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行政处罚证据的调查和收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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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行政处罚证据的调查和收集方式第三部分行政处罚证据的调查和收集方式

三项内容:基本原则、法定方式、行政处罚程序各个阶段的证据

行政处罚是工商机关对违法当事人行使处罚职权,对市场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是每一个行政处罚案件应努力达到的目标,也是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基本要求,而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础就是证据确凿。

事实和证据的关系:事实清楚是指查清违法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证据确凿是指认定违法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都有一定质量和数量的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即事实清楚应当通过确凿的证据予以证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处罚,这是法律真实的要求。即案件事实是法律的事实,不一定是客观的事实。

证据确凿的要求:合法取得和固定。其内容既包括证据的内容有效,也包括证据的取得程序合法。

行政处罚中,证据需要证明的事实: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

注意:行政处罚案件的事实主要是客观事实,只有在法律规

范明确规定时,行政机关才需要调查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

为的主观方面。如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

等便利的”,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为无照经营行为还提供便利的。

一是合法收集证据

只有合法收集的证据才能使用。

合法收集证据:指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

注意: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收集证据的目的是制止和预防行

政违法行为,并非制造行政违法行为。

举例:工商人员将假冒伪劣的食品原料卖给一经营者,该经

营者用以制作食品。

二是固定已有证据。

固定证据:指把证据以一定的形式确定下来,并置于行政机

关的控制之下,一般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

复制、鉴定、提取、保存、制作笔录等方式固定证据,供分

析、认定和证明案件事实时使用。

合法取得的证据只有固定才能成为定案的证据。在收集证据

的同时,要固定证据,避免发现证据的材料因没有固定而成

为无效的材料。不同的证据,固定的方式不同。

一、调查和收集证据的原则和要求

证据的收集,是案件调查阶段的核心工作,办案人员必须依

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方式,收集能够证实当事人违法或没有违

法、违法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违反法定程序和采取非法定

方式收集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一)调查和收集证据之原则

如刘××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

2005年1月案情:某市××电机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于

16日向某市工商局投诉某市××平衡机厂(个体工商户,负责

人为刘××)侵犯其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某市工商局

经立案调查,认为:刘××及其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人张××、

高××、严××等四人曾先后受聘于投诉人,该四人离开投诉人后,于2004年9月30日成立某市××平衡机厂,利用属于

投诉人的商业秘密的生产技术以及客户名单进行生产和销

售平衡机;投诉人认为该平衡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公司的

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相同性,根据“谁侵权谁举证的原则”,刘××在2005年8月2日召开的听证会上提出其生产技术及

客户名单不是从投诉人处获取,但不能提供其使用的生产技

术以及客户名单合法获取的证据,因此,刘××利用在投诉人

处工作的机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投诉人的商业秘密并用

于产生,结合《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

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正当竞

争法》第十条以及《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所指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2005年9月24日,某市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

条以及《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

规定,对刘××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其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罚

款伍万元;责令其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投

诉人;销毁其使用投诉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

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投诉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方

式的除外。

刘××不服某市工商局的上述行政处罚,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

复议。复议机关以某市工商局未能提交证明刘××获取及使用

投诉人生产技术和客户名单之商业秘密的证据材料为由,认

定其行政处罚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撤销其行

政处罚的复议决定。投诉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

院一审、二审均作出维持复议决定的判决。在二审期间,某

市工商局向复议机关补充提交了其在刘××处查获的111分图纸。二审不予审查该项证据。

【错误辨析】某市工商局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存在如下错误:

在行政处罚程序中,某市工商局主张“谁侵权谁举证”的观点是错误的。

理由如下:

一是调查取证,查明事实,依法举证是行政机关的责任。

1)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事实才能给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

罚。

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行政机关(被申请人)应当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为

的证据,如不依法提交,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而予

以撤销。

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行

政机关(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不提供

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二是只有在特定的、严格的条件下,涉嫌侵权人才负有相关

的举证责任。

某市工商局片面理解《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

定》第五条的规定,得出“谁侵权谁举证”的错误观点。而该

条规定的内容,有如下三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是,权利人(申请人)具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根据

该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权利人(申请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时,应当提供

商业秘密存在的证据和侵权行为存在的证据。

第二层含义是,涉嫌侵权人具有提供证据的义务。根据该条

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涉嫌侵权人应当如实向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提供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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