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进入本国的各国法律政策比较

外国公司进入本国的各国法律政策比较
外国公司进入本国的各国法律政策比较

外国公司进入本国的各国法律政策比较随着国际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和公司作用的增强,公司的跨国经营已经习以为常,外国公司在进入本国过程中,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和贸易投资政策又有何差异呢?下面我将主要从公司法和贸易投资政策两大角度进行对比分析。

一、外国公司的合同法差异

(一)外国公司的定义

(1)英国

英国公司法认为,外国公司就是指根据英国以外的国家的法律而组织设立的,通过在英围建立营业地或不建立营业地的方法从事商业活动的公司。此外,还根据该公司是否在英国建立营业地而分为海外公司和一般外国公司,在英国境内建立营业所的外国公司称为海外公司(overseas company),不在英国境内设立营业所,但在英国从事业务活动的外国公司,称为一般外国公司(foreign company)。公司法对这两类形式的外国公司分别作出不同的规定。所谓在英国境内建立固定的营业所,是指该公司具有进行营业活动的特定和确定的地点。在此地点必须标有该外国公司的明确标志。如果仅仅通过公司的代理人进行业务活动、或者通过一个到英国访问或旅行的董事在其居住的某家旅馆里从事某些营业活动,或者通过其子公司在英国从事业务活动等都不属于海外公司。只有当一个外国公司在英国建立了非临时性的、特定的或确定的地点之后,它才被称为海外公司。

(2)美国

美国公司法中的所谓外国公司(Foreign Corporation),其概念与其他国家不同。凡按照美国各州公司法所设立的公司称为本国(州)公司(Domestic Corporation),这个公司在他州或他国经营所设立的公司,称为外国(州)公司。还有美国公司法的规定比较严格,如美国标准公司法第106 条规定:“外国公司从州务卿处获取授权证书之前,无权在该州进行业务活动。”如特拉华州公司法第371条第 2 款也规定,如果一个外国(州)公司不向特拉华州的州务卿递交50 美元的申请费并在州务卿办公室备案,该公司的任何分支机构和代理人都不得在该州从事任何商业性交易活动。

(3)中国

公司法第192 条规定:“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由于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律管辖,故而我国公司法第9 章的章名不使用“外国公司”而定名为“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凡依外国法律在中国

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不论其股东具有何国籍、资金来源如何,都是外国公司。即使中国人以其所拥有的资金,依外国法律登记成立的公司,同样也是外国公司。外国公司具有特征:1、按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组建、注册;2、外国公司具有外国国籍。

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上的定义,台湾地区《公司法》第4条规定:本法所称外国公司,谓以营利为目的,依照外国法律组织登一记,并经中华民国政府认许,在中华民国境内营业之公司。第371条规定:外国公司非在其本国设立登记营业者,不得申请认许。非经认许,并办理分公司登记者,不得在中华民国境内营业。从定义中可以得出,台湾法上的外国公司不同于我国大陆《公司法》上的外国公司,它不是指所有的外国公司,而是特指在台湾开展营业的外国公司,其与英国法中的海外公司(Oversea company)的含义是一致的。台湾地区《公司法》中的外国公司的定义包含以下几个要件:1、以营利为目的。2、依据外国法律进行登记。

3、在其本国己经开展营业。

4、申请并获得台湾的认许。

5、在台湾办理分公司登记。

6、在台湾开展营业。

(二)外国公司的准入

外国公司进入所在国进行商业性交易活动,必须完成一定的法律手续。一般来说,必须在所在国设立办事处(代理人)、分公司或子公司,以便取得营业执照。在这方面,虽然总的原则都是一致的,但各国的具体规定是很不同的。(1)英国的规定

如前所述,英国公司法对外国公司这一概念有两种不同的定义,在英国境内具有固定的营业所的外国公司,称为海外公司。这类公司,要获准在英国从事商业性交易活动,必须满足下述法定条件:

(A)必须向英国公司登记注册局递交:(1)该公司的公司章程和内部细则的复印件各一份,如果上述文本不是英语写成的,必须附上经核准的英文译本;

(2)该公司的董事及其秘书的名册;(3)有权代表公司接受诉讼文书和通知书的居住在英国的人员的姓名和地址。如果上述三项内容发生变化,必须立即把该变化通知公司登记注册局。

(B)必须向公司登记注册局递交每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如果该海外公司是控股公司,则必须递交含有在英国注册的子公司的帐目。如果上述报表不是统一的会计表,而是以非英语书写的,则必须将其译成标准的英语。海外公司必须将其位于英国境内的财产进行登记。

(C)公司在邀请认购其股票或债券的招募书中,必须声明其所属国的国名,并应用十分醒目的方式列举其在英国各地从事营业活动的地点,必须以一目了然的方式在其所有形式的通知书、信纸和全部其它出版物标上公司、的名称和该公

司所属国的国名。海外公司还应同在英国注册的所有公司一样严格遵守英国有关招募书的全部法律规定。

(D)必须指定一个居住在英国的有权代表该公司接收法院诉讼交书和其它通知书的人并注明其姓名和地址。不服从上述规定、进行欺骗活动的海外公司及其每个高级职员或代理人,则必须承担被罚款的责任。关于一般外国公司。如上所述,一般外国公司是指在英国没有固定的营业所,但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公司。这类公司不受英国公司法的管辖,但是,并不意味着它可以不遵守英国法律。如果一般外国公司是一个“居民”,英国法对它也是适用的。如果一般外国公司是属于主权国家的分支或实体(即属于国营的),则它对诉讼有豁免权,也有权不在英国法院出庭。但目前,英国法院对豁免权问题通过下述方法予以解决:第一,如果该外国公司是代表外国主权并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则应享有豁免权;第二,如果该公司是代表主权国家但为私人利益服务的,则不应享受此豁免权;最后,如果一般外国公司以海外公司的名义注册,则该外国公司签订的合同将是非法的,无效的。

(2)美国的规定

美国各州公司法普遍规定,外州(国)公司为了获取在本州从事业务活动的营业执照,应向州务卿申请,申请书应声明:

(一)公司名称及该公司据以设立的法律所属的州名或国名;

(二)公司设立日期及公司存在期限;

(三)公司在其据以设立的法律所属的州或国家的办公地址;

(四)公司拟在本州设立的注册办事处的地址,以及在本州拟任命的注册代理人姓名;

(五)公司在本州从事业务活动的宗旨;

(六)公司各董事和职员的姓名及地址;

(七)公司授权发行的股份总额,并详细列明股份类别、股份的票面值及无票面值股份的数目:

(八)已发行的股份总数,并详细列明股份类别、股份的票面值及无票面值股份的数目;

(九)依本法令规定的,以美元表示的公司设定股本数额声明;

(十)以美元表示的公司在下一年度所拥有的全部财产的估价与在该年度公司将设置于本州的全部财产的估价,以美元表示的公司在该年度从事业务活动的营业总额的估价与公司在该年度就本州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的营业总额的估价。

(十一)必要与合适的附加资料,以便于州务卿决定该公司是否应有权在本州获取营业许可证书以及确定和征收该公司应支付的本法令规定的费用与特种

税。该申请书应用州务卿规定和提供的表格作出,而且应由公司的总经理或 1 名副总经理以及公司秘书或助理秘书代表该公司签署两份副本,并由签署该申请书的1名职员核证。州务卿审核后认为上述电请是合法的,在公司支付了本法令规定的全部费用及特种税后,应给该公司颁发在本州营业的许可证。公司一旦获得州务卿所颁发的营业许可证,它便有权在该州从事正当的营业活动。此外,每个被许可在本州从事业务活动的外州(国)公司应在本州具有并始终保持:1.一个注册办事处,该办事处可以但并不必与在该州的业务活动地点相同;

2.一个注册代理人,该代理人可以是居住在本州的,个人,其业务活动地点和该注册办事处相同,或是某个本州(国)公司或被授权在本州从事业务活动的外州(国)公司,它们的办事地点与注册办事处相同。

上述手续均合乎要求后,该外国公司便在本州享有和本州(国)公司的同类或同行业公司同样的但又不是更特殊的权利和特权。而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该公司也应承担本州(国)公司的同样的义务。

(3)日本的规定

日本商法典的“公司编”第 6 章是有关外国公司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一)外国公司在日本进行交易,应当选定其在日本的公司的代理人,并应设置营业所。外国公司对其营业所须进行登记和公告,此项登记和公告应按照在日本成立的同类业务的或最相类似的分公司的登记和公告的规定办理。在办理此项登记对,外国公司在日本的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必须同时进行登记。外国公司在进行上述登记之前,不得在日本从事交易活动,违反此规定而进行交易者,公司应负连带责任。

(二)外国公司在日本发行股票和债券,或进行股份的转让或抵押,或者转让公司债,一般按日本公司法上有关日本公司的规定办理。

(三)经登记注册的外国公司在适用法律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同在日本成立的同种类的或最相类似的公司一视同仁。

(4)西欧国家的一些规定

联邦德国、法国和意大利等主要西欧一些国家公司法对外国公司的规定相似之点颇多,其主要点有:

(A)外国公司进入本国的形式。外国公司一般可以通过在东道国建立子公司和分公司这两种形式进行交易活动。如果通过子公司的形式,尤其是采用建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子公司,其手续就非常简单。这样的子公司在各方面将与东道国本国的公司受到同等待遇。如果外国公司在东道国建立分公司,则必须向商务部注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和大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分公司)形式的外国公司必须向东道国商务部呈递年度会计报表,但该公司所属国的法律禁止这么做的

除外。

(B)政府对外国公司营业范围的限制性规定。西欧国家公司法对外国公司在东道国建立子公司和分公司进行业务活动一般都无限制,但对外国公司在东道国从事营业活动的范围都有一定的限制。法国规定,外国公司不得从事军火、酒精或医药方面的贸易(欧洲共同体国家的公司除外)。外国人在法国进行投资活动,一要受法国的外汇管理条例的限制。在意大利,法律禁止外国公司从事银行业、保险业、海运业、空运业、石油和天然气方面的交易活动。同时,所有外国投资活动要受意大利外汇管理条例的限制。在挪威,法律则规定。外国法人要在该国取得不动产、瀑布,矿藏,轮船和飞机,必须得到政府的专门批准;外国公司如要签订10 年以上的租赁合同或签订任衙期限的工业和捕鱼成套设备的租赁合同,都要获得政府批准;外国公司在没有政府允许的条件下,不得象挪威公司那样从事银行和保险方面的业务活动。

(5)中国的规定

中国《公司法》规定,外国公司要获准在中国从事商事活动,必须具有以下要素: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具体审批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必须在名称中注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以及责任形式。新法第196条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分之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企业所得税法》: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审批以后,除了要进行工商登记,还需要进行税务登记,遵守我国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区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它不以国籍为划分标准,外国公司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设立的机构、场所可能是居民企业,也可能是非居民企业,但它们都要缴纳税率25%的企业所得税。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的营业登记办法,我国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分营业类型为外国企业办理登记,并且向外国企业颁发《营业执照》。外国企业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应提交的文件或证件有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合同(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不适用此项)、外国企业所属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合法开业证明、外国企业的资金信用证明、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其它有关文件。上述有关外国企业信息的文件并不向我国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公开,公开的信息只有下列登记注册的事项企业名称、企业类型、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除了企业名称与企业类型之外,

其他的事项都是在我国境内的信息。我国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外国企业的知情权十分有限。《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一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外国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处罚条款进行查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入境经营的外国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具体登记办法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外资银行的法规明确了在中国拟设立分行的外国银行应当满足的条件、设立审批、登记程序和业务范围等内容。拟在我国设立分行的外国银行需要经过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筹建审批和开业审批,并须领取金融许可证。监管部门对外国银行的经营状况、安全防范措施等要进行审慎的审批。

我国台湾地区对于外国公司进入其境内开展经营活动采取的是许可主义,并且将营业形式限于分公司。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71条规定:外国公司非在其本国设立登一记营业者,不得申请认许。非经认许,并办理分公司登记者,不得在中华民国境内营业。第373条规定:外国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认许:(a)其目的或业务,违反中华民国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b)公司之认许事项或文件,有虚伪情事者。依据该法,设立分公司时,外国公司还应当将其名称译成中文,并表明种类和国籍;专拨其在台湾地区营业所用之资金并指定负责人;在负责人住所或分公司备置公司章程及无限责任股东名册。台湾地区《公司法》在规制外国公司时,主管机关的权力比较大,这点与我国类似。但其并没有将规制的重心完全放在营业准入阶段,主管机关在外国公司设立分公司之后,仍然对其拥有主动的监督权力,如:于必要时查阅外国公司有关营业之簿册文件;此外,出于保护本地区的债权人,还加重了分公司负责人的责任规定,外国公司必须在台湾境内指定分公司负责人,如果分公司负责人在清算期间违反规定转移分公司境内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该负责人与外国公司对分公司营业所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WTO的相关协议及我国的入世承诺。我国于2001年加入,在谈判确定的范围内遵守的协议,并履行自己的入世承诺。对外国公司进入我国从事经营活动进行规制的法律也应当符合WTO的协议和我国的入世承诺。

外国公司进入我国从事经营活动,前提是要符合我国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我国于2007年重新修订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该目录分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外国公司要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开展经营活动,应当是从事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之外的产业。

(三)外国公司的解散、清算和破产

(1)外国公司的解散

各国立法也对解散的法律适用作出规定。各国实践倾向于适用成立地法。解散外国公司在内国所设的分支机构通常应适用内国法。例如美国特拉法州《公司法》第381 节规定,任何根据本法第151 节规定有资格在本州做生意的外地公司,均可交出其在本州做生意的权利,并通过向州务卿提交以下文件而从本州撤离。

加拿大法律也承认外国公司可以根据公司成立地法解散,其理论依据是主权国家的意志既可以使公司得以设立也可以解散它。Lazard Bros&Co.v.Midian Bank Ltd.一案即是依此作出判决的。

英国法也认为公司法人的解散以及解散的效果,由其属人法决定。英国法实践表明,公司是否解散必须由公司的成立地法决定,因为“主权者的意愿可以创建它也可以消灭它”。如果外国公司依成立地法的解散程序已经解散,则英格兰法院视该外国公司已经消亡。但也有因公共政策而不予承认的情形。

意大利1995 年《国际私法制度改革法》也肯定了由支配公司的一般法律来决定公司的解散问题。罗马尼亚1992 年《关于调整国际私法关系的第105 条法》把解散与清算均置于适用于公司法人组织章程的法律调整之下。

(2)外国公司的清算

公司的清算是终结解散公司法律关系,消灭解散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在一国内涉及外国公司的清算,主要发生于因外国公司的解散或外国公司撤离其在该国境内的财产时需要清理债权债务。尽管内国法都允许外国公司的解散适用其属人法,但对涉及外国公司的清算则大都倾向于依内国法为之。

英国虽然在公司解散上承认受公司成立地法支配,但是对于根据英国公司法对在英联合王国以外成立的公司进行清算时,仍受英格兰法支配,其根据在于程序性事项适用法院地法是自然的事。即使英格兰的解散清算从属于外国程序也不例外。但是这也不排除适用外国公司的成立地法。因为依公司法的规定,可能有必要证明股东中在清算结束时对剩余财产有权利的某些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等问题。

加拿大《清算法》(Winding—Up Act)可因外国公司的股份持有者或清算人的要求而被适用。当然,如外国公司的总部位于加拿大的某个省,或总部虽不在该省,但主要营业所位于该省,或其中一个营业单位位于该省的,则法院可以根据《清算法》作出清算令。要成为《清算法》所要求的清算申请者,必须是公司的债权人。有判例表明,加拿大法院对外国公司开始清算程序并不受该公司已在其他地方甚至公司成立地被清算的影响。在对外国公司进行清算时,对有关清算的

实质问题和程序问题,法院要适用加拿大的《清算法》,而并不考虑根据公司成立地法是否还有其他正在进行的清算。

由于美国法律实践中可以把清算与解散或终止外国公司业务分离开来,因此清算的法律适用上一般也主张适用清算地法。美国《冲突法第二次重述》第300 条规定,除受宪法限制外,一州无须终止一外州公司,即可对其在本州境内的业务进行清算。但美国各州的实践并不把清算外地公司在本州的业务作为该外地公司撤离的必要条件。

日本立法对于外国公司在日本的财产清算在《商法典》中作了规定。该法一方面确立了进行清算的事因,即法院在以下场合可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述或依职权命令开始对在日本的公司财产之全部进行清算:(1)营业所的设置系以不法目的而进行的;(2)无正当的事由,在进行法定的登记之后一年内,未开始营业或有一年以匕停止营业时,或无正当事由而停止支付时;(3)外国公司的代表人和其他营业所的业务执行人,虽受到法务大臣的书面警告,仍持续或反复进行超越或滥用法令规定的公司权限的行为或违反刑罚法令的行为时。另一方面参照性地确立了清算程序,即准用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清算之规定。(3)外国公司的破产

外国公司的破产一般情况下适用公司的适当法,但是,其不得不考虑财产所在地法和法院地法的规定。有关公司破产的法律适用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新的研究领域,这里不再详述。

二、外国公司的贸易投资政策差异

在国际法上,外国人法律地位一般通过外国人待遇标准和外交保护等制度加以确定和保护。国际投资待遇作为外国人法律地位在国际投资领域的具体体现,旨在确定和保护国际投资者的法律地位,同样是由外国投资者待遇标准和国际投资保护制度两个方面共同构成的,外国投资者待遇标准是从积极角度设定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国际投资保护制度是从消极角度防范投资者的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及受侵犯时可供寻求的相关法律救济措施。

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在其编写的《双边投资条约》中指出,外国投资者待遇标准分为两类,即一般待遇标准和特定待遇标准。前者包括公平和公正待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涉及外国投资者在投资东道国的所有事项;后者仅涉及特定的、具体的问题,例如资金转移、军事冲突或内乱所致损失的赔偿等。然而,一般待遇标准通常被视作具有原则地位,在探讨和研究外国投资者待遇标准问题时,也通常侧重于一般待遇标准,而将特定待遇标准与具体问题联系在一起加以探讨。因此,公平和公正待遇标准、国民待遇标准、最惠国待遇标准被认为是通常标准。此外,还有一个颇受争议的一般待遇标准,即所谓的国际最低标准。

(一)东道国对外国公司的税收政策

税收问题永远都是外国投资者最关心的投资待遇之一,也是东道国能否吸引外国投资的重要因素。因此,多数发展中国家为了更好地吸引外资,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随着全球市场经济的越来越国际化和跨国公司经营的越来越本土化,外国企业是不是非居民企业纳税人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它关系到外国企业在东道国是不是负有全面的纳税义务。

(1)中国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适用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对于这种情况下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税,并不影响外国企业回到其国内按照20%的法定税率进行税收饶让抵免。

中国对外国投资的税收优惠制度主要由 4 部分构成:(1)企业所得税优惠。例如,对于投资属于鼓励类投资的行业,国家可以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2)利润再投资税收优惠。外商投资企业将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用于扩建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设立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此退税优惠。(3)流转税优惠。适用于外商投资的流转税税种主要是增值税和消费税等;(4)关税优惠。如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包装材料等,可以享受关税减免。这其中,与企业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最为重要的税收优惠措施。

(2)新加坡

新加坡由于其较高的投资自由化程度,在税收问题上内外资企业基本一视同仁,在利润汇出问题上也没有对外资作出限制。因此,其对于外国投资普遍实行国民待遇。新加坡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制度。根据新加坡《所得税法令》第43 条(1)款(a)项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7%。并且,所有企业可以享受前30 万新元应税所得的部分免税待遇,具体如下:对于一般企业,前 1 万新元税率为 4.25%,后29 万新元税率为8.5%;对于符合条件的起步企业(公司成立三年以内),其前10 万新元所得全部免税,后20 万新元税率为8.5%。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相比,新加坡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较低,因此,这是其吸引外国投资的一个重要优势。

(3)英国

英国同时实行来源地(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1. 对居民公司的界定。采用注册地与实际管理与控制中心两个认定标准,只要满足其一即可认定为本国

居民公司,并对其全球所得征税。对不能归类为公司的外国企业的居民份问题,HMRC 一般会根据外国企业设立国家的国内法确定企业的地位,进而采取适当的税务处理方式。2. 对双重居民的判定。首先根据双边国际税收协定中“先实际管理地,后注册地”的“加比规则”进行判定。当采用此标准无法确定法人的单一居民身份时,再由缔约国双方主管税务当局协商解决。例如,英国与中国签署的双边国际税收协定规定,在公司的实际管理地和总机构不在同一个国家的情况下,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然而,英国签署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并非都含有“加比规则”,例如,与美国签署的双边国际税收协定就不包含该规则。

“先直接抵免,后间接抵免”,即对来自海外非居民公司的股息采用先抵免在海外缴纳的股息预提税,然后再给予该股息间接承担的外国税收即外国公司所得税抵免待遇。

(4)法国

法国与许多国家达成的税收协议使得该税率明显降低。返还给欧洲的母公司或欧洲公司的总部的红利及分支机构的利润均不征收代扣所得税。另外,法国与美国达成的税收协议规定,对付公司红利、利润和管理费实行5%的税率。法国在机构设立投资补助、人员外派、就业等方面的便利措施,对于促进外国公司与国内相关研究机构的合作方面也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5)德国

按照德国新的公司税制,非居民的股份的资本利得和居民股份的资本利得一样的条件全额豁免公司所得税和经营税。由非居民公司从持有的居民公司的股份直接出售而获得的利得一般是不用缴纳税款的,除非该利得是非居民直接或间接拥有的居民公司的股份在过去的5年内超过10%以上成为了重大持股。在执行新税制后,由非居民获得的股份的资本利得将是免税的,本规定从2002年1月1日开始。但是,由银行、金融服务机构和金融企业为了交易目的出售股份获得的资本利得就不是免税的。1%的参股就成为了充分条件。对向非居民支付的各种款项是按照总收入征收预提税的,没有扣除相关的费用。预提税代表着纳税人全部结算的一种最终税,除非该所得与常设机构实际管联。如果有实际联系,该所得就被划做营业利润;其净所得就包括在德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了,并抵免预提税。将该所得包括在内允许该纳税人抵消德国的常设机构的其他部分的亏损额。

德国目前已经与世界上80多个国家和地区缔结了双边税收协定。税收协定一般对德国公司向非居民支付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适用比国内税率低的协定税率,税率一般在15%以下。德国的税收协定要优先于国内的税法,换句话说,当适用国内税法与协定发生冲突时,首先适用税收协定。

(二)外国公司利润的汇出管理

外国投资者到东道国投资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利润,利润是否能够从东道国向投资者本国实现自由的汇出,无疑是保障外国投资者利益的关键。外资企业的汇出管理必然是包含在一个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之中的,也是一个国家的金融制度的一部分。从国家的角度出发,外汇管理制度是基于本国国情的需要,为了本国的金融体系服务,保障本国的国际和国内的收支平衡的同时,能够提升本国在国际金融市场的地位。从外资企业的角度出发,对于外资企业的外汇管理是随着东道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因素的发展而决定的,不单单是对外资企业的企业管理,还涉及整个国家对于行业的管理。这不是一个国家的某一部外汇法律可以涵盖其所有内容的,还包括了部门制定的关于外资企业的规定。(1)中国

中国的外汇管理机关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及其在各级地方设立的分局、中心支局和支局。目前,中国的外汇管理形式属于部分外汇管理形式。即对经常项目收支不加限制,准许自由兑换外币和汇出汇入外汇,但对资本项目收支加以不同程度限制。对于外国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获得利润的汇出,要通过其所在地方对应的外汇管理机关的审核后方可通过其指定的银行汇出。

(2)新加坡

新加坡的外汇管理机关有 3 个:(1)金融管理局。该机构负责固定收入和外汇流动性管理,目的是在必要时干预外汇市场和作为外汇监督机构发行货币;(2)淡马锡控股。该机构负责利用外汇储备投资国际金融和高科技产业以获取回报(3)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该机构负责外汇储备的长期管理。新加坡《外汇管理法令》没有规定外汇管制,因此资金可以自由流入或流出。因此,外国投资企业的利润汇出也没有限制。

(3)法国

利润汇回本国通常采用三种方式:(a)划拨或者分配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利润(b)由外国母公司贷款及垫款的利息(c)管理的专利费用和酬金。在没有签订税收协议的情况下,代扣所得税的税率。

多数发达国家对外国公司利润汇出基本不限,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限制。具体做法有三:(a)原则上允许利润汇出,但又一套具体规定。(b)规定利润汇出的上限。(c)采取征收超利润税的政策控制利润的汇出。多数发展中国家对资本汇出政策都有严格的限制,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才允许资本的汇出 如对资本抽回的期限、限额及其他条件的限制。

公众参与解决方案

公众参与解决方案 篇一:项目公众参与工作方案(定稿) ***项目公众参与工作方案 一、公众参与目的 环评公众参与的目的是让本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更加民主化和公众化,让公众特别是受矿区建设直接影响的人群更多地了解矿区建设的基本情况及其对区域生态与环境的潜在影响,让公众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并表明对矿区建设的态度;同时也可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为环评单位提供评价信息,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可靠性以及环保对策建议的可行性,从而促进矿区开发建设公众环境监督管理机制的建立。 二、公众参与与技术路线图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具体要求,结合拟建项目的特点,本次公 公众参与技术路线图 三、执行公众参与人员、资金和其他辅助条件的安排 1、执行公众参与人员 本次执行公众参与人员为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环评所***、***;建设单位为****予以配合。

2、资金 估算本次公众参与费用总计为***元(其中:差旅费***元,第一次公示费****元,第二次公示费***元,进行问卷调查费用****元,其他不可预见费用****元) 3、其他辅助条件 需要召开座谈会或论证会,业主协调相关部门。 四、工作时间表 五、公众的地域和数量分布情况 本次评价范围内(含搬迁范围、卫生防护距离范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分布:***村**户**人,***村**户**人。 六、公众代表选取方式、代表数量 本次环评公众参与公众代表根据项目影响程度确定各影响区域调查比例,各区域内采用随机选取方式,代表总人数不少于300人(地处偏远、人烟稀少区域、可能受到直接影响的公众数量不超过100人,可按全部受直接影响的公众发放问卷调查表;涉及自然保护区、人群聚集区等特殊敏感区不少于500人),各分区按照前确定比例核定调查人数。 七、信息公开方式 第一次公示在基层组织信息公告栏进行公示(或当地

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收稿日期:2009-06-28 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和谐社会视阈下乡镇政府决策伦理与制度设计研究 阶段性成果(08SJB6300037) 作者简介:徐元善(1956-),男,江苏邳州人,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从事公共管理研究;居欣(1985-),女(回族),江苏南京人,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从事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研究。 2009年第5期(总第150期)理 论 探 讨 T HEO RET ICAL I NV EST IGA T IO N N o 5,2009General No 150 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 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徐元善1 ,居 欣 2 (1.徐州师范大学管理学院,江苏徐州221109;2.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南京210046) 摘 要:公共政策的公众价值导向性、政府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代理人失范行为的预防、国家与社会间的良性互动要求公众有序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当前存在着政府与公众缺乏互信、公众参与的意识与技能的不足、参与的渠道不畅通以及参与机制的短缺等影响公众有序参与政策制定的问题,应从转变思想观念、培养参与能力、建立开放的政策制定模式、完善法律法规等入手,优化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方法。 关键词: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公共性 中图分类号:C9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594(2009)05-00143-04 一、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时代价值(一)增强公共政策的公众价值导向性 在一个民主社会,公共政策要获得正当性并为公众所认同和接受必须考虑其!公共性?,公共性意味着政策的制定在价值取向上不能与公众相差太远。公众参与为!公共性?的获得提供了途径。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确立了个人市场机制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结合,使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企业、公共部门和地方不可避免地追求自身的利益[1]。尽管他们存在相同的利益,但在一些利益上,他们是互相冲突的。市场经济在给公民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造成公民之间的利益差距,在满足公民利益追求的愿望的同时,又激发公民更大的利益愿望。公民在争取自己的利益的过程中,必然要求对与自己利益相关的政策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进行了解和参与。利益相关方充分表达其利益诉求,并通过沟通、协商和妥协让步等方式最后达到利益的均衡,使政策能够兼顾各方利益。公众的参与将公众价值作为公共政策的基本导向,增强了政策在执行阶段的可接受性。 (二)推进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 公众参与公共政策过程是公众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标志。随着我国民主 化进程的顺利实施,公众对于其自身主体意识逐渐觉醒,民主意识不断提高,其参政议政的要求也日益强烈。由于公共政策关系到公众的切身利益,对其制定过程的关注更是与日俱增。另一方面,决策机关自身知识和能力的有限性无法掌握公众广泛而多样的需求信息,因而其决策过程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基础。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不民主的公共政策,本身就是不科学的。在过去,由于决策的体制不完善,决策的作出往往仅凭借领导者个人的直觉、经验、知识和情感,实现的很可能是部门官员对其个人利益和权利的追求。这种传统的决策,过程简单,领导说了算,主观性大,缺乏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决策一旦失误,其影响难以挽回。20世纪六七十年代我国的!文化大革命?就是个人决策失误的最大悲剧。!因此,在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必须以广大公众的不同利益偏好为基础,以满足其对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特定需求为目标,重视公共问题解决过程中的公共参与。?[2] (三)限制代理人的失范行为 在实行代议制民主的国家,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应该如何处理一直都是一个比较尖锐的问题。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在政治领域中,官僚、政治家、选民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他们的目的就是谋求自身 143

见危不救四辩稿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当我们面对一个辩题时,我们就必须去深刻剖析这个辩题提出和存在的原因及价值。首先,我想先着重强调,我们的辩题不是实然性、确定性辩题,而是应然性、建议性辩题,而明法典是为了帮助大家树立见危去救的勇敢信念,强迫大家去养成这种习惯。所以对方辩友不应太过迁就如今的现实条件、或苛刻于入刑后的举措实施,而去说不应该让“见危不救”入刑。 如果不是因为“小悦悦”等之前一系列事件的发生,我想,大家也不会纠结于是否要将“见危不救”入刑。之所以我们之前没有深刻讨论过是否将其入刑,是因为这种现象虽有,但还没有对社会造成足够大的危害,而现在,我们社会因见危不救而引发的对道德的摇摆不定引起了我们轰动性的重视。 下面由我总结论证我方观点。 首先,“见危不救”入刑不会让所有人无所适从。的确,我们不应该把见危去救硬性的规定为一种义务,我们应该尊重所谓的人权、自主权,但那些身处危难的人的生命权又得到了谁的尊重呢?对方辩友可以用很多理由来讲我们的“入刑”不合理,但你们所提到的那么多弊端,还不如我们“尊重生命健康”这一点来得深刻。我们的法律没有刻意要去束缚一个人,法律不外乎人情、人性。就如为什么将赡养父母列为义务,那是因为美德之中有一种叫感恩,而将见危不救入刑,是因为美德之中有一种叫互助。我们的入刑,不是针对社会所有的人,而是限制那些见到危险而犹豫不决和漠然处置危情的人。 其次,“见危不救”入刑是对我们基本道德最强硬的保护。“见危不救”真的“并非普遍现象”,因而“缺少立法惩治的必要性”吗?难道要听任这种现象蔓延到极其恶劣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的地步吗?至于说我国公众的道德水平尚未达到“一见到危险就主动伸出援手”的水平,这无疑是事实;但这个事实,究竟是立法惩治“见危不救”已经迫在眉睫的理由,还是“立法时机尚不成熟”的借口?如果我国公众已经全部达到“一见到危险就主动伸出援手”的道德水平,那这个法立与不立,还有多大意义?法律在争议中难产,道德必然在谴责中沉沦。至于所谓“立法难度高”、“司法难度大”乃至立法的效果“可能适得其反”、甚至“会导致公众为逃避处罚而故意远离事故现场”等说辞,就更加不值一驳。如果面对道德判断我们依旧盲目理性,那我们的道德将日益下滑。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 B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1、本申请书适用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开业、变更、注销、备案。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 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附表1: 负责人信息 本表适用于开业和变更负责人填写。 附表2:

联络员信息 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附表3:

承诺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机关名称): (企业名称)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企业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情形发生的,愿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 年月日 注:1、《承诺书》只在企业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时填写。 2、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 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附表4: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代理办法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代理办法

发文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文号:(1983年9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修订)

发布日期:1983-9-1

执行日期:1983-9-1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委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标代理处办理。为了便于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委托办理上述事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会商标代理处根据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委托,代理商标注册的申请、续展、转让、变更注册人的名义或地址、使用商标许可合同备案、注册商标争议的解决以及其他获得和维护商标专用权的有关事项。 第二条所需文件: 1.申请商标注册,每一个商标在每一类上的申请提交委托书正副本各一份,申请书正副本各一份,商标图样十五张。商标图样的长和宽均不得超过十厘米。如是彩色商标还应交黑白墨稿二张。正楷字商标可免交图样。 人用的化学药品、新药成药、中药成药和药酒的商标注册,自一九八四年八月一日起,交本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相应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正副本各一份。 2.申请注册商标续展,每一个商标提交委托书正副本各一份,申请书正副本各一份,商标图样十张以及中国原注册证。 3.申请注册商标转让,每一个商标提交委托书正副本各一份,申请书正副本各一份以及中国原注册证。 4.申请变更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的名义或地址,每一个商标提交申请书正副本各一份以及

中国原注册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时还应提交本国名义变更的登记证件正副本各一份。 5.申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提交备案格式正副本各一份以及合同副本三份。 第三条申请对驳回商标的复审、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的异议、异议裁定的复审、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以及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申请人应提供理由和可能的证据。申请书可由本会商标代理处代为准备和填写。 第四条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委托书上应注明申请人的国籍)本国有关的登记证件及其他证明文件,应经公证,认证按对等原则办理。 第五条申请人在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前,应根据中国商品分类表对指定商品正确分类,遇有困难时可寄来商品样本或说明书,本会商标代理处将给予协助。申请书上应列明具体商品名称及其用途和主要原料。 第六条申请人名称如有指定中文译名,应在申请书注明,如未注明本会商标代理处将以代为翻译的名称提交申请。如要更改,应在商标注册核准后再提交变更申请。 第七条对商标中的文字和/或图形,需说明含意。要注册中译文时,可委托本会商标代理处代为翻译、书写并制作商标图样。 第八条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使用包括广告宣传。本会商标代理处可以受委托代办刊登广告。 第九条本会商标代理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办理有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的法律事务。 第十条各项收费标准,由本会商标代理处另行规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

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机制 陈军平 马英娟 [摘 要]行政决策中公众参与机制的设计非常复杂,涉及参与方式、参与者的选择和参与强度等多维度的问题。 按参与强度由弱到强的顺序,公众参与方式主要有书面评论、听证会和咨询委员会三种。其中,听证会 和咨询委员会这两种参与方式都会涉及“谁有权参与”的问题。一般来讲,参与者的选择应遵循“均衡 性”的要求。按照“审慎性民主”的要求,公众意见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大多仅起到咨询、参考的作用,行 政机关必须考虑公众意见,并在最终决策时说明采纳或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但决定权仍属于行政机 关。 [关键词]公众参与;参与方式;参与者的选择;参与强度 [中图分类号]C9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863(2009)01-0031-04 如今,公众参与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一个范畴已被广泛接受,尤其在理论层面上,主张吸收公众参与各种与他们有关的决策已不成问题。然而,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障碍与约束。其中,公众参与的具体制度设计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也是直接影响公众参与效果的关键问题。本文将结合公众参与机制在运行过程中遭遇的难题和受到的质疑,就公众参与的方式、参与者的选择以及公众参与的程度等问题进行分析论证,以期对中国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公众参与的方式 美国学者谢莉?R?安斯汀在1969年发表的《市民参与的阶梯》一文中,按公众权力(即公众意见的效力)由小到大的顺序,把公众参与的形式分为八级:(1)操纵(Mani pula2 ti on):邀请活跃的市民代言人作无实权的顾问,或把意见相同的人安排到市民代表的团体中;(2)治疗(Therapy):不求改善导致市民不满的各种社会与经济因素,而要求改变市民对政府的反应;(3)通知(I nf or m ing):通报信息,但没有回馈渠道;(4)咨询(Consultati on):民意调查、公共咨询等;(5)安抚(Placati on):设市民委员会,但是只有参议的权力,没有决策的权力;(6)伙伴(Partnershi p):市民与市政府分享权力和职责;(7)代理权力(Delegated Power):市民可代政府行使批准权;(8)市民控制(Citizen Contr ol):市民直接处理计划、决策和执行工作,没有中间环节。[1]根据同一标准,台湾地区学者许宗力则把公众参与分为陈述意见、听证、参与决定、公民投票。[2] 基于代议民主制度和责任层面的考虑,笔者认为,安斯汀分类中的市民控制层级和许宗力分类中的公民投票方式应严格适用宪法保留原则,一般只有涉及国家主权等重大政治问题时才适用这种公众具有决定权的参与方式。对于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行政决策问题,一般不可能由缺乏专业知识、行政能力的公众主动形成。因此,根据各国的立法及其实践,按参与强度由弱到强的顺序,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方式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书面评论 书面评论,是一种最基本的参与形式,即使行政程序法没有规定,受到行政决策影响的公民或组织也可根据宪法导出书面评论的参与权利。具体要求是:行政机关将决策的具体程序、计划、拟议决策的草案或主要内容公之于众,所有感兴趣的公众都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表达意见。 书面评论这种参与方式的优点在于:成本最小,最具经济性,同时能容纳最大量的公共参与。尤其在网络时代,通告和书面评论都可以通过网站发布和接收,无需将众多的参与者组织在一起、专门花费一定的时间对行政政策进行讨论。 其缺陷在于:有可能造成“过度参与”,使行政机关淹没在“意见”中,一定程度上影响行政效率;而且书面评论多在规章草案形成之后,不具有形成性;更重要的是,书面评论的结果只起参考作用,行政机关的决策往往不受公众意见的限制,如果没有完善的说明理由机制,这种方式非常容易流于形式,甚至成为为既定决定辩护的幌子,无法真正实现维护公众利益、促进理性决策和约束行政机关的目的。 (二)听证会 以是否遵循“听证记录排他性原则”为标准,听证可分为非正式的听证和正式的听证。非正式的听证也称为“公听会”,由行政机关采用听证程序广泛地听取有关利害关系人及其代表、技术专家或其他人的各种意见,但是听证意见对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拘束力,仅供其决策时参考。正式的听证会类似审判,由独立的行政法官主持,参加听证的人有权聘请律师,有权口头陈述意见、提出证据,可以互相盘问、

外国人在注册公司相关规定外国人在注册公修订稿

外国人在注册公司相关 规定外国人在注册公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外国人在中国注册公司相关规定,外国人在中国注册公司需要什么手续,老外要在中国大陆注册外贸公司的具体流程 外国人注册中国公司有哪些要求呢比如说外籍华人在中国注册公司,这个公司是外资公司性质吗那要先搞清楚外资公司的概念:投资者为境外机构或者境外个人(包含港澳台),所以上述公司应属于外资企业。普通外资公司办理流程:查名→ 商务委→ 工商→ 质检→ 税务→ 外管局→ 银行开户(外币帐户和人民币帐户)→ 汇入资本金→ 出具验资报告→ 变更执照→ 办理统计证→ 财证登记证。 外国人在中国注册公司相关规定? 问:我是新加坡人,要在中国注册贸易公司,做进出口业务,中国有什么相关工商条例需要多少注册资金相关手续 答:中国人和外国人在设立公司上没有什么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登记范围 第二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当申请登记。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 登记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另列):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四)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

申请涉外商标的好处

申请涉外商标的好处 涉外商标涉外商标是指外国商标所有者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或是我国出口商品的商标注册,申请涉外商标,具有居多的好处: (一)防止他人进行商标抢注 商标作为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企业必须具有主动注册涉外商标、“商标先行”的理念,这样才能在面对海外市场时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避免商标被抢注、不以高昂代价取回商标权、或是被迫重新打造新品牌。 据统计,目前中国至少有15%的企业商标在境外被抢注,而我国商标在国外遭抢注每年超过100起。国内企业由于商标国际保护意识薄弱,在开辟国际市场时没有认识到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当地法律保护的重要性,以致自己的商标屡屡被他人抢注,这样的实例不胜枚举,海信、大宝、五粮液、狗不理等等。 (二)降低维权、被诉等法律风险 中国企业要顺利的扩张国际市场和有效地占领国际市场,必须先获得商标注册。保护好了商标就等于保护好了企业的利润来源和持续发展。一般的国外公司进入另外一个国家市场前,都会先行申请注册商标,确定商标注册权利后,其产品才会进入该国市场,而大部分国家注册周期较长,一般都要2年左右,有些国家甚至长达5-6年,为了更有利于出口计划的实施,在出口国及时获得商标使用权,避免将来不必要的纠纷,适当提前在进行国际商标注册是很有必要的。 (三)建立完善的品牌体助力全球化发展

大多数消费者认为使用了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更可靠,容易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商标获得有效注册后,就能长期稳定占领市场,扩大销售量,保持良好信誉,扩大商标的影响力,同时也能以为品牌全球化打好基础。 (四)享国家相关优惠政策 中国现在已经是全球制造业中心,贸易顺差很大,但我们出口的产品附加值不高,贸易摩擦不断。出口产品迫切的需要升级换代,需要在国际市场上推出我们自己的品牌。政府对出口企业在境外自创品牌非常重视和鼓励。出口企业在国外取得商标注册证后,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专项资金补贴。 国外申请注册商标的战术 1、确定产品出口国的清单,依据清单、产品种类和性质,根据企业的实力,有重点、有选择、有针对的进行注册。 2、在产品出口前便办理在出口国的商标注册,以扫清障碍。对于以申请或注册在先为原则的国家,如日本、韩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国,注册时机的把握宜早不宜迟。否则,会给他人造成抢注的机会。对于以使用在先为原则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应早将出口商标到该国商业中使用并注册。 3、既要在主要商品上注册,又要在为主产品提供相应的服务类注册。此战术的优势在于,可以有效地防止海外投机分子变相注册。 4、在办理海外商标注册时,应适时地掌握注册的时机,巧用优先权,另一方面,还应充分了解有关国际或地区性条约、协定或法规,并能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利用好这些资源,

公众参与的必要与适度――读《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

公众参与的必要与适度――读《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 【字体:大中小】2007-08-0911:15 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所静 当今世界范围内的公共管理领域中,公民参与决策涉及到社区发展规划、社区犯罪预防、公共交通、环境保护计划和危险废弃物处理等公共事务的管理的事项。公民控制信息资源的可能性,为公民的有力参与活动提供了技术化基础。公民社会(在市场与政府之外的“第三种力量”)的发展与非营利组织活跃成为公民参与强有力的组织基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传播,使得越来越多的公众意识到,他们有能力影响那些关乎他们生活质量的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同时,公共管理者也意识到,如果大多数公众对公共政策过程十分冷漠、麻木不仁甚至极力反对,那么政府的决策制定也将是毫无意义的。从前那种大多数公共管理者习惯于在幕后远离公众监督或不被公众关注的环境下工作的情况已经越来越少;公共决策需要公众参与已成为普遍的共识。公民参与对于公共决策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对公众参与的必要性达成共识之后,公共管理者们不禁又会产生这样的问题,即是不是所有的公共决策都必须或者都需要公众参与?如果不是,公共管理者在不同决策情况

下,应以怎样的标准选择不同范围、不同深度的公民参与形式?怎样维持公民参与代表性与政府管理活动效率之间的平衡?公众参与对于公共决策的影响有哪些?政府应在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适当地使用不同层次的公民参与形式? 阅读约翰??克莱顿??托马斯教授所著的《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公共管理者的新技能与新策略》一书,将促进我们对上述问题的思考及解答。作者在整本书中分别分析了影响公众参与范围与方式的要素、不同的公众参与方法适用的条件及优缺点、公众参与对公共管理者提出的要求等问题,并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指引。书中确立并分析了“公共决策”中的“公众参与”的“有效决策模型”。这里的“公共决策”主要指“行政决策”或“政府决策”。其决策过程不同于由公民投票表决产生的、以民主为要件的决策过程;这里提到的“公众”,主要是作为政府提供的公务服务的接受者的社会普遍大众、群众团体或组织,在个别地方,还包括了政府的相关责任部门。笔者以为,将这一模型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展到政府系统内部的征求和表达意见上,也未尝不可。 一、公众参与问题是公共决策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通过对日常公共决策中不同案例的研究比较,管理者们发现,公众参与的成功与否,对政策的制定及其目标的实现产生重要的影响。一方面我们可以预期,公民参与有助于增强公共政策与公民需求之间的相互适应性,有助于公民接受政府

外国人在中国注册公司相关规定,外国人在中国注册公

外国人在中国注册公司相关规定,外国人在中国注册公司需要什么手续,老外要在中国大陆注册外贸公司的具体流程 外国人注册中国公司有哪些要求呢?比如说外籍华人在中国注册公司,这个公司是外资公司性质吗?那要先搞清楚外资公司的概念:投资者为境外机构或者境外个人(包含港澳台),所以上述公司应属于外资企业。普通外资公司办理流程:查名→ 商务委→ 工商→ 质检→ 税务→ 外管局→ 银行开户(外币帐户和人民币帐户)→ 汇入资本金→ 出具验资报告→ 变更执照→ 办理统计证→ 财证登记证。 外国人在中国注册公司相关规定? 问:我是新加坡人,要在中国注册贸易公司,做进出口业务,中国有什么相关工商条例?需要多少注册资金?相关手续? 答:中国人和外国人在设立公司上没有什么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登记范围 第二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当申请登记。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

如何注册境外公司

境外注册公司可以吗?对于注册境外公司,很多内地企业选择通过注册离岸公司这一特殊方式来实现一些目的,比如拓展国际市场、提升企业形象、境外上市、海外税务筹划等。 随着贸易全球化的进程加速,很多内地企业通过注册境外公司实现“走出去”的目标。成立境外公司的好处有很多,比如方便进出口贸易、海外税务筹划、提升企业形象、境外上市等。成立境外公司对不同的行业也有不同的好处,比如,在低税区组建公司的最普遍用途是进行国际贸易,金融公司可以通过建立海外金融公司来实现集团间资金的管理等。 如何注册境外公司,境外离岸公司可以在内地注册商标吗,境外注册的公司在国内营业有什么政策优势 如何注册境外公司? 问:如何注册境外公司?在境外注册公司要多少钱?比如说在香港澳门注册一个公司要多少钱? 答:一、注册香港公司的条件: (1) 一位或一位股东以上。 (2) 所有股东必须超过 18 岁。 (3) 所有股东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 4) 以企业法人作为股东的,企业法人必须提交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5) 注册资本最低为10000 元港币,无须验资。 (6) 在香港能提供注册地址。 (7) 委任香港本地自然人或香港本地公司担任公司法定秘书 二、注册香港公司的办理过程(以上资料到位后要办理以下手续): 1、确定欲注册公司的中英文名称、注册资本、确定公司董事及股东人选和股份分配比例。 2、提交公司名称给代理机构,由代理机构查册名称是否可以注册。 3、签署注册香港公司委托书、注册香港公司协议书和服务协议。 4、预付定金。 5、安排所有董事和股东签署全套注册公司文件及章程,或速递到客户指定的地点签署。 6、代理机构到政府办理相关手续,约6到8个工作日完成全部手续。 7、领取公司全套资料,缴付注册余款。 境外离岸公司可以在内地注册商标吗?

信息化背景下地方政府公共政策制定中公众参与研究

信息化背景下地方政府公共政策制定中公众参与研究 发表时间:2018-10-29T10:40:01.217Z 来源:《知识-力量》2018年12月中作者:石荣芹 [导读] 世界进入信息化、全球化时代使得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全球化网络科技的迅猛发展,为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创造了更多参与的渠道。这不仅大大增加公民参与的深度和广度,更使得公民参与的形式日益丰富、真实、便捷。公共政策内在的民主特性要求民众的参与。 (中国海洋大学,山东青岛 266000) 摘要:世界进入信息化、全球化时代使得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全球化网络科技的迅猛发展,为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创造了更多参与的渠道。这不仅大大增加公民参与的深度和广度,更使得公民参与的形式日益丰富、真实、便捷。公共政策内在的民主特性要求民众的参与。在当前信息化背景下,提高公众参与水平对确保地方政府公共政策制定的合法性,推动公共政策的有效执行有重大意义。本文研究了学术界对于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概念界定,分析了当前我国公众参与的现状和存在问题,深入分析了信息化背景下公众参与问题存在的原因并提出了提高公众参与的可行路径。 关键词:信息化;公共政策;公民参与 一、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公众参与有关概念界定 传统的公共政策研究派生于政治学和行政学,旨在从规范意义上探讨国家、社会和公民之间的利益制衡,通过政治学和行政学的原理及模型分析对国家、地方和团体层面的政策制定、执行与评估进行研究,为高质量的公共政策提供咨询。 1.公共政策的概念 关于公共政策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存在诸多论述,卡尔?弗里德里奇认为,公共政策是在某一特定的环境下,个人、团体或政府有计划的活动过程,提出政策的用意就是利用时机,克服障碍,以实现某个既定的目标或达到某一既定的目的。托马斯?戴伊认为公共政策是设计大量人力和资源或关系到很多人的政府决定:凡是政府决定做或不做的事情就是公共政策。 在国内有也许多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张德信教授认为,“所谓公共政策是指一个国家的公共权威机关为了解决特定的公共问题而表明的行动意图或如何行动的计划”。国家行政学院张金马教授给公共政策下的定义是:“党和政府用以规范、引导有关机构、团体和个人行动的准则或指南。其表达形式有法律规章、行政命令、政府首脑的书面或口头声明和指示以及行动计划与策略等等。” 公共政策本质上具备公共性、价值性及权威性的特征,规范社会公共问题,对公共价值进行选择并分配,公共政策应该随着社会的变革进行不断的自身完善,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公共政策的制定通过国家工具予以实施,引导规范公众达到特定目标。 2.公众参与的概念 什么是公共政策中的公众参与?所谓参与就是让人们有能力去影响和参加到那些影响他们生活的决策和行为;而对公共机构来说,参与就是所有民众的意见得到倾听和考虑,并最终在公开和透明的方式中达成决议。作为一种制度化的民主,公众参与是指公共权力在作出立法、制定公共政策、决定公共事务或进行公共治理时,公共政策研究制定机构与公众及利益相关人员或组织沟通连接,获取信息,听取意见,反馈意见,是公众参决定公众事务,在公共治理中表达意愿和利益诉求的过程。 简言之,公共政策中的公众参与就是作为主体的社会公众为表达和实现自身利益诉求而通过制度化和组织化的途径和渠道影响公共政策和公共生活的过程,它强调参与的公众主体性,强调参与渠道的制度化和组织化,强调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和受政策影响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动性,强调参与过程的有效性,体现公开、互动、协商、对话、有效的原则。 3.信息化时代背景 信息化时代就是信息产生价值的时代,信息化是当今时代发展的大趋势,代表着先进生产力。信息化时代按照托夫勒的观点,第三次浪潮是信息革命,大约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其代表性象征为“计算机”,主要以信息技术为主体,重点是创造和开发知识。随着农业时代和工业时代的衰落,人类社会正在向信息时代过渡,跨进第三次浪潮文明,其社会形态是由工业社会发展到信息社会。第三次浪潮的信息社会与前两次浪潮的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最大的区别,就是不再以体能和机械能为主,而是以智能为主。 信息化时代,最显著的特征就是信息传播的快捷性。尤其是21世纪以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信息技术的飞速进步,微博、微信等移动社交产品大行其道,信息传播的途径开始由PC端大规模向移动端转化,信息传递的方式也更加丰富和快捷,突破了信息在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凸显信息传播的快速性、透明性、广泛性、普遍性。截至2018年上半年,中国网民规模达8.02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7.7%,半数中国人已接入互联网。手机网民规模高达7.88亿,有98.3%的网民通过手机上网,Wi-Fi无线网络成为网民在固定场所下的首选接入方式,移动互联网塑造了全新的社会生活形态,成为中国互联网近年来持续夺目的景观。 信息化为政策的制定与传播同样提供了便利途径。一是政策发布的方便性,信息时代,政策不必像以前一样通过传统的手段进行逐级传达,通过门户网页、信箱、媒体等,政策可以实现一夜传遍全国,极大地便利了政府发布政策。现在的政府网站治理,都是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发布行为。二是民众阅读了解和信息反馈的便利性,相应的,公众通过电脑、手机客户端等方式,微博、微信、社区等在线平台,通过互相分享传播,更加提高了公众了解的速度。三是方便了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交流互动。网络在线问政、官方微博、政务网站、政务公众号等都极大提高了政府与公众交流的时效性,扩大了交流范围。 二、公众参与的必要性及现状分析 1.公众参与的分析 公共政策是对社会价值进行的权威性分配。公众参与政策制定过程,有利于多元利益诉求的充分表达,弥补政府决策中可能因理性缺失带来的判断失误,增加公众对政策的理解和配合,提高政策执行效果。作为保证公民参与权的根本途径,公众对政策制定的参与日益受到社会关注,政府也通过政策公示、听证会、调查问卷等方式对此进行积极探索。适当的公众参与不仅将有助于提高政策制定过程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增强政策的权威性,而且能使公众在参与过程中通过一定的途径反映自身的利益要求,感觉到权益受到保护,增强公众的社会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更积极地维护社会稳定。公众参与的过程提高了社会活力,股不断改善社会治理结构和治理手段,对中国社会的民主发展和

大学思修考试复习问答题

1 、简述传统哲学价值观及人类中心主义主要思想 价值:价值的一般本质在于,它是现实的人的需要与事物属性之间的一种关系。 价值是客体属性和功能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和效用。价值来源于客体,取决于主体,产生于实践。 人类中心主义对自然内在价值的否定: ·1、人类是主体,自然是客体,价值评价的尺度始终掌握在人类的手中,自然无所谓内在的价值。 ·2、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3、人类不可能对动物和一切生命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 2、阐述非人类中心主义观点及主要流派的思想,并加以评述。 非人类中心主义对自然内在价值的肯定: 动物解放论/权利论 生物中心论 大地伦理学:一切有生命和无生命的存在物都应该得到人类的道德关怀。 3、以儒家思想为例评述弱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 弱人类中心主义对自然内在价值相对肯定:人类根据理性来调节感性的意愿,有选择性地满足自身的需要。 儒家:弱人类中心主义 第一,对人类的爱要高于对动物的爱,动物的利益必须服从人类的利益。 第二,对动物要有同情、怜悯之心,禁止虐待动物。 第三,要以“礼”的方式对待与自己有密切关系的动物。 第四,以节制的方式猎取野生动物。 4、简述马克思主义关于道德的起源与本质的思想 (1)、社会关系的形成是道德产生的客观条件 (2)、人类自我意识的形成与发展是道德产生的主观条件 (3)、生产实践是道德产生所需要的主客统一的社会条件 本质: 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式,归根到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 首先,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决定着各种道德体系的性质。 其次,社会经济关系所表现出来的利益决定着各种道德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 再次,在阶级社会中,社会经济关系主要表现为阶级关系,因此,道德也必然带有阶级属性。 最后,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必然引起道德的变化。 5、近些年出现的老人倒了扶不扶的争论引发了能否设立见危不救罪的议论,一些人试图通过道德法律化来改变人在道德上的堕落,结合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思考能否把见危不救犯罪化? 见危不救不能犯罪化原因 第一、救助义务对选择自由产生影响。

外国人在中国注册公司是内资还是外资

外国人在中国注册公司是内资还是外资 外国人在中国注册公司是内资还是外资? 那什么是外资企业?什么又是内资企业?注册外资公司有什么流程的呢?下面是本人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外国人在中国注册公司是内资还是外资,欢迎大家阅读。 外国人在中国注册公司是内资还是外资? 1.外国人在中国注册公司是外资企业。 2.外资公司概念:投资者为境外机构或者境外个人(包含港澳台)。 外资注册企业登记的条件有哪些? 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六)经政府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七)经政府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简介 (一)外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外资企业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因此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组织形式上,外资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外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不组成法人组织的外资企业,可以采取合伙和个人独资的形式,这里的合伙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法律依据类推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和企业联营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则是指由一个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二)内资企业 所谓内资企业是指以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国内个人资产投资创办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企业等五类。 投资企业类型选择法是指投资者依据税法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企业类型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的方法。我国企业按投资来源分类,可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对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

国内商标变成国际商标的区别有哪些

国内商标变成国际商标的区别有哪些 ▲国内商标变成国际商标的区别有哪些 国内商标:指商标权所有人是在我国设有住所,总部,拥有真实而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并经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等。外国人士或企业在我国投资开设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其合法工商登记地在我国境内,其所拥有的商标是国内商标。同理,也应按国内企业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 如果不申请商标注册证明的话也可以在中国受到保护,但是遇到办理法律事务时,没有商标局出具的证明的话,会遇到麻烦,因为马德里注册的注册证属于域外证据,须要到瑞士进行公正认证手续才可以在中国作为证据使用。 国内商标注册只需要您提供相应的资料到国家商标局进行申请就可以了。 而国际商标注册要分几种:

一种是单国注册,即分别在各个国家进行商标注册。 二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目前为止,马德里所有缔约国共有83个。 三是欧盟商标注册,目前,欧盟成员国共有27个,只要在一个成员国遇到驳回或有人提出异议而导致注册最终被驳回的,则整个欧盟申请都会被驳回。 四是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商标注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简称OAPI),是由前法国殖民地、官方语言为法语的国家组成的保护知识产权的联盟,共有16个成员国。 首先,商标注册保护是有地域性的,在哪个国家注册就在哪个国家受法律保护。在国外注册商标可以在国内使用,不需要出示任何证件。 但是在国内不受法律的保护。所以,国外的品牌进入国内市场,同样要求进行商标注册,获取商标专用权,否则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很多国外的品牌,在进入中国市场时甚至之前就把国内商标注册了,说商标是市场的准入证和保护伞一点也不过分。 商标的问题需要注意有关的区域的差异,如果自己不能合理的处置,就会导致自己的利益遭受侵犯。但是具体的问题需结合不同地区的法律,因为法律体系的不同,一系列程序操作就会较为麻烦,因此自己要积极的准备有关的资料,这样就可以减少自己的损失。

论公共政策制定中公众参与的困境与措施

论公共政策制定中公众参与的困境与措施 内容摘要:公众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是由公共政策的公共性所决定的。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对于实现公共政策过程的社会化,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维护社会的稳定,培养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政治认同感,加强社会监督,克服权力腐败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深入分析公众参与公共政策的必要性和作用、面临的困境,并就解决我国公民政治参与存在的现实问题提出几点建议,以期推动我国决策民主化。 关键词:公共政策公众参与困境措施 随着信息化、全球化的到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公众参与已成为全球的“热点”问题,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政府重大经济社会问题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决策程序,充分利用社会智力资源和现代信息技术,增强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由于公共政策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必然会引起公众的广泛参与。在现代政治制度和行政决策体制中,政府不能不对公众所认同的公共利益加以重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公众作为公共政策制定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参与的意识和要求也随之增强。在这种背景下,进一步明确公众参与的必要性与意义,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推进政策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决策水平,已成为现代政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公共政策制定中公众参与的必要性分析 公众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对公共政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有重要作用。在现代社会公民参与对于公共政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共性和执行力等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当前我国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过程还存在着诸如机制不健全、渠道不畅通、组织化和制度化水平较低的困境与挑战。因此,必须通过培育公民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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