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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下载】6000字证券金融: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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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是指掌握内幕信息的人,为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内幕交易是一种典型的证券欺诈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危害着证券交易安全.因此各国的公司立法、证券立法都努力对此实施强有力的法律规制。
我国《证券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等证券法律、法规对内幕交易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制。
但是,考察我国证券法律、法规,其规制体系中只注重公法手段的运用,强调追究内幕交易人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由于诉讼主体资格、举证责任的承担、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等方面的原因,立法者对内幕交易中的受害者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怀,致使我国内幕交易法律规制体系中私权救济手段空缺。
我国有学者认为川:刑罚和行政处罚重在遏止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恢复正常的证券市场秩序,但不能对内幕交易受害人提供足够的法律救济,使得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已经失衡的利益关系难以恢复平衡。
因此。
只有对受害人进行民事救济,将侵害人的非法所得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才能真正和彻底实现法律的公正和正义。
在所有的商业交易中,证券交易最具有风险性和投机性,作为证券交易中内幕交易受害人,对证券市场上的风险应该负有预期责任.再加上正常股市价格波动造成的损失与内幕交易造成的损失竞合,在技术上难以区分,因此有人主张,对内幕交易受害人不作赔偿.把这部分损失理解为其应当承担的投资风险.与此同时,对侵害人处以高额的罚款、罚金甚至科以刑罚,以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从而保护众多投资者(当然也包括内幕交易受害人)的利益。
作者认为,对内幕交易受害人是否应该给予私权救济,换言之,认识构建内幕交易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理基础.应该基于对内幕交易行为性质的准确理解和把握。
(一)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的界定,对于认定内幕交易是否成立具有至关重要作用。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

因果关系
受害人需证明其损失与 内幕交易行为之间存在
因果关系。
过错认定
行为人明知内幕信息而 进行交易,存在主观过
错。
03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
内幕交易行为人需要向受损投资 者赔偿因内幕交易行为导致的直 接经济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
、佣金损失和印花税损失等。
计算方法
赔偿金额的计算通常采用“实际 损失法”,即根据受损投资者的 实际投资损失进行计算,包括买 入价与卖出价之间的差额以及相
交易。
因果关系原则
受害人需证明其损失与内幕交易行 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主张民 事赔偿。
损失填平原则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旨在补偿受害人 的实际损失,而非惩罚内幕交易行 为人。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内幕信息的存在
受害人需证明存在内幕 信息,且该信息对其投
资决策产生了影响。
内幕交易行为
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了证券交易。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总结词
证券公司员工利用内幕信息指导客户买卖股票,造成投资者 损失
详细描述
某证券公司员工在获知内幕信息后,利用其职务便利,通过 电话、短信等方式指导客户买入或卖出相关股票。信息披露 后,相关股票价格大幅波动,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法院判 决该证券公司及员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三:某基金经理内幕交易案
特征
内幕交易具有隐蔽性、非法性、利益 驱动性和危害性等特征,严重破坏了 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原则。
内幕交易的危害
01
02
03
损害投资者利益
内幕交易导致不公平的证 券交易,使普通投资者面 临巨大的投资风险,损害 了他们的利益。
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司法判断规则研究

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司法裁判规则研究1、本文概述内幕交易作为一种典型的证券市场违法行为,长期以来受到监管机构和法律界的高度重视。
它不仅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也损害了资本市场的公平透明。
尽管各国对内幕交易有明确的禁令和处罚,但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确定内幕交易的非法收益仍然是一个复杂而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内幕交易违法所得的司法裁判规则。
本文将概述内幕交易的定义、特征和现行法律框架,以明确内幕交易的法律界限和司法判断的基本原则。
接下来,本文将分析国内外内幕交易的典型案例,提取非法所得认定的关键要素和难点问题。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重点探讨违法所得计算方法的选择、证据认定标准的建立、相关法律责任的确定等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本研究不仅有助于加深对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司法裁判规则的认识,而且对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证券市场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内幕交易的理论基础与法律规定内幕交易是指个人拥有对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即内幕信息),并在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用于证券交易的行为。
其理论基础主要基于公平市场和信息透明的原则。
公平市场原则要求所有市场参与者平等获取信息,任何利用非公开信息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都会损害市场的公平性和效率。
信息透明原则强调,上市公司有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众披露可能影响其股价的重大信息,以确保投资者根据相同水平的信息做出决策。
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严格规范内幕交易活动。
该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推荐他人买卖证券。
同时,法律还对什么构成内幕信息、什么构成内幕人员、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等核心问题作出了明确界定。
例如,内幕信息通常包括尚未公开披露但可能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和材料,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投资活动和重大资产处置计划。
知情人包括公司内部的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股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亲属,以及因工作关系而知悉内幕信息的其他自然人和法人。
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案件浅析

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案件浅析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案件屡见不鲜,给市场的公平性、透明度和投资者的信心带来了严重的冲击。
内幕交易,简单来说,就是指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证券市场的基本原则,也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内幕交易的主体通常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能够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从业人员、中介机构人员等。
他们凭借其特殊的地位或工作便利,获取了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如公司的并购重组计划、业绩重大变动、新产品研发成果等,并利用这些信息提前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从而赚取巨额利润。
内幕交易的手段多种多样,且日益复杂和隐蔽。
有的通过直接控制自己或他人的账户进行交易,有的则借助亲友的账户间接操作,还有的与他人合谋共同实施内幕交易。
为了逃避监管,一些内幕交易者还会采用分散交易、跨地域交易等方式,试图掩盖其违法行径。
内幕交易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首先,它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公平原则。
在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中,所有投资者都应该基于公开的信息做出投资决策。
而内幕交易使得一部分人能够凭借非法获取的信息占据优势,这对其他投资者是极不公平的,也会削弱市场的公信力。
其次,内幕交易损害了投资者的信心。
当投资者发现市场存在内幕交易行为时,他们会对市场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从而减少投资或者选择退出市场,这将导致市场的流动性降低,影响市场的健康发展。
此外,内幕交易还会扰乱市场秩序,扭曲证券价格,使得资源无法得到有效配置,影响整个经济体系的运行效率。
为了打击内幕交易,我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证券法》明确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对于内幕交易行为,监管部门会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尽管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内幕交易案件仍然时有发生。
内幕交易犯罪情节认定疑难问题研究——“两高”最新证券期货犯罪司法解释相关条款刑法解析

1 — 7
《 于公安 机 关管 辖 的刑 事案 件立 案追 诉 标准 的规 定 上已经脱 离了资本市场实践操作的基本现实 。 关 ( )》 ( 二 以下简称 《 经济犯 罪追诉标准 ( )》 )第 二 同时 ,三 次 交易 、其 他情 节严 重等 空 洞 、兜 底 的 3 条 的规 定 , 《 5 内幕交 易犯 罪解释 》仅将 《 济犯 罪追 规定在实践 中根本无法执行 。以 《 经 内幕交易犯罪解释 》 诉 标准 ( )》中的 “ 次 ”内幕 交易 行 为具 体化 为 规定的 “ 二 多 三次交易 ”为例 ,基 于证据获取与证 明责任上
“ 三次 ” ,并 没有对 内幕交 易犯罪 “ 情节严重 ”的各 项 的现实难度 ,证券期货犯 罪司法 实践 中证 明涉案人员针 指标进行实质性优化。 对 特定的证券或者期货交 易品种 实施一次 内幕交易行 为
笔 者认 为 ,上 述 内幕交 易 犯罪 “ 节严 重 ” 司法 已经异常 困难 ,证 明三次 内幕交 易行为近乎不可能 。再 情 解 释标 准无 法 实现 刑法 规 范对 资本 市场 金 融产 品交 易 以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为例 ,证券期 货犯罪 司法解释
D :03 6 /i n1 0 — 7 02 1 . . 3 oI .9 9j s .0 8 5 5 .0 0 0 1 . s 2 4 0
一
、
内幕 交 易 犯 罪 最 新 司 法 解 释 有 关 犯 罪 这一 内幕交 易犯罪情节 中的核 心难题作 出了规定 。
应 当看 到 , 由于我 国证 券期 货 犯罪 司法 实 践长期 以来 对 内幕交易犯 罪 “ 情节严重 ”标 准设置不甚合理 ,
2 1年 8 02 月
上海公 安高等专 科 学校 学报
内幕交易管理办法范本

内幕交易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幕交易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其所掌握的未公开信息,在证券市场上进行买卖、交易等行为,获取非法利益或泄漏内幕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内幕信息是指与某个证券或者期货品种有关,尚未公开,一旦公开将可能对该证券或者期货品种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与发行、交易、投资等有关的信息。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保密和管理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明确内幕信息的获取、传递、储存等环节的责任,加强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设立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及时更新。
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幕信息知情具备实质控制权的股东等。
第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按照公司制度,对其知情状态进行申报,并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将内幕信息泄露给未授权人员。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内幕信息通知制度,对内部知情人员及时通报相关内幕信息,避免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第三章内幕交易的禁止与惩处第八条任何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故意参与、协助内幕交易行为。
第九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督,发现内幕交易行为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配合调查。
第十条对于涉嫌从事内幕交易的个人或机构,相关监管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一经查实,进行相应的处罚,并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内幕交易的违法成本应当加大,涉及内幕交易的个人或机构将面临法律责任、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等措施。
第四章举报与保护第十二条对于发现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的个人,应当积极向相关监管机构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监管机构应对举报信息积极调查核实,对于属实的举报奖励举报人,并对举报人进行保护。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四条内幕交易管理办法范本的解释权归国家相关监管机构所有。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的类似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公司内幕交易责任案例分析

公司内幕交易责任案例分析公司内幕交易责任案例分析事件背景:2010年,发生了一起公司内幕交易责任案件。
涉案公司为某国内知名上市公司A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
公司A是一家在A股市场上经营多年的上市公司,致力于生产和销售电子产品。
该公司的董事长兼大股东为李明。
事件经过:2008年,公司A推出一款新型电子产品。
该产品在市场上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认可,公司A的股价也因此开始逐步上涨。
这一情况引起了一些内部人员的注意,其中包括公司A的副总裁王亮。
王亮与其朋友张强私下里达成了一个共谋计划,希望通过利用内幕消息进行股票交易以获取利润。
在2010年初,公司A的研发部门突破了一项技术难题,从而使公司可以进一步推出改进版本的电子产品。
作为研发部门的负责人,王亮首先知晓了这项重要消息。
他在没有获得公司内部许可的情况下,披露了这一消息给了张强。
根据计划,张强随即买入了大量公司A的股票。
时间逐渐来到2010年中期,公司A公布了技术突破的消息。
这条消息迅速在股市上引起轰动,公司A的股价在几天内猛增了50%。
然而,这一内幕交易行为并未能逃过监管部门的法眼。
监管部门得知了这一情况后,立即展开了调查。
他们经过细致的追踪和侦查工作,最终锁定了王亮和张强涉嫌内幕交易的证据。
公司A 的董事长李明亦得知了此事后,为了维护公司声誉和投资者利益,决定采取法律行动。
法律诉讼:李明聘请了一家顶级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律师吴建国代表公司A提起诉讼。
吴律师首先对公司A的内控管理进行了全面审查,并梳理出了一份详细的案件材料。
他在诉讼中指控王亮和张强违反了《证券法》有关内幕交易的规定,侵犯了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法庭上,吴律师呈现了一系列证据,证明了王亮和张强之间的共谋计划以及他们的内幕交易行为。
首先,吴律师提供了王亮非法泄漏内幕消息给张强的证据,包括电子邮件和聊天记录。
其次,吴律师提供了张强大量购买公司A股票的交易记录,这些交易几乎全部发生在公布技术突破消息之前。
实施内幕交易案例分析

实施内幕交易案例分析引言: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过程中,公司内部人员非法利用其所掌握的未公开重要信息从而获取利益的行为。
内幕交易严重损害了市场公平性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威胁。
本文通过分析实施内幕交易相关案例,旨在揭示内幕交易的危害性并呼吁加强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和监管。
案例分析:案例:某公司高管内幕交易案某公司高管小李获得了未公开的内幕信息,即公司即将发布一项重大合作项目。
小李利用这一信息,在未公开的情况下购买了公司股票,随后合作项目发布后,公司股票价格迅速上涨,小李以高价卖出股票获取了巨额利润。
案例分析:内幕交易的危害性:内幕交易不仅削弱了市场公平性,也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内幕交易违背了信息公开的原则。
证券市场将信息公开视为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基石,任何未公开的信息被利用用于获利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内幕交易的发生,阻碍了信息在市场上公平传播,导致部分投资者处于信息劣势地位,损害了投资者的公平交易权益。
其次,内幕交易扰乱了市场秩序。
内幕交易者通过滥用未公开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扰乱了市场的预期和价格形成机制,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健康发展,降低了市场的透明度和信任度。
再次,内幕交易损害了公司利益。
内幕交易者获取高额利润的同时,公司和其他投资者却因为信息不对等而蒙受损失。
公司内部人员的内幕交易行为削弱了他们对公司利益的忠诚度,导致公司管理层失效,损害了公司的声誉和股东权益。
对策分析:要严厉打击和惩罚内幕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首先,强化立法和法律责任。
针对内幕交易行为,相关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
对于内幕交易行为,应当明确其违法性,并依法追究责任。
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76条之规定,内幕消息知情人应披露其获得未公开信息的事实,并禁止其从事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行为。
其次,加强内控和公司治理。
公司应严格规定内部人员的行为准则和利益冲突管理,落实内控制度,防止内幕信息泄露和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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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10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29次会议、2012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法释„2012‟6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9
次会议、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通过)
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
现就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
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证券、期货交易内幕
信息的知情人员”:(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人员;(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八十五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人员。第二条 具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一)利
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二)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
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
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
当信息来源的;(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
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
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第
三条 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要综合以
下情形,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予以认定:(一)
开户、销户、激活资金账户或者指定交易(托管)、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的时
间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二)资金变化与该内幕信息
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三)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
期货合约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和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四)买入或者卖
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约时间与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基本一致的;(五)
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的;(六)买入或者卖
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或者集中持有证券、期货合约行为与该证券、期货公开信
息反映的基本面明显背离的;(七)账户交易资金进出与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
非法获取人员有关联或者利害关系的;(八)其他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情形。第四条 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
证券、期货交易:(一)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二)按照
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三)依据已被他
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四)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第五
条 本解释所称“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证券法第
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计划”、“方
案”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政策”、“决定”等的形
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
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
成之时。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
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证
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
的;(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四)三次以上的;(五)具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
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证
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
万元以上的;(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四)具有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的。第八条 二次以上实施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行为,未经行政
处理或者刑事处理的,应当对相关交易数额依法累计计算。第九条 同一案件中,
成交额、占用保证金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额分别构成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
按照处罚较重的数额定罪处罚。构成共同犯罪的,按照共同犯罪行为人的成交总额、
占用保证金总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定罪处罚,但判处各被告人罚金的总额应
掌握在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第十条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通过内幕交易行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内幕
信息的泄露人员或者内幕交易的明示、暗示人员未实际从事内幕交易的,其罚金数
额按照因泄露而获悉内幕信息人员或者被明示、暗示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
计算。第十一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六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主题词:刑事
审判 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 司法解释(共印500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
一处 2012年5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