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声明-辽宁工商联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06•【字号】辽工商发[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辽工商发〔2007〕15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目前,全国各地各部门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开展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我省也召开了会议进行了部署,根据省清理达标表彰活动会议精神,结合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际,现就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和政策要求。
这次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范围是: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直属部门(含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举办的面向系统机关、基层、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都要予以清理。
在清理工作中,对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要予以撤销。
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确需保留的项目,要说明具体理由,上报省局。
二、认真开展自查,按时上报情况。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各处室、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自查,摸清底数。
按照要求准确、规范填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并将表格及相关材料于3月20日前报省局监察室。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清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清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
能否把清理工作做好,加强领导是关键。
经省局党组研究,省局成立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领导小组,姜宪志副局长任组长,纪检组长郑红一同志任副组长,办公室、监察室、人事处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办公室设在监察室,负责日常工作。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2.13•【字号】辽工商发[2006]7号•【施行日期】2006.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工商发〔2006〕7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ОО六年二月十三日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实现公正、廉洁执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及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案件回访,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在诉讼期限届满后,走访行政处罚相对人,征询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意见,了解办案人员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执法监督活动。
第二章回访案件的范围第三条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一般程序案件,符合以下标准的,必须进行回访:(一)处罚总额(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财物变价款)30万元以上的案件;(二)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案件;(三)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四)侵犯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专用权案件;(五)责令停产停业案件;(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应当进行回访的其他案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案件,采取抽查方式进行回访。
第四条下列行政处罚案件,无须进行回访:(一)行政处罚利害关系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二)行政处罚利害关系人已经向信访机关提出申诉的案件;(三)本级或上级机关已经适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立案调查的案件;(四)不宜进行回访的其他案件。
大连市工商局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告知书

大连市工商局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告知书一、政策依据1.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2. 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做好“双告知”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11号)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辽宁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6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68号)4.辽宁省工商局转发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做好“双告知”工作的通知(辽工商发〔2016〕5号)5.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后置审批告知事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工商发〔2016〕37号)二、告知内容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辽宁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市场主体其拟从事的经营项目中如有须经审批方可经营的目录内事项的,应当到相应的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三、适用对象申请设立登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查询方式《辽宁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可通过大连市工商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项目下“法规文件”栏目查询。
五、履行方式市场主体在申请设立登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时,应提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承诺书。
市场主体不提交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可不受理申请。
市场主体可在登记机关受理登记注册申请后,在登记机关提供的承诺书上签字提交,也可在大连市工商局门户网站()“办事大厅”项目下“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指南”栏目中自行下载空白承诺书,签字后在申请登记注册时提交。
承诺书将归入企业登记档案。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13•【字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完善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执法体系,全面提升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有效维护商品市场经营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以下简称“商品质量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工商机关”)依法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开展的市场执法检查、商品质量监测、商品质量违法案件查处以及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流通领域包括商品的销售,经营性服务中使用,以及与商品销售、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相关的运输、保管、仓储。
本规范所称的流通领域商品是指包括销售的、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的,以及与销售、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相关的运输、保管和仓储的商品。
本规范所称的商品经营者是指商品销售者、经营性服务中使用商品的服务者,以及与商品销售、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相关的运输者、保管者和仓储者。
本规范所称的重要商品是指流通领域中关系国计民生和涉及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商品。
第四条全省各级工商机关在商品质量监管中的职责是:(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总体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04•【字号】辽政办传[2001]137号•【施行日期】2001.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辽政办传[2001]13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3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确保我省市场办管脱钩工作按期完成,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市场办管脱钩工作紧迫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是完善国家行政执法体制,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实现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确保市场监管执法的公正性和廉洁高效,切实履行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职责的重要保证。
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脱钩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进展,一些市的市场已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彻底脱钩。
但各地脱钩工作进行还不平衡,一些地区因遇到一些矛盾和困难行动迟缓。
市场办管脱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各地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不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企分开和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决定,进一步增强脱钩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顾大局,识大体,雷厉风行,令行禁止,坚决纠正个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明脱暗不脱、藕断丝连等错误作法,坚决克服“情难却、利难舍”的本位主义思想,把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作为一项政治任务,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按期完成。
二、坚持政策,规范运作,彻底完成脱钩任务(一)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将拥有产权或股权的市场和直接兴办的其他经营实体以出售、拍卖、转让等方式进行脱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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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取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取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取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各市、绥中县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厅委,各直属单位: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规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8号)要求,我委对2010年以前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确认规范性文件113件,其中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79件,取消17件,废止17件。
现将现行有效、取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确认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
取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取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1年2月11日附件1:省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关于《辽宁省国防交通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意见辽交战办发[2002]14号2省计委关于印发辽宁省重点工程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辽计发[2002]141号3辽宁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辽计发[2002]662号4关于印发辽宁省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计发[2003]262号5转发沈阳军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军区国防动员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和《沈阳战区国民经济动员规范化建设(试行)》的通知辽经动[2004]8号6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计发[2004]295号7关于颁布实施辽宁省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改造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发[2004]569号8关于印发辽宁省民营经济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 [2005]85号9关于印发辽宁省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93号10关于印发辽宁省轻工产业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13号11关于印发辽宁省装备制造业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14号12关于印发辽宁省原材料工业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16号13关于印发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17号14关于印发辽宁省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29号15关于印发辽宁省对外开放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37号16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现代化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3817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40号18关于印发辽宁省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47号19关于做好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519号20关于加强全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666号21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984号22关于正式启用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070号23关于印发辽宁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外资[2005]1073号24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5]1087号25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5]1088号26关于印发辽宁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外资[2005]1098号27关于使用全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系统有关要求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112号28关于发布辽宁省水利工程设计概算(估)算编制规定(试行)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114号29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招标公告指定发布媒介)公告(2005年第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防震减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2006]24号31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能源[2006]31号32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6]40号33关于转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8号令)的通知辽发改外资[2006]78号34省发改委关于统筹推进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辽发改体改[2006]129号35关于印发加强全省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169号36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口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202号37关于发布辽宁省“十一五”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经贸[2006]348号38关于发布辽宁省“十一五”商品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经贸[2006]357号39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债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辽发改财金[2006]454号关于印发省级化肥淡季商品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经贸[2006]540号41关于印发辽宁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638号42关于印发辽宁省档案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724号43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和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774号44关于涉海工程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6]838号45关于办理内资项目进口免税确认书变更有关事宜的函辽发改规划[2006]916号46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1050号47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饮用水安全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06]1074号48关于印发辽宁省旅游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1079号49关于印发辽宁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1105号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7]63号51关于发布《辽宁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和《辽宁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07]71号52省发展改革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规划[2007]198号53关于规范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免税确认办理工作的通知辽发改规划[2007]244号54关于印发辽宁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7]281号55关于印发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工业[2007]395号56关于印发辽宁省养老福利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7]600号57关于规范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免税确认办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辽发改规划[2007]612号58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高技[2007]665号59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高技[2007]666号60关于发布辽宁省抗震设防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范围及其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7]691号61关于印发辽宁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法规[2007]1229号62关于印发《辽宁省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07]1280号63关于加强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的通知辽发改电[2008]80号64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8]128号65关于加强对开采黄金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辽发改工业[2008]434号66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地区[2008]786号67关于《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辽发改工业[2008]799号68关于印发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抽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法规[2008]843号69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发展规划(2008年-2012年)的通知辽发改财金[2008]898号70关于发布《辽宁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和《辽宁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08]953号71关于印发《辽宁省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财金[2008]1021号72关于印发《辽宁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8]1072号73关于印发《辽宁省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2008-2015)》的通知辽发改经贸[2008]1157号74关于印发辽宁省天然气管网发展规划(2008-2020年)的通知辽发改能源[2009]278号75关于印发《沈阳铁西装备制造业聚集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工业[2010]280号76《关于加强全省信用评估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辽发改信用[2010]314号77关于在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发改信用[2010]493号78关于加快推进沈阳经济区综合配套改革“一市一点”工作的通知辽发改体改[2010]595号79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发改外资[2010]1134号附件2:省发展改革委取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件文件号1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通知辽计发[2001]51号2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五”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592号3关于印发辽宁省旅游业“十五”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659号4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固定资产投资及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739号5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工业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799号6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社会发展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805号7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部分县(市)脱贫开发专项规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806号8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经济体制改革专项规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807号9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861号10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878号11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885号12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商品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923号13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开放性经济发展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1033号14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3]738号15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封闭运行检查方案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54号16《关于印发辽宁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07]384号17《关于辽宁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辽发改农经[2008]401号附件3:省发展改革委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关于实行再生资源经营准许证的通知辽计发[1996]546号2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计发[1997]61号3印发关于加强养路费等政策性交通基金(收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计发[1997]299号4关于调整和补充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计发[1997]629号5关于印发辽宁省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计发[1999]678号6辽宁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救灾化肥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计发[2000]33号7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及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计发[2000]423号8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公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与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计发[2000]568号关于移交企业和脱钩企业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计发[2000]606号10关于严格加强电力建设资金管理的通知辽计发[2000]818号11关于将中国工程信息网辽宁网站增补为我省指定公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媒介的通知辽计发[2001]359号12关于进一步加强热电联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计发[2001]590号1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计发[2001]1014号14关于印发辽宁省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内部管理细则的通知辽计发[2002]535号15关于发布辽宁省工程咨询单位信誉等级评审暂行办法的批复辽发改发[2004]25号16关于辽宁省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批复辽发改发[2004]100号17关于省发展改革委开始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函辽发改规划[2006]54号——结束——。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担保法律问题1.发行人在对社会公开发行债券时与第三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在债券发行中,发行人(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担保书,约定由第三人对发行人到期不能兑付债券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这种担保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规定的保证合同不同,具体表现在它不是由第三人与特定的债权人就担保特定债权的实现所签订的保证合同,这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保证合同。
由于发行人在公开发行债券中面对的是社会公众,认购人并不特定,不可能要求每一个认购人(债权人)都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因此,在认定这种合同的效力时不能机械地理解和套用担保法中关于保证的定义。
第三人与发行人签订担保合同,即表明了第三人具有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购人的认购行为也已表明认购人已接受担保人作出的担保的意思表示。
因此,只要这种担保是由第三人自愿作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确认担保书有效,并由作出担保意思表示的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
2.超过保证期间、超过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或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保证人在债权人的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1)超过保证期间的情形:超过保证期间,这里是指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或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情形。
由于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在上述情形下,保证人已经在实体上免除了保证责任,因此,保证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盖章的行为并不能导致其承担保证责任的后果。
(2)主债务或保证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由于保证人享有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权,其有权以该项抗辩权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所以,在主债务或保证债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况下,保证人仅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并不能成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法院也不能因此认定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责任的再生:在超过保证期间或主债务、保证债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情况下,如果保证人有为已过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期间的主债务重新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应视为保证人与债权人重新达成了保证合同,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声明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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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辽政发[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辽政发〔2011〕2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源头上规范行政行为,确保政令畅通,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法制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8号)要求,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中)直有关部门对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清理。
省政府决定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已被新法代替以及所依据的上位法被明令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21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消失,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32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未列入废止和宣布失效目录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附件1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猪、羊、驴、牛免征屠宰税的通知辽政发〔1980〕16号2关于地方直接经营的进出口业务需邀请外商的审批办法的通知辽政发〔1980〕21号3关于颁发《辽宁省非金属矿山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发〔1980〕35号4批转省试办农工商联合企业规划小组《关于试办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具体意见的报告》的通知辽政发〔1980〕80号5 批转省财政局《关于全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宾馆、招待所实行企业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政发〔1980〕117号6 关于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工作的规定辽政发〔1980〕209号7关于印发《辽宁省排放污染物收费和罚款暂行规定》的通知辽政发〔1980〕222号8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财政监察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辽政发〔1980〕304号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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