扩建的演变。
因此,在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属时,应综合考虑土改证、宅基地使用证、建房用地审批等文件上核定的人员,以及房屋新建、翻新、改扩建等情形。
1、系争房屋经土改登记,未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及未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土改时登记的权益人为房屋的权益人。
2、系争房屋经土改登记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未进行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土改登记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人员为房屋的权益人。
3、系争房屋虽经土改登记,但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前后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农村建房用地审批文件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人员为房屋的权益人。
当事人以土改登记为证据主张房屋产权的,不予支持。
有充分证据讲明上述三种情形所列人员已被排除在权益人范畴之外的,不能再主张权益。
确定宅基地房屋权益人的具体产权份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人以及对系争宅基地上房屋一直进行修理、保养等义务的权益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