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具体制度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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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1. 引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的两个重要方面。

为了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能够有效衔接,我国建立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本文将从制度的背景、目的、内容以及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阐述。

2. 背景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也不断出现,对社会秩序和人民权益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我国逐步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3. 目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提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协调性和连贯性,确保违法犯罪者无所遁形,并最终实现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

4. 内容4.1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两种不同形式的惩罚。

行政处罚主要针对行政违法行为,强调的是纠正、教育和预防为主,刑事处罚则主要针对犯罪行为,强调的是惩罚和制裁。

在实践中,有些违法行为既涉及到行政违法又涉及到犯罪,这就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进行有效衔接。

具体做法可以是将一部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给刑事司法机关处理,或者根据情况由刑事司法机关介入协助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取证。

4.2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建立为了保障衔接制度的顺利实施,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相关制度:4.2.1 案件线索移送制度该制度规定了在发现涉嫌犯罪线索时,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给刑事司法机关。

这种移送可以是书面报告、电子传递等形式,以确保信息的准确传递和及时处理。

4.2.2 协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建立了协作机制,包括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等。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加强双方的合作与沟通,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

4.2.3 取证规则统一为了避免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出现差异,我国统一了取证规则,明确了证据收集、保存、鉴定等环节的具体要求。

这样可以保证取得的证据在后续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审判中都能得到有效运用。

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思考

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思考

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思考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对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互补优势和资源共享,整合执法资源,强化法律监督,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开展得并不十分顺利,一些行政行为已经严重影响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

标签: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近年来,行政执法领域以罚代刑现象普遍存在,经济犯罪严重、打击不够有力,使正常的社会管理和市场秩序遭到破坏。

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也暴露出执法、司法工作中的不少问题,具体表现为“四多四少”:即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实际发生的多,查处的少;行政处理的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少;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操纵主犯和查办职务犯罪少;判缓刑的多,判实刑的少。

[1]产生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相互衔接不够,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没有形成打击经济犯罪的合力。

具体来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是指规范工商、税务、海关、药监、质检、文化、新闻出版等行政执法机关,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刑事司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及其他相关工作的一系列制度设计和程序安排。

[2]一、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是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监督机关之间的协作与配合,规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增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整体工作合力,提升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从我市实践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存在着几个问题:一是信息渠道不畅,表现在有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个别构成犯罪的案件不备案,传递的行政执法机关案件信息过于笼统,导致刑事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发案、立案、破案情况不掌握,特别是对行政处罚的重特大案件数量不掌握,无法筛选和确定有价值的线索。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一、背景和意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一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行政执法的效果和合法性既受到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也受到司法机关的监督。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和原则1.目标: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机制,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果。

2.原则:a.依法行政: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行政执法的依法实施。

b.公正公平: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不偏袒任何一方。

c.严格执法: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的规范性和专业水平。

d.主动协作: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积极开展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和案件移送。

三、重点工作1.加强制度建设a.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法律法规,明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程序和标准。

b.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机制,明确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c.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

2.加强合作与协调a.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加强沟通和协作,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

b.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合作,共同打击犯罪活动,保障社会安全。

c.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合作,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

3.加强监督和评估a.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建立投诉处理和申诉机制,及时处理投诉和申诉事项。

b.定期进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改进措施。

c.鼓励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落实措施1.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法律法规,明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程序和标准。

2.加强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共同建立和完善案件移送机制。

3.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
02
法概述
行政执法的定义与职责
定义: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 秩序的行为进行的强制性执行活动。
执行处理决定,确保行政管理秩序的恢 复和维护。
根据调查取证结果,作出行政处罚、行 政强制等处理决定;
职责
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进行调 查取证;
创新衔接机制的探索和实践
01 02
引入科技支持
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建立智能化的行政执法与 刑事司法衔接平台,实现案件信息的实时传递、分析和研判,提高衔接 工作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开展联合行动
在涉及多个领域、跨部门的复杂案件中,可以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的联合行动,共同调查取证、研究案情,确保案件的全面、深入处理。
制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操作规范,明确两者在衔接过程 中的职责、权利、义务和程序,确保衔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加强信息共享
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流案件信息 、证据材料等,提高案件处理的准确性和效率。
强化培训和教育
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衔接机 制的认识和理解,增强他们的执法能力和素质。
审判:审判机关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理,依法作出有 罪或无罪的判决;
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根据判决结果,对罪犯执行相应的刑 罚。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关系
衔接点
对于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 送司法机关,实现行政执法与刑
事司法的衔接;
协作机制
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应当建立 案件移送、信息共享、协作配合等 机制,确保衔接顺畅高效;
案例二

执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建议

执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建议

关于执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de)建议一、推进“两法衔接”工作(de)意义1、2001年国务院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de)规定令已经十年.建立了“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de)打击经济犯罪(de)协作机制”.这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de)治本之策,是促进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de)需要,是体现政府诚信、执法公信(de)基础.为落实国务院令,全国各地设定了如“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de)职责和程序”、“联席会议制度”,有(de)省市(de)整规办、检察院、公安局以及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共同会签了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de)办法,有(de)省市探索开发并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依托政务外网和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中心(de)有关设备,实现各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咨询、立案监督等业务进行管理和辅助决策(de)计算机系统,查处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很有成效.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公安、检察机关陆续采取各种措施落实执法衔接,标志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de)初步形成.这是个省时又省力,共享信息资源(de)平台.2、加强“两法衔接”工作,特别是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有利于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有利于行政主管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工作(de)检查、督促和指导;有利于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机关不正确作为,防止以罚代刑;有利于消除执法上(de)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提高执法(de)公信力;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de)公开、透明,推进公正文明执法.二、当前“两法衔接”工作(de)主要问题尽管“两法衔接”工作已经取得一定成效,但当前全国行政执法领域“有案不移、以罚代刑”(de)问题仍然较为突出.究其原因,既有认识不一、利益保护等人为因素,也有执法力量不足、作案人员在逃、监督检查不力等客观因素,体制、机制方面尚未形成支持和保障是十分重要(de)原因.主要问题1. “两法衔接”机制尚未真正落到实处.主要表现是:一,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少.从近年办案数据看,尽管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发案数逐年增长,行政执法机关查处(de)案件也在增加,但经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而进入刑事诉讼程序(de)比例却很小.二,公安机关受理移送案件程序不规范.存在着受理与不受理、立案与不立案随意性大或逾期不予答复等问题.三,检察机关(de)监督不到位.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或公安机关受理移送后不立案或逾期不作决定(de),检察机关未能及时有效开展监督.四,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还没有建立起相对固定、完善(de)工作联系制度,包括联络员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等.2. 信息共享平台工作举步维艰.主要表现是:一、牵头部门和主管单位不落实.这项工作随着国务院机构体制改革,信息共享平台(de)建设和运行受到了很大(de)影响.情况是“谁牵头”不统一、不明确,影响了信息共享平台工作(de)深入开展.二、省市级信息共享平台尚未开通运行,形不成立体信息网络.三、是信息共享平台发展不平衡.有(de)联网单位很少,有(de)平台基本处于瘫痪、停滞状态;有(de)平台信息录入不及时、不全面;有(de)平台未按规定录入相关信息,在案件(de)移送上仍习惯采用“体外循环”(de)模式等.3. 深化“两法衔接”,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de)若干建议解决“两法衔接”困难和问题(de)关键,是在国家层面尽快健全这一工作机制,使之真正发挥“两法衔接”对于保障民生、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及提高执法公信力(de)重要作用. (一)制定规范“两法衔接”(de)相关法规首先从源头上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de)立法工作.地方立法.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明确并合理界定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在工作衔接中(de)职责权限,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二)切实加强“两法衔接”工作(de)组织领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是一项涉及范围广、跨单位、跨部门(de)工作,以某个单位或某个部门(de)一己之力,全面推进该项工作,具有较大(de)难度.1、强化对“两法衔接”工作(de)组织保障.建议以政府为主导,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自上而下逐步推进工作.2、增强“两法衔接”工作(de)牵头力量.根据中办厅字(2008)28号文件确定(de)分工,建议由政府法制办作为这项工作(de)牵头部门.(三)加快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de)实际应用1、先实现省市级层面信息共享平台(de)开通运行以及与各区县(de)联通,做到上下左右(de)互联互通.2、规范信息共享平台联网单位(de)组成.将涉及公共安全、民生保障等方面(de)行政执法单位纳入平台;针对地区之间联网单位不一致情况,做到统一规范、上下一致.3、制订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办法.明确各联网单位在信息共享平台工作中(de)职责和要求;明确行政执法信息录入(de)范围、标准及要求.4、建立监督考核工作制度.明确将平台(de)规范应用纳入效能监察范围;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加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de)督促考评.(四)建立“两法衔接”工作(de)监督管理体系.1、监察机关应依法担负起对行政执法查处违法案件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de)监督职责.2、检察机关应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有案不移送及公安机关有案不立(de)监督工作.3、对于已制定实施(de)各项规章制度(de)执行情况,监察机关应会同政府法制部门加强行政执法检查力度,确保有关规章制度(de)规范执行.(五)健全工作机制,保障案件移送和沟通协调渠道(de)畅通1、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情况,统一认识.联席会议(de)内容主要是办案情况通报、工作经验交流;典型个案或一类案件研究;司法与执法中遇到问题(de)研讨;制定和完善工作制度.2、健全司法机关介入行政执法制度.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介入行政执法活动,不仅可以增强行政执法过程(de)透明度,形成对行政执法机关(de)有力制约,还可以引导行政执法机关收集证据,帮助行政执法人员把握罪与非罪(de)标准,更有利于形成执法合力.3、建立协同工作制度.互设联络员;组织学习交流;开展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协助.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建立工作协调制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涉嫌犯罪案件(de)能力.(六)强化队伍自身建设,提高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de)能力1、加大学习研究力度,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和执法人员对加强“两法衔接”工作重要意义(de)认识.2、加强相互交流学习,努力提升行政执法、刑事司法(de)业务水准.3、健全对执法人员(de)检查监督机制和纪律约束制度,不断改进执法作风,确保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总结报告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总结报告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总结报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总结报告一、引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制裁的两种方式,二者之间的衔接工作是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

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可以实现对违法行为的全面管控,提高执法效果,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

本报告将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关系行政执法是指由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执法活动,其主要职责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和处罚。

刑事司法是指由刑事司法机关依法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和惩处的活动。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处理违法行为方面有不同的特点和角度,但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互相补充的关系。

1. 互动关系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关系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关系。

行政执法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初步的处理,通过行政手段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刑事司法是在行政执法的基础上,对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进一步的查处和惩处,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

二者相互补充,共同构建了一套行政、刑事两元制的法律体系。

2. 主体不同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在主体上有所区别。

行政执法主体是行政机关,其进行执法活动是基于行政权力和行政法规的规范。

而刑事司法主体是司法机关,其进行执法活动是基于刑事法律和法律程序的规定。

3. 罪名认定不同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在罪名认定上有所不同。

行政执法主要是追究行政主体的责任,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而刑事司法主要是针对个体犯罪,对其进行法律认定和惩处。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困难与挑战在实际工作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工作存在一定的困难和挑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缺乏及时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机制。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两个独立的权力机关,彼此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比较困难。

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后,往往没有及时将相关信息转交给刑事司法机关,导致刑事司法机关无法及时介入,导致违法犯罪活动的延续。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的两个重要方面。

行政执法主要针对行政违法行为,而刑事司法则专注于犯罪行为的惩罚和社会治安的维护。

然而,由于两者之间的联系和衔接机制不够健全,导致一些问题的出现。

为了建立一个更加完善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二者之间的衔接与协调。

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是确保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关键。

各级行政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应建立起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传递相关案件信息和证据,以便刑事司法机关能够及时介入,对涉及刑事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追究。

同时,各级行政执法机构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应加强沟通与协调,共同制定工作方案和执法标准,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程序和机制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行政执法阶段,应当明确界定哪些行为属于刑事犯罪嫌疑,及时将相关案件移交给刑事司法机关处理。

刑事司法机关在接收案件后,要根据法律程序进行调查、起诉和审判,确保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和量刑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要加强对涉及行政违法行为的刑事犯罪的审查和评估,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证据保全和取证机制也是非常必要的。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都依赖于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因此要加强对证据的保全和取证过程的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在开展执法活动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收集、保管和提供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刑事司法机关在接收案件后,要对行政执法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鉴定,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加强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也是建立健全衔接机制的重要环节。

行政执法人员和刑事司法人员要了解彼此的工作职责和法律规定,加强沟通与协作,提高执法水平和法律意识。

同时,对于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案件的衔接和协调,要进行专门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检查,也是确保衔接机制健全的重要步骤。

综合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综合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综合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是指在执法活动中,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协调和衔接机制。

在综合执
法的实践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一方面,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的文证物证收集和依据的合法性
等问题,直接关系到刑事司法机关的相应审查和定罪量刑工作。

因此,行政执法机关需要在执法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刑事司法机关可能对该案
件的追究,保障执法的程序和证据的合法性。

另一方面,刑事司法机关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的瑕疵
和违法行为,也应及时介入,进行审查和定罪量刑。

在此过程中,行
政执法机关需要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证据和协助,确保案件得以顺
利进展。

因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维护
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也是一个成熟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也在不断增加,一些犯罪案件也随之发生。

而在处理这些犯罪案件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协调与衔接显得非常重要。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出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下面我们来具体了解一下实施意见的具体内容。

首先,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

具体来说,要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职能分工,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通报制度,明确联合调查、取证和办案的流程,确保各个环节的衔接不断,各方面的协作衔接紧密。

其次,实施意见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关系。

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是相对独立的,因此他们在办案中需要高度信任、友好协作,共同打击犯罪。

通过加强协作,可以更好地保障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公正、公开和有效性。

再次,实施意见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合作标准。

在打击犯罪、查处违法行为的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需要有一定的协作标准,否则会出现协作不足或者是相互推诿的情况,导致案件难以解决。

因此实施意见制定了一系列事前、事中、事后的合作标准与流程,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对应职责和工作流程。

最后,实施意见还特别强调了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

信息共享是衔接和协作的重要一环,只有充分交换信息,及时了解到对方的情况,才能更好的进行工作。

因此实施意见强调了加强信息共享与协调机制的建立,要求加强跨部门的信息交流工作,确保全面、准确地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和其他相关情况。

总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出台,为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提供了有效的指导和保障。

只有强化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明确职责和流程,才能更好地服务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平。

我们相信,在不断深化改革、保障公正的前提下,各个方面的协作会越来越紧密,为建设和谐社会贡献更大的力量。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是实践中操作起来比较困难的法制机制,如何构建一个效率、公正的衔接机制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在研究和探索的难题。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必须系统地、全面地加以思考和研究制定。

只有正确认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关系,才能真正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从而充分发挥两者调控社会关系的法律功能。

关键词: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1-0130-02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从事的执行管理活动。

行政执法作为一个抽象概念,将各个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为囊括进来,但是当我们分析各个行政机关的具体活动,除了其基本职能属于行政性质以外,另外也有一部分活动具有立法和司法的性质。

如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各种不与宪法、法律精神相悖而且有利于其更好地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就具有立法的性质;行政机关裁决部分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的活动就具有司法性质,而这种性质正为行政执法与司法活动的衔接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能性。

当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已经突破了行政法律、法规规制的界限,需要启动最后一道法律屏障——刑法的时候,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已经成为必要。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的立法背景2001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基本框架。

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以及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提供了具体的操作规范,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立案和立案监督的责任,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中向公安机关移送的犯罪线索和向检察机关移送的涉嫌职务犯罪线索分别作出了具体的审查程序和反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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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具体制度构建研究 作者:蒋中民 刘国栋 高树华 来源:《活力》2009年第24期

[摘要]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初步构建的衔接机制下,由于缺少相应的具体制度保障,实践中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为此,本文设计了两种新型制度:在烟草专卖局内部设立一个具有独立执法权的综合执法机构(简称“独立机构”)和烟草专卖局全程介入制度,并对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制度也进行了全新设计,以利于提高依法行政效率,提高对应急事务处理的法律应对能力,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路径更为通畅。

[关键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独立机构;全程介入;提前介入

一、独立机构的建立

在破获制售假烟网络、追究制售假烟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简称破网追刑)工作中,积极推动和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大对制售假烟破网追刑的力度,保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是烟草、公安、检察等机关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目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机制诸如信息共享、联席会议制度等已经初步构建起来,做到了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实现了信息共享,发挥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综合威力。但由于缺少相应的具体制度保障,实践中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为此,为建立一支专业化的执法队伍,集中执法力量,提高执法能力,提高依法行政效率,提高对应急事务处理的法律应对能力,体现行政公平,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路径更为通畅,建议在烟草专卖局内部设立一个具有独立执法权的一个综合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独立机构)。

该独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查处烟草行政违法案件 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竞争的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对于烟草专卖执法而言。往往就不再是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一个单位就可以解决的,需要和其他有关部门联合执法,这就需要在烟草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专卖行政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之间有一个联合机构,即我们所拟设立的该独立机构。其首要任务就是查处烟草专卖行政违法案件。这是法律赋予烟草专卖行政机关的职权,而该机构是设在烟草专卖行政机关内部的,所以其首要任务是查处烟草专卖行政违法案件。

(二)协调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工商局等各部门的联合执法工作 前已述及,对于烟草专卖执法而言,烟草专卖行政机关需要和其他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其他有关部门主要是工商局、交通局、质监局等部门。涉嫌刑事犯罪的,还要和公安机关、检察院联合办案。

在联合执法过程中。涉嫌的主要违法情节需要由哪个部门处理的,该部门为主要负责部门,其他部门负责配合。

在烟草专卖行政违法案件中,很多情况下构成了刑事犯罪,因此除了涉及工商局、交通局、质监局等部门外,还涉及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需要把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到司法机关。进人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因此,更多情况下,该独立机构需要协调和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办案关系。

(三)负责做出批准移送或不移送的决定 对于涉嫌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违法案件,实践中的问题是在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上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对于是否能够移送就产生了实质的影响。为此,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解决:

(1)制定切实可行的烟草专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对独立机构移送和公安机关接收的烟草专卖涉嫌犯罪案件,制定明确、可操作的标准。并与立案标准相一致。

(2)明确、提高烟草专卖涉嫌犯罪标准。通过立法或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对《刑法》中规定的相关犯罪(如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涉及烟草专卖的犯罪构成的具体标准。特别是数额标准做出明确规定。以便独立机构和公安机关执行,以平衡烟草专卖行政违法案件与烟草专卖犯罪案件的数量。更有效地运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和司法资源打击烟草专卖违法犯罪活动。

(四)必要时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1 对不立案的异议。依《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的不立案决定,独立机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决定书后5日内要求做出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独立机构要求复议意见书后7日内做出复议决定。独立机构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书后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独立机构提请复核意见书后15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对于原不立案决定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并通知做出不立案决定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独立机构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做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做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独立机构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3日内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独立机构。移送案件的独立机构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2 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异议。在侦查阶段对案件事实认定有异议的,在3日内提请侦查部门进行复议。

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案件事实认定有异议的,在3日内提请检察院进行复议。 在审判阶段对案件事实认定有异议的,在3日内提请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 3 对不起诉的异议。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移送案件的独立机构。独立机构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4 对法院裁判的异议。对于法院的裁判,应同时送达给移送案件的独立机构。独立机构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的,自收到裁判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独立机构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做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5 对执行的异议。对于在执行过程中。对于减刑、假释的裁定不服的,自收到裁定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独立机构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做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二、烟草专卖局全程介入制度的建构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烟草专卖局全程介入制度是指烟草专卖局从查处烟草专卖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到人民法院审判并判决,再到刑罚执行全过程进行的主导、辅助、追踪等制度。

在此全程介入制度中,主要应该履行的职责有:

(一)辅助、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移送案件的侦查、起诉 移送后,独立机构应该指派专人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进行证据、犯罪情节等可能影响案件最终定罪量刑的各种要素的认定,顺利完成证据对接,必要时可以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

在对重要证据、重大犯罪情节等要素认定时,烟草专卖局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存在重大分歧的,烟草专卖局享有异议权。可以就争议事项在3日内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答复。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答复。

(二)对人民法院裁判的异议权 对人民法院的裁判有异议的,独立机构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这在第一部分已经有过论述,这里我们的重点是针对现实状况中的缓刑判决过多的现象。提请人民检察院行使抗诉权,使缓刑变成实刑。

采取实刑,那么犯罪分子就会遭受牢狱之苦。这对他的心理是一个压力,而牢狱之苦也不仅仅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还包括了比如财产、政治权利、强制劳动的限制,这对于犯罪分子而言都是压力,包括回归社会后,别人对他的评价。同时,也可使独立机构方便了解犯罪分子的执行情况。实刑正是起到了这样一个缓刑所没有的作用。

所以,对于涉嫌烟草的犯罪,应该赋予独立机构这样一个异议权,使得犯罪分子受到自己应有的惩罚,同时也使社会上的其他人得到警示。

(三)追踪刑罚执行的过程 该过程主要是对刑罚的执行情况包括假释、减刑、刑满释放等进行追踪、调查,预防该犯罪分子再次从事烟草违法活动。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对于在执行过程中,独立机构对于减刑、假释的裁定不服的,自收到裁定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独立机构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做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这样,就可以监督刑罚的执行,使得犯罪分子受到自己应有的惩罚。

刑满释放后,还要继续一段时间的跟踪、调查,一方面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再就业,重回社会,重新做人,另一方面也是监督他,以防再一次从事烟草违法甚至犯罪活动。

三、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制度的设计

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是指在独立机构查处烟草专卖违法犯罪案件中,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而予以立案、侦查的制度。

(一)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的原则 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不同,这就要求正确地把握和界定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的原则。关于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的原则,要重点把握好如下几个:

1 价值位阶原则。在现代社会,秩序虽然是法的基础价值,但秩序本身又必需以合乎人性、符合理性作为其目标。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现代社会所言的秩序还必须接受正义、自由的制约。这就要求。在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烟草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时,正确地处理好秩序与自由的关系,不能以牺牲人们的自由为代价,一味地去追求所谓的社会秩序。

2 比例原则。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价值须侵及另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也就是说,在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独立机构的执法活动时,要善于在法的各种价值的衡量中,把握一个平衡点。决不允许片面追求某一种价值而忽略另一种价值的存在。

3 效率原则。前已述及,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独立机构的执法活动,会提高办案效率。首先,在独立机构的执法活动中,当独立机构联系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时,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配合,并做好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的侦控和立案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其次,公安机关在提前介入独立机构的执法活动时,要避免为了追求效率而放弃程序的要求。

(二)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的方式与时间 一般来讲,在独立机构的执法活动中。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有两种方式。其一是独立机构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独立机构在查处涉嫌烟草犯罪案件时,遇有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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