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司法解释中预定交易计划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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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内幕交易条款

《证券法》内幕交易条款

《证券法》内幕交易条款
内幕交易是指在未公开的信息基础上买卖证券的行为。

《证券法》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的相关条款,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1. 内幕信息的定义:内幕信息是指未公开、与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业务有关的重要信息,或者尚未公开但已经落实的重大事项。

2. 内幕交易的禁止:任何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包括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交易人员等。

3. 内幕交易信息的披露: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内幕信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同时,证券交易人员也应当及时向自己所在单位报告内幕信息,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4. 内幕交易的处罚:对于违反内幕交易规定的行为,证监会可以对其进行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等处罚措施,同时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也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内幕交易是严重违法行为,需要加强监管和法律制裁,保障市场公平公正,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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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管理规定(3篇)

内幕交易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市场秩序,防范内幕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公平、公正、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幕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是指涉及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经营、财务状况、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诉讼、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第四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一)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发行人、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六)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七)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人员;(八)其他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幕交易行为。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管理第六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内幕信息在披露前保密。

第七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内幕信息保密,不得泄露、传播、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第八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披露内幕信息时,应当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九条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为发行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过程中,知悉内幕信息的,应当对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保密。

第十条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内幕信息的,应当对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保密。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的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建立内幕信息登记制度,对内幕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审核;(二)建立内幕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人员报告内幕信息;(三)建立内幕信息传递制度,确保内幕信息在披露前不得泄露、传播、利用;(四)建立内幕信息查询制度,方便投资者查询内幕信息。

内幕交易的名词解释

内幕交易的名词解释

内幕交易的名词解释内幕交易,又称内线交易,指的是某些内部人士(如公司内部职员、高管、监管机构成员等)利用他们拥有的未公开信息(如公司报告,重大发展计划等)买卖股票,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由于内部人士拥有的是特殊的机密信息,内幕交易可以使得内部人士赚取高额利润。

然而,由于内幕交易使得内部人士赚取暴利,因此一般而言,它被视为不公平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要求,具有欺诈和腐败的嫌疑。

大多数国家的证券法规均明确规定:内部人士在交易股票时,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特定信息,以便有利地操纵股票市场或获利。

因此,如果被发现存在内幕交易,股票交易所会对参与者予以严厉处罚。

此外,内幕交易也会对股票市场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内部人士利用特定信息买卖股票,这将对其他投资者造成不公平的竞争,并可能使得市场失去公正性和流动性。

此外,内幕交易也可能会对股票价格产生不利的影响,进一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对于内幕交易,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以防止市场出现违法行为。

一般而言,在发现内幕交易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投诉,以便追究其责任。

同时,证券监管机构也会定期对市场进行监管,从而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另外,投资者也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避免发生内幕交易。

首先,投资者应减少对单一股票的关注,并多关注市场行情。

其次,在投资之前,投资者应对股票信息进行深入了解,以便获取客观信息,防止受到内部人士利用特定信息影响的影响。

最后,投资者在投资时,应当严格遵守要求,严格遵守证券法规,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总而言之,内幕交易是一种不公正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

它既会给参与者带来高额收益,又会给投资者带来不利影响。

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市场监管,以防止证券市场上的行为违法。

投资者也应该加强自我保护,做好充分的功课,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

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

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内幕交易是指在未公开、内幕信息的基础上,进行证券、期货、基金等金融工具交易的行为。

这种行为容易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损害金融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为了加强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内幕交易行为认定进行指引。

一、内幕信息的认定内幕信息是指未公开、内幕信息,包括公司内部信息、内幕信息来源、内幕信息传递人等。

证券、期货、基金等金融工具的交易价格、交易量、结算汇率等,属于内幕信息。

二、内幕交易的认定内幕交易是指在内幕信息的基础上,进行证券、期货、基金等金融工具交易的行为。

1.知情人员知情人员是指在证券、期货、基金等金融工具的设计、发行、交易、结算等环节中,享有内幕信息的人员。

2.非法获取内幕信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是指通过金钱、职务、家庭、个人关系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行为。

3.内幕交易的时间界定内幕交易应当发生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前。

4.内幕交易的品种界定内幕交易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基金、期货、期权等。

三、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1.违反证券法、基金法等证券、基金相关法规,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基金交易活动,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内幕交易。

2.虽未违反证券、基金相关法规,但通过内幕信息,影响证券、基金交易价格,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内幕交易。

3.虽未进行实际的证券、基金交易,但通过内幕信息,谋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内幕交易。

四、内幕交易的处罚措施内幕交易行为应当受到严厉的惩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并依法进行查处。

五、内幕交易行为的管理与监督证券、期货、基金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内幕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程序,加强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督。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加大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证券、基金市场的公平、透明。

内幕交易认定办法

内幕交易认定办法

内幕交易认定指引(试行)二内幕交易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

四指导性文件,供csrc使用。

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的证券发生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适用本指引;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发生的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参照本指引。

内幕人的认定五内幕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证券交易的内幕人:(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二)csrc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授权而规定的其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1.发行人、上市公司;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参与方及其有关人员;4.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人;5.本条第(一)项及本项所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自然人的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四)利用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五)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内幕信息的认定七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一)《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二)《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七)项所列信息;(三)csrc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授权而规定的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四)csrc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项授权而认定的重要信息;(五)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九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是指通常情况下,有关信息一旦公开,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在一段时期内与市场指数或相关分类指数发生显著偏离,或者致使大盘指数发生显著波动。

内幕交易监管规定

内幕交易监管规定

内幕交易监管规定内幕交易是指根据未公开信息进行的证券买卖活动,是市场中存在的一种不公平的交易行为。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内幕交易监管规定,以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文将重点探讨内幕交易监管规定的基本原则、监管机构的职责以及内幕交易的处罚措施等内容。

一、内幕交易监管规定的基本原则内幕交易监管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和透明。

监管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了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防止信息差造成的不公平交易行为。

以下是内幕交易监管规定的基本原则:1. 公开与公平:监管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及其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持有人在未公开信息公开之前,不能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所有投资者都应享有同等的获取信息和公平参与证券交易的权利。

2. 信息披露:监管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及其管理人员要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都能获得对公司业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全面了解。

同时,监管机构也有责任监督和指导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3. 内部控制:监管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信息管理、内幕信息的保密措施等,以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同时,上市公司还需加强对内部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对内幕交易的认识和识别能力。

二、内幕交易监管机构的职责内幕交易监管机构是负责监督和执行内幕交易监管规定的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监管规定:内幕交易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和修订内幕交易监管规定,以适应市场的发展和变化。

2. 监督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监管机构需要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核,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内幕交易调查:内幕交易监管机构有权对涉嫌内幕交易行为进行调查,收集和审查证据。

一旦发现内幕交易行为,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4. 信息共享和合作:内幕交易监管机构需要与其他相关机构开展信息共享和合作,加强对市场和交易数据的监测和分析,提高监管的效力。

三、内幕交易的处罚措施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属于严重市场违法行为,一旦发现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措施。

内幕交易罪中内幕信息的司法认定

内幕交易罪中内幕信息的司法认定

元。2 月1 2日, 罗某某在工作中进一步获悉杭萧钢构正在谈判安哥拉项目, 涉及金额 3 0 0 亿元。当日
傍 晚 ,罗某某有 意将此 信息 泄露 给其 炒股伙伴 陈某某 ,并示意 陈买入杭 萧钢构 的股票 。陈某某 于 2 月 l 3日指示他 人 买人 杭 萧钢构股 票 2 3 9 8 6 0 0股 ,并 自行 购入 4 2 8 0 0 股 。2 月l 3日当 日罗某某得 知该 项


研究的样本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内幕信息 往往复 杂 多变 ,司法实 践 中难 以静态 确 定一个 内幕信 息形成 时 间的判断规 则 , 只能在 充
作者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 区人 民检察 院
收稿 日期 :2 0 1 3 —0 4 一l 9
分掌握 内幕 交易规则 原理 的基 础上 ,采取 类型化 认定 的思 路 ,根据判例 及 时总结各种 典型情形 ,① 并
而应根据 不同案情 、不同内幕人 员等 因素 实质认定 。某事 实的发生表明相关重 大事项 已经进入 实质操作
阶 段 、并 具 有 很 大的 实现 可 能 性 ,即 可 认 定 内幕 信 息 形 成 。 在 相 关 报 刊 公 布 内幕 信 息 后 ,应 给 予合 理 的
消化 时 间 才 能 认 定 为公 开 。
Vo 1 . 28. N O. 3
Ma y. ,2 01 3
● 司珐 密 务
内幕交易罪 中内幕信息的司法认定
贺 卫 吴加 明
(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人 民检 察 院 ,上 海 2 0 0 1 3 5)
摘 要 : 区分 内幕 信 息 与 谣 传 、预 测 ,可 以从 信 息 来 源 、是 否 足 以 影 响 一般 人作 出证 券 期 货 交 易 决 定 、信 息与 客 观 真 实的 比照 等 方 面 入 手 。 内幕 信 息 的 形 成 之 日不 宜 机 械 理 解 为 相 关信 息 正 式确 定之 日,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量刑标准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量刑标准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量刑标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量刑标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定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人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量刑标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相关刑法条文第一百八十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刑法修正案》条文:四、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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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司法解释中预定交易计划条款探讨——以美国证监会10b5—1(C)规则为视角展开郑晖(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33)摘要:为满足公司内部人合理证券交易的同时免受内幕交易责任追究的需要,美国证监会制定10b5-1(C)规则,对事先制定有交易计划的公司内部人按计划实施的证券交易,享有豁免内幕交易法律责任的保护,但同时规定了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颁布“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其预定交易计划条款效法美国10b5-1(C)规则,旨在建立内幕交易刑事责任豁免制度。

但该条款过于简单,易于为内幕交易者逃避法律制裁提供借口并可能使惩治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违法犯罪的目的落空。

本文在论述10b5-1(C)规则起源、内容构成、实践中可能存在漏洞基础上,提出若干完善我国相应规则的建议。

关键词:内幕交易;规则10b5-1(C);预订计划交易Abstract: To afford the corporate insiders the immunities from the charge of insider dealing while they make legal securities trading, the SEC enacted the rule 10b5-1(c) to protect the insiders’ preplanned trades from prosecution on some conditions and one principle.The preplanned trading article of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relating to the insider trading, published in 2011 by Supreme People’s Court and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aims to construct the immunities to the criminal liability of engaging in insider trading or leaking insider information. But the article is so simple that it not only may provide the insider traders an excuse to evade the punishment but also may fail the whole insider trading law and regulations. The author proposed some suggestions on how to perfect the article after elaborating on the origin, the contents and the loopholes of its U.S counterpart, the rule 10b5-1(c).Key words: insider trading,rule 10b5-1(c),preplanned trades作者简介:郑晖,法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金融法。

中图分类号:DF438 文献标识码:A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10月发布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第四条,1规定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责任除外制度,其中第(二)款(即预定交易计划条款)规定,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即不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但该款规定过于简单,易于为内幕交易者逃避法律制裁提供借口,并可能使刑法及司法解释为惩治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犯罪提供更具可操作性规则的目的落空。

预定交易计划条款的起源——美国证监会10b5—1(C)规则一、10b5-1(C)规则的制定背景我国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二)款实际参照了美国证监会制定的10b5—1(C)规则。

为打击包括内幕交易在内的证券市场犯罪行为,2美国证监会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授权,于1948年制定10b5监管规则。

3其内容为: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地运用任何方法或跨州贸易工具,或运用邮件或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任何设施,从事与任何证券买卖相联系的下述活动,4均系非法行为:(a)运用任何设施、计划或诡计进行欺诈;(b)对实质性事项做不实陈述,或遗漏实质性事项但该事项若欲为非误导性陈述所不可或缺,5(c)从事任何行为、活动或商业活动,旨在欺骗或欺诈某人。

将10b5规则运用于追究内幕交易责任时(10b5可以用于追究多种证券欺诈—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的各种责任包括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而不同性质的责任、不同种类证券欺诈的责任在构成要素上大同小异),6通常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只需要证明:当被告从事证券交易时,其占有/拥有与该证券有关的非公开实质性信息,即证明被告从事内幕交易,这一观点简称为“交易时交易者占有/拥有非公开实质性信息”;另一种观点认为,当被告从事证券交易时,不仅占有/拥有与该证券有关的非公开实质性信息,且利用这些信息帮助被告完成了证券交易活动,才能证明被告构成内幕交易,这一观点又可简称为“利用标准”。

显然,“利用标准”加重了起诉方在追究内幕交易者法律责任时的举证责任负担,它既要证明被告从事证券交易时占有/拥有与该证券有关的非公开实质性信息,还须证明被告有意识地利用这些信息完成了证券交易,而要证明后一点并非易事。

7二、10b5—1(C)规则的具体内容为减轻起诉方在追究内幕交易人法律责任时的举证责任负担,同时为便利公司内部人员(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正当证券交易活动——例如公司内部人为分散证券投资风险而须出售部分所持证券——并免受内幕交易指控(公司内部人通常最有可能和条件较一般投资者预先获悉内幕信息,因此其证券交易活动亦更易涉嫌内幕交易指控),美国证监会又于2000年制定了规则10b5-1 (SEC Rule 10b5-1,以下简称规则10b5-1 )。

该规则包含内容分成如下两部分:第一部分在减轻起诉方举证责任负担上,该规则确立了“知悉标准”(awareness test),即起诉方只需证明,某人从事证券交易时,若知悉与该证券相关的实质性非公开信息,8起诉方表面上(prima facie)即证明该人从事了《1934年证券法》第10b节及证监会规则10b-5所禁止的内幕交易(但被诉方可举证推翻表面证明)。

“知悉标准”的确立,使起诉方追究内幕交易者法律责任时的举证责任负担减轻的同时,事实上加大了被诉方构成内幕交易的可能性。

为平衡双方举证责任负担,规则第二部分又规定了被告抗辩事由;第二部分在便利公司内部人员从事正当证券交易活动并免受内幕交易指控上,规则(C)段(即10b5—1(C)规则)界定了被告可运用的抗辩事由,该段又分为三小部分:第一部分规定了三项抗辩事由,证券交易者从事证券交易(购入或出售)时,若能证明存在下述三项情形的,其证券交易就不是建立在非公开实质性信息的基础上(即该交易并非内幕交易):该交易者在知悉非公开实质性信息之前,便已经(1)订立了一项购买/或出售该证券的已生效合同;(2)已经对另一人下达指令,要求后者购买/或出售该证券;或(3)已经制定了一项该证券的书面交易计划。

前述合同、交易指令、书面交易计划(下文将“合同、交易指令、书面交易计划”简称为“交易计划”)必须载明所欲交易证券的交易数量、交易价格、交易日期;或包含有可用以确定所欲交易证券的交易数量、交易价格、交易日期的书面公式、算法或电脑程序;或载明该交易者在订立交易计划后,不允许再对该证券交易将采用何种方式进行、何时进行、交易是否被实际执行施加任何的影响,确需施加上述影响者,其施加影响时必须确不知悉相关内幕信息。

预定的证券交易应按照计划执行。

制定者更改(通过更改交易数量、或价格、或时间)原计划、或以偏离原计划的方式执行预定交易、或订立一项与原计划中预定交易相对冲的交易合约等行为,都属于“未遵照原计划的交易行为”,制定者就此将不享有内幕交易豁免保护。

第二部分规定,交易者若欲运用前述三项事由抗辩内幕交易指控,其制定交易计划时,须秉持善意为之,而不能将订立交易计划作为规避法律中禁止性规定的手段。

换言之,若交易计划制定者将计划作为法律规避手段,将不能运用事先订立的交易计划作为内幕交易指控的抗辩事由。

第三部分对规则10b5-1 的(C)段中涉及的有关术语加以界定,包括:“数量”意指“已经确定的一定数目的股份或其他证券或已经确定的证券的美元值”;“价格”意指“某一特定日期的市价或某一限价或一项特定的以美元计价的价格”;“日期”意指“指令为市价交易指令时,日期指该指令将被实际执行的一年中的某一天;当指令为限价交易指令时,日期是指一年中该限价交易指令生效的某一天”。

三、运用规则,享有内幕交易责任豁免保护须满足的总原则及三项条件由此可见,规则10b5-1 交易计划制定者欲就其计划中拟定的证券交易享有内幕交易豁免保护,须满足一个总原则、三个条件。

一个总原则指“善意原则”,即制定计划时制定者须秉持“善意”,不可将计划作为逃避内幕交易法律责任的借口和手段;三个条件分别指:首先制定计划时制定者必须确不知悉与拟交易证券有关的任何内幕信息;其次计划制定完毕后,制定者原则上不可再对该证券交易将采用何种方式进行、何时进行、是否实际执行施加任何的影响,而由计划的实际执行者(通常是计划中选定的负责实际执行交易的券商或证券经纪人)按计划执行拟定的交易,确需施加前述影响时,制定者须确不知悉相关内幕信息;再次计划应确定拟交易证券的数量、价格、交易时间。

确立“善意”原则,意味着违反该原则的计划及交易均将不再享有内幕交易豁免责任保护;第一项条件,通常认为其意指制定计划时制定者必须确不知悉与拟交易证券有关的任何内幕信息,一旦知悉,拟定的证券交易将不再享有内幕交易豁免保护。

为满足该条件,计划制定者通常应将计划的制定时间设置在公司定期信息披露后(例如公司披露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信息后)的“窗口期”,公司履行定期信息披露后通常认为与公司证券有关的主要内幕信息已经披露,此时制定交易计划,将更易满足规则中“制定计划时制定者必须确不知悉与拟交易证券有关的任何内幕信息”的要求;第二项条件旨在防止出现计划制定后、制定者获悉与计划中拟交易证券相关的内幕信息并通过某种途径将内幕信息告知计划实际执行者以便从事内幕交易牟利的情形;第三项条件由于规则中已对相关术语定义进行了严格界定,所以含义明确,不易引发歧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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