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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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习国际法之前,我对国际法有一点偏见,因为现实中某些国家为了自己的国家利益频频违背国际法,而其他国家对其只能谴责或是表示遗憾,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其实际效力要小得多,所以在学习这门课之前对国际法的知识并不是很重视。

学习国际法之后,我迅速的喜欢上了这门课程。经过了学习,我收获很大,对国际法这门课的认识也有了很大程度上的提高,具体有以下几点:

国际法给了我一个研究国际政治的切入点和一个全新的视角,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国际政治,如何用法律去规范国际上各国的政治行为,如何更有效的把世界纳入到一个法制的体系当中,如何用国际法维护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促进各国间的交流与发展,实现和谐世界,如何运用国际法分析国际冲突,如何运用国际法维护自己国家的国家利益,争取自己的权利。现在面对国际问题时,我多了一种思维方式。

学习了国际法这门课后,我觉得自己的国际政治学习在层次上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边界争端关系国家的领土和主权,影响国家关系是一个在国际关系中非常敏感,又十分复杂的问题,正确解决极为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边界长约15000多公里,分别与朝鲜、俄罗斯、蒙古等15个国家为邻,由于历史的原因等边界问题十分复杂。目前尚待解决的领土和边界问题主要有南海诸岛问题、钓鱼岛问题和中印边界问题。

针对外国对西海、南沙的主权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曾多次

发表声明,重申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无可争辩的领土主权。日本多年来妄想侵占我钓鱼岛的野心和肆意践踏中国主权的严重挑衅行为遭

到了我国政府和舆论的严厉谴责,日方的任何单方面行动都不可能动摇中国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所拥有的神圣主权。中印边界问题涉及两国长约2000公里的边界和约125000平方公里的领土。争议面积之大、问题之复杂、涉及问题之广实属罕见。在解决过程中,双方既应尊重历史,又要照顾现实,同时还应考虑两国人民的民族感情。

国际法是世界各国所公认的一种行为规范,只有更好的学习了国际法,才能在将来的工作中更好的约束自己的行为,捍卫自己的利益。随着国际化的程度不断提高,中国正越来越积极的融入到世界体系和世界秩序中,了解国际法则显得越来越重要。

国际法给我的国际政治学习提供了很多概念上的规范,在学习国际政治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概念问题,而这些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往往让人不知作何选择,自从学习国际法之后,我意识到国际法法条上对这些概念的解释才是最权威的,在学习中我很注意对这些概念的理解和掌握。

国际法第八章

一、名词解释: 外交关系:外交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在外交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关系。国际法意义上的外交关系,主要是指国家之间通过互访、谈判、缔结条约、互派常驻外交代表机构、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方式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系。 外交特权与豁免:指使馆及其人员在接受国所享有的一定的特殊权利、优惠待遇和豁免的总和。 外交团: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 二、简答题: 1.简述一国外交机关和领事机关的设置? 使馆及其馆长的等级:大使馆——大使或教廷大使(由国家元首派使) 公使馆——公使或教廷公使(由国家元首派使) 代办处——代办(代办和临时代办不同,代办是一级馆长)领馆的类别及馆长:总领事馆——总领事 领事馆——领事 副领事馆——副领事 领事代理处——领事代理人 2.简述一国使领馆人员的构成? 使馆人员的类别:1.外交职员:参赞、秘书、武官、随员 2.行政技术职员:办公室人员、财务人员、译员、打字员、技术人员 3.事务职员:司机、传达人员、维修工、清洁工、厨师 领馆人员:1.领事官员:派任此职承办领事职务的任何人员,包括馆长在内。可以分为职业领事和名誉领事。 2.领事雇员:受雇担任领馆行政及技术事务的人员,如书记员、速记员、档 案员等。 3.服务人员:受雇担任领馆杂务的人员,如司机、清洁工、传达人员等。3.比较外交特权与豁免和领事特权与豁免? 领事特权与豁免和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区别:(1)领馆馆舍不得侵犯是在一定限度内的,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无此限制.体现在三点:①接受国官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馆舍的其余部分不包括在内,而使馆馆舍则包括私人寓所在内;②领馆如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救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从而进入领馆,而使馆无此规定;③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之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受征用,但确有必要,仍可征用,而使馆无此规定。 (2)领事官员人身不可侵犯受到一定限制,而外交人员人身不可侵犯不受此种限制.如当领事官员犯有严重罪行时,依当地司法机关裁判,可予以逮捕或拘押.对外交人员的犯罪行为,接受国不能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3)领事官员作证义务的免除是有一定限度的,领事官员就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无担任作证的义务. 除此之外,不得拒绝作证.而外交人员无任何作证的义务。

国际法法条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 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第八章复习资料

第八章社会主义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习题部分 一、填空题 1、法与生产力的联系一般是以__生产关系__为中介的。 2、社会主义法的首要任务是对__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__的确认和保护。 3、社会主义法确认和保护以__按劳分配__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并体现_效率优先___、兼顾公平的原则。 4、法与政治,尤其是掌握政权的阶级或人民的政治的关系,相对而言,政治对法更居于_主导地位___,政治_制约___着法。 5、社会主义法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关系实质上是社会主义__国家政权__与__社会主义法__的关系。 6、社会主义法的政治基础是__人民民主专政__。 7、社会主义法与精神文明之间的关系,是__辩证统一__的关系。 8、现代科学技术对法的内容、__形式__、调整范围、__调整方法__、法律技术以及法律术语等各个方面都有着重大影响。 9、我国主张在互相尊重主权和__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等五项原则__的基础上,建立和平、_稳定___、公平、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10、我国在对外交往中历来恪守“_条约必须遵守___”的国际法原则。 二、单项选择题 1、法的社会本质归根结底取决于(C)。 A一国的历史传统 B地理环境 C经济基础的性质 D一国的民族文化特点 2、政治的核心是(B)。 A政治权利 B政治权力 C政治关系 D国家机构 三、多项选择题 1、法的社会本质归根结底取决于(AB)。 A经济基础的性质 B经济基础的状况 C一国的阶级力量的对比 D一国的历史传统 2、社会主义法与精神文明的统一性,表现为:(ABCD)。 A两者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 B都表现着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 C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根本指导思想 D最终为实现共产主义历史使命服务 3、社会主义法通过哪几个方面直接调整和保护生产力的发展:(ACD)。 A对劳动者的保护 B对经济制度的保护 C对生产资料的保护 D对科学技术的保护 4、法与政治有哪些的区别?(ABCD) A反映的内容不同 B在上层建筑中的地位不同 C形式不同 D调控的功能不同 基本问题 1、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国际法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知识点总结 摘自《国际法》,梁西注,版权归张恒硕所有。2013.06.15 总论 第一章;国际法性质和基础 国际法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 边沁改用“国际法” 国际法社会基础:1、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以及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 2、人类的组织趋势。 3、各国间矛盾及共同利益。 4、国际社会和国家发的相互推动。 5、平等互利国际关系有利于国际法成长。 第二章:国际法渊源 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1国际条约:跳跃式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 2、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以后总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通例存在、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1、一般法律原则。2、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1)司法判例(2)国际法学说(3)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4)准条约和软法 第三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定义: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特征:1、国际社会公认2、具有普遍约束力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原则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强行法:绝对发或强制规律,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是与任意法对应的一个概念 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以后仅具有同等性质质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 《国际法原则宣言》1、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3、不干涉内政4、依照宪章彼此合作5、各民族权利平等和自决6、各国主权平等7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和平共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不干涉内政原则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6国际合作原则7、民族自决原则、8尊重基本人权原则 第四章;国际法主体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八章 国际航空法【圣才出品】

第八章国际航空法 8.1 复习笔记 一、国际航空法的概念与发展 1.国际航空法的概念 国际航空法是指有关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和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 国际航空法具有以下特点: (1)国际航空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航空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国际航空法只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的活动。 (3)国际航空法具有国际性。 (4)国际航空法包括公法和私法领域的问题。 2.国际航空法的发展 (1)1903年,美国莱特兄弟发明了重于空气的飞行器——飞机,开创了人类真正利用空间的时代,国际社会开始了国际航空立法的尝试。 (2)1910年,起草了一个“国际航空法典”,但由于在航空自由和领空主权问题上存在意见分歧,最后没有达成协议。 (3)1916年,在智利首都圣地亚哥举行的泛美航空会议上,对国家的领空主权、航空器的国籍等问题制定了一套原则,为战后航空立法打下了基础。 (4)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基本结束时举行了专门讨论航空立法的巴黎会议,并签订了第一部航空法典《航空管理公约》。 (5)有关国际航空的国际公约大致分为三类:

①有关国际航空的基本规则的公约。 ②有关国际航空的民事责任的公约。 ③有关制止危害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1.空气空间法律地位的确立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基于安全的理由,加之国家为建立和保护其商业航线等经济方面的原因,各国普遍承认了国家对其领土上的空气空间具有主权。 1919年在巴黎签订的《航空管理公约》的第1条明文规定:“每一个国家对其领土(陆地、水域)上的空间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从而在法律上确认了各国在实践中确立的领空主权地位。 2.领空主权 国家的领空主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国家有权规定准许外国飞机飞入其领空的条件。 (2)各国有权制定有关外国航空器在境内飞行的规章制度。 (3)各国保留国内载运权。 (4)各国有权设立空中禁区。 三、国际民用航空制度 1.航空器的分类 航空器,是指能够从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气中获得支持的任何器械。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各章节重点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各章节重点 第一章导论 名词解释 1.国际法的渊源 2.国际习惯 3.一般法律原则 4.国际法的编纂 5.国际法主体 6.一元论 7.二元论 简答题 1.国际习惯形成的要素。 2.国际法与国际社会的关系。 3.国际法的法律性和国际性的特点。 4.国际法编纂的意义。

5.个人在国际法的主体资格。 论述题 1.论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理论及实践。 2.结合实践,分析我国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实践。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名词解释 1.国际法基本原则\ 2.国际强行法 3.主权 4.内政 简答题 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是什么? 2.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有何关系? 论述题 1.论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 2.如何理解国家主权的责任观念。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名词解释 1.邦联 2.被保护国 3.永久中立国

4.自卫权 5.属地优越权 6.不承认原则 7.国家继承 8.法律上的承认 简答题 1.国家的基本权利。 2.法律承认的效果。 3.单一国与联邦国家的区别。 4.条约继承的国际法规则。 论述题 1.试述国家豁免制度。 2.结合实践,说明中国是一个单一的国际法主体,对于中国的承认与继承问题应适用的国际法制度。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名词解释 1.国籍 2.国民待遇 3.最惠国待遇 4.外交保护 5.引渡 6.庇护

7.双重犯罪 简答题 1.我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 2.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及其适用。 3.外交保护的行使。 4.引渡制度。 论述题 1.试述我国引渡法制度。 2.如何认识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 第五章国际人权法 名词解释 1.人权 2.国际人权法 3.人民自决权 4.人权的国际保护 5.难民 6.克减权 简答题 1.简述人权问题的历史发展。 2.简述国际人权的基本内容。 3.简述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

国际法期末复习重点

国际法 第一章绪论 1、国际法:国际法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P2 2、格老秀斯是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英国哲学家和法学家边沁提出了国际法的概念;丁韪良翻译了美国法学家惠顿的著作《国际法原理》(《万国公法》)P3 3、国际法的渊源是条约、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条约是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P10 4、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说。P12 5、国际法的编撰,即国际法的法典化,是指把国际法全部或者一部分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系统地用类似法典的条文形式制定出来。P15 6、1947年,联合国大会决定设立国际法委员会,负责国际法的编撰与逐渐发展的任务。P17 7、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P21 1)一元论:国内法优于国际法,国际法优于国内法(中国) 2)二元论:国内法和国际法都是法律,都是国家的主权意志对内的行为,没有隶属关系是处于对等关系。 3)中国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的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国际法和条约在国内的效力没有明文的规定。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使用国

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中国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在国内是有直接的效力的,同时,他们的规定如果和国内法律不同应优先适用。P24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8、国际法基本原则: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特征:1)它们是各国公认的; 2)具有普遍意义的; 3)适用于国际法的属地、属人以及属时的效力范围; 4)是国际法的基础.P34 9、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宣布的七项原则: 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者武力原则;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3)不干涉内政原则; 4)国际合作原则; 5)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和自决权原则; 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7)履行以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P40 10、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意义: 1 )把五项重要国际法原则放在一起,形成一个系统和联结在一起的整体,以奠定国际法的基础; 2)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一种提法,既强调了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有突出了相互的概念,从而表面主权不是绝对的,而是属于相对性质的原则; 3)把平等和互利联系在一起,使有法律平等和经济平等相结合的效

邵津《国际法》(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八章 国际环境法【圣才出品】

第八章国际环境法 一、概念题 1.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中财2008年研) 答: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是在1992年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确立的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之一,指由于地球的整体性和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因素,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但又有区别的责任。它是从国际法的衡平原则的适用中发展而来的,也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处理全球环境问题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包含两个要素:(1)“共同的责任”是指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和义务是共同的。 (2)“有区别的责任”是对共同责任的具体化和对共同责任的再分配,即发达国家对环境问题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发展中国家则承担次要的责任。 2.《维也纳保护臭氧层公约》(外交学院2002年研) 答:《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是第一个全球性的大气保护公约,1985年在维也纳通过。目的在于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其免受人类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活动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有害影响;采取一致措施,控制已发现对臭氧层有不良作用的人类活动;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系统观测;交流有关法规、科学和技术领域的信息。该《公约》具有明显的框架性质,对缔约方保护臭氧层的一般义务作了原则性规定,而对实体义务规定得十分笼统和概括。具体义务的承担则规定通过附件、议定书来确定与规定。由于这种方式能够得到多数国家的接受,因此《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及其体制是现代国际环境立法的一个典范。 3.《联合国国际气候框架公约》(外交学院2004年样题)

答:《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条约》,是1992年5月22日联合国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就气候变化问题达成的公约,于1992年6月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地球首脑会议)上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对付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公约目的在于在一个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的时间框架内,把空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预的水平上;确保粮食生产不受威胁;使经济发展以可持续的方式进行。 4.《京都议定书》(中财2010年研) 答:《京都议定书》,又译《京都协议书》、《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的。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议定书》的附件A 明确列出了温室气体名录、产生温室气体的能源部门和类别;附件B则列出了承诺排放量限制或削减的39个工业化缔约方的名录;以1990年的排放水平为基准,《议定书》为《公约》附件一的缔约方确定了具体的、有差别的减排指标。 《京都议定书》还规定了联合履约机制、清洁发展机制及排放贸易机制等灵活机制,让《公约》附件一缔约方可以灵活运用以较低廉的成本完成减排指标。 5.国际环境法 答:各国及其他国际法主体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彼此间

第八章 国际投资法

第七章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一、判断题 1.国际间接投资是指以不控制和管理企业为目的的跨国资本投资,其目的在于取得高利润和高利息的投资效益。( ) 2.卡尔沃条款是国际法上用尽国内救济原则的具体适用,故具有国际法上的效力。( ) 3.根据契约自治原则,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协商选择合同的适用法律。() 4.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是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强制性文件。( ) 5.跨国公司的特征具有跨国性及战略的全球性。因此跨国公司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与能力。() 6.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有关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 7.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法律手段,其内容主要包括外资的进入、待遇、管理、限制、保护、鼓励或优惠、保险、争端解决等广泛领域,既有实体法规范,又有程度法规范;既有民商法规范,又有行政法规范。( )

1.从事国际投资的本质或目的是()。 A.觅利 B.发展经济 2.国际投资法主要调整的关系是()。 A.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B.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 3.跨国公司具有企业的特征( )。 A.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 B.是—个经济实体 4.采用外交保护的限制条件是( )。 A.国籍继续原则和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B.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缔约国 5.我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A.作了两项声明保留 B.完全同意

1.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范围有( )。 A.货币汇总险 B.征收或类似措施 C.违约险 D.战争与内乱险 E.其它商业风险 2.关于“投资者”确认的标准,我国签订的双边条与国际惯例一致,采取以下标准:() A.自然人的资格依照国籍确认,凡是具有缔约国国籍的自然人,其投资受条约保护 B.该“投资者”所在国已设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C.公司、企业、其它经济实体依照“注册地”“住所地”确认,必须在缔约国依法注册成立,并在该国实际经营,建立有效管理机构的企业、公司才是合格的投资者,受条约保护 3.根据《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规定,争端当事人一方须是缔约国或其下属机构及代理机构,另一方须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另一缔约国国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法人系指()。 A.在争端当事人同意将争议

国际法空间法

第六章空间法v第一节概说 一、空间法的概念空间法是规定空间各区域的法律地位,调整国际法主体在空间活动中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它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空气空间法= 外层空间法 二、空间法的发(一)国际航空法的发展 1、有关国际航空的基本规则的1919《巴黎公约》;1944《芝加哥公约》 2、有关国际航空的民事责任的公约1929《华沙公约》 3、有关制止危害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1970《海牙公约》1970《蒙特利尔公约》(二)外层空间法的发展1、《外层空间条约》2、《营救协3、《国际责任 4、《登记公约》 5、《月球协定》三、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分界问题(一)航空器上升最高限度说(30—40公里)(二)空气构成说(50—16000公里)(三)有效控制高度说(四)卫星轨道最低近地点说(100—110公里) 第二节空气空间法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1919年《巴黎公约》首次确认领空主权原则;1944年《芝加哥公约》:缔约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其意义在于:1、明确宣告领空主权原则;2、领空主权是每一国家都享有的,无论是缔约国还是非缔约国;3、每一国家享有的领空是完全的和排他的。 二、国际航空的基本法律制度(一)领空主权1、领空不得侵犯2、设立“禁区” 3、保留“国内载运权” 4、制定航空法律和规章(二)航空器及其国籍航空器具有其登记国的国家的国籍(三)国际航空运输;航班飞行=非航班飞行 (三)国际航行其他法律问题1、拦截2、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问题3、空中航行的国际合作和安全保障 三、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一)有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国际公约1、1963年《东京公约》2、1970年《海牙公约》3、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4、1988年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5、1999年《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二)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罪行(三)犯罪的管辖权(四)或起诉或引渡原则 1、《东京公约》《关于航空器内犯罪和某些行为的公约》,1963年9月14日订于东京,1969年12月4日生效。该公约主要是规定了“航空器登记国原则”,解决了空中刑事管辖权问题。 2、《海牙公约》《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反劫机公约》,1970年12月6日订于海牙,1971年10月14日生效。(1)劫持航空器是犯罪2)不引渡应起诉(3)各缔约国承允以严厉刑罚惩治犯罪 3、《蒙特利尔公约》1971、1988、1991年 《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反破坏公约》,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1973年1月26日起生效。扩展到地面破坏航空器和航行设施的犯罪。 1988: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是犯罪;1991:《关于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约》 (三)犯罪的管辖权 1、实行普遍管辖原则 2、下列国家在《公约》规定下有管辖权: (1)航空器登记国; (2)航空器承租人主营业所所在地或其永久居所地国; (3)航空器降落地国; (4)犯罪发生地国; (5)被指称的犯罪分子所在国; (6)其他国家根据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权。 (四)或起诉或引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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