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高血压诊断标准
职业病的概念

接触高温引起职业性中暑。高温作业对人体体温 调节、水盐代谢等生理功能产生影响,可导致中 暑性疾病,如热射病(体内产热和受热超过散热, 引起体内蓄热,导致体温调节功能发生障碍而引 起高热、皮肤干热而无汗)、热痉挛(水和电解 质的平衡失调而引起抽风)、热衰竭(热引起外 周血管扩张和大量失水造成循环血量减少,颅内 供血不足而引起头昏、头痛、心悸、恶心、呕吐、 出汗,继而昏厥,血压短暂下降)。 接触紫外线可致电光性眼炎、皮炎。
长期接触苯乙烯引起的法定职业病为职业性化学性
眼灼伤。
石蜡烟:作业工人长时间接触石蜡烟可 出现头痛、头晕等主诉症状及体征。 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为无色、易挥发、 易燃、带水果香味的液体,可经呼吸道 和消化道吸收,引起眼、呼吸道刺激症 状,有时可致角膜混浊,可损害神经系 统,也能脱皮脂。吸入或食入时会有咳 嗽、呼吸困难、头晕、咽喉痛、腹痛、 腹泻、皮肤及眼结膜充血、疼痛。
(二)什么是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
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
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 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 素。
《职业卫生和职业医学》中: 职业性有害因素定义:生产工艺过程、 劳动过程和工作环境中产生和存在的, 对职业人群的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可 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切要素或条件,统 称职业性有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三 大类:
职业病的特点
1职业病是一种人为疾病,与人的职业活动相联系, 没有职业活动,就没有职业病。 2职业病病因明确,病因即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利于 采取针对病因的预防控制措施。 3在病因和疾病发病之间存在剂量—反应关系,控制 职业病危害(控制接触)有利于减少发病; 4.在接触人群中存在一定的发病率,很少单个发病; 5大多数职业病目前医学上尚无有效的治疗手段。 6职业病是在用人过程中产生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 动者发生职业病承担责任。需赔偿的疾病。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3.14•【文号】•【施行日期】1996.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日,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替代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996年3月14日发布1996年10月1日施行)B1分级系列a)一级1)极重度智能减退;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上一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10)小肠切除90%以上;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b)二级1)重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9)双侧前壁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心功能不全三级;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19)肺功能重度损伤;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下角)4.1 ̄8kPa或PaCO2(下角)7.9 ̄6kPa;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3)肝切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27)全胰切除;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29)急性白血病;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职业病检查标准ppt课件

制定日 修正日 修正号
有害作业岗位
LPDSG 0
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标准
接触有害因素 职业禁忌证 1、器质性心血管系统疾病 2、色盲:红绿色盲 3、立体盲 4、听力:双耳平均听阈>30db 5、神经系统疾病 6、精神障碍:精神病,痴呆 7、运动功能障碍 8、四肢不全 9、不适于当驾驶员的其它严重疾病
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标准
4.3.2 相关事项:参加人员要求见第10.1条;体检时间见第10.3条;
条;体检项目见第10.4条;体检周期见第10.2条;体检组织
4.3.3费用:福利费中支出,见第6.1、6.2、6.4条
4.4 新员工入社前体检说明 4.4.1 主管部门:人事课
4.4.2 相关事项:参加人员要求见第8.1条;体检时间见第8.3条;体 4.4.3 费用:由人事课与体检协商解决 LPDSG—96—0032—A4
铅及其化合物
工接到通知后参加体检。员工入社前必须经过职业性健康体 LPDSG—96—0032—A4
2、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3、严重的肝、肾及内分泌疾病
制定日 修正日 修正号
有害作业岗位 制造部封口间各岗位 制造1部21‘防爆操作 PRESS黑化系退火
LPDSG 0
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标准
接触有害因素 煤气 (二氧化硫 一氧化碳) 甲苯、二甲苯 氨、丙酮、NaOH 及其它刺激性气体 职业禁忌证 1、神经精神性疾病 2、精神系统器质性疾病 3、严重的肝、肾及内分泌疾病 4、明显的呼吸系统慢性疾病 51 、明显的心血管系统疾病 、血液病 2、严重皮肤病 3、月经过多或功能性子宫出血 4、肝、肾疾病 5、慢性呼吸性系统疾病 6、明显的心血管疾病 1 7、骨关节疾病 、血象检查结果低于正常参考值 2、慢性呼吸系统疾病 3、地方性氟病 4 1、明显的心血管、肝肾疾病 、心血管性疾病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鉴定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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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鉴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鉴定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2号1999年8月2日)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各中央在京原行业统筹企业:为做好劳动鉴定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鉴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开展病伤职工致残、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工作。
企业要按照隶属关系,对需要进行劳动鉴定的职工按照京劳险发字〔1994〕48号文件中《北京市劳动鉴定暂行办法》规定的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分别报送市或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要严格按职责分工,进行劳动鉴定工作。
即:市属企业及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的病伤职工,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中央在京企业(不含原行业统筹企业)、区(县)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由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中央在京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病伤职工的劳动鉴定工作,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二、严格按照国家劳动鉴定的有关政策和标准,对病伤职工致残、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
劳动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劳动鉴定政策和标准为尺度,公正、合理地对病伤职工致残、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
目前,在国家没有颁布新标准前,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办理退休进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要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至4级)》执行,符合1至4级条件的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

一、查体时间:2023年10月11日二、查体地点:三、查体人数:33人四、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机粉尘、噪声、苯、甲醛五、检查类型:在岗期间检查六、查体项目:内科检查、外科检查、五官科常规检查、心电图、血常规、尿常规、肝功+五项、血糖、血脂、胆固醇、胸部X透视(高千伏胸片)、B超、肝胆脾肾、电测听等项目。
接触噪声作业人员增加项目:电侧听。
接触其他粉尘作业人员增加:胸部X透视(高千伏胸片)。
接触二甲苯作业人员增加:血常规(注意细胞形态及分类.)尿常规、心电图、血清A1T、肝脾B超。
七、职业健康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3、《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第92号)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I88-2014)5、《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GBZ2.1∙2007)6、《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GBZ2.2-2007)7、《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八.相关职业病诊断标准:GBZ70尘肺病诊所标准GBZ49月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GBZ16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诊断标准九、本次职业健康检查目的目标疾病本次职业健康检查为在岗期间检查,其主要目的是早期发现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患者,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以及劳动者的其他健康异常改变;评价健康改变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时将检查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便及时采取有效设施,维护劳动者的健康及相关权益。
1、接触其他粉尘作业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目标疾病:职业禁忌症:(1)活性肺结核(2)慢性阻塞性肺病(3)慢性间质性肺病(4)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2、接触噪声作业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目标疾病:职业禁忌症:(1)除噪声外各种原因引起的永久性感觉神经性听力损伤(500HZ、IOoOHZ和2000HZ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阀>25dB);(2)任一传导性耳聋、平均语频听力损失>41dB;(3)噪声易感者(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纯音听力检查各频率听力损失均≤25dB,但噪声作业1年内,高频段3000HZ、4000HZ、600OHZ中任一耳,任一频率听阀部工65dB)。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200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 ),这是新的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标准共分10级,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级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6)全胰切除;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L(8 mg/dL)。
二级1)重度智能损伤;2)三肢瘫肌力3级;3)偏瘫肌力≤2级;4)截瘫肌力≤2级;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8)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19)双侧上颌骨完全缺损;20)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23)心功能不全三级;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33)尘肺Ⅱ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mmHg)];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39)肝血管肉瘤;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 mg/dL);41)职业性膀胱癌;42)放射性肿瘤。
常见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禁忌症及定期检查周期(GBZ188-2014)
一氧化碳 (1)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硫化氢
(1)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氯乙烯
(1)慢性肝病 (2)类风湿关节炎
(1)慢性肝病
三氯乙烯
3
推荐性
1
1
3
推荐性
1
1
1
1
1
3 3
1或2
推荐 肝功能检查半年1次,推作荐业场所有毒作业分级2
级及以上为1年,1级为2年。
3
上岗后前3个月,每周皮肤科常规检查1次
三氯乙烯 氯丙烯 硫酸二甲酯 有机磷杀虫剂
(7)暗适应:>30s
(8)复视、立体盲、严重视野缺损
(9)器质性心脏病
(12)癫痫
(13)梅尼埃病
(14)眩晕症
(15)癔病
(16)震颤麻痹
(17)各类精神障碍疾病
(18)痴呆
(19)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
(20)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
瘾尚未戒除者
视屏作业
(1)腕管综合症征 (2)类风湿关节炎 (3)颈椎病
酸雾或酸酐
(2)过敏性皮肤病 (3)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1)多发性周围神经病 (1)慢性阻塞性肺病 (2)支气管哮喘 (1)全血胆碱酯酶活性明显低于正常者
(2)严重的皮肤疾病
(1)牙酸蚀病 (2)慢性阻塞性肺病 (3)支气管哮喘
矽尘:游离二氧 (1)活动性肺结核病 化硅含量大于10% 的无机性粉尘。 游离二氧化硅粉 (2)慢性阻塞性肺病 尘(结晶型二氧
(2)X射线胸片表现为观察对象者每年1次,连续 观察5年,若5年内不能确诊为矽肺患者,应按 一般接触人群进行检查;
(3)石棉肺患者每年检查1次,或根据病情随时检
高温职业病禁忌症标准
高温职业病禁忌症标准高温职业病是一种由于长期在高温环境下从事工作而导致的职业病。
长时间暴露在高温环境中,人体容易受到热应激、脱水和热衰竭等病理反应的影响。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高温职业病禁忌症标准。
一、温度标准:1. 高温环境指的是环境温度超过摄氏30度;2. 极高温环境指的是环境温度超过摄氏40度。
二、高温职业病禁忌症标准:根据劳动者身体条件和适应能力的不同,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高温职业病禁忌症标准:1. 体温调节功能障碍者:- 患有高温职业病史的人员;- 体温调节功能异常的人员,如中枢神经系统疾病、自主神经功能紊乱等。
2. 心脑血管疾病患者:- 已确诊或有高危因素的心脏病、高血压等心脑血管疾病患者;- 近期发生心脑血管意外事件的患者。
3. 具有肺功能障碍的人员:- 患有肺部疾病的人员,如支气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
4. 重度肥胖者:- 体质指数(BMI)大于30且伴有其他危险因素的人员。
5. 内分泌代谢障碍者:- 患有糖尿病、甲状腺功能异常等内分泌代谢疾病的人员。
6. 其他特殊人群:- 孕妇;- 65岁以上老年人;- 青少年。
三、工作限制措施:根据高温职业病禁忌症标准,采取以下工作限制措施以保护劳动者的健康:1. 调整工作时间:- 避免在高温或极高温时段从事工作,如避免午后高温时段工作;- 合理安排轮班制度,减少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时间。
2. 提供防护措施:- 提供适当的防护装备,如防晒服、帽子、太阳镜等;- 提供清凉饮料和随时补充水分的机会;- 提供适当的休息和避暑场所。
3. 增加工作控制措施:- 通过改善工作条件,降低工作强度和体力负荷;- 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如使用空调、通风设备等。
4. 健康监测与培训:- 对从事高温工作的劳动者进行健康状况监测,定期进行体检;- 提供高温职业病相关知识的培训,增强劳动者对高温职业病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保护从事高温工作的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我国法定职业病的类别
一、我国法定职业病的类别根据《中华人民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我国法定职业病共分十大类115种疾病,具体如下:第一类、尘肺(13种疾病)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碳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第二类、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疾病)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内照射放射病5、放射性皮肤疾病6、放射性肿瘤7、放射性骨损伤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9、放射性性腺疾病10、放射复合伤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第三类、职业中毒(56种疾病)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5、铍病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1、铀中毒12、砷化氢中毒13、氯气中毒14、二氧化硫中毒15、光气中毒16、氨中毒17、偏二甲基肼中毒18、氮氧化合物中毒19、一氧化碳中毒20、二硫化碳中毒21、硫化氢中毒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23、工业性氟病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5、四乙基铅中毒26、有机锡中毒27、羰基镍中毒28、苯中毒29、甲苯中毒30、二甲苯中毒31、正己烷中毒32、汽油中毒33、一甲胺中毒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5、二氯乙烷中毒36、四氯化碳中毒37、氯乙烯中毒38、三氯乙烯中毒39、氯丙烯中毒40、氯丁二烯中毒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42、三硝基甲苯中毒43、甲醇中毒44、酚中毒45、五氯酚(钠)中毒46、甲醛中毒47、硫酸二甲酯中毒48、丙烯酰胺中毒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50、有机磷农药中毒51、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52、杀虫脒中毒53、溴甲烷中毒54、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55、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56、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第四类、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疾病)1、中暑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手臂振动病第五类、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疾病)1、炭疽2、森林脑炎3、布氏杆菌病第六类、职业性皮肤病(8种疾病)1、接触性皮炎2、光敏性皮炎3、电光性皮炎4、黑变病5、痤疮6、溃疡7、化学性皮肤灼伤8、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河南省职工因伤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医务鉴定标准》(试行)
《河南省职工因伤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医务鉴定标准》(试行)河南省卫生厅、劳动人事厅、总工会关于印发《河南省职工因伤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医务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予卫医鉴字[84]第5号各地、市、县卫生、劳动人事局、总工会、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省直各单位:为了做好干部、工人因伤致残和因病丧失劳动(工作)能力退休退职的医务劳动监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河南省职工因伤、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医务鉴定标准》(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试行。
附件:河南省职工因伤、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医务鉴定标准(试行)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二日河南省职工因伤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医务鉴定标准(试行)为了做好干部、工人因伤致残和因病丧失劳动(工作)能力退休、退职的医务劳动鉴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完全丧失劳动(工作)能力:第一条,各种器质性心脏病,心功(见附注一)经常在二级以上,或心功不良、有心律失常者(心肌梗塞经治疗后,仍有心冠血管供血不足或有合并症等)。
各种器质性心脏病:指先天的、后天的心脏有器质性损害的各种疾病,如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紫绀四联症、艾生慢格氏综合症、主动脉缩窄等;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肺原性心脏病、高原性心脏病、梅毒性心脏病、心脏病、克山病、缩窄性心包炎等。
心律失常:如多源性期前收缩、心房纤颤、病态窦房节综合症、二度以上的房室传导阻滞等。
心肌梗塞经治疗后仍有心冠血管供血不足:指除有自觉症状外,在心电图检查上有明显ST段和T波、Q波的改变。
第二条,高血压病二期(暂按一九七四年全国冠心病、高血压病普查预防座谈会修订的分期)(见注二)。
第三条,胸部各种伤、病,有明显呼吸功能障碍或反复咯血,经治疗无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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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高血压诊断标准
一、正常血压
正常血压范围为收缩压小于120mmHg,舒张压小于80mmHg。
在此范围内,血压越低通常被认为越好。
然而,对于职业病高血压的诊断,仅凭一次测量并不能确定,需要连续多次测量并观察一段时间内的变化趋势。
二、临界高血压
临界高血压是指收缩压在120-139mmHg之间或舒张压在80-89mmHg 之间的情况。
这种情况通常被认为是一种不良迹象,需要密切关注并定期监测血压变化。
如果连续多次测量均处于临界范围,那么职业病高血压的诊断就需要进一步评估。
三、确诊高血压
确诊高血压是指收缩压大于等于140mmHg或舒张压大于等于90mmHg 的情况。
这种情况通常被认为是高血压,需要接受治疗并密切关注血压变化。
如果多次测量均处于该范围,那么职业病高血压的诊断就可以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职业病高血压的诊断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因不同的职业、年龄、性别等因素而有所差异。
此外,在诊断职业病高血压时,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家族史、生活习惯、工作环境等。
因此,如果您有疑虑自己是否患有职业病高血压,请及时咨询专业医生进行诊断和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