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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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的资金管理,规范资金的基础工作,使资金收支管理规范化、程序化,保

证生产经营与投资的资金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控制和防范与资金管理业务相

关的风险。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及所属单位。

3 编制依据

3.1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号。

4 释义

5 职责

5.1 本部职责

5.1.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总、的资金管理规定,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5.1.2 服务、指导、监督并统一管理所属单位和的资金管理工作。

5.1.3 负责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审批手续,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和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

5.1.4 核定所属单位和银行存款限额。

5.1.5 负责向上级单位申请超付款权限外的资金支付,向上级单位申请所需资金。

5.1.6 负责审核或审批所属单位和付款权限外的资金支付,审批及拨付所属单位和所需资金。

5.1.7 监督、管理所属单位和的资金收付。

5.1.8 负责按照规定的资金管理权限和支付程序,正确、及时办理各项款项支付。

5.1.9 负责统一管理银行授信,审批银行函证、信用证类业务。

5.1.10 负责中长期资金预测,年度资金滚动计划和月度资金计划的编制。

5.1.11 负责外汇业务的管理,监督与检查外汇监测系统。

5.1.12 负责根据的要求,上报各类资金报表及分析。

5.1.13 负责组织资金培训与检查。

5.1.14 业务上接受的指导与监管。

5.2 所属单位和职责

5.2.1 负责制定本单位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本部备案。

5.2.2 负责本单位的资金管理和服务工作。

5.2.3 负责按规定的资金管理权限和支付程序,正确、及时办理各项款项支付。

5.2.4 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滚动资金计划、月度资金计划、月度资金计划执行情况说明等相关资金报表。

5.2.5 依据的批准文件办理银行开户、变更、关闭手续,并按时向本部备案。5.2.6 向本部提交银行存款日报及相关资金报表。

5.2.7 业务上接受本部的指导与监管。

6 管理要求

6.1 管理原则

资金管理的原则是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保证重点、保障安全、提高效率。

6.2 管理范围

涉及资金管理的现金、银行账户、资金收入、资金支付、资金计划、外汇管理、银行授信、融资、担保、理财、定期存款、风险管理、资金监督检查等。

6.3 管理内容

有关资金业务的基本要求、实施过程、审批流程等。

6.4工作要求

6.4.1 现金管理

6.4.1.1 及所属单位在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时,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加强现金的收支管理。

6.4.1.2 及所属单位应配备出纳人员。出纳员须经本单位聘用,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

6.4.1.3 会计、出纳人员应单独设置、分工明确,出纳只能根据会计人员填制的记账凭证办理现金的收、付。现金付款的凭证必须是合法凭证,付款内容真实,数字准确,不得涂改。

6.4.1.4 现金的收支、保管、现金日记帐只限于出纳人员负责办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出纳人员因工作调动或临时不在岗时,由所在单位财务经理指定专人接替出纳工作并办理交接手续。由交接双方和财务经理在交接书上签字以明确交接双方的责任。

6.4.1.5 现金的适用范围为结算起点在1000元以下招待费及差旅费等零星支出。

除此之外,都应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原则上不能现金结算。

6.4.1.6 及所属单位门库存现金的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特殊地区由于工作需要提高限额标准的,须报经批准后执行。库存现金只能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限额存放,超过限额的库存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不准使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凡因超限额给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6.4.1.7 现金日记账须每天手工登记或每日打印。新成立单位或新上岗的出纳人员须手工登记现金日记账一年,其他不手工登记现金日记账的单位须每日打印。现金日记账须每日与库存现金进行核对,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6.4.1.8 保险柜存放的物品必须列明清单交资金负责人(或资金主管)备查,个人物品不得存放在保险柜中。存放保险柜的房间,必须安装防盗安全装置,确保资金安全。

6.4.1.9 门负责人(或资金主管)每月至少两次不定期对存放的现金及有价证券进行清查,因失职造成的现金或保存物品短缺,由失职者赔偿。

6.4.2 银行账户管理

6.4.2.1 及各所属单位须在财务开立银行账户,将财务作为存款、结算的最主要金融机构。

6.4.2.2 如无特殊合理的理由,须在资信、规模、内控均为一流的银行中择优选择银行开立账户。

6.4.2.3 及各所属单位应严格执行月末存款限额及资金集中度规定。

6.4.2.4 及各单位应严格执行银行结算纪律和规定,不得将账户出借(租)他人使用。

6.4.2.5 及各所属单位开立、变更、关闭银行账户须上报申请,经经理、主管领导审核,报批准后方可办理。

6.4.2.6 出纳人员应对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关闭申请书(企业回执联)、定期存单等文件妥善保存,定期清查。

6.4.2.7 其他具体要求参见《银行账户管理细则》。

6.4.3 资金收入业务管理

6.4.3.1 及各所属单位所有收入必须纳入会计核算。任何单位(或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收入,严禁私设“小金库”。

6.4.4 资金支付业务管理

6.4.4.1 资金支付实行预算管理。所有资金支付申请必须事先获得预算批准。门不得受理未获得预算批准的资金支付申请。

6.4.4.2 实行经济业务审批和资金支付审批的“双审批制”。经济业务的审批不能代替资金支付的该业,根据资金支付程序的规定,逐级审核,并最终由具有批准权限的负责人批准付款或拒绝付款。

6.4.4.3 各所属单位和根据本部批准的月度资金收支计划,按旬提交《经营性拨款审3),由出纳人员汇总,并按权限逐级审核后提交申请筹款。

6.4.4.4 及所属单位单笔超限额的付款,须提交《人民币付款审批表》(附件4),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收据、采办审批、工程进度表、完工验收报告、授权委托书、其他根据合同条款和管理规定需要的资料,经相关部门及领导按权限审批后,报本部审批。各所属单位和应根据本部批准的审批表进行付款。

6.4.4.5 资金支付审批及授权管理

a)各

6.4.4.7 属于总投资的拨款项目,各所属单位须在收到付款发票后及时将签订的合同和发票传递到,由提报。

6.4.4.8 内部单位(分及全资子)之间的业务往来均通过转账结算。及所属单位与内部的控股、两院之间的付款,不需要报审批。

6.4.4.9 各所属单位支付社保款、税款,住房公积金,工资奖金(含退休人员、社聘人员、外雇人员)不需要审批。

6.4.4.10 出纳对付款凭证进行付款后,及时加盖“付讫”章。

6.4.4.11 所属单位未按规定权限审批,对外支付款项的,将对责任单位发出书面批评,并抄报该单位财务经理和领导。

6.4.5 月度资金收支计划

a)各所属单位和须以批准的年度预算和投资计划为基础,编制《月度资金收支计划》(附件5),并于每月23日(遇节假日提前)前将电子版与纸制版上报本部。

b)各所属单位和应对上月资金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对于计划执行误差率超过10%的,应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前以邮件形式报送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应将经营性与资本性执行情况分开说明,详细分析偏离计划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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