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完善
论美国反托拉斯法私人执行制度对我国执法的启示

论美国反托拉斯法私人执行制度对我国执法的启示【摘要】法律的有效实施在于执法,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离不开私人执法。
美国反垄断法重视私人执行,强制性3倍赔偿制度、单方诉讼费用规则和集团诉讼机制使其蓬勃发展,维护了该法的稳定性。
我国应借鉴其经验,依靠民众的力量进行反垄断,对违法垄断加重处罚,并加强配套法规的完善,让我国《反垄断法》成为一部保护竞争的“经济宪法”。
【关键词】美国反托拉斯法渊源制度启示已于2008年8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确立了以行政机关执法为主,即公共执法为主的法律执行模式,私人执行基本上无法发挥作用。
而最早进行反托拉斯立法的美国,确立的是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并轨的二元执体制,收效显著。
我国的《反垄断法》实施尚处于摸索阶段,很有必要借鉴美国成熟的私人执行经验,促进《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真正发挥其“自由企业的大宪章”的作用。
一、美国反托拉斯法私人执行的历史渊源19世纪80年代,美国成为世界上第一大工业国。
经济的发展引起了生产和资本的集中,一批控制主要工业部门的垄断组织建立起来。
1895—1904 年间,美国“几乎有一半企业被兼并”。
垄断组织这种超强的经济势力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中小企业的利益,使社会矛盾激化,不仅威胁到美国经济赖以存在的基础,同时也对其民主政府的稳定有恶劣的影响。
在巨大的压力下,国会于1890年通过《谢尔曼法》,其目的在于成为“经济自由的著名宪章”。
遗憾的是,最初的反托拉斯法被称为“没有牙齿的怪物”,它是政治的产物,条文的笼统和法院的不支持更让其成为一纸空文。
随着垄断的愈演愈烈,客观形势的发展要求反托拉斯法被严格执行,以保护竞争和保护中小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为核心内容。
之后根据不同时期的不同需要,反托拉斯法有过以效率为目的和“消费者保护体制”为宗旨的发展阶段,但是,所谓“万变不离其宗”,对竞争的保护是反托拉斯法的精神之一,而违法垄断无疑是竞争的巨大阻力。
关于反垄断法私人诉讼执行制度的探究

( 总第 l 1 3期 )
边疆 经济 与文化
T HE BOROER EC 0N0MY AND CU姗 R E
N仉 5 . 2 0 l 3 Ge n e r a 1 . No . 1 1 3
关于反垄断法私人诉讼执行制度的探究
李哲漫
( 海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海 口 5 7 1 1 5 8)
权等。 关 键 词 :反 垄 断法 ;私人 执 行 ;损 害赔 偿 中图 分类 号 :D 9 1 5 . 2 文 献标 志 码 :A 文 章编 号 :1 6 7 2 - 5 4 0 9 ( 2 0 1 3 ) 0 5 - 0 1 8 3 - 0 2
通 过 对 主要 反垄 断 立法 国 家 的考 察 可 以发 现 , 反 垄 断法 的执 行 机 制一 般 包 括 公共 执行 和私 人 执 行。 [ t 私人 反垄 断诉讼 是指 私人针 对违 反反垄 断 法的行 为 ,向法 院依法提起诉 讼 ,要求 给予救 济 。
摘
要:我国 《 反垄断法》 第 5 0 条正式确立 了反 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制度 ,填补 了我国反 垄断法私人执行制
度在法律规定方பைடு நூலகம்的空 白。但仅仅一个法律 条文的规定使得私人执行制度显得很薄弱,在该 制度的具体实施 中
将会遇 到很 多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提 出了几点设 想:即采用相对无过错责任 原则;建立豁 免制度和确立管辖
一
1 . 反垄 断私 人 诉 讼 的原告 特殊
收稿 日期 :2 0 1 3 . 0 3 . 1 5
作者 简介 :李 哲漫 ( 1 9 8 6 一) ,女 ,海 口人 ,助教 ,硕 士 ,从 事财税 法研 究 。
l f l A N J I A N G J I N G d l Y ( J W E N H U A 囤
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法律规则反思

般 在其 发生 之前 , 就 需 要 接 受 反 垄 断执 法 机 构 的
性规 定 , 法 院 在审理 相关 案件 时 , 均采用 与一 般侵 权
案件 相 同的态 度对 待 ,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导致 了我 国反
审 查 和批 准 , 在前 端受 到较严 格 的控制 , 故 而后 端救
济 机制 发挥 作用 的空 间相对 较小 。
作者简 介 : 郭霓( 1 9 8 o 一) , 女, 山西襄垣人 , 讲 师, 硕士 , 主要从事 民商 经济 法学研究 。
法》 , 但 是 法律本 身 以及 最 高人 民法 院之后 出台的相 关 司 法解释 对 其 中的具 体 问题 , 缺 乏 有 针 对性 的规定 , 导致现 实 中反垄 断法私 人诉 讼 呈现起 诉率 、 胜诉 率双低 的尴 尬 局面 。要想促 使 反 垄断法私
人执行 能够 切 实发挥 作用 , 以实现其 公 益 目的 , 可 以在 原 告资格 、 举证 责 任 分 配和 赔偿 倍 率 等 若 干
行《 反 垄断 法 》 规 定 了 滥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 联 合 限 制
竞争 和经 营者集 中等 三类 垄 断 行 为 , 至 于 行 政 性 垄
断则 并非 与上 述三 类 活 动并 列 的分 类 , 其 仅 因行 为 实施 主体 特殊 而被单 列 出来 。而在 上述 三类 垄断 行 为当中, 较 为适 宜 提起 民事 赔 偿诉 讼 的是 滥 用 市 场
、
削 足 适 履 的 侵 权 之 诉
自2 0 0 8年 8月 1日《 反垄 断 法 》 正 式 实施 起 至
2 O l 1年底 , 全 国各地 方法 院共 受理 反 垄 断 民事 一 审
探微我国反垄断宽恕制度的完善

探微我国反垄断宽恕制度的完善摘要:反垄断宽恕制度发源于美国,我国的反垄断执法中也引入了这一制度。
但是,我国的宽恕制度在很多方面均存在不足。
本文将从宽恕制度的价值入手,分析我国该制度的不足,提出完善我国反垄断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反垄断法;宽恕制度;囚徒困境;完善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1—0130—02一、反垄断宽恕制度的价值反垄断宽恕制度发源于美国,将经济学上的“囚徒困境”理论很好地运用到了反垄断执法过程中。
它是指参与垄断协议(又称卡特尔)的经营者,在该行为尚未被反垄断执法机构发现前主动向执法机构报告,或在执法机构进行调查时,主动向执法机构报告该行为的内容,执法机构因此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该经营者因从事垄断协议行为所应当负的刑事或行政责任。
反垄断宽恕制度在反垄断执法中具有很大的价值和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提高反垄断执法效率垄断协议是各国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
由于很多垄断协议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执法机构对其取证和违法行为的查处非常困难,增加了执法的成本。
宽恕制度通过减免罚则的激励机制,鼓励垄断协议内部成员主动”投诚”,便于执法机构快速掌握垄断协议的第一手证据,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调查取证难的问题,弥补了执法机构调查资源的有限性,提高了反垄断执法效率,降低了执法成本。
美国著名的维他命案,其反垄断执法的顺利进行,正是得益于宽恕制度的帮助。
(二)对垄断协议产生威慑效应反垄断宽恕制度的威慑效应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诱使垄断协议核心成员告密,二是威吓潜在垄断协议的形成。
一个救济体系的基本目标是威慑人们不敢违反法律。
根据各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协议一旦被反垄断执法机构发现,并得到有效证据,协议的成员将面临严厉的制裁,其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丧失营业资格并接受刑罚处罚。
宽恕制度以减免垄断协议参与者的责任为诱因,对最早一个或几个报告者实施宽恕,将反垄断法处罚手段的威慑效应从外部引入内部,在违法行为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内在威慑力。
消费者权益在反垄断法私人诉讼中的实现路径

我 国 反 垄 断 法 私 人 诉 讼 制 度 现 状
反 垄 断法 的 价值 目标 是维 护 自 由公
平 的竞 争秩序 , 为达 到此 目的 , 反垄 断法 制 定 了两种执 行反垄 断法 的模式 。其一 ,
用法 律若 干 问题 的规 定 》 ,对举 证责 任 、
监控所 有 的垄断行 为。 其二, 赋 予那 些 自
身利 益 受到 垄断 行 为影 响的 自然 人或 法 人通 过诉 讼 的方 式来 执行 反 垄断 法 ,此
益 ,遏制经济 实力强大的垄断企 业实施有 害于市场 、有 害于 消费者 的行 为。
为私人 执行 ( p r i v a t e e n f o r c e me n t ) , 也 即反 垄 断法 的私 人诉 讼 制度 。垄 断行 为 的直 接 受害 者是 消费 者 或垄 断企 业 的竞 争对 手 ,这 些 受害人 由于具 有直 接 的利 益诉 求 ,如 果有 完善 的制度 保 障其行 使 针对 垄 断行 为 的诉权 ,这些 受害 者会 有 更 大 的动 力通过 私人 诉 讼救 济其 受 到损 害 的权 益 ,进而 使得 垄 断行 为的实 施者 得 到应 有 的惩罚 ,在客 观上 达 到维 护公 共利 益 、维 护竞争 秩序 的效果 。
三个方面 .我 国相 关的制度设计对作为垄
诉讼 ,使 受到垄断性损害的消费者有渠
道 救 济 自 己的 权 益 , 引导 垄 断企 业的 行 为 ,使 其 自觉遵 守反 垄断 法 ,保 障 市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经 济 的 正 常运 行 。
关 键词 :反 垄断 法
费 者 权 益
私 人诉 讼 制度
浅析我国反垄断法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有 应 受 刑 事 处 罚 性 。 二 种 是 否定 的观 点 . 为 不 应 将 刑事 制 第 认
20 0 9年 4月 第 6卷 第 4期
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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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北 经 济学 院学 报 ( 文 社 会 科 学 版 ) 人
m a f b i ie st f o o c ( ma i e n o il c e l o Hu e v ri o n misHu n t s a d S ca i Un y Ec i S
根据《 垄断法》 4 反 第 9条 规 定 , 只要 经 营 者 实 施 了 垄 断
对 于 垄 断 和 限制 竞 争 行 为 是否 应 该 设 立 刑 事 责 任 制 度 .
一
直 以来 是 一 个 颇 有 争议 的 问题 于这 一 问题 . 内学 术界 关 国
存 在两 种 观 点 : 第一 种 是 肯 定 的 观点 . 为在 我 国反 垄 断 法 中 认 应 设 置 刑事 责 任 制 度 .其 理 由是 垄 断 行 为 作 为一 种 破 坏 市 场
体 操 作 的不 确 定 性 : 么过 于严 厉 造 成 过 度 威慑 , 么 过 于宽 要 要 松 造 成反 垄 断 刑 事 责 任 的虚 置 。仅 从该 罪状 描 述 来 看 ,反垄 《 断 法 》 刑 事 责任 的罪 刑 配 置上 较 为 严 厉 。 国对 垄 断 行 为 的 对 我
刑 事 制 裁 . 刑 罚 配置 上 属 于 又 严又 厉 的类 型 。 在 即犯 罪 的 圈 大
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现状完善
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完善摘要:在我国当前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普遍存在的情况下,行政垄断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的损害比市场垄断造成的损害更为严重,反行政垄断应成为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之一。
由于我国当前关于行政垄断的立法存在较多的缺陷和不足,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关键词:行政垄断现状缺陷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2)09-0000-01一、问题的提出传统反垄断法的任务是预防私人垄断,规范和维护市场经济竞争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
然而,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大量的事实表明,限制、排除竞争的力量并不仅仅是来源于企业,更多的是来源于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而且其限制、排除竞争的后果更为严重、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损害更大。
行政垄断是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限制、排除和妨碍市场竞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我国当前行政垄断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情况较为复杂,加上反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存在诸多缺陷,如反行政垄断的执法问题、行政垄断的诉讼问题等,难以当此重任,为此,有必要对我国的反行政垄断立法进行完善,以建立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我国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及法律规制现状(一)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对于行政垄断表现形式,学者一般将行政垄断分为两大类,即地区封锁(地区垄断)和部门垄断(行业垄断)。
地区封锁又称“地区垄断”、“地方保护主义”,是指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利用行政权力设置壁垒,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行业垄断又称部门垄断、行业壁垒,是指政府及其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为保护特定行业企业及其经济利益而实施的排除、限制或妨碍其他行业、企业参与竞争的行为。
它主要通过利用本部门、行业的行政职权和特定优势,剥夺了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机会。
(二)我国对行政垄断规制的立法现状1.20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
中国反垄断制度
中国反垄断制度一、反垄断法的概念和意义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
“垄断”一词在经济学上的涵义是“独占”,即一个企业在一个市场或者一个经济部门占百分之百的份额。
反垄断法中的垄断比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范围要宽,包括各种限制竞争行为。
因为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可以导致市场垄断,反垄断法中的“垄断”一般是指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
谈到反垄断法的概念,首先有必要搞清楚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我国在1993年9月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假冒商标、虚假广告、商业贿赂、窃取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攫取他人的竞争优势。
因此,这部法律首先保护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理念是保护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反对经营者商定价格、限制销售数量或者分割销售市场,目的是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保证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因此,反垄断法的价值理念是保护自由竞争,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保障消费者有选择的权利,提高社会福利。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两种法律制度,在功能上相辅相成,都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法律制度。
但二者承担着不同的任务:反不正当竞争法关注企业的市场竞争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法则关注企业排除、限制或者扭曲竞争的行为,防止市场出现垄断的局面。
由于两者存在这样的差异,很多国家采用民事程序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机构是普通法院,违法行为的后果一般是停止违法行为、损害赔偿以及个别情况下的刑事制裁。
但各国执行反垄断法的任务则通常由国家建立的专门机构来承担,如德国联邦卡特尔局、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日本和韩国的公平交易委员会等。
因而一些学者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私法,反垄断法是公法。
反垄断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垄断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反垄断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反垄断相关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二、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1. 公平竞争原则: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行为,保障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
2. 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反垄断法关注消费者权益,要求企业不得利用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3. 法律适用原则:反垄断法在适用过程中,遵循法律优先、程序公正、权利义务平衡等原则。
4. 预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反垄断法既要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又要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1. 国内垄断行为:反垄断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
2. 国外垄断行为:对于跨国垄断行为,反垄断法在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法律的前提下,予以适用。
四、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1. 垄断协议(1)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禁止经营者通过限制生产、限制销售、提高价格等手段排除、限制竞争;(3)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2)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进行不公平的价格歧视、限制竞争的购买、限制竞争的销售等行为。
3. 经营者集中(1)禁止经营者合并、分立、收购等行为对市场竞争产生实质性限制;(2)禁止经营者通过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等手段进行经营者集中。
4. 反垄断调查与处罚(1)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垄断行为进行调查;(2)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垄断行为进行处罚,包括责令改正、罚款、禁止经营等。
五、反垄断法的实施与监督1. 反垄断执法机构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反垄断委员会。
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之困境及克服
e f r e n n g o e t e p v t n . B s e ,t e r ls o r ae e fr e n r o i l n n o c me ta d in r h r ae o e i e i s h u e f p v t n o c me t ae to s d i mp e a d
西南 交通 大学 学报 ( 会 科学版 ) 社
21 0 2年 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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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v o l a k o p r blt . Ho v r iv t n o c me tc n b n no p a ai u o r n e p b iusy lc fo e a i y i we e ,pr a e e f r e n a r g i t ly v ro s p we a d h l i s t e eo o d s n e f c mp t i n a d i r v c mp t i n e vr n n . Th r f r o d v lp g o e s o o e i o n mp o e o e i o n io me t t t e eo e,we s o l y h u d pa atnt n t r mo e t e rs a c nd d v lp n ft e s bsa c n r c d r so h te i o p o t h e e r h a e e o me to h u t n e a d p o e u e ft e“a t- n p l o n imo o oy lw” i s c sl e t e n t r fcvlla iiy,c mp n ain,meho so e rn n h u i c t n o a n a pe t i h au e o ii ib lt k o e s to t d fb a g a d t e q a f a i f i li o p an i ,a d t e b r e fp o f li tf n h u d n o r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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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完善
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的破坏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在全球范围内,各国都开始制定
反垄断法来保护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
在我国,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制度一直是一个薄弱
环节,亟待完善。
私人执行制度主要指的是对反垄断法违法行为的实施者进行民事诉讼等法律追责,以
便实现对垄断行为的有效制约。
我国反垄断法在2018年进行了修订,对私人执行制度进行了一定的完善,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我国的反垄断法对私人执行权的保障不足。
反垄断法强调了公平竞争的重要性,明确
规定了垄断行为的禁止,但对受害者的保护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在现实生活中,受害
者往往面临诉讼费用高昂、证据收集难等问题,导致很多人选择放弃维权诉讼。
如何加强
对受害者的保护,提高私人执行权的实际效力,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的反垄断法对民事赔偿的具体规定不够明确。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违反反垄断法
的行为者应当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具体的赔偿标准、计算方法等问题并
未明确规定。
这给了违法行为者以逃避赔偿责任的空间,也给了受害者诉讼时的不确定性。
完善反垄断法对民事赔偿的具体规定,明确赔偿标准、计算方法等,是完善我国反垄断法
私人执行制度的关键。
我国的反垄断法对证据收集的管辖、保护不够明确。
在反垄断诉讼中,证据的收集非
常重要,但受到了限制和限制。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证据必须通过合法途径获取,但在实际
操作中,很多证据来源于独立调查、调查等手段,这使得受害者很难取证,进而影响了反
垄断案件的处理效果。
需要明确规定对反垄断案件证据的收集和保护,为受害者提供更多
的证据途径,并对非法证据的使用做出明确规定。
我国反垄断法对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还需要改进。
目前,我国反垄断案件多由专业人
士进行处理,但在诉讼程序等方面的专业指导不足。
加强对反垄断案件的审理程序指导,
提高法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有助于确保反垄断案件的公正和高效处理。
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完善,不仅是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需要,更是维护消费
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
在完善私人执行制度过程中,应重视对受害人的保护,明
确对违法行为者的民事赔偿责任,改善证据收集的规定和保护,以及完善诉讼程序。
只有
这样,才能进一步加强我国反垄断法的有效执行,实现对垄断行为的有效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