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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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方法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对象就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civil legal relationship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就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D I R E C T):统一实体法规范Rules of uniform substantive law间接调整方法(I N D I R E C T):冲突规范Conflict of rules二者的比较?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the scope一、各国学者的主张(Scholars)国际私法的范围就是国际私法的规范构成问题英国:管辖权规范Jurisdiction rules;冲突规范Conflict of rules;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规范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gdements rules国籍规范Rules of nationality;外国人的民事地位规范Rules of Civil Legal Status for Foreigners;冲突规范;国际民商事管辖权规范;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规范

德日:冲突规范

苏联: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法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国际商事仲裁规范Rules of international civil litigation and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The sources国内法渊源:法国:在民法和其他单行法规的有关章节中,分散规定一些基本的国际私法规范中国: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以专篇或专章形式较系统地就各类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瑞士:以单行法或法典的形式系统制定国际私法规范国际法渊源:

(1)国际条约: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方面的条约;统一冲突法条约;统一实体法条约;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条约

有赖于国家的承认和允许以及当事人的选择第四节国际私法的性质(The nature)

一、关于国际法性质的不同主张(different opinion)1、国际私法是国际法(萨维尼Savigny)2、国际私法是国内法(巴丹Bartin、戴西Dicey、比尔Beale)

3、国际私法兼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性质(奇特尔曼Zitelman)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性国际私法主要是国内法但有国际因素

第五节国际私法的名称和定义(The name and definition)

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es);私国际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冲突法(Conflict of Law)二、国际私法的综合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为手段,以解决法律冲突为核心,由国籍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法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所组成的一个独立部门法

Different opinion about the scope of PIL?

2.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IL and ICL?第一节国际私法的理论发展史(Theoretic history of PIL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B a r t o l u s----t h e o r y o f

s t a t u t e s

历史背景

?意大利资本主义萌芽

?经济的发展

?城邦共和国产生

?后期注释法学派(Post-Glossarist)的兴起

学说内容对各城邦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巴托鲁斯将其分为人法和物法,凡是涉及人的法律关系,适用关于人的法则;涉及物的法律关系,适用物的法则。并主张:人法适用人的住所地法,物法适用物的所在地法。(二)杜摩林的意思自治说D u m o u l i n----A u t o n o m i e d e v o l o n t e杜摩林(Dumoulin,1500-1566)——

《巴黎习惯法评述》在赞同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某一习惯法。

(三)胡伯的国际礼让说H u b e r----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c o m i t y 1.任何主权者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则无效

2.凡居住在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

3.每一国家的法律只在其本国领域内有效,但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其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作不损害本国家的主权和臣民的利益。(一)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S a v a i g n-----T h e o r y o f b a s i c s e a t o f l e g a l

r e l a t i o n s h i p(s i t z d e s R e c h v e r h a l t n i s s e s e)

1、内容任何法律关系依其性质都与某一特定的地域相联系,这个特定的地域就是该法律关系的本座(Sitz[德],Seat[英]),该类法律关系就应适用其本座所在地法。任何法律关系都有自己的本座,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其本座也不同。因此,立法者应当首先区分不同种类的法律关系,并根据各类法律关系的性质找出其本座,然后依照该类法律关系的本座来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Conflict of rulesLex domicilii;Lex situs;Lex fori;Lex actus;Lex loci actus;Lex loci contractus;Lex loci solutionis;Lex loci delicti commissi

2、具体规则萨维尼把涉外法律关系区分为人、物、债、行为、程序等几个不同种类,并且认为:住所——人的身份能力的本座;

物之所在地——物权法律关系的本座;

债的履行地——债权关系的本座;

行为地——行为方式不论财产行为还是身份行为,均应以为其本座;

法院地——程序问题的本座

3、意义

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提出,不仅在解决国际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的变革,而且大大推动了欧洲国际私法成文法的发展,对当时和后世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二)孟西尼的国籍法说M a n c i n i-----T h e o r y o f n a t i o n a l i t y l a w

第一,属地主权原则,即一公共秩序为目的的法律,应当适用于居住在该国境内的一切人;

第二,国籍原则,即人的身份能力、亲属关系和继承关系等应适用当事人的国籍国法;

第三,自由原则,即物权、债权等财产法律关系,可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三)斯托雷的属地法说S t o r y-----d o c t r i n e o f c o m i t y

(1)基于主权原则,内国对境内的一切人、物及法律行为有绝对的支配权;(2)基于平等原则,一国法律不能支配其本国领域外的人和物;

(3)基于国际礼让,外国法如果不违反内国的公共秩序,则可予以适用。(四)戴西的既得权说D i c e y----t h e o r y o f v e s t e d r i g h t s

外国人在“文明国家”取得的权利,英国应予承认。一切法律关系都应适用内国法,只有当保护其在外国取得的权利时,才适用有关文明国家的法律。法官只负有适用内国法的责任,他既不能直接承认或适用外国法,也不能直接执行外国的裁决。

(一)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如果法律相互冲突的两个州或多个州中只有一个州具

有正当利益,而其他州无正当利益时,这种冲突就称

为“虚假问题”或者“虚假冲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州在某类民事关系中都具有正当利益而且这些州的法律规定

相互冲突时,则就是法律的“真实冲突”。

(二)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R e e s e----T h e o r y o f m o s t s i g n i f i c a n t

r e l a t i o n s h i p第二节国际私法立法史(legislative history of PIL)一、国内立法史(The history of domestic law)二、国际统一立法史(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uniform legislation)

第三节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史The legislative history of PIL in China 一.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依法律论。二、新中国的立法史

Questions1、The content of main theory in Europe and America2、Conflict of rules in Ancient China.

冲突规范(conflict of rules)第一节冲突规范一、冲突规范概述(一)概念 冲突规范是在调整某个种类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时,指出应该适用哪一国家法律的规范。有些立法将冲突规范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者“法律选择规范”。

Concept of the conflict ruleThe norms indirectly regulating fact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form a special group of statutory provisions called conflict rules.

On a broader plane a conflict rule is understood to mean a norm regulating any conflict of law, to wit, determining which of several relevant rules is to be actually(二)冲突规范的特征 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仅起着选择某一实体法的作用。

冲突规范是同实体法律规范、程序法律规范相并列的一种独特的法律规范。 冲突规范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是间接的,没有一般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所具有的明确性。

从冲突规范的结构来看,它不同与其他法律规范。二、冲突规范的结构structure of conflict of rule 范围categories系属attribution三、冲突

规范的类型types of conflict of rule冲突规范的类型单边冲突规范:它的系属直接指出应适用内国法或者外国法的冲突规范。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双边冲突规范: 系属不直接规定某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是抽象的规定一个待推定的连结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中连结点的所在,确定该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的法律。如:涉外结婚的效力,适用婚姻缔结地法。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系属中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同时指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夫妇非依其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许离婚时,不得为离婚之请求。选择性的冲突规范:它的系属中规定的多个连结点同时指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可适用于某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法律实施者或者当事人可从中选择一个调整该涉外民事关系。无条件:立遗嘱的形式,依立遗嘱人的属人法或立遗嘱时所在地法均为有效。有条件:对于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所适用的法律,夫妻双方可以在他们的住所地法律或他们的本国法中作出选择。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夫妻双方共同的本国法律,没有共同本国法律的,适用缔结婚姻时夫妻共同住所地法律,没有共同住所地法律的,则适用财产所在地的法律。”四、连结点(connecting factors)(一)概念 连结点是指特定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和某一地域的法律连接起来的“媒介”或“纽带”。或者说,连结点是指冲突规范赖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某一地域法律的一种事实因素,它是冲突规范系属部分最核心的内容。(二)分类divisions静态连结点和动态连结点客观连结点和主观连结点

五、系属公式formula of attribution

一)概念

系属公式是由于长期国际民事经济交往的作用,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在各国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以及各国的司法实践中逐渐趋向一致,表现出较为稳定的法律规定。

相对于一个冲突规范来说,系属公式是一个不完整的冲突规范的结构形式,它缺省了冲突规范的范围部分的法律规定。

系属公式:属人法( Lex personalis);物之所在地法( Lex rei sitae);行为地法(Lex loci actus)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Lex voluntatis)法院地法(Lex fori) 最密切联系地国法(The law with which a relationship is most closely connected)旗国法(Law of the flag)

第三节准据法 Lex causae一、概念准据法 (applicable law)是指通过冲突规范所援引的、用以确定某一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具体权利和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规范。

二、准据法的特征

Character of applicable law 1.由冲突规范所援引 2.能够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效力或者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

3.根据冲突规范系属中的连结点,合具体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来确定

4.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一项项具体的法,即具体的实体法规范第一节自然人I n d i v i d u a l s一、自然人的国籍 (Nationality)自然人的国籍是指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国籍的积极冲突国籍的消极冲突NEGATIVE SOLUTIONS: As the territorial link between an individual and a place, domicile has been variously defined.As a result ,lex domicile is often used to solve negative conflict solution. 我国的解决方法: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意见》

第182条规定:(1)“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

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第181条规定:(2)“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居住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

二、自然人的住所Domicile

住所是指一个人以久居的意思而居住的处所。一般说来,确定自然人的住所的标准应该考虑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在一定地方有久居的意思,二是在一定地方有居住的事实。

住所的积极冲突住所的消极冲突我国的解决方法: 《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对于住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83条中规定:1.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2.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第二节法人Companies, associations and institutions

一、法人的国籍

1.各国对法人国籍的确定方法

2.资本控制主义或成员国籍主义

3.设立地原则或登记地原则

4.成立批准地原则

5.管理中心地原则或住所地原则

6.营业中心地原则

7.复合标准

我国的做法

?我国对于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采取注册登记地主义。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对于内国法人国籍的确定,则采取登记地主义和准据法主义相结合的复合标准。《民法通则》第41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有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二、法人的住所domicile of legal person各国对法人住所的确定方法管理中心地说营业中心地说依法人章程之规定说我国的做法

我国采取的是管理中心地标准。《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三、外国法人的认可(recognition of foreignlegal person)

所谓外国法人的认可,是指内国对外国法人的主体资格及其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认定和许可。

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是否已有效成立的问题;二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内国法律是否也承认它作为法人而在内国存在与活动。

(一)外国法人的认可方式

国际立法:是指有关国家通过缔结国际条约,规定相互认可对方国家的法人国内立法:

1.特别认可程序:即内国对于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的登记或批准程序加以认可。概括认可程序:即内国对属于某一特定外国的法人概括地加以认可。3.一般认可程序:即内国对于外国特定种类的法人,不问属于何国,一般都加以认可我国的做法

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常驻代表机构采取的是特别认可程序;

对来中国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法人,因合同必须经政府机关批准才生效,其审批过程也包括了对外国法人的资格的审查,因而也可理解为采取了特别认可秩序;对来中国进行货物买卖的外国法人,则无须政府审批程序,当可理解为采取了一般认可程序。

第三节国家(STATES)

一、国家作为国际私法的主体的特殊性

(1)需要遵守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2)以国家本身的名义,由授权的机关或负责人进行(3)以国库财产作为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涉外民事责任

(4)国家享有豁免权

二、国家豁免权(DIPLOMITIC IMMUNITY(一)国家豁免权的内容

司法管辖豁免(jurisdiction immunity)

是指国家不得作为被告,国家的财产也不得作为诉讼标的在外国法院起诉

执行豁免(execution immunity是指对国家所有的财产不能在另一国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二)国家豁免权的理论

1.绝对豁免论(absolute immunity)

一个国家,不论其行为的性质如何,在他国享有绝对的豁免,除非该国放弃其豁免权

2.相对豁免论(relative immunity)

主张把国家行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或称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主权行为享有豁免权,而非主权行为则不享有豁免权 3.废除豁免论 (abrogative immunity)

主张从根本上废除国家豁免原则,并确认国家不享有豁免是一般原则,在某种情况下所出现的豁免则是例外

(三)我国的立场1.坚持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权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原则,国家本身或者说以国家名义从事的一切活动享有豁免权,除非国家自愿放弃豁免。即我国坚持绝对豁免论,反对限制豁免论和废除豁免论。 2.在对外贸易及司法实践中,我国已开始把国家本身的活动与国有公司或企业的活动区别开来,认为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3.如果外国国家无视我国主权,对我国或

我国财产强制行使司法管辖权,我国保留对该国采取对等措施的权利。4、我国赞成通过协议来消除各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分歧。

第四节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一、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的主体的特殊性(1)国际组织以自身的名义参加涉外民事法律关系(2)国际组织所从事的民事活动是执行职务及实现其宗旨所必要的

(3)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在参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时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二、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

国家的豁免权

国际组织的豁免权

两者比较?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1、职能说。2、代表说。Q:1、How to solute the positive conflict and negative conflict of domicile or nationality? How about China?2、The theory of diplomatic immunity of states?

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

Relevant Principles of treatmentNO.1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

又称平等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以同本国人同等的待遇使其与本国享受同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同等的民事义务NO.2 最惠国待遇 (Most Favored-nation Treatment)

是指一国依照条约的规定给予另一国的待遇,不低于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NO.3 不歧视待遇(Non-discriminate Treatment)

是指缔约国彼此不把低于其他一般外国人的权利和优惠的专门性限制,适用于对方的公民和法人NO.4 优惠待遇(Preferential Treatment)

是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予另一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的优惠的一种待遇。NO.5 普遍优惠待遇(GSP,Treatment of Generalised System of Preference 简称普惠制,是指发达国家对原产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商品给予普遍的、非互惠的

和非歧视的关税优惠待遇

Q:1.What i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national treatment and most favored-nation

treatment?

2. The concept of GSP(Treatment of Generalised System of Preference).

一、请判断以下的冲突规范的类型并指出其中的连结点

1、通过法律行为对运送中的物的物权的取得和丧失,由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支配。

2、法律行为如果符合适用于构成法律行为内容的法律关系的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或如果符合法律行为实施地国家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则其形式有效。

3、夫妇非依其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许离婚时,不得为离婚之请求。

二、辨析题

1、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主要是冲突法调整方法,因此统一实体法规范不是国际私法的研究范围。

2、连结点是经冲突规范的援引所找到的实体法。

3、里斯提出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是第一次《冲突法重述》的基本原则。

4、法律关系本座说和法则区别说一脉相承,都总结出了一些传统的冲突规则,现在仍在影响各国国际私法立法。

5、属人法是指当事人住所地的法律。

三、论述题

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的理论价值。

Part Ⅰ Characterization

1 CONCEPTION

In a choice of law situation, a court must determine at the outset whether the problem presented to it for solution relates to torts,

contracts,property, or some other field.

In other words,the court must go through the process of determining the nature of the problem,the process called “characterization”.2 Conflict of charatersation

WHY?

⑴.Different state has different definition of the same legal fact

(2)Different state has different division of substantive law and procedure law

(3)Different understood of the same word3 Solutions on

characterasion(1)The lex fori theory

(2)The lex causae theory(3)Analytical jurisprudence and comparative law(4)Falconbridge’s view

(5)English court theory4 In our country

在识别问题上,我国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在理论上,学者一般都主张依法院地法,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考虑其他的识别方法。《示范法》第10条:“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但如果依法院地法不能适当解决的可以参照可能被选择适用的法律”。Part ⅡRenvoi1 Conception

If a judge in country A is referred by his own rule of the choice of a law to the “law” of country B, but the rule of the choice of law in B

refers such a case to the “law” of A, then the judge in A must apply the internal law of his own country. The operation of this famous doctrine demands that a reference to the law of a country shall mean a reference to the whole of its law.

(1)remission(2)transmission

(3) indirect remission(4)foreign courts theoryPart Ⅲ 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1 ConceptionUnder the traditional approach to choice of law, the forum's conflicts rules would direct it to the law of a particular state, initially without regard to the content of that law. Upon examination of the other state's law, the forum might then discover that the other law offended its local public policy. In these circumstances, the forum would not entertain the foreign claim. 2 Two theories of 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Exception theoryPrincipe theory3 Legislation

(1)Standard of legislation

(2)the ways of legislationDirect:Japan

Indirect: France

Conjoin: Italy

4 In our country

《民法通则》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2007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释[2007]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7条:在适用外国法律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不再适用该外国法,应当适用中国法。Part Ⅳ Evasion of Law1 Conception

which also called “fraud a la loi” ,means the party want to evade the law by making connecting factors which can be choose to solve the legal relationship.

2 ElementsSUBJECTIVE; SUBJECT; WAY; OBJECT; OBJECTIVE

3 Nature

Melchior:Part of 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Kegel:Different from 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 R e s e r v a t i o n o f p u b l i c o r d e r E v a s i o n o f l a w DifferenceReason;nature;consequence4 Effect

Evade native law and foreign law ------InvalidEvade native

law-----invalid

Evade foreign law ------validEvade native law ------Invalid5 In our country

?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意见》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6条:上述情况下,应当适用中国法。Part Ⅴ The Proof of Foreign Law

1 Conception

At common law, the only law a court would recognize was that of its own state. The law of other states and countries was but a fact. Thus, when choice-of-law rules referred to the law of another state or country, that law had to be pleaded and proved like any other fact. 2 Ways

The parties raise the issue of choice of lawThe judge ascertain Conjoin3 In our country

根据1988年《意见》第193条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理论和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对外国法的查明可由法院依职权查明,人民法院如果不能确定其内容,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

1.当事人提供;

2.由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

4.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

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通过以上方法仍不能查明时,适用我国法律。最新的司法解释——2007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释[2007]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9条: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由当事人提供或证明;对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的外国法,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查明,也可以由当事人提供。

第10条:外国法无论是由当事人提供还是由法院依职权查明,均需要经过当事人质证。对外国法的内容,当事人经过质证没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以确认并适用;当事人有异议的,由法院审查认定。Part Ⅵ Incidental question1 Conception

The problem of the so-called incidental question arises when,in the course of deciding a case,an issue which is subsidiary to the actual issue to be decided arises.2 Elements

(1)a principle question governed by the law of country A

(2) a subsidiary question in the same case,which could arise on its own and Is governed by the law of country B(3)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A must produce a result different from that which would follow

rom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B

Q:1、The solutions on conflict of charatersation.2、Definition and types of renvoi.3、Different between 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 and evasion of law.4、The ways to proof of foreign law. 5、The formation of incidental question.

PART ⅠI n d i v i d u a l s1 Choice of law in capacity of rights(1)Reason of conflict2 SolutionsLex actus

Lex foriLex personalis2 Choice of law in capacity of acts(1)Reason of conflict2 SolutionsLex personalis→Lex actus我国的法律规定——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定居国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意见》中又作了进一步补充(1)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3)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PART ⅡC o m p a n i e s,a s s o c i a t i o n s a n d i n s t i t u t i o n s1 Choice of law in capacity of rights and acts

Lex personalisPS:The activities of foreigners should subject to constraints within the native law.我国的规定

1988年《意见》第184条:

“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 1、 Chinese choice of law on the legal capacity of natural persons .2、Chinese choice of law on the legal capacity of legal person .

PART Ⅰ LEX SITUS1 Why apply Lex situs?The court must decide whether the property interest involved is a "movable" or an "immovable."

The basic test for distinguishing "movables" and "immovables" is how closely the particular interest is connected with land. The situs of land has traditionally been the most important and prevailing "contact" with problems involving land or interests, and there is a very strong public policy favor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at law to all such problems2 How to determine the location of objects? Location Immovable property;Tangible movables;Intangible movables3 The scope of lex situs .Characterisation Of real and personal propertyObjective Range of Movable property

.Protection method of title to property

.The manner and conditions of acquisition, transfer, change, eradication of title to property

.Types and content of title to property4 Possible exceptions to the lex situs rule The goods are in transit Ships, aircraft and other transportationForeign state property

The matter on non-man land Bankrupt of foreign company5 China’s ch oice of law in respect of real?《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1988《意见》第186条补充: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Movable property?《海商法》第270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

?《海商法》第271条:

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

?《海商法》第272条:

?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民用航空法》第185条: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航空器国际登记国法律。

?《民用航空法》第186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PART Ⅱ Nationalization1 Nationalization Nationalization concerns the expropriation of a complete sector of the economy and frequently affects the expropriation of natural resource. It is generally done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economical and political policy options and is formally carried out by decree of the governmentThe extraterritorial aspects of the nationalization decree The extraterritorial effects of the nationalization decree refers to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nationalization decree to assets which has been abroad at that time or subsequently transferred abroad.

(1)Recognition of the extraterritorial effects of

the nationalization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ationalization of a country, the country would transfer assets abroad through trade, the original owner of the property claims to property rights.

(2)Does not recognize the extraterritorial effects of nationalization ?A decree has no extraterritorial effect on assets which located in foreign countries although belong to domestic enterprises.

3 Compensation for nationalization none Adequate, timely , effective ;Appropriate reasonable

Soviet Union usa ;chinaPART Ⅲ TRUSTS1 Trustssettler 双赢 trustee

2 Convention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Trusts and their Recognition The convention was drew up at fifteen session of 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which was signed in 1986.It includes 5 chapters.Choice of law rules--TRUSTSProper law of trusts:The law chosen by settler;the choice may be express or be implied from the terms;The law which is most closely connected. 1.The scope and possible exceptions of lex situs.2、 The extraterritorial aspects of the nationalization decree.

3、 Choice of law rules in trusts.

4、China’s choice of law in respe ct of real.CHAPTER 9

CHOICE OF LAW IN RESPECT OF CONTRACT C a p a c u t y t o c o n t r a c t F o r m a l i t y o f

c o n t r a c t F o r m a t i o n P e r f o r m a n c e

T h e c o n c e p t o f t h e a p p l i c a b l e l a w o f a c o n t r a c t,w h i c h h a s b e e n k n o w n t o t h e E n g l i s h c o u r t a s t h e“p r o p e r l a w”,w h i c h g o v e r n s,a s w e l l b e s e e n, a l m o s t,i f n o t q u i t e a l l,c o n t r a c t u a l i s s u e s T W O T H E O R I E S: Unity of the contractThe applicable law can govern the whole contract. Scission of the contactOne can split contract up and make differet parts subject to different laws. 3 Principle of applicable law to contract T h e t h e o r y o f

a u t o n o m y o f w i l l T h e t h e o r y o f o

b j e

c t i v e m e t h o

d T h

e t h e o r y o

f m o s t

c l o s e l y c o n n e c t e d&D o c t r i n e o f c h a r a c t e r i s t i c p e r f o r m a n c e P r o p e r l a w o f c o n t r a c t(1)Traditional approaches of contracts?Traditionally, courts applie

d separat

e choice-of-law rules to "validity" problems as opposed to "performance" problems. All problems relating to the validity o

f a contract were to be determined by reference to the law of the place where the contract was "made". "Performance" problems were governed by the law of the place at which performance is called for in the contract.

国际私法教学大纲

《国际私法法》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说明 1.课程性质:《国际私法》是法学本科专业学生的专业必修课。 2.适应专业:法学(函授本科) 3.学时:总学时80,面授学时20,自学学时60。 4.先修课程:民法学、经济法、国际公法等。 5.主要教学方法与手段:课程教学采用案例教学与法理分析相结合;历史演绎与逻辑归纳相结合;比较研究与实际论证相结合;;传统理论讲授与现代多媒体技术相结合等教学方法和手段。 6.考核方式:闭卷考试 7.教学目的和要求:本课程以我国涉外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为依据,从冲突法的理论,我国冲突法的立法及实践等方面,全面掌握各种涉外民事关系准据法确定的原则与理论,使学员通过学习,能全面了解国际私法的原理及学说,并在国际经济流转和民事往来的实践中应用这些理论和法律适用原则。 二、教学内容与要求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 主要内容:涉外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点,以及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性质和调整方法、国际私法作为法律部门的特点、与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的渊源。 教学要求:教学中重点讲明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点,以及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性质和调整方法。在此基础上,分析国际私法作为法律部门的特点、与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从而使学生掌握国际私法的性质。在国际私法的渊源问题上,说明不同法律渊源在适用上的关系和顺序。 教学重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及解决办法、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的范围和体系。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主要内容:十三世纪前国际私法萌芽史、十三至十八世纪国际私法学说史、十九世纪国际私法发展史、当代国际私法发展史、统一国际私法立法史、中国国际私法发展史。 教学要求:学习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了解适用外国法的必要性和法律适用的各种基本理论。 教学重点:十三至十八世纪国际私法学说史、十九世纪国际私法发展史、统一国际私法立法史。 第三章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主要内容:冲突规范概述、连结点、系属公式、准据法及其确定、先决问题、法律选择方法、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 教学要求:熟悉不同冲突规范和连结点在法律适用中的意义,了解为什么在不同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会选择不同的连结点。掌握法律选择方法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意义,并分清法律选择方法在立法与司法两个不同层面的作用。通过对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的划分,了解适用外国法的条件和范围。 教学重点: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类型及其作用、连接点、准据法及其确定、先决问题。 第四章冲突法的一般制度 主要内容: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外国法的查明。 教学要求:对于国际私法特有的制度进行重点讲解,让学生了解在处理涉外案件的不同过程中涉及的国际私法基本问题,树立处理国际私法案件应当具备的理念和常识。 教学重点: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

国际私法教案 第一章

第一章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之所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正是因为它有着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理解和把握其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我们研究和学习国际私法的逻辑起点。 一、涉外民事关系 (一)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civi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模拟案例】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日本东京男子,定居东京并生儿育女。该女子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东京和上海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第一,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外国国家也可能成为这种民事关系的主体。 第二,客体涉外,即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第三,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问题】一美国公司与一英国公司在一架澳大利亚航空公司的飞机上签署一货物买卖合同,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纠纷,两公司协议在中国广州中院诉讼。 请问:对于中国法院来说,该货物买卖关系是否涉外民事关系? (二)正确理解涉外民事关系应明确的几个概念 1、“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民事关系”是可以替换使用的概念。 2、“涉外民事关系”与“涉外民商事关系”也是一个通用的概念,即国际私法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是广泛意义上的民事关系,包括那些采取民商分立的国家所指的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 3、涉外因素中的“外国”(foreign),有时还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一个国家中的不同法域 【法域(territorial legal unit)】法域是指一国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例如,英国的国际私法所称foreign,就是把苏格兰和北爱尔兰也当作德国、法国等外国一样看待的。 (三)国际私法的社会基础 国际私法作为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部门,其特定的社会基础是:众多主权国家同时并存,各主权国家之下的民商事主体之间相互交往而形成各种涉外民事关系以及国际民事交往社会的存在。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一)法律冲突的含义 从普遍的意义上讲,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在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具有独特的含义,主要是指民事法律的国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的现象,即适用所涉各法域互有差异的实体民法规范,会得出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的现象,从而必须解决究竟应该适用哪一个法域的法律来做出判决的问题,也就是法律选择的问题。正由于这个原因,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案例分析――认识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在英国剑桥大学就读的20岁的中国留学生王

法律与生活课程教学大纲

《法律与生活》课程教学大纲 一、《法律与生活》课程说明 (一)课程代码:02110015 (二)课程英文名称:Law And Life (三)开课对象:在校本专科学生 (四)课程性质: 法律与生活属于在校大学生的综合教育课。本门课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对大学生进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础理论、宪法和有关生活中常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的教育,使大学生了解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我国宪法、基本法律的精神和内容;认识到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性,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 (五)教学目的:通过学习使学生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和护法,正确行使公民权利,严格履行公民义务,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专门人才。 (六)教学内容:宪法、行政法、民事法、刑事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等。 (七)学时数、学分数及学时数具体分配 学时数: 32 学时 分数: 2 学分 (八)教学方式以多媒体教学手段为主要形式的课堂教学。 (九)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说明 考核方式为考试。严格考核学生出勤情况,达到学籍管理规定的旷课量取消考试资格。综合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占40% ,期末成绩占60% 。 二、讲授大纲与各章的基本要求

第一章宪法 教学要点: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宪法规定的我国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正确处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维护宪法的尊严,保障宪法实施。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内容: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我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2、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我国的基本制度: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的经济制度。 3、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及特征;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我国的国家机构。 国旗法。 4、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 第二章行政法 教学要点: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行政、行政法及行政行为的概念和行政行为的分类、效力,树立遵守行政法的意识和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习惯。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内容: 1、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表现形式(行政法的渊源)。 2、行政法主体。 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国家公务员;行政相对人。

全国高校师资网络培训国际私法教学大纲

全国高校师资网络培训国际私法教学大纲 一、第一天上午(8:30—12:00) 1.质量工程建设背景下的国际私法课程建设情形; 2.主讲教师关于教学改革的差不多理念和方法的摸索; 3.主讲教师对国际私法课程的明白得及教学设计: (1)国际私法课程建设整体情形; (2)国际私法课程教学体系的构建(教学内容选择与安排); (3)国际私法教学设计思想、教学方法等; (4)国际私法课程建设过程中的体会、思路及理念等。 “质量工程”全称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是继“211工程”、“985工程”和“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打算”之后,我国在高等教育领域实施的又一项重要工程,是新时期深化本科教学改革,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重大举措。“质量工程”重点建设的六个项目差不多上带有基础性、引导性的项目,在提高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方面起着龙头作用:专业设置和专业结构调整是人才培养的差不多前提;课程和教材建设是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关键环节;实践教学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是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内容;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是提高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和评估制度是保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是实现高等教育和谐进展的战略举措。 二、第一天下午(2:00—5:00) 示范课:法律适用中的普遍性问题 一、识别 难点:识别冲突 重点:识别冲突的解决 教学设计: 1.引导学员认识识别是日常生活中的普遍现象,并非国际私法独有; 与学员互动:民法、刑法中的识别是如何样的? 2.结合国际私法的专门情形,引导学员了解国际私法中的识别问题的专门性(识别冲突 问题); 案例:国际海事欺诈案件——违约或侵权?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技公司)与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以下简称瑞士资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钢材的合同。瑞士资源公司于1985年3月14日向中技公司发出电传:"物资已在装船港备妥待运","装船日期为1985年3月31日",并要求中技公司"将信用证开给挪威信贷银行(在卢森堡),以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为受益人"。同年3月26日,瑞士资源公司又向原告发出电传:"所供钢材可能由我们的意大利生产厂或西班牙生产厂交货",并告知了钢材的价格、交货日期等。1985年4月19日,中技公司通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出了以瑞士资源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229.5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随后,瑞士资源公司将全套单据通过银行提交中技公司。提单签发日期为1985年5月4日,载明装运人为瑞士资源公司,并由其在提单上背书。同年6月1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上述货款汇付瑞士资源公司。此后,原告因未收到上述钢材,从1985年7月起连续十余次以电传、函件向瑞士资源公司催询和交涉。但瑞士资源公司拒不答复,或以种种托词进行搪塞。经原告一再督促,瑞士资源公司才于9月5日回电称:“中国港口拥挤,船舶将改变航线”,“最迟抵达日期估量为1985年10月20日。”届时,原告仍未收到钢材。被告于同年10月30日致电原告,全盘推卸自己作为合同卖方和货款受益人的责任。为此,原告遂于1986年3月24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赔偿其它缺失合计591244.21美元,并申请诉讼保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审理查明,被告在意大利和西班牙既无钢厂,也无钢材;其向原告提交的意大利卡里奥托钢厂的钢材质量检验证书、重量证书和装箱单均系伪造的,所提交的提单也是伪造的。被告在答复原告催问的电函中所称“中国港口拥挤”和“船舶将改变航线”的情形也纯属虚构。因此,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瑞士资源公司偿还中技公司钢材货款并赔偿其它缺失。瑞士资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双方签订的购销钢材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上诉人在无钢材的情形下,谎称"物资已在装运港备

法学院课程教学大纲

法学院课程教学大纲 培养方案修订负责人:教学大纲统稿人:何焕锋 知识产权法学教学大纲 教研室主任:执笔人:何焕锋 一、课程基本信息 开课单位:法学院 课程名称:知识产权法学 课程编号:023013 英文名称: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Law 课程类型:专业基础课 总学时:51 理论学时:40 实验学时:11 课外学时: 学分:3 开设专业:法学本科专业 先修课程:民法学 二、课程任务目标 (一)课程任务 本课程是一门法学类专业基础必修课,也是研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法学学科。本课程的任务是使学生从应用角度出发,在理论和实践上掌握系统的知识产权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建立较为合理的知识产权知识结构,使学生具备在法律实践中运用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目标 在学完本课程之后,学生能够: 1、熟悉知识产权自身的特点,对当前法律尚不能调整的新的知识产权问题,或出 现法律冲突问题时,能够利用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去指导实践。 2、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各单行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保护对象、保护方式、保护途径的不同有明确认识,能够针对智力成果的特点,熟练应用知识产权法及相关法律。

3、能够自行利用知识产权法律知识,顺利获得并有效维护知识产权。 4、在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中,能够熟练运用知识产权法律知识,进行有力的诉讼。 5、对国际、国内知识产权的历史、现状、立法中的缺陷与不足及发展趋势等问题具有清醒的认识,为学生今后进一步的深入学习与研究知识产权法打下扎实基础。 三、教学内容和要求 (一)理论教学的内容及要求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 1、了解知识产权的范围 2、理解知识产权的分类 3、掌握知识产权的分类。 4、教学重点及难点:知识产权的定义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了解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特定信息 2、理解知识产权的特征 3、掌握知识产权的特征 4、教学重点及难点:知识产权的特征 第二章著作权法概述 1、了解著作权的起源和发展 2、理解著作权的特点 3、掌握著作权的概念和特点 4、教学重点及难点:著作权的概念和特点 第三章著作权法的主体 1、了解著作权的其他主体 2、理解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国际私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代码:16015703 课程名称:国际私法学 英文名称: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课程类别:专业课 学时:48 学分:3 适用对象: 法学专业本科生 考核方式:考试 先修课程:法理学、民法、商法、经济法、国际公法 二、课程简介 1.中文简介 国际私法学是法学专业主干课之一,是面向法学专业全日制本科生和专科生开设的专业课,是一门新兴的综合性边缘性学科。 主要内容包括:国际私法基本理论;冲突法制度、国际统一实体私法制度、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 2.英文简介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s a newly-developed, comprehensive and borderline course, which consists of international laws and internal laws governing economic relations between state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entities and individuals, is one of the key courses of the legal science and is designed for the full-time four-year undergraduate students and two-year junior college students. The contents are as follows: The basic system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Conflict law system; International uniform substantive law system; 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al law system and international arbitral law system.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s the department of law that adjust the foreign-related civil and commercial relations and solve the conflict ofl laws with direct and indirect rules. The content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clude general survey, such as the concept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conflict rules, applicable law, the general issues of the law of conflict of laws, the capacity for rights and capacity to act, real rights, obligations,marriage and family,succession,maritime affairs,negotiable instrument,bankruptcy,IP, agency, limitation of act, the 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 the law of the 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 ; international uniform substantive laws.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通论》课程教学大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通论》课程教学大纲(法理和 宪法部分) 一、课程名称:法学通论 二、课程编号:04204030 三、学时与学分:51学时,3学分 四、考核方式:考试 五、先修课程:无 六、适用专业:非法学专业全日制本科 七、课程教学目标: (一)使学生概要地掌握法学的一般原理和基本知识; (二)使学生了解我国宪法及其他基本法律的主要规定; (三)使学生了解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四)使学生树立国家主权、主权在民等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感。 八、说明: 《法学通论》是一门集传授法学知识与思想政治教育于一体的具有我校特色的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 (一)《法学通论》课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一门法律知识课程,也是一门思想政治和法制教育课程。 《法学通论》课程的前身是《法学概论》。《法学概论》是普通高等学校一门公共必修课,在向学生传授必要的法律知识,完善大学生的知识结构的同时,也以传授法律知识为手段来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是一门指导学生学法、用法、守法,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实践课和思想教育课。而《法学通论》在教学内容上,进一步充实深化,注重向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讲授法学基本概念、基本理论体系、宪法和各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以及国际法的基本理论等内容,成为一门系统传授法学知识的公共必修课。 (二)《法学通论》课程以我校的优势学科法学为依托,突出体现了我校的办学特色。 作为全国重要的财经政法人才培养基地,我校在半个多世纪的历史积淀与改革发展中,“经、法、管”学科优势显著,“应用型、融通性、开放式”的人才培养特色也逐步形成。为了在与时俱进中进一步凝练和深化这一人才培养的特色,关键就是要充分发挥财经政法强强联合的优势,真正把学科融通的优势转化为人才培养的优势。它要求我们在整合全校学科与师资力量的前提下,全面启动新一轮教学改革,为新时期特色化人才培养模式的深化提供更强有力的制度支持和“硬件”支撑。因此,《法学通论》课程应运而生,它充分依托我校的优势学科法学,整合了本学科领域内的优秀专家学者编写了一流的教材,整合了本学科的优秀主讲教师走上本科教学第一线进行教学,努力为培养“通才”服务,充分彰显了我校的办学特色。 本大纲共十一章,大致分为三大部分:一是法学基本理论,包括法的本质特征,法的起源发展,法的作用,法的运行,法律关系,法与民主人权的关系以及依法治国的理论;二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部门法,宪法包括宪法基本理论及我国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等;刑法包括我国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效力范围,犯罪,刑罚以及刑法分则的基本内容;民商法包括我国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民事权利以及包括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人身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等重要单行法规;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制度、管辖、证据、诉讼参加人、程序等;经济法包括经济法的基

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一、《国际经济法》课程说明 (一)课程代码: (二)课程英文名称: (三)开课对象:法学专业 (四)课程性质: 为了适应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全面提高法律人才素质,国家教育部将国际经济法列为普通高等学校专业必须开设的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当今中国,加强国际经济法的学习、研究,对完善我国的涉外经济立法,发展与扩大平等互利的国际经济合作,培育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使之符合国际惯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课程属于专业教育课程、专业必修课。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它与国内法方面的法律学科诸如宪法学、民商法学、婚姻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仲裁法学等法律学科联系紧密,并在这些学科的基础上建立起来;学生学习本课程之前,要对上述学科的知识,至少是民商法学的内容有一定掌握。在掌握上述学科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的情况下,进入国际经济法学领域学习,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其后续课程主要有海商法学、国际贸易法学、国际投资法学、国际金融法学等。 (五)教学目的: 在教学中尽可能地理论联系实际,用国际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分析现实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与现象,充分调动学生观察与思考的积极性,努力培养其以法学的思维模式和角色意识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通过教学,力求使学生掌握国际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科学的研究方法,提高其理论联系实际,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 要全面、系统、准确讲述它的基本理论和各个领域具体的法律原则、制度和规则,并且在讲述中要联系有关案例和我国的实践,使之既符合学科的原貌,又易于理解和接受. 、采用案例教学的方法。国际经济法学实践性很强,教学过程中,在全面、系统、准确地阐述国际经济法基本原理的同时,要配合以古今中外的案例,特别是我国的案例,这样,在忠实国际经济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又做到了通俗易懂。 、日常的讲授应着重于重点的归纳、难点的剖析。建议作业以综合练习和案例分析的形式为主。 、重视基础知识的记忆和理解。学生要最终达到解决实际问题的目的,必须以掌握国际经济法基本概念、基本知识点、国内国际法的基本规定为前提。对于初学者来说,要注重记忆和理解两个环节,边阅读、边记忆、边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增强记忆,在记忆的基础上加深理解。 、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方法。在学习过程中,重视教学案例对理解和掌握基础知识的作用。在实践中要灵活应用已经掌握的国际私法理论和知识解决具体问题,并在实践中逐步加深对问题的理解,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 (六)教学内容: 国际经济法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旨在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各国民商法等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又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学学科。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学习与研究国际经济法,首先要理解和掌握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其次就是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了解国际经济立法与实践,特别是我国涉外经济立法与实

国际商法教学大纲

《国际商法》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国际商法 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课程代码: 课程类别:专业基础课 相关课程:经济法 开课院系: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系 授课教师:陈微波 每学期学时:54学时 1、教学目的与要求: (1)课程简介:本课程主要讲授国际商事活动中的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商法导论、合同法、买卖法、产品责任法、代理法、商事组织法和票据法。(2)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 (3)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国际商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定,培养学生熟练运用国际商法理论、知识处理有关国际商事活动及国际商事活动中发生的问题和纠纷的能力。 (4)本课程内容提要: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合同法;第三章买卖法;第四章产品责任法;第五章代理法;第六章商事组织法;第七章票据法。 2、开课专业及教学用书 (1)开课专业:工商管理专业 (2)教学用书:《国际商法》冯大同主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1年5月第1版。 (3)相关参考书:《国际商法》,张圣萃主编,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国际贸易法》,冯大同编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国际经济法学》,陈治东、朱榄叶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国际商法新编》,王建平主编,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国际商法》,陶凯元主编,暨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国际商法》,吴兴光主编,中山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各章节大体授课学时分配 第一章导论(6学时) 第二章合同法(14学时) 第三章买卖法(10学时) 第四章产品责任法(4学时) 第五章代理法(6学时) 第六章商事组织法(10学时) 第七章票据法(4学时) 4、各章节主要内容提纲 第一章导论(6学时) 本章主要讲授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形成与特点以及中国目前法律制度的概述。 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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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法学院 《国际经济法学》教学大纲 ———————————————————— 前言 1、任务和地位 国际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特别是在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的教学与研究起步较晚。 国际经济法学除了本学科的总论性的内容,如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外,主要涉及的是各分支学科的内容。国际经济法的分支学科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贸争端解决方法等。 在国际经济法学的各分支学科中,属国际贸易法的体系最为庞大,内容最多,法律体系相对较为成熟,同时国际贸易也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主要方面,因而应以国际贸易法作为本课程教学的重点。本课程教学的困难在于学科体系庞大,内容繁多,学生可能存在畏惧心理;而且许多学科内容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不容易碰到,因而缺乏感性认识,有些学科如民商法、刑法的内容在日常生活实践中耳濡目染,感性认识较强,学生兴趣更大;此外,国际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其发展变化的速度更快,这也增加了学习与教学的难度。对于本课程教学的困难,教师应有充分的认识,并有针对地引导学生解决困难。为此,作为本科教学首先应尽量简明扼要地将学科的基本体系向学生作介绍,以打消学生的畏惧心理;应尽可能地结合实际,采用灵活地教学方式,并将本学科与其他学科作类比,以增强学生学习的兴趣;应尽可能地结合改革开放,特别是国际经贸关系中的重大问题、热点问题结合本学科的知识向学生作深入地分析,这不仅能增强学生的学习的积极性,而且也能将学科的最新发展介绍给学生,帮助学生掌握本学科研究的基本方法与思路,为学生进一步在国际经济法方面的深造奠定基础。

国际私法教学大纲

《国际私法》教学大纲 第一部分 大纲说明 一、课程的性质与任务 国际私法学是浙江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学员的必修专业课。本课程是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政策,培养外向型法律人才服务的。 国际私法学在13、14世纪首先产生于意大利,继后在法国、荷兰、英国等资本主义国家得到发展。20世纪美国确立了世界经济强国地位后,国际私法的研究中心又移到美国。前苏联在十月革命胜利后,建立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的国际私法学,为国家的对外政策服务。新中国成立后,在废除旧法的同时,初步建立了我国的国际私法学体系。1966年至1977年,我国国际私法的教学和研究工作中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改革开放政策使国际私法学获得了新生。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学体系。 国际私法学的核心内容是在国际经济流转和民事往来中发生法律冲突时如何选择法律和适用法律。围绕这一核心,这一学科分为三大部分展开。第一部分是国际私法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第二部分是实务部分,主要阐述在各类经济和民事交往中发生法律冲突时的法律选择规则和应适用的法律;第三部分是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阐述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途径、方法和步骤。 讲授国际私法学这门课,首先要向学员完整地介绍这门学科的知识体系,在此基础上,深入浅出、剥茧抽丝般讲授国际私法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因为这部分内容基本上是舶来品。在资本主义特定环境中用外国人的思维模式创造出来的国际私法的理论和概念对中国学员来说是陌生的。同时,我国全方位进入国际商品经济市场的时间不长,国内尚未形成国际经济法律氛围,人们缺乏这方面的法律意识,这些都为学员学习这门课程增加了难度。对国际私法实务部分和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部分,在采用历史的方法,分析比较的方法讲授基本理论的同时,要注重把理论和中外司法实践,特别是我国的司法实践结合起来,使教学工作生动、形象、具体,使学生能融会贯通,学以致用。概言之,以冲突规范和法律适用为核心,以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为重点,以分析比较为方法,以学以致用为目的,即为本学科的教学任务。 二、与相关课程的衔接 国际私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它与国内法方面的法律学科诸如宪法学、民商法学、婚姻法学、海商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仲裁法学等法律学科联系紧密,并在这些学科的基础上建立起来;它与国际法方面的法律学科,诸如国际公法学、国际贸易法学、国际投资法学等法律学科紧密联系,相互补充、相辅相承,调整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民事往来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学员学习本门课程之前,要对上述学科的知识,至少是民商法学的内容有一定掌握,否则,学习起来困难很多。教学或学习中应注意本学科与上述学科的课程的相互衔接,以便更好地学习和掌握本门课程。

《国际投资法律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国际投资法律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国际投资法律实务 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Practice 课程类别:限选 学时:32 学分:2 适用对象: 法学专业本科生 考核方式:随堂考查 先修课程:国际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等 二、课程简介 中文简介:国际投资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国际投资法律实务课程主要研究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资本输出输入及国际资本流动的规律和影响等重要国际法理论与实践问题。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投资的基本理论,国际投资法主体,国际投资的企业形式,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等。 英文简介:The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is a branch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The main research of the course is about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studying the rules and influence of capital input and output. The main contents include: the basic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the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enterprise form,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the foreign investment law,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system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nd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dispute settlement and so on. 三、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 课程性质:国际投资法律实务是法学专业和国际贸易专业的重要学科,通过对国际投资法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国际投资法的基本理论与基本法律规则,为将来从事国际投资法律实务工作或法学理论研究奠定相应的专业基础。本课程为专业教育课程、专业选修课程。 教学目的:通过本课程的教学活动,使学生能够掌握国际投资和国际投资法的基本理论,培养其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处理国际投资或外商投资实务中法律问题的能力。 四、教学内容及要求

《法学概论》课程教学大纲

《法学概论》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的性质、目的和任务 《法学概论》是一门概要论述法学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的课程,是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根据中宣部、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两课”课程设置的规定及其实施工作的意见》而在电大文科类非法律专业中设置的公共基础课。 开设《法学概论》的教学目的是普及法学知识,加强法制教育;为学习本专业的有关课程或其他法律课程奠定必要的法学知识基础。 为此,要求学员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概要地掌握法学的一般原理,了解我国宪法及其他基本法律的主要规定,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并能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实际生活中的一般法律问题。 二、课程的基本内容和教学要求 《法学概论》的基本内容包括: 1、法的基础理论部分,包括法理学和宪法学。法理学部分概要地论述法学,特别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和一般规律,例如,法的起源、本质及其历史类型,法律的制定程序,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法的实施等问题;宪法学部分概要地论述了宪法的产生与发展,宪法的基本特征,我国的国家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我国的国家机构等。 2、实体法部分,概要地论述我国现行各主要部门法律(实体法)的基本内容,包括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商法学和经济法学等。 3、程序法部分,概要地论述我国现行各主要部门法律(程序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和仲裁法学等。 4、国际法部分,概要地论述调整国家间关系及涉外民事、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的基本知识,包括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等。 《法学概论》作为非法律专业的一门公共基础课,在教学的深度和广度上应有别于法律专业的法学课程,教学重点应放在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掌握上。对各章的具体教学要求如下: ——法理学:正确认识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及其发展规律,了解并掌握法律的创制过程,法律关系的特征、要素,法的实施等。 ——宪法学:了解宪法的一般原理和我国宪法的基本内容,明确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懂得如何遵守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 ——行政法学:了解我国行政法的一些基本知识和几种重要的行政法律文件的内容,明确行政法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刑法学:了解我国刑法的特征、任务以及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和基本知识,懂得如何运用刑法同犯罪进行斗争。 ——民法学:了解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任务、原则和基本内容,明确民法在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了解我国婚姻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掌握有关结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正确对待和处理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关系。 ——商法学:了解公司、保险、票据、企业破产等法律制度。 ——经济法学:了解我国经济法和概念和调整对象,了解计划统计、税收、工业企业、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认识经济法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刑事诉讼法学: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重要制度和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明确刑事诉讼法对保证刑法实施的重要作用。 ——民事诉讼法学:了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重要制度和民事诉讼的程序规

国际私法学课程教学大纲.doc

“国际私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教研室主任:执笔人:卜祥洪 一、课程基本信息 开课单位:法学院 课程名称:国际私法学 课程编号: 英文名称: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课程类型:专业基础课 总学时:72 理论学时:54 实验学时:18 学分:4 开设专业:法学 先修课程:民法学、商法学、婚姻家庭法学、民事诉讼法学 二、课程任务目标 (一)课程任务 国际私法是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开设的十四门主干课之一,是针对具有一定国内法基础及相关知识的本科生开设的必修课。本课是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政策,培养外向型法律人才服务的,是高等法学教育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和平与发展是当今国际社会的两大发展主流。当今世界是一个国际交往关系十分发达的世界,任何民族和国家都不可能孤立存在,它必然与其它民族、国家乃至整个国际社会发生联系和交流。而国际私法作为规范国际社会发生的各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个法律部门,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居于不可取代的特殊地位。学习和掌握必要的国际私法知识,对于保护中外当事人的正当

权益、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和发展国际经济技术和文化的合作与交流,具有极其重要作用。 (二)课程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同学们应系统掌握国际私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重点掌握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基本掌握中国参加或缔结的重要国际私法公约的主要内容,了解外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基本制度,培养运用国际私法基本理论和知识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三、教学内容和要求 (一)理论教学的内容及要求 第一章绪论(4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重点掌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以及它的范围和定义,从宏观上对国际私法这门学科有一个概括的认识,为以后各章节的深入学习奠定基础。识记和掌握国际私法的渊源和基本原则,理解国际私法学。 【教学内容】 第一节涉外民事关系与法律冲突 一、涉外民事关系 二、法律冲突的本质及其产生的条件 三、几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冲突 四、解决法律冲突的两种不同的方法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定义、名称、范围和渊源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学》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小四号黑体)

二、教学安排及方式 总学时54 学时,讲课51 学时,实验学时。 三、教学内容及基本要求 专题一国际私法概述

教学目的和要求:本章是国际私法的开篇。教学中重点讲明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含 义和特点,以及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性质和调整方法。让学生了解处理涉外民商事案 件与国内案件的不同,通过案例说明涉外案件管辖权、法律冲突与适用、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 与执行在处理涉外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此基础上,分析国际私法作为法律部门的特点、与 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从而使学生掌握国际私法的性质。 教学重点和难点:处理涉外案件的理念、什么是法律冲突、法律冲突的直接调整方法 与间接调整方法、国际私法的性质。 教学方法和手段:通过案例说明什么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涉 及的问题,首先让学生在感性上了解国际私法的范围以及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同时,将 国际私法条文试举几例说明冲突规范(间接调整方法)的特殊性。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范围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 第二节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一、法律冲突的含义和种类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和解决办法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性质 一、国内法抑或国际法 二、实体法抑或程序法 三、公法抑或私法 第四节国际私法与相邻法律的关系 一、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 二、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三、国际私法与冲突法的关系 四、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的关系 第五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和体系 一、国际私法的范围 二、国际私法的体系 参考书目与论文: 1、黄进:《论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8年卷),法 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24页; 2、宣增宜:《也论国际私法的对象》,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1期,第110-116页; 3、李双元、宁敏、熊之才:《关于国际私法的几个理论问题》,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01年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70页; 4、毕武卿:《国际私法性质二元论》,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1年卷),法律出版 社2001年版,第107-118页; 5、李万强:《大国际私法观”辩正》,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2期;第109-116页;

法学概论教学大纲

教学基本要求 一、性质、地位和任务 《法学概论》是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力求使学生掌握最新的法律内容。 其内容包括:绪论,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内容。 本课程的主要任务是:使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了解宪法和其他主要部门法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增强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努力。 2、教学基本要求 绪论 第1节法的本质和特征 第2节法的演变 第3节法律规范和法律体系 第4节法的制定和实施 第5节法与其他社会现象 第1章宪法 第1节宪法的概述 第2节我国的基本制度

第3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4节我国的国家机构 第二章刑法 第1节刑法概述 第2节犯罪 第3节刑罚 第4节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概述第三章民法 第1节民法概述 第二节民法主体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四节民事权利 第五节合同法 第六节婚姻继承法 第7节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 第四章商法 第1节商法概述

第2节公司法律制度 第3节保险法和破产法 第五章经济法 第1节经济法概述 第2节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第三节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第四节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第六章行政法 第1节行政法概述 第2节行政许可证 第3节行政处罚法 第4节行政复议法 第七章诉松法 第1节诉讼法概述 第2节民事诉讼法 第3节行政诉讼法 第4节刑事诉讼法

第八章国际法 第1节国际法概述 第2节国际私法 第3节国际经济法 第4节国际经济法 课程教学大纲 《法学概论》是编者在充分吸收以往法律基础课程教材建设成果的基础上,新编了而成的。本教材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力求使学生掌握最新的内容。在体例和形式上,每一部门法中添加的案例有利于学生更清楚地了解相关知识点;本章提要和关键词便于学生对课程的重点难点正确把握;思考与练习中的名词解释简答题和案例分析帮助学生对所学知识加以复习和巩固。其内容包括:绪论,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内容。 1、教学对象 文秘专业专科学生 二、数学目的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帮助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了解宪法和其他主要部门法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增强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努力。 三、教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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