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与贪污罪之比较_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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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盗窃罪犯罪行为之比较

中外盗窃罪犯罪行为之比较

中外盗窃罪犯罪行为之比较由于世界各国关于盗窃罪的法律规定及理论认识存在着较大差异,所以盗窃罪犯罪行为的表现相差甚远。

本文从盗窃罪的实行行为以及犯罪对象两个方面对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盗窃罪犯罪行为进行比较。

标签:窃取;占有;非法获取;不动产;无形财产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英国《1968年盗窃罪法》规定任何人怀有永久剥夺他人财产的故意,不诚实地将他人的财产据为己有的,构成盗窃罪。

美国《规范刑法典》所规定的盗窃罪其范围极为宽泛,是名副其实的大盗窃罪。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也存在关于盗窃罪含义的差异。

法国刑法中的盗窃罪属于广义的盗窃罪,包含盗窃、抢夺、抢劫等行为;德国刑法和日本刑法仅指狭义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又由于德日两国的刑法没有规定抢夺罪,抢夺行为被视为盗窃的一种。

由于各国关于盗窃罪的法律法规及理论知识存在较大差异,故而,其犯罪行为的表现必定相差甚远。

一、盗窃罪之实行行为在我国,盗窃罪的实行行为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

其行为方式是秘密窃取,即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

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意图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者注视,也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

秘密窃取,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场时实施,也可以是物主在场,乘其不备时实施。

例如,甲在车站等车,随手将旅行包放在脚边,乙乘甲向前看车之际,迅速将甲的旅行包拉走。

这一行为就是秘密窃取。

但是,利用欺诈的手段窃取财物的行为能否构成盗窃罪的实行行为?例如:某农村年近七十岁的袁某听说黄某能将面值小的钱变成面值大的钱,便将家中的1000元现金交给黄某,让黄某当场变成1万元。

黄某用红纸包着1000元钱,随后“变”来“变”去,趁机调换了红包,然后将调换过的红纸包交给袁某,让袁某1小时后再打开来看。

袁某等黄某走了近1小时后,打开红包发现是餐巾纸。

交叉式法条竞合关系下的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下)

交叉式法条竞合关系下的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下)

交叉式法条竞合关系下的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下)四、连带的思考笔者最后还想从两个⽅⾯进⾏⼀些连带性的相关思考。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在肯定了快递公司员⼯吴某某虽因未达到职务侵占罪的⼊罪标准因⽽不构成该罪,但却构成盗窃罪之后,检察机关⾯临的接下来的问题是,能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该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但我国《刑法》第37条也只是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没有任何⼀个刑法条⽂明确指出何时“不需要判处刑罚”。

我国《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是该法典中唯⼀的“单⼀免除处罚情节”,其他的,⽐如防卫过当或者从犯等,都附有免除处罚之外的其他选择性后果。

那么,如何理解这⾥的“犯罪情节轻微”呢?⽆疑,“犯罪情节轻微”是介于“情节显著轻微”和“情节较轻”之间的⼀种中间情形。

在“情节显著轻微”(并且“危害不⼤”)时“不认为是犯罪”;⽽在“情节较轻”时符合相应犯罪的减轻犯罪构成,则需要结合其刑罚配置判处相应轻缓的法定刑。

介于两者之间的“犯罪情节轻微”,以成⽴犯罪为前提(因此是“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因为较之“犯罪较轻”更轻,因此“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其中的“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罚”,是指相应案件中存在着刑法明⽂规定的“免除处罚”的情节,⽽所谓的“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在笔者看来,只要是实质性符合了“犯罪情节轻微”的要求,则出于刑罚谦抑(刑法谦抑原则的应有之意)的考虑,就应该认为是符合了条件。

所以,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判断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在以报应刑为基础、以预防刑为补充的现代量刑原理的指导之下,应该综合考虑案中情节与案外情节的轻重程度加以判断。

浅析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异同

浅析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异同

浅析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异同摘要:从侵占罪与盗窃罪各自的构成要件比较中来区分两者是比较容易的,但在司法实践中搞清两者之间的界限绝非易事,但又不是没有规律可寻。

侵占罪和盗窃罪都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主观上都是出自故意,并都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侵占罪客观上表现为侵占,即变自己并非非法地占有为非法占有,侵占行为的对象是自己已经占有的他人的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而盗窃罪的行为人在实施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下,行为人通过平和的非暴力手段将他人财物转为己有,盗窃行为与持有他人财务的不法状态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关键词:侵占罪;盗窃罪;占有一、案例引入甲潜入乙的住宅盗窃,将乙的皮箱(内有现金3万元)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

偶尔经过此处的丙发现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有。

15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皮箱已无踪影。

对于甲、丙行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2008年试卷二第6题)司法部公布的答案: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成立侵占罪。

从案例描述中我们不难看出,主观上甲、丙都有秘密地将他人(乙)的财物据为己有的,且客观上二人的行为致使被害人的财产遭受了损失。

但为何二者却成立不同的罪名呢?二、盗窃罪与侵占罪的辨析刑法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

刑法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所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下面笔者从犯罪主体、犯罪故意、犯罪对象以及客观表现等方面逐一分析二者的不同。

(一)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身份犯,系特殊主体,除行为人具备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以外,还要求行为人是他人之物的合法持有人;盗窃罪只能是一般主体。

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是侵占罪成立的前提,合法持有他人财物说明了侵占罪中“持有”的法律性质。

《浅谈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浅谈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浅谈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在日常查办职务犯罪类案件中,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比较常见的两种犯罪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由以上条例可以看出,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有很多相似之处,如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财物“占有”或“占为己有”,所以在判定过程中十分容易混淆,但只要仔细揣摩,还是不难看出它们的不同之处的:一是犯罪主体的不同。

即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指一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公职人员。

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依法从事公务,并领取相应报酬的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就比较好理解了,这类人员既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非国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也包括国有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二是犯罪对象不同。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包括。

1、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等;2、应当交公的礼物;3、非国有保险公司的保险金;4、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5、单位的债权。

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单位财物,单位财物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私营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中的非公有财物。

第二篇: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想学法律。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若干疑难问题辨析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若干疑难问题辨析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若⼲疑难问题辨析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若⼲疑难问题辨析关键词:职务侵占罪;盗窃罪;辨析内容提要: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物所有权的犯罪,主观⽅⾯都是以⾮法占有为⽬的,两罪的区分⼀直以来是办案中争议的热点问题。

在司法实务中,每个案例都有⾃⾝的特殊之处,由于案件的主体、⾏为⽅式与条件等⽅⾯的因素,导致在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之间定性模糊。

本⽂从刑法基本原理、“利⽤职务之便”的理解、对涉案财物的处分权限、被侵犯财物的状况等视⾓出发,阐述了作者就两罪区分的⼀些观点,以期对实际⼯作有所裨益。

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分⼀直以来是办案中争议的热点问题,从法条上来看,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或者多次盗窃的⾏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利⽤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法占为⼰有的⾏为。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虽然同属侵犯财物所有权的犯罪,主观⽅⾯都是以⾮法占有为⽬的,但两罪在犯罪构成上的区别也是显⽽易见的,具体有如下⼏个⽅⾯:(1)主体要件不同,职务侵占罪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相⽐⽽⾔,盗窃罪是⼀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都可成为犯罪主体;(2)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所任职公司占有的财物,盗窃罪是独⽴于⾃⾝的任何公私财物即可成为盗窃对象;(3)犯罪⼿段不同,职务侵占罪除了与盗窃罪相同的“窃取”这⼀⾏为⼿段,还包括“侵吞、骗取及其他⼿段”;(4)量刑程度不同,职务侵占罪最⾼刑是有期徒刑15年,量刑幅度较窄,盗窃罪的最⾼刑为死刑,量刑幅度较宽。

尽管上⾯给出了四种区分⽅法,但是运⽤到司法实务中,我们发现还是存在难以区分的问题,因为每个案例都有⾃⾝的特殊之处,不可能以⼀成不变的本本来应对千变万化的案情,在实务中由于案件的主体、⾏为⽅式与条件等⽅⾯的因素,导致在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之间定性模糊。

本⽂结合实践谈⼀些区分两罪的⽅法。

⼀、从刑法基本原理出发区分两罪刑法基本原理,是贯穿刑法整体,具有⾼度统⼀性、指导性的基本原则,是司法实务中区分各种罪名的宗旨性、纲领性准则。

刑法分则条文第8章 贪污贿赂罪

刑法分则条文第8章 贪污贿赂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刑法教义学分析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刑法教义学分析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刑法教义学分析1. 引言1.1 概述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都是刑法中涉及财产侵权的罪名,但二者在构成要件、犯罪对象和犯罪主体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职务侵占罪是指在特定的职务岗位上,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挪用公私财物,实施犯罪行为。

而盗窃罪则指在未经所有权人允许的情况下,秘密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在构成要件上的主要区别在于,职务侵占罪需要具备特定的职务关系,而盗窃罪则侧重于财物的占有过程。

在司法实践中,职务侵占罪往往被视为一种滥用职权或违背职务行为,其社会危害性较大。

对于职务侵占罪的定罪与处罚,既要考虑其触犯法律的严重性,也要兼顾其在特定职务环境下的实际情况。

而盗窃罪则更注重于犯罪个体对于财物的非法获取行为,通常侧重于侵犯财产权益。

本文将通过对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探讨二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旨在更好地理解这两种犯罪行为在刑法教义中的角色与地位。

2. 正文2.1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务员、公司职员等特定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单位的财物据为己有或者用于其他目的,侵占国家、集体或者单位财物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1. 主观方面:犯罪分子必须具有故意侵占的主观故意,即明知是侵占行为且具有明显的侵占目的。

只有具备明显的故意行为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2. 客观方面:犯罪分子必须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完成侵占行为。

这意味着犯罪分子在侵占财物时必须利用其职务上的权力或者职责,不能单纯凭借个人行为完成侵占。

3. 形式要件:犯罪分子的行为必须构成侵占国家、集体或者单位财物的事实,即占有国家、集体或单位财物的实际支配权。

这种情况下,侵占行为必须完全排除被侵占财物的所有权人对其财物的支配权,实现了实际占有。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要点是犯罪分子具有明显的侵占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完成侵占行为,并最终实现对被侵占财物的占有。

只有同时具备这些要素,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刑法分则20章 知识点整合

刑法分则20章 知识点整合

20章贪污贿赂罪(7)1.贪污罪⭐⭐⭐①“国家工作人员”,包括4类人:国家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活动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②视为国家工作人员”,指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体委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是本罪的主体。

③“利用职务之便”,指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具体表现为主管、保管、支配、供用或经手等便利条件。

(注意:仅仅是因为熟悉工作环境、便于接近目标等与职务无关的条件,不是利用职务便利。

)④“侵吞”,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控制之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如将自己保管、使用的公共财物加以扣留,应交而不交,应支付而不支付,收款不入账或非法转卖或者私自赠与他人,非法占有或私自用掉其所追缴的赃款赃物和罚没款物,甚至将自己控制下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等用于行贿的款物非法据为己有等。

⑤“窃取”,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合法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以秘密窃取的方法非法占有的行为,即“监守自盗”。

例如银行柜台工作人员秘密窃取自己经管的存款。

⑥“骗取”,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直相的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涂改账目、谎报差旅费谎报亏损、冒领款物等。

⑦“其他手段”,指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其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罪与非罪成立本罪,要求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

“数额较大”,指贪污数额达到3~20万元;“其他较重情节”,指贪污数额在1~3万元,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行政处分的;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赃款物用于非法活动的;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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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商业
MODERN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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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刑事责任。

报应刑主义对犯罪的处罚从等量报应观发展到今天的等价报应观,也主张一个人对其犯罪承担和犯罪相对应的惩罚。

根据这两种理论,对于经济型犯罪都不能以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方式来惩罚犯罪人。

生命是无价的,不能拿一个人的生命来弥补其在经济上所犯的错误,对经济型犯罪判处死刑是对生命的漠视与不尊重。

四、对盗窃罪和贪污罪的法定刑设置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
公众对法律的公平公正充满了期待,只有公平公正的法律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民众的支持,不公平不公正法律的存在只会破坏法治。

从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来看,贪污罪的入罪条件更为严格,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500-2000元以上的即可构成盗窃罪,而只有贪污5000以上的才构成贪污罪;对盗窃罪的法定刑明显的设置明显比贪污罪的法定刑要高。

比如“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依据刑法规定应判处犯罪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法律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假如在某地规定个人盗窃公共财物价值人民币达五万元即为数额特别巨大,一自然人盗窃了五万元公共财物,依据法律规定,此犯罪人将面临至少十年的有期徒刑。

而同一个地方贪污同样数额的的国家工作人员则最高只能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根据上文的分析,盗窃罪和贪污罪的本质相同,只是主体身份不同,从某些意义上,贪污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社会影响更为恶劣,贪污者利用自己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将属于自己管理范围内的国家公共财物据为己有,属于监守自盗行为,本应受到更严厉的处罚,而我国刑法却对其从轻处罚,而对同样情节的盗窃犯却予以重罚,明显违背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基本要求。

和人们心目中的公平公正观不符,使民众对刑法形成是宽宥官僚犯罪,严惩普通百姓犯罪工具的看法,和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性质严重不符。

关于盗窃罪和贪污罪的对比分析还有许多方面是笔者所没深入到的,有待于学者的进一步探讨,法律对这两种犯罪规定的不公平不公正之处需要立法及时修改完善。

【参考文献】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2、赵秉志.侵犯财产罪疑惑难问题司法对策[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
我国理论界对盗窃罪和贪污罪的进行分开单个研究的比较多,研究也很深入。

学者一般从盗窃罪和贪污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刑法处罚等方面进行分析。

但将盗窃罪和贪污罪二者进行系统比较的则很少见。

很多学者认为二者是完全不同类型的犯罪,它们之间根本不具有可比性。

笔者则认为根据我国刑法对两罪的规定和相关刑法理论,进行比较和研究发现二者其实是法条竞合的关系,由于立法者没有看到二者实质上的相同,导致刑罚规定的差别很大。

现在已经导致民众在对比中对法律的公正提出了质疑,这不能不引起我们法学学者的思考,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对现行立法的不足之处进行修改完善。

一、我国刑法对盗窃罪和贪污罪定义的规定
刑法在第265条以叙明罪状的方式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的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的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盗窃罪在我国刑法中被归于侵犯财产罪一类。

理论界对盗窃罪的定义基本达成了一致,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八章第382条第一款给贪污罪下了定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在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了以贪污罪论处的其他两种情形,刑法将贪污罪归于贪污贿赂罪一类。

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的分类是主要是
根据犯罪的危害程度和犯罪侵犯的客体为标准进行分类的,将盗窃罪和贪污罪分别归属于刑法的不同章节,体现了立法者认为二者是根本不同的两种犯罪类型,立法对公众和学者有导向作用,理论界一般针对立法在同一章节或性质行为极其相似的犯罪比较研究,而忽视表面上看来似乎无甚关联的此罪与彼罪的对比分析,这是理论界关注的漏洞。

二、刑法关于盗窃罪和贪污罪的规
定属于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是指由于法律规定之间存在包容关系,使某一行为既能被此罪所包涵也能被彼罪所包涵,即法律条文之间存在交叉或者包容关系,因此在处理时需按照一定的原则对某一行为定罪。

从行为上来看,盗窃罪是行为人以秘密窃取的方式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行为人窃取公共财物的行为也是贪污罪的一种行为方式,对行为人以秘密窃取方式获得公共财物的行为是定盗窃罪还是贪污罪,依据在于行为人身份,如果行为人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就定位盗窃罪,如果行为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就要定为贪污罪。

以秘密窃取的手段进行的贪污实质就是一种盗窃,只是因为犯罪主体的特殊性需要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约束,以确保其职务的廉洁性,因而才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秘密窃取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而不按盗窃罪处理。

这完全符合刑法上关于法条竞合的理论。

对这种法条竞合犯应依据重法优于轻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进行处理,碰到类似的案件,应依据法条竞合的适用规则正确选择法律对被追诉者定罪量刑。

三、刑法对盗窃罪和贪污罪的死刑的规定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盗窃罪和贪污罪从大的类别上来说都属于贪财图利型经济犯罪。

无论是根据报应刑主义还是功利刑主义对这两类经济犯罪都不应适用死刑。

我国刑法对盗窃罪和贪污罪最高刑都规定为死刑,而且实践中对这两类犯罪判处并执行死刑的亦不在少数。

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个人犯多大的罪就应判处其多重的刑罚,犯罪人也要承担相应轻重
盗窃罪与贪污罪之比较
孙 力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 030006
【文章摘要】
学界鲜见将盗窃罪和贪污罪进行比较分析的成果,一般认为二者不具备比较的基础。

事实上,依据刑法理论和现行刑法的规定,刑法对盗窃罪和贪污罪的规定属于法条竞合。

当前立法存在对二者法定刑规定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不足,对二者深入比较研究对改进立法和司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盗窃罪;贪污罪;罪责刑相适应;公平公正DOI:10.14097/ki.5392/2008.1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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