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2007年度继续实施辽宁省乡村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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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废止、修改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废止、修改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废止、修改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2.08.01•【字号】辽卫函字[2002]254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废止、修改的政策措施的通知(辽卫函字〔2002〕254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为适应入世需要,我厅在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通知》(辽委办发[2001]41号)的基础上,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对省卫生厅制发的政策措施进行了清理,现将《辽宁省卫生厅废止的政策措施目录》、《辽宁省卫生厅修改的政策措施目录及内容》印发给你们,请对照目录调整相关规定和工作。

附件1、辽宁省卫生厅废止的政策措施目录;2、辽宁省卫生厅修改的政策措施目录及内容。

二○○二年八月一日附件1:辽宁省卫生厅废止的政策措施目录1、关于下发《辽宁省工矿企业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规定》的通知(辽卫字[1994]77号)2、关于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的通知(辽卫字[1992]第80号)3、关于发送《辽宁省眼镜行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眼镜行业卫生许可证》的通知(辽卫字[1993]第4号)4、关于下发《辽宁省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及定型包装饮用天然矿泉水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辽卫字[1994]57号)5、关于保健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等审批管理中补充规定的通知(辽卫字[1998]49号)6、关于保健食品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卫字[1996]47号)7、关于下发《辽宁省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质量检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辽卫字[1993]85号)8、关于下发《辽宁省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质量检验室管理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辽卫函字[1995]69号)9、关于印发《辽宁省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卫字[1995]71号)10、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义诊和会诊活动的通知(辽卫函字[2000]179号)11、关于加强全省性病防治工作管理的补充通知(辽卫字[1999]45号)12、关于加强全省性病门诊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卫字[1998]75号)13、关于加强血源管理的通知(辽卫字[1997]14号)附件2:辽宁省卫生厅修改的政策措施目录及内容。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一)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每年达标标准为25分,当年内的I类跟II类学分可以相互补充,补充比例不得超过该类别学分的50%。

其中一类不低于2.5分,II类不低于7.5分,总分不低于25分。

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二)县级及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每年达标标准为20分,取消县级及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I,II类学分的划分。

(三)乡村医生每年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8分。

(四)取消“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超过10分”的规定。

(五)经单位批准,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援外)6个月及其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按I类学分5分,Ⅱ类20学分计算,学分所属年度归属进修时段最长的所在年度);不足6个月的,按每一个月授予II类学分3分计算。

(六)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师培训、累计培训6个月及以上考核合格者,可视为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合格。

二、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级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级卫生健康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及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远程医学教育机构向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二)Ⅱ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和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等关于

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等关于

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行动计划【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卫字[2007]9号【发布部门】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辽宁省妇女联合会【发布日期】2007.10.30【实施日期】2007.10.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辽宁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行动计划(2007-2012年)》的通知(辽卫字[2007]9号)各市人民政府: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7]11号)精神,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辽宁省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行动计划(2007-2012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2007年10月30日辽宁省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行动计划(2007-2012年)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7]11号),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建立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综合治理的防治出生缺陷的长效机制,特制定《辽宁省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行动计划(2007-2012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08年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08年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08年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2.02•【字号】辽卫函字[2008]507号•【施行日期】2008.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08年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卫函字〔2008〕507号)各市卫生局、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8年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第二批)的通知》(辽财指社[2008]715号),省卫生厅、财政厅共同制定了《辽宁省2008年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项目要求认真组织培训,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专款专用。

各市卫生局要抓紧时间下达所属县(市)、区项目培训人数。

项目培训结束后,将项目总结报告分别报省卫生厅、财政厅,省里将组织考核评估。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辽宁省2008年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项目实施方案为切实提高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保障能力,加速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8年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第二批)的通知》(辽财指社[2008]715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通过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进一步提高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医疗服务保障能力。

二、项目范围全省除大连外13个市的农村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项目内容(一)进修学习。

从农村乡镇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中选派医德好,有一定实践经验,年龄适当的业务骨干,免费到上级卫生医疗机构进修学习6个月。

选送进修生800人,进修学习费用1000元/人/半年。

省卫生厅统一要求,各市组织实施。

(二)乡镇卫生院医生、护士岗位培训。

培训乡镇卫生院医生1500人,时间240学时,学习机使用维护费0.5元/学时/人,教材费120元/人,考试费30元/人。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卫科教发[2008]49号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卫科教发[2008]49号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卫科教发[2008]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有关部属单位,有关学术团体: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围绕卫生工作重点和队伍建设的需要,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取得了显著成效,已经成为增强医疗卫生机构核心竞争力和提高卫生技术人员能力素质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在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促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针对当前继续医学教育的需求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不断提高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发展继续医学教育事业,完善教育制度,健全教育体系作为加强卫生人力资源开发、提高医疗卫生工作水平、实现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措施和根本保证。

要把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规划目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干部考核和单位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把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提高单位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把促进全员学习、建设学习型单位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要落实管理职能部门和负责人,完善相关制度措施,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改进管理方法和手段,不断增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自觉性;要制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切实落实继续医学教育经费,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扩大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覆盖面,提高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学分达标率。

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

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

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辽人[2007]164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10.25
【实施日期】2007.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卫生专业
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人〔2007〕164号)
各市人事局、卫生局:
现将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53号,以下简称《考试通知》,原文在中国卫生人才网上)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人事局、卫生局要严格按照《考试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好2008年度的考试报名工作。

我省2008年度参加全国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继续采用网上报名方
式,请各考点于报名前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考点、报名点的报名具体起始时间、网上报名的网址、网上报名后现场确认的具体地点、方法及注意事项等,特别要明确考生网上报名的截。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报送2007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候选人员的函-冀卫农基字[2007]28号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报送2007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候选人员的函正文:----------------------------------------------------------------------------------------------------------------------------------------------------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报送2007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候选人员的函(冀卫农基字〔2007〕28号)中国农村卫生协会:现将我省“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候选人员名单及申报材料、先进事迹呈上,请审阅。

按照《卫生部关于开展2007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要求,我厅对“全国优秀乡村医生”评选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成立了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厅长任组长,厅办公室、人事处、规财处、农基处、妇幼处、医政处、疾控处、纠风办及省中医药管理局、河北省农村卫生工作协会负责人为成员。

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初选工作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报各市卫生局筛选后,向我厅推荐了“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候选人员共26名。

经我厅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评选,拟定了15名“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候选人员,有关县(市、区)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了公示,迄今为止未接到举报信件。

联系人:尹亚平河北省卫生厅农村与基层卫生管理处处长*************刘斌河北省卫生厅农村与基层卫生管理处************* *****************.cn附件:1.河北省“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候选人员名单2.河北省“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候选人员申报材料(略)二OO七年十月十二日附件1河北省“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候选人员名单保定市张建伟男保定市阜平县平阳镇平阳村卫生所杨章树男保定市容城县容城镇白塔村第一卫生所石家庄市张书平男石家庄市栾城县陈村乡南陈村第二卫生所王国强男石家庄市鹿泉市上寨乡上寨村卫生所邢台市刘保忠男邢台市邢台县会宁镇东良舍村卫生所郭书林男邢台市临城县赵庄乡岭西村卫生所邯郸市孟海刚男邯郸市临漳县章里集乡黄辛庄村卫生所杨献志男邯郸市馆陶县城关镇谭庄村卫生所张家口市牛玉文男张家口市蔚县代王城镇四村卫生所沧州市宋连合男沧州市青县金牛镇小牛庄村卫生所唐山市包秀苍男唐山市丰润区泉河头镇小巷村卫生所衡水市王占华男衡水市故城县辛庄乡高小营村卫生所承德市张春雨男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燕格柏乡燕上村卫生所廊坊市张敬东男廊坊市三河市黄土庄镇前沿口村卫生所秦皇岛市王富男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八道河乡塔沟村卫生所——结束——。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医院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切实提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素质,我院对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根据南昌市卫生局、南昌市人事局洪卫科教字[2007]1号关于转发《江西省卫生厅、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的通知》,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技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医院各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何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都必须参加医院及各职能部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组织教育活动。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医院成立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院长任领导小组组长,院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科教、人事、医务科长任成员,下设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教科,科教科统一负责全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护理人员的专业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由护理部承担,人事科协助晋升前的阶段性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其他业务管理部们根据专业要求共同协助完成。

第五条成立院继续教育委员会,由院不同学科组专家成员组成。

委员会的职能是:1、研究全院继续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向院继续教育领导小组提出建议;2、研究和提出全院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3、负责对医院申报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及省、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行初审;4、对医院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和监督;5、负责对卫生技术人员分学获得情况及个人晋升、续聘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公室在省、市继续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全院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和本院的安排接受培训和考核。

重点学科医务人员必须完成每年的继续医学教育,否则将调离重点科室岗位。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先进村卫生室”和“全省优秀乡村医生”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先进村卫生室”和“全省优秀乡村医生”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5.07.07•【字号】辽卫函字[2005]292号•【施行日期】2005.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先进村卫生室”和“全省优秀乡村医生”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辽卫函字〔2005〕292号)各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全省农村卫生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贯彻实施《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农村村级卫生工作,弘扬乡村医生扎根农村、爱岗敬业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的奉献精神,决定在全省开展一次“全省先进村卫生室”和“全省优秀乡村医生”评选表彰活动。

请各地按照《“全省先进村卫生室”和“全省优秀乡村医生”评选表彰活动实施方案》和《“全省先进村卫生室”和“全省优秀乡村医生”评选标准》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全省先进村卫生室”和“全省优秀乡村医生”评选表彰活动实施方案2、“全省先进村卫生室”和“全省优秀乡村医生”评选标准3、“全省先进村卫生室”和“全省优秀乡村医生”候选人推荐名额分配表(略)4、“全省先进村卫生室”推荐表(略)5、“全省优秀乡村医生”候选人登记表(略)二○○五年七月七日附件1:“全省先进村卫生室”和“全省优秀乡村医生”评选表彰活动实施方案一、表彰目的通过表彰全省先进村卫生室和全省优秀乡村医生,树立一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先进典型,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乡村医生爱岗敬业、立足农村、服务农民,更好地为农民提供基本卫生服务,促进农村基层卫生事业的持续发展。

二、表彰名额2005年全省表彰100个先进村卫生室和300名优秀乡村医生,由卫生厅授予“全省先进村卫生室”和“全省优秀乡村医生”称号(各市卫生局推荐名额见附件3)。

三、评选程序(一)逐级推荐。

在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逐级审核报送的基础上,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按1:1的比例向卫生厅推荐候选人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3•【字号】辽政办发[2007]40号•【施行日期】2007.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4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精神,落实我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现就做好2007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辽宁人才强省战略的实施,关系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关系高校毕业生和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省政府已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对各市政府的考核指标体系。

各级政府要紧紧围绕省第十次党代会确定的到2010年教育走在全国前列的决策,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

从完善组织体系、落实扶持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入手,加大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力度,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确保2007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明显提高,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人数明显增加。

继续强化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组织协调职能。

各市、县 (市、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贯彻落实政策和措施,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环境,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形成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长效机制。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完善并全面落实我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把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科技领域、中小企业等有关优惠政策惠及高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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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2007年度继续实施辽宁省乡村医生中医专业中专学历教育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辽卫函字[2007]236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7.06.06
【实施日期】2007.06.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2007年度继续实施辽宁省乡村医生中医专业中专学历
教育项目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7〕236号)
各市卫生局、教育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和卫生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切实加强我省农村中医药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不断提高农村中医药人员学历层次和业务水平,按照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求,我省将继续实施辽宁省乡村医生中医专业中专学历教育项目,现将2007年度项目实施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年度共遴选1124名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开展中医专业中专学历教育项目。

二、本年度仍由鞍山师范学院附属卫生学校、锦州市卫生学校、营口市卫生学校、铁岭市卫生学校、朝阳市卫生学校作为项目实施单位,分片区进行中医专业教学,增加阜新市卫生学校作为蒙医学专业中专学历教育项目实施单位。

三、招生考试在省招考办的指导下由各卫校单独命题、单独考试。

四、中医学课程设置、教学进度统一按照《乡村医生中等中医专业教育指导方案》具体制定,原则上3年总学时数不得少于2160学时(含必修课、考核、临床实践),每学年不得少于700学时。

学生学籍及日常管理比照在校生管理规定进行。

五、培训费用不足部分由学员个人承担,总费用不得超过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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