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常见问题分析(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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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影响常见问题分析

摘要 :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公平、有序进行,就要对建设项目进行招投标;

为确保建筑合同的权威性、有效性和约束性, 就要进行合同管理工作。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 我国国内建筑行业未来发展趋势无疑是更加规范化、公平化和国际化的。在发展过程中, 如何平稳而有效地处理招投标工作和合同管理工作所遇到的问题就成了当务之急。本文对我国建筑行业中常见的诸如:宏观管理体制不完善、法律法规执行不力、行业门槛低和经验不足等现象进行总结, 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 :招投标合同管理问题分析建议

中国加入 WTO 已十年。这段时间里,国内经济建设发生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随之而来的城市建设,也大大催生了建筑行业如火如荼的发展行情。一种制度, 若是没有足够长的时间使其自我完善, 那么不论它生长的多么旺盛、巨大, 都会存在很大的缺陷和漏洞,亟需补救。

1、招投标常见的问题

1.1法律法规的解读

招投标法和合同管理各有其单独的法律条文。法律条文的过多, 有时易形成“深文刻法” 现象, 即除了法律专业人士之外, 一般人对其并不了解或一知半解——建筑法亦存在此种问题——某些非法律专业的工程界人士对法律条文解读不彻底乃至错误等,从而对工程产生不必要的麻烦。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以下简称《招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 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②。

当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 投标文件已生效, 又如何再进行补充、修改、甚至撤回呢 ? ③

这两段法律正确的解读应当是:所谓的“要约”是指内容“具体而确定.. ”的

文件。当标书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时,它自然是一个不确定的文件,所以此时的标书算不得“要约” 。

按以上解读, 就可知其实法律条文在现有情况下已经是较完全的了, 欠缺的仅仅是专业的解读。

1.2管理结构的不合理以及执行力的不足

1.2.1建筑工程招投标和专业工程招投标的重复、冲突

建筑工程招投标和专业工程招投标, 分属各省建设主管单位和各专业部委设立的工程招投标机构主管④。由于这两个部门各有属于自己的一套招投标管理规定, 所以无形中就将国内的建筑行业分成了建筑工程行业和专业工程行业。这样的设置最主要会导致:一是,推诿扯皮。遇到问题相互踢皮球,不愿承担责任, 长此以往便降低了规章制度的执行力; 二是, 一事二主。由于两个部门都有属于自己的管理条例, 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出现严重的职能重叠, 同样一件事情会有两个相左的处理办法,法律条文的权威性受到严重质疑。

1.2.2管理者或明或暗的插手

由于中国的“官本位” 思想历史悠久, 所以少部分思想觉悟有差的实权领导可以说成为当地的“土皇帝” ,不但变相插手招标工作,而且越权包办工程招投标。除此之外,有些地方盛行地方保护主义,排外思想严重,扰乱市场纪律,破坏公平、公正的竞争。

更有甚者, 有些地方的建设主管部门领导身兼数职, 既是行业管理者, 又是企业负责人,自写自唱,完全成为行业内一霸。

1.3施工方的违规行为

1.3.1恶意压价

由于我国现行的中标办法是无标底招标中的最低价中标法, 此方法的推行一是为了和国际接轨; 二是为节约资金。但某些施工方为了中标, 不顾实际情况恶意压低价格。虽然中了标, 但最后往往是和建设单位进行扯皮, 给多少钱干多少活,甚至最后根本不能完成工程。

1.3.2向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行贿

有些建筑单位想尽办法贿赂招标管理人员。财、色、名、食无所不用其极。

只为获得内幕消息,以便最后中标。

1.3.3建筑行业内部一些约定俗成的陋规

一是, 某些企业私下商议好一人一次。集体参投后不论是谁中标, 最后都会让给当下轮到的那家企业; 二是, 有的企业经过上下打点, 已经被内定为中标单位,然

后该企业再找来其他一些公司做陪衬,走完整个招标环节的“过场” ,最后中标。三是,用分成、转包等好处拉拢其他企业前来作陪衬,最后获得中标。四是, 一家企业打四个牌子, 实际中标的都是同一个人。五是, 某些资质不够的企业“借用”大企业的名号,中标后给予对方一定的“感谢” 。等等。

1.4招标方的违规行为

1.4.1刻意跳过招标

《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和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的项目; (二……(条文以后的部分详见《招投标法》

虽然法律已经明文规定所有需要招标的项目, 但某些单位为了自己的利益挖空心思抵制招标。从小处讲, 是扰乱建筑市场的秩序; 从大处讲, 就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1.4.2假中标和分包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有一定的关系, 私下达成协议:一是, 找来其他几家企业作为“帮手” ,协助其中标,完全是掩耳盗铃;二是,将一个工程的单位项目或分项项目进行分包。结果部分工程的承包企业和总承包企业间沟通有障碍、工作无法衔接,最后对整个工程的质量造成损害。

1.4.3对关系单位的网开三面

一是, 有些投标方明明具有很大优势和很强竞争力, 但建筑单位在资质审查环

节采取一些手段、利用一些不知所谓的借口将其排除, 以保证关系单位的顺利中标; 二是, 根据关系单位的实际情况来设定评定标准, 同时想办法为关系企业加分,以保证其最后中标;三是,帮助关系单位“假投标” ⑤。

1.4.4不合理压价

有些建筑单位不顾实际情况, 一味追求压低价格。施工方为了不亏本, 于是偷工减料, 最后导致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对建筑单位本身和施工方的名誉都造成了很大损害。

1.4.5其它

建筑单位因为某些原因,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就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开工。最后往往形成“三角债” ,严重时,施工方甚至无法支付施工人员工资,为社会治安的稳

定带来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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