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正当行为(视频)
九章节正当行为

(1)手段的必需性;
(2)法益的相当性
❖ 2.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是并列 的,只有两者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超过了正当防卫 的限度条件。 (防卫过当)
❖ 2.防卫过当的性质 防卫过当具有两个特征:(1)防卫过当和正当防 卫一样具有行为的防卫性,具有有益于社会的一 面。(2)防卫过当具有客观的危害性和主观的罪 过性,它不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客观上具 有危害社会的特征,主观方面也存在着罪过,因 而才构成了犯罪。这一特征是防卫过当区别于正 当防卫的关键。
第九讲 正当行为
第二节 正当防卫
❖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 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 行的不法侵害,而以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 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尚未明显超过必要限 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 (一)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必须有不法 侵害的发生
❖ 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不可能是直接故意,而可能是 间接故意和过失。其中大多数情况下是疏忽大意 的过失,极个别情况下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 防卫过当的处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 轻或者免除处罚。
❖ 三、无限防卫权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 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 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 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理论界一般将该规定称为“无限防卫权”。
不法侵害由二人以上实施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教唆者不能实施防卫行为。对不在现场的帮助犯 也不能实行防卫行为。但如果帮助者在不法侵害的 现场并正在帮助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则可以实施正 当防卫。
(2)防卫第三者的处理 在实践中,对未实施不法侵害的第三人实施防卫行 为或防卫行为造成无辜第三人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 对此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9第九章正当行为剖析.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正当行为
正当行为概述
其他正当行为
第一节 正当行为概述
正当行为的概念
正当行为的特征
正当行为的种类 研究正当行为的意义
一、正当行为的概念
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 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 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 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二、正当行为的特征
形式上具备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 实质上不符合该种犯罪的构成特征 不具备社会危害性 不具备刑事违法性 不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
危险正在发生,指从危险出现一直到危 险结束之间的持续状态
危险的出现,指危险已经发生,这种危 险已经对合法权益造成现实的威胁,此 时如果不实行紧急避险,对合法权益的 损害就不可避免 危险的结束,指危险对合法权益的威胁 已经过去,损害已经造成且不会造成进 一步损害,或者危险已经消失,不会再 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形
2、防卫认识
指防卫人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对 不法侵害及防卫行为各方面因素的认识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存在
不法侵害人
某种合法权益正在受到损害
对不法侵害行为的程度、强度、缓急度的 认识 对防卫行为的方式、程度、造成后果的轻 重等有大致认识
3、防卫目的
指防卫人在防卫认识的基础上,进而决 定实施防卫行为,并希望通过防卫行为 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愿望 直接目的——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
三、正当行为的种类
刑法规定的正当行为: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其他正当行为:依照法令的行为、 正当业务行为、履行职务的行为、 自救行为、自损行为、被害人承 诺的行为、安乐死等
四、研究正当行为的意义
有利于理解犯罪的本质特征,更好 地区分罪与非罪 有利于保障公民充分行使法定权利, 履行法定义务,促进社会的进步和 发展 有利于鼓励公民积极地与违法犯罪 行为作斗争,培养广大公民顾全大 局的意识
第9章正当行为14

嫌“故意杀人”罪于 5 月 11 日 14
时将她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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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5月10日晚8时许,野三关镇政府 招商办主任邓贵大与单位黄德智及另 外一位邓姓工作人员在酒后前往该镇 梦幻城消费时,前去水疗房找修脚女 邓玉娇,提出要她提供“特殊服务”。
在遭到拒绝后,邓贵大从口袋中拿出 一摞钱在邓玉娇面前摆弄,并用钱敲 击邓玉娇的头部,声称自己有钱,让 邓玉娇听从他们。
出身上的水果刀刺向张某。张某逃,乙紧追。张某的长
子甲见状,拿扁担将乙打昏在地。张某回过身来,捡起 地上的石头猛砸乙头,致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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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 条件
出于防卫意图
——保护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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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一直看同村的范某不顺眼,一直想找机会收拾
收拾范某,但一直没有机会,有一天,甲在路上
看见范某,便上前骂范某,范某没有理会,甲便 骂范某,“孬种、孙子”,范某愤怒之极,便扑上来打 甲,甲大声说,“这次是你先动手的,别怪我不客气”, 然后拿出身上的一把水果刀,将范某刺成重伤。 (故意伤害)
不法侵害者本人
——人身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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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持刀追杀乙,乙逃跑, 路遇甲 5 岁的女儿,遂掐 住其脖子,要甲住手。甲 不听警告,乙将其女掐死。 甲抱女痛哭,乙趁机跑掉。
故意杀人
张三:正当防卫; 乙:故意杀人
张三被甲乙追杀,甲乙对 张三形成合围之势,甲从 背后抱住张三,乙从前面 用匕首刺杀张三。当乙的 匕首此过来时,张三猛一 转身,抓过甲来抵挡匕首, 甲被乙刺死。
2.执行上级命令的行为
3.正当业务行为
4.被害人同意的行为
5.自救行为 6.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
第九章 正当行为

他一面组织部分工人抢出房内物品,一面指挥工 人用推土机撞击墙壁,用吊车将屋顶吊离原地, 让工人用铲车铲出一条隔离空道。当火焰蔓延至 第三间屋的尾部时,才被消防队员扑灭。人民检 察院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起诉何某。人民法院 认为何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宣告何某无罪。
第一节 正当行为概述
一、正当行为的概念
【案例二】
被告人何某,男,某建筑施工队队长。某市一家饭 店突然失火,火焰随风烧向邻屋。当消防车赶来抢 救时,火势已伸向第三家邻店。当时,何某正在附 近,见状后,即带领十多个工人奔到现场。到现场 后,何某并不指挥工人参加灭火,却命令工人迅速 拆毁近邻的第四家房屋。何某本人则跑回工地,驾 驶吊车、铲车和推土机又赶到现场,对第四间屋进 行毁坏。
对不法侵害者的防卫打击常 常是针对其人身权的,但也 不排除对财产权(如动物) 的打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 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造成的重大损害, 一般为过失,成立具体的过 失犯罪,但也不排除间接故 意下成立的故意犯罪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
概念——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 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 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 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 行为
㈢防卫对象——不法侵害者本人 1、无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行为? 2、对动物的侵袭?
㈣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 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
1、不法侵害开始的时间——已经着手直接实施侵 害行为
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不法侵害行为或其导致 的危害状态尚在继续中
3、防卫不适时
A 事先防卫——不法侵害尚处于预备阶段或犯意 表示阶段
处理
第9章正当行为14

特殊防卫对象
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者
王某下班回家,看见邻居黄某(精神病)正在追 砍他的 8岁的儿子,眼看就要追上,他随手操起 一根木棒将黄某打昏在地,并致重伤。
明知:尽量避让 不明知:正常防卫 客观主义倾向
不以有责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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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某(男, 30 多岁)晚上在自选商场购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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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感受到污辱的邓玉娇意欲离开,结果遭到
邓贵大的拦截,并两次将邓玉娇压于身下的 沙发上。
邓玉娇在情急之下,顺手拿起修脚刀将邓
贵大刺伤,并将上前来的黄德智手臂也划
伤。后来由于邓贵大喉部动脉受伤出血过 多抢救无效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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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公安局:邓玉娇是“故意杀人罪”
巴东检察院:邓玉娇是“故意伤害罪”,属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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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农私拉电网电死他人
2007 年 7 月2 5 日,重庆市梁平 县一果农为防止他人盗窃果实, 私拉电网并设立警示牌,结果 电死一名男孩。 为了“提醒”别人,汪三富专
门设立了4块警示牌在果园周
围,认为这样自己就没有责任 了,谁偷梨触电就是自作自受。
过失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
13岁的男孩柏某路过汪三富 的果园,想进去摘梨,结果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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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1 年 4月 12日,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打麻将时 与本县张某 ( 人称“烂崽” ) 发生矛盾,并相互殴打,后经人 劝开,但张某扬言一定找人对刘某进行报复。刘某知道张某 是说到做到之人,为防止报复,即在商店买了一把匕首携带 在身上。同年 4 月 16 日下午,天色昏暗,刘某一个人在街上 遛达,当其走到本县邮电局门口时,突然一个人从后面用一 把马叶刀架在他脖子上说:“看你往哪里走?”刘误以为是 张某找的人前来寻机报复,为了先发制人,抽出随身携带的 匕首朝后一捅,只听见来人“哎哟”一声滚倒在地,刘某转 身一看,发现是自己的邻居杨某,便问杨某是怎么回事,杨 说在路上捡得一把马叶刀,刚好看见刘某,就拿刀想吓唬他 取乐。刘某知道自己伤错了人,当即喊来他人一起将杨某送 往医院治疗,后杨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第九讲正当行为..

目录 一.正当行为概述 二.正当防卫
三.紧急避险
案例讨论
案例1:
陈某携带11000元外出经商,遇见值勤的便衣民警谢某和 阮某。谢、阮见陈行色匆匆,十分可疑,便上前拦住陈某进 行检查,陈不从。在纠缠中,阮表明自己的身份并将公安局 的工作证在陈的眼前晃了一下,但陈某仍然拒绝检查。谢、 阮更觉可疑,强行将陈拉入一“老人家”旅馆对陈所携带的 包和身体进行了检查。陈在此过程中要求到附近派出所才可 以检查。谢、阮则不予理睬,并强行解开陈的裤带(陈的钱 放在此处)进行检查。陈则误认为谢、阮二人是歹徒,要抢 其携带的11000元,便乘谢、阮不备,抓起放在台面上的小刀, 向谢、阮二人刺去,致谢某重伤。
假想防卫排除故意的成立。根据行为人是否应当认识到并 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分别认定为过失或意外事件。
不法侵害,倘若没有不法侵害的发生,公民就不必也不能 行使正当防卫权。有不法侵害的发生,是正当防卫行为得 以实施的前提。
1.不法侵害的概念
不法侵害,则是指对某种权益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侵袭与损 害。
(1)不法侵害是否包括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 在内?
刑法理论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肯定说是正确的。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 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以给不 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尚未明显超过必要 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发生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社会或个人的权益免受
(2)正当防卫所面临的不法侵害仅指客观上对社会造成危害的 行为,而不问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和责任意思。(未成年人与精 神病人)
刑法学第9章正当防卫PPT课件
• 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 刑事责任。”这表明,立法上设立特殊正当防卫的意图,只是为了 制止犯罪侵害,而不是违法侵害。
• (2)特殊正当防卫只能适用于暴力犯罪侵害 • 对于非暴力犯罪、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轻微暴力犯罪、一
• 3.行为人的加害行为是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 结束,这是防卫不适时的客观表现。
• 防卫不适时包括两种情况:
• 1、事前防卫。2、事后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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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之阻却犯罪性事由
(三)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不法侵害人始终是正 当防卫所指向的直接目标,第三人不可能成为防卫行为所直接指 向的目标,这就是正当防卫的对象限制条件。
三 特殊正当防卫 (一)概念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 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 刑事责任。”这便是特殊正当防卫,也称无过当防卫。 (二)特殊正当防卫与一般正当防卫的区别:(1)特殊正当防卫 针对的是犯罪,且犯罪范围确定,而一般正当防卫针对的不仅是 犯罪而且包括违法;(2)特殊正当防卫没有必要限度,因而不 存在防卫过当,一般正当防卫有必要限度,因而存在防卫过当。 (三)特殊正当防卫的意义:鼓励(防卫人)与威慑(加害人) (四)对特殊正当防卫应掌握的要点 1 法律特征 (1)特殊正当防卫只能适用于犯罪侵害 一般正当防卫的前提是不法侵害,即可能是犯罪侵害,也可以是违 法侵害;而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
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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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之阻却犯罪性事由
第一节 阻却犯罪性事由的概念与特征
第九章 正当行为
第九章正当行为第一节概述一、正当行为的概念:正当行为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1.形式上具备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2.实质上不符合该种犯罪的构成特征,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二、正当行为的种类: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履行职务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
4.正当业务行为:包括医疗行为、竞技行为(拳击、摔跤、武术……)业务——指行为人持续经营的决定其社会地位的事务。
5.自救行为:指行为人在其权利遭到侵害而无法得到司法机关及时救济的情况下,以自力加以保全或恢复原状的行为。
6.于权利人自愿的损害,包括权利人明确承诺的损害,推定权利人承诺的损害以及权利人的自损行为。
推定:主人不在,室内起火,为救火而破门入室。
三、意义:1.有利于更清楚地认识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从而更好地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有利于鼓舞和支持人民群众积极地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3.有利于保障公民充分行使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第二节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及法律规定的意义:(一)概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情形。
(二)正当防卫的性质1.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2.它是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正当行为。
虽然由于这种行为给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这种行为本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
在刑法理论上,正当防卫被认为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三)法律规定正当防卫的意义:1.鼓励和支持每个公民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能见义勇为,勇敢地同犯罪作斗争,以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论语》里,孔子说:“见义不为,无勇也。
”意思是说,看到合乎正义的事情却不做,那就是没有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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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 嫌犯甲,2001年某日中午,甲单位 的一辆三轮车被盗,盗车人被甲等人扭送派出 所。当晚10时许,甲同单位经理郭某又到楼下 查看单位的三轮车,发现又不见了,二人即在 楼下分头寻找。恰逢某派出所联防人员巡逻, 见甲形迹可疑,遂上前盘查。甲误认为是白天 被抓的盗车人伺机报复,在联防队员孙某用胳 臂锁住其脖子时,甲先发制人,用拳头击打孙 的头部,致孙面部多处受伤。甲在殴打孙某的 同时,还喊来了经理郭某,
• 防卫挑拨
为加害对方,故意以挑衅、引诱等方法 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 加害对方的行为。 • 罪责: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加害他人的故 意,缺乏正当的防卫意图,其防卫实质是 其犯罪内容的组成部分,负故意罪责。
• 理论:滥用权利论、原因上的违法行为论
• 相互斗殴:双方都出于不法侵害的故意而 进行的相互侵害行为。
• 甲持刀追杀丙,在甲已经追上即将砍杀时,丙 顺手将路边的乙拉到甲的刀下,致乙受伤。事实上 乙是甲的同伙,乙正在此地拦截丙,而丙对此一无 所知。
• 传统观点:由于缺乏主观的正当化要素,负故 意犯罪责。
• 结果无价值说:甲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无罪。
• 行为无价值说:甲不成立正当防卫。甲的行为 具有侵害合法权益的危险性和可能性。成立故意杀 人未遂。
防卫意图(认识因素、意志因素)
防卫认识:对不法侵害及防卫行为各方 面因素的认识
防卫目的:希望通过防卫行为达到某种 结果的心理愿望
不具有防卫意图的行为
• 偶然防卫: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 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 (螳螂捕蝉,黄雀在后)
甲欲杀死继父乙。当甲手持斧头走进乙的卧室 时,背对门口的乙从抽屉里拿出手枪,欲杀死自 己的妻子丙,并已勾上枪机。甲没有发现这一点, 跑上前去,一斧头砍在乙的头上,救了丙的生命。 乙被砍致死,而手枪也射出子弹,打在墙上。
008-第九章 正当行为.ppt
2、有侵害合法权益的危险的正在发生。 (时机条件)
(否则是避险不适时)
3、为了维护国家的、公共的、本人的、 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实施避险(目的条件)
4、避险行为损害的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5、避险行为必须是不得已而为之。 6、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
的损害。(限度条件)
即:避险行为给第三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必 须小于所避免的危险对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
第九章 正当行为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二、特征:
(一)客观方面:是有利于社会的行为
(即行为的合法性)
(二)主观方面:是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为。
(即目的的合法性)。
三、种类 1、法定的种类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2、学理分类 1)正当业务行为(如:竞技行为、医疗
行为) 2)执行命令的行为 3)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 4)依照法令的行为(如:监护行为)
——否则是避险过当。
注意:如何区分合法权益的大小?
7、避险的禁止条件 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
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四、避险过当及刑事责任
自析: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
第二节 正当防卫
一、概念(刑法第20条)
二、条件
(一)有不法侵害的发生(前提)
1、“不法侵害”
2、不法侵害的实际存在
(否则是“假想防卫”)
(二)不法侵害的正在发生(时机条件)
→否则是防卫不适时。
是指不法侵害对合法权益已形成紧 迫,现实的侵害或威胁,并且尚未排除。
关于“防卫不适时”的类型 : 1)事前加害: 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时,对有侵害表示
或准备实施侵害的人实施“防卫”。 2)事后加害: 在不法侵害已结束后,对不法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