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一、法定抵押权的概念与特点法定抵押权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抵押权。
它不同于意定抵押权,即不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产生的抵押权。
法定抵押权具有以下特点:1. 法定性:法定抵押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不需要当事人之间约定即可产生。
2. 限制性:法定抵押权的设立和行使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如抵押权的范围、优先受偿的顺序等。
3. 强制性: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抵押权,抵押权仍然存在并发生法律效力。
二、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法定抵押权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该条规定了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如果发包人逾期不支付,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具体来说,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在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优先受偿,即在拍卖或折价工程所得的价款中,先偿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
2. 优先受偿权的限制: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已经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买受人。
这意味着,如果消费者已经支付了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就不能影响消费者的权益。
3.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如果在期限内承包人未行使优先权,则优先权消灭。
4. 抵押权的范围: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三、法定抵押权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作用和意义法定抵押权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承包人的权益:法定抵押权确保了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时,能够通过拍卖或折价工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从而保障了承包人的权益。
第十三章抵押权-PPT课件

2、法律特征
⑴抵押权为担保物权。 ⑵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上设定
的物权。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特定权利。
⑶抵押物不移转占有。 ⑷抵押权的价值功能是抵押物卖得价金的优先受
偿权。
3、抵押权的种类
(1)一般抵押权和特殊抵押权(法律依据不 同) 特殊抵押权如:共同抵押权、浮动抵押权和最 高额抵押权。(第四节再细讲) (2)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 权利抵押权的客体是特定的不动产物权。
第十三章 抵押权
案例导入 P267
第一节 抵押权与抵押财产
一、抵押权 1、抵押权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 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予以变价并 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法律关系:抵押权人(债权人)、抵押人 (债务人或其提供的第三人)、抵押物。
3、抵押财产的特别规定
⑴房地一并抵押原则 ⑵未确定财产(动产)的浮动抵押 ⑶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 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 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二节 抵押权的取得
一、抵押权的设定 通过法律行为设定抵押权,也叫约定或意定抵押, 是抵押权取得的基本方式。 (一)抵押权关系的当事人 抵押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也就是被担保债权的债权人。 抵押人又称设抵人或出抵人,是指以自己所有的 或享有处分权的财产为他人的债权设定抵押担保 的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第三节 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第八章第二节 担保物权抵押权

• 案例一:1996年10月22日,河南省汝南县汝宁 街道办事处市民王某在汝南县一家银行贷款2万 元,以其位于该县汝宁街道井巷街19号的房产 四间作为抵押,并在该县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抵 押登记。贷款期限届满后,至2009年12月王某 起诉银行时,银行没有向王某主张过债权,亦未 向王某行使过抵押权。原告王某认为,1996年 原告用房产抵押,在被告处贷款。由于原告爱人 身体不好,长期治疗造成原告家庭生活困难,该 贷款一直没有偿还。被告也从没有向原告主张过 权利。现贷款已经十多年,远远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也超过行使抵押权的期限。请求确认被告对 原告享有的抵押权消灭。如何处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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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押权的标的 我国《物权法》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了不可 以抵押的财产和可以抵押的财产。 (一)不可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不可流通)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 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 抵押的除外;(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可流通)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 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 案例二:农民王某为扩大养殖规模与某镇农村信用社达成10万 元贷款协议,王某以其现在所居住的房屋、货车一辆、养殖场所 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以及王某家中的彩 电作为抵押物一并设 置抵押,作为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担保。王某获得贷款后,随 即扩大了养殖场的规模,但由于瘟疫流行严重亏损无力还 款。 信用社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 否则拍卖 抵押物,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 • 人民法院查明贷款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本案中四项抵押物: 一 是王某所住房屋为其父亲所留遗产,其弟也主张对该房屋的继承 权,争议一 直未得到解决; 二是货车一辆,由于从设定抵押时 就一直被公安机关扣押;三是养殖场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由于该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 四是王某所有的彩电属王某所 有。问:信用社可就哪些财产优先受偿?
关于抵押权效力规定的几个问题

②规定不可抗 力情况 下发 生的技术故 障免责 。 ③借鉴海商法的规定 .引入并规定责任限额 或免责比例。当
民 法第 7 和 日本 民 法第 3 6条 、第 3 4条也 有 类似 规 定 。而 5条 9 4 7 我 国 民法对 此 尚无 明确 规定 。 但我 国 《 担保 法 》 第 4 6条 有 关该 范 围 的规 定 较 其 他 国家 的 范 围要 大 . 除上 述 四项 外 .还包 括 违 约 金
'
规 的 介 间
黼许晓红
此时的赔偿范 围应与其一定的过错程度相适应 :而在第二种情况 证机构较前种情况需付更多的注意 义务 .因此 .从考虑 当事人的 赔偿。但是 .无论在 哪一种情况 .认证机构都并非出于主观上 的 故意 .所 以.赔偿实际损失及可得利益之和应严格控制在证书列
便可根据认证 机构的过 错程 度划清其责 任范围 。
抵 押 权 的效 力 是 指 抵押 权 人 依 照 法 律 和 合 同 的规 定 .对 一 定 的法 定 担保 范 围和 抵 押 权 以及 对 标 的 物 的 效 力范 围 的影 响 力 。这
一
利益出发 . 认证机构应对证书持有人 的可得利益等间接损 失进行 法实践中 出现 的不足。有待 进一 步作 出司法解释 ,加 以明确 。
()在线认证机 构毕 竟是新生体 .其可 能承担 的风险还未被 3 完全预知 ,并且相应 的保险也 尚未 建立 .如果令其承担过重的责
任, 将会使认证机构裹足 不前 , 进而影响 电子商务的发展 。为此 .
利 息及 实行 抵 押权 的 费用 等 四项 。 比如 《 国民法 典 》 第 1 8条 德 1 1 规 定 “ 定 抵 押 权 之 土 地 .关 于 债 权 法 定 利 息 、 告 知 费 用 . 以 设
抵押权

抵押权登记
• 抵押权自登记生效的财产范围: ①建筑物 及其他地上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 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④正在建造的建 筑物; • 抵押权登记对抗主义的财产范围:①生产 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②交通运 输工具;③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抵押登记机关
• 4、抵押权人的处分权,包括对抵押财产本 身的处分权和对抵押权顺位的处分权。对 抵押财产本身的处分(191条)是指抵押人 转让抵押财产的需要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对抵押权顺位的处分(194条)抵押人以自 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 权、抵押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 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 内免除担保责任。
抵押权的标的物
•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财产可以设 定抵押:①建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② 建设用地使用权;③以招标、拍卖、公开 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⑤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⑥交 通运输工具;⑦法律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 他财产。
抵押权的标的物
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
• • • • • 1、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处分权(191条); 2、重复设定抵押权; 3、抵押人的出租权(190条); 4、抵押人的收益权; 5、抵押人的追偿权。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2-14

第三节 抵押权的效力与实现
第二编 第十四章
抵押财产的变卖
抵 押 财 产 的 变 卖 是以一般买卖形式出售抵押财产,以所 得价款优先偿还抵押债权的一种方式。
《民法学》
第四节 特殊抵押权
第四节 特殊抵押权
第二编 第十四章
《民法学》
第四节 特殊抵押权
一、浮动抵押权
(一)浮动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学》
《民法学》
第三节 抵押权的效力与实现
第二编 第十四章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按 照原抵押权的顺位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添附物归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 于补偿金
在我国法律中,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各为独立的不动产 (权利),但基于房地之间的天然联系,为使建筑物取得使用土地的正当权 源,并合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目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处分建筑物时, 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 筑物亦一并处分
第二编 第十四章
浮动抵押权
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及 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 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 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学》
第四节 特殊抵押权
(二)浮动抵押权的效力
浮动抵押权的效力与动产抵押权的效力大体相同 最大的差别在于浮动抵押权有一个效力休眠期
第一节 抵押权概述
第二编 第十四章
将抵押权区分为
不动产抵押权
权利抵押权
动产抵押权
以抵押财产的类别为标准
他项权利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他项权利,又称从权利、附随权利,是指依附于主权利而存在,其存在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随主权利的转移而转移,并因主权利的消灭而消灭的权利。
在我国,他项权利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中。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他项权利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他项权利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他项权利是指依附于主权利而存在的权利,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保证权等。
他项权利与主权利之间的关系是:他项权利的设立、变更、消灭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且他项权利的效力受到主权利的影响。
(二)特征1.依附性:他项权利依附于主权利而存在,其效力受到主权利的影响。
2.从属性:他项权利的设立、变更、消灭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
3.随附性:他项权利随主权利的转移而转移,并因主权利的消灭而消灭。
4.补充性:他项权利对主权利的履行具有补充作用。
三、他项权利的法律规定(一)物权法规定1.抵押权《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质权《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关于担保物权”部分重点条文解读
“关于担保物权”部分重点条文解读一、关于抵押合同及抵押权的效力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以及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
我们认为,当事人以上述财产设定担保的,如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一般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有效,因为这些财产只要不是违法财产,就不存在因标的违法而无效的问题,且根据区分原则,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不得”抵押的情形,即使构成无权处分,也不应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以权属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设立抵押,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可能有两种结果:一是抵押人有处分权的;二是抵押人无权处分。
在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场合,不仅抵押合同效力不受影响,抵押权的设立也应认定有效;在抵押人无权处分的场合,虽然抵押合同不因抵押人无权处分而受影响,但抵押权的设立则取决于是否债权人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构成善意取得的,债权人可主张行使抵押权;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债权人无权主张行使抵押权,真正权利人可以请求注销抵押登记。
至于当事人以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设定抵押,债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时,如果查封、扣押或者监管措施已经解除,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人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被查封或者扣押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本解释沿袭《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明确在不动产抵押中,如果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仅仅抵押权没有设立,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债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继续办理抵押登记。
在不能继续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应区分是否因可归责于抵押人的原因进行不同的处理:一是不可归责于抵押人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如自然灾害导致标的物灭失的,除抵押人因此取得抵押财产的代位物而须在代位物的价值范围内依其过错程度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外,其他情形下抵押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可归责抵押人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如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让他人,此时抵押人应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试析法定抵押的效力
试析法定抵押的效力一、法定抵押优先受偿的效力法定抵押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具有先于其他债权人使自己的债权得到优先受偿,这就是法定抵押权的主要效力。
得到优先受偿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方式,当事人主动实施或通过诉讼程序实施自己的优先受偿权;另一种方式是在其他债权人的执行程序中得到优先受偿。
(一)主动实行的法定抵押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实现法定抵押权。
行使法定抵押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协议的方法;另一种是通过诉讼程序的方式。
(二)借助于其他程序实现的法定抵押1、一般债权人的执行程序。
普通债权人通过启动诉讼程序,对债务人的不动产进行拍卖的情况下,法定抵押权人与其他普通债权人均可以根据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参与该诉讼中来,以获得优先受偿。
2、其他担保权人的执行程序。
其他担保权人通过诉讼对债务人的不动产进行拍卖的情况下,法定抵押权人可以与其他担保权人按照法定顺序得到优先受偿。
3、债务人的破产。
债务人主动破产的情况下,除就债务人的标的物享有别除权的部分外,其他担保权人应按法定顺序来优先受偿。
债权人启动的破产程序的情形均可归属于前两类。
二、法定抵押的物上代位性物上代位是指一物取代另一物的位置。
法定抵押权是抵押权的一种特殊情形,因此其具有抵押权的一般属性。
法定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其主要意义是,在法定抵押权抵押的标的物因某种外来原因变成别的价值物或者在产生其他的价值的情况下,法定抵押人一方的价值本身无增减,但法定抵押权人受到了损失,在这种情形下法定抵押权人可以追及价值代偿物。
如我国《物权法》第 174 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证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因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担保物权人可以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就是替代物,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此替代物上。
重视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承认其对该替代物有抵押权的效力,其目的在于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以损害赔偿金、保险金、补偿金等其他价值形态的方式来确保权利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抵押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抵押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抵押权。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抵押权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地役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担保物权概述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有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物权法定原则一、抵押权的设立《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抵押中的“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二百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例一】甲仅有一栋楼房,为了融资,甲于4月1日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仅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
4月20日,甲又将建造楼房的建设用地抵押给丙,仅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①4月1日,乙同时取得房屋占有范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抵押权(第一顺位)。
②4月20日,丙同时取得房屋的抵押权(第二顺位)。
③房屋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均构成重复抵押,乙第一顺位,丙第二顺位。
④仅房屋占用范围之外的建设用地由丙单独享有抵押权。
【例二】为了融资,甲将自己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乙,向甲借了1000万元(无利息),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此后,甲在该建设用地上建造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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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抵押权的效力范围是指抵押权人可以对被抵押物拥有的法律上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抵押权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依照抵押权确定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可以明确说明,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物上的债权人按照抵押权确定的优先受偿权受偿,其中包括:抵押权人在抵押物上的优先受偿权;垫款人在垫款财产上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在抵押物上的部分给付权;和抵押权人在抵押物上的索赔权等。
当抵押物上有多个债权时,抵押权人还可以要求抵押物上的债权人按照抵押顺位受偿。
二、有权拒绝抵押物被转让。
抵押权的效力范围也可以明确指出,抵押权人有权拒绝抵押物被转让,即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物的所有者不能将抵押物转让给任何其他人。
这是因为在抵押物被转让之前,必须先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否则抵押权人有权拒绝抵押物的转让。
三、有权拒绝抵押物被抵押。
此外,抵押权的效力范围还可以明确指出,抵押权人有权拒绝抵押物被再次抵押。
这是因为抵押物已经被抵
押,在抵押物被再次抵押之前,必须先征得原抵押权人的同意,否则抵押权人有权拒绝抵押物的再次抵押。
四、有权要求抵押物的所有者不出售或转让抵押物。
抵押权的效力范围还可以明确指出,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物的所有者不出售或转让抵押物,即抵押物的所有者不得出售或转让抵押物,否则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物的所有者收回抵押物。
五、有权拆卸抵押物,并要求抵押物的所有者补偿损失。
此外,抵押权的效力范围还可以明确指出,抵押权人有权拆卸抵押物,并要求抵押物的所有者补偿损失。
如果抵押物的所有者未能支付债务,抵押权人可以拆卸抵押物以满足其债务,但抵押权人必须向抵押物的所有者补偿损失。
至此,我们可以看出,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就是抵押权人可以对被抵押物拥有的法律上的权利。
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物上的债权人按照抵押权确定的优先受偿权受偿,拒绝抵押物被转让、抵押,要求抵押物的所有者不出售或转让抵押物,拆卸抵押物,并要求抵押物的所有者补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