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淡基层行政执法工作证据的收集
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调查取证方法

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调查取证方法
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通常会采取以下方法:
1. 询问调查: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可以通过询问相关当事人或目击者来调查了解情况。
他们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信息、解释某些行为或提供证据。
2. 现场勘查: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可以对涉案现场进行勘查,收集可能的证据或物证。
他们可能会拍照、录像、测量、取样等方式来收集证据。
3. 查阅资料: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可以调阅相关的文书、档案资料、会计账簿等线索,以查找证据或形成情况资料。
4. 抽样调查: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可以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对涉案单位或个人进行抽样调查,以获取案情线索和证据。
5. 鉴定鉴证: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可以将涉案物品或材料送往鉴定机构,通过鉴定来确定物品的真伪或证明某些事实。
6. 取证令: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相关单位或个人发出取证令,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或材料。
7. 调取监控录像: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可以调取公共场所的监控录像,以获取发生在该场所的相关证据。
8. 听证调查: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
的陈述和辩解,以获取证据或了解情况。
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取证的方式应当依法合规,遵循法定程序和操作规范,并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何加强基层民警的执法证据收集与保全

如何加强基层民警的执法证据收集与保全执法证据的收集与保全对于基层民警来说,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只有通过规范的操作和科学的方法,才能有效地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探讨如何加强基层民警的执法证据收集与保全,以提高执法工作的效力。
一、加强执法技能培训要加强基层民警的执法证据收集与保全,首先需要提高他们的执法技能和知识水平。
通过定期培训和学习,使他们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执法标准,熟悉各类证据的收集方法和保全措施。
同时,还应注重实战操作能力的培养,通过模拟演练和实地训练,让民警在真实的执法环境中进行实践,提高其应对复杂情况的能力。
二、完善执法记录和报告制度执法记录和报告是执法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基层民警执法工作的关键环节。
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应建立健全执法记录和报告制度。
要求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对相关证据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时间、地点、人员、作案事实等,确保记录的准确和完整。
同时,还要规范执法报告的撰写,要求民警在报告中清晰地描述执法过程和相关证据,确保报告的逻辑性和严密性。
三、采用科技手段辅助执法随着科技的发展,各种科技手段已广泛应用于执法工作中。
基层民警可以借助录像、录音、摄像等设备来收集证据,使证据更加直观和真实。
例如,在执法过程中可以使用身着行动摄像机,将整个执法过程录制下来,以备日后调取和审查。
此外,还可以利用数据分析、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快速获取相关信息和证据,提高执法效率和准确性。
四、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执法证据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需要基层民警与相关部门进行紧密的协作。
在侦破犯罪案件中,警方与检察院和法院的配合至关重要。
基层民警应与各级检察院和法院建立联络机制,及时交流案件信息和证据,确保证据的安全和完整。
同时,也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和勘验工作,确保证据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五、加强管理与监督为了保证执法证据的有效收集和保全,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与监督机制。
上级公安机关应加大对基层民警的考核力度,对那些严重违背执法规范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及证据的收集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及证据的收集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及证据的收集行政执法中,没有证据或者主要证据不足,行政执法机关就不能定案,否则,引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就必然败诉。
从市政府近年来组织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看,案卷中证据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案卷仅有当事人的陈述,缺少相应物证;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没有相关的复核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内容不全;物品扣押清单没有当事人签字;重要的票据等书证,没有分辩其真伪和是否有效的认证材料;证据来源不清;假冒伪劣产品的进货渠道和销货渠道不清,无具体材料证明;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有的证据收集不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等等。
透过这些现象可以看出,执法实践中,有的执法人员对执法证据重视不够,证据的收集不全面、不客观、不规范,有的对收集的证据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查,所办案件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法定标准,往往导致执法效果不佳,甚至事与愿违,引起败诉还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不仅影响了执法机关的形象,而且给今后的工作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一、证据的概念及其作用1、概念及特征。
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它必须同时具备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相关性)。
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相关性)是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也是区别证据与非证据的分水岭。
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一事实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事实。
我们知道,任何一种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发生的,只要有行为的发生,就必然会留下各种各样的痕迹和影像。
所以,证据最本质的特征必然是证据的客观性。
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证据的客观性应该包括三个方面:首先,证据的内容必须具有客观性,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
虽然这种反映可能会有错误和偏差,但是它必须以客观事物为基础。
纯粹的个人主观的判断,或人们的想象、假设、推理、猜测,以及梦幻中的情节等,都不能作为证据。
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三)举证规则
1、举证责任配置规则: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规则。 2、举证失权规则:指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出
法定举证期限,即丧失举证权利的制度。 举证期限一般可掌握在7日至15日。
五、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四)质证规则
指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主持人的主持 下,对对方展示的证据进行辨认、质询、说 明、解释以确定证据效力的活动。 1、证据交换与展示规则 2、质证内容与方式规则 3、重新鉴定规则
(二)行政执法证据的构成要件
1、行政执法证据的“客观性”; 2、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性”; 3、行政执法证据的“关联性”。
一、行政执法证据的概述
(三)行政执法证据的法律地位
1、行政程序运作的核心内容;
2、规范行政权力行使的有效手段; 3、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四)行政执法证据的理论分类和立法分类
五、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五)认证规则
认证是办案人员对证据三大属性,即客观 性、合法性、关联性所进行的综合审查判断。 1、证据裁判主义规则(法律上的事实)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3、补强证据规则 4、最佳证据规则 5、推定规则
小
结
运用行政执法证据需注意的问题:
(一)调查取证合法、合理、合程序; (二)特别注意证据保全; (三)审查判断证据认真、仔细、严密、符合 逻辑; (四)证据的证明严谨、全面,不轻信口供; (五)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符合规则。
谢谢!
予以使用。 2、保全的种类(两类) 3、保全的要求 4、保全的措施(九种)
三、行政执法证据的审查判断
(一)行政执法证据的审查判断的含义
指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对已收集的证据 材料进行分析、研究,鉴别真伪,判断它们对案 情有无证据力、证明关系及证明力的大小,从而 决定是否能够采用的一种活动。
掌握基层民警调查与取证的有效方法

掌握基层民警调查与取证的有效方法作为基层民警,准确高效地进行调查和取证是保障案件侦破的重要环节。
只有在掌握有效的方法和技巧的基础上,才能够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本文将介绍一些基层民警调查与取证的有效方法,帮助民警们提高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
一、认真收集和保护现场证据在接到警情后,基层民警首先应该迅速赶到案发现场。
到达现场后,要尽量保持现场的原貌,避免对现场造成二次破坏。
同时,要全面收集现场的相关证据,包括物证和痕迹。
在处理物证时,应注意采取适当的包装和标记,以保证取证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二、灵活运用调查技巧1. 言语技巧:在调查中,与涉案人员和目击证人的沟通是非常重要的。
基层民警应当注重言辞的选择和语气的控制,以便获取更多准确的信息。
同时,要倾听对方的讲述,并寻找矛盾点,有针对性地提问,帮助分析案件。
2. 视察技巧:目击证人在案发现场提供的信息往往是案件侦破的关键线索。
基层民警需要运用视察技巧来发现重要的细节和痕迹,比如观察痕迹的走向、目击者的视角等。
此外,民警还要善于利用摄像监控、卫星定位等技术手段来获取更多的证据。
三、运用科学的侦讯技巧基层民警在调查案件时,有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讯。
侦讯是获取重要证据的有效手段,但也需要注意方法和技巧的运用。
1. 合法合规:侦讯必须在合法的法律框架下进行,严禁使用酷刑和其他不人道的方法。
民警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确保侦讯活动的合法性。
2. 询问技巧:在进行侦讯时,民警要善于掌握询问技巧,避免使用封闭性问题,而是采用开放性问题,引导被讯问者主动提供证据。
同时,要善于观察被讯问者的反应和情绪变化,以发现更多线索。
四、加强协作与信息共享在处理案件时,基层民警应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相关单位以及社区居民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形成合力。
及时共享案件信息和线索,在多个角度进行思考和分析,对于案件侦破具有重要作用。
五、不断学习和提高作为基层民警,调查与取证的工作需要不断学习和提高。
行政执法中证据收集和法律文书的送达

行政执法中证据收集和法律文书的送达一、执法过程中如何收集证据证据是指由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收集的,用来证明行政处罚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
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
作为一名执法人员,有效地收集各类证据,使之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是真实还原违法行为的本来面目,做到执法办案定性准确,处罚适当,在实现行政处罚有效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减少案件败诉风险,树立和维护执法机关的形象的关键。
要想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注意证据实体的合法性。
1、收集和提供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
⑴提供证言的人必须符合作为证人的主体要求,行政机关在选择证人时,应尽可能找智力、精神状况正常的成年人,确需要未成年或智力、精神有缺陷的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作证的应确定其年龄或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与待证事实相适应。
⑵、勘验、检查笔录必须由行政执法人员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过程中制作。
⑶鉴定结论必须由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作出。
2、证据内容必须合法有效。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使用的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性且客观真实,因此在收集过程中应认真调查、去伪存真、甄别判断,选取有证明力且客观真实的材料。
对于一些存在疑点且难以查清真伪的证据,应寻找相关佐证,相互印证,以确定其客观真实性。
二、做到证据的形式要件的完备。
行政处罚中使用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定证据种类的形式,同时应分别具备以下要求:1、书证:一是应提取原件并由原件持有人签章;二是提取由有关单位或个人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单位或个人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三是提取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四是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陈述申辩笔录、听证笔录必须经笔录当事人签章,当事人拒绝签章的,在笔录上注明原因。
2、物证:应当提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获取与运用

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获取与运用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获取与运用是行政执法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围绕行政执法证据的获取和运用展开讨论,并探讨如何确保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性。
第一,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获取。
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获取是保障行政执法公正性的基础。
在获取证据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公平的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法行使权力,依法获取证据。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制定证据收集的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确保获取的证据符合法定要求。
行政执法机关在获取证据时,应当履行合法收集的程序。
行政执法机关需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开展执法活动,合法获取相关证据。
在获取证据的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出示执法证件,进行合法授权,并明确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和义务。
同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保护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操纵证据或伪造证据,以保证行政执法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二,行政执法证据的运用。
行政执法证据的运用是确保行政执法公正性的重要环节。
在运用证据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认定证据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充分、全面的调查取证,搜集到足够的证据来支撑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以个人主观判断或单一证据为依据,应当根据事实真相进行综合分析。
行政执法机关在运用证据时应当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篡改证据,人为改变证据的真实情况,以及故意扭曲证据所表达的意义。
同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保护证据的机密性,防止证据被泄露或滥用。
在证据运用的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抗辩意见,并在作出决定之前,给予当事人适当的答辩机会。
行政执法机关在运用证据时,应当注重证据的权威性和可信度,避免以次要证据或不充分证据为依据对当事人做出不利决定。
综上所述,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获取与运用是保障行政执法合法性和公正性的重要环节。
基层民警执法过程中的证据收集与保全

基层民警执法过程中的证据收集与保全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治安形势的日益复杂化,基层民警在执行执法任务的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难。
其中,证据收集与保全是执法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不仅关系到案件的侦破效果,也关系到司法的公正与权威。
本文将就基层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的证据收集与保全问题展开讨论。
一、证据收集的重要性和原则证据是法律界定事实的依据,也是基层民警开展执法活动的核心资源。
而证据收集过程中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是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前提。
基层民警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基层民警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必须依法进行,严守法律的边界,不能滥用职权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 客观性原则:基层民警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应尽量客观中立,避免主观干预或个人偏见对证据的处理造成影响。
3. 秘密性原则:基层民警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应保持工作的机密性,不得泄露案件信息,确保证据的真实可靠性。
4. 全面性原则:基层民警应当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不能有意或无意地忽略某些证据,以免影响案件的侦破效果。
二、证据收集方法与技巧1. 现场勘查:基层民警在接到案件后,应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在勘查过程中,应仔细察看现场周边的痕迹,收集可能存在的可供审查的物证,如工具、衣物、痕迹等等,以便为案件事实的还原提供依据。
2. 监控录像:随着技术的发展,监控录像成为基层民警证据收集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公共场所的监控录像系统中,可能存在着与案件相关的关键证据。
基层民警应主动寻找并保存相关录像,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
3. 询问讯问:基层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有权利询问涉案人员并记录口供。
在询问过程中,应注意采用合适的方式与语气,遵循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以防止强制、虐待等待。
4. 搜查调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基层民警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搜查调查活动,以收集可能存在的证据,以证实案件事实的真实性。
三、证据保全与存储1. 临时保全:基层民警在收集到证据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对证据进行临时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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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淡基层行政执法工作证据的收集
浅淡基层行政执法工作证据的收集
摘要:目前,基层质监执法取证工作相对来说还比较滞后,取证手段相对单一,设备较为简陋,所取证据证明力不强,证据收集途径有限,因缺乏证据或证据不足而造成执法困难的现象日益显现。
本人从证据收集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收集证据的一般要求进行论述,从而使收集的证据合法、及时、全面、客观、有效。
关键词:证据收集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
证据是证明案件情况的一切事实。
行政处罚证据,是行政证据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用来证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并应受行政处罚的一切客观事实,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
行政处罚证据,不仅包括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在违法行为的客观事实,而且也包括能够证明是否应从重、从轻、减轻、免予实施行政处罚真实情况的法律事实,如行为人的年龄、生理状况等。
证据是行政处罚案件的生命和基础,只有扎实可靠、全面客观的证据,才能使当事人或行政相对人承认违法行为,接受行政处罚。
由此可见,行政执法中证据的收集是非常重要的。
结合实践,笔者对证据的收集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当前行政执法取证工作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质监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环境、执法内容、执法对象越来越复杂化、多样化,再加上执法人员自身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参差不齐等其他各种因素,致使行政执法案件质量很难得到有效保障。
证据不足、材料不全已成为我们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我们在打击质监违法过程中,取证工作是最困难的,再加上我们取证手法相对单一,设备较为简陋,采集的证据证明力不强,证据的收集途径有限,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终导致证据不足或证据滞后而造成执法困难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收集证据要把握证据的三个基本特性:
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它必须同时具有客观性、合法
性、关联性。
收集证据时,一定要把握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一事实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是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我们知道,任何一种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发生的,只要有行为的发生,就必然会留下各种各样的痕迹和影像。
所以,证据最本质的特征必然是证据的客观性。
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证据的客观性包括三个方面:首先,证据的内容必须具有客观性,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
纯粹的个人主观判断或人们的想象、假设、推理、猜测以及梦幻中的情节等,都不能作为证据。
其次,证据必须有正确的来源。
对于没有来源的如匿名信、小道消息、马路新闻等,因无法查证,不具有客观性,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三,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的形式,必须是人们可以以某种方式感知的东西。
无论是物证、书证、还是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都必须有其客观的外在表现形式,都必须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
如果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反映仅存在于某人的大脑之中,没有以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等形式表现出来,那么,它就不符合证据客观性的特征。
证据的合法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证据的主体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如不具备证人能力的人提供的证言即使具备了客观性和关联性,也不能被采用(如不具有认知能力的精神病人);同样,不具备鉴定人资格的人做出的鉴定结论当然也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
第二,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例如,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上必须有鉴定人员或勘验检查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因此,那些没有上述人员签名盖章的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属于形式不合
法的证据,不能被采用。
第三,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例如,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期间擅自收集的证据就不具有合法性,因为它违反了“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规定。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并因此对证明事实具有实际意义。
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
密、强弱程度。
在具体执法活动中,关联性应作如下理解:首先,证据的关联性反映了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联系,这种联系是客观的,而不是主观的。
其次,这种联系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第三,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能够为人们所认识。
如果尚未被人们所认识,则不能断定其具有关联性,当然更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行政执法收集证据的一般要求。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除了应当遵守各种证据的具体要求外,还应当遵守以下一般要求:
(1)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运用法定的方式进行。
立法对行政执法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在执法主体、程序、形式、和方式上都有一定的要求。
在主体上,证据收集必须是执法人员且是两人以上,在出示了证件、表明了身份的情况下依法取得的,其他单位派来协助工作的人员或聘请的协管人员等均不能作为收集证据的主体。
在形式上,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必须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行政相对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检查笔录等法律明文规定的七种类型。
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的范围去收集证据,不得以威胁、利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去收集证据。
行政机关及其有关人员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只有这样,调查收集的证据才有可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再比如《行政强制法》规定,执法人员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
(2)收集证据必须做到迅速、及时。
行政机关认为办理案件需要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尽快采取措施着手进行收集证据,以免由于自然条件的变化、人为因素的影响或其他原因,造成证据灭失或难以寻找,甚至造成一些关系到案件能否正确处理的关键证据无法再取得。
(3)调查取证必须做到客观、全面、公正。
客观、全面是针对调查收集证据内容方面而言的。
客观性要求行政机关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尊重事实,不夸大或缩小,不按照主观设想去收集证据,更不能弄虚作假;全面、公正要求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不偏不倚,既要收集对当事
人不利的证据,也要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不能因为对某一方不利或有利来取舍该证据。
(4)收集证据必须深入、细致。
收集证据要深入、细致,凡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调查、询问,对各种形式的证据,都应当尽可能地收集。
对违法主体,要收集行政相对人身份的合法资料。
如对法人单位依法登记的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等;对于物证的收集,一般应取原物,对案件起重要作用的物证要适时采取查封或登记保存手段。
对于复印件证据,要注明“与原件无误”,并由提供人签字并注明出处,确保其证明效力。
对影像资料应保存原始载体,说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要如实做好笔录。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将触及一部分人的既得利益,他们会百般阻扰,甚至进行人身威胁与攻击。
要想取得证据必须有百折不挠的勇气和吃苦耐劳精神,方能支撑工作。
有时在查处复杂案件中,办案人员常常遭受当事人的冷言讥讽,甚至遭受人身威胁,但不能气馁,始终不言放弃,方能取得证据。
从而在可能发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取得主动权。
以上是本人的粗浅见解,恳请各位专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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