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5.08•【字号】沪人社规〔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16号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5月8日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为促进本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适应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分类设置、突出重点、合理配置和优化结构的原则,现就本市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提出如下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级医疗、公共卫生和药品、生物制品检验等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二、结构比例标准对承担医学教学、住院医师及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的三级综合医疗机构,根据其具体承担的工作任务,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在以上基础上再增加1%-3%。
对同等情况下的三级专科医疗机构,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在以上基础上再增加1%-2%。
三级、二级医疗机构中的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控制在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35%以内。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疗养院和康复机构中的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控制在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25%以内。
市级公共卫生机构中的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控制在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35%以内。
区级公共卫生机构中的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控制在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25%以内。
市级药品、生物制品检验机构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控制在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35%以内。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郑人社事业[2014]4号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郑人社事业[2014]4号](https://img.taocdn.com/s3/m/84b95e92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9a.png)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郑人社事业〔2014〕4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确保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入轨后规范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郑办〔2010〕36号)规定精神,现将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岗位管理制度岗位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凡郑办〔2010〕36号文件规定属于岗位设置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岗位管理制度。
严禁以任何理由规避、推迟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要通过实施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一)岗位设置是事业单位进行人事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人员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对还未完成岗位设置的单位,要根据岗位设置政策的要求,抓紧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于2014年上半年完成岗位设置工作。
(二)空缺岗位是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进行岗位等级变动的前提条件。
事业单位采取公开招聘、人员流动方式补充工作人员,以及工作人员职务晋升、职称申报(评聘分开除外)、工勤技能考核、岗位等级变动等,都应在岗位空缺前提下进行;事业单位补充的工作人员和人员岗位等级晋升以及三类岗位之间转岗聘用的,都应进行岗位等级认定;对不按规定补充的工作人员和进行岗位等级变动的,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认定岗位等级。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4•【字号】濮政办[2014]56号•【施行日期】2014.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濮政办〔2014〕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筹备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7月14日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为贯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确保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入轨后规范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4〕17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濮办〔2010〕21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岗位管理制度岗位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凡濮办〔2010〕21号文件规定属于岗位设置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岗位管理制度。
要通过实施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一)岗位设置是事业单位进行人事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人员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二)空缺岗位是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进行岗位等级变动(晋升)的前提条件。
事业单位采取公开招聘、人员流动方式补充工作人员,以及工作人员职务晋升、职称申报(评聘分开除外)、工勤技能考核、岗位等级变动等,都应在岗位空缺前提下进行;岗位无空缺时,除政策性安置人员外,不得任命、聘用和公开招聘相应岗位类别或岗位等级的工作人员,严禁无岗进人和超岗聘用(任)。
浙人社发[2010]16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0]16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70cdb1e227916888486d7d8.png)
关于印发《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0]165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教育局、科技局、农业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局,省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09〕138号)、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0〕37号)精神,按照全省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结合行业特点,本着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原则,我们研究制订了《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其他行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应根据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业特点和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事业单位实施岗位管理制度以后,原省人事厅印发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不再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一、教育
二、文化
三、卫生
注:
未定级的省级医院参照三级乙等医院标准执行;
未定级的市级医院参照二级甲等医院标准执行;
未定级的县级医院参照二级乙等医院标准执行。
四、农业技术
五、广播影视
六、科学研究
七、其他。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

XX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
一、科技类
单位类别
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基础研究
≤15%
≤35%
≤40%
应用研究
≤10%
≤35%
≤45%
技术监测(监督)
≤8%
≤25%
≤50%
技术服务
≤7%
≤23%
≤55%
二、教育类
(一)高等院校
单位类别
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
正高级
副高级
四、文化体育类
单位类别
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文物、博物、美术
≤8%
≤22%
≤50%
图书、档案
≤7%
≤23%
≤45%
群众文化
≤6%
≤24%
≤45%
文艺研究、文物考古研究、文艺创作
≤15%
≤35%
≤40%
艺术院团
≤10%
≤20%
≤45%
文化场馆
≤25%
≤45%
体工队
≤10%
≤30%
≤40%
业余训练单位
≤15%
≤45%
体育场馆
≤10%
≤45%
五、其他类
单位类别
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城市工程管理
≤7%
≤23%
≤45%
公共设施管理
≤3%
≤12%
≤45%
社会福利事业
≤5%
≤45%
事务性服务
≤2%
≤45%
注:城市工程管理不含工程造价、质量、安全、检测等管理机构。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04•【文号】国人部发[2006]70号•【施行日期】2006.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办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要求,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试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在事业单位试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关系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试行工作。
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
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出发,从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岗位设置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事业单位职称晋升评审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事业单位职称晋升评审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7.16•【字号】•【施行日期】2020.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事业单位职称晋升评审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高校:为做好2020年度事业单位职称晋升评审计划备案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称晋升评审计划备案的基本原则(一)单位自主。
进一步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事业单位应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相应空缺岗位内,自主确定年度职称晋升评审计划,在备案后的评审计划内开展职称晋升申报评审工作。
(二)公开透明。
事业单位应及时将备案后的评审计划在单位进行公开,落实职称申报推荐工作“五公开”制度,接受单位职工和社会监督。
(三)分级管理。
省直事业单位的评审计划经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示;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及以下事业单位评审计划备案公示部门,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情况统筹确定。
(四)强化监督。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履行监管和业务指导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实行上网一次性备案公示,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职称晋升评审计划备案的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明确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职称的整体数量、结构进行宏观调控”,“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兴职业,可采取评聘分开方式”。
平顶山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平办【2010】32号)
平顶山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平办〔2010〕 32 号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 号)、《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人社〔2009〕420 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平顶山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批复》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1.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机构管理序列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2. 事业单位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类别设置5.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8.24•【字号】豫人社办〔2018〕95号•【施行日期】2018.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等文件精神,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8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三章倾斜政策第四章绿色通道第五章推荐与申报第六章评审监督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教育教学的能力和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小学教师队伍,促进教育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职称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三条中小学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采取讲课答辩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一、二、三级教师职称的评价方式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或省直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拟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馆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学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河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职改办〔2015〕3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等院校:为做好2015年度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结合我省职称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审核(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和职数审核工作,按照《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办法》(豫人社职称〔2011〕20号)、《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函〔2013〕24号)和《关于调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5〕4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坚持结构比例年度审核一次完成原则。
事业单位现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未达到控制标准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分别按每年2%(其中小学为1%)、3%左右的增幅逐年逐步到位;超过控制标准10个百分点以内的,按照“退二进一”进行审核;超过控制标准10个百分点以上、15个百分点以内的,按照“退三进一”进行审核;超过控制标准15个百分点以上的,原则上当年不再审核申报职数。
现聘高层级结构比例超过最高控制标准的,审核时应适当减少低一级层级职数。
(三)今年省直事业单位审核时间为9月14日至10日15日,需提供的材料有:编制部门批文、单位岗位设置完成后的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最新《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用情况备案表》、单位人员变动的有效证件、《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审核表》一式3份、上年度结构比例审核表。
审核工作结束后,省直事业单位审核职数将于10月20日前在河南职称网予以公布。
(四)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根据要求安排当地审核时间,并于9月30日前将审核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职数报省职改办备案,其中中小学(幼儿园)审核备案情况将在河南职称网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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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0.07.28
•【字号】豫人社[2010]152号
•【施行日期】2010.07.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豫人社[2010]152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省属高等院校: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职称改革、加强专业技术职务管理、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的重要措施。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分级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宏观控制,审核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工作。
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是事业单位进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兑现工资待遇的依据。
首次聘任不得超过上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批准的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
事业单位要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统筹安排,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结构比例已超过核准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结构比例的,要从严控制,逐步到位。
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要按照岗位设置的政策要求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规定核准,各层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数量要在核准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总体数额内确定。
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时不得突破审核后的职务数额和层级岗位数量。
未经审核的,不得开展新的评聘工作,不得兑现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评聘分开的系列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省辖市、省直各单位在安排年度职称评审时,必须依据经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合理确定当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数量。
各省辖市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处。
附件: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
注:长期在小学(幼儿园)任教、教育教学水平和业绩特别突出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总数由各省辖市按当地小学(幼儿园)教师总数的千分之五以内从严控制(其中单位控制在2%以内)。
注:设有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并承担国家科研项目的单位,高级岗位比
例可增加5%左右。
注:具有研究生学位授予权和设有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临床重点专科的单位,高级岗位比例可增加5%左右。
疗养院、康复医院高级、中级岗位比例一般应比同类医院低5%左右。
注:省部共建单位和设有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以及承担国家重点研究推
广项目的单位,高级岗位比例可增加5%左右。
注:省部共建单位,高级岗位比例可增加5%左右。
七、新闻出版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