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493-2009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标准

GB50493-2009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标准
GB50493-2009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标准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493-2009)

1 总则

1.0.1 为预防人身伤害以及火灾与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

1.0.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可燃气体combustible gas

指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

2.0.2 有毒气体toxic gas

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通过肢体接触可引起急性或慢性健康的气体。本规范中有毒气体的范围是《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中所列的有毒蒸汽或有毒气体。常见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氢、苯、氰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碳酰氯)等。

2.0.3 释放源 source of release

指可释放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有毒气体的位置或地点。

2.0.4 检(探)测器 detector

指由传感器和转换器组成,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转换为电信号的电子单元。

2.0.5指示报警设备 indication apparatus

指接受检(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发出指示、报警、控制信号的电子部件。

2.0.6 检测范围sensible range

指检(探)测器在试验条件下能够检测出被测气体的浓度范围

2.0.7报警设定值 alarm set point

指报警器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

2.0.8 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

指在试验条件下,从检(探)测器接触被测气体达到稳定指示值的时间。通常,达到稳定指示值90%的时间作为响应时间;恢复到稳定指示值10%的时间作为恢复时间。

2.0.9 安装高度vertical height

指检(探)测器检测口到制定参照物的垂直距离。

2.0.10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LEL)

指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2.0.11爆炸上限upper explosion limit (UEL)

指可燃气体爆炸上限浓度(V%)值。

2.0.12 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 (MAC)

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2.0.13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 (PC-STEL)

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分钟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

2.0.14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 PC-TWA)

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2.0.14 直接致害浓度immediately dangerous to life or health concentration(IDLH)

指环境中空气污染物浓度达到某种危险水平,如可致命或永久损害健康,或使人立即丧失逃生能力。

3 一般规定

3.0.1 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对可能发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泄漏进行检测时,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1 可燃气体或含有毒气体的可燃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爆炸下限,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

2 有毒气体或含有可燃气体的有毒气体泄漏时,有毒气体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不能达到25%爆炸下限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3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爆炸下限,有毒气体也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4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3.0.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系统,应采用两级报警。同一检测区域内的有毒气体、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同时报警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同一级别的报警中,有毒气体的报警优先。

2 二级报警优先于一级报警。

3.0.3 工艺有特殊需要或在正常运行时人员不得进入的危险场所,宜对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释放源进行连续检测、指示、报警,并对报警进行记录或打印。

3.0.4 报警信号应发送至现场报警器和有人员值守的控制室或现场操作室的指示报警设备,并且进行声光报警。

3.0.5 装置区域内现场报警器的布置应根据装置区的面积、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布置、释放源的理化性质和现场空气流动特点等综合考确定。现场报警器可选用阴响器或报警灯。

3.0.6 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应采用经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的产品。

3.0.7国家法规有要求的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应采用经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的产品。其中,防爆型有毒气体检(探)测器还应采用经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性能认证的产品。

3.0.8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场所的检(探)测器,应采用固定式。

3.0.9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独立设置。

3.0.10 便携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配备,应根据生产装置的场地条件、工艺介质的易燃易爆特性及毒性和操作人员的数量综合确定。

3.0.11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现场固定安装的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加油站、加气站、分散或独立的有毒及易燃易爆经营设施,其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可采用普通电源供电。

3.0.12常用可燃气体、蒸气特性见附录A;常用有毒气体、蒸气特性见附录B。

4 检(探)测点的确定

4.1一般原则

4.1.1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的检(探)测点,应根据气体的理化性质、释放源的特性、生产场地布置、地理条件、环境气候、操作巡检路线等条件,并选择气体易于积累和便于采样检测之处布置。

4.1.2 下列可能泄漏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主要释放源,应布置检(探)测点:

1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密封处;

2 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

3 液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4 设备和管道的法兰和阀门组。

4.2 工艺装置

4.2.1 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布置的设备区内,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

2 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m。

4.2.2 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每隔15m可设一台检(探)测器,且检(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有毒气体检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1m。

4.2.3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除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检(探)测器外,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4.3 储运设施

4.3.1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气体的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检(探)测器,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

2 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m。

4.3.2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的装卸设施,检(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鹤管铁路装卸栈台,在地面上每隔一个车位宜设一台检(探)测器,且检(探)测器与装卸车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

2 大鹤管铁路装置栈台,宜设一台检(探)测器;

3 汽车装卸站的装卸车鹤位与检(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当汽车装卸站内设有缓冲罐时,检(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

4.3.3 装卸设施的泵或压缩机的检(探)测器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规定。

4.3.4 液化烃灌装站的检(探)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封闭或半敞开的灌瓶间,灌装口与检(探)测器的距离宜为5m~7.5m;

2 封闭或半敞开式储瓶库,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规定;敞开式储瓶库沿四周每15m~30m设一台检(探)测器,当四周边长总和小于15m时,应设一台检(探)测器;

3 缓冲罐排水口或阀组与检(探)测器的距离,宜为5m~7.5m。

4.3.5 封闭或半敞开氢气灌瓶间,应在灌装口上方的室内最高点且易于滞留气体处设检(探)测器。

4.3.6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装卸码头,距输油臂水平平面15m范围内,应设一台检(探)测器。

4.3.7 储存、运输有毒气体、有毒液体的储运设施,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应按本规范第4.2节和第3.0.10条的规定设置。

4.4 其他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

4.4.1 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距加热炉炉边5m处应设检(探)测器。当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设有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实体墙靠近释放源的一侧应设检(探)测器。

4.4.2 设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可燃气体检(探)测器。

对于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应于在线分析仪表间内最高点易于积聚可燃气体处设置检测器。

4.4.3 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的空调引风口、电缆沟、电缆桥架进入建筑物的洞口处,且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可能进入时,宜设置检(探)测器:

4.4.4 工艺阀井、地坑及排污沟等场所,且可能积聚比重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液化烃或有毒气体时,应设检(探)测器。

5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5.1 系统的技术性能

5.1.1 检(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宜选用数字信号、触点信号、毫安信号或毫伏信号。

5.1.2 报警系统应具有历史事件记录功能。

5.1.3 系统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12358、《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32、《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GB16808的有关规定。系统的方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器设备》GB3836的要求。

5.2 检(探)测器的选用

5.2.1 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探)测器的选用,应根据检(探)测器的技术性能、被测气体的理化性质和生产环境特点确定。

5.2.2 常用气体的检(探)测器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烃类可燃气体可选用催化燃烧型或红外气体检(探)测器。当使用场所的空气中含有能使催化燃烧型检测元件中毒的硫、磷、硅、铅、卤素化合物等介质时,应选用抗毒性催化燃烧型检测器;

2 在缺氧或腐蚀性等场所,宜选用红外气体检(探)测器;

3 氢气的检测可选用催化燃烧型、电化学型、热传导型或半导体型检(探)测器;

4 检测组分单一的可燃气体,宜选用热传导型检(探)测器;

5 硫化氢、氯气、氨气、丙烯腈气体、一氧化碳气体可选用电化学型或半导体型检(探)测器;

6 氯乙烯气体可选用半导体型或光致电离型检(探)测器;

7 氰化氢气体宜选用电化学型检(探)测器;

8 苯气体可选用半导体型或光致电离型检(探)测器;

9 碳酰氯(光气)可选用电化学型或红外气体检(探)测器。

5.2.3 检(探)测器防爆类型和级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选用,并应符合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以及被检测气体性质的要求。

5.2.4 常用检(探)测器的采样方式,应根据使用场所确定,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宜采用扩散式检检(探)测器;由于受安装条件和环境条件的限制,无法使用扩散式检测器的场所,宜采用吸入式检(探)测器。

5.2.5 常用检(探)测器的技术性能可按附录C选择。

5.3 指示报警设备的选用

5.3.1 指示报警设备应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1 能为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及所连接的其他部件供电;

2 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及其他报警触发部件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予以保持。声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时仍能发出报警;

3 可燃气体的测量范围:0~100%爆炸下限;

4 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宜为0~300%最高允许浓度或0~300%短时间允许接触浓度;当现有检(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可为0~30%直接致害浓度;

5 指示报警设备(报警控制器)应具有开关量输出功能;

6 多点式指示报警设备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位号;

7 指示报警设备发出报警后,即使安装场所被测气体浓度发生变化恢复到正常水平,仍应继续报警。只有经确认并采取措施后,才停上报警。

8 在下列情况下,指示报警设备应能发出与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浓度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报警信号:

a 指示报警设备与检(探)测器之间连线断路;

b 检(探)测器内部元件失效;

c 指示报警设备电源欠压;

d 指示报警设备与电源之间的连接线路的短路与断路。

9 指示报警设备应具有以下记录功能:

a 能记录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时间,且日计时误差不超过30s;

b 能显示当前报警点总数;

c 能区分最先报警点。

5.3.2 根据工厂(装置)的规模和特点,指示报警设备可按下列方式设置:

1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与火灾检测报警系统合并设置;

2 指示报警设备采用独立的工业程序控制器、可编程控制器等;

3 指示报警设备采用常规的模拟仪表;

4当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与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合并设计时,输入/输出卡件应独立设置。

5.3.3 报警设定值应根据下列规定确定:

1 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小于或等于25%爆炸下限;

2 可燃气休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小于或等于50%爆炸下限;

3 有毒气体的报警设定值宜小于或等于100%最高允许浓度/短时间允许接触浓度,当试验用标准气调制困难时,报警设定值可为200%最高允许浓度/短时间允许接触浓度以下。当现有检(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可为0~30%直接致害浓度;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10%直接致害浓度。

6 检(探)测器和指示报警设备的安装

6.1 检(探)测器的安装

6.1.1 检测比重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的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检测比重大于空气的有毒气体的检(探)测器,应靠近泄漏点,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

6.1.2 检测比重小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高出释放源0.5m~2m。

6.1.3 检(探)测器应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易于检修的场所,安装探头的地点与周边管线或设备之间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净空和出入通道。

6.1.4 检(探)测器的安装与接线技术要求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6.2 指示报警设备和现场报警器的安装

6.2.1指示报警设备应安装在有人值守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等内部。

6.2.2 现场报警器应有就近安装在检(探)测器所在的区域。

附录 A

注:

1. 本表数值来源以《化学易燃品参考资料》(北京消防研究所译自美国防火手册)为主,并与《压

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险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HGJ20660-2000、《石油化工工艺计算图表》、《可燃气体报警器》JJG693—90进行了对照,仅调整了个别栏目的数值;移到条文说明中

2.“蒸气密度”一栏是在原“蒸气比重”数值上乘以1.293,其密度为标准状态下的。

常用有毒气体、蒸汽特性

指南》、《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和《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18664-2002 。

*

*本表数值来源欧洲标准《可燃气体或氧气检测与测量仪器的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指南》EN50073:1999。设计过程中,检(探)测器的选用,应根据检(探)测器产品的技术性能确定。移到条文说明中

**离子化能级高于所用紫外灯的能级的被测物;

***离子化能级低于所用紫外灯的能级的被测物。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9379-34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安全管理规 定(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 目的 为规范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的管理,确保报警器时刻处于完好备用和报警可信的状态,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管理。 注:可燃气体:指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 有毒气体: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通过肢体接触可引起急性或慢性健康的气体。常见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氢、苯、氰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碳酰氯)等。

释放源:?指可释放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有毒气体的位置或地点。 检(探)测器:指由传感器和转换器组成,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转换为电信号的电子单元。 指示报警设备:指接受检(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发出指示、报警、控制信号的电子部件。 检测范围:指检(探)测器在试验条件下能够检测出被测气体的浓度范围 报警设定值:指报警器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 响应时间:指在试验条件下,从检(探)测器接触被测气体达到稳定指示值的时间。通常,达到稳定指示值90%的时间作为响应时间;恢复到稳定指示值10%的时间作为恢复时间。 安装高度:指检(探)测器检测口到制定参照物的垂直距离。 爆炸下限:指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爆炸上限:指可燃气体爆炸上限浓度(V%)值。 最高容许浓度: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规定

附件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管理,确保生产装置实现安全运行,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493-2009)、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仪表设备管理规定》(中国石化生〔2011〕62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是指固定式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第三条应用报警器监视生产装置、罐区、液化气站等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露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须加强对报警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工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设备管理部是报警器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新增报警器的实施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 (二)负责公司报警器更新、大修计划的审核; (三)负责公司新增、更新、技措项目中报警器的选型审定; (四)负责公司报警器的定期检查考评。 第五条公司安全环保部参与新增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

的验收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现有报警器拆除、停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参与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 (三)参与新建装置、新增报警器设置的审查。 第六条直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是本单位报警器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审核和实施; (二)负责组织新增、更新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 (三)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 (四)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 (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直属单位安全部门参与本单位新增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的验收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现有报警器拆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 (二)负责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 (三)负责本单位新建装置、新增报警器设置的审查。

有毒及可燃气体报警器的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MYH.03/BA.ZD-05.42-2012(B) 文件编号:MYH.03/BA.ZD-05.42-2013(C) 有毒及可燃气体报警器的管理规定

文件会签表

目录 1 目的 (4) 2 适用范围 (4) 3 编制依据 (4) 4 术语和定义 (4) 5 组织与职责 (4) 6 管理要求 (5) 7 制度执行与检查 (6) 8相关文件 (6) 9 记录 (6) 10 其它 (7)

1 目的 为了规范对有毒及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管理,有效预防中毒、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生产装置有毒及可燃气体报警器仪表的管理。 3 编制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3.2 1987 年 2 月 1 日国家计量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3 国发〔1987〕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3.4 JJG693-201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 3.5 JJG695-2003《硫化氢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 3.6 JJG915-2008《一氧化碳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 3.7 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4 术语和定义 本规定所指的报警器指生产现场所安装的固定式一氧化碳气体检测报警器、硫化氢气体检测报警器及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5 组织与职责 5.1 机械动力部 5.1.1 负责报警器的年度强制检定。 5.1.2 负责对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及检修质量的检查。 5.1.3 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 5.2 机电仪中心 5.2.1 负责报警器的日常维护、维修工作。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 定(最新版) 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条应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对报警器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第三条选择报警器应满足以下条件: 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2.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管理制度(试行)

目录 内蒙古蒙维科技有限公司 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管理制度(试行)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Q/MW(Q)3760(SB)03 版序: A 分发编号: 持有人: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目录 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管理制度 1.总则 内蒙古蒙维科技有限公司,主要是从事电石和聚乙烯醇(PVA)产品生产的大型化工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可燃、有毒气体产生,为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预防中毒和火灾事故发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实际情况,实现规范运作气体检测报警器的选型、安装、使用、检查维护和检定等流程的全过程控制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蒙维科技有限公司各单位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 3.规范性引用文件 JJG693-201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 JJG915-2008《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 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 GB15322-2003《可燃气体探测器》 SH3063-1999《石油、化工企业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16808-1997《有毒、有害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4.主要技术指标 4.1术语 4.1.1可燃气体 指能够与空气(或氧气)在一定的浓度范围内均匀混合形成预混气,遇到火源会发生爆炸的,燃烧过程中释放出大量能量的气体。 4.1.2有毒气体 就是对人体产生危害,能够致人中毒的气体。 4.1.3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OEL) 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的容许接触水平。化学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可分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三类。 4.1.3.1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 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096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 规定(标准版) 第一条应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对报警器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第三条选择报警器应满足以下条件: 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2.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第四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石油石化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存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和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报警器。 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应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严格执行石化集团公司《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有关规定。 第六条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可能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密度; 2.室外安装时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元件的影响。 第七条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技术条件及检验方法.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技术条件及检验方法 字体大小:大- 中- 小waiyingm发表于09-02-05 10:21 阅读(181)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1999—08—04发布1993—01—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质量评价、检验和选型。 2 引用标准 GB2421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总则 GB3836.1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 GB3836,2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隔爆型电气设备“d” GB3836.4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本质安全型电路和电气设备“i” GB5274 气体分析校准用混合气体的制备称量法 GB5275 气体分析校准用混合气体的制备渗透法

GB12358 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 3 术语 3.1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以下简称仪器) 用于监测空气中对人体有毒有害气体的仪器(包括检测仪、报警仪、检测报警仪)。3.2 零气 不含被测气体或其它干扰气体的清洁空气或氮气。 3.3 标准混合气(简称标准气) 被测气体和零气的混合气,其浓度和不确定度均为已知。 3.4 标定用标准混合气(简称标定气) 用仪器全量程(50—70)%浓度的标准气做为标定气。 4 仪器分类 表1 仪器分类表

5.3.3 电源变化影响 按6.6.10试验,示值误差和报警点设置误差应符合5.3.1要求。5.3.4 振动影响 按6.6.11试验,示值误差和报警点设置误差应符合5.3.1要求。5.3.5 跌落影响 按6.6.12试验,示值误差和报警点设置误差应符合5.3.1要求。 6 试验 6.1 技术文件的审查 送检仪器应备有下列资料: a.产品标准或技术条件; b.使用说明书; c.其它有关材料。 6.2 试验条件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为规范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的管理,确保报警器时刻处于完好备用和报警可信的状态,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规范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有关术语,明确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职责,适应于公司所有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管理。 2. 职责 机动部负责组织生产装置设置报警器的施工及投运前的检查验收工作;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改技措计划的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投运率、完好率和报警可信率)的考核。 安全部负责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及现场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仪表车间、供应部负责报警器的选型、采购等工作;仪表车间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改技措计划的编制,制定专人负责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维护、检修、定期标定,并建立健全档案

资料。 生产管理部负责对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联锁保护投用的审定;负责报警器运行记录纳入工艺管理报表样式规范的编制、审批。 使用报警器的生产单位,必须保证生产操作人员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报警控制器原则上宜独立生产工艺控制仪表,配置在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或操作间;确保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正常运行,纳入交接班管理,并做好巡检记录。 3. 报警器的选择、设置方案 报警器的选择: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必须选用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必须经国家制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还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性能认证。 受其他气体的干扰少,受温度、湿度影响小;对机械性损坏、雨水和风沙等侵害有防护措施;还应防电磁干扰功能,避免信号失真。 检测报警点的设置: 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参照国内外同类装置,设备的配置情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49741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条应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对报警器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第三条选择报警器应满足以下条件: 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2.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示范文本

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示范 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 理规定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条应用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 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性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事 故的重要手段,必须纳入制度管理。 第二条必须加强报警器的使用和管理,报警器的安装 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100 %。 第三条选择报警器应具备条件 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令的要求。 2、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和计量器具生产许可 证。 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 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在国家标准颁布后,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第四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等有可燃性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着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原则配备报警器。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要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参照国内外同类装置,设备的配备情况,依据生产经验和装置实际情况执行。 第六条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可能泄漏的可燃性气体的密度。 2、室外安装应考虑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原件的影响。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35978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安全管理规 定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安全管理规 定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 目的 为规范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的管理,确保报警器时刻处于完好备用和报警可信的状态,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管理。 注:可燃气体:指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 有毒气体: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通过肢

体接触可引起急性或慢性健康的气体。常见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氢、苯、氰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碳酰氯)等。 释放源:?指可释放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有毒气体的位置或地点。 检(探)测器:指由传感器和转换器组成,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转换为电信号的电子单元。 指示报警设备:指接受检(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发出指示、报警、控制信号的电子部件。 检测范围:指检(探)测器在试验条件下能够检测出被测气体的浓度范围 报警设定值:指报警器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 响应时间:指在试验条件下,从检(探)测器接触被测气体达到稳定指示值的时间。通常,达到稳定指示值90%的时间作为响应时间;恢复到稳定指示值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的管理,确保报警器时刻处于完好备用和报警可信的状态,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管理。 注:可燃气体:指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 有毒气体: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通过肢体接触可引起急性或慢性健康的气体。常见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氢、苯、氰 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碳酰氯)等。 释放源:?指可释放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有毒气体的位 置或地点。 检(探)测器:指由传感器和转换器组成,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转换为电信号的电子单元。 指示报警设备:指接受检(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发出指示、报警、控制信号的电子部件。 检测范围:指检(探)测器在试验条件下能够检测出被测气体的浓度范围

报警设定值:指报警器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 响应时间:指在试验条件下,从检(探)测器接触被测气体达页共页第1 6 到稳定指示值的时间。通常,达到稳定指示值90%的时间作为响应时间;恢复到稳定指示值10%的时间作为恢复时间。 安装高度:指检(探)测器检测口到制定参照物的垂直距离。 爆炸下限:指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爆炸上限:指可燃气体爆炸上限浓度(V%)值。 最高容许浓度: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分钟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直接致害浓度:指环境中空气污染物浓度达到某种危险水平,如可致命或永久损害健康,或使人立即丧失逃生能力。 3.职责 3.1生产部负责生产装置设置报警器的施工及投运前的检查验收工作;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测、技改计划的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检修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投运率、完好率和准确率)的考核。 3.2安全部负责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及现场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有毒气体报警器怎么调试使用

有毒气体报警器怎么调试使用 气体报警器调试 一、接线:提供24V直流电源(电压范围为21-27V)、测量仪表或二次显示仪表,将电源、测量仪表或二次显示仪表按接线要求连接气体报警器。 二、暖机:仪器通电后,应在新鲜空气中通电暖机一段时间,不同的气体报警器暖机时间要求不同:多数探头初次通电暖机时间小于1小时(氨气、氯化氢气体时间应为3个小时或更长)。气体报警器在初次通电时会出现短时间信号输出过大状况,这与电化学气体传感器性质有关,随着暖机时间的延长,示值会逐步降低到零点(不要人为去调节零点)。当气体报警器示值降低到零时,气体报警器就可以进入正常检测状态,此时可以取少量被检测气体(注意浓度不能过高,一般

为气体报警器量程的60%左右为宜。过高的气体浓度会使传感器马上中毒或损坏)进行测试。 注:气体气体报警器在出厂时已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检定合格,安装初期不必进行标定检验。 三、气体报警器的标定: 气体报警器在运行一段时间后(一般为3-6个月)应对其进行标定检验。标定检验时应有相关专业人员参照《RB-TZ氧气及毒性气体气体报警器使用说明书》并按照国家相关规程进行检定或校准。 四、气体报警器零点校准: 配置好高纯氮气或新鲜空气,连接管路、减压装置、标准电流表等相关设备,把电流表按照图6所示连接到气体报警器的线路板端子上,气体管路连接到气体报警器标定接头与流量表上,通入高纯氮气或新鲜空气(注意:流量应控制在200-500ml/min左右),此时,气体报警器输出应为“4mA”,电路板采样测试点TP1输出电压值应为40mV。否则调节零点电位器(即“O”电位器),注意:顺时针旋转电位器,输出值减小;逆时针旋转电位器,输出值增大。 零点调整结束后,可按下列方法进行范围校准: 通过校准帽,通入相当于满量程浓度60%的标准气体(气体浓度不要大于仪器量程的80%),待仪器输出值稳定后看是否与标准气体浓度对应,否则调节校准电位器(即“S”电位器),使气体报警器在设定量程一定的情况下输出值与标气浓度值一致。注意:顺时针旋转电位器,输出值减小;逆时针旋转电位器,输出值增大。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应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对报警器的管理工作,依据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和《仪表自动化管理制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管理机构及职能 1. 设备能源部 ⑴负责公司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和规定。负责制定公司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制度,并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⑴负责审核各直属单位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年度大修、更新改造、技措等项目计划。参与公司重点技措项目中有关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部分的方案审核及竣工验收工作。 ⑴负责组织各直属单位学习和推广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

器新技术、新设备。组织协调各直属单位之间有关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方面衔接工作和各直属单位之间经验交流及学术讨论工作。 ⑴组织对各直属单位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设备状况检查及考核工作。负责编制全公司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送检计划表。 (5)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本规定。 2.各直属单位设备能源(机动)室 ⑴在事业部设备经理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及公司下发的有关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的各种制度和规程,并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⑴对本单位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使用、维修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编制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送检计划表,按时上报。 ⑴负责编制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年度大修、更新改造、技措等项目计划,并负责组织施工后的验收。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1511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详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安全管理规 定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1. 目的 为规范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的管理,确保报警器时刻处于完好备用和报警可信的状态,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管理。 注:可燃气体:指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 有毒气体: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通过肢体接触可引起急性或慢性健康的气体。常见的有:二

氧化氮、硫化氢、苯、氰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碳酰氯)等。 释放源:?指可释放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有毒气体的位置或地点。 检(探)测器:指由传感器和转换器组成,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转换为电信号的电子单元。 指示报警设备:指接受检(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发出指示、报警、控制信号的电子部件。 检测范围:指检(探)测器在试验条件下能够检测出被测气体的浓度范围 报警设定值:指报警器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 响应时间:指在试验条件下,从检(探)测器接触被测气体达到稳定指示值的时间。通常,达到稳定指示值90%的时间作为响应时间;恢复到稳定指示值10%的时间作为恢复时间。

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管 理规定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

气体报警仪装置管理规定 编制: 审核: 批准:

气体报警仪装置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各岗位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的管理,保证公司各岗位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装置的稳定运行,使安全环保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各岗位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的管理规定: 1、各岗位操作工负责对本岗位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监测数据的填写,每班必须认真填写。 2、如果有超标现象,要立即查找原因,进行整改,并将原因及整改情况记录在备注栏。 3、没有特殊情况,不准私自切断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的电源。 4、仪表负责对各岗位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的维修、维护及保养。如果报警仪出现问题,仪表要迅速查找原因,及时修理,并向生产、安全汇报。 5、安全负责对各岗位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的使用及维修情况进行管理检查与考核。 二、管理检查与考核规定: 1、私自切断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的电源,发现一次罚款20元。仪表维修不及时,罚款10元。 2、记录要认真如实,一次不真实,罚款10元;记录不规范、不工整,罚款10元。 3、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监测室的卫生一次不合格,罚款10元。 4、对各岗位有毒有害气体认真填写,如果有超标现象,不及时整改的,每次罚款10元。 5、每月对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及在线自动监测仪的使用、维护、保养情况进行评比。对实施好的单位或岗位进行奖励。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专项监督表 备注:1、本表依据SY6503-2008《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技术规范》、股份公司《油气田安全生产检查表》编制。 2、可燃气体报警器安装范围:石油天然气工程中的油气计量站、集气站、油气 输送管道线路截断阀室、边远地区无人值守的功能简单的小型石油天然气站 场(除甲A类以外),可不设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系统但应为巡检人员配置 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器。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方案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系统工程方案 本工程主要为xx危险场所提供可燃有毒气体监控报警系统,对现场可燃气 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进行实时监控。一旦达到设定浓度值,监控主机发出声光 报警。同时,在探测器安装现场同步实现浓度报警。这样保障了所在危化场所的 生命财产安全。 控制器和气体探测器符合以下国家标准: GB16808-2008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GB15322-2003 可燃气体探测器(七部分) GB12358-2006 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 GB3836.2-201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隔爆型“d” GB3836.4-201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 在设置气体报警监控系统及安装过程中遵循以下国家行业标准: GB12358-2006 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 GB50493-2009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T17614-2003 工业过程控制系统用变送器 GB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8-2014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 GB3836.1-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3836.2-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隔爆型“d” GB3836.4-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 GB3836.13-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3部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设备的检修产品检定标准: JJG 915-2008 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 JJG 551-2003 二氧化硫气体检测仪检定规程 JJG 695-2003 硫化氢气体检测仪检定规程 …… 根据现场实地勘察及业主安全人员要求,需要在如下区域安装气体报警设 备:1,飞灰鳌合车间飞灰坑。 设备清单如下: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技术条件及检测方法HGT23006—92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技术条件及检测方法HGT23006—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1999—08—04发布1993—01—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质量评价、检验和选型。 2 引用标准 GB2421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总则 GB3836.1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 GB3836,2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隔爆型电气设备“d” GB3836.4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本质安全型电路和电气设备“i” GB5274 气体分析校准用混合气体的制备称量法 GB5275 气体分析校准用混合气体的制备渗透法 GB12358 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 3 术语 3.1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以下简称仪器) 用于监测空气中对人体有毒有害气体的仪器(包括检测仪、报警仪、检测报警仪)。 3.2 零气 不含被测气体或其它干扰气体的清洁空气或氮气。 3.3 标准混合气(简称标准气) 被测气体和零气的混合气,其浓度和不确定度均为已知。 3.4 标定用标准混合气(简称标定气) 用仪器全量程(50—70)%浓度的标准气做为标定气。 4 仪器分类 表1 仪器分类表 5 技术要求 5.1 结构要求 5.1.1 防爆型的仪器必须符合GB3836.1、GB3836.2和GB3836.4的规定要求并取得防

爆检验合格证。 5.1.2 仪器要坚固耐用,便于操作、维修、标定和校验。 5.1.3 仪器与有害气体以及其它腐蚀性物质接触的部分应使用耐腐蚀性材料或经过耐腐蚀处理的材料制作。 5.2 功能要求 5.2.1 仪器是否处于工作状态,应有明确显示。 5.2.2 报警信号应有明显的报警作用。 5.2.3 设置多点监测报警的仪器,应保证即使某一点正在报警而其它点出现报警条件时,也应该进行报警,并且能够分别指示报警场所。 5.2.4 仪器有较高的抗干扰能力。 5.2.5 连续式仪器应有故障报警功能。 5.3 性能要求 5.3.1 仪器性能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性能指标 5.3.2 温度变化影响 按6.6.9试验,示值误差和报警点设置误差应符合5.3.1要求。 5.3.3 电源变化影响 按6.6.10试验,示值误差和报警点设置误差应符合5.3.1要求。 5.3.4 振动影响 按6.6.11试验,示值误差和报警点设置误差应符合5.3.1要求。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安装规范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安装规范.使用规范.设计规范 字体大小:大- 中- 小waiyingm发表于08-12-20 10:28 阅读(1267) 评论(0)分类: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安装规范.使用规范.设计规范 为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安全和/或人身安全,检测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浓度并及时报警以预防火灾与爆炸和/或人身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范.详细说明 1.0.1 为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安全和/或人身安全,检测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浓度并及时报警以预防火灾与爆炸和/或人身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计. 1.0.3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 可燃气体combustible gas 本规范中的可燃气体系指气体的爆炸下限浓度(V%)为10%以下或爆炸上限与下限之差大于20%的甲类气体或液化烃,甲B,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少量有毒气体. 2.1.2 有毒气体toxic gas 本规范中的有毒气体系指硫化氢,氰化氢,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环氧乙烷,氯乙烯. 2.1.3 最高容许浓度allowable maximum concentration 系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即工人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所不应超过的数值.此数值亦称上限量. 2.2 符号 2.2.1 LEL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2.2.2 TLV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值. 3 一般规定 3.0.1 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B 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下同)的2区内及附加2区内,应按本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应按本规范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1 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毒气体,一旦泄漏,可燃气体可能达到25%LEL,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管理规定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 报警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管理水平,确保生产装置实现安全运行,依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仪表及自动控制设备管理制度》(中国石化生[2005]191号)、《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1999]安字467 号)、《公司自动化仪表管理办法》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应用报警器监视生产装置、罐区、液化气站等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露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须加强对报警器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三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化工”)。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设备部是厂报警器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厂新增、更新、技措项目中报警器的选型审定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 2、负责厂报警器更新、大修计划的审核。 3、负责厂报警器的定期检查, 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 4、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 5、负责组织新增、更新报警器的施工。 6、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 第五条安环部参与本单位新增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的验收工作,主要

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对现有报警器拆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 2、负责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 3、负责本单位新建装置、新增报警器设置的审查。 4、负责便携式报警器的管理。 第六条电仪一、二车间负责报警器的日常维护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编制报警器的报废、更新、大修计划,报设备部。 2、车间需要拆除或停用报警器时,报安环部审批,设备部备案,电仪一、二车间负责实施。 3、负责报警器的管理、日常维护校验工作。 第七条其它相关单位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供应部门在采购报警器前,拟选定的供货厂家及规格型号必须经过设备部同意,分公司设备管理部、安全环保部确认后,方可实施采购,否则,不予办理手续。 2、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原理、功能等,并会操作使用。 第三章选型与安装 第八条选择报警器应满足以下要求: 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2、取得国家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进口报警器必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管理规定修订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管理规定修订 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

可燃有毒气体、射线检测报警仪管理制度 1 管理范围 事业部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装置、相关检测仪。 2 管理职责 2.1 组织实施本制度的责任部门是事业部。 3 管理内容 3.1 电控部是报警仪的主管部门 3.2 安全环保部是报警仪的监管部门。 3.3 事业部设立报警仪主管,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3.3.1 负责报警仪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现场报警装置的清洁卫生。 3.3.2 发现数据不准、无显示,及时告知电控部,由电控部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维护处理。 3.3.3 需要拆除或停用报警仪时需书面形式报生产、设备、安环部审批备案后方可执行,电控部安排人员负责拆除或停用。 3.3.4 放射线检测仪、煤气检测仪等现场检测仪器管理、登记。 3.4 岗位操作人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3.4.1 岗位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仪的原理、功能等并会操作使用。 3.4.2 生产装置的报警仪报警后,操作人员必须到现场确认报警的真实性。并做好报警后的处理记录。

3.4.3 负责定期配合仪表部门对报警仪进行校准工作,确保报警仪的安全平稳运行。 3.4.4 报警仪的定期检定应按照国家要求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检定规程》执行,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3.4.5 报警器定期校准周期为一年进行一次,含技术监督部门检定的半年报警仪定期检定、校准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应符合计量检定规程要求。 3.5 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报警仪的运行。 4 本制度由事业部负责解释、考核,从2016年4月23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 附件一《报警仪日常检查记录》 附件二《报警仪报警后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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