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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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11-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确保办案质量,向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发挥团队力量,本所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

第二条本所主任负责组织实施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工作。

第三条重大疑难案件是指案情复杂、涉案标的额巨大、社会影响面较广的各类案件。

下列案件属于重大疑难案件:(一)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不明的;(二)民商事诉讼或非诉讼案件标的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三)刑案中涉及改变定性或作无罪辩护的;(四)案件具备涉外因素的;(五)案件涉及资产重组、破产、公司上市、改制转制的;(六)案件属技术性很强的;(七)案件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八)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

第四条承办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认为该案须集体讨论的,应及时向主任提出申请,由主任决定是否对该案进行集体讨论。

第五条主任根据案情,确定参加集体讨论的律师、讨论议题、讨论时间。

对于特别重大疑难的案件可以组织多次讨论。

第六条进行重大疑难案件讨论时,由承办律师汇报案件基本情况及需解决的问题。

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承办律师应于讨论前(3-5日内)准备书面材料,并提前将书面材料分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

第七条讨论由主任主持,由承办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并就其中的法律关系、主要证据和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的疑难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条与会律师应认真研究案情,针对案件焦点和疑难点展开讨论,积极发言。

第九条主任应总结讨论意见,向承办律师提出办案建议。

办案建议应代表多数与会律师的意见。

承办律师应以上述办案建议作为自己的办案方案,承办律师不接受办案建议的,主任经征询承办律师和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另行指定其它律师承办该案件。

第十条讨论会应由专人记录,与会律师均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讨论记录作为案卷材料归档。

第十一条本所鼓励律师之间自行组织业务研讨会,就具体案件或其他法律问题进行研讨。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

57重大疑难纠纷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57重大疑难纠纷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疑难纠纷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一、集体讨论时,人数不少于3人,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得出合法、合理的结论;
二、集体讨论时由司法所所长主持;必要时可请律师、相关的部门参加;
三、把集体讨论的内容记入笔录,并把少数人的意见也记入笔录,由所有参加讨论的人员签字;
四、建立案件登记簿,一事一记,记明案件类别、当事人的身份、主、要内容、办理方式、办理结果和时间;
五、按年度进行一次统计并上报;
六、严格按档案管理制度归档,一案一档,文件材料做到完整、准确、齐全,及时归档;
七、及时上报信息。

烟草专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烟草专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XX县烟草专卖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相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提交案件处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1、对执法对象处以5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或违法案值达到1000元以上的;2、处以责令停业;3、处以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4、应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5、分管局长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6、上级机关移交督办的案件。

第四条我局成立案件处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分管专卖的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专卖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专卖管理办公室分管案件处理、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专职法律工作人员、案件处理员及相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的具体内容:1、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件的违法事实、获取的证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意见;2、对重大行政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进行审查;3、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适当进行审查;4、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第六条集体讨论会议程序:1、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2、专卖部门负责人发表意见;3、进行集体讨论;4、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5、参会人员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七条本制度由XX县烟草专卖局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8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18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处罚工作的随意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案件是指按省农业厅规定的非经营性行为处一千元以上、经营性行为处五千元以上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或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渔业行政执法按省海洋与渔业局的规定执行。

符合重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应当经过集体讨论。

第三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先由案件承办单位将案件审理基本情况报局分管领导,局分管领导审核后,认为符合重大案件标准的,再召集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讨论。

第四条参与集体讨论的人员:
(一)局分管领导(必要时需局主要领导参加);
(二)执法机构负责人;
(三)案件承办人员;
(四)局法制机构人员。

第五条集体讨论的内容:
(一)案件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有效、充分;
(三)案件情节的轻重情况,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
(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五)处罚是否适当;
第六条集体讨论的程序:首先由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件情况,然后由参与讨论人员针对讨论的内容发表自己的观点,最后由分管领导集中大家的意见,总结讨论的结果。

负责记录的人员由本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召集人指定。

第七条集体讨论必须作出倾向性的处理决定,参与讨论的人员在讨论记录上签上本人姓名,集体讨论的结果作为《案件处理意见书》中的处理意见,并将讨论结果附在处罚案卷中。

第八条参与集体讨论的与会人员应对会议内容严格保密,如因泄密而造成后果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必
要的处分。

第九条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为了给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提高律师办案业务水平,提高办案质量,避免服务风险,防止服务过错,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本所律师承办的经济、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海商海事、刑事等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和非诉讼案件。

二、律师承办下列案件必须实行集体讨论1.拟作无罪辩护或改变起诉罪名辩护的案件;2.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案件;3.政府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4.具有重大影响、复杂、疑难的案件;5.承办律师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6.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集体讨论的案件。

三、集体讨论的组织形式及程序1.成立重大案件讨论核心小组。

重大案件讨论小组由组长一名,律师两名组成。

2、律师承办的凡属于本规定应当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一周前写出书面申请,提交到核心小组。

书面申请应写明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简要案情及可能涉及的重大问题。

3、核心小组收到书面申请后,应马上确定讨论时间。

原则上可安排在每周例会,紧急案件应立即讨论。

4、讨论案件应由核心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组长不能召集主持时由副组长召集主持。

5.集体讨论案件每次不得少于五名律师。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讨论,也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

6、需要上报的重大案件,经集体讨论后,再行上报。

四、经集体讨论的案件应作好讨论记录。

案件审结后讨论记录、案件卷宗和相关资料一并归档。

五、鼓励律师积极参加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集体讨论。

六、本制度执行中如有问题或遇到困难,由合伙人会议决定修改和完善。

七、其他1、本制度于2005年7月27日经合伙人会议决议修改并通过,同时生效执行。

2、本制度解释权属合伙人会议。

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二○○五年八月一日。

重大决定集体讨论制度(2篇)

重大决定集体讨论制度(2篇)

重大决定集体讨论制度是指在组织内部针对重大决策,通过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决策的制度。

该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广泛收集各方意见、充分听取专业建议、全面权衡利弊,并通过集体讨论的方式达成共识。

其目的是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增加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提高组织成员的参与度和归属感。

重大决定集体讨论制度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明确决策主题:确定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重大决策主题,明确问题的背景和目标。

2.收集意见建议:向组织成员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包括主管领导、专业人员和基层员工等各方的观点。

3.召开讨论会议:组织一次集体讨论会议,邀请相关人员参与。

会议上可以邀请专家学者进行讲座或发表意见,也可以组织小组讨论等形式。

4.权衡利弊:在集体讨论的过程中,对各种意见和建议进行全面权衡,考虑利益冲突和资源限制等因素,分析各种方案的可行性和风险。

5.形成共识:在讨论过程中,组织成员相互交流和辩论,寻求共同的利益点和解决方案,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共识。

6.决策公示:将最终的决策方案向全体组织成员公示,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7.执行与跟踪:将决策方案落实到实际行动中,监督执行过程,及时调整和修正。

通过重大决定集体讨论制度,可以充分发挥集体智慧,避免个人意志的盲目主导,提高决策质量和执行效果,增强组织的凝聚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重大决定集体讨论制度(二)一、目的为了保证组织内部重大决策的公平、公正和民主,统一集体智慧,加强决策质量和执行力,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组织内部任何重大决策的集体讨论和决策过程。

三、决策流程1. 提出议题:任何人员都有权提出重大决策议题,并向相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应包括议题的背景、目的、重要性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等相关信息。

2. 召开大会:经相关部门审阅后,确认提议的议题确实为重大决策,相关部门应召集相关人员召开会议。

会议时间应提前通知相关人员,通知应明确会议目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文件。

3. 会前准备:与议题相关的各种文件及信息应提前发放给与会人员,以便他们进行相关准备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案件事项集体讨论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案件事项集体讨论制度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案件事项集体讨论制度第⼀条为规范办案程序,保证案件质量,根据《⾏政处罚法》、《⼯商⾏政管理机关⾏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品药品⾏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条 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成⽴⾏政处罚案件审理⼩组,由局长任组长,办案机构的分管副局长、案件涉及到的相关业务科室的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办案机构负责⼈以及案件涉及到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法制机构负责⼈和监察机构负责⼈为成员。

第三条对重⼤、复杂案件,或者重⼤违法⾏为给予较重处罚等⾏政处罚案件,应当提交案件审理⼩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提请案件审理⼩组集体讨论决定:(⼀)拟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额单项或合计达⼆万元以上的(含本数)的案件;(⼆)情节复杂,难以定案的⾏政处罚案件;(三)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需再次延期的案件;(四)拟做出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责令停产停业⾏政处罚的案件(不含逾期年报吊销营业执照的案件);(五)当事⼈拟提起或已提起⾏政复议或⾏政诉讼的案件;(六)公⽤企业从事限制竞争⾏为的案件;(七)案件承办机构与法制机构对实施⾏政处罚存在重⼤分歧意见,经协调不能达成⼀致意见的案件;(⼋)依据执法监督程序拟撤销⾏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九)⾏政赔偿案件;(⼗)涉嫌犯罪的;(⼗⼀)拟对有关责任⼈处以资格限制的;(⼗⼆)其它重⼤、复杂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五条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案件,由案件承办机构向案件审理⼩组组长或者副组长提出,经同意后择期召开案审会议。

第六条案件审理⼩组以召开案审会议的形式决定事项。

案审会议由组长或受组长委托的副组长主持,副组长⼀般主持其分管的案件承办机构需集体讨论的案件。

案件审理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专家意见。

专家意见应当记。

重大案件集体审议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审议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交委重大案件集体审议的要求,进一步提高队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促进我队各项工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特制定本制度。

(1)决策范围
①一般性案件,罚款额度在等于大于10000元的。

②对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带来极大影响的案件。

③对社会影响造成极大损害的案件。

④市政府,区政府要求督办中,查获的案件。

⑤其他重大事项。

(2)参加对象
会议由队长主持,副队长和处罚科室成员参加,必要时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局办公室主任作会议记录。

(3)程序和要求
①重大事项必须由审议研究决定。

②召开决定重大案件事项会议时,提前一天将会议时间、议题通知参会人员。

③会议要安排足够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每个参会人员都要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

④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

如持赞成意见和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待下次会议另议。

⑤会议对议题实行逐项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⑥对会议作出的决定,个人可保留意见或具名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未作出更改决定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

⑦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时,会务人员必须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会议的有关情况。

⑧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保密,对决定事项的公开时间、范围由会议同时决定。

⑨重大案件事项一经研究决定,各分管科室和职能科室必须抓紧落实,并及时将结果报告。

十你若真见过那些强者打拼的样子,就一定会明白,那些人之所以能达到别人到不了的高度,全是因为他们吃过许多别人吃不了的苦。

这世上从来就没有横空出世的运气,只有不为人知的努力。

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本局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确保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的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以下简称重大复杂案件)是指案件情况复杂、违法情节严重或涉案人员多、涉案标的金额较大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复杂案件:(一)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注销行政许可决定、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案件。

(二)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拟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三)拟对法人或组织作出罚款5,000(含5000元)元以上的;(四)案情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五)行政赔偿案件;(六)有关职能部门对案件处理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七)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八)影响较大的涉外案件;(九)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四条成立重大案件审核委员会。

人员构成为:局长、常务副局长、副局长、纪检书记、稽查大队队长、办公室主任、法制监督股长。

第五条需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由承办科室审核后报请分管局长批准后决定,由法制股负责具体组织事宜。

第六条在确定讨论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案件承办机构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关人员,并在通知时将书面的案件处理意见送交各位参加讨论人员。

第七条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在接到通知后主动申请回避。

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八条进行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时,案件承办人员或案件办理机构负责人应首先简要介绍案件的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

对案件中有关问题不清楚的,讨论人员可以发问,案件承办人员或案件办理机构负责人应予以解答。

第九条集体讨论由拟讨论案件的承办科室的主管局领导为讨论的主持人,先由承办科室负责人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然后由参加讨论的其他人员就案件的真实、证据、程序、法规适用、定性等问题全面地进行审核与质证,独立地提出自己的意见。

街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

街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街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是指在街道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执法案件,由行政执法部门组织集体讨论,以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该制度是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措施,对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度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街道一级行政执法任务日益繁重,行政执法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然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部分案件因涉及利益面广、法律关系复杂等原因,单个行政执法人员难以独立作出决定。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亟需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

二、制度目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的建立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 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

通过集体讨论,充分运用集体智慧,确保行政执法决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个别行政执法人员因个人理解差异导致行政执法决定不合法。

2. 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理性。

集体讨论可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特别是对于涉及多方面利益的案件,能够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确保行政执法决定更加合理。

3. 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公正性。

通过集体讨论,发挥监督作用,防止个别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执法不公。

4. 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集体讨论有助于行政执法人员相互学习、相互借鉴,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三、制度内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适用范围。

适用于街道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的涉及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

2. 组织形式。

由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组织,邀请相关部门、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等参加。

3. 讨论程序。

包括案件汇报、意见交流、集体讨论、形成决议等环节。

4. 决议执行。

集体讨论形成的决议,由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签发,相关人员按照决议执行。

5. 记录归档。

集体讨论的过程记录、相关资料等应当及时归档,以备查阅。

四、制度实施的意义1. 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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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

案件审理委员会由主要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各中队、科教法规科等部门分管领导及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拟作出的案件处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交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
(一)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应当组织听证、且申请人申请听证的;
(二)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件行政处罚的;
(三)拟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货值10万元以上的;
(四)行政处罚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达10人以上的;
(五)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六)有关职能机构对案件处理存在较大分歧的;
(七)发生错罚,需要纠正或作出行政赔偿的;
(八)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案件;
(九)局主要领导认为有必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四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的主要内容:分析案件事实、证据和其他相关内容,并对案件作出定性量罚决定。

第五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或由主任指定的其他局领导代为主持。

必要时,经主持人同意,可邀请法律顾问、相关单位负责人、专家列席会议。

第六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由局科教法规科负责筹备,行政执法承办机构配合,一般会议前2天通知参加人员。

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介绍案情,委员会成员充分讨论。

由专人负责记录,对会议中发表的每项意见和决定进行如实记录,会议记录须经主持人签名。

第七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一般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一致意见后,应制作《行政处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意见书》。

会议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由主持人作出决定。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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