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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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公司日常管理制度

国企公司日常管理制度

国企公司日常管理制度xx公司日常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公司整体运营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公司总部及下属各子公司、分支机构。

二、管理原则1. 坚持依法依规管理,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2. 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管理原则,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3. 坚持科学、高效、规范的管理原则,不断优化公司内部管理流程,提升公司整体运营效率。

三、管理内容1. 日常工作管理(1)员工应遵守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旷工;(2)员工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危险行为;(3)员工应爱护公司财产,节约使用办公用品,不得私自占用或破坏。

2. 会议管理(1)公司应定期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以及部门会议和专题会议;(2)会议应遵循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确保会议议题明确、议程合理、记录完整;(3)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将会议纪要整理印发,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3. 文书管理(1)公司应建立健全公文处理制度,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传递、承办、立卷、归档等环节;(2)公文处理应遵循合法、规范、准确、及时的原则,确保公文内容真实、准确、完整;(3)公司应加强电子公文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4. 安全保卫管理(1)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包括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工作措施;(2)安全保卫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公司内部安全;(3)公司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5. 财务管理(1)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审计监督等环节;(2)财务人员应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3)公司应加强财务审计和监督,防止财务风险。

6. 人力资源管理(1)公司应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等方面;(2)人力资源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为公司招聘合格人才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3)公司应建立公平、合理的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章制度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章制度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章制度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章制度导语:国有企业的薪酬都是很高的,所有有很多的人都会想要在国有企业任职,然而很多的人都不知道国有企业的薪酬制度。

下面是店铺为你精心推荐的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章制度,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国有企业薪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的薪酬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及由其出资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薪酬,是指企业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报酬。

第四条企业的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

出资人依法管理企业薪酬总额及企业领导人员、企业兼职人员的薪酬,企业内部薪酬分配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

(二)坚持薪酬与效益挂钩的原则。

经济效益增长,薪酬总额增加;经济效益下降,薪酬总额减少。

(三)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

薪酬总额的增长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员工平均薪酬的增长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

合理控制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政策及不可比因素产生的效益,不得作为增加薪酬的依据。

企业领导人员与企业其他员工的薪酬差距,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第二章薪酬总额的确定第五条企业薪酬总额由薪酬总额基数和新增效益薪酬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企业实行本办法第一年的薪酬总额基数以上年实际发放总额为基础,参照以下因素确定:(一)全市同等劳动力价格水平;(二)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及年度实际发放薪酬总额情况;(三)企业近三年平均劳动生产率及人均实际薪酬水平;(四)人员增减变动情况。

企业实行本办法第二年后的薪酬总额基数以上年实际发放的总额为基础,参照全市同等劳动力价格水平、人员增减变动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企业新增效益薪酬按薪酬总额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与企业净利润额挂钩。

国企单位规章制度制定规范

国企单位规章制度制定规范

国企单位规章制度制定规范
《国有企业单位规章制度制定规范》
国有企业是国家的重要经济支柱,为了确保国有企业能够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员工权益,必须对国有企业单位规章制度进行规范制定。

在国有企业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中,需要遵循以下规范:
1. 法律依据:国有企业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有企业单位规章制度制定应当结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内部文件中明确规范。

2. 民主程序:国有企业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遵守民主程序,充分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协商,确保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3. 适用范围:国有企业单位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对象、内容、权限范围等,确保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合理明确。

4. 程序规范:国有企业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遵循严格的程序规范,包括项目立项、起草、审核、批准、公布、实施和监督等步骤,确保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5. 监督机制:国有企业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包括监督部门、监督人员、监督程序等,确保规章制
度的实施和监督。

总之,国有企业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规范是国有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只有遵循规范制定规则,才能保证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平性,促进国有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国企规章制度模板范本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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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规章制度模板范本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的内部管理,确保企业正常运作,提高企业经营效益,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章程和相关制度,维护企业形象和利益。

第三条国有企业员工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团结协作、廉洁奉公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国有企业员工在工作中应当积极主动,团结协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五条国有企业员工要加强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与企业发展保持同步。

第六条国有企业员工应当尊重上级领导和同事,坚决执行领导的决定和安排。

第七条国有企业员工应当维护公司的机密性,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和重要信息。

第八条国有企业员工应当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挪用、私分和损坏公司的资产。

第九条国有企业员工在工作中应当独立思考,勇于创新,提出合理建议和改进方案。

第十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国有企业总经理办公室所有。

第二章人事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员工应通过正规程序录用,不得采取任人唯亲或其他不正当手段。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员工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三条若国有企业员工有辞退、开除或降职等处理情况,须由企业人事部门审核并报总经理办公室批准。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员工应当按时完成考勤,不得迟到早退,否则将被视为违纪。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工作制度和纪律,不得擅自请假或旷工。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员工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得无故缺岗或私自离职。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员工应当服从公司的管理和安排,不得擅自脱岗或擅自调整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员工应当自觉遵守岗位职责,不得违规私营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员工应当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利益,不得对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员工应当积极参与企业内部培训和学习,提升自身的工作能力。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

第二十三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违反者,将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国有企业规章制度执行力

国有企业规章制度执行力

国有企业规章制度执行力
《国有企业规章制度执行力》
国有企业是国家掌控的重要资源,其规章制度执行力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和国家的利益。

在加强国有企业规章制度执行力的问题上,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思考和努力。

首先,国有企业规章制度执行力需要依靠企业内部的管理机制来保障。

企业要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和权利,加强内部监督和考核机制,建立科学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其次,政府部门也应该加强对国有企业规章制度执行力的督促和监督。

政府可以通过行政手段、评估考核、奖惩机制等方式来推动国有企业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力,确保企业按照规定行事,不偏离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

此外,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干部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和规章制度执行的意识。

同时,还要注重激励机制的建设,让规章制度的执行成为企业员工的自觉行为,而不是简单地依赖命令和强制力来实现。

最后,国有企业要积极借鉴和吸收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和经验,不断完善自身规章制度,并加强对规章制度执行力的研究与实践。

只有不断提高规章制度执行力,国有企业才能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国有企业规章制度汇编

国有企业规章制度汇编

国有企业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的管理,规范企业的运作,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国有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经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保障企业的长期发展。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员工,包括领导、管理层和普通员工。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权利,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该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一条国有企业应该建立合理的组织结构,包括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明确各机构的职责和权利。

第二条国有企业应该设立各部门,包括生产部、财务部、市场部等,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利。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该设立各级领导班子,包括总经理、部门经理等,明确各级领导的责任和权利。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人事机制,包括招聘、培训、激励等,保障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一条国有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市场管理等,规范企业的运作。

第二条国有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控制、生产控制、市场控制等,防止企业的风险。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市场机制,包括市场营销、市场竞争等,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薪酬制度,包括工资、奖金、福利等,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第四章奖惩机制第一条国有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对于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对于违规行为的员工给予处罚。

第二条国有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员工的表现评定奖金和晋升。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纪律管理机制,对于违规人员进行惩处。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五章审查监督第一条国有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审查监督机制,对企业的各项工作进行定期审查和评估。

第二条国有企业应该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企业的合法经营。

国有企业职级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职级管理制度概述国有企业作为中国经济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职级管理制度在其运营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职级管理制度是指企业内部对员工职位的划分、晋升和评定所制定的规章制度。

国有企业职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提高企业绩效、优化人员配置、激发员工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制度内容1.职级划分国有企业职级划分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发展需求。

一般划分为高层管理干部、中层管理干部、一线管理干部、技术骨干和一般员工等职级。

不同职级对应不同的管理职责和薪酬待遇。

具体的职级划分标准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和确认。

2.晋升与选拔国有企业的职级晋升应当建立公正、公平和透明的选拔机制。

晋升应以岗位胜任力和个人能力为基础,同时要考虑员工在岗位表现、学历及培训情况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职级晋升应当根据企业内部需要和员工个人发展规划进行定期评估,确保晋升过程公平公正。

3.职级评定国有企业应建立职级评定制度,使之成为员工个人发展的参考和导向。

评定要以工作业绩为核心,结合员工在岗位上的能力、职业道德和组织行为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

职级评定结果应当及时通知被评定员工,并进行相关部门和上级领导的复核和确认。

4.培训和发展国有企业应加强对职级员工的培训和发展,提升员工的整体素质和专业能力。

企业应根据员工所处职级的不同,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发展路径,帮助员工提高自身职业素养和综合能力。

同时,企业应积极引导员工参与外部培训和学习机会,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

5.职级管理与薪酬体系国有企业职级管理应与薪酬体系相结合,形成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

职级高低应与薪酬水平相匹配,通过有效的激励措施激发员工的工作动力。

同时,为了保证薪酬体系的公平和透明,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薪酬制度,使之与员工的职级和绩效相对应。

制度实施国有企业职级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以下关键步骤:1.制定职级管理制度的目标和原则,明确制度的总体框架和基本要求。

2.设立职级管理部门或委员会,负责职级划分和评定的具体工作,确保制度的正常运行。

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规章制度范文(3篇)

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国有企业的监督机制,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稳定和增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规章制度制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监事会是国有企业的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责,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合法和有效运作。

第三条国有企业监事会按照法定程序产生,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独立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有企业监事会依法开展监事会工作,加强监事会宣传和培训,提高监事会监督效能。

第五条国有企业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承担法定监督职责,审核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企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保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等。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第六条国有企业监事会由一名董事会代表、员工代表和其他监事组成。

第七条董事会代表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员工代表由企业员工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其他监事由股东或者其他权益人选举产生。

监事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以及廉洁自律的品质。

第八条监事会由一名主任监事和其他监事组成,主任监事由监事会成员互选产生。

第九条监事会不得超过九名成员,监事会主任的选举采取相对多数票表决方式。

第十条监事会成员应当保守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和信息谋取私利。

监事会成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误导、删除、篡改、泄露、滥用或者不正确执行职务的行为。

第十一条监事会成员因工作需要,应当参加企业举办的相关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和工作程序第十二条监事会依法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审核国有企业的财务报告和经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二)监督国有企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防止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三)评估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四)监督国有企业执行的合同和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五)监督国有企业的重大资产投资和并购、重组情况;(六)接受股东或其他权益人的监督和检举;(七)制定和完善监事会的工作制度。

央企国企公司纪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央企国企的纪律建设,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央企国企的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劳务派遣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员工行为,强化纪律意识,确保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章纪律要求第四条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服从企业领导,维护企业利益。

第五条员工应诚实守信,廉洁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六条员工应勤奋工作,积极进取,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第七条员工应团结协作,相互尊重,共同维护企业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

第八条员工应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传播或利用企业商业秘密谋取私利。

第九条员工应爱护企业财产,不得浪费、损坏或侵占企业财产。

第三章纪律监督第十条企业设立纪律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纪律监督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员工进行纪律教育,提高员工纪律意识。

第十二条纪律监督机构应受理员工对违纪行为的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纪律监督机构应定期向企业领导报告纪律检查工作情况。

第四章违纪处理第十四条员工违反本制度规定,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一)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二)解除劳动合同;(三)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企业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从重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企业纪律监督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国有企业规章制度汇编前言

国有企业规章制度汇编前言
《国有企业规章制度汇编前言》
国有企业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支柱,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规范国有企业的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效益,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了梳理和汇编,形成了这部《国有企业规章制度汇编》。

本汇编是国家对国有企业规章制度的主要文件进行了归纳整理,目的是通过一部权威的规章制度汇编,规范和明确国有企业的各项管理规定,力求实现国有企业规章制度的严谨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在这个汇编中,包括了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等方方面面的规定,为国有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本汇编的实施将为国有企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对于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内部监督具有重要的意义。

希望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和全体员工都能认真学习掌握本汇编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的规章制度,做到合法合规经营。

同时,也希望国有企业能够不断加强改革创新,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为国家经济的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

最后,希望全社会对本汇编给予充分的关注和支持,一起共同努力,推动国有企业规章制度的落实和完善,为国有企业的长远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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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规章制度 国有企业规章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再就业工作的需要,规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是指由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用于为进入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包括类似机构或代管科室,以下简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和促进再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根据企业隶属关系,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四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________包括: (一)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政府审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计划安排的预算内资金;

(二)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政府审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计划从政府统筹调剂的预算外资金中安排的资金;

(三)企业自筹的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资金; (四)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的资金; (五)社会捐赠资金; (六)上级财政补助收入; (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利息收入; (八)其他资金。 第五条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资金,原则上采取“二三制”的办法筹集:

(一)财政(含预算内、外资金)安排三分之一,其中,中央企业由中央财政解决,地方企业由地方财政解决。

对困难较多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中央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类中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款级科目(科目编码为“1905”)中列支;财政从政府统筹调剂的预算外资金中安排的资金在相关的预算外支出科目中列支。

(二)企业负担三分之一。 企业负担的资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三)社会筹集三分之一,其中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的部分和社会捐赠资金等。

失业保险缴费率提高后,增加的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上述资金的具体负担比例。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原则上全部由企业负担。

第六条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自行组织的用于促进再就业的经费由企业自行安排,并在原渠道列支。 第七条原有的帮困解困等资金纳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统一管理。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八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 (二)为下岗职工代缴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后,其基本生活费标准原则上可按略高于当地失业救济金的标准安排,并按适当比例逐年递减,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失业救济金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满后仍未再就业的,应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救济,不再领取基本生活费;失业救济期满仍未就业的,应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会救济。

第十条为下岗职工代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包括个人缴费部分)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

第十一条为下岗职工开展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安排,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上述经费不得在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经费由企业按原列支渠道列支,不得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对预算内安排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应通过“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科目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在同级“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对财政承担和社会筹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财政承担的预算内资金由预算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科目转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财政承担的预算外资金由相关的预算外资金专户转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社会筹集的资金从相关帐户转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

第十五条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在银行开设专门帐户,对财政统一拨付和企业自行筹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根据上年度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收支情况和本年度的收支预测,按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编制本年度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收支计划,经劳动保障部门汇审、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监督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每季度终了和年度终了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按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分别编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季报和年度财务决算,并提供资金使用情况分析报告,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汇审,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季报和决算必须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五章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 第十九条按规定应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企业自筹资金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直接向企业申请。企业应按支出进度将资金及时拨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中,并按季向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划款凭证。

企业自筹和财政拨付的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资金应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领取下岗职工证明的人数按月直接发放给下岗职工本人。企业自筹的用于为下岗职工代缴社会保险费的资金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代缴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条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财政“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资金时,应根据本企业再就业工作计划按季提出用款计划,填写的用款申请书应分别列明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并附银行开出的企业自筹资金划款凭证,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用款申请经核准后,为下岗职工支付的基本生活费由财政部门按季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直接划拨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在银行单独开设的帐户,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使用;为下岗职工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由财政部门根据领取下岗职工证明的人数按季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划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六章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管理,健全内部约束机制。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和审计部门要定期对资金的筹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应定期对中央财政拨付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要视其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

(二)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的; (三)擅自改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用途的; (四)擅自改变有关标准的; (五)虚报下岗职工人数或将未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未领取下岗职工证明的人员作为下岗职工冒领补贴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中央财政安排的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资金拨付程序及使用、管理按《关于印发〈中直企业下岗职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8〕329号)和《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办理。

第二十四条用于公共就业服务、劳动力市场建设和促进再就业的资金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会同劳动保障厅(局)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有企业规章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平江县非国有企业档案的科学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开发利用,更好地为非国有企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平江县非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一切个人所有和经营的各类生产、经营性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如汽车、建筑、装修、商贸等行业)以及非国家控股的股分制(合作制)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非国有企业档案是指非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科研、基本建设以及各项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对本企业具有保存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维护非国有企业历史真实面貌、合法权益的历史凭证,是提高产品质量、增长经济效益的重要条件。

第四条非国有企业对本企业档案依法享有所有、使用和依据国家法规进行处置的权利,并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五条非国有企业应遵守《档案法》,依法管理本企业档案,在企业内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便于企业各方面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域非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制定相关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二章档案机构与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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