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评审和检查记录单(特许飞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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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及时有效地对民用航空器进行适航管理而委任适航部门以外的人员和单位作为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的代表从事有关适航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据本规定依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五月四日发布、六月一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

关联法规: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民航局委任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航空器适航委任单位代表(以下简称“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

第四条定义(一)适航部门是指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司(以下简称适航司)、航空器适航中心、各地区管理局适航处及各航空器审定中心。

(二)委任代表是指民航局委任适航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民航局从事有关适航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委任单位代表是指由民航局委任适航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民航局从事有关适航工作的某些单位或机构。

第五条授权民航局授权适航司负责审查批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工作。

由适航部门对他们从事的有关适航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委任代表第六条适用范围本章规定了各类委任代表的委任程序、授予的权限和管理规则。

第七条委任代表类别民航局根据工作性质将委任代表分下列各类:(1)工程委任代表;(2)生产检验委任代表;(3)维修监督委任代表;(4)维修人员执照主考委任代表;(5)其他代表。

上述各类委任代表根据需要可设置不同的专业。

第八条委任代表条件(一)工程委任代表和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必须:(1)熟悉并能公正地执行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2)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及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3)工程委任代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可具有中专以上学历;(4)熟悉与所委任的工作相应的最新技术知识;(5)熟悉指定的专业,从事相应的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宽的知识面;(6)是由相应适航证件持有人推荐的不直接参与所委任产品型号的设计和检验工作的人员。

适航委任代表

适航委任代表
1 2 3 4
适航委任代表管理
委任代表管理
资质审查 日常指导与监督
适航管理与委任代表体系 适航委任代表的职责和权限
聘任授权
局方
绩效评审
局方对适航委任代表的管理 适航委任代表的培训要求
适航委任代表管理
培训和考核
连任续聘
30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Civil Aviation Management Institute of China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Civil Aviation Management Institute of China
主要内容
1 适航管理与委任代表体系
2
3 4
适航委任代表管理
适航委任代表的职责和权限
局方对适航委任代表的管理 适航委任代表的培训要求
适航委任代表管理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Civil Aviation Management Institute of China

适航委任代表管理
4
适航委任代表管理
1.1
适航委任代表专业培训
2013年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Civil Aviation Management Institute of China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Civil Aviation Management Institute of China
适航的来源和发展

完善适航安全管理体系 释放适航审定系统的人力资源 满足持证人的经营需要 共享工业系统的知识和经验
“委任”在适航和行政法规中并未有明确授权 “委任”是局方为补充资源采取的一工作方式
局方认为需要时。
“委任”条件是“具备与局方相当的能力”
适航委任代表管理 13 适航委任代表管理 14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交通运输部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3号)《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已于2017年5月17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5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21.1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适航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21.2A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和适航合格审定,包括下列证件的申请、颁发和管理:(一)型号合格证;(二)补充型号合格证;(三)改装设计批准书;(四)型号认可证;(五)补充型号认可证;(六)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七)生产许可证;(八)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九)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十)适航证;(十一)出口适航证;(十二)外国适航证认可书;(十三)特许飞行证;(十四)适航批准标签。

第21.2B条定义(一)局方: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二)民用航空产品:指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或者螺旋桨。

(三)零部件:指任何用于民用航空产品或者拟在民用航空产品上使用和安装的材料、零件、部件、机载设备或者软件。

(四)符合性:指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设计符合规定的适航规章和要求。

(五)制造符合性:指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制造、试验、安装等符合经批准的设计。

(六)设计批准:指局方颁发的用以表明该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设计符合相关适航规章和要求的证件,其形式可以是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型号合格证更改、型号认可证更改、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补充型号认可证、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或者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对设计部分的批准,或者其他方式对设计的批准。

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59号

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59号

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59号)2005年12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6日起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二00六年元月十六日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第43.1条依据和目的为保证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和飞行安全,规范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维修和改装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43.3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持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颁发的下述适航证件的航空器的维修和改装工作:(a)持有标准适航证和限制适航证的航空器;(b)除湿租以外的,持有外国航空器适航证认可证书的航空器;(c)除验证飞行为目的的第I类特许飞行证以外的,持有特许飞行证的航空器。

第43.5条定义本规则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a)维修:是指对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任何检测、修理、排故、定期检修、翻修工作。

(b)改装:是指在航空器及其部件交付后进行的超出其原设计状态的任何改变,包括任何材料和零部件的替代。

(c)修理:是指对航空器及其部件的任何损伤或者缺陷进行处理,使其达到在规定的限制范围内继续使用的工作统称。

修理是维修工作的一种。

(d)重要改装:是指没有列入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厂家的设计规范中,并且可能对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特性、飞行特性和其他适航性因素有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民航总局令第159号)明显影响的改装,或者是不能按照已经被接受的方法或者通过基本的作业就能够完成的改装。

(e)重要修理:是指如果不正确的实施,将可能导致对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特性、飞行特性和其他适航性因素有明显影响的修理,或者是不能按照已经被接受的方法或者通过基本的作业就能够完成的工作。

标准适航证

标准适航证

标准适航证
中国民航局
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主管单位:适航司检查处
联系电话:64091390 64092321
传真:64091380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法律依据: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办事条件:
取得中国正式国籍登记的航空器可以申请适航证。

适航证分为标准适航证和限制适航证。

只拥有临时国籍证的航空器不能申请适航证,但可以申请特许飞行证。

办事程序:
1.正常程序
当航空器适航检查地点为国内时,采用正常程序。

国产航空器的适航证申请,也采用正常程序。

1)申请流程简图
适航监察员对航空器进行适航检查后,适航司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及适航监察员对航空器适航检查的报告进行审核,如材料符合要求,则颁发适航证。

2)所需材料
申请人申请适航证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如下:
其他说明:
AMIS系统网上申请操作说明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航空器适航证申请书页面:
2.特殊程序
1)流程简图
如果航空器在国外交付,将采用特别程序,也就是将颁发空白国籍证和适航证,由适航监察员在现场检查、签发证件。

此时航空器的未注册/取消注册声明、交接文书、出口适航证可以在航空器交付时再提供。

2)所需材料
3)AMIS系统网上申请操作说明
与采用正常程序申请适航证大部分相同,但是需要在航空器接机地点上选择“国外”。

法律、行政法规、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民航局)

法律、行政法规、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民航局)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5号)
43
中国民航局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航空器代管人运行合格证核发
民航地区管理局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0号)
44
中国民航局
在我国境内国际国内定期和不定期飞行计划审批
22
中国民航局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认定
民航地区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23
中国民航局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审定
中国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4
中国民航局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认定
中国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民航地区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0
中国民航局
民用航空产品零部件设计认可
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1
中国民航局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
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2
中国民航局
民用航空器适航审批
33
中国民航局
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审批
民航地区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4
中国民航局
民航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
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飞行检查单

正常程序NP章详细程序第20节外部安全检查—机长或副驾驶操纵面和轮挡・・・・・・・・・・・・・・・・・・・・・检查目视检查所有活动的操纵面无障碍以及轮挡挡好。

维护状态・・・・・・・・・・・・・・・・・・・・・・・检查证实维护状态适航。

如需要,应确定飞机符合放行标准。

驾驶舱安全检查—机长或副驾驶下列检查在假设飞行组进入正常位置之前实施。

电瓶电门・・・・・・・・・・・・・・・・・・・・・・・接通护盖—保险液压电动泵电门・・・・・・・・・・・・・・・・・・・・・关起落架手柄・・・・・・・・・・・・・・・・・・・・・・放下所有起落架绿色指示灯—亮驾驶舱预先准备—机长或副驾驶地面电源电门(如地面电源可用)・・・・・・・・・・・・接通电源断开指示灯—灭故障/不工作探测・・・・・・・・・・・・・・・・・・・・检查过热探测电门—正常测试电门—保持在“故障/不工作”位证实主警告、过热/探测信号牌、故障指示灯和APU火警探测器不工作指示灯亮。

如故障指示灯不亮,故障探测系统不工作。

如APU火警探测器不工作指示灯不亮,不得使用APU。

火警/过热警告・・・・・・・・・・・・・・・・・・・・・检查注:当APU工作时,进行这项测试前要提醒地面人员。

APU地面控制面板上的火警指示灯会亮且喇叭会响。

测试电门—保持在过热/火警位证实火警铃响,主火警指示灯、主注意指示灯和过热/探测信号牌亮。

主火警指示灯—按压证实主火警指示灯灭和警铃声响停止。

证实1号发动机、APU、2号发动机火警电门及1号与2号发动机的过热指示灯亮、如交流汇流条有电,证实轮舱火警指示灯亮。

如一个发动机火警电门和一个发动机过热指示灯不亮,表明一个火警探测环路不工作。

灭火瓶测试电门・・・・・・・・・・・・・・・・・・・・检查将测试电门放在1位,证实绿色灭火瓶测试指示灯亮。

松开电门,证实所有指示灯灭。

2位的测试方法一样。

APU・・・・・・・・・・・・・・・・・・・・起动/连接汇流条APU发电机断开汇流条指示灯亮时:APU发电机汇流条电门—接通电源断开指示灯—灭注:APU作为引气源之前,建议让APU先工作一分钟。

适航管理重点(附适航法规)复习资料汇编 附答案

适航管理主要内容第一章1、适航性、适航标准、适航管理、初始适航、持续适航定义;2、适航标准的特点及含义;3、适航性责任;4、适航管理的宗旨;5、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及方法;6、适航管理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中的作用;第二章1、适航管理结构体系及各层管理单位;2、各地区管理局适航处、各适航审定中心的主要职责;第三章1、适航管理立法的必要性;2、适航管理立法的基本原则;3、适航管理法规和文件体系的构成及各层主要的法律法规;4、适航管理相关法规具体针对的内容;5、适航指令、适航管理程序、咨询通告定义及编号方法;6、与初始适航、维修、运行相关的法规;第四章1、航空器从事国际国内飞行必须携带的证件;2、国籍登记标志的相关规定;3、挂旗航空公司的定义;第五章1、适航管理各证件的颁发对象、有效期和转让性;2、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资格及持有人权利;PC编号;3、适航证类别及颁发对象;适航证的重新签发;4、特许飞行证分类及颁发对象;第六章1、初始适航管理中适航部门的基本责任;2、专用条件、适航标准的豁免或等效安全措施的定义;3、型号设计更改的分类;4、对型号设计“大改”的批准形式;5、生产许可证可获得的适航批准;6、对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审定批准方式;PMA不适用的条件;PMA,CTSOA的区别;7、航空产品的分类,各类航空产品用于国内或出口时应颁发的适航证件;8、如何保持合格证的完整性:适航指令,使用困难报告;第七章1、持续适航管理的三要素;2、航空器持续适航管理要求:航空器运营人对航空器适航性的责任;运行规章适用的条件;公共航空运营人维修系统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维修记录的要求;ETOPS定义及类别;二类仪表近进分类;民用航空器的年检制度;适航证的签署;3、维修单位的分类;维修单位通过合格审定需具备的条件;维修放行证明类别;等效安全措施;外委要求;对维修单位监督检查的制度;4、持续适航管理对维修人员的要求;(按照CCAR-66的规定)5、航空器适航信息网的结构及责任单位;适航信息管理工作的流程(即三个工作环节);主要监控对象;6、持续适航文件:维修大纲;维修方案;MMEL;MEL;CDL;保留故障/缺陷要求;适航指令定义及办法条件;第八章1、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分类;第九章1、维修的定义;2、维修和改装人员要求;3、重要修理和改装的批准放行要求;4、维修管理指令的定义,与CAD的区别。

5-民用航空产品的生产批准和监督管理

局方审查基本流程
申请 预评审 受理 审查 颁证
民用航空产品的生产批准和监督管理
12
5.3
适航委任代表专业培训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Civil Aviation Management Institute of China
民航发[2010]46号
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及其安全监督管理局行业管理职责分工表
运输类 飞机
ACSEP- Aircraft Certification System Evaluation Program
航空器合格审定系统评审大纲
民用航空产品的生产批准和监督管理
11
民用航空产品的生产批准和监督管理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Civil Aviation Management Institute of China
局方审查基本流程
评审前 审查组
会议
评审前 正式会

评审期 间会议
最终审 查组会

评审后 正式会

民用航空产品的生产批准和监督管理
16
5.4
适航委任代表专业培训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Civil Aviation Management Institute of China
局方审查基本流程
1.零部件设计 符合相应适 航要求
• 质量体系持续满足规章要求 • 生产的每一零部件符合经批准的设计 • 正确标识
民用航空产品的生产批准和监督管理
24
5.6
适航委任代表专业培训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Civil Aviation Management Institute of China
回顾:生产管理一般要求
适航规章和管理程序
CCAR-21 AP-21-04

型号检查核准书(TIA)的颁发条件和方式探讨

理论与方法238 2015年24期型号检查核准书(TIA)的颁发条件和方式探讨李国平中国商飞适航管理部,上海 200000摘要:审定试飞是运输类飞机在型号合格审定过程中的关键验证工作,取得审查方签发的型号检查核准书(TIA)是审定试飞开展的前提。

本文根据适航规章的要求和理解,以及ARJ21-700飞机TIA颁发的工作实践,对于TIA颁发的条件及方式进行探讨。

关键词:民用运输类飞机;TIA颁发;条件;方式中图分类号:V2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780(2015)24-0238-01运输类飞机在研制和型号合格审定过程中通常有公司执行的试飞和型号合格审定试飞两大类。

型号合格审定试飞是验证在预期使用环境下飞机使用安全性的试飞,重点关注飞机在各种飞行临界情况下,在不需要飞行人员的特殊技巧、能力和机敏的条件下,按照申请人制定的各种操作程序验证其使用安全性和安全裕度,以确保在预期的使用环境下满足CCAR25部规章所规定的安全标准。

CCAR21部和AP21-03R3规定了审定试飞开始的前提条件为取得型号合格审定审查组签发的型号检查核准书(下简称TIA)。

但是条款和程序对于TIA颁发的具体工作要求和方式没有详细的阐述,本文就TIA的签发条件和签发方式进行探讨。

1 型号检查核准书(TIA)的含义型号检查核准书(TIA)是由审查组组长签发的用于批准审查代表(含委任代表)对航空器原型机进行审定飞行试验前检查、现场目击或进行飞行试验的文件,其作用等同于结构试验或者工艺试验的制造符合性检查请求单,但是TIA 的要求更多,检查的内容更全面。

TIA签发后意味着飞机具备基本的适航性和飞行试验的安全性。

2 TIA的签发条件审查组完成型号合格审定所要求的技术数据资料检查后,或者工作进展到能预见被检查的航空器或部件可满足适用规章时,审查方会向飞机制造人签发型号检查核准书(TIA)。

在CCAR21.35 条(一) [1]中对审定试飞的前提条件是这样描述的:符合适航规章中有关的结构要求;完成了必要的地面检查和试验;航空器符合型号设计;申请人进行了必要的飞行试验,并提交了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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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applicable)
8.
国籍登记标志与CCAR45的符合性
Conformity of Nationality Registration Mark and CCAR45
9.
CCAR 21部第十二章“标牌或标记”要求的航空器标牌
Aircraft Placard Required by Chapter 12 “Placards and Marking" of CCAR 21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Any other items to be recorded:
注:本表“检查内容”仅适用于对空客天津交付中心以及空客直升机青岛总装线和交付中心的特许飞行证申请的检查项目。
备注
Note
文件号/版次/日期/结果描述
Document No./ Edition Order/Date/Result Description
满意
Satisfaction
不满意
Dissatisfaction
1.
国籍登记证(临时)
Nationality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Temporary.)
2.
飞行条件批准表
Approved Flight Condition Form
3.
航空器检查报告
Aircraft Inspection Report
4.
未批准改装工程声明(如适用)
Engineering Declaration of Any Unapproved Modification
(If applicable)
民用航空器评审和检查记录单(特许飞行证)
Review and Inspection Record Sheet of Civil Aircraft
(Special Flight Permits)
航空器国籍登记:
Aircraft Nationality Registration:
航空器型号:
Aircraft Type:
航空器序号:
Aircraft Serial No.:
检查地点:
Inspection Site:
检查日期:
Inspe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tion Date:
适航监察员签字:
Airworthiness Inspector Signature:
序号
No.
检查内容
Inspection Item
检查结果
Inspection Result
5.
安全飞行能力声明
Statement of Ability of Safe Flight
6.
器材评审委员会记录或重大偏差记录
Record of Equipment Review Committee or Major Deviation
7.
载重与平衡报告(如适用)
Weight and Balance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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