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办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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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市范围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从事以中小学学生为主要对象的文化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化课程培训服务,是指中小学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科学、政治、历史、地理等文化学科及其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培训服务。

器乐、舞蹈、书画、摄影等艺术特长类培训服务,球类、棋类等体育竞技类培训服务,科技、研学类(不得开展学科类教育活动)培训服务,以及面向社会举办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能等级培训等培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立培训机构应符合当地社会发展需要,其数量和规模应当符合教育发展需求。

第四条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

第二章设置条件和标准第六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个人办学,举办者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者,应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培训机构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举办者计入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占比;中小学校和教职员工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职业技术学院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学院各类培训工作的开展,促进学院开办多种具有职业特色的培训项目,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培训单位(分院、系部、职能部门、校区),自主举办或对外联合开办的各类职业培训和社会培训项目。

培训项目分为:职业培训(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企业职工在岗培训)和社会培训两大类。

第二条学院各类培训工作的开展,必须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及国家教育、人社、财政、物价等行政部门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学院的改革发展和创建示范性高职院校自身发展的需要出发,开展各类具有职业特色的职业培训和社会培训,并规范申报、收费、缴费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培训工作的开展是学院办学多元化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学院自身发展的需要,是创办示范性高职院校的需要。

学院鼓励开办管理规范、运行有序、具有各培训单位特色的培训项目,鼓励开展高层次、高效益且具有前瞻性的合作培训项目。

第四条培训单位应重视各类培训工作,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并加强对合作培训机构的培训全过程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培训项目的管理第五条培训部是负责学院各类培训工作统筹、协调、组织、管理、指导和服务的职能部门,对学院层面培训项目进行直接管理,对其它培训项目进行审核、监督。

第六条各培训单位应配备培训管理人员(可由教学秘书兼任)。

独立培训项目由培训单位负责制定培训计划、组织招生宣传、报名及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培训资料报培训部备案。

合作培训项目按合同约定,由培训单位负责全面履行合同所约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学院计财处负责各类培训项目的收费和财务管理及监督。

第八条和学院签署培训合作协议的校外培训机构,经批准可以与院内相关合作各单位在校内外开展培训。

其他培训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学院或各分院、系、校区名义在校内外设置培训项目。

未经批准单位和个人不得依托学院师资、设施设备在校内举办各类培训班。

第九条合作培训协议签订前,培训单位须对合作方进行资格审查,合作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培训许可证;3.具备较好履约能力。

员工日常教育培训制度(5篇)

员工日常教育培训制度(5篇)

员工日常教育培训制度1.总则为使员工的成长与公司的发展相结合,公司通过教育培训,培养员工创新知识、团队协作精神,发挥人才潜质,实现员工自我价值和企业价值,特制定本制度。

____组织机构由公司领导、各职能部门领导组成公司员工教育委员会,公司各业务系统和项目经理部(分公司)成立教育领导小组。

3.工作权责划分1)教育培训部(1)全公司共同性培训课程的举办。

(2)全公司年度、月份培训课程的拟定、呈报。

(3)制定及修改培训制度。

(4)全公司在职教育培训实施成果及改善对策呈报。

(5)共同性培训教材的编撰与修改。

(6)培训计划的审议。

(7)培训实施情况的督导、追踪、考核。

(8)外聘讲师对公司的全体在职员工进行教育培训,每季举办一次。

(9)全公司派外培训人员的审核与办理。

(10)派外受训人员所携书籍、资料与书面报告的管理。

(11)其他有关人才发展方案的研拟与执行。

(12)各项培训计划费用预算的拟定。

2)各部门(1)全年度培训计划汇总呈报。

(2)专业培训规范制定及修改,讲师或助教人选的推荐。

(3)内部专业培训课程的举办及成果汇报。

(4)专业培训教材的编撰与修改。

(5)受训员训练结束后的督导与追踪,以确保训练成果。

4.培训计划的制定、审批(1)公司各职能部门、专业分公司于每年____月____日前将下年度培训需求计划,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各职能部门、专业分公司提供的培训需求计划,组织编制公司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经公司职工教育委员会讨论批准,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以正式文件下发。

(3)培训中心依照公司年底教育、培训计划和实际需求,编制月、季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4)未纳入公司培训计划的培训,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培训。

5.培训的实施(1)培训主办部门应依《员工培训实施计划表》按期实施并负责该项训练之全盘事宜,如训练场地安排、教材分发、教具借调,通知讲师及受训单位等。

(2)如有补充教材,讲师应于开课前一周将讲义原稿送教育培训部统一印刷,以便上课时发给学员。

【精品范文】干部教育培训班班主任工作管理规定

【精品范文】干部教育培训班班主任工作管理规定

干部教育培训班班主任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班主任工作,改进和完善培训班管理,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举办和承办的各类培训班。

第二章班主任的遴选与管理第三条班主任是实施培训方案,实现培训目标,保证培训活动有序、高效运转的直接组织者和管理者。

职能培训班设教学班主任1名、生活班主任1名,其他班次由培训部门视情况自行设定。

第四条班主任选任条件(一)认真践行以学员为中心,以需求为导向,以提高能力为目标,以服务“三农”为落脚点的培训理念;(二)自觉维护、努力创建学院培训品牌形象;(三)工作务实,办事认真,爱岗敬业,责任心强,严于律己,乐于奉献;(四)具有创新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五)组织管理能力较强,有较好的表达能力,善于沟通协调;(六)有培训工作经验,熟悉培训工作流程。

第五条班主任由培训部依据上述条件选任和管理,在培训部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

培训部主要负责人要统筹安排培训班工作,部门其他同志要积极协助配合。

第六条各培训部负责考核本部门班主任工作,并向学院推荐优秀班主任。

培训部可根据情况设立班主任津贴,标准自定。

第七条班主任工作考核以日常工作记录为依据,以学员评估意见为主,以教师和相关部门的意见为补充。

第三章班主任的任务与工作要求第八条班前准备工作参与培训方案(包括拓展训练、现场教学方案)策划、做培训预算、制订应急预案、印发培训通知、联系确认参训学员、选购编印培训教材、选聘教师、印制培训手册(包括日程安排、学员名单、服务指南、班主任联系方式等)、准备学习用具、制订接送站、教室使用和食宿计划(包括培训班性质、培训人数、食宿标准)、设计开班议程、起草领导开班讲话提纲等。

要求:1、开班前7天将食宿计划、教室使用计划送接待中心;2、开班前3天,与接待中心确认上述计划;3、开班前3天将培训方案、培训手册报教研策划处,将接送站计划报车队;4、遇培训时间、人数、日程安排、授课教师有变化(旬括办班过程中)及时向接待中心和教研策划处通报。

职工培训教育管理规定

职工培训教育管理规定

职工培训教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职工培训教育工作,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职工的工作能力。

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企业法》、《公司法》和《集体合同》内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辖范围内所有单位及所有正式职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职工培训教育是指公司按照工作需要对职工进行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管理知识、技术业务、操作技能、学历教育等方面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第四条职工培训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坚持为公司产业经济发展服务,坚持按需施教、学用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人力资源管理部是公司负责职工培训教育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公司职工培训教育规划,组织落实职工培训计划、大纲、教材和培训师资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公司的职工培训以短期内部培训为主,送外培训为辅。

各单位应积极配合,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人员参加学习。

职工参加培训学习,人力资源管理部必须登记备案。

第七条送外培训必须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把关,确保学员质量。

业务部门需要派人外出参加培训,必须报人力资源管理部同意,不能擅自外送。

第八条凡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每年初由人力资源管理部制定职工培训计划,按程序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学历教育坚持专业对口、学以致用、定向培养的原则,培顺形式坚持以业余、函授为主。

第十条职工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

凡因工作原因不能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的,应有书面请假凭据。

请假审批程序为:一般职工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审批;中层以上干部由分管队领导签字审批。

凡无请假手续又不参加培训的,视同缺勤。

第十一条职工报考各类成人高等院校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管理部汇总,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二条职工经批准参加的学历教育,所在单位应创造条件保证其参加规定的脱产学习及考试时间。

未经公司批准擅自外学不承认其学历,外出学习考试期间视同事假。

第十三条职工参加专业对口的自学考试,考试期间视同出勤。

人事部关于印发《人事部业务培训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人事部业务培训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人事部业务培训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3.11•【文号】人发[2002]24号•【施行日期】2002.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事部关于印发《人事部业务培训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部机关各部门、部属各事业单位:现将《人事部业务培训班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人事部二00二年三月十一日人事部业务培训班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人事干部队伍,提高业务培训质量,规范业务培训行为,促进人事教育培训事业健康发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人事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含部属各种学会、协会)举办的面向人事系统的人事人才业务培训班和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面向非人事系统的培训班。

第三条人事部各单位举办培训班,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注重实用性和针对性,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效果。

第四条人事部实行业务培训班统一计划,统筹安排,分工落实的管理体制。

部人事教育司负责综合管理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举办业务培训班工作。

各单位根据职能实施业务培训。

第五条机关各部门举办面向人事系统的业务培训班,要根据工作需要、少而精、注重质量的原则,每年不得超过两个班。

第六条人事部各单位在每年1月30日前将本单位举办培训班的计划以书面形式报人事教育司。

办班计划包括培训班名称、参训人员、授课教师、时间、地点、主要课程、负责人等内容。

第七条人事教育司根据服务重点工作、避免重复办班的原则,汇总各单位申报的办班计划,提出意见,拟定人事部业务培训年度计划,报部长办公会审定。

第八条每年2月,人事部办公厅将经部长办公会审定批准的办班计划印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以及副省级市人事局。

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煤矿安全培训工作,规范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管理,严格持证上岗,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174号),结合山西省煤炭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培训、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培训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管理水平及生产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生产经营和安全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

具体指:煤矿企业(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及其分公司、地方煤炭企业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各类煤矿(公司)矿长(经理)和法定代表人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分为A、B、C三类: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及其分公司、地方煤炭企业集团)安全、生产、机电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各类煤矿(公司)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

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负责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及其分公司、地方煤炭企业集团安全生产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外承包煤矿工程施工队主要负责人。

C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井下生产班组负责人,即: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班组长。

自治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

一级、二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安监局)审批、颁发。

第三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二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市(地)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第四条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开办费50万元以上;(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完善的内部组织机构。

应设专职负责人,并具备5名以上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专职负责人应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安全培训工作经验、管理能力。

法定代表人或专职负责人应当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二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大型电厂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江南华电阳光发电有限公司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试行)人力资源部二00九年二月十八日修版目录培训管理制度 (7)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试行说明(略) (7)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8)第一章总则 (9)第二章教育培训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 (10)第三章教育培训内容和类别 (14)第四章教育培训要求和相关规定 (15)第五章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 (16)第六章教育培训资源建设 (17)第七章教育培训经费管理 (17)第八章教育培训工作考核与奖励 (18)第九章附则 (19)附件一、阳电公司教育培训委员会四级网络机构图和成员名单 (20)江南华电阳光发电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委员名单 (21)附件三、阳电公司教育培训委员会四级网络管理责任图 (23)附件四:江南华电阳光发电有限公司培训服务协议书范本 (24)附件五:2008年度培训费明细表 (26)附件六:江南华电阳光发电有限公司培训申请表 (26)培训计划管理办法 (28)第一章总则 (30)第二章培训规划和计划的内容 (31)第三章培训规划和计划管理程序 (31)第四章培训计划编制职责分工 (32)第五章培训规划和计划的实施和滚动调整 (34)第六章培训计划管理监督考核 (34)第七章附则 (34)附件一:编制培训计划的管理流程图 (35)附件二:阳电公司部门班组2009年月培训计划 (36)附件三:多经公司部门班组2009年月培训计划 (38)附件四:月度归口管理培训计划范本 (40)培训工作月度经济责任考核办法 (41)培训工作月度经济责任考核办法 (43)1.范围 (43)2.考核对象 (43)3.考核项目 (43)4.培训考核机构及其责任 (43)5.月度培训绩效经济责任考核标准 (44)6.部门培训绩效经济责任分配办法 (44)7.培训绩效经济责任考核细则 (44)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50)1.范围 (52)2.培训费来源和用途 (52)3.教育培训费管理责任与权限 (52)4.教育培训费管理内容与规定 (53)5.教育培训费发放标准 (54)6.检查与考核 (54)附件:教育培训费发放标准 (56)职工外出培训管理标准 (59)1.范围 (61)2.术语和定义 (61)3.职责分工 (61)4.外出培训工作程序 (62)5.检查、考核、改进 (64)6.记录 (64)附件一:职工外出培训审批表 (66)附件二:职工外出培训人员名单 (67)附件三:外出培训人员学习情况反馈表 (67)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69)第一章总则 (70)第二章管理职责 (70)第三章国家和行业技能资格申报条件 (71)第四章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考评组织机构 (73)第五章程序与管理 (73)第六章岗位与聘用 (74)附件一: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流程 (76)技能大赛管理办法 (77)1.总则 (79)2.职责分工 (80)3.技术比武工作组织及要求 (80)4.表彰奖励 (81)5.附则 (8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取证管理规定 (82)1.范围 (84)2.引用标准 (84)3.总则 (84)4.培训及取证程序 (84)5.考核与发证 (85)6.复审 (85)7.日常管理 (85)8.取证和复审的有关规定 (85)9.服务期 (86)10.检查与考核 (86)附件一: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程序 (87)附件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登记表 (88)培训场所及设施管理办法 (89)1.目的及适用范围 (91)2.管理组织 (91)3.管理内容 (91)4.附则 (92)附件一:培训场所使用情况登记表 (93)附件二:培训设施使用情况登记表 (93)附件三:培训设施借用申请表 (94)培训办班授课管理办法 (95)1.内容与适用范围 (97)2.培训办班授课术语定义 (97)3.培训办班授课程序 (97)附件二:阳光电厂培训办班授课申请表 (99)附件三:阳光电厂培训办班授课情况反馈单 (101)对外培训管理标准 (102)1.适用范围 (104)2.对外培训管理的术语和规定 (104)3.对外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 (105)4.检查考核 (106)5.附则 (106)附件一:江南阳光发电公司对外培训收费标准 (107)附件二:对外培训审批表 (108)附件三:对外培训工作联系单 (110)附件四:对外培训情况反馈单 (111)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112)第一章总则 (114)第二章管理职责 (115)第三章上岗证管理和考试发证程序 (116)第四章考核 (118)第五章附则 (118)附件一:阳电公司上岗证分类分级表 (119)阳光电厂仿真培训中心管理办法 (121)第一章总则 (123)第二章培训中心服务工作程序 (124)第三章培训学员管理 (124)第四章工作人员管理 (125)第五章财务管理 (126)第六章附则 (126)附件一:江南阳光发电公司培训项目价格一览表 (127)专业技术资格考核确认办法 (128)一、专业技术资格考核确认适用范围 (130)二、确认时间 (130)三、确认的基本条件 (131)四、确定 (131)五、非工程类职称考务工作程序 (131)六、非工程类职称确认工作程序 (131)七、附则 (132)附件一:工作流程: (133)附件二: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民主测评表 (133)附件三:专业技术资格确认业绩考核表 (134)附件四:年度专业技术资格确认专家评审意见表 (134)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136)一、适用范围 (138)二、公司职称评审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138)三、公司职称认定时间 (139)四、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基本条件 (139)五、职称认定权限 (140)六、职称认定工作程序 (141)七、附则 (142)附件一:工作流程: (143)附件二: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民主测评表 (143)附件三:专业技术资格认定部门业绩考核表 (144)附件四: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认定专家评审意见表 (144)培训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试行说明(略)1、已于2008年12月以电子版的形式,传送公司领导、各部门正职和全体中层干部、各部门培训专(兼)职人员征求意见。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市范围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从事以中小学学生为主要对象的文化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化课程培训服务,是指中小学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科学、政治、历史、地理等文化学科及其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培训服务。

器乐、舞蹈、书画、摄影等艺术特长类培训服务,球类、棋类等体育竞技类培训服务,科技、研学类(不得开展学科类教育活动)培训服务,以及面向社会举办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能等级培训等培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立培训机构应符合当地社会发展需要,其数量和规模应当符合教育发展需求。

第四条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

第二章设置条件和标准第六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个人办学,举办者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者,应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培训机构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举办者计入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占比;中小学校和教职员工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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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庄矿职教中心培训办班管理制度
大庄矿职教中心
2014年12月20日
大庄矿职教中心培训办班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职教中心办班培训工作的管理,合理有效使用教育
培训资源,规范培训流程,提高培训质量,根据许平煤业及大庄实业
培训管理办法,特制定大庄矿职教中心培训办班管理制度。

第一章 培训班报批
第一条 各基层区队每月都要对本单位职工进行一次培训需求
分析,了解本单位职工安全资格证书取证、复审情况。及时将证书到
期人员名单及需要培训人员名单经战线领导签字后报至职教中心教
务处,由教务处核实后及时安排培训。
第二条 职教中心接到基层单位的培训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审
核后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及开班申请送主管领导及集团公司培
训处审批。
第三条 培训班经集团公司培训处核准后,应及时通知参培单位
相关人员报到、开班。
第四条 职教中心每个月都要对培训学员所在区队进行一次培
训需求调研,了解学员队目前职教中心的培训形式及内容有无需要改
进的地方及好的建议,促进职教中心培训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第二章 教学管理
第五条 各培训班实行班主任跟班负责制。每个培训班开办后,
班主任组织开班典礼,告知学员培训期间应该注意的事项。
第六条 班主任在接到办班通知后,根据教学计划及课程表告知
授课教师上课时间,以便授课教师合理安排授课时间。
第七条 班主任要提前10分钟到教室,查看学员到校情况及授
课教师是否按时上课,如果发现授课教师不按时上课,及时把情况反
映的教务处,由教务处根据规定进行处罚;学员出勤学时达不到规定
要求的,根据规定取消培训资格。
第八条 班主任每天至少四次点名,掌握学员出勤情况,每个培
训班同学员一起听课,随时掌握教师及学员动态及需求,认真填写教
室日志。
第九条 每天课程结束后,班主任要安排值日生打扫教师卫生,
保证学员学习环境。学员离校后,班主任要确定教室门窗、电源关闭
后,才能离开教室,确保教室设施安全。
第十条 授课教师要明确教学目的,合理组织教材和教学,突出
重点,解决难点,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
第十一条 授课教师要按时上.下课,严格课堂秩序,授课时能
够与学员互动,让学员听课有主动性。
第十二条 授课教师授课时要使用普通话,语速适中,教态大方
自然,板书布置合理,字迹工整。要善于用实物.教具及事故案例分
析,生动形象地进行教学。
第十三条 授课要有始有终,授课结束时要有小结、讨论和作业。
第三章 班级管理
第十四条 为便于班级管理,保证听课率,根据文件要求收取学
员纪律押金100元,并在三日内交教务考核处。结业时,如无违纪、
无损坏公物者原数退还本人,不交押金者不准参加结业考试。
第十五条 为便于班级管理,保证听课率,培训班执行请销假制
度。有事请假,本人写出请假条,请假半天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一
天由教务主任批准,请假两天和两天以上者由抓教学的主任批准,病
假以医院假条为准,每6节课少转一天工,累计请假超过学习时间
30%者,取消学习资格。
第十条六 学员应按时上下课,做到不迟到.不早退。进入教室
后按规定位置就座。
第十七条 学员上课时应认真听讲,积极参与教学活动,有疑难
问题可举手提问。
第十八条 学员要维护课堂秩序,禁止吸烟、谈笑、吃东西、接
打手机等一切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十九条 学员要爱护教室设备,保持室内整洁,不随地吐痰、
不乱扔纸屑和杂物。

第四章 现场考核
第二十条 培训班按照教学计划安排完成规定学时后,对达到规
定学时的学员进行考核。未达到规定学时的不得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应做好考前准备工作,熟悉考场规则,按
规定整理考场。参考学员应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开考二十分钟后,
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做好考试准备工作,考前二十分钟到达
办公室领取试卷,考试前十分钟,向参考学员宣读考场规则和注意事
项,并启封发放试卷。
第二十三条 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要对参考学员进行姓名、考
号、照片三对照,发现替考者立即报告主监考,由主监考处理。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监考时不准吸烟、阅报,严禁接打手机,
不准擅离考场。参考学员违犯纪律,监考人员应警告制止,并记入“考
场记录”。如有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正常考试、威胁他人人身安
全的事情发生,监考有权制止,并报告主监考。
第二十五条 考试期间,参考人员不得交头接耳,不得左顾右盼,
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抄袭或传递纸条,不得影响他人正常考试,否则
将被取消考试资格。监考教师人员要忠实履行考场职责,不徇私舞弊。
如发现参考学员抄袭或传递纸条等违反考场纪律现象不加制止者,一
次罚监考教师100元。
第二十六条 考试结束铃响后监考人员宣布“全体起立”,组织
参考学员按次序退场,并收卷汇总,将试卷和填写完整的考场记录等
一同装入试卷袋,按规定装订、密封,交回考点办公室。

第五章 档案整理
第二十七条 培训班考核结束后,职教中心教务办应安排专人批
改试卷,试卷的批改应当公平、公正。
第二十八条 对于未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学员,由教务办安
排、班主任通知统一补考。仍不合格的,不予发证,重新参加培训学
习。
第二十九条 试卷批改结束后,教务办应安排专人进行证书的办
理。班主任应及时收集、整理各类资料,存档备查。

第六章 培训效果评估与跟踪调查
第三十条 职教中心在每个培训班结束后,要对教师授课水平、
技巧、内容安排、实用性进行学员评教。职教中心根据评教结果每月
对教师进行绩效考核,凡被评议出倒数第一名的教师扣除本月的绩效
奖金。
第三十一条 学员回到区队的上班后一个月,职教中心要根据此
次培训班培训内容对于学员回到工作岗位上的表现,对学员进行培训
效果调查,了解学员接受培训后的表现,并根据反馈的结果,适当调
整培训内容,以增加培训的实用性,培训效果反馈表要及时归入办班
资料。
第三十二条 职教中心要求对所培学员学习结业后发放跟踪调
查表,按岗位工种所学的内容,提出具体要求,由学员自行带走,交
所在单位班组,在实际工作中接受考评。
第三十三条 学员所在工作单位的班组负责在实际工作中对该
学员进行考评,主要看实效,时间一般为一个月,期满后由单位写出
意见,反馈到职教中心,所得材料必须存入个人培训档案。意见内容
主要包括:(1)所学理论知识能否指导或提高学员的本职工作和实际
操作;(2)学员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有哪些明显不同程度地提高。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制定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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