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而被判处拘役6个月
法律扫黑除恶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各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维护了社会治安稳定。
本案例选取XX市“3·15”特大涉黑案件,旨在通过分析该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审判过程,探讨法律扫黑除恶的实践与成效。
二、案件概述XX市“3·15”特大涉黑案件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犯罪行为。
该组织以李某为首,成员众多,长期盘踞在当地,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
三、案件审理过程1. 侦查阶段XX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后,迅速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工作。
经过深入调查,专案组掌握了该组织的组织架构、犯罪事实和证据。
在侦查过程中,专案组共抓获犯罪嫌疑人30余人,扣押作案工具、赃款赃物一批。
2. 审查起诉阶段XX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起诉,依法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李某等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等罪名。
3. 审判阶段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真审查了案件事实、证据,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经过审理,合议庭认为李某等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等罪名,依法判处李某无期徒刑,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四、法律适用分析1.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李某等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对当地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
2. 敲诈勒索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罪量刑、案例

故意伤害罪量刑、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罪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温州故意伤害罪律师3.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温州故意伤害罪律师一、故意伤害罪案情摘要2010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人苟某某和同班同学李某某、赵某某等人不满李某(某中学学生、本案被害人)到新二中找班上的女同学向某某耍,双方扬言打架,李某便召集了陈某、李某、陈某某等人在校门口等候。
江苏法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5.31•【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江苏法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2019年5月31日江苏高院)【编者按】近年来,随着上海携程亲子园虐童、江西上饶小学因校内纠纷引发的故意杀害儿童等严重侵犯儿童权益的恶性事件频发,引起了人们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的高度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2019年5月21日就少年审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适应新时代要求,不断健全完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进一步加强少年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更加有效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值此“六一”国际儿童节之际,江苏高院征集并发布了一批校园欺凌、虐待、监护不力等引发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件,一方面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行为的决心,以及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态度。
另一方面,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发布引起社会、学校、政府相关机构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的高度重视,就当前聚焦的一些侵犯未成年人权益问题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形成保护合力,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安全美好的成长环境。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也是每一个家庭的希望,在教育过程中要充分的关爱和保护儿童,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不仅是每一个家庭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校园欺凌案【案情概要】案例一:被告人姬某、李某甲、刘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均为某学校高二学生,2017 年9月22日下午,被告人姬某(女,时年16岁)与被害人张某某在学校教室因调座位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姬某强迫张某某在教室内当众向其道歉。
当晚,被告人姬某安排刘某某(女,时年16岁)将张某某强行带至女生宿舍厕所内,被告人姬某、李某甲(女,时年16岁)、李某乙(另案处理)强行翻看张某某手机中的聊天记录,发现张某某向他人诉说心中不满,姬某与李某乙遂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并强迫其下跪道歉,被告人刘某某和沙某(另案处理)踢张某某腿部,强迫其下跪,后张某某向被告人姬某和李某乙下跪道歉。
推动法律进程十大案例(3篇)

第1篇一、刘涌案刘涌案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起重大案例,该案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问题。
2000年,刘涌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该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推动了我国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打击力度。
二、李庄案李庄案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起重大辩护律师案。
2010年,李庄因涉嫌伪造证据罪被依法逮捕。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庄的行为不构成伪造证据罪,依法对其作出无罪判决。
该案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对律师权益的保障,促进了我国辩护制度的完善。
三、杨佳案杨佳案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起重大辩护律师案。
2010年,杨佳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依法逮捕。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杨佳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对其作出无罪判决。
该案彰显了我国司法制度对公民权利的尊重,推动了我国辩护制度的改革。
四、聂树斌案聂树斌案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起重大冤错案件。
2005年,聂树斌因故意杀人罪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6年,经过重新审理,法院认定聂树斌无罪,并对其家属进行国家赔偿。
该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推动了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提高了司法公正水平。
五、赵作海案赵作海案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起重大冤错案件。
2004年,赵作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0年,赵作海被宣告无罪,并对其家属进行国家赔偿。
该案反映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冤错案件问题,推动了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
六、张志超案张志超案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起重大冤错案件。
2005年,张志超因涉嫌强奸罪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2015年,经过重新审理,法院认定张志超无罪,并对其家属进行国家赔偿。
该案反映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冤错案件问题,推动了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
七、雷政富案雷政富案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起重大反腐案件。
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01•【分类】其他正文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1.被告人张某某强奸案——教师强奸多名未成年女生被判处死刑基本案情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某省某小学教师期间,利用教师身份,先后将多名女学生(均系幼女)带至宿舍内实施奸淫。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教师身份奸淫未成年女学生,奸淫人数多,时间跨度长,罪行极其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
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蒋某某死刑。
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现已执行。
典型意义被告人张某某身为人民教师,本应为人师表,却利用教师身份,多年持续奸淫多名在校未成年女生,致使被害女生的纯真童年蒙上阴影,对她们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严重践踏了社会伦理道德底线,性质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人民法院历来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零容忍态度,尤其是对那些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或者便利条件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处,该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绝不姑息。
本案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严厉惩治的鲜明态度,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2.未成年被告人贾某某诈骗案——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基本案情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未成年被告人贾某某因参加电竞比赛需要资金,采用化名,虚报年龄,谎称经营新媒体公司,以网上刷单返利等为幌子,诱骗多名被害人在网络平台购买京东E卡、乐花卡,或是诱骗被害人在支付宝等小额贷款平台借款后供其使用,骗得人民币共计30余万元。
到案后,贾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期间,贾某某父亲对被害人退赔,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裁判结果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委托社工对被告人贾某某进行了详细社会调查。
调查显示,贾某某幼时读书成绩优秀,曾获省奥数竞赛第四名和全国奥数竞赛铜奖,后因父母闹离婚而选择辍学,独自一人到外地生活,与家人缺乏沟通联络。
曾昭宝案件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曾昭宝案件是一起发生在我国XX省XX市的重大刑事案件。
案件当事人曾昭宝,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经过调查取证、侦查、审判等一系列法律程序,最终法院对曾昭宝作出了判决。
二、案件的法律后果1. 刑事后果(1)曾昭宝被判处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杀人罪属于严重犯罪,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根据曾昭宝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现,对其作出了相应的有期徒刑判决。
(2)曾昭宝的财产被依法没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法院依法对曾昭宝的违法所得进行了没收。
(3)曾昭宝的民事赔偿责任。
曾昭宝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法院依法判决曾昭宝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 民事后果(1)被害人及其家属获得赔偿。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曾昭宝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2)曾昭宝的名誉受损。
曾昭宝的犯罪行为使其在公众中产生了恶劣影响,损害了其个人名誉。
虽然名誉受损无法通过法律手段直接恢复,但曾昭宝的犯罪行为已为其个人名誉带来了负面影响。
3. 行政后果(1)曾昭宝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曾昭宝因未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曾昭宝的子女受教育权利受到限制。
根据我国《教育法》的规定,犯罪分子子女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受到限制。
曾昭宝的子女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4. 社会影响(1)社会治安状况得到改善。
曾昭宝案件的判决,有助于维护社会治安,警示他人不要以身试法。
(2)公众法治意识得到提高。
曾昭宝案件的审判过程,使公众更加了解我国法律制度,提高了法治意识。
(3)社会道德观念得到强化。
法律事件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市一所高中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校园霸凌事件。
受害人小王(化名)因被同学小李(化名)及其团伙欺负,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经过调查,小李团伙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
该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校园霸凌问题的深思。
二、案件经过1. 事件起因小王因家庭贫困,穿着朴素,被小李团伙视为“软柿子”。
一天,小李在课堂上公开侮辱小王,随后带领其团伙成员对小王进行殴打、恐吓,甚至强行搜查小王随身携带的财物。
此后,小李团伙多次对小王进行霸凌,小王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2. 事件发展小王在忍受了长达半年的霸凌后,向学校反映情况。
学校对此事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
经查,小李团伙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
3. 事件处理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小李团伙成员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不等。
同时,学校对涉事教师进行了严肃处理,并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
三、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小李团伙成员多次对小王进行殴打,导致小王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小李团伙成员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寻衅滋事罪小李团伙成员在校园内公开侮辱、殴打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小李团伙成员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3. 聚众斗殴罪小李团伙成员多次组织、参与斗殴,情节恶劣。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情节恶劣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小李团伙成员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四、反思与建议1. 加强法制教育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使他们在遇到校园霸凌事件时能够依法维权。
2. 完善校园霸凌防治机制学校应建立健全校园霸凌防治机制,加强对校园霸凌行为的监控和处置,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法律真实残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氏叔侄案”是中国司法史上一起具有重大影响的冤假错案。
案件发生在2002年,涉及河南省新密市的一起故意杀人案。
被害人李桂英被杀害,凶手张平学说出了自己的罪行,但其叔侄张辉和张振江被认定为凶手。
经过一审、二审,张辉和张振江均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然而,随着案件调查的深入,真相逐渐浮出水面,张辉和张振江被证明是无辜的。
二、案件过程1. 侦查阶段2002年2月,河南省新密市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害人李桂英被杀害。
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将张平学说成凶手。
然而,张平学说出的作案过程与现场情况不符,且其供述存在诸多矛盾。
2. 审判阶段一审法院认为,张平学说出的作案过程与现场情况基本相符,且有作案动机,故认定张辉和张振江为凶手。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3. 再审阶段2009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氏叔侄案”进行再审。
在再审过程中,警方调取了大量证据,证明张辉和张振江均未参与作案。
同时,原审被告人张平学说出了作案过程,并指认了自己的罪行。
再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辉和张振江被认定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改判无罪。
三、法律真实与残酷1. 法律真实“张氏叔侄案”中,法律真实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案件事实经过调查,最终查明了真相。
(2)原审被告人张辉和张振江被证明是无辜的,他们所受的冤屈得到了昭雪。
(3)再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护了司法公正。
2. 法律残酷“张氏叔侄案”中,法律残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原审被告人张辉和张振江在冤屈中度过多年,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
(2)原审被告人张辉和张振江的家庭因案件受到严重影响,家庭关系破裂。
(3)原审被告人张辉和张振江在再审改判后,仍然需要面对社会舆论的压力,重新适应正常生活。
四、案例分析1. 侦查过程中的失误“张氏叔侄案”中,侦查过程中的失误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
警方在调查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循证据规则,仅凭张平学说出的作案过程,就认定张辉和张振江为凶手。
著名法律案例纪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0年5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轰动一时的刑事案件——刘涌案。
被告人刘涌,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大代表、沈阳市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强迫交易罪、抢劫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走私毒品罪等被提起公诉。
该案涉及多名被告人,案件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深远。
二、案件经过1.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刘涌在1990年代初期开始涉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他通过暴力手段,控制了沈阳市铁西区多个行业,包括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等。
刘涌手下有多个帮派,形成了较为严密的犯罪网络。
他利用这些帮派,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
2. 故意伤害罪1997年,刘涌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
在审理过程中,刘涌利用关系网,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然而,在大量证据面前,刘涌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3. 故意杀人罪2000年,刘涌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抓获。
此案起因于刘涌与某企业老板之间的经济纠纷。
在一次冲突中,刘涌指使手下将对方杀害。
此案成为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又一铁证。
4. 其他犯罪行为除了上述犯罪行为外,刘涌还涉嫌强迫交易、抢劫、组织卖淫、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盗窃、走私毒品等多项罪名。
这些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审理1. 一审2000年5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了刘涌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对刘涌及其同案被告人进行了审判。
一审法院认定刘涌犯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抢劫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走私毒品罪等,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 二审刘涌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依法审理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浅谈“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司法适用
浅谈“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司法适用作者:孙秀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7期摘要高检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故意毁坏财物案中“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是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之一。
司法实践中,纠集的程度、毁坏的情节,何谓“公然”,以及案件中的其他具体情况均与定罪量刑密切相关。
如何正确认定事实证据并适用法律,是本罪实践环节的关键。
关键词毁坏公私财物公然司法适用作者简介:孙秀明,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9.337一、司法实践中毁坏公私财物的现实情形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类侵犯财产犯罪的形态也在发展变化。
其中之一,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复杂,引发案件性质认定方面的争议。
引用一个实际案例:2016年4月,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因对周某直接驾车将木材低价卖予他人的行为产生不满,后联系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刘某某在高某某的授意下,纠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倪某某、王某某窜至天津市某区一木材厂,持木棍将周某停放在该木材厂内的货车前风挡玻璃砸毁。
经鉴定,被毁坏的货车前风挡玻璃价值1126元。
二、分歧意见之解读在审查案件中出现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倪某某、王某某砸毁周某汽车风挡玻璃的行为主要表现于破坏社会秩序,系寻衅滋事行为,被毁坏的玻璃价值未达到任意损毁财物情形的定罪标准,故五犯罪嫌疑人不涉嫌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五名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砸毁汽车玻璃的客观行为,其行为表现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情形,五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考察本案的关键应当关注两个问题,一是纠集者构成犯罪,二是公然毁坏的具体表现。
所以本案的犯罪授意者高某某和纠集者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纠集者李某某、倪某某、王某某不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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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而被判处拘役6个月
2014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黄某等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抓获后被刑事
拘留。李某某的父母便委托了佛山刑事律师罗光飞为其做减刑辩护,我们一起来
了解下详细案情:
2014年9月2日当晚,李某某与黄某等人光顾了朋友龙某摆在佛山某街道
的烧烤路边摊。因位子的关系,与邻摊位的老板吴某发生争执,李某某、黄某等
人看龙某被对方恐吓、辱骂,看不下去,便上去与吴某理论。吴某的伙计也都上
前,李某某等人看着对方不爽,便拿起身边的一切可以打架的家伙,朝吴某与其
伙计身上砸去。只是对方摊主吴某与伙计林某受伤。
而后经过往民众举报,警方赶往现场后,了解了相关情况,便以涉嫌寻衅滋
事罪立案,抓捕了李某某、黄某、龙某等人。后边有李某某父母找来辩护律师罗
律师。最终在罗律师的处理下,李某某被判处拘役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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