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节约税收
融资租赁纳税调整案例

融资租赁纳税调整案例
咱就说有个公司,叫小酷公司吧。
小酷公司玩了一把融资租赁的操作。
小酷公司租了一台超酷的大型设备,这设备价值100万,租了5年,每年租金25万(为了简单计算,咱先不考虑啥复杂的资金时间价值之类的哈)。
从会计角度来看呢,小酷公司把这个融资租赁的设备当作自己的固定资产入账了。
按照直线法折旧,假如这设备预计净残值是0,那每年折旧就是100万÷5 = 20万。
那在租赁期间,小酷公司会计上记录的费用就是每年的折旧20万加上利息(假设每年利息是3万),总共23万。
可是到了税务这边呢,税务上有它自己的一套规则。
税务规定,对于融资租赁,租金支出可以均匀扣除。
那小酷公司每年租金支出25万,这就是税务上认可的费用。
那这就有差异了呀。
会计上每年费用23万,税务上认可25万。
比如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会计利润是100万。
按照会计费用算,应纳税所得额 = 100 23 = 77万。
但按照税务规定来调整呢,应纳税所得额 = 100 25 = 75万。
这就意味着小酷公司在纳税的时候,要按照税务规定的75万来计算所得税,比按照会计利润计算的时候少交了一点税呢。
这就是融资租赁中一个简单的纳税调整情况,就像两个不同的裁判(会计和税务)按照各自的规则来评判比赛(企业的收支情况),企业就得根据税务这个“大裁判”的规则来调整自己的纳税申报。
【老会计经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

【老会计经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出租人将资产融资出租时, 实质上资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应当视同转让财产处理, 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应当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这与租赁期开始日, 出租人按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问的差额确认营业外收入一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或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是一致的。
通常情况下, 租赁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是一致的, 但如果出租人对租赁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 或者前期使用过程中, 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不同, 必然导致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发生差异, 对该项差异应在年末申报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租金收入金额, 应当按照有关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
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应当包括承租人行使优惠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支付的价款。
根据该规定, 某一纳税年度按照合同约定应收租金即使没有收到, 也应在当年确认计税收入。
显然, 租金收入确认的时点和金额与会计准则是存在差异的。
由于或有租金金额具有不确定性, 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下收到的或有租金, 只有在实际收到时才能确认计税收入。
这一点与会计准则一致。
租赁期届满时, 不再确认所得或损失, 但如果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了租赁资产价值补偿金、违约金, 则应于实际收到时确认计税收入, 这与会计上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的做法也是一致的。
由于融资租赁业务取得的租金收入, 相当于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本金, 贷给承租方取得的利息作为收入。
因此, 在按租赁费总额作为计税收入的同时, 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作为成本扣除。
在融资租赁下, 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可以在发生的当期一次性扣除, 如果金额较大, 也可以根据配比原则, 在租金收入确认的各期配比扣除。
由于融资租赁的计税收入通常是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分期平均收取的, 因此, 初始直接费用采用分期扣除办法时, 也应当于确认计税收入的当期平均扣除。
不动产融资租赁

不动产融资租赁什么是不动产融资租赁不动产融资租赁是指承租人以其自有不动产作为租赁物,将其租赁给出租人,同时获得一定期限内的租金收入,用于获取资金来源并满足其资金需求的一种融资租赁业务。
不动产融资租赁相较于传统贷款方式有着更高的融资灵活性和资金利用效率。
不动产融资租赁的特点1.抵押物扩大化:不动产融资租赁将租赁物作为抵押物,可以将不动产的价值最大化地转化为资金来源。
2.灵活性较高:不动产融资租赁允许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选择继续租赁、行使购买权或者退还租赁物,具有更高的灵活性和选择权。
3.融资成本较低:相较于传统贷款方式,不动产融资租赁通常具有较低的融资成本,能够降低企业的财务负担。
4.满足资金需求:不动产融资租赁可以帮助企业获得大额的资金来源,满足企业扩张、投资和经营的资金需求。
不动产融资租赁的申请流程和要求1. 了解不动产融资租赁公司的要求在申请不动产融资租赁之前,企业首先需了解不动产融资租赁公司的要求,包括公司规模、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
企业应选择合适的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合作。
2. 准备资料企业在申请不动产融资租赁时需要准备一系列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 公司注册文件和营业执照 - 公司金融报表和财务状况证明 - 不动产的相关证明文件 - 租赁合同和相关文件3. 提交申请企业准备完毕资料后,可以将申请材料提交给不动产融资租赁公司。
在提交申请时,企业需要详细描述自己的资金需求和不动产的情况。
4. 审核和评估不动产融资租赁公司会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和评估。
审核和评估的重点包括企业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不动产的价值等。
5. 签署合同通过审核和评估后,不动产融资租赁公司会与企业签署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中会明确租赁物的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相关条款。
6. 履行合同企业在签署合同后需要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按期支付租金并管理好租赁物。
优势•资金灵活运用:通过不动产融资租赁,企业能够将不动产的价值转化为资金,提高资金灵活运用能力。
融资租赁方案

融资租赁方案1. 背景介绍融资租赁是一种企业获取资金的方式,它通过将企业需要的设备、车辆或其他资产租赁给租赁方,从而获取资金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
这种融资方式有助于企业灵活运用资金,降低财务风险,并且为企业提供了获取先进设备和技术的机会。
2. 融资租赁的特点融资租赁与传统的银行贷款有着一些不同之处,其主要特点包括:•灵活性:融资租赁允许企业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选择不同的租赁期限和付款方式,从而实现灵活的资金管理。
•融资规模大:融资租赁可以帮助企业获得大额融资,从而满足企业更大规模的资金需求。
•资产的所有权:融资租赁期满后,租赁方可以选择购买租赁资产,也可以将其归还给出租方。
•税收优惠:融资租赁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例如租金支出可以列为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
3. 融资租赁的步骤融资租赁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资产选择:企业根据自身的经营需求,选定需要融资租赁的资产类型。
•租赁方选择:企业选择合适的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合作,根据租赁方的资信状况、租金水平等因素进行评估和比较。
•协商租赁合同:企业和租赁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租金调整机制等具体条款。
•资产交付:租赁方将租赁资产交付给企业使用,企业开始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租金支付: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周期向租赁方支付租金。
•租赁期满处理:租赁期满后,企业根据合同约定可以选择购买租赁资产,或者将其归还给租赁方。
4. 融资租赁的优势融资租赁相比其他融资方式具有一些独特的优势:•保护现金流:融资租赁可以帮助企业保护其现金流,鉴于租金支付通常根据企业使用实际情况来确定,可以根据经营情况灵活调整租金支付方式。
•灵活的融资期限:融资租赁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需求选择不同的租赁期限,从数月到数年不等,与企业的经营周期相匹配。
•税收优惠:租金支出可以列为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从而减轻企业的税负。
•更新设备:融资租赁可以为企业提供获取先进设备和技术的机会,从而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融资租赁相关摘要

项目贷款抵押担保方式—应收租金质押 “应收账款是指对任何售出或租出的货物或对提供的服务收取付款的权利,只要此种权利未由票据或动产契据作为证明,而不论其是否已通过履行义务而获得”。我国目前普遍认可的定义是中国人民银行在2007年公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所作的规定,即“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融资租赁项下的应收租赁债权即是出租人提供出租而产生的现有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因此是应收账款的一种。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融资租赁的租赁物一般是动产,而动产的交付是动产物权(即所有权)成立的条件,而不宜把是否取得租赁物发票作为租赁应收债权成立的条件。
1. 售后回租
回租: 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用于承租人具有一定市场价值的存量资产盘活。 因此,凡是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作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 (三)融资租赁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创新取得显著成效近年来,国内融资租赁公司在做强做大经典的设备融资租赁的基础上,在基础设施租赁方面不断创新,承租人从企业扩 展到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等,租赁标的物也从机器设备成功扩展到(政府)办公大楼、厂房、道路、桥梁,而且还扩展到在建的船坞、污水处理厂等。
案例一: 天津:金融创新推动地方经济发展 天津渤海租赁向天保投资(天津保税区国资公司)购买天津保税区空港物流加工区投资服务中心大楼,出租给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及天保投资(第二承租方),项目金额为8亿元,起租日为2009年4月27 日,租赁期限为20年。
史上最全融资租赁业务案例汇总

史上最全融资租赁业务案例汇总⼀、⾦融租赁业务优势案例分析实例1(优势——享受税收优惠)A企业购置机器设备,价值2000万元,原定折旧年限8年,年折旧额250万元。
租赁期限4年,每年加速计提折旧250万元,每年可延缓税赋250*33%=82.5万元。
实例2(优势——保持资⾦的流动性)B企业拥有某⽣产设备原值6000万元。
现企业为增加流动性,将该设备所有权转让给⾦融租赁公司,再按照原值的6折回租,租赁⾦额3600万元,期限3年。
B企业仍然拥有设备的使⽤权,并获得了3600万元的流动资⾦,在3年内按季归还,每次只需归还300万元本⾦及相应租息,对B企业的未来现⾦流并不造成较⼤压⼒。
⼆、银租合作⾦融租赁项⽬实例实例3(银租合作——嫁接)C企业在D银⾏授信额度为8000万元,银⾏已发放项⽬贷款6000万元,流动资⾦贷款2000万元。
企业技改项⽬完⼯投产后流动资⾦不⾜,影响效益。
企业将设备9000万元的设备作价5000万元转让给⾦融租赁公司,获得融资租赁款5000万元后,归还银⾏项⽬贷款5000万元。
为⽀持企业发展,银⾏增加流动资⾦贷款5000万元。
⾦融租赁公司向银⾏申请融资租赁贷款4000万元,D银⾏经审查后予以发放。
(逞⼀时之快)实例4(银租合作——解除地域限制)⼀直为F银⾏重点⽀持对象的E企业因发展所需在邻省征地办分⼚,购置设备5000万元。
因该分⼚独⽴核算⼜在外省,F银⾏⽆法贷款,即向⾦融租赁公司作介绍,由其对分⼚发放融资租赁款3000万元。
⾦融租赁公司再申请贷款2500万元,F银⾏经审查后予以发放。
实例5(银租合作——担保贷款)G企业在⾦融租赁公司申请办理了某租赁项⽬,⾦融租赁公司就该项⽬向H银⾏申请贷款。
G企业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
同时根据约定,G企业将每期租⾦回笼⾄租赁公司在H银⾏开⽴的专⽤账户,专项⽤于还贷,⾦融租赁公司不得挪作它⽤。
对G企业来说,为该笔贷款担保并未扩⼤⾃⾝的风险;对H银⾏来说,抓住了项⽬的现⾦回流,加⼤了保障⼒度。
融资租赁利息收入纳税依据
融资租赁利息收入纳税依据
融资租赁是一种融资方式,融资企业向客户提供资产的购买资金,客户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偿还本息。
在融资租赁中,融资企业根据与客户签订的租赁合同每次收取的款项中,包括资产购买成本与利息成分。
融资租赁企业根据每期租赁款项中得到的利息部分,需要承担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在确定融资租赁利息收入的纳税依据时,主要依据以下几点:
1. 确认利息收入时间。
融资租赁企业收取每期租赁付款中,确认利息收入的时间点为客户实际支付租金之日。
2. 利息收入核算。
融资租赁企业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本息分离方式,核算每期实际支付租金中的本金和利息数额,把其中的利息部分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
3. 利息收入计税。
融资租赁企业按每期实际确认的利息收入数额,计入当期税前利润,并按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 相关支持材料。
融资租赁企业在申报纳税时,需提供与租赁项目有关的全部合同和对应会计分录账簿作为纳税依据的支持证据。
以上就是融资租赁利息收入的纳税依据。
企业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务必了解清楚相关的税收政策规定。
融资租赁ABS的税务筹划
融资租赁ABS的稅务筹划融资租赁公司既有融资需求又有资产出表需求,因此以融资租赁合同债权(应收租金)作为基础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市场空间非常广阔。
另一方面,备案制的实施也为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开展环境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在这种情况下,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应该会呈现大爆发的状态。
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备案制之后在交易所交易的融资租赁资产支持证券规模并不大。
与各类收费权资产证券化相比,租赁资产证券化无论是发行数量还是发行规模,都有较大的差距。
导致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就是增值税问题。
一、融资租赁(直租)如何纳税在没有将融资租赁合同债权资产证券化的情况下,以有形动产为例,融资租赁的主要需要交纳的稅种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印花税。
交易过程简图如下:这一过程中,出租方与资产出售方签订购销合同,支付对价并取得资产所有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之后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承租方定期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出租方就该租金以“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名目幵具17%勺增值税专用发票。
1、印花税印花税是就合同缴纳的税种,该交易过程涉及购销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
购销合同中,双方按购销金额的0.03%缴纳印花税。
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而言,根据出租方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印花税按0.03% 到0.1%不等。
2、所得税对承租人而言,固定资产的所得稅可以纳入账面折旧,但由于所得税会对固定资产初始成本的计量不同,会导致有时间性差异。
具体表现在头几年上需要纳稅调增,后几年上会纳税调减3、增值稅增值稅是融资租赁的难点,目前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已经营改增完毕,需要交纳增值稅。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一般而言,增值稅应纳稅额二销项稅额•进项稅额,而融资租赁企业的差额征收二销售额*税率■进项稅额,融资租赁企业的“差额征收”不是进项稅额,而是“销项税额”中销售额的“减项”。
东疆保税区融资租赁政策
东疆保税区融资租赁政策
东疆保税区融资租赁政策致力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的发展,提供一系列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以吸引更多的企业选择在东疆保税区进行融资租赁业务。
首先,东疆保税区针对融资租赁业务设立了简化办理程序,并提供高效的审批服务。
企业只需提交必要的申请材料,经过审核后即可获得批准,并快速开始业务运作。
这项政策的实施有效减少了办理手续的时间和繁琐程度,为企业提供了更快捷、便利的服务。
其次,东疆保税区还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了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相关规定,租金收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并且租金支出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抵扣项。
这一政策的实施有助于减轻企业的税负,提高其盈利能力,吸引更多企业在东疆保税区进行融资租赁业务。
此外,东疆保税区还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了土地使用、办公场所租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企业可以享受到较低的租金和优越的工作环境,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条件。
总的来说,东疆保税区融资租赁政策为企业发展提供了许多便利和优惠。
通过简化办理程序、提供高效审批服务,企业可以更加快速地开展业务;通过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以减轻税负、提高盈利能力;同时,通过提供土地使用和办公场所租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为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基础条件。
相信这些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东疆保税区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促进经济的繁荣。
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的税务处理
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的税务处理一、概念1.经营租赁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以下情形也属于经营租赁: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2.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
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3.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即卖方兼承租人,买方兼出租人。
例:甲企业最近要开展新项目,缺钱,但甲企业有一台设备,就和乙融资租赁企业达成协议,先把这台设备卖给乙企业,然后再通过向乙企业支付租金的方式将设备租回来使用。
售后回租实质是融资,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二、增值税税目1.经营租赁销售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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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节约税收
融资租赁是在二战之后首先出现在美国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
我国的融资租赁业是在改革开放之初,由荣毅仁先生率先倡导的,对我国引进外资、利用国外高新科技设备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下面店铺就为大家解开融资租赁节约税收,希望能帮到你。
融资租赁节约税收
1.免税设备的融资租赁问题
根据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部分新设立的制造类合资公司享有部分额度的进口设备免税待遇。
当这部分公司提出要求对进口免税设备做融资租赁时,租赁公司操作起来很麻烦,主要原因是因为免税物品在前五年处于海关监管,但融资租赁需要将设备法律所有权转移到出租人。
为了法律上完备,一般出租人都希望在融资租赁合同签署前获得监管海关的同意。
但每次办理很麻烦,需要先向地方海关申请,然后由地方海关向国家海关总署申请。
希望海关和税务方面能就进口免税设备的融资租赁公布一个
通用的管理办法,使得融资租赁操作简单,合法并高效。
其实在海关监管进口免税设备时,并没有禁止进口免税设备的转让或买卖,只不过在监管期间的进口免税设备转让或二次买卖时需补交关税。
如果海关能出台解释细则,允许进口免税设备的抵押及融资租赁,规定实际物权转移时需补交关税,并明确相应细则,则会大大便利免税设备进口企业的融资安排,便利租赁公司以及银行向免税进口企业提供融资,减少不必要的海关行政审批手续,同时也不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或扩大税收优惠范围。
2.回租赁税收问题
一般租赁公司都认为回租赁为租赁的一种形式,应该按照国家对融资租赁或经营性租赁规定的税收纳税即可。
但有个别观点认为回租赁是由购买和租赁两部分构成,购买和租赁两个环节都要纳税。
我们认为此观点不正确。
融资租赁的本质是融资,出租人支付购买价给承租人是为了从法律形式上获得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这是融资租赁的法
律前提,是融资租赁业务的必不可分的一部分:而其业务本身动机是为了获得租赁期间的租金收入,完全是一种融资行为。
希望税务部门能明确对回租按照租赁单一业务模式征税。
3.跨境融资租赁的税收问题
跨境融资租赁在对外支付租金时,要先扣除关税(一般在5%左右),增值税(租金全额的17%)和预提税(租金全额的10%)。
全部税收成本超过30% 。
建议对预提税的税基减小,本金部分免征,只对利息部分征收预提税。
4.经营性租赁的营业税
目前国内对出租人在经营性租赁合同下的租金收入全额征收5%的营业税,这是经营性租赁在中国得不到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建议国家考虑减少对经营性租赁的税收以促进经营性租赁的发展。
建议对于租赁期间的租金收入按照融资租赁的税收标准征收,但同时出租人也放弃所得税前记提折旧。
对出租人回收租赁物件后二次变卖取得的销售收入,扣除租赁物件采购成本后,对溢价部分可按销售类征税。
融资租赁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
(一)融资租赁与一般租赁税收制度的比较
融资租赁在营业税和印花税上所要缴纳的税金少于一般租赁。
但由于融资租赁的支出在会计分录中被资本化,故不能成为所得税税前扣除中的营业成本,不及一般租赁的租赁支出可抵扣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1)流转税。
一般租赁中,出租人要缴纳租金收入的5%作为营业税。
而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所要缴纳的营业税的税基比一般租赁人的税基要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我国的融资租赁是按照金融业的税目征收营业税,税基有抵扣,具体为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人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自2003年1月1日起,其税率亦为5%。
(2)所得税。
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根据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
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融资租赁的租赁支出不可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仅可扣除折旧费用;而一般租赁的所有租赁支出都可以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上,一般租赁可扣除的应税所得额比融资租赁多,但这主要是由于融资租赁的经济实质决定其在会计处理上被资本化。
(3)印花税。
出租人和承租人都要缴纳合同租金的0.1%作为印花税。
而整个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所要缴纳的印花税税率都低于一般租赁。
目前2011年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没有列出融资租赁合同的税率,实践中的一般做法是把融资租赁合同的印花税税率比照借款合同,税率为0.005%;购买合同的印花税比照购销合同,税率为
0.03%。
(二)融资租赁与一般销售税收制度的比较
融资租赁要缴纳的税金在流转税、印花税上都低于一般销售,在所得税上还享有加速折旧的特别优待。
(1)流转税。
一般买卖中,出卖人人要缴纳货物出售的增值部分的17%或13%作为增值税。
而融资租赁将大部分货款转变为租金形式,从而只要对其增值部分缴纳5%的营业税。
(2)所得税。
一般买卖和融资租赁都可以享受折旧抵扣税收,但融资租赁特别享受加速折旧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gong字[1996]41号规定,“企业技术改造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三年。
”不过,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税前提取折旧,必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加速折旧政策使得企业可以提前实现税收抵扣,获得更多的资金的时间价值。
(3)印花税。
如上一部分分析中所列数据,融资租赁合同中转移的价款所要缴纳的印花税比放在购买合同中的那部分价款的印花税要低。
融资租赁税收的特征
税收与其他分配方式相比,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习惯上称为税收的“三性”。
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是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权力量,依据政治权力,通过颁布法律或政令来进行强制征收。
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国家强制性的税收法令,在国家税法规定的限度内,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税收具有法律地位的体现。
强制性特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税收分配关系的建立具有强制性,即税收征收完全是凭借国家拥有的政治权力;另一方面是税收的征收过程具有强制性,即如果出现了税务违法行为,国家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通过征税,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的一部分收入转归国家所有,国家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代价。
税收的这种无偿性是与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进行收入分配的本质相联系的。
无偿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政府获得税收收入后无需向纳税人直接支付任何报酬;另一方面是指政府征得的税收收入不再直接返还给纳税人。
税收无偿性是税收的本质体现,它反映的是一种社会产品所有权、支配权的单方面转移关系,而不是等价交换关系。
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税收是按照国家法令规定的标准征收的,即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计价办法和期限等,都是税收法令预先规定了的,有一个比较稳定的试用期间,是一种固定的连续收入。
对于税收预先规定的标准,征税和纳税双方都必须共同遵守,非经国家法令修订或调整,征纳双方都不得违背或改变这个固定的比例或数额以及其他制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