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公布成都市定点医疗康复机构的通知
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七年一月一日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区(市)县级统筹。
(二)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
(三)实行住院医疗社会统筹,保大病,保住院,不建个人账户。
(四)权利与义务对等。
(五)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多方筹资。
(六)统筹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统筹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四条(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城镇户籍的下列人员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年满18周岁以上从业年龄内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城镇居民;(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
老红军、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缴费标准)(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五城区)以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5%。
医保新协议

• 5、因违反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违规操作造成医 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 6、将医疗事故等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含后续治疗 费用)记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 7、乙方未按国际疾病分类标准编码(ICD-10编码)向甲 方准确上传参保人员疾病诊断。
四、中止协议
•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暂停拨付、拒付违规费用, 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并按违规金额的3倍扣减保证金; 同时,甲方全额收回乙方当年周转金,中止协议2个月 (二甲及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中止协议可视情况执行到 科室): • 1、当次检查发现未验证参保人员身份导致他人冒名就诊 有2人次的或收集、滞留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卡(医疗证) 的; • 2、协议年度内初次推诿、拒绝收治参保人员或将未达到 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的; • 3、协议年度内累计2次在床率低于协议约定值50%的;
• 4、编造病历、提供虚假报告和疾病诊断等虚假证明套取 医疗保险基金的; • 5、伪造财务票据或凭证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 6、收集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卡,虚构报销资料,套取医疗 保险基金的; • 7、严重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药监、物价等 管理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 8、在协议中止期满后验收不合格的; • 9、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处罚 的; • 10、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违规行为。
• 4、协议年度内两次及两次以上推诿、拒绝收治参保人员 或将未达到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的; • 5、协议年度内累计3次在床率低于协议约定值50%的; • 6、票据、费用清单、处方、住院医嘱、化验检查结果、 治疗单记录、手术记录单及病程记录不吻合,涉及金额在 单笔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或当次检查累计5000元以上 7000元以下的; • 7、将票据转让或转借给其他单位和人员使用,基金未支 付的; • 8、将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外的项目,串换成医疗保险目录范 围内涉及金额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门诊特殊疾病指患病后需长期治疗,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治疗可以在门诊进行,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
按病种分为下列三类,具体认定标准依照《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见附件):第一类:精神疾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
第二类:1、恶性肿瘤2、慢性肾功能不全3、肾病综合症4、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5、慢性白血病6、再生障碍性贫血7、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及骨髓增生性疾病8、系统性红斑狼疮9、血友病(限学生儿童)第三类:1、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2、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3、类风湿关节炎4、高血压5、肺结核6、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7、糖尿病8、帕金森氏症9、脑血管意外后遗症10、精神疾病:焦虑症、强迫症第三条门诊特殊疾病实行定医疗机构、定病种、定诊疗项目和药品范围的“三定”管理办法。
定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符合条件的作为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申请门诊特殊疾病,应首先在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一所作为其定点医疗机构。
定病种:明确申请门诊特殊疾病的病种。
参保人员申请门诊特殊疾病的病种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病种和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标准及范围,一个审核期内申请的病种不得超过5种。
初次申请门诊特殊疾病,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限本专科)的检查报告和6个月内疾病诊断证明。
定诊疗项目和药品范围: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病情提出治疗方案,确定所需药品名称(与药品目录一致)、用法和用量、诊疗项目(含物价编码及检查、治疗次数等)。
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文件

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文件川劳社医中心函[2007]64号关于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实行购药联网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级各参保单位:为了解决好省本级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报销周期过长的问题,减轻参保人员资金垫付压力,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服务,经省劳动保障厅领导同意,决定在部分定点药店和医院实行门诊特殊疾病联网结算方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参保人员因患门诊特殊疾病,在省本级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后,凭医院处方及个人医保卡,可在实行联网结算的定点医院、药房购买门诊特殊疾病用药,个人只支付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省本级医疗保险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院、药店与省医保中心结算。
实行联网结算后,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的报销政策和报销范围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按照省级单位和定点医院、药店分布情况,联网结算定点医院为5家,定点药店56家(包括前期试运行的21家定点医院和药店),具体名单附后。
今后,省医保中心将按照实际情况,逐步扩大联网结算覆盖范围,不断满足参保职工需要。
三、实行联网结算后,省医保中心原则上不再受理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票据报销,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定点药店、定点医院联网结算的参保人员,经单位经办人说明原因后仍可按原办法办理。
四、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可报销的诊疗项目暂不能实行定点医院联网结算,结算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请各参保单位接此通知后,及时传达到每一个参保职工,广泛宣传,尽可能使用联网结算办法,提高报销时效,方便参保职工。
附件:门诊特殊疾病购药费用实行联网结算的药店和医院名单二○○七年十二月五日主题词:门特联网结算通知抄送: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级各相关医院、药店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2007年11月15日印发附:门诊特殊疾病购药费用实行联网结算的药店和医院名单。
成都特殊门诊报销流程

成都特殊门诊报销流程住院报销需要什么流程,在成都报销特殊门诊有哪些流程,需要提交的有哪些资料。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成都特殊门诊报销流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成都特殊门诊报销流程【承办机构】:成都定点医疗机构【咨询电话】:028-12333【相关业务】:成都特殊门诊申请特殊门诊报销范围:第一类:精神类疾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焦虑症、强迫症。
第二类:原发性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第三类: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帕金森氏病、硬皮病、地中海贫血、干燥综合征、重症肌无力、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类风湿性关节炎、肺结核。
第四类: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或骨髓增殖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病综合征、慢性肾脏病。
特殊门诊报销比例:一个治疗期内发生的符合门诊特殊疾病诊疗范围的医疗费用视为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标准支付费用。
特殊门诊报销起付标准:1、职工医保: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160元。
2、居民医保: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100元。
特殊门诊报销条件:1、已按照规定参加成都医疗保险;2、已经过特殊门诊审批。
特殊门诊报销资料:医保卡/社保卡、身份证等、其它相关资料。
特殊门诊报销流程:直接现场结算即可,参保人员支付个人负担部分即可,剩余部分由医保基金支付。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加强和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诊特殊疾病是指病情相对稳定,需长期在门诊治疗并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或重症疾病。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发文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8【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08年11月3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城镇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企业)及其职工;(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四)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地区人员、离休干部和已在省本级和本市行政区域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五条(统筹模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管理办法。
成都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管理备案表 - 中国成都
填报费等级
经营性质 法定代表人 分管院领导人 医保办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成都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管理备案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医疗机 构类别 经济类型 单位编码 卫生部门批 准床位 医院性质 服务机 构类型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总人数 副主任及以上医师 卫 生技术人员 构成 主治医师 医师 合 计 科室 科室构成及床 位数 实际开放床位数合计 备注(包括其 他名称、原医 院名称;若为 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请写出 同一法人的下 设服务站名 称) 填表说明:
编制内
退休返聘
编外聘用
床位数
科室
床位数
科室
床位数
5、经济类型分为国有、民营 6、经营性质分为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7、科室床位数按实际开放数填写
若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请写出同一法人的下设服务站名称1医院收费等级分为三甲三乙二甲二乙二乙下浮10二乙下浮202医疗机构类别分为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校医院二级校医院3医院性质分为综合医院专科医院4服务机构类型分为医院社区门诊部5经济类型分为国有民营6经营性质分为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7科室床位数按实际开放数填写
成都市劳动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市级国家公务员 实行医疗补助
成都市劳动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成都市劳动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成都市劳动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在成都市实施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贴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发[2000]209号市级有关单位:为了保障国家公务员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后,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基本不降低,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市级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医疗补助的范围(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二)经市政府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纳入市事业单位管理的市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三)经市委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级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它市级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四)市司法、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二、医疗补助的经费采源根据现行财政管理制度,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安排。
未来几年,可根据中央和省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及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市级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医疗补助缴费所需资金,由单位自有资金解决。
缴费的单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没有缴费的单位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
三、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门诊医疗费的补助市劳动局将部分医疗补贴用于公务员门诊医疗补贴。
公式为:(符合基本医疗管理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活期个人账户记录金额-符合基本医疗管理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20%)×80%,单位应:,根据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病历和政府部门出具或监督的医疗费用专用单、双处方,按季度到市社保局按上述补贴公式办理职工门诊医疗费用的补贴分配人每季门诊医疗费最高补助不超过600元。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我市学生儿童和大学生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我市学生儿童和大学生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6.08.01
•【字号】成人社办发〔2016〕128号
•【施行日期】201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关于提高我市学生儿童和大学生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6〕128号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天府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医保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学生儿童和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5号)规定,现就提高我市学生儿童和大学生医疗保险报销比例通知如下: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和大学生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55%。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1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8•【字号】成府发[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7〕3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川府发〔2006〕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性质和举办方式(一)明确发展目标。
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目标是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
到2007年底,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覆盖全市城市居民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到2008年底,中心城区全面达省级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标准,其余区(市)县5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省级标准化建设示范中心标准;到2009年底,全市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省级标准化建设示范中心标准。
(二)坚持公益性质。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公益性质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免费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成本价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及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的“六位一体”服务。
(三)举办方式。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是依法独立设置的法人机构,由政府举办。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可由政府举办,也可由社会力量举办。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实行一体化管理。
二、工作重点(四)科学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
各级政府要按照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要求和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成都市医疗卫生资源布局规划(2005-2020)》,制定当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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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公布成都市定点医疗康复
机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2.07.10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公布成都市定点医疗康复机构的
通知
各区(市)县医保局(处)、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实施办法(暂行)》(成人社发〔2012〕5号)文件,近日市和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分别组织专家对自愿申请开展医疗康复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了现场考察、评审,确定了具备医疗康复资质、康复能力较强的29家医疗机构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康复机构,现予以公布。
附件:成都市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名单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附件
成都市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