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文档】送样.抽样.留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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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百氏(广东)饮用水有限公司
产品送样、抽样、留样管理规定
QB/LYY003-002-2001 1.0 目的
以保证对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及保质期的理化指标、微生物情况进行质量跟踪,为指导生产及确定产品保质期提供依据。
2.0 范围
适应于乐百氏(广东)饮用水有限公司下属工厂生产的产品对外送检、生产过程中自查自检的抽检、以及备查所需的留样。
3.0 职责
3.1.品控主管负责工厂产品对外进行的所有送检(包括法律法规标准要求所需的检验、职能主管部门抽查的产品、及发送到公司总部检验、兄弟厂互检的产品)。
3.2 品控主管负责按《产品送样、抽样、留样管理规定》对化验室进行的对车间生产的产品随机取样、抽样、留样等工作进行监督。
3.3 化验室负责对产品进行随机取样、抽样,对样品按规定进行留样,并对所有样品按照相关企业标准(在企业标准没有下发之前按相关国家标准)进行检验。
4.0 送样
4.1.凡产品抽、送样到厂外检验(包括水源水和成品水),成品水送检后工厂要做好平行产品的留样,进行抽、送检详细登记,做好跟踪结果的工作。
5.0 抽样
5.1 成品中按需要随时可取样;(包括水源水取样)。
5. 2 对制水车间泵送至灌装车间的灌装头处取水样的要求,每次生产灌装前;转换产品种
类灌装前;生产过程中1次/每小时。
5.2 桶装水半成品抽样,首桶;未桶;以及生产过程中每2小时一次抽样。
6.0 留样
6.1 成品每批留样一桶,留样时间3个月。(对生产过程中有异常变动情况的,增加留样桶数。)
6.1.1留样每周定期观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品控主管处理。
乐百氏(广东)饮用水有限公司制造部2002-01-21发布 2001-01-2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