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博士笔记张小虎

刑法博士笔记张小虎
刑法博士笔记张小虎

《我国犯罪学研究的实然与应然》

10月17日晚张小虎教授

题外话:“犯罪功能”是个热点问题,犯罪到底对社会有没有用,这也是一个敏感的问题,不过在理论上,我们都可以展开讨论。在我国,对犯罪的研究是基于物理现象的组合,而在国外则是化学现象组合研究,这点来说比较先进。

命题的展开——犯罪学基础理论总括

犯罪学的实然与应然研究,目前处于一种发展中的徘徊状态,未来方向肯定是要打破这种徘徊,但是很难,需要很长的时间。犯罪学是一种思想的构建,遵循的是一种从“犯罪学思想构建——刑事政策——指导刑事立法——刑事司法”

这样的传导模式。

总体来说,到目前为止犯罪学取得了近30年突飞猛进的发展,总况如下:

1、研究机构和领域纷纷成立或确立;

2、学科地位和知识体系逐步形成;

3、人们对犯罪现象的措施和认识更加客观,以前认为社会主义不存在犯罪,随着改革开发和社会发展后,这种认识逐渐纠正;(目前特点)

4、预测和控制以及实践取得了成就,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指犯罪对策)

目前也存在一些问题:学科地位和体系不是很成熟;犯罪学是实证学科,因此研究存在局限。

以下分别从犯罪学目前存在的状况、学科地位、知识体系、犯罪本质、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等方面讲述,其中犯罪本质、现象、原因以及对策是重点。

一、犯罪学目前存在的状况

学术机构和学术氛围。建国初期称社会主义是犯罪的屏障。改革开放前没有犯罪学,但对犯罪的控制还是卓有成效,从量的方面看,1950年代犯罪率十万分之九十三,1956年未十万分之二十九,1965年未十万分之三十,2005年为十万分之三百六十九。从质的方面看,吸毒、卖淫、黑社会犯罪等在建国后被消灭。犯罪学诞生是改革开放后才兴起的,产生的理论背景和思想背景是改革开放的变革导致青少年犯罪日益严重。20世纪美国的犯罪学研究中心从欧洲转入美国,与当时美国的失业、工业发展有关,与中国现在的农民工入城务工增多比较类似。理论背景是犯罪学在中国的门槛比较低,谁都可以来说犯罪是社会的、主观的以及客观原因的综合因素,这的确没有错,不过国外的犯罪学是根源于社会学形成不同的学派和理论根基,如社会基础理论、犯罪统计学等。1982年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成立,1992年中国犯罪学研究会成立,还有其他一些学会也相继成立,另外一些专门的研究所成立,形成了较好的研究平台。

二、学科地位分析

改革开放后犯罪学科没有与其重要性相对应的地位,虽然研究并未间断,但是大多置于刑法学教科书的犯罪论部分。随着理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刑法总论无法包含犯罪学,刑法属于刑事规范学,从古典刑事法学和近代刑事法学的思想区别来看,犯罪学则是刑法学的基础学科,与刑法学应该是兄弟关系,同样都是社会学的分支。如古典刑法学是行为主义,强调意志自由,人人都是趋利避害的个体,到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论”强调报应刑。从这个逻辑看,刑事法是针对该理论(报应刑理论)来处罚。近代法学则强调行为决定论(即行为人主义),认为人必然会犯罪,龙勃罗梭主张“天生犯罪人”理论,认为某些犯罪要素是可以遗传的,与古典的理性行为人截然不同,他认为某些遗传要素决定行为人必然会犯罪,行为不过是人格危险的征表而已。危险行为的后果就是正当防卫,因为一般的刑罚处罚无能为力(如对惯犯、累犯等),因此应当强调特殊预防。

三、体系结构

犯罪学知识体系建立的三个标志性事件:1、1992年《犯罪学通论》(康树华主编)出版;2、1995年《犯罪学大辞典》出版;3、1997年《中国犯罪学理论综述》出版,构建了广义的犯罪学体系。

犯罪学的发展过程在中国很短,渊源只有几本着作,当初体系不科学。犯罪学最基础的研究对象(或独特点)是犯罪原因,而刑法罪基础的研究对象则是犯罪构成理论,两者的交叉部分为刑罚处罚。华东政法学院是最早研究犯罪学的学校,该院编写的教材主要从罪前、罪中以及罪后三个阶段来研究犯罪,犯罪原因放在罪前阶段有其可取之处,但三阶段的界限划分并不明确。

1991年《犯罪学通论》开始了广义犯罪学的构建,从犯罪导论、犯罪本质、现象、原因以及对策等五方面来进行研究,奠定了犯罪学研究的基础。

实质上,作为一门学科,犯罪学结构体系也应该象刑法学一样有总论和分论,因此应然的犯罪学结构应该是有总论(基础理论,主要指《犯罪学通论》中所述的五方面)和分论(具体犯罪的展开,如主体类型、行为类型等)。

四、犯罪本质

从犯罪学角度讲,关于犯罪本质理论上一直有争议。涉及到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和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有何不同?犯罪学本质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争议点也是犯罪学和刑法学研究的交叉点。

(一)犯罪学概念与刑法学概念的关系

观点1:犯罪概念应当以刑法学上的界定为准,只有统一概念后两者才能展开对话;

观点2:两者的定义应该具有不同内涵,应当构建各自的体系,甚至将违法、越轨的行为也纳入犯罪学范围。

(二)犯罪本质的具体内容

观点1:同一层面上,犯罪本质是单轨的,如义务的违反、权益的侵犯等;

观点2:同一层面上,犯罪本质有多种解释(即属性),王牧教授认为就像人类一样,也有不男不女的情况。

(三)犯罪本质的应然问题。

刑法学为犯罪学研究确定犯罪的起点,而犯罪学对犯罪的研究则体现在应然的范畴,两者的研究视点、理论层次都不同。

1、犯罪概念从应然角度有很深的层次性,例如说哪些行为在刑法上是罪名?目前有435个罪名(实然的),这是形式上的,是罪刑法定;为什么要把它们设置为犯罪?刑法13条给出了答案,这是刑法规范意义上对社会危害性的解释;应当将何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则涉及到深层次的视野以及历史发展阶段(应然)。犯罪学具有柔韧性、高深性等特点,是力量型的事物。

2、犯罪概念具有相当性。强调个体化的犯罪概念,刑法上是确定的,静止的,而犯罪的理解则有不同评价和理解,如吐痰是否为犯罪?

3、现实犯罪的定位是国家的定位,国家建立主流的国家标准和道德规范。

4、犯罪的应然,国家应如何设置犯罪。

5、犯罪的根基,犯罪不能乱产生,必须有一个根基,一定阶段的社会发展与生产力密切相关。

6、犯罪的时空差异。时间上:一国从不同时期的犯罪界定;空间上:不同国家的界定又不同,如加罗法罗的自然犯理论。

五、犯罪现象

犯罪现象实际上是描述犯罪的具体表现,隐藏于现象背后的则属于犯罪原因,比如我们描述一个人“笑”,仅仅是一个表面的客观的陈述,如果说“性格开朗”,则是现象后面的原因,是带有价值判断的。

1、犯罪现象可以通过不同途径来描述:

(1)司法描述(包括定性和定量的),我国的司法统计数据是保密的,比如每年执行死刑的人数,而国外不少数据都是公开的;

(2)理论描述(犯罪统计),有助于理论构建和宏观的统筹。

2、犯罪类型:(刑法上也谈犯罪类型,但属性截然不同),对犯罪类型进行划分和研究,有利于犯罪原因及对策的展开。

犯罪人类型的划分(通俗类):青少年犯罪、计算机犯罪、暴力犯罪、财产犯罪、高科技犯罪、女性犯罪等等。

3、犯罪学上对个案的描述,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历时性描述:从出生——违反——犯罪——累犯这样的单行性发展;

(2)共时性描述:同时铺开叙述,如被害人、时间、地点等,有助于全面了解个案情况;

(3)比较性描述:比如对同一家庭两兄弟的比较等

商业贿赂是一个犯罪学术语,犯罪学者应深入理解商业贿赂并构建其理论,并与刑法典上可能对应的罪名联合起来,如刑法上的“暴力犯罪”实质上是犯罪学术语。

博士论文应该构建独特的体系,但也有风险,一点小纰漏就有可能全部被推翻,陈兴良说过“平庸的全面,片面地深刻”。

人身危险性的测量(定量)一旦突破则贡献巨大,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我国的刑法以行为刑法为平台和重心,但也是有行为人内容参杂其中的(世界上其他国家也一样),如果人身危险性可以测量的话,则体系会完全颠倒过来变成行为人刑法。我国的量刑是根据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来综合考虑的,而德国法典除了事实、性质和情节以外,是规定对人格进行考察这一环节的。

六、犯罪原因

目前,我国的犯罪原因研究存在犯罪统计很薄弱、“生命历程与犯罪”研究尚未开展、没有社会学知识支持等问题。

主要问题有两个:

1、犯罪原因理论体系构建,目前是综合因素论,即各种致罪因素的综合,主流的体系有以下特征:

(1)否认单因素论,全面地犯罪因素的覆盖,多元成分主观客观、环境以及教育等;

(2)各个致罪因素,具体权重和各个因素的作用关系不明确;

(3)核心命题比较抽象,“原因是综合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是永远正确的,但又什么理论意义?只是罗列而已并无专业制作,专业制作时要有化学反应,而目前则是物理堆砌;

(4)缺乏支最关键因素的提升,现在出现犯罪条件和犯罪因素混淆,如管理体制,有人说是犯罪的因素,而实际上是犯罪的条件。

犯罪学“三圣”:龙勃罗梭、菲利、加洛法罗

2、犯罪学的理论期待(应然的犯罪研究):理论上讲犯罪学的基本理念和重心要有高度和门槛;该学科的实证研究和分析需要加强;专业犯罪特征要加强;形成中国的理论流派。具体而言应该注意以下方面:

(1)找致罪因素(关键性)

(2)用特定术语去展开(不如什么心理的、社会的)而是社会联系因素、依恋因素

(3)等级地位问题,在第一种中找关系,目标和方法的关系,如莫顿的“紧张理论”

(4)要有一个核心命题,不能过泛。

七、犯罪功能(兼谈犯罪对策)

(一)犯罪功能。这个问题比较敏感,因此有很多学者群起攻之,其实是混淆特定语境进行误解。迪尔凯姆(“犯罪释放论”提出者)认为犯罪现象分为:常

态的犯罪现象(在规则的社会状态中犯罪)和非常态的犯罪现象(在不规则的社会状态中犯罪)两种。

犯罪功能是在常态的犯罪现象中的一种必然的、普遍的现象,其具有以下特点或要求:

1、犯罪功能是普遍存在的;

2、犯罪功能是集体共同意识决定的,是个体育集体意识的冲突;

3、犯罪功能可以避免道德的僵硬,是对道德的促动,比如建筑物不毁就不会有新楼,砸烂一个体制比建立更容易;

4、犯罪功能有利于社会的进化,新思想在一定情况下是犯罪,但却预见了未来的道德,如改革时的“投机倒把”现在则是一种经营;犯罪功能是从宏观上来看待的,而非个体的功能,应当在常态下(即在存在机制下研究,承认其存在)和非常态下(重点是罪因机制)来研究。

5、应有实证验证;

6、命题应更抽象的社会学和心理学的支持理论,莫顿的“紧张理论”绝非横空出世,其犯罪学理论还是仍然有生命力,正如美国“梦”是目标,而目标则导致各种手段,这些手段包括了犯罪。

(二)犯罪学对策(转化)

刑事政策又如何转化为刑法上的具体操作,有一个渊源,宽严相济值得彰显,但也使有渊源的,目前我国的刑法是单轨的,没有报案处分。

劳教与其在行政上饱受诟病,不如提升到刑事法层面规范更能保护人权。

刑法分则笔记

刑法分则重要知识归类 一、特殊主体归纳 1. 不真正身份犯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 骗取进出口退税罪→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骗取出口退税的从重处罚非 法拘禁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的从重处罚 诬告陷害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的从重处罚 叛逃罪→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司法工作人员犯的从重处罚非法搜 查罪→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的从重处 罚 窝藏、转移、隐藏毒品、毒赃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的从重处罚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的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妨碍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重处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此罪的加重处罚偷税罪——税务人员与纳税人勾结偷税的〃以偷税共犯从重处罚(排斥受贿罪) 2. 真正身份犯 刑讯逼供〃暴利取证罪(转化犯)——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司法 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司法 工作人员 招摇撞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虐待被监管人最(转化犯)(排斥教唆犯)——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

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资金不入 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 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遗弃罪——对被害人负 有抚养义务的人虐待罪(告诉才处理)——相互之间有抚养〃扶助义务的 人 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保险诈骗罪——投 保人〃被保人或受益人(包括单位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 冒出军人招摇撞骗罪——军人 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共犯)→国家工作人员共犯中可构成此罪 贪污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共犯中可构成此 罪 3. 国家工作人员主体 贪污罪→ 包含全国国家工作人员范 围私分国有资产罪→ 集体行为 挪用公款罪→ 不含“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 务的人员” 4. 正不作为犯 遗弃罪不解救被怪卖〃绑架妇女儿童 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不报〃谎报安全事 故罪 5. 单位犯罪 强迫职工劳动罪——用人单位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用人〃用工单 位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非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包含单位)→ 行贿罪不包含单位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包含单位)

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新增

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新增或者修改的内容 前言:张明楷老师的刑法学第三版对其第二版进行了较多修改。现从司法考试的角度,将有可能进入司法考试范围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如果下列内容与2008年版一本通刑法部分的内容有冲突,应以下列内容为准。 一、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违法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另外,当存在有利于行为人的习惯法,行为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施行为时,可能以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二、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没有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所以,对这种行为只能以无罪论处。 三、还有一些疑似特殊身份但并不是真正的特殊身份的情形。例如,刑法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第159条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等。因为,任何人都可以直接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因而都可以成为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在此意义上,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行为主体,并无特殊之处。但其他特殊身份并非如此。以贪污罪为例,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依法从事公务、管理或者经营国有资产,因而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此外,强奸罪也是疑似身份犯,而不是真正的身份犯,因为妇女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正犯(共同正犯与间接正犯) 四、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因此,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者认可而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内部成员实施与其职务活动无关的犯罪行为的,都不属于单位犯罪。 五、过失犯罪应当与过失违法行为一样,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既然刑法理论肯定过失违法行为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那么,就没有理由否认过失犯罪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例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了乙轻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时,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再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乙重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也应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六、在自然意义的行为已经结束,但法益存在紧迫危险的场合,也有正当防卫的余地。例如,对于已经安臵了定时炸弹的人,可以通过防卫行为迫使其说出炸弹的位臵或者解除炸弹装臵。 七、刑法第20条第3款所规定的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限度与防卫过当。 八、同一被害对象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如果针对另一不同对象,则只能是另起犯意。例如,甲以伤害故意举刀砍乙,此时恰好仇人丙出现在现场,甲转而将丙杀死。甲的行为针对不同对象,应成立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二罪。 甲为了抢劫普通财物,而对乙使用暴力,在强取财物时,发现乙的提包内不仅有财物还有枪支,就使用暴力仅夺取了枪支。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中止和抢劫枪支罪既遂(并罚)。 九、甲、乙二人站在山顶,见山下有一老人,甲对乙说:“你说将这块石头推下去能否砸着那老头?”乙说:“能有那么巧?”于是二人合力将一块石头滚下山,结果将老人砸死。甲、乙二人是间接故意。 在对结果的态度上,直接故意投了赞成票,过失投了反对票,而间接故意投了弃权票。在间接故意的场合,行为人或者对结果的发生与否漠不关心,或者内心决定结果发生与否由决意实施的客观行为任意确定。 十、甲在外地打工期间,于黑夜里实施抢劫,抢劫过程中发现对方是自己的胞兄乙,于是就停止了抢劫行为。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甲受雇杀乙,举枪瞄准后及时发现对方并非乙而放下枪支,甲的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张明楷刑法学论文

张明楷:共同犯罪是违法形态 ●张明楷 (进入专栏) 【摘要】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共同犯罪是违法形态,认定二人以上的行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只是解决二人以上的客观归责问题,并不解决二人以上的主观责任问题;在认定共同犯罪时,完全没有必要提出和回答“共同犯罪犯的是什么罪”这样的问题。司法人员在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应当首先从客观违法层面“连带地”判断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然后从主观责任层面“个别地”判断各参与人是否有责任以及具有何种责任。 【关键词】共同犯罪;违法;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其中的“二人以上”都必须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而且二人以上都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否则不成立共同犯罪。显然,这是在主客观相统一的意义上理解共同犯罪的,或者说是在整体(成立犯罪的全部条件)的意义上理解共同犯罪的。但是,这样的理解,存在许多理论上的难题,也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本文的基本观点是,共同犯罪是一种违法形态,共同犯罪的立法与理论只是解决违法层面的问题,而不解决责任层面的问题。 一、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 要说明共同犯罪是一种违法形态,首先必须明确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 从实质的观点进行考察,只有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犯罪:其一,发生了违法事实(违法性);其二,能够就违法事实进行非难(有责性)。 “由于违法性是刑法规范作出否定评价的事态的属性、评价,故其内容便由刑法的目的来决定。将什么行为作为禁止对象,是由以什么为目的而禁止来决定的。在此意义上说,对实质违法性概念、违法性的实质的理解,由来于对刑法的任务或目的的理解。”[1]刑法的目的与任务是保护法益。所以刑法禁止侵犯法益的行为与结果。这种法益侵犯性,就是实质的违法性。由于刑法禁止侵犯法益的行为,所以,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与过失、没有责任能力,或者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其侵犯法益的行为也是被刑法所禁止的。不能认为刑法允许精神病患者杀人,也不能认为刑法允许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抢劫。况且,认为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性),也不符合事实。例如,甲是在没有故意与过失的情况下,将国家绝密泄露给境外敌对组织的,无疑具有法益侵害性;乙是在没有故意与过失的情况下,导致他人死亡的,肯定具有法益侵害性;十三周岁的丙杀害他人,侵害了他人受刑法保护的生命,当然具有法益侵害性。刑法不处罚这种行为,不是因为该行为没有法益侵害性,而是因为行为人不具有非难可能性。 显然,仅有侵犯法益的违法行为,还不足以成立犯罪。根据国民可以接受的观点,只有在可以就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时,才能将这种行为规定为(认定为)犯罪。换言之,只有当行为人对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具备有责性,应当受到谴责时,这种行为才是犯罪。或者说,只有当能够将违法行为及其结果归责于行为人时,才能认定该行为成立犯罪。这是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决定的。国民的自由以其具有预测可能性为前提。如果不管国民在行为时如何小心谨慎,只要发生法益侵害结果就受到刑罚处罚,那么,国民就没有任何自由。换言之,只有当国民在具有实施其他行为的可能性的同时,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了法益侵害(危险)结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 绪论 一、刑法学与刑事法学 最广义的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一切学科,研究对象包括实体的刑法规范,犯罪原因与对策、刑事诉讼程序、刑罚的执行内容等(即刑事法学)。 广义的刑法学是指解释现行刑法(刑法解释学)、研究刑法历史(刑法史学)、比较不同刑法(比较刑法学)的学科。 狭义的刑法学,仅指刑法解释学。 19世纪以前的刑法学是指刑事法学。 一、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的关系 刑法解释学以解释现行刑法为主要任务,刑法哲学以研究刑法关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的哲学基础为主要任务二者的关系是:离开哲学的解释学没有哲学基础,容易出现就事论事的解释,难以使刑法学深入发展,离开刑法解释学的刑法哲学,由于未涉及刑法的具体规定容易出现空泛的议论,难以适用于司法实践,诚所谓“没有诠释的议论是空泛的,没有分析的诠释是盲目的。” 三、学派之争与学术发展 (一)旧派与新派的产生 一)旧派分为前期旧派和后期旧派 前期旧派是18世纪中后期到19世纪前半期的旧派,这一时期的旧派刑法理论以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为基础,具体表现为否定封建刑法,封建刑法的特点有: 1、干涉性 2、恣意性 3、身份性 4、残酷性 上述四特点的成因在于国家权力的集中性、庞大性与绝对性。 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观点: 1、贝卡利亚:国家权力是市民在最小限度内提供的自由组成,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 成刑罚权,刑罚超过了保护集存的公共利益这一需要,他本质上就是不公正的。——排除恣意性,刑罚越公正,君主为臣民保留的安全就越神圣不可侵犯,留给臣民的自由就越多———排除干涉性,以死刑证明法律的严峻并无益处——排除严酷性。 2、费尔巴哈:限制国家刑罚权。1)、罪刑法定原则2)、科刑以行为为标准而非行为人标准费尔巴哈最大的功绩在于将罪刑法定主义、法律与伦理严格区别的思想纳入刑法理论体系之中。 3、边沁:国家权力具有无限性和不可分割性,但国家权力必须受其存在目的——保证臣民的福利的限制。为此,他主张四种其情况下不适用刑法1、不存在现实之罪时2、不会产生好效果时3、通过更温和的手段同样可行时, 4、刑罚之恶超过罪行之恶时 边沁反对肉刑,认为,死刑不是唯一能够抑制杀人欲望的刑罚,对轻微之罪不得适用死刑。 3、泷川幸辰:刑法存在的理由在于它是犯人的大宪章。 概言之,前期旧派基本上都主张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刑、一般预防。后期旧派:是在前期旧派反驳新派的基础上而形成的 二)新派 新派产生的原因: 1、二次工业革命带来的社会的、经济的变化,反映在犯罪领域,犯罪率上升,累犯特别是 常习犯、少年犯急剧增加,德国的当时的刑法对此现象未作考虑,从而在新的犯罪现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侵犯财产罪)【圣才出品】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 第二十二章侵犯财产罪 一、概念题 1.抢劫罪与抢夺罪(武大2004年研) 相关试题:抢劫罪(武大2013年研;人大2006年研) 答:①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特征是:本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强制性行为,且行为人必须当场抢走财物;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②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③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侵犯的客体不同,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武大2009年研) 相关试题: (1)侵占罪(中山大学2014年研;武大2011年研;人大2008年研;上海大学2005年研) (2)职务侵占罪(人大2015、2005年研) (3)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上交2006年研)

答:①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②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本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③二者的区别在于:侵犯的对象不同;行为方式不同;主体不同。 3.破坏生产经营罪 答: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以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为:①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②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破坏生产经营的活动;③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④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备报复泄愤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4.如何界定诈骗罪与借贷纠纷的界限? 答:在司法实践中,为了界定诈骗罪与借贷纠纷的界限,一般应注意分析以下事实: ①借用人与出借人在借贷前的相互关系。借贷关系一般多发生在互相了解、互有往来的

高铭暄刑法总论重点笔记精编版

高铭暄刑法总论重点笔 记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第一章刑法概说 ·概念: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 ·分类:广义与狭义、普通与特别。 ·性质:1. 阶级性质:刑法的阶级本质有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 2. 法律性质:·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广泛。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 ·刑法的强制性罪严厉。刑法直接与犯罪作斗争。 ·创制:1980年1月1日施行。 ·完善:修订的刑法典 1.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 2.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 3.立足本国国情与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 修改特点:1.及时回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注重对当前经济和社会领域中 重要问题的刑法规则。 2.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方式的基本地位。(我 国唯一刑法单行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 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制定刑法的根据:法律根据:宪法 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适 当超前性) ·刑法保护:1. 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 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与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生 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 =对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护 3. 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我国人民民主性质决定) ·人身权利:与人身有关的各项权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的犯罪是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 ·民主权利:依法参加国家管理和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 4. 维护社会秩序。 ·体系:概念: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组成:三个部分 总则: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罚所 必须遵守的共 同规则) 组成分则: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解决具体定罪量刑问题的 标准) 附则:2个内容1.修订后刑法施行日期 2.修订后刑法与以往单行法的关系、某些单行法的废 止/失效 结构:·条文、款(另起一行)、项((一)、(二))、前后中段/第一二三 段 ·“但书”表示的三种情况——对前段的补充、例外、限制 ·刑法解释:刑法解释按其效力分为三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整理

第一编刑法基础论 第一章刑法概说 司法法的指导原理是法的安定性,行政法的指导原理是合目的性。 本书认为,刑法的机能是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行为规制机能基本上是法益保护机能的反射效果。 规范与条文并非等同 总则规范基本上是裁判规范,分则规范当然也是裁判规范但大多是行为规范。 立法解释:在刑法实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做的解释。 法治与人治的对立表现在:统治的主体是不是人?统治的方法是否恣意? 法的制定者、执行者与裁判者必须分离。 刑法条文需要明确界限的问题与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难以甚至不可能区分。 本书认为,立法机关不宜做出立法解释。 针对司法解释,本书认为,合适的做法应是,最高法院以及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制作有充分理由的裁决书,以其中的判决理由及判决理由所形成的规则指导下级法院。 “解释的实质的容许范围,与实质的正当性(处罚的必要性)成正比,与法文通常语义的距离成反比。”(前田雅英) 不是限制字面含义而是在刑法规定之外附加条件的,不是缩小解释,可能是目的性限缩。 遇到不明确的规定时,应当通过明确的规定阐释不明确的部分,而不应当以某种规定不明确为由而否定明确的规定。 对用语作相对解释,实质上也是体系解释。 历史解释并不意味着只是探讨立法原意,而是要根据历史参考资料得出符合时代的结论。 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就以目的解释来最终决定。 虽然刑法在制定时是国民意志的体现,但解释者的根本标准,是解释时的国民意志。 第二章刑罚的基本原则 一般认为,从法律规定上看,罪刑法定原则的最先来源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1791年的法国宪法与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 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意义上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思想与心理强制说。现在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主要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是民主与自由。 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罚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违法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另外,在存在有利于行为人的习惯法,行为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施行为时,可能以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之所以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是因为刑法中存在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规定。 如何厘定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 1、从用语含义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而类推解释超出。 2、从概念的相互关系说,扩大解释没有提升概念的阶位,而类推解释是将所要解释的概念提升到更上位的概念做出的解释。 3、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 4、从论理方法上说,扩大解释是扩张性的划定刑罚的某个概念,是应受处罚的行为包含在该概念中。类推解释则是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罚处罚的对象,而已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性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为由,将其作为处罚的对象。

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读书报告读后感读书笔记

《刑法格言的展开》 读书报告

一、作者简介及内容概要 张明楷教授是我国著名的刑法学家,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后来到日本东京都立大学法学部研修学习,其观点受日本学派影响较大。张明楷在三阶层的理论上,于其《刑法学》中详细地阐释其提出的二阶层体系,即违法性构成要件和责任性构成要件。 《刑法格言的展开》是将格言按顺序一一引入,探讨其根源以及发展历程,将格言与刑法理论有机结合在一起,是刑法学的启蒙之作。张明楷教授在讲述每一个刑法格言义理的同时,对其例外情况加以列举,对涉及的刑法理论进行比较分析,对一些疑难问题给予明确的阐释和表达。 二、主要内容 (一)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 本节作为开篇的代序,提出不论法律是否完善,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这点出了法律的特殊地位。人们在社会中共同生活,行为、价值观固然会有不同之处,这就需要有准绳去规范社会行为,这便是“有社会就有法”。之所以选择法律,是因为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是一种伴随着处罚的强制力,不偏不倚。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行”,造法易,执法难,法律必须要适用于社会,在执行中才有价值。要明确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文字,只有立法者与解释者共同努力,对法律作出与时代相切合的解释,同时代的解释是最好的解释,法律也因此能够良好地适用于社会,对人们产生真正的约束力,规范其行为,以此维护社会秩序。 (二)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本节格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达。罪刑法定原则是以民主主义、尊重人权、一般预防及责任主义为思想基础的,通过其来限制司法者和立法者。在罪刑法定原则不断发展中,针对实际提出了相关的注意事项,包括排斥习惯法、法不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等。罪刑法定最关键的是成文法主义,这是介于现实一些文化较落后地区习惯法的强大存在。成文法主义不仅排斥习惯法,还排斥判例法。罪刑法定另一重要内容是禁止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扩大解释,实际上就是类推解释。 (三)任何权力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 本节格言是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平等是法律的要求,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要坚持平等。在立法上,法律制定时要不偏不倚,除了法律上规定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外,其余的人与人之间的差别不应该成为法律上差别待遇的根据,比如财力与社会地位。在司法上,如代序所写,法律在执行中才有价值,司法实践中,更要平等地适用法律,没有平等执行,法律的公信力便会降低,作用也会减弱。 (四)罪责越重,刑罚越重 本节表达的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是要求刑罚的轻重必须与罪行的轻重以及犯罪人再犯罪可能性相适应。刑罚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刑罚的裁量也必须有利于刑罚目的是实现。如书中所写,轻罪重罚会对潜在犯罪人群提供诱惑,会衍生与其犯轻罪不如犯重罪;而重罪轻判不仅不利于预防犯罪,而且对被害人而言也是一种伤害,使其对法律失去信心。罪刑相适应原则不是所谓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是报复性行为,而罪刑相适应原则是为了预防犯罪,明确告诉人们犯罪不是没有成本的,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需要法官根据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作出自由裁量,这就需要法官在量刑时秉承公平正义的理念,将淳朴的罪责越重,刑罚越重;罪责越轻,刑罚越轻的观点执行到位。 (五)任何人不因他人的非法行为而受处罚 本节格言表述了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早在奴隶社会时期我国就出现了株连的现象,而后我国进入数千年的君主专制社会,“团体责任是君主专制制度的产物”,直到君主专制制度崩溃后,团体责任退

刑法笔记

刑法 绪言: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刑法学的作用:1,指导刑事立法 2,促进刑事司法 3,繁荣法学教育,丰富法学研究 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分析(阶级分析,一般分析方法)比较历史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上编刑法总论 第1章刑法概论 第1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1,概念: 1,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2,即统治阶级为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一直,规定哪些行为时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 犯罪人何种刑罚的法律。 3,分类:广义分类:所有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总和 狭义刑法:系统地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普通刑法:刑法典 特别刑法:仅适用特定的人、时、地、事的刑法(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2,刑法的性质: 1,刑法的阶级性质:a,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b,刑法的阶 级本质是由国家阶级本质决定的c, 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刑 法,但是所有的以生产资料为基础,反映剥削阶级意志并为 剥削阶级服务,它们都是镇压人民的工具,这是剥削阶级的 国家刑法的共同阶级本质。

d, 社会主义刑法:简历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 志,保卫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保护广大公民当前及长远的利 益。 2,刑法的法律性质:a,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刑事法特征){涉及经济基础,也涉及上层建筑;刑法是其 他部门法的保护法},b, 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直接同犯罪 作斗争。 3,公法的特征: 刑事法特征:可调整所有法律关系 程序性:规定实现实体法过程中有关诉讼程序和手续的法○实体法:规定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地位等实际关系中权 利和义务的法律。 第2节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我国刑法的创制经历了长期而曲折的过程 1,1979年7月6日我国第一部刑法典正式颁布生效 2,1997年10月1日施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 a,实现了刑事法律原则和加强刑法保护功能 b,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 c,实事求是同时适当借鉴国外先进制度相结合 第3节刑法的根据和义务 一,制定刑法的根据:法律根据时间根据 1, 制定刑法的根据:宪法 宪法是母法,刑法是子法子法必须是贯彻母法的基本要求 并保障母法的实施服务 2,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 情况 我国刑事立法的根本指导原则: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一切从 实际出发 2,刑法的任务 1,刑法第2条规定 2,我国刑法任务包括惩罚和保护两个方面 惩罚是犯罪的手段保护人民是目的 a,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主义制度 b,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最新刑事证据学 自考 笔记

绪论:刑事证据学的研究对象及相关问题 1、证据问题是各类诉讼中的核心问题,也是仲裁、调解以及纪律检查、各种奖惩中核心问题。 2、证据是诉讼的灵魂,是司法公正的保证。 3、证据学:诉讼证据学,又称证据法学,它是以各类诉讼中的 证据位研究对象的专门学科。 4、刑事证据学是以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 其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 (二)刑事诉讼实践中运用证据的实践经验 (三)历史上曾经实行过的刑事证据制度 (四)当今各国的刑事证据制度 (五)辨析各式各样的刑事证据理论 5、刑事证据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犯罪侦查学,法医学 6、对于刑事证据学的研究,必须切实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 7、刑事证据学的研究方法 (一)精通法律规范,弄清基本原理(二)理论联系实际,在弄清疑点、难点上多下功夫 (三)博览群书,参照比较(四)抓住重点,兼顾其他第一章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点和基本属性 1、证据:即证明之根据。 2、诉讼证据:是能够证明争议案情的已知事实与表现其内容的

法定形式的统一。 3、刑事诉讼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司法机关依 法收集的,或者由辩护律师、自诉人等依法 提出的,用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有关案件实 施情况的一切事实。 这一定义的核心内容,主要强调以下几点: 第一,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第二,刑事诉讼证据依法收集和依法提出。 第三,刑事诉讼证据应当是事实内容与表现形式的统一。4、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受到实践的限制,受到条件的制约, 受到法律的约束 5、实践是检验证据真实性的最终标准。 6、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7、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 实。反之,任何想象、猜测、分析、估计、推断、梦呓、卜以及来源不清的道听途说等并非客观存在的事实,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8、客观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首要属性和最本质的特征。 9、如何正确理解证据的客观性 (1)一切诉讼证据,都是伴随着案情进展而出现的实物、痕迹和反映现象。这些实物、痕迹和反映现象都是客观存 在的,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

刑法复习笔记 (个人总结版)

插本刑法复习重点 刑法总论 名词解释 1、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广义的刑法,是指 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 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典。 2、刑法学:是指研究刑法以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 科学。 3、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分为 总则、分则和附则。 4、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全部的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 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精神规 则。 5、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 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 均由刑法加以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 不处罚。” 6、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 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情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 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 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7、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 方和对什么人有效力。 属地管辖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属人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 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8、刑法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9、溯及力

张明楷刑法总论笔记

刑法总论

第一编刑法基础论 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渊源与分类 一、刑法的概念 国外曾有学者高唱刑法是规定第二次规法的法律。这种观点强调刑法的补充性,但是刑法本身有着自己独特的机能,并不能单纯的将刑法定义为第二次规范,或者对法益第二次保护的法律。 二、刑法的渊源 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三、刑法的分类 (一)刑法的形式分类 1.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 2.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3.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 4.固有刑法与行政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分类 1.权威刑法与自由刑法 2.侵害刑法与意志刑法 3.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 4.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 第二节刑法的性质、机能与目的 一、刑法的性质 刑法具有规制内容的特定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法益保护的广泛性、处罚范围的不完整性、部门法律的补充性、其他法律的保障性。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都是处于宪法之下的子法,但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又不是平行并列关系,刑法保障宪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实施,故刑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保障法的地位。 二、刑法的机能 是指刑法现实与可能发挥的作用,包括显在的与潜在的机能。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 三、刑法的目的 第一层次为整体目的,整体目的为保护法益;第二层次为刑法分则各章规定的目的,由分则的有关章名和有关规定体现;第三层次为各个条文的目的。 应当注意,除条文有特别规定或者因为立法缺陷导致具体犯罪存在归类错误的以外,对

各个条文目的的理解不应超出规定该条文的“章”的目的范围。 第三节刑法的制定、修改与根据 一、刑法的制定 略 二、刑法的修改 略 三、刑法的根据 略 第四节刑法的规范、体系与解释 一、刑法规范 略 二、刑法体系 略 三、刑法解释 (一)刑法解释的概念 刑法解释的必要性与重要意义说明了刑法解释是一种创造性活动,而不是消极地、被动地去发现立法者的原意。因此,刑法解释的目标应是存在于刑法规范中的客观意思,而不是立法者制定刑法规范时的主观意思或立法原意。 许多人认为,在立法初期,立法原意肯定是明确的。其实,在立法初期,充其量只是立法动机明确,以及起草者的本意明确,而不是“立法原意明确”。 (二)刑法解释的效力 有关司法解释的评价:“两高”应当对司法解释持克制态度,不能动辄做出司法解释。在必须做出司法解释时,应当对司法解释的内容持慎重态度,不能做出不合理的司法解释;解释时不能给刑法用语与条文下定义,只能采取列举式的规定(即列举对何种行为适用何种规定)。“两高”不要期待司法解释像刑法一样稳定,相反,需要及时修改已有的司法解释。 (三)刑法解释的态度 略 (四)刑法解释的方法 1.解释方法概述 2.解释理由 (1)文理解释 (2)体系解释 (3)历史解释 (4)比较解释

刑法笔记

首先要明确各个具体的罪名都有其最基本的构成要件,以此作为此罪与彼罪之区分 交通肇事罪必须要发生在公共交通领域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因逃逸致人死亡必须为以逃避法律追究为目的,对动机有限定 必须要明确刑法相关规定保护的具体法益是什么 什么是对合犯,其与共犯的区别何在,对共犯的概念做重新具体的理解 罪数问题,犯罪竞合 走私贵重金属罪只管出不管进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罪数竞合问题,重刑优于轻刑而非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牵连犯 要坚持总论中的分析方法 想象竞合犯 在实施盗窃中造成公私财物严重损坏的也只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枪支子弹不属于刑法中的危险物质 妨害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造成公务人员重伤或死亡的,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妨害公务罪的想象竞合,则一种罪论处 构成何罪与以何罪论处是不同的概念 使用是指将假币作为真币使用,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所得非法收益,与单位犯罪非法收益的区别 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亦即商业贿赂 玩忽职守罪要求主观上心理状态为过失而不能是故意 使用假币罪的构成要求将假币当做真币投入流通领域 嫖宿幼女必须要明知对方为幼女,盗窃枪支必须要求明知对所盗物为枪支 关于使用财产性若干问题的通知 诈骗罪以获取对方财物等经济利益为目的 消极经济利益的减少,积极财产的增加,都可以成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行为在进行的具体阶段对法益的侵害危险程度不同,所以才有犯罪阶段的划分 由于身份证和信用卡作为财物本身价值不大,达不到侵占罪的构成要求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贷款诈骗罪职能由自然人构成,公司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题,根据司法解释,以公司名义实施贷款诈骗的,按照合同诈骗罪处理。诈骗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特殊法条优于一般法条适用需牢记 货币价值与货币购买力 柜员机究竟能不能被骗,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吸收犯的构成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 侵占罪的构成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只订盗窃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非非法经营罪 收受贿赂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定提供虚假文件罪,加重处理 盗窃,抢劫,抢夺都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投放危险物质要求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故意投毒与以投毒为手段杀人是不同的

《刑法学》案例集(张明楷)

《刑法学》案例集(张明楷) 一、刑法解释理念与方法案例 1.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国各大学的招生信息,是否属于本条中的“情报”?为什么? 2.大型拖拉机能否评价为刑法第116条的“汽车”?风景区的缆车能否评价为刑法第116条的“电车”?清华校园内的电瓶车在刑法上是“汽车”还是“电车”? 3.刑法第130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问题是,本罪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先携带枪支等物品,后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行为人甲在火车上获得了乙遗留的枪支、弹药,然后在乘坐该火车的期间,持续携带该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本条? 类似问题: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行为人A合法进入B的住宅后,在B要求其退出时,A拒不退出的,能否适用本条? 4.伪造、变造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尤其是伪造、变造的中奖彩票)是否属于刑法第197条规定的“伪造、变造的……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 5.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将单位财物非法转移给第三者所有,能否认定为“非法占为己有”? 6.将“财产性利益”(如存款债权)解释为刑法分则第五章的“财物”,是否属于类推解释?例如,甲侵入民营银行电脑终端,将乙的存款转入自己账户,在没有提取存款时被查获的,是否成立盗窃罪(既遂)? 7.对于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的(抢劫时显示了军警人员身份),能否适用刑法第263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仿真手枪抢劫的,是否属于第263条的“持枪抢劫”? 8.硫酸是否属于刑法第267条规定的“凶器”?携带硫酸抢夺的,是否属于“携带凶器抢夺”? 9.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的复印件,是否属于刑法第280条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 10.乙犯刑法第302条的盗窃尸体罪,被发现后逃走。乙的妻子甲明知尸体为乙所盗,仍为乙窝藏、转移尸体。对甲的行为能否评价为刑法第312条的窝藏、转移“犯罪所得的赃物”? 11.组织、强迫男性向不特定的男性提供性服务的,是否属于刑法第358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

柏浪涛刑法笔记

扩大解释是允许的,不违反刑法定原则。类推解释是不允许的,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解释后的含义是否明显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Eg:把自动取款机解释为银行机构。解释后的含义是否在原来文义的射程范围之内。 缩小解释是正当的缩小,eg为境外方法提供情报罪。情报指关于国家安全的情报 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 补正解释:减轻处罚是法定刑以下刑罚(不包括本数)属于刑法中的例外。 反对解释:已满十八岁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岁的不从轻处罚 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要贯彻罪刑法定原则,要赋予国民充分的预测可能性。 刑法要保持谦抑性。 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原则) 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罚的尺度 == 客观危害性 + 主观罪过性 + 人身危险性。 犯罪概念的阶层化理解 受贿罪也是真正身份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贪污罪的实行犯 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 不真正身份犯:量刑身份 单位犯罪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为少数人谋取利益的为个人犯罪 处罚:原则双罚,例外单罚(只罚领导,不罚单位) 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因果关系判断既遂未遂的标准 介入因素(自然事件,被害人自身行为,第三人的行为)

介入因素三标准: 判断先前行为与最终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存在介入因素时,先前行为—→介入因素—— =>结果,判断标准是: (1)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作用大者,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无。 (2)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过于异常,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 (3)介入因素本身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作用大者,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上述三点需综合判断,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得出最终结论。 正当防卫 1. 不法侵害性和现实性: (1)过失的不法侵害 (2)动物侵害问题, (3)假想防卫问题。 2.适时性和紧迫性: (1)财产犯罪的特例,(追击过程) (2)设立防卫装置问题, (3)事后防卫。 3. 防卫意识: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螳螂捕蝉黄雀在后) 4. 必要性和相当性:防卫过当。(法益侵害的紧迫性和严重性判断) 动物被饲主唆使侵害他人的,其侵害属于不法侵害;但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不是不法侵害(因为不法侵害只能针对人的行为) 罪过形式的区分 对象错误不影响直接故意的成立

00245自考刑法学笔记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一章刑法概说 概念【名词解释】刑法: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立法史第一部刑法:1979年7月1日通过,1980年1月1日施行; 第二部刑法:1997年3月14日新刑法典通过,1997年10月1日施行。刑法修正案:2011年2月25日通过第8个刑法修正案。 本质1.刑法是一门独立的部门法。 2.刑法属于刑事法。刑事法是关于犯罪的侦查、认定以及刑事责任的追究、实现的法律。刑法规定犯罪,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故属于刑事法。 3.刑法属于实体法。在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类中,刑法属于实体法。 4.刑法属于公法。 分类⑴广义刑法 狭义刑法 广义刑法:关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指刑法典 ⑵普通刑法 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与效力的刑法。如:刑法典。 特别刑法: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特别地、特别犯罪的刑法。如: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简答】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的适用原则(或者说效力): ①当某种行为同时符合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的规定时,应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 则仅适用特别刑法; ②如果某一行为同时符合两个同等效力的特别刑法的规定,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 则仅适用新的特别刑法; ③如果某一行为同时符合两个效力不同的特别刑法,则应适用效力更高的特别刑法。 ⑶形式刑法 实质刑法 形式刑法:从外形或名称上便可得知其为刑法的法律。如:刑法典、单行刑法 实质刑法:外形或名称不属于刑法,但其内容规定了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如:附属刑法 ⑷国内刑法 国际刑法 国内刑法:适用于一国领域内的刑法。 国际刑法:一是国际刑事法或世界刑法,超越国家的,在整个世界范围内适用的刑法。 二是规定违反国际公法原则的犯罪及制裁的法律。 三是关于国内刑法的空间效力、管辖权、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的法律。 刑法典: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 单行刑法: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附属刑法: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我国目前没有附属刑法。 性质【论述】刑法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有属性,这主要表现在: 1.规制内容的特定性: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而其他法律规定的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2.法益保护的广泛性:刑法保护人身的、经济的、财产的、婚姻家庭的、社会秩序等许多方面的法益;一般部门法都是只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 3.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刑法规定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刑罚是国家最严厉的强制方法;一般部门法处罚的严厉程度轻于刑罚。 4.部门法律的补充性:国家有许多部门法,需要保护的法益都首先由部门法来保护;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法益时,才需要刑法保护。 5.其他法律的保障性:由于其他法律在不能充分保护法益时需要刑法保护,刑法的制裁方法又最为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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