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解析,16问16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争议案件执法尺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同研讨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
经对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现就有关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如下: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用工单位”、“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第五项中“被挂靠单位”、“个人”与“因工伤亡职工(人员)”之间产生争议,如何处理?“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与“因工伤亡职工(人员)”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
“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仅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个人”与“因工伤亡职工(人员)”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与“因工伤亡职工(人员)”之间无劳动关系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决定不予认定工伤产生的纠纷,属于行政争议。
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个人”追偿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2.发包单位将业务发包给有用人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包括有用人主体资格的组织、个体经营者),从事该发包业务的劳动者与上述主体发生争议的,如何处理?应当认定劳动者与承包的有用人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发包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除外。
3.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聘用参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社员产生争议,如何认定?结合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性质和用工特点等因素,区分情况予以严格判定。
厦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厦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摘要:
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情况通报会
三、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四、厦门劳动仲裁免费咨询电话及劳动争议仲裁院的上下班时间
五、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正文: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法律法规的完善,劳动争议案件逐渐增多。
为了统一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审标准,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 年12 月31 日印发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该通知旨在规范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用工关系的建立,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了及时了解和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情况通报会,并发布了四大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对于规范劳资双方的行为,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质量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过程中,仲裁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提供了一个便捷的渠道,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快速、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
同时,厦门劳动仲裁免费咨询电话和劳动争议仲裁院的上下班时间也为劳动者提供了方便的咨询和求助途径。
此外,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各个方面,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处理劳动争议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总之,厦门市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和解决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为劳资双方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为了规范我省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工作,统一执法尺度,及时公正的处理劳资纠纷,切实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司法实践和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劳动争议疑难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参考意见。
一、关于案件受理的问题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欠缴社会保险费发生争议,凡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或整体欠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者应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解决;用人单位已参保并正常缴费,只是未给个人参保或缴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征缴基数,社会保险费缴纳金额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住房公积金引起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劳动者因办理退休手续或出生时间,特殊工种工龄认定及个人因报销差旅费引起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劳动者以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为由,诉请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监察部门申请解决。
5、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和下岗生活费等引发的纠纷,是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是劳动关系,因用工关系产生的争议不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劳动者对管理人列出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劳动债权清单提出异议,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劳动者有权直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为了便于诉讼,由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一并审理。
劳动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凤姐”于2008年1月1日与天马巴士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天马巴士有限公司招收“凤姐”为其企业职工,双方约定“凤姐”每月工资1200元,合同期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
2009年3月10日11时许,“凤姐”驾驶天马巴士有限公司26路无人售票公共汽车到达公主坟起点站,天马巴士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及临时聘请的稽查人员在车门口叫门未开,遂从车窗爬进车内,从“凤姐”后座处搜得夹子一把及现金13.5元。
而后,根据车票票款统计出总额缺13.5元。
同日,天马巴士有限公司依照本单位《员工守则》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6项关于“司乘人员在无人售票车投币箱内(包括役币箱口)偷盗票款者,一律罚款100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的规定对“凤姐”作出巴字[2004]25号处罚通知:“一、罚款壹万元;二、没收赃款壹拾叁元伍角整及工具两件;三、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
”“凤姐”不服,要求撤销处分决定、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停工期间工资。
【问题】1.本案争议属于什么性质的争议?依法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2.“凤姐”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为什么?3.如果申请劳动仲裁,能否在仲裁中申请先予执行?应由哪个机构作出决定或裁决?4.通常情况下,如果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可在多长时间内向法院起诉?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5.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举证责任如何分配?6.仲裁裁决生效后,应当向哪个机构(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答案】1.本案属于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法》第77条规定,可以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申请劳动仲裁、向法院起诉四种方式解决。
2.不能。
根据《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采用仲裁前置,应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3.可以。
由劳动仲裁机构作出裁决。
4.15日以内向法院起诉,应向天马巴士有限公司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
5.“凤姐”对用人单位作出的罚款、解除劳动合同不服,向法院起诉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6.应向天马巴士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要纪论讨题问难疑件案议争动劳

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讨论纪要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快速、持续的发展和劳动用工制度的变革,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上升幅度较大。
此类案件政策性强,相关法律规定较原则,审理难度较大。
为提高审理水平,正确适用《劳动法》和相关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庭在嘉兴市召开了全省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
与会代表就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遇到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并基本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几个基本问题1. 劳动争议案件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答:劳动争议案件应具备的条件是:一是争议的主体必须适格,即应是符合《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是争议主体之间必须存在书面的劳动合同,或虽没有书面合同,但实际上存在劳动关系。
三是双方履地地了劳动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工作,获得了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权利;同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矛盾规章制度。
四是争议的内容和事项必须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
另外,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能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过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也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2. 如何界定用人单位的范围?答:用人单位包括:(1)与劳动形成劳动关系的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2)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
3. 如何界定劳动者的范围?答:劳动者包括;(1)与中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内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员;(4)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劳动者。
4. 哪些情形不属于劳动关系?答:下列情形不属于劳动关系:(1)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2)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之间的关系,但农民作为乡镇企业职工的除外;(4)军队与现役军人之间的关系;(5)家庭保姆、临时帮工、家庭教师等与其雇主之间的关系。
厦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厦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最新版)目录一、厦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背景和目的二、解答的主要内容三、解答的实施范围和时间四、解答的制定机构五、解答的意义和影响正文一、厦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背景和目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多样化、疑难化的趋势。
为了统一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审标准,规范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二、解答的主要内容解答主要针对劳动争议案件中出现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关系的认定:解答明确了如何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如何处理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解答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3.工资、工时和福利:解答明确了工资、工时和福利等方面的标准和计算方法,并对相关疑难问题进行了解答。
4.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解答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和健康,以及如何处理劳动安全事故和职业病问题。
5.劳动争议的处理:解答规定了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和方法,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环节。
三、解答的实施范围和时间本解答自 2017 年 12 月 31 日起在厦门市范围内实施,适用于厦门市各级人民法院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解答的制定机构本解答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同制定,旨在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提供统一的裁审标准和操作规程。
五、解答的意义和影响本解答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热点问题解答
广东省法院、广东省劳动仲裁委《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热点问题解答发布日期:2008-07-07一、问:《指导意见》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有哪些具体的规定?答:《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不仅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续约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规定对已经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法》的重要修改,是用法律手段引导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达到减少劳动合同短期化、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目的。
全省各级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以后的劳动争议处理中要严格加以适用,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意见》的规定,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一)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三)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四)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二、问:《意见》规定哪几类社会保险争议能纳入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答:包括三种类型:(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争议;(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争议。
《意见》首次明确上述社会保险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有力保障了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依靠劳动仲裁、民事诉讼途径获得法律救济。
三、问:《意见》对涉及退休人员、外国人、外国企业代表机构等特殊主体的用工关系作了哪些特别规定?答:《意见》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6〕1号全省各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庭: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标准,省法院民一庭于2015年8月7日召开了劳动争议纠纷疑难问题研讨会,对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探讨。
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在充分征求各中级法院、省法院有关部门以及省级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省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会议进行讨论,并形成本《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现印发你们,供你们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参考。
如在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庭。
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16年1月1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诉裁衔接及受理的问题1.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能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因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仲裁委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自动撤回申请决定后,申请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2.仲裁裁决有多项内容,当事人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仅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请求进行审理,保持当事人诉讼请求与审理内容的一致性。
劳动仲裁的面试题目(3篇)
第1篇一、基础知识题1. 请简述劳动仲裁的定义及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解析: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活动。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
2. 劳动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有何区别?解析:劳动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程序不同:劳动仲裁程序相对简便,诉讼程序较为复杂;(2)时效不同:劳动仲裁时效为60日,诉讼时效为1年;(3)裁决效力不同:劳动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诉讼裁决具有终局效力。
3. 请列举我国劳动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解析:我国劳动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合法、公正、公开原则;(2)当事人自愿原则;(3)调解原则;(4)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4.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有哪些?解析: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包括:(1)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组织仲裁庭;(3)进行仲裁调解;(4)作出仲裁裁决;(5)执行仲裁裁决。
5. 请简述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范围。
解析: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范围包括:(1)用人单位所在地;(2)劳动者所在地;(3)合同履行地;(4)签订地。
二、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某公司因经营困难,决定裁员20人,其中包含甲、乙两位员工。
甲乙两位员工均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合同约定甲的职位为公司经理,乙的职位为公司部门主管。
裁员过程中,公司未与甲乙两位员工进行协商,直接解除了劳动合同。
甲乙两位员工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问题:(1)甲乙两位员工是否符合劳动仲裁的条件?(2)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此案?解析:(1)甲乙两位员工符合劳动仲裁的条件,因为他们与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且因裁员问题产生争议。
(2)劳动仲裁委员会应首先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则依法作出仲裁裁决。
2. 案例背景:某公司员工丙因工作失误,导致公司损失10万元。
公司认为丙的行为构成重大过失,要求丙赔偿损失。
丙不服,认为自己的行为并非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7.12《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厦门)
2017.12《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厦门)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厦中法【2017】96号各区法院、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年12月31日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为统一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审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裁判经验,对审理中的一些疑难问题作出解答,供办案时参考。
1.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如何认定其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因此,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而用人单位无法证明的,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2.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应当如何处理?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认定该人员工伤的,按工伤保险规定处理。
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明确是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规定起诉还是以工伤起诉。
以工伤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行申请劳动仲裁。
受害人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规定起诉的,适用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按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所招用的人员仅以转包、分包事实为由请求确认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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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解析,16问16答
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解析,16问16答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争议案件也逐渐增多。
但是,许多劳动争议案件存在一些疑难问题,给劳动者和雇主带来了诸多困扰。
在本篇文章中,将围绕劳动争议案件,探讨一些常见的疑难问题,并给出解答,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和指导。
问题一:什么是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是指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工资支付、
工作时间、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等方面发生争议,为解决争议而向劳
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或通过法院提起
诉讼的案件。
问题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调解和仲裁有何区别?
调解是指由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依法解决劳动争议
纠纷。
而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依法裁决解决劳
动争议纠纷。
问题三: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可以选择仲裁还是诉讼?
劳动者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但通常情况下仲裁更为便捷快速,成本
较低。
对于一些争议较小的劳动者来说,选择仲裁更为常见。
问题四:劳动合同中的争议点通常有哪些?
劳动合同中的争议点通常包括薪资待遇、工作时间、休假、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等。
这些都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可能出现分歧的重要方面。
问题五: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多少赔偿?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具体金额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以及双方的合同约定等因素进行计算。
问题六: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证据该如何提供?
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证据可以通过书面证据、口头证据、物证等方式提供。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权提供证据,但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提供
真实、合法的证据。
问题七: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福利待遇,劳动者可以采取哪些途径维权?
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以及争议金额等。
也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
护自己的权益。
问题八:仲裁结果是否可以上诉?
仲裁结果一般是终局裁决,不得上诉。
当然,如果仲裁结果有违法、
违规或违纪情形,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问题九:劳动者赢得劳动争议案件后,用人单位未履行仲裁裁决,劳
动者该如何执行?
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如查封、
冻结用人单位财产等,强制用人单位履行仲裁裁决。
问题十:如何评价劳动争议仲裁系统的工作效率?
劳动争议仲裁系统工作效率整体较高,争议较小的案件通常能在一个
月内作出裁决。
但是,对于争议较大、牵涉金额较多的案件,由于事
实和证据复杂,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来审理和裁决。
问题十一:如何评估一个律师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水平?
评估一个律师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水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是
否具备相关法律专业知识、经验丰富程度、成功经验及案件胜诉率等。
问题十二: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
劳动争议案件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
调解是一种迅速、便捷的解决
争议的方式,可以减少诉讼成本,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
问题十三:劳动争议案件中,最常见的争议点有哪些?
劳动争议案件中最常见的争议点包括:工资待遇是否符合法定标准、
加班加点工资是否合理支付、工作时间是否合法、社会保险是否按时
缴纳等。
问题十四:劳动争议案件是否有诉讼时效期限?
劳动争议案件是存在诉讼时效期限的,具体期限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通常,就业歧视案件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其他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时
效期限为两年。
问题十五: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哪些证据?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相
关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单、银行流水等。
问题十六:如何避免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
为了避免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
面加强管理和合作:
1. 建立健全的劳动合同,明确各方权益和义务;
2. 加强员工福利待遇的管理,确保合理支付;
3. 建立良好的员工沟通机制,及时解决问题;
4. 加强法律意识和法律培训,提高双方的法律素养;
5. 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总结回顾
劳动争议案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工资支付、工作
时间、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等方面发生纠纷时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劳
动争议案件中,调解和仲裁是常见的解决争议的方式。
劳动者可以选
择仲裁或诉讼,但通常情况下仲裁更为便捷快速,成本较低。
劳动者
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额根据相关因素
进行计算。
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证据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提供,但必须真实、合法。
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也可以向法院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系统工作效率较高,但对于争议较
大的案件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来处理。
评估律师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水平可以从其专业知识、经验和成功经验等方面考虑。
通过调解方式
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减少诉讼成本,提高争议解决效率。
劳动争议
案件中最常见的争议点包括工资待遇、加班工资、工作时间和社会保
险等。
劳动争议案件存在诉讼时效期限,具体根据情况而定。
劳动者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劳动关系相关的证据。
为
了避免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加强管理和合作,建立健全的劳动合同,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个人观点和理解
劳动争议案件是社会关系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它既展示了劳动者与
用人单位之间权益的平衡,也揭示了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在处理
劳动争议案件时,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对于劳动者
来说,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充分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非常重要。
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加强管理、合理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等,既是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也能有效避免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
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需要多方合作,包括政府、律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等各方共同努力,共同促进和平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发展。
参考资料:
1. 《劳动争议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版社
2. 《劳动法解析》,中国劳动出版社
3. 《劳动合同法》,中国法制出版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5. 《劳动合同法律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6. 《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