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产继承的几个典型案例
国际私法案例

案例一、某中国公民的遗产涉外继承案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印度孟买男子,婚后定居孟买并生儿育女。
该女子去世后,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上海和孟买均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
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问题,该案是一个国际私法案件还是国内民事案件,涉外民事关系,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含有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民通意见》第178条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1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15条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参考结论对于上述案件,法院首先要确定这是一个国际私法案件还是国内民事案件。
从该案的事实看,继承关系的主体、客体以及继承关系发生的事实含有印度因素,因而这是一个典型的涉外继承关系,该案也是一个典型的国际私法案件。
另外,与该案有关的中国女子与印度男子的夫妻关系,还含有美国因素。
案例二、李伯康房产继承案李伯康于1938年在家乡台山与范女士结婚。
1943年李伯康前往美国加利福利亚洛杉矶,1967年李伯康与周女士在美国内华达州结婚。
1981年李伯康在美国洛杉矶去世。
法律继承权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老太,1925年出生,一生勤劳节俭,晚年独自居住在一座位于城市的房产内。
张老太共有三个子女,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
2018年,张老太因病去世,留有房产一套及存款若干。
张老太去世后,三个子女对遗产的继承问题产生了分歧。
长子张大认为,母亲生前曾表示过房产由他继承,且其他子女均已独立生活,应将房产归他所有。
次子张二和女儿张三则认为,母亲生前并未明确表示过房产的继承问题,且房产系张老太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张大是否能够根据母亲生前的口头承诺获得房产的继承权?2. 如何确定房产的继承顺序和份额?三、法律分析1. 关于张大是否能够根据母亲生前的口头承诺获得房产的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继承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在本案中,张老太去世后,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关于张大主张的口头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口头承诺应当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在本案中,张大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母亲生前的口头承诺,因此张大不能仅凭口头承诺获得房产的继承权。
2. 关于房产的继承顺序和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继承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在本案中,张老太的遗产应首先由其子女继承。
由于张老太有三个子女,因此房产的继承顺序为: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
关于房产的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根据各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确定。
在本案中,由于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均为张老太的子女,且没有证据表明三人之间存在特殊情况,因此应按照等份原则分割房产。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 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均为张老太的法定继承人,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张老太的遗产。
2. 房产由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三人共同继承,每人享有三分之一的所有权。
法律继承遗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男,80岁)与乙(女,70岁)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丙(男,50岁)和一女丁(女,45岁)。
甲乙二人于2005年去世,留有房产一处,存款若干。
甲乙生前立有遗嘱,将房产由丙继承,存款由丁继承。
遗嘱生效后,丙与丁按照遗嘱内容继承了遗产。
然而,丙在继承房产后不久去世,留下妻子戊(女,40岁)和儿子己(男,15岁)。
戊和己要求继承丙的遗产,但丙的母亲乙却反对,认为戊和己无权继承丙的遗产。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戊和己是否有权继承丙的遗产。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产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自签名或者盖章,也可以由遗嘱人指定的见证人代为签名或者盖章。
”四、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戊和己作为丙的配偶和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有继承丙遗产的权利。
首先,丙去世后,戊作为其配偶,依法享有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配偶是法定继承人之一,具有继承权。
其次,己作为丙的子女,也依法享有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子女是法定继承人之一,具有继承权。
然而,乙反对戊和己继承丙的遗产,主要理由是遗嘱中未提及戊和己。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分析遗嘱的有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自签名或者盖章,也可以由遗嘱人指定的见证人代为签名或者盖章。
在本案中,甲乙二人立有遗嘱,将房产由丙继承,存款由丁继承。
遗嘱中未提及戊和己,但遗嘱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甲乙二人的遗嘱有效。
关于遗产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王氏家族是我国一个历史悠久、家族成员众多的大家族。
家族成员遍布全国各地,家族企业也颇具规模。
近年来,家族长辈王老先生因病去世,留下了价值数千万的遗产。
然而,遗产的继承问题却引发了家族内部的激烈纠纷。
王老先生的遗产包括房产、土地、公司股份等。
根据王老先生的遗嘱,遗产应平均分配给其三个子女:长子王明、次子王亮和女儿王芳。
然而,王芳在得知遗产分配方案后,坚决反对,认为遗嘱无效,要求重新分配遗产。
王芳认为,遗嘱是王老先生在病危之际所立,存在欺诈和胁迫的嫌疑。
她提供了以下证据:1. 遗嘱是在王老先生病重期间,由其好友李某代笔的。
2. 李某曾向王芳表示,王老先生在立遗嘱时曾向其表示过要重新分配遗产。
3. 王芳在王老先生病重期间,曾亲自照顾过他,而其他子女并未尽到相应的赡养义务。
面对王芳的指控,王明和王亮表示,遗嘱是王老先生真实意愿的体现,不应受到质疑。
他们提供了以下证据:1. 遗嘱上有王老先生亲笔签名和指纹。
2. 遗嘱是在王老先生清醒状态下,由其律师见证并公证的。
3. 王明和王亮在王老先生病重期间,也尽到了赡养义务。
二、法院审理本案经法院审理,认为:1. 遗嘱是王老先生真实意愿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2. 王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遗嘱存在欺诈和胁迫的情况。
3. 王明和王亮在王老先生病重期间,也尽到了赡养义务。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1. 遗嘱有效,遗产按照遗嘱分配。
2. 王芳提出的重新分配遗产的请求不予支持。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遗产继承和遗嘱的效力。
1. 遗产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应当依法继承。
遗产包括财产、权利、义务等。
在本案中,王老先生的遗产包括房产、土地、公司股份等。
2. 遗嘱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体现,具有法律效力。
遗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a. 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 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体现。
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基本情况及五个典型案例|北京法院

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基本情况及五个典型案例|北京法院导读:10月10日,北京大兴区法院召开了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介绍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审理难点,发布典型案例并给出法官提示。
张磊主持通报会,祁广燕、李玮唯、华琳、赵宝维出席并介绍情况。
以下内容均摘自通报会实录,包括五个案例、审理难点、六条提示,编排时有所调整。
五个典型案例案例一代书遗嘱应避嫌,见证人选任需谨慎案情简介王某与马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5名子女,分别是本案的两名原告(称原告1、原告2)和三名被告(称被告1、被告2、被告3)。
现王某、马某先后去世。
马某名下原有宅基地院落一处,该院被拆迁。
三被告分别与拆迁公司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共取得5套回迁安置房及若干货币补偿款。
现二原告主张马某生前立有遗嘱,遗嘱表明在其去世后所有财产由二原告平均继承,起诉要求继承马某名下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拆迁利益。
庭审中,二原告提交代书遗嘱一份,称该代书遗嘱由原告2代为打印后念给马某听,马某认可后在立遗嘱人处捺了手印,原告2与赵某、刘某都签了字。
落款时间为2015年12月5日。
该份遗嘱载明:“立遗嘱人马某,本人头脑清楚,身体健康。
本人自愿立此遗嘱,百年之后愿将名下的所有财产由2个女儿原告1、原告2平均继承。
包括(房产、存款及其它)”。
同时,被告3也提交了两份代书遗嘱予以证明。
第一份遗嘱由案外人王某某代书,由马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见证,由马某签字捺印,王某某捺印确认,落款时间为2010年1月24日。
该份遗嘱载明:“王某:……将位于大兴区旧宫镇隆盛庄村丰盛南五条21号住宅一套给小儿子被告3。
……马某:以上我老伴所说的财产处理意见也是我的真实想法,其他一切不怎么值钱的东西也用不着处理了。
”针对上述遗嘱的订立过程,马某某、王某某均出庭作证。
第二份遗嘱由陈某某代书,由步某某、王某某见证,由马某捺印确认,落款时间为2014年10月31日。
该份遗嘱载明:“我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隆盛庄丰盛南五条21号的房产在我去世后由被告3一人继承。
【民法典普法宣传典型案例】苏某甲诉李某田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民法典普法宣传典型案例】苏某甲诉李某田等法定继承纠纷案典型意义本案是适用民法典关于侄甥代位继承制度的典型案例。
侄甥代位继承系民法典新设立的制度,符合我国民间传统,有利于保障财产在血缘家族内部的流转,减少产生遗产无人继承的状况,同时促进亲属关系的发展,引导人们重视亲属亲情,从而减少家族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本案中,审理法院还适用了遗产的酌给制度,即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适当分给遗产,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弘扬了积极妥善赡养老人的传统美德,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基本案情被继承人苏某泉于20xx年3月死亡,其父母和妻子均先于其死亡,生前未生育和收养子女。
苏某泉的姐姐苏某乙先于苏某泉死亡,苏某泉无其他兄弟姐妹。
苏某甲系苏某乙的养女。
李某田是苏某泉堂姐的儿子,李某禾是李某田的儿子。
苏某泉生前未立遗嘱,也未立遗赠扶养协议。
上海市徐汇区华泾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的登记权利人为苏某泉、李某禾,共同共有。
苏某泉的梅花牌手表1块及钻戒1枚由李某田保管中。
苏某甲起诉请求,依法继承系争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苏某泉的产权份额,及梅花牌手表1块和钻戒1枚。
裁判结果生效裁判认为,当事人一致确认苏某泉生前未立遗嘱,也未立遗赠扶养协议,故苏某泉的遗产应由其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苏某甲系苏某泉姐姐苏某乙的养子女,在苏某乙先于苏某泉死亡且苏某泉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时间效力规定》)第十四条,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苏某甲有权作为苏某泉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苏某泉的遗产。
另外,李某田与苏某泉长期共同居住,苏某泉生病在护理院期间的事宜由李某田负责处理,费用由李某田代为支付,苏某泉的丧葬事宜也由李某田操办,相较苏某甲,李某田对苏某泉尽了更多的扶养义务,故李某田作为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遗产且可多于苏某甲。
遗产继承案例分析与判例解读
遗产继承案例分析与判例解读遗产继承是一项涉及财产权益的法律事务,它关系到家族财富的传承与分配。
在现实生活中,遗产继承案件时有发生,各类案例也层出不穷。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从中总结出一些常见的判例原则,提供给读者作为参考。
1. 案例一:家族企业遗产继承的纠纷在一个家族企业的遗产继承案例中,死者早逝,留下了一笔巨额财产,其身后除了妻子外,还有两个子女。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在法定继承顺序中享有平等权益。
然而,该案例中的矛盾点在于,子女中的一个已经成年并成功创办了自己的企业,而另一个还在求学阶段。
死者的妻子认为,她的成年子女应该首先对未成年子女进行一定的赡养,而对财产的继承应该待到所有孩子都成年后再行分配。
针对这一案例,法院最终做出了判决。
首先,法院确认了两个子女在法定继承中享有平等权益。
然后,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目前在求学阶段,法院决定将一部分遗产暂时保管起来,直到未成年子女成年后再行分配。
这一判决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生活需求,并兼顾了全家的利益。
2. 案例二:遗嘱的效力问题在某一案例中,死者在去世前立下了一份遗嘱,明确了财产的继承方式。
然而,死者的远亲提出异议,称死者在撰写遗嘱时受到了威胁,要求撤销该遗嘱。
法院对此案例展开了审理,并最终做出了判决。
法院强调,在确认遗嘱的效力时,需要充分考虑撰写遗嘱时的情况,包括遗嘱的制定是否具备自愿、无胁迫等要素。
在该案例中,虽然远亲提出了死者受到威胁的指控,但无法证实其言论。
因此,法院维护了遗嘱的效力,确认了遗嘱中规定的继承方式。
3. 案例三: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在一起涉及婚外情的案例中,死者在去世前与情人生育了一名非婚生子女。
按照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在继承权上通常会受到限制,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获得合法的继承权。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考虑了多个方面因素,最终做出了判决。
首先,法院确认了非婚生子女的身份,并承认其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继承权。
其次,法院考虑到死者在生前与情人一直保持着亲密关系,并向非婚生子女提供了经济支持。
女性继承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日益提高。
继承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同样得到了法律的保障。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女性在继承过程中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女性继承权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女性在继承权维护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法律解决方案。
二、案例简介某市居民张某(女)与丈夫李某结婚多年,育有一子一女。
张某的父母去世后,留下了一套房产。
张某与李某婚后一直居住在此房产中。
张某的父母去世后,张某、李某及其子女对房产的继承权产生了争议。
张某认为,作为父母的女儿,她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
李某则认为,张某在婚后已经与家庭共同生活,应当将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三、案例分析1. 继承权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公民的遗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继承权的享有不分性别、年龄、婚姻状况等因素。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父母的女儿,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在本案中,张某的父母去世时,张某尚未与李某结婚,因此房产属于张某父母的遗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继承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应当在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或接受继承。
在本案中,张某有权行使继承权,要求分割房产。
4. 法律争议的解决在继承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协商:张某与李某可以协商解决房产继承问题。
(2)调解:双方可以寻求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法律援助机构进行调解。
(3)诉讼:如果协商和调解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案例启示1. 提高女性法律意识女性在继承过程中,要充分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敢于维护自己的利益。
同时,要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以便更好地应对继承过程中的问题。
2. 加强家庭沟通家庭成员之间应加强沟通,避免因继承问题产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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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产继承的几个典型案例
遗产继承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在我们的生活中并不少见。
以下
是几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遗嘱继承
有一位年逾九旬的老人,拥有一座占地面积约为800平方米的房产,
并没有子女,只有一个侄子和一个姐姐。
老人为了避免日后家产争议,准备立遗嘱将房产赠与他的侄子。
可是,老人在去世前并没有将遗嘱
送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老人过世后,应该由
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由老人姐姐和侄子平分。
在此例中,老人的遗
产没有按照他的愿望被继承,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立遗嘱后一
定要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案例二:父母亡故,未留遗嘱
一对夫妇生了两个儿子,其中大儿子在父母亡故后,迅速将他们的房
产和存款全部占为己有。
小儿子认为这是不公平的,于是向法院进行
继承诉讼。
在法院的调解下,两个兄弟最终同意将遗产平分。
在此例中,尽管父母没有留下遗嘱,但是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两个儿子
都是父母的法定继承人,遗产应该由他们平分。
案例三:离婚后再婚
一个离婚女人再婚后去世,她留下了一套房产和存款。
她的前夫以及
他们的孩子都认为这些遗产应该归他们继承。
然而,按照我国的继承
法的规定,再婚后的遗产应该由新伴侣继承。
在此例中,女人的新丈
夫应该继承房产和存款。
以上几个案例展示了继承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和注意事项。
遗产继承涉
及到财产权和家庭关系,因此,在平常日子里,我们应该时常思考财
产继承问题,明确自己的意愿,并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总的来说,遗产继承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牵扯到家庭关系、财
产权益、社会公正等方面。
因此,在进行遗产继承时,一定要了解我
国继承法的规定,并及时制定遗嘱,避免家庭纠纷和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对于遗产继承的相关问题,我们应该在日常生活中了解和学习,以便自己和家人避免遗产继承的纠纷,保障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