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鼓励利用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16〕73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16〕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通过增加停车供给,缓解城区日益突出的停车设施供需矛盾,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各级城市工作会议精神,通过提标配建、单独建设、提质改造、资源共享等措施,推进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形成以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助、路内停车为补充的静态交通体系,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
二、实施原则(一)统一规划、市场运作、政策支持;(二)需求引导、用地节约、形式灵活、技术先进;(三)自主经营,谁投资、谁受益。
三、工作目标从2016年起至“十三五”期末,在新建、改造项目按标准足额配建的基础上,通过选址或利用既有用地新建、对既有停车设施改造、划定路内停车泊位等措施,每年新增停车位20000泊。
四、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机动车停车设施。
主要包括停车库、停车场、机械式停车库和路内停车泊位四种类型。
分为:(一)专用停车设施。
利用自有土地或新征周边用地建设满足项目自身停车配建要求和对外服务需求的停车设施。
(二)公共停车设施。
利用自有土地或城市公共用地(包括地下空间)建设或在满足项目自身停车配建要求和对外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对社会开放的停车设施。
五、实施办法(一)加强停车设施规划管理1.开展《太原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规划编制,动态更新停车设施项目库。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公共停车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2019〕11号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公共停车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公共停车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2019〕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公共停车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4月26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5月9日平顶山市公共停车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公共停车场地建设管理,引导车辆有序停放,实现停车场地供需动态平衡,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完善城市基本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地,是指供机动车、非机动车等各类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停放场所,包括永久停车场地、临时停车场地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条平顶山市公共停车场地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客运停车场所、道路客货运输场站及其配套停车设施管理,适用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城市发展理念,立足城市交通发展战略,统筹动态交通与静态交通,兼顾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停放需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倡低碳慢行交通,适度满足基本停车需要。
新增公共停车场地,盘活存量停车泊位。
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规范停车收费运营管理。
采取信息化手段调剂车位余缺,有效缓解公共停车场地区域供给不足。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临政令第34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关于修改〈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宝亮2023年12月29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临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共治、统筹规划、建管并重、高效便民的原则。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相关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建立停车共治共享协商机制,解决停车管理和服务中的问题。
支持居民依法制定住宅小区停车规约,实现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和服务自治。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相关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对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负责市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工作和中心城区公共停车设施统一运营的管理工作。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城市停车设施的收费政策、收费标准等相关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市人民政府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智慧停车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运维、市政府投资的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等所需经费。
争议 业主自有产权车位是否可建立体停车设备

争议 | 业主自有产权车位是否可建立体停车设备望京地区果岭里小区的业主王女士家中有4辆车,但其只有两个停车位。
为了停车需要,王女士委托安装公司在自己的停车位上建设了双层立体停车设备。
王女士的行为引发了物业的不满。
物业认为,王女士未经允许,私自建设立体停车位,违反了物业合同。
私自拉设供电线路并占用公共空间,严重影响了其他居民的安全,造成了隐患。
故小区物业公司将王女士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要求拆除立体停车设备。
王女士则表示,自己并未改变停车位的用途,且拥有停车位的产权,立体停车设备并未对他人造成安全隐患。
昨天此案开庭审理,当庭并未宣判。
物业诉业主拆除升降停车设备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王女士夫妇是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某小区二层一套房产的业主。
2019年7月28日起,王女士夫妇即在其地下停车位上搭建安装了升降停车设备,并私自拉设了供电线路。
为此,公司及小区业委会曾多次与王女士夫妇交流,但王女士夫妇拒绝拆除上述设备。
物业公司认为,王女士夫妇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王女士夫妇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共同权益。
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公司将王女士夫妇诉至法院,要求拆除升降停车设备,恢复地下停车场原状。
业主认为修建停车设备合规昨天,此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
王女士表示,她此前与小区物业公司就安装立体车位问题进行过沟通,上任物业公司因为服务期届满,要求王女士与下一任物业公司即万科物业协商。
王女士后来找到物业和业委会,但均没有得到回应。
此后,王女士找到有资质的公司建设立体车库。
建设第一天,王女士被物业人员禁止进入车库,随后物业人员又对现场进行拍照。
由于物业人员多次阻碍施工,王女士多次报警。
王女士表示,车位改装并没有改变车位用途,车位只是加建二层,加建的设备是停车设备不是其他设备,车位依然用来停车。
王女士表示,她是车位的产权人,根据物权法规定,享有涉案车位的支配和排他性权利。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01•【字号】济政办字〔2017〕134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1日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有效缓解城区停车难问题,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停车场建设的工作部署,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强化城市停车设施规划管控(一)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管控。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部门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作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严格执行;确定城区停车场总体发展策略、停车场供给体系及引导政策、公共停车场布局和规模、建设时序等内容;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专项规划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总体思路、需求预测、目标任务、工作措施等内容。
(二)科学规划重点区域公共停车场。
按照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鼓励利用现有街头空地、原有平面停车场和公交场站,规划设计多层立体停车场或地下立体停车库。
鼓励结合棚户区改造,利用新建公园绿地的地下空间,规划设计地下立体停车库。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成府函〔2017〕176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成府函〔2017〕176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停车设施,增加有效供给,缓解我市停车难和交通拥堵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交通现状和发展趋势,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一)科学规划。
科学合理配置停车资源,促进城市综合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
按照城市区域功能要求和道路交通承载能力,坚持差别化供给策略,分区域、分类别、分时段规划配置停车设施,合理确定停车规模。
(二)分类实施。
适度满足居住区基本停车,合理控制出行停车,引导绿色出行。
建立以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结构系统。
鼓励按标准适度超前建设配建停车设施,严格按照规划先行、科学配置的原则建设公共停车设施,逐步减少路内停车设施。
(三)合力推进。
坚持停车产业化发展方向,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支持,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加快推动停车设施建设。
(四)加强管理。
实现停车规范高效有序,改善城市环境。
推动停车智能化信息化发展,鼓励停车资源开放共享,加强停车综合治理,严格监管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
二、适用范围成都市中心城区的停车设施建设管理适用本实施意见,郊区市、县参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用地政策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用地政策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等文件要求,做好我区城市停车场用地规划和保障,提高空间利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逐步缓解城市停车供需矛盾,提高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供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一、加强用地规划计划保障(一)加强和完善用地规划布局。
各地在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要统筹考虑城市停车场建设和新能源汽车发展等需要,合理布局停车设施和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扩大城市停车场用地和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供给,优先保障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城市停车场用地和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用地。
各地在依法依规开展“土规”“城规”修改调整时,要统筹完善城市停车场和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布局。
(二)强化专项和详细规划管控。
各地要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综合交通体系专项规划等,科学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坚持差别化供给,按照城市中不同区域的功能要求和城市综合交通发展策略,统筹考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合理确定停车设施规模,优化停车设施布局,充分发掘城市地上和地下空间资源,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利用地下空间分层规划停车设施,促进城市建设用地复合利用。
经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的有关要求应及时纳入详细规划,适时修订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详细规划要严格落实停车配建标准和新建建筑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标准,作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三)合理配置用地指标。
各地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优先保障城市停车场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并积极做好城市停车场同步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用地保障工作。
广州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装管理办法

第八条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所在停车场的车位总数在五百个以下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及土建的,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第十二条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符合特种设施安全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及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按照建设工程管理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各方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第十条在依法审批、确保安全、不妨碍城市景观等条件下,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利用外部结构开展广告业务。
第十一条为了满足工程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安装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经规划核实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保持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拆除后不符合工程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六十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条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当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有关要求,露天敞开式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按停车场消防设计,室内或露天非敞开式停车设施按汽车库消防设计,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保证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正常使用。
鼓励具备条件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设置适合外廓尺寸较大车型停放的停车位。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库)的国土规划审批工作,依法免于许可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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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鼓励利用自有用地设置机械
式立体停车设备办法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6】10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关于鼓励利用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建委关于鼓励利用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办法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城市停车设备建设,有效缓解社会车辆停车难、挤占慢行交通系统等问题,按照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的若干意见》(沈政发〔2014〕5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居住小区及个人利用自有用地闲置土地、零散场地、建筑腾退空间等“边角料”地块,通过租赁、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分散灵活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鼓励既有停车场产权人对既有平面停车设备进行“平改立”改造,增加城市停车设备供给。
(一)自有用地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居住小区及个人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空间及建筑腾退空间。
(二)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包含智能机械式、简易设备式、简易自走式等停车设备。
智能机械式停车设备指利用地上空间存取储放车辆的智能机械设备系统;简易设备式停车设备指利用地上空间进行简易安装摆放的停车设备;简易自走式停车设备指利用地上空间、以钢结构为主体、通过多层停车空间之间的衔接通道直接驶入(出)停车泊位从而实现车辆停放的停车设备。
(三)设置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参照住建部印发的《门式钢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GB51022-2015)、《钢结构设计规范》(GBl7-88)进行设计,其停车位、引道、坡道等设计应符合国家要求,其安装及验收应遵守住建部印发的《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2009),经设置单位组织设计、安装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条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属于临时停车资源,按照机械设备进行安装管理,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环评、施工等许可手续。
第四条利用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不再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免缴相关土地费用。
第五条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需占用自有用地附属绿地的,应制定绿地置换补偿方案,置换或补偿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既有绿化率指标。
第六条利用居住小区内业主共有的公共场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事先征得规定比例的业主及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利用其他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应事先征得自有用地权属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实行登记备案制管理。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建设方提出的备案申请,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并登记备案,出具《沈阳市立体停车设备项目建设登记表》;主要景观街路的建设方案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登记备案。
质监部门按照特种设备管理要求,为相关项目办理开工申报、检验检测及使用登记手续,发改(物价)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收费许可手续,公安(消防)部门依据登记备案情况进行相应的消防审批及验收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相应的执法监督检查。
第八条出于城市景观、安全防护、减排降噪需要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允许对临街立面进行封闭,封闭时应满足住建部、质监总局印发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要求,其他立面和顶部可做半封闭处理。
在依法审批、确保安全美观的前提下,允许利用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外部结构开展广告业务。
第九条采取有效隔声、减震等措施,做好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安装和使用期间的噪声污染防治。
对相邻建筑物造成通风、采光、日照影响或噪声污染的,设置单位应与利害关系人签定协议并协商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条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投资可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依据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设备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设置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设备定期检验和维护制度,确保设备正常完好、使用安全。
鼓励设置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投保工作责任险。
第十一条加大宣传力度,推广示范项目,搭建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方、设备供应方及运营方对接平台,及时公布规划建设点位,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主动建设公共停车场,形成全社会共建共享的局面。
利用待开发土地、临时空闲场地,整合边角空地,因地制宜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为停车供需矛盾较大的老旧小区配建停车设施,或利用废弃厂房(仓库)、建筑腾退空间等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十二条允许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的前提下,将部分建筑面积用作便民商业服务设施。
其中,地上公共停车场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应不超过建筑面积的10%,地下设施应不超过建筑面积的25%。
第十三条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应按照国家相关文件和沈政发〔2014〕50号要求办理,相关技术指标应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指南的通知》(城建〔2015〕142号)执行,且须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市建委
2016年9月5日。